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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核心C(000241)

宝盈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于 2 0 0 9 年 1 月 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5 号 《 关 于 核 准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审 核 同 意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亦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1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 的 数 据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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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7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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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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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合 同 指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其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运 作 办 法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元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份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
基 金 募 集 安 排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及 赎 回 、 基 金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义 务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用 及 税 收 、 基 金 财 产 及 计 价 、 基 金 收 益 及 分 配 、 基
金 会 计 及 审 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风 险 提 示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购 买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业 务 规 则 指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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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过 户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指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 金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指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认 购 或 发 售 指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公 告 指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申 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 为 本 条 定 义 之 目 的 , 交 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本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应 收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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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结
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控 制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C 类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指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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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成 立 时 间 : 2 0 0 1 年 5 月 1 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总 经 理 : 张 啸 川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投 行 大 厦 1 0 层
注 册 资 本 : 1 0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7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5 9 9
联 系 人 : 张 志 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权 结 构 及 组 织 结 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9 号 文 批 准 发 起 设 立 , 现 有 股 东 包 括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7 5 %
的 股 权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 5 % 的 股 权 。
公 司 设 置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试 行 )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试 行 )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信 息 技 术 治 理 委 员 会 和 产 品 委 员 会 , 并 设 置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一 部 、 固 定 收 益 二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创 新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渠 道 业 务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基 金 运 营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等 2 1 个 部 室 及 北 京 办 事 处 、 上 海 办 事 处 。
( 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管 理 二 十 二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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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基 金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科 技 3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1 ) 董 事 会 :
李 文 众 先 生 , 董 事 长 , 1 9 5 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师 。 1 9 7 8 年 1 2 月 至 1 9 8 5 年 5 月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成 都 市 支 行 解 放 中 路 办 事 处 工 作 ; 1 9 8 5 年 6 月 至 1 9 9 7 年 1 2 月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成 都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职 , 先 后 担 任 委 托 代 理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1 2 月 至 2 0 0 2 年 1 1 月 成
都 工 商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部 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2 年 1 1 月 至 今 在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景 开 强 先 生 , 董 事 , 1 9 5 8 年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8 5 年 7 月 至 1 9 8 9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广 州 、 深 圳 、 珠 海 项 目 部 任 职 , 历 任 助 理 会 计 师 、 会 计 师 、 财 务 主 管 ; 1 9 8 9
年 1 1 月 至 2 0 0 1 年 4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财 务 科 任 职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总 会 计 师 ; 2 0 0 1
年 5 月 至 2 0 0 3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股 份 公 司 任 财 会 部 部 长 , 中 铁 二 局 集 团 专 家 委 员 会 财 务 组 组
长 ; 2 0 0 3 年 1 1 月 至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中 铁 八 局 集 团 公 司 任 总 会 计 师 、 总 法 律 顾 问 、 集 团 公 司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陈 赤 先 生 , 董 事 , 1 9 6 6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8 年 7 月 至 1 9 9 8 年 5 月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公 共 与 行 政 管 理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1 9 9 8 年 5 月 至 1 9 9 9 年 3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人 事 部 任 职 ; 1 9 9 9 年 3 月 至 2 0 0 0 年 1 0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峨 眉 山 办 事 处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6 月 在 和 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2 0 0 3 年 6 月 开 始 任 衡 平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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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栋 先 生 , 董 事 , 1 9 7 7 年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1 年 5 月 , 在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一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3 月 , 在 中 化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投 资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2 0 0 2 年 3 月 至 2 0 0 3 年 2 月 , 在 飞 秒 光 电 科 技 ( 西 安 ) 有 限 公 司 光 通 信 事
业 部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2 月 至 2 0 0 4 年 3 月 , 在 中 化 国 际 ( 控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冶 金 能 源
事 业 总 部 任 项 目 经 理 ; 2 0 0 4 年 3 月 至 2 0 0 9 年 5 月 , 在 山 西 中 化 寰 达 事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9 年 6 月 至 2 0 1 0 年 7 月 , 在 中 化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炼 化 事 业 部 任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 2 0 1 0 年 7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 在 中 国 中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控 制 部 任 副 经 理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3
年 7 月 , 在 中 化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油 品 销 售 南 方 事 业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至 2 0 1 4 年 1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工 作 ; 2 0 1 4 年 1 月 至 2 0 1 4 年 7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三 部 任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7 月 至 2 0 1 6 年 7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基 础 产 业 部 任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7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任 总 经 理 。
张 苏 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5 7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1 9 7 5 年 1 2 月 到 1 9 7 8 年 3 月 ,
在 陕 西 重 型 机 器 厂 任 职 ; 1 9 8 2 年 7 月 到 1 9 8 5 年 9 月 , 在 陕 西 省 西 安 农 业 机 械 厂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
1 9 8 7 年 7 月 到 1 9 8 9 年 5 月 , 在 陕 西 省 西 安 农 业 机 械 厂 任 工 程 师 、 车 间 副 主 任 ; 1 9 8 9 年 5 月 到
2 0 0 0 年 4 月 , 在 陕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学 院 任 教 授 、 系 主 任 ; 2 0 0 0 年 4 月 到 2 0 0 3 年 3 月 , 在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任 教 授 、 系 主 任 ; 2 0 0 3 年 3 月 到 2 0 1 6 年 1 2 月 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任 副 所 长 、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2 0 1 6 年 1 2 月 至 今 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商 学 院
会 计 研 究 所 任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廖 振 中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7 年 生 ,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2 0 0 3 年 到 2 0 1 4 年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讲 师 ; 2 0 1 4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 兼 任 四 川 亚 峰 律 师 事 务 所 兼
职 律 师 , 成 都 市 传 媒 集 团 新 闻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乐 山 市 嘉 州 民 富 村 镇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专 家 调 解 员 , 四 川 省 住 建 厅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
王 艳 艳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8 0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会 计 学 博 士 。 2 0 0 7 年 8 月 到 2 0 0 8 年 8 月 ,
在 美 国 休 斯 敦 大 学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2 0 0 8 年 6 月 到 2 0 1 0 年 1 2 月 , 在 厦 门 大 学 财 务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任 助 理 教 授 ; 2 0 1 1 年 1 月 到 2 0 1 4 年 7 月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任 副 教 授 ; 2 0 1 4 年 8 月
至 今 , 在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任 教 授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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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加 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1 9 9 1 年 至 1 9 9 6 年 在
中 国 石 化 湖 北 化 肥 厂 工 作 ; 1 9 9 6 年 至 1 9 9 9 年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习 ; 1 9 9 9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 现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与 产 品 设 计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张 啸 川 先 生 , 董 事 , 1 9 7 8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2 0 0 5 年 3 月 - 2 0 0 5 年 5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市 场 监 管 部 结 算 监 管 处 。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9 年 1 1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2 0 0 9 年 1 1 月 至 2 0 1 1 年 8 月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市 场 监 管 部 市 场 监 控 处 副 处 长 。
2 0 1 1 年 8 月 至 2 0 1 2 年 5 月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市 场 监 管 部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2 0 1 2 年 5 月 至 2 0 1 5 年 7
月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市 场 监 管 部 交 易 监 管 处 处 长 。 2 0 1 5 年 7 月 至 2 0 1 7 年 4 月 担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7 年 4 月 1 4 日 起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 2 ) 监 事 会
张 建 华 女 士 , 监 事 , 1 9 6 9 年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就 职 于 四 川 新 华 印 刷 厂 、 成 都 科 力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 成 都 工 商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衡 平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金 融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刘 郁 飞 先 生 , 监 事 , 1 9 7 3 年 生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A C C A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院 、
中 林 绿 源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同 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德 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现 任 职 于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稽 核 部 。
