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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020(090006)

大成202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七 年 十月 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1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5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54 八、基 金转 换 .................................................................................................................................60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63 十、基 金的 投资 .............................................................................................................................64 十一、 基金 业绩 .............................................................................................................................75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76 十三、 基金 财产 .............................................................................................................................76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77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82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8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5 十九、 风险 揭示 .............................................................................................................................8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9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9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14 二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15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5 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6 】142 号 文核 准募 集,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内 容的更 新以 公告 日期为 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基金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一.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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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交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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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召 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 基金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和募 集金额超 过 核准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及最低 募集金额,并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申请卖 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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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同 一 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 易账户指 定到另一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的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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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标日 期: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 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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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人 :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6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 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委 ; 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 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职 于蛇 口 招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南方 总部 研究 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法 律合规 部副 总经 理 ,零 售 交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FRM )资 格。 曾任 毕 马威(KPMG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以 及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2012 年 ,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会 委员 。 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雄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任 人民 日 报社事 业发 展局 企 业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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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 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北京 大学 国家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 事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 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1 月,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 计 部、合 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党 委委员 ;2010 年7月 ,兼 任 吉林省 国家 生物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吉林 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月 起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 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发 部 软件工 程师 。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 杭州 新利 电 子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8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 融工 程部 高级工 程师 、监 察 稽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息 技 术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计 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监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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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 事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际 投 行业务 副总 裁 、香 港三 山 投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行 亚洲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 行业 务主管 。2015 年4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首席战 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 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1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客户 服务 中心 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 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所 长。2016 年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招商 证券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督 察长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业 联 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 曾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分析 师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销 售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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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工 作。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投教 与媒体 公关 部负 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 构部 负 责人 。2017 年7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8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周德昕 先生 , 财 务管 理学 硕士,14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 职于 哈里 投资 有限 公司、 新疆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从事 投资 研究工 作。2007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 职于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高 级研 究员 、 研究 组 长、 助理 基金 经理 及招 商 大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招商 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 任职 于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证券 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及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4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2014 年 6 月 26 日 起 任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5 月23 日至 2015 年7 月2 日 任大 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3 日起 任大 成新 锐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具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6 年 9 月 13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占冠良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0 年 2 月 11 日 曹雄飞 2010 年 2 月 12 至 2014 年 6 月 25 日 宋向宇 2013 年 4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罗登攀 , 公司 总经理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李本刚 , 基金 经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路荣强 ,研 究部 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周德昕 ,基 金经 理 ,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徐 彦,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于 雷,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郑刚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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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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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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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六 )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 合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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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 理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层对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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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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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 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 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 据 市场环 境 、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 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记 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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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 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 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息 技术 系 统的设 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 金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 术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 应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 机系统 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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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公 司 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 功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 发等 技术 人 员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 定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 露。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保 管。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 坚持 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度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要 数据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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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 董事