魏 玲 玲 女 士 , 监 事 , 1 9 7 0 年 生 , 中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石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振 华 路 营 业 部 。 现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汪 兀 先 生 , 监 事 , 1 9 8 3 年 生 。 曾 任 职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现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 3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瑾 女 士 , 督 察 长 , 1 9 6 4 年 生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科 技 处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 2 0 0 1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2 0 1 3 年 1 2 月 起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丁 宁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 9 7 6 年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9 8 年 8 月 至 2 0 0 1 年 7 月 任 职 于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3 年 6 月 至 2 0 1 0 年 9 月 担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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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0 年 9 月 至 2 0 1 6 年 1 1 月 担 任 中 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工 委 书 记 、 纪 工 委 书 记 、 董 事 会 秘 书 。 2 0 1 7 年 3 月 起 兼 任 中 铁 宝 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葛 俊 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 9 7 3 年 生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 深 圳 市 政 府
金 融 发 展 服 务 办 公 室 。 2 0 0 7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张 新 元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3 月 至 2 0 0 2 年 8 月 任 职 于 黄 河 证 券 , 2 0 0 2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2 月 任 职 于 民 生 证 券 , 2 0 0 4 年 3 月 至 2 0 1 1 年 6 月 任 职 于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1 年 7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投 资 经 理 。 2 0 1 7 年 8 月 起 兼 任 中 铁 宝 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2 、 基 金 经 理 简 历
李 健 伟 先 生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2 0 0 7 年 8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 在 普 华 永 道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高 级 顾 问 。 2 0 1 0 年 4 月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 在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稽 核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 2 0 1 2 年 1 2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职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专 户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及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
易 祚 兴 , 2 0 1 6 年 3 月 2 6 日 至 2 0 1 7 年 7 月 2 9 日 ;
张 小 仁 , 2 0 1 4 年 9 月 2 6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8 日 ;
王 茹 远 , 2 0 1 2 年 6 月 3 0 日 至 2 0 1 4 年 1 0 月 1 7 日 ;
王 琼 , 2 0 0 9 年 9 月 2 3 日 至 2 0 1 2 年 6 月 2 9 日 ;
杨 宏 亮 , 2 0 0 9 年 7 月 1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1 月 5 日 ;
欧 阳 东 华 , 2 0 0 9 年 3 月 1 7 日 至 2 0 0 9 年 6 月 1 9 日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本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试 行 ) 成 员 包 括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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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啸 川 先 生 ( 主 席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孙 海 波 先 生 ( 秘 书 长 )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葛 俊 杰 先 生 ( 委 员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段 鹏 程 先 生 ( 委 员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若 劲 女 士 ( 委 员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一 部 总 经 理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刘 李 杰 先 生 ( 委 员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高 宇 先 生 ( 委 员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二 部 副 总 经 理 。
方 佳 佳 女 士 ( 秘 书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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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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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投 资 人 及 其 它 同 业 机 构 、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有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 稳 健 运 作 , 有 效 防 止 和 化 解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制 定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
作 为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是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公 司 实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是 :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 2 ) 保 证 基 金 持 有 人 和 资 产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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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实 现 公 司 稳 健 、 持 续 发 展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 4 ) 促 进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恪 守 职 业 操 守 , 正 直 诚 信 , 廉 洁 自 律 , 勤 勉 尽 责 ;
( 5 ) 保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公 司 声 誉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并 适 用 于 公 司 每 一 位 员 工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应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3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及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后 者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前 者 相 违
背 。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制 订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几 个 要 求 :
( 1 )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
( 3 ) 符 合 全 面 、 审 慎 、 适 时 性 原 则 ;
( 4 ) 授 权 、 监 督 、 报 告 、 反 馈 主 线 明 确 ;
( 5 ) 权 利 与 职 责 、 考 核 、 奖 惩 相 对 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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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政 策 , 监 督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并 对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评 估 。 同 时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 评 价 , 并 出 具 专 题 报 告 。 督
察 长 的 专 题 报 告 报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并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落 实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报 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向 有 关 机 构 、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由 相 关
机 构 和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定 期 对 涉 及 到 本 机 构 、 本 部 门 的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 ,
并 负 责 落 实 有 关 事 项 。
4 、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内 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包 括 环 境 控 制 、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控 制 。
( 1 ) 公 司 环 境 控 制
公 司 环 境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治 理 结 构 控 制 、 授 权 控 制 、 内 部 交 易 控 制 和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等 。
① 治 理 结 构 的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构 , 主 要 内 容 为 : 严 格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 建 立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健 全 的 组 织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营 机 制 , 包
括 建 立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建 立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的 部 门 、 岗 位 及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② 公 司 业 务 授 权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和 运 作 方 式 , 对 董 事 、 监 事 的 职 责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保 证 了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有
效 运 作 ;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总 经 理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职
能 。 公 司 制 定 了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 对 总 经 理 的 权 限 、 工 作 方 式 、 总 经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和 反 馈 等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公 司 各 部 门 均 向 总 经 理 负 责 ; 各 项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守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在 其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③ 公 司 内 幕 交 易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对 内 部 交 易 行 为 的 范 围 作 明 确 规 定 , 明 确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的 发 生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禁 止 内 幕 交 易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此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公 司 加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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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对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对 员 工 行 为 的 检 查 , 防 止 违 反 监 管 机 构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的 规 范 ,
或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信 息 控 制 制 度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等 , 防 止 基 金 投 资 中 内 幕 交 易 的 发 生 ; 建 立 和 完 善 电 脑 监 控 系 统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和 交 易 活 动 , 尤 其 是 大 额 买 卖 和 频 繁 买 卖 现 象 。
④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 公 司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需 经 股 东 会 多 数 同 意 , 并 需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严 格 分 离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和 基 金 资 金 的 运 作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跟 踪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发 生 ; 加 强 投 资 过 程 中 关 联 交 易 的 控 制 , 通 过 设 置 股 票 投 资 限 制 名 单 、 利 用 电 脑 系 统 加 强 对 投
资 行 为 的 控 制 等 措 施 , 防 止 侵 害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的 关 联 交 易 。
( 2 ) 业 务 控 制
业 务 控 制 是 指 以 公 司 开 展 的 各 类 业 务 为 对 象 的 控 制 ,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和 市 场 开
发 业 务 控 制 。
①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投 资 管 理 是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 为 此 公 司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了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应 当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等 。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此 公 司 独 立 设 立 研 究 部 ,
在 组 织 架 构 上 保 证 其 独 立 性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公
司 在 多 年 积 累 的 基 础 上 , 集 合 全 体 研 究 员 的 智 慧 , 归 纳 和 总 结 出 《 宝 盈 基 金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指 引 》 , 作 为 公 司 研 究 的 指 导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和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了 公 司 股 票 池 , 并 建 立 各 基 金 的 股 票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通 畅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公 司 对 研 究 报 告 的 要 求 做 到 客 观 、 独 立 , 并 结 合 其
质 量 和 数 量 ,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对 研 究 报 告 的 评 价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须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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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 公 司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从 而 在 充 分 调 动 基 金 经 理 能 动 性 的 同 时 ,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风 险 。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人 , 其 表 决 机 制 为 集 体 决 策 、 有 效 制 衡 , 主 席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权 限
有 严 格 限 定 , 必 须 按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构 建 组 合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还 需 根 据 其 投 资
权 限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其 执 行 委 员 批 准 ; 集 中 交 易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则 对 投 资 权 限 制 度 实 行
有 效 的 监 控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 决 策 记 录 :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必 须 有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报 告 支 持 , 并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其 执 行 委 员 批 准 。 上 述 过 程 均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相 关 记 录 要 求 永 久 保 存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绩 效 归 属 分 析 等 内
容 。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公 司 设 立 集 中 交 易 部 , 基
金 投 资 的 所 有 交 易 均 需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部 进 行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 同 时 , 公 司 在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集 中 接 单 员 ,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均 需 通 过 集 中 接 单 员 统 一 接 收 和 分 配 , 从 而 防 止 了
可 能 的 交 易 违 规 行 为 ; 公 司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公 司 在 交 易 环 节 已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 并 设 定 了 基 金 交 易 的 限 制 措 施 , 超 过 交 易 权 限 的 , 系 统
自 动 禁 止 执 行 。 交 易 员 每 日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交 易 信 息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 则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投
资 总 监 报 告 ; 投 资 指 令 应 当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相 应 部 门 与 人 员 ;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公 司 交 易 系 统 设 定 的 交 易 原 则 为 “ 时 间 优 先 、 价 格 优 先 ” ;
在 时 间 、 价 格 均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 则 采 用 公 平 交 易 机 制 , 从 而 保 证 了 公 平 对 待 各 基 金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应 当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 公 司 对 场 外 交 易 、 网 下 申 购
等 特 殊 交 易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② 市 场 开 发 的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建 立 明 确 的 职 责 分 工 , 实 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 同 时 加 强 内 部 制 衡 机 制 , 防 止 错 误 和 舞 弊 行 为 发 生 ; 完 善 产 品 设 计 流 程 , 新 产 品 开 发 必 须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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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新 产 品 推 出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并 按 决 策 程 序 报 批 ; 制 定 基 金 销 售 的 标 准 化 流 程 , 并 选 用 先 进 的 电 子 销 售 系 统 ,
不 断 提 供 基 金 销 售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避 免 差 错 的 发 生 。 制 定 统 一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销 售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资 料 , 并 对 客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制 定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和 工 作 流 程 , 做 好 账 户 管
理 工 作 , 加 强 对 交 易 与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 加 强 对 账 户 、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的 管 理 , 加 强
对 有 关 账 户 、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的 传 递 管 理 。
( 3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保 证 了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 4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手 册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公 司 的 办 公 系 统 和 交 易 系 统 等 均 设 定 了 不 同 的 权 限 , 并 根 据 员 工 岗 位 授 予 不 同 权 限 。 同
时 公 司 通 过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 公 司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标 准 。 信 息 技 术 部 建 立 了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责 任
制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从 而 保 证 了 系 统 的 完 全 、 稳 定 运 行 。
公 司 规 定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的 权 限 仅 限 于 系 统 维 护 ,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并 要 求 其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则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 保
管 。
信 息 数 据 涉 及 到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和 投 资 人 个 人 信 息 , 属 公 司 重 要 机 密 材 料 。 为 此 , 公 司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信 息 数 据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相 关 信 息 要 求 每 日 备 份 ,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需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同 意 。
对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包 括 :
①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软 件 设 计 、 业 务 操 作 和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② 强 化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相 互 牵 制 制 度 , 建 立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与 实 际 业 务 操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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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人 员 相 互 独 立 制 ;
③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禁 止 同 一 人 同 时 掌 管 操 作 系 统 口 令 和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口 令 ;
④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制 度 , 保 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的 传 递 到 各 职 能 部 门 ;
⑤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
⑥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范 工 作 , 建 立 定 期 病 毒 检 测 制 度 等 。
( 5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从 而 建 立 了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公 司 会 计 部 门 严 格 贯 彻 岗 位 分 离 、 人 员 分 离 制 度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 位 由 一 人 独 自 操 作 全 过 程 。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从 而 保 证 了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同 时 , 公 司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转 :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复 核 制 度 : 重 要 信 息 要 求 双 人 复 核 , 以 防 止 会 计 差 错 的 产 生 。
( 6 )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督 察 长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其 任 免 需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为 保 证 督 察 长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公 司 规 定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同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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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 具 体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为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公 司 制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对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等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向 管 理 层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报 告 。
5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是 落 实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投 资 合 法 合 规 的 重 要 环 节 ,
为 此 公 司 根 据 现 有 业 务 环 节 ,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主 要 包 括 :
为 落 实 “ 自 上 而 下 ” 再 “ 自 下 而 上 ”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管 理 层 承 诺 对 风 险 控 制 负 有 全 部 责 任 ,
确 保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应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 业 务 环 节 及 岗 位 , 并 能 贯 彻 执 行 。
为 落 实 “ 全 员 参 与 ” 理 念 , 公 司 明 确 划 分 了 各 岗 位 职 能 权 职 , 层 层 落 实 控 制 措 施 :
①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交 割 、 评 价 由 不 同 部 门 负 责 , 以 达 到 层 层 控 制 的 效 果 。
② 重 要 的 交 易 事 项 由 交 易 主 管 复 核 , 确 保 其 正 确 与 安 全 。
对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程 序 通 过 不 同 形 式 、 不 同 层 面 的 培 训 , 使 公 司 员 工 熟 知 并 采 用 :
① 订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内 控 制 度 与 标 准 运 用 程 序 。
② 对 员 工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培 训 。
③ 在 公 司 办 公 系 统 公 布 公 司 规 章 及 信 息 库 , 方 便 员 工 取 阅 参 考 。
④ 加 强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培 训 , 培 养 其 对 风 险 的 高 度 敏 感 性 。
建 立 管 理 风 险 的 关 键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
①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时 , 对 于 不 符 规 定 或 未 达 控 制 标 准 的 事 项 作 持 续 的 跟 踪 。
② 通 过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定 期 作 自 我 评 估 , 审 查 各 业 务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现 实 情 况 的 要 求 , 并 随 时 修 正 。
建 立 独 立 的 内 部 与 外 部 稽 核 制 度 :
①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制 定 稽 核 制 度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实 施 。
② 必 要 时 , 公 司 可 通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外 部 稽 核 , 推 动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不 断
完 善 。
建 立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
① 公 司 建 立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 尤 其 是 公 司 的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 会 计 清 算 部 门 和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 要 求 对 掌 握 的 基 金 投 资 和 投 资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 从 而 维 护 投 资 人 权 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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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非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 不 得 取 阅 客 户 或 基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资 料 。
③ 交 易 时 间 内 严 禁 基 金 经 理 、 交 易 员 等 与 投 资 业 务 有 关 的 人 员 使 用 个 人 的 通 讯 设 备 , 移 动
电 话 须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统 一 保 管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①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 并 通 过 演 练 确 保 其 可 行 性 。
② 成 立 危 机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 保 证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的 有 效 执 行 。
③ 根 据 行 业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 定 期 检 查 危 机 处 理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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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0 6 月 3 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6 1 1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5 7 4 只 ,
Q D I I 基 金 3 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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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7 5 8 0 7 、 8 3 2 7 5 1 2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8 8 0
联 系 人 : 李 依 、 梁 靖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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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甲 2 3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4 ) 交 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5 ) 招 商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6 ) 中 信 银 行
注 册 地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7 ) 郑 州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2 2 号 郑 银 大 厦
客 户 联 系 电 话 : 4 0 0 0 9 6 7 5 8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z b a n k . c n
( 8 ) 北 京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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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9 ) 平 安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0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联 系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客 服 热 线 : 0 7 6 9 - 9 6 1 1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1 1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 3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1 2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 9 5 5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1 3 ) 国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8 0 0 8 1 0 8 8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1 4 ) 招 商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9 - 4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 5 ) 广 发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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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1 6 ) 中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三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9 -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1 7 ) 银 河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8 8 、 9 5 5 5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8 ) 海 通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金 钟 广 场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0 0 1 、 9 5 5 5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1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乐 路 9 8 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2 0 ) 兴 业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 9 号 标 力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1 ) 长 江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9 9 、 9 5 5 7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j s c . c o m . c n
( 2 2 ) 安 信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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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2 3 ) 西 南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 号 合 景 国 际 大 厦 2 2 - 2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2 4 ) 万 联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 2 5 ) 华 宝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客 户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 0 2 1 - 3 8 9 2 9 9 0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2 6 ) 渤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2 7 ) 华 泰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 0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5 5 9 7 、 9 5 5 9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2 8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联 系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 2 6 6 0 6 1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2 9 ) 东 兴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9 3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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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3 0 ) 东 吴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商 旅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2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w j q . c o m . c n
( 3 1 ) 信 达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5 号 中 商 大 厦 1 0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8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3 2 ) 东 方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3 3 ) 长 城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6 6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3 4 ) 光 大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 2 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南 塔 1 6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3 5 ) 广 州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3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3 6 ) 国 联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国 联 大 厦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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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3 7 ) 浙 商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0 1 9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3 8 ) 平 安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八 卦 岭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3 9 ) 国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0 、 9 5 5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4 0 ) 国 都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 1 0 层 ( 1 0 0 0 0 7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4 1 ) 东 海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区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广 场 1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 8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4 2 ) 国 盛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 5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2 - 2 1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4 3 ) 华 西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1 8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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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4 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4 5 ) 中 泰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4 6 ) 世 纪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4 7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4 8 ) 金 元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2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o m . c n
( 4 9 ) 中 航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c s t o c k . c o m
( 5 0 ) 华 福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1 - 9 6 3 2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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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 中 金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5 2 ) 五 矿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大 厦 4 7 - 4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 4 0 0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 5 3 ) 中 投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 9 5 5 3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5 4 ) 九 州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4 - 3 2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z s e c . c o m
( 5 5 ) 厦 门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1 8 1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m z q . c n
( 5 6 ) 英 大 证 券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1 8 - 8 6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 5 7 ) 天 相 投 顾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3 5
( 5 8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e n . w e n @ j r j . c o m . c n
( 5 9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1 0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e x u n . c o m
( 6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c n
( 6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7 8 8 8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6 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6 3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7 6 6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6 4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9 0 3 - 9 0 6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0 0 9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3 6
( 6 5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 北 京 )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6 6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3 2 0 1 单 元
客 户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6 7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公 司 网 址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6 8 ) 唐 鼎 耀 华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6 9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昆 明 路 5 1 8 号 北 美 广 场 A 1 0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 c o m . c n
( 7 0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5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2 1 9 - 0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7 1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9 0 3 室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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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7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1 9 9 - 0 5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7 4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 1 0 5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 7 5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4 3 3 - 3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7 6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7 7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7 8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g e s a f e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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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 8 0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8 1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8 2 )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8 3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8 4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8 5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8 6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0 - 9 9 9 8
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 8 7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 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 8 号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0 - 5 9 1 9
网 址 : w w w . f e n g f d . c o m
( 8 8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裙 房 2 层 2 2 2 单 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8 - 0 7 0 7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8 9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 5 号 武 林 时 代 2 0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8 6 6 5 5 9 2 0
网 址 : w w w . c d 1 2 1 . c o m
( 9 0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6 7 - 5 2 3
网 址 : w w w . z z w e a l t h . c n
( 9 1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5 0 0 - 8 8 8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 9 2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 1 1 1 6 室更新招募说明书
4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9 3 ) 深 圳 新 华 信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3 号 华 嵘 大 厦 1 8 0 8 单 元
网 址 : w w w . x i n t o n g f u n d . c o m
( 9 4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人 名 称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7 6 6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4 6 6
联 系 人 : 陈 静 瑜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刘 佳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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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周 祎
联 系 人 : 周 祎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次 募 集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5 号 《 关 于 核 准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核 准 , 自 2 0 0 9 年 2 月 5 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截 至 2 0 0 9 年 3 月 1 2 日 ,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
本 次 募 集 净 销 售 额 为 7 7 6 , 4 1 7 , 6 1 1 . 1 4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 0 , 4 1 0 户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 7 0 , 2 8 9 . 0 2 元 ,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上 述 资 金 已 于 2 0 0 9 年 3 月 1 6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开 立 的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 1 . 0 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7 7 6 , 6 8 7 , 9 0 0 . 1 6 份 。 其
中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 6 , 8 0 6 . 0 8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 . 0 0 2 1 6 3 8 1 % 。
( 一 ) 基 金 类 别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1 . 0 0 元 。
( 四 )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发
售 公 告 。
本 基 金 自 2 0 0 9 年 2 月 5 日 至 2 0 0 9 年 3 月 1 2 日 进 行 发 售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五 ) 募 集 场 所 及 方 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与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等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销 售 城 市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请 见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消 。
( 六 ) 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七 ) 预 期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实 行 限 量 发 售 ,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1 0 0 亿 元 ( 不 含 利 息 ) 。 具 体 限 制 方 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的 限 制 。
( 八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
费 用 费 率 ( 设 认 购 金 额 为 M )
认 购 费 M < 5 0 0 万 1 . 2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6 %
M ≥ 1 0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 九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法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每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例 如 , 某 基 金 投 资 人 斥 资 1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期 利 息 假 设 为 2 0 0 0 元 , 该 投 资 人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 [ ( 1 , 0 0 0 , 0 0 0 + 2 , 0 0 0 ) / ( 1 + 1 . 2 % ) ] / 1 . 0 0 = 9 9 0 , 1 1 8 . 5 8 份 基 金 份 额更新招募说明书
4 4
即 基 金 投 资 人 斥 资 1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获 得 9 9 0 , 1 1 8 . 5 8 份 基 金 份 额 。
( 十 ) 基 金 认 购 程 序 及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任 一 交 易 日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认 购 之 前 必
须 持 有 效 证 件 先 开 立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网 点 交 易 账 户 , 并 持 银 行 划 款 单 据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填 写 《 宝 盈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业 务 申 请 表 》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0 0 元 ,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0 0 元 。
( 十 一 )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 0 0 9 年 3 月 1 7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函 [ 2 0 0 9 ] 1 5 5 号 文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若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并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天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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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 即 开 放 日 )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后 另 行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有 关 调 整 的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3 0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4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均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方 式 进 行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规 则 实 施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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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的 , 称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C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和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C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不 计 利 息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自 受 理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赎 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5 0 0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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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某 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5 0 0 份 或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5 0 0 份 , 则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 调 整 结 果 必 须 至 少 在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 申 购 费 用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规 定 ,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是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手 续 费 ,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费 用 费 率 ( 设 申 购 金 额 为 M )
申 购 费 ( A 类 )
M <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9 %
5 0 0 万 元 ≤ M < 1 0 0 0 万 元 0 . 3 %
M ≥ 1 0 0 0 万 元 1 0 0 0 元 / 笔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 具 体 办 理
规 则 和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后 执 行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金 额 的 0 . 5 0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A 类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赎 回 费 用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C 类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赎 回 费 1 0 0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费 用 费 率
赎 回 费 ( A 类 )
持 有 年 限 为 1 年 以 内 0 . 5 %
持 有 年 限 满 1 年 不 满 2 年 0 . 2 5 %
持 有 年 限 满 2 年 及 以 上 0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 2 5 % 留 作 基 金 资 产
赎 回 费 ( C 类 ) 持 有 期 限 为 3 0 天 以 内 0 . 5 %
持 有 期 限 为 3 0 天 及 以 上 0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的 , 应 事 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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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 的 费 率 。
(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 1 ) 本 基 金 A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C 类 收 费 模 式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 A 类 收 费 模 式 和 C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式 相 同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数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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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消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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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决 定 采 取 顺 延 赎 回 措 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本 基 金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5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单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过 高 或 其 他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 6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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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对 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1 ) 、 ( 2 ) 、 ( 3 ) 和 ( 4 ) 而 导 致 基 金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以 及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而 导 致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或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进 行
估 值 ;
( 4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对 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1 ) 、 ( 2 ) 、 ( 3 ) 和 ( 4 ) 而 导 致 基 金 拒 绝 或 暂 停 赎 回 业 务 以 及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告 。
(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1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2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 转 托 管 在 转 出 方 进
行 申 报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一 次 完 成 。 投 资 者 于 T 日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后 , 转 托 管 份 额 于 T + 1 日
到 达 转 入 方 网 点 , 投 资 者 可 于 T + 2 日 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4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 十 二 ) 基 金 的 冻 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 十 三 )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该
等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在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者 调 低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
目 前 可 在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科 技 3 0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十 二 只 基 金 之 间 实 施 转 换 。
1 、 转 换 费 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 1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差 额 收 取 补 差 费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 补 差 费 为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的 , 补 差 费 为 零 。
( 2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按 转 出 基 金 正 常 赎 回 时 的 赎 回 费 率 收 取 费 用 。
2 、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B × C × ( 1 - D ) / ( 1 + G ) + H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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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E
其 中 :
B 为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
G 为 对 应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E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H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 若 转 出 基 金 为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 则 H = 0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新 价 值 混 合 ( 0 0 0 5 7 4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5 2 1 元 , 投 资 者 持 有 该 基 金 7 个 月 , 对 应 赎 回 费 为 0 . 2 5 %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6 3 元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则 投 资 者 转 换
后 可 得 到 的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基 金 份 额 为 :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5 2 1 × ( 1 - 0 . 2 5 % ) / ( 1 + 0 ) + 0 = 1 5 , 1 7 1 . 9 8 元
转 入 份 额 = 1 5 , 1 7 1 . 9 8 / 1 . 1 6 3 = 1 3 , 0 4 5 . 5 5 份
注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特 别 提 示 :
由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A 、 宝 盈 中 证 1 0 0 指 数 增 强 、 宝 盈 新 价 值 混 合 、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
宝 盈 科 技 3 0 混 合 、 宝 盈 先 进 制 造 混 合 、 宝 盈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混 合 、 宝 盈 祥 泰 养 老
混 合 、 宝 盈 优 势 产 业 混 合 、 宝 盈 新 锐 混 合 、 宝 盈 医 疗 健 康 沪 港 深 股 票 、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沪 港 深 股
票 、 宝 盈 互 联 网 沪 港 深 混 合 、 宝 盈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转 入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混 合 、 宝 盈 泛 沿 海 混 合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 宝 盈 睿 丰 创 新 混 合 A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 额 在 5 0 0 万 ( 含 ) 到 1 0 0 0 万 之 间 , 在 收 取 基 金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时 , 将 直 接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收 取 , 不 再 扣 减 申 购 原 基 金 时 已 缴 纳 的 1 0 0 0 元 申 购 费 。
3 、 网 上 直 销 转 换 费 率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2 0 1 4 年 5 月 7 日 发 布 的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费 率
优 惠 方 案 调 整 的 公 告 》 ,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除 招 商 银 行 直 联 渠 道 以 外 的 支 付 渠
道 ,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享 受 1 折 优 惠 ; 使 用 招 商 银 行 直 联 渠 道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的 , 转 换 补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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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费 率 享 受 8 折 优 惠 ; 标 准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为 固 定 费 用 的 , 按 标 准 费 率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后 续 如 有 费 率 标 准 调 整 ,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目 前 网 上 直 销 支 持 的 银 行 卡 包 括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银 联 通 ( 上 海 银 联 ) 支 持 银 行 卡 、 汇 付 “ 天 天 盈 ” 支 持 银 行 卡 。
4 、 业 务 规 则
(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 2 )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且 能 受 理 本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 3 ) 基 金 转 换 的 最 低 申 请 份 额 为 1 0 0 份 基 金 单 位 ,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转 换 的 最 高 申 请 份 额 为 1 0 0
万 份 基 金 单 位 。 如 投 资 者 因 赎 回 、 转 换 出 和 转 托 管 出 导 致 在 单 个 销 售 网 点 持 有 单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0 0 份 时 , 本 公 司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基 金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 4 )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 购 状 态 。 如 果 涉 及 转 换 的 基 金 有 一 只 不 处 于 开 放 日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处 理 为 失 败 。
( 5 )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当 投 资 者 申 请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该 只 基 金 份 额 时 , 首 选 转 换 持 有 时 间 最 长 的 基 金 份 额 。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后 , 投 资 者 对 转 入 基 金 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 算 。
( 7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 未 知 价 法 ”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8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将 在 T + 1 日 对 投 资 者 T 日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申 请 进 行 有 效 性 确 认 , 办 理 转 出 基 金 的 权 益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 在 T + 2 日 ( 含 )
后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 9 ) 基 金 转 换 采 用 “ 前 端 转 前 端 ” 的 模 式 , 不 能 将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 或 将 后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份 额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A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0 0 7 )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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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B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9 0 7 ) 和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C ( 基 金 代 码 : 2 1 3 9 1 7 ) 之 间 不 能
互 相 转 换 。
1 0 )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 目 标 、 范 围 和 基 准
1 、 投 资 理 念
基 于 投 资 研 究 一 体 化 的 客 观 化 投 资 平 台 , 坚 持 价 值 投 资 , 通 过 “ 风 险 管 理 创 造 收 益 、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 ; 通 过 策 略 的 有 效 配 置 和 优 选 组 合 , 把 风 险 控 制 在 预 算 之 内 , 在 不 增 加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最 终 追 求 长 期 、 稳 定 、 持 续 的 一 致 性 获 利 。
2 、 投 资 目 标
基 于 中 国 经 济 处 于 宏 观 变 革 期 以 及 对 资 本 市 场 未 来 持 续 、 健 康 增 长 的 预 期 , 本 基 金 以 根 据
研 究 部 的 估 值 模 型 , 选 出 各 个 行 业 中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 具 有 技 术 优 势 、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 具 有 管 理 优 势 的 龙 头 企 业 , 建 立 股 票 池 。 在 基 于 各 行 业 配 置 相 对 均 衡 的 基 础 上 , 对 于 景
气 度 提 高 的 行 业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 以 构 造 出 相 对 均 衡 的 不 同 风 格 类 资 产 组 合 。 同 时 结 合 公 司 质 量 、
行 业 布 局 、 风 险 因 子 等 深 入 分 析 , 对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努 力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适 应 性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持 续 增 值 , 并 力 争 创 造 超 越 业 绩 基 准 的 主 动 管 理 回
报 。
3 、 投 资 范 围 和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本 面 良 好 、 投 资 价 值 较 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以 及 债 券 、 权 证 和
其 他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对 象 是 各 个 行 业 中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 具 有 技 术 优 势 、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 具 有 管 理 优 势 的 龙 头 企 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3 0 - 8 0 % , 债 券 为 1 5 - 6 5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核 心 优 势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和 限 制 等 将 另 行 公 告 。
4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b e n c h m a r k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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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深 3 0 0 指 数 × 6 5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 3 5 %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或 者 更 科 学 的 复 合 指 数 权 重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予 以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二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3 0 - 8 0 % , 其 它 为 1 5 - 6 5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核 心 优 势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证 券 监 管 政 策 调 整 情 况 、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等 因 素 , 决 定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 1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本 基 金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主 要 参 考 以 下 指 标 :
季 度 G D P 及 其 增 长 速 度 ;
月 度 工 业 增 加 值 及 其 增 长 率 ;
月 度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完 成 情 况 及 其 增 长 速 度 ;
月 度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及 其 增 长 速 度 ;
月 度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 工 业 品 价 格 指 数 以 及 主 要 行 业 价 格 指 数 ;
月 度 进 出 口 数 据 以 及 外 汇 储 备 等 数 据 ;
货 币 供 应 量 M 0 、 M 1 、 M 2 的 增 长 率 以 及 贷 款 增 速 。
( 2 ) 政 策 环 境
主 要 指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及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
( 3 )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本 基 金 主 要 参 考 以 下 指 标 分 析 判 断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居 民 储 蓄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增 量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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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新 增 投 资 规 模 ;
券 商 自 营 规 模 变 动 额 ;
Q F I I 新 增 投 资 额 ;
新 股 扩 容 ;
增 发 、 配 股 所 需 资 金 ;
可 转 债 所 需 资 金 ;
印 花 税 和 佣 金 ;
其 他 投 资 资 金 变 动 额 等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1 ) 公 司 股 票 池 的 构 建 程 序
首 先 , 根 据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根 据 研 究 部 的 估 值 模 型 , 选 出 各 个 行 业 中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 具 有 技 术 优 势 、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 具 有 管 理 优 势 的 企 业 , 建 立 股 票 池 。 具 体 包 括 :
A .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诚 信 、 优 秀 的 公 司 管 理 层 ; 企 业 管 理 层 诚 信 尽 职 , 融 洽 稳 定 , 重 视
股 东 利 益 , 管 理 水 平 能 充 分 适 应 企 业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 企 业 能 不 断 制 定 和 调 整 发 展 战 略 , 把 握
住 正 确 的 发 展 方 向 , 以 保 证 企 业 资 源 的 最 佳 配 置 和 自 身 优 势 的 发 挥 。
B . 财 务 透 明 、 清 晰 , 资 产 质 量 及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良 好 的 历 史 盈 利 记 录 。
C . 较 好 的 行 业 集 中 度 及 行 业 地 位 , 具 备 独 特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企 业 在 经 营 许 可 、 规 模 、 资 源 、
技 术 、 品 牌 、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具 有 竞 争 对 手 在 中 长 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显 著 优 势 。
D . 具 备 中 长 期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或 阶 段 性 高 速 增 长 的 能 力 , 企 业 的 主 营 产 品 或 服 务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 在 产 品 / 服 务 提 供 方 面 具 有 成 本 优 势 , 拥 有 出 色 的 销 售 机 制 、 体 系 及 团 队 等 ; 此 外 , 应
具 备 较 强 的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并 保 持 足 够 的 研 发 投 入 , 以 推 动 企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等 。
其 次 ,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时 , 强 调 两 端 投 资 , 价 值 与 成 长 性 能 平 衡 , 兼 顾 价 值 与 成 长
型 股 票 , 以 均 衡 资 产 混 合 策 略 建 立 动 力 资 产 组 合 , 努 力 克 服 单 一 风 格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局 限 性 , 这
样 可 以 较 好 控 制 组 合 市 场 适 应 性 ,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排 除 对 景 气 误 判 概 率 , 以 求 多 空 环 境 中 都 能
创 造 主 动 管 理 回 报 。
其 中 , 价 值 型 股 票 是 在 寻 找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 具 有 技 术 优 势 、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
具 有 管 理 优 势 的 企 业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P B 、 P E 综 合 排 序 , 得 到 价 值 特 征 的 股 票 排 序 , 按 照 顺 序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由 高 到 低 , 在 1 0 0 分 到 0 分 之 间 打 分 。 成 长 型 股 票 是 主 要 根 据 公 司 的 P E G 、 R O E 进 行 评 价 并 打
分 。 按 照 排 序 情 况 , 从 高 到 低 的 依 次 打 分 , 在 1 0 0 分 和 0 分 之 间 打 分 。
对 上 述 股 票 池 中 的 企 业 进 行 价 值 型 和 成 长 型 的 评 价 , 由 行 业 研 究 员 根 据 所 研 究 的 行 业 , 对
覆 盖 的 个 股 进 行 评 价 。
最 后 , 对 于 所 评 价 的 个 股 的 价 值 型 特 征 和 成 长 型 特 征 进 行 排 序 , 在 对 每 个 公 司 的 价 值 属 性 和
成 长 属 性 进 行 打 分 的 基 础 上 , 将 每 个 企 业 的 两 种 属 性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 取 两 者 的 平 均 打 分 作 为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属 性 的 打 分 , 即 投 资 价 值 打 分 = ( 成 长 属 性 打 分 + 价 值 属 性 打 分 ) / 2 , 得 到 每 个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的 排 序 , 选 取 投 资 价 值 在 前 3 0 0 以 内 的 公 司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池 。 建 立 基 金 组
合 时 , 根 据 每 个 月 的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要 求 , 按 照 行 业 配 置 的 需 要 , 在 风 险 预 算 的 基 础 下 , 在 每 个
行 业 中 选 取 投 资 价 值 打 分 居 前 的 公 司 进 行 选 择 并 择 时 介 入 。 同 时 , 在 每 个 季 度 后 , 根 据 最 新 的
股 票 价 格 进 行 股 票 池 的 更 新 , 包 括 优 势 企 业 的 更 新 、 价 值 型 和 成 长 型 的 评 价 更 新 , 再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要 求 , 进 行 再 平 衡 。
( 2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时 体 现 三 大 特 点 :
A 兼 顾 价 值 成 长 组 合 平 衡 的 优 化 资 产 组 合
本 基 金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时 , 强 调 两 端 投 资 , 价 值 与 成 长 性 能 平 衡 , 兼 顾 价 值 与 成 长 型 股 票 ,
以 均 衡 资 产 混 合 策 略 建 立 动 力 资 产 组 合 , 努 力 克 服 单 一 风 格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局 限 性 , 这 样 可 以 较
好 控 制 组 合 市 场 适 应 性 ,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排 除 对 景 气 误 判 概 率 , 以 求 多 空 环 境 中 都 能 创 造 主 动
管 理 回 报 。
B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预 算 , 实 现 积 极 控 制 风 险 为 前 提 的 积 极 投 资 管 理
本 基 金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基 准 的 相 对 收 益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预 算 的 方 法 是 采 用 行 业 偏 离 度
和 V a R 体 系 。 行 业 偏 离 度 是 衡 量 基 金 组 合 的 整 体 配 置 的 均 衡 程 度 , 适 度 的 行 业 偏 离 度 有 助 于 提
高 收 益 率 , 但 同 时 要 避 免 过 重 的 行 业 偏 离 度 , 追 求 长 期 稳 定 的 净 值 增 长 ; V a R 体 系 则 是 从 基 金
组 合 整 体 上 对 组 合 进 行 量 化 风 险 预 算 , 对 于 组 合 整 体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较 大 的 , 要 求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边 际 V a R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借 助 宝 盈 客 观 化 投 研 平 台 , 在 积 极 运 用 先 进 的 资 产 配 置 、 组 合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更 为 强 调 择 时 择 股 的 主 动 管 理 能 力 , 更 多 地 关 注 具 有 价 值 成 长 意 义 的 个 股 , 以 提 高 投 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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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合 管 理 的 效 率 。 同 时 , 另 一 方 面 坚 决 控 制 风 险 暴 露 ,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结 构 。 在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时 , 既 要 重 视 精 选 个 股 , 同 时 更 应 该 运 用 数 量 分 析 方 法 , 时 时 了 解 该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情 况 , 通 过 适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配 置 , 来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结 构 。
C 以 稳 健 正 收 益 为 目 标 的 长 期 投 资 管 理
中 国 经 济 未 来 十 年 的 稳 定 增 长 是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的 基 石 , 本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品
种 , 旨 在 通 过 构 建 均 衡 资 产 混 合 策 略 建 立 动 力 资 产 组 合 , 提 高 资 产 配 置 的 效 率 , 实 现 持 续 跑 赢
基 准 一 定 比 例 的 投 资 目 标 , 从 而 将 中 国 经 济 长 期 增 长 的 潜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转 换 为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正
收 益 。 证 券 市 场 的 周 期 波 动 性 恰 恰 凸 显 了 长 期 投 资 的 重 要 性 , 长 期 持 有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特 征 的 投
资 产 品 将 帮 助 投 资 者 最 终 取 得 丰 厚 的 投 资 回 报 , 充 分 享 受 中 国 经 济 稳 健 增 长 的 收 益 。
( 三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主 动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利 率 预 测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套 利 交 易 策 略 以 及 利 用 正 逆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等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力 求 获 得 超 过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
1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下 的 债 券 选 择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能 为 债 券 投 资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例 如 预 期 利 率 下 调 时 适 当 加 大 长 久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为 债 券 组 合 赢 得 价 格 收 益 ;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减 少 长 久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 降 低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会 随 着 时 间 、 市 场 情 况 、 市 场 主 体 的 预 期 变 化 而 改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 调 整 长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内 部 品 种 的 比 例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3 、 信 用 度 分 析
信 用 度 分 析 是 企 业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债 券 的 发 行 者 、 流 动 性 、 所 处 行 业 等 因
素 进 行 更 细 致 的 调 研 , 准 确 评 价 债 券 的 违 约 概 率 和 提 早 预 测 债 券 评 级 的 改 变 , 从 而 取 得 价 格 优
势 或 进 行 套 利 。
4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在 预 测 和 分 析 同 一 市 场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 比 如 国 债 与 金 融 债 ) 、 不 同 市 场 的 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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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若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者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这 种 稳 定 关 系 便 被 打
破 , 若 能 提 前 预 测 并 进 行 交 易 , 就 可 进 行 套 利 或 减 少 损 失 。
5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该 种 策 略 的 目 的 在 于 识 别 被 市 场 错 误 定 价 的 债 券 ,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交 易 以 期
获 利 。 一 方 面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评 估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层 次 的 多 只 债 券 中 , 究 竟 哪 些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综 合 考 察 债 券 等 级 、 息 票 率 、 所 属 行 业 、 可 赎 回 条 款 等 因 素 对
率 差 的 影 响 , 评 估 风 险 溢 价 。
( 四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见 图 9 - 2 。
1 、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内 国 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 2 ) 国 家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区 域 规 划 与 发 展 政 策 ;
( 3 )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走 势 及 基 金 业 发 展 状 况 ;
( 4 ) 上 市 公 司 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景 气 指 数 及 竞 争 优 势 ;
( 5 )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 增 长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以 及 对 公 司 综 合 价 值 的 评 估 结 论 ;
( 6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整 体 投 资 战 略 ;
( 2 ) 研 究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各 级 股 票 池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调 研 , 并 提 供 个 股 、 债 券 决 策 支 持 ;
( 3 ) 基 金 管 理 部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在 研 究 支 持 下 , 结 合 对 证 券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时 机 的 分 析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 行 业 配
置 、 重 仓 个 股 投 资 方 案 ;
(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管 理 部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
( 5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方 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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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 资 操 作 程 序
( 1 ) 在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后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和 授 权 范 围 内 , 进 行 具 体 买 卖
决 策 , 并 向 集 中 交 易 部 下 达 统 一 规 范 、 标 准 化 的 交 易 指 令 , 实 现 证 券 品 种 的 日 常 买 卖 ;
( 2 )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方 式 、 电 脑 方 式 或 电 话 录 音 方 式 下 达 委 托 交 易 指 令 , 并 采 用 书
面 方 式 或 电 子 化 方 式 记 录 , 存 档 备 案 ; 基 金 经 理 不 可 以 直 接 进 行 证 券 品 种 的 交 易 ;
( 3 ) 集 中 交 易 部 的 集 中 接 单 员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 对 其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经 理 的 权 限
和 公 司 投 资 限 制 性 指 标 进 行 审 核 ; 如 符 合 , 则 分 发 到 交 易 员 执 行 , 如 不 符 合 , 则 拒 绝
执 行 , 并 向 风 险 控 制 执 行 官 汇 报 审 核 ;
( 4 ) 交 易 员 执 行 经 审 核 的 交 易 指 令 , 并 将 执 行 结 果 反 馈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可 以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调 整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投 资 限 制 性 指 标 , 这 些 指 标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到 投 资 管 理 系 统 , 如 果 买 卖 指 令 与 指 标 冲
突 , 系 统 自 动 拒 绝 执 行 。
图 9 - 2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图
( 五 ) 投 资 组 合 分 析 与 调 整
公 司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过 程 如 图 9 - 3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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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 3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过 程 图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及 投 资 策 略 , 如 果 发 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 可 以
提 议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集 体 决 策 是 否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如 果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不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只 能 在 原 来 规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内 考
虑 是 否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如 果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比 例 考
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行 业 研 究 员 跟 踪 行 业 和 个 股 因 素 , 对 已 有 的 投 资 组 合 和 股 票 池 中 股 票 进 行 动 态 评 级 ,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跟 踪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作 出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策 略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的 合 规 性 和 组 合 调 整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相 应 的 流 程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及 风 险 管 理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保 本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原
则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 在 风 险 预 算 范 围 内 追 求 收 益 最 大 化 。
( 七 ) 建 仓 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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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初 始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达 到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1 、 本 基 金 财 产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3 0 % - 8 0 %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1 5 - 6 5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核 心 优 势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5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比 例 限 制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和 限 制 等 将 另 行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 九 )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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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 十 一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1 、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 1 3 5 , 0 4 8 , 1 8 8 . 2 1 7 3 . 8 8
其 中 : 股 票 1 , 1 3 5 , 0 4 8 , 1 8 8 . 2 1 7 3 . 8 8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7 0 , 1 9 3 , 4 5 1 . 7 0 1 7 . 5 9
其 中 : 债 券 2 7 0 , 1 9 3 , 4 5 1 . 7 0 1 7 . 5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2 4 , 3 6 7 , 3 9 9 . 7 9 8 . 0 9
8 其 他 资 产 6 , 8 0 9 , 3 8 2 . 9 6 0 . 4 4
9 合 计 1 , 5 3 6 , 4 1 8 , 4 2 2 . 6 6 1 0 0 . 0 0
2 、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6 9 5 , 8 8 5 , 0 7 8 . 8 4 4 5 . 5 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6 1 , 5 1 5 , 8 5 7 . 2 4 4 . 0 2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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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5 9 , 3 6 9 , 1 4 3 . 6 4 1 6 . 9 7
J 金 融 业 1 1 8 , 2 7 8 , 1 0 8 . 4 9 7 . 7 4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 1 3 5 , 0 4 8 , 1 8 8 . 2 1 7 4 . 2 5
3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9 8 5 雷 鸣 科 化 7 , 2 2 7 , 4 9 9 9 3 , 4 5 1 , 5 6 2 . 0 7 6 . 1 1
2 0 0 2 7 6 6 索 菱 股 份 2 , 3 8 3 , 2 9 4 8 4 , 7 7 3 , 7 6 7 . 5 8 5 . 5 5
3 3 0 0 4 7 6 胜 宏 科 技 3 , 1 8 5 , 8 5 9 7 5 , 2 8 1 , 8 4 8 . 1 7 4 . 9 2
4 0 0 2 4 3 9 启 明 星 辰 3 , 9 8 8 , 2 0 0 7 4 , 1 8 0 , 5 2 0 . 0 0 4 . 8 5
5 3 0 0 0 3 3 同 花 顺 1 , 1 1 6 , 3 0 0 6 9 , 4 4 5 , 0 2 3 . 0 0 4 . 5 4
6 6 0 1 6 0 0 中 国 铝 业 1 5 , 1 9 9 , 9 4 4 6 8 , 7 0 3 , 7 4 6 . 8 8 4 . 4 9
7 0 0 0 7 8 6 北 新 建 材 4 , 0 1 2 , 0 5 9 6 3 , 5 5 1 , 0 1 4 . 5 6 4 . 1 6
8 0 0 2 6 7 5 东 诚 药 业 3 , 8 6 1 , 0 8 9 5 6 , 6 0 3 , 5 6 4 . 7 4 3 . 7 0
9 6 0 0 8 3 7 海 通 证 券 3 , 7 0 9 , 9 0 0 5 5 , 0 9 2 , 0 1 5 . 0 0 3 . 6 0
1 0 3 0 0 6 0 3 立 昂 技 术 1 , 6 6 1 , 0 1 2 5 4 , 4 4 7 , 9 7 3 . 3 6 3 . 5 6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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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0 8 , 5 7 7 , 1 9 5 . 2 0 7 . 1 0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1 1 , 0 0 9 , 8 0 4 . 0 0 7 . 2 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1 1 , 0 0 9 , 8 0 4 . 0 0 7 . 2 6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5 0 , 6 0 6 , 4 5 2 . 5 0 3 . 3 1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7 0 , 1 9 3 , 4 5 1 . 7 0 1 7 . 6 8
5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8 0 0 2 国 开 1 3 0 2 1 , 0 8 2 , 6 0 0 1 1 1 , 0 0 9 , 8 0 4 . 0 0 7 . 2 6
2 0 1 0 1 0 7 2 1 国 债 ⑺ 1 , 0 5 8 , 6 7 0 1 0 8 , 5 7 7 , 1 9 5 . 2 0 7 . 1 0
3 1 2 7 0 0 3 海 印 转 债 4 9 7 , 8 5 0 5 0 , 6 0 6 , 4 5 2 . 5 0 3 . 3 1
6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0
8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等 , 本 基 金 暂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等 , 本 基 金 暂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 2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5 1 3 , 1 4 2 . 5 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1 9 8 , 0 9 6 . 0 8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 0 1 2 , 0 0 2 . 4 3
5 应 收 申 购 款 8 6 , 1 4 1 . 8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 , 8 0 9 , 3 8 2 . 9 6
( 4 )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7 0 0 3 海 印 转 债 5 0 , 6 0 6 , 4 5 2 . 5 0 3 . 3 1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 5 )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6 6 索 菱 股 份 8 4 , 7 7 3 , 7 6 7 . 5 8 5 . 5 5 重 大 事 项
2 0 0 2 6 7 5 东 诚 药 业 5 6 , 6 0 3 , 5 6 4 . 7 4 3 . 7 0 重 大 事 项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0 9 年 3 月 1 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类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9 年 3 月
1 7 日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 4 4 % 1 . 2 2 % 3 7 . 1 7 % 1 . 2 7 % - 1 6 . 7 3 % - 0 . 0 5 %
2 0 1 0 年 度 - 5 . 1 9 % 1 . 3 4 % - 6 . 6 4 % 1 . 0 3 % 1 . 4 5 % 0 . 3 1 %
2 0 1 1 年 度 - 2 6 . 3 2 % 0 . 9 3 % - 1 5 . 5 1 % 0 . 8 4 % - 1 0 . 8 1 % 0 . 0 9 %
2 0 1 2 年 度 - 0 . 0 1 % 0 . 9 3 % 6 . 5 4 % 0 . 8 3 % - 6 . 5 5 % 0 . 1 0 %
2 0 1 3 年 度 5 6 . 4 0 % 1 . 4 6 % - 3 . 6 2 % 0 . 9 1 % 6 0 . 0 2 % 0 . 5 5 %
2 0 1 4 年 度 8 0 . 1 1 % 1 . 3 1 % 3 3 . 6 4 % 0 . 7 9 % 4 6 . 4 7 % 0 . 5 2 %
2 0 1 5 年 度 2 6 . 2 8 % 2 . 5 7 % 7 . 6 1 % 1 . 6 2 % 1 8 . 6 7 % 0 . 9 5 %
2 0 1 6 年 度 - 2 1 . 5 3 % 1 . 3 4 % - 5 . 8 8 % 0 . 9 1 % - 1 5 . 6 5 % 0 . 4 3 %
2 0 1 7 年
上 半 年
- 6 . 4 8 % 0 . 7 8 % 7 . 0 7 % 0 . 3 7 % - 1 3 . 5 5 % 0 . 4 1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C 类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
2 0 1 3 年 8 月 1
日 -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8 . 5 6 % 1 . 4 8 % 2 . 8 9 % 0 . 7 4 % 5 . 6 7 % 0 . 7 4 %
2 0 1 4 年 度 7 7 . 9 8 % 1 . 3 1 % 3 3 . 6 4 % 0 . 7 9 % 4 4 . 3 4 % 0 . 5 2 %
2 0 1 5 年 度 2 5 . 5 2 % 2 . 5 7 % 7 . 6 1 % 1 . 6 2 % 1 7 . 9 1 % 0 . 9 5 %
2 0 1 6 年 度 - 2 2 . 2 9 % 1 . 3 3 % - 5 . 8 8 % 0 . 9 1 % - 1 6 . 4 1 % 0 . 4 2 %
2 0 1 7 年
上 半 年
- 7 . 1 6 % 0 . 7 8 % 7 . 0 7 % 0 . 3 7 % - 1 4 . 2 3 % 0 . 4 1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债 券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 基 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资 产 。
2 、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它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6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资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资 产 强 制 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办 法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6
并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并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未 上 市 债 券 按 其 成 本 价 估 值 ;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的 估 值 :
( 1 ) 配 股 权 证 的 估 值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2 )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的 估 值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投 资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投 资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估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7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含 第 四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1 项 中 的 第 ( 3 ) 小 项 条 款 、 第 2
项 中 的 第 ( 5 ) 小 项 条 款 、 第 3 项 中 的 第 ( 3 ) 小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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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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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2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当 基 金 实 现 可 分 配 收 益 达 到 0 . 0 4 元 或 者 当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1 0 元 或 以 上 时 , 且 满 足 法 定 分
红 条 件 时 , 即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红 金 额 待 定 , 分 红 方 案 将 在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实 施 ;
4 、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先 弥 补 前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 如 果 基 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7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1 次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1 2 次 ; 年 度 分 红 1 2 次 后 , 如 果 再 次 达 到 分 红 条 件 , 收 益 分 配 滚 存 到 下 一 年 度 实 施 。
8 、 全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基 金 已 实 现 净 收 益 的 6 0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三 个
月 ,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制 定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0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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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1 . 5 % ,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 率 参 见 本 基 金 公 告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对 C 类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 第 9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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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2 日 内 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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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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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包 括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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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2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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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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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技 能 、 判 断 、 决 策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与 大 盘 指 数 跟 踪 偏 差 。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不 断 变 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尤 其 是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 即 使 市 场 行 情 没 有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趋 势 , 本 基 金 也 要 进 行 股 票 买 卖 。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是 变 化 的 , 不 同 时 间 段 、 不 同 的 股 票 , 其
流 动 性 都 各 不 相 同 。 一 般 来 说 , 股 市 上 涨 期 ,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高 ; 股 市 下 跌 , 市 场 流 动 性 低 ; 大
盘 蓝 筹 股 流 动 性 高 , 小 盘 垃 圾 股 流 动 性 较 低 。 如 果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顺 利 买 进
或 卖 出 股 票 , 或 者 必 须 付 出 较 高 成 本 才 能 买 进 或 卖 出 股 票 , 这 样 , 就 在 两 个 方 面 产 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 巨 额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由 于 不 能 顺 利 买 进 股 票 , 使 得 本 基 金 的 持 仓 比 例 被 动 地 发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行 情 上 涨 时 不 能 实 现 预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目 标 ,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最 终 投 资 业 绩 ;
2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本 基 金 为 了 兑 现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 必 须 以 较 高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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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代 价 卖 出 股 票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本 基 金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2 、 本 基 金 强 调 分 红 回 报 , 基 金 净 值 达 到 1 . 1 0 元 或 以 上 或 者 基 金 实 现 可 分 配 收 益 达 到 0 . 0 4
元 时 即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 在 突 然 发 生 大 幅 上 涨 的 时 候 , 由 于 需 要 强 制 分 红 , 有 可 能 因 为 分 红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3 0 - 8 0 % , 债 券 为 1 5 - 6 5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具 有 较 高 的 资 产 配 置 灵 活 性 , 可 能 会 因 灵
活 配 置 而 产 生 的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技 术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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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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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2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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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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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6 ) 在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 1 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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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 1 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 7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0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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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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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7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8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0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组 成 。
2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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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7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3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召 集 方 式 :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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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5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4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5 )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6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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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7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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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8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2 )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9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的 情 形 下 ,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进 行 计 票 。
1 0 、 生 效 与 公 告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2
会 的 决 定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 内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 1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须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须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在 6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在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前 ,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 )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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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退 任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需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 在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 ) 核 准 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并 应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5 )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七 ) 争 议 的 处 理
1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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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 、 本 基 金 合 同 是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合 同 于 投 资 者 缴 纳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款 项 时 成 立 ,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4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5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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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深 圳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文 众
成 立 时 间 : 2 0 0 1 年 5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1 】 9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壹 佰 柒 拾 玖 亿 肆 仟 壹 佰 柒 拾 柒 万 捌 仟 零 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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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 2 )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3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为 对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 督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
1 ) 银 行 间 现 券 买 卖 , 买 入 时 实 行 见 券 付 款 、 卖 出 时 实 行 见 款 付 券 ;
2 ) 银 行 间 回 购 交 易 , 正 回 购 时 实 行 见 款 押 券 , 逆 回 购 时 实 行 先 押 券 后 付 款 ;
3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按 照 以 上 方 式 执 行 交 易 , 基 金 经 理 需 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总 监 批 准 。
(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 督 ;
( 7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项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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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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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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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 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0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 六 )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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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2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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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2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 一 )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帐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服 务
1 、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每 周 7 天 、 每 天 2 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系 统 查 询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等 信 息 。
2 、 电 话 人 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服 务 时 间 : 每 个
交 易 日 8 : 3 0 - 1 1 : 3 0 , 1 3 : 0 0 - 1 7 : 0 0 。
( 三 ) 对 账 服 务
1 、 自 助 查 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系 统 , 查 询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等 。
2 、 电 子 对 账 单
电 子 对 账 单 为 月 度 对 账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电 子 邮 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及 持 有 人 主 动 取 消 服 务 的 除 外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基 金 持 有 人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 0 0 - 8 8 8 8 - 3 0 0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年 度 有 交 易 并 有 基 金 份 额 且 电 子 邮 箱 无 效 的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 留 有 电 子 邮 箱 及 未 主 动 定 制 的 投 资 者 除 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4
( 四 ) 资 讯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理 财 服 务 资 讯 、 热 点 问 题 等 。
( 五 ) 交 易 确 认 通 知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向 客 户 发 送 上 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确 认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号 码 无 效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及 持 有 人 主 动 取 消 服 务 的 除 外 。
( 六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和 网
上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 七 ) 客 户 投 诉 和 建 议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 留 言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纸 质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 八 ) 多 种 购 买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选 择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多 种 收 费 方 式 购 买 本 基 金 , 满 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多 样 化
的 投 资 需 求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见 有 关 公 告 。
( 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以 另 行 公
告 为 准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8 8 8 8 - 3 0 0 ( 免 长 途 话 费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y f u n d s . c o m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信 箱 : p u b l i c @ b y f u n d s . c o m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8 8 0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5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3 月 2 5 日
2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五 十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7 年 4 月 6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4 月 2 2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5 月 9 日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5 月 1 1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5 月 1 7 日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6 月 2 1 日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1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1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4 日
1 2
关 于 增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C 类 )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1 7 日
1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1 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手 续 费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1 5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7 年 7 月 2 9 日
1 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1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8 月 1 2 日
1 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8 月 2 5 日
1 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2 0 1 7 年 8 月 2 9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6
展 的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7 年 9 月 1 3 日
2 1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五 十 一 次 分 红 公 告 2 0 1 7 年 9 月 1 4 日
2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0 1 7 年 9 月 1 6 日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4 、 《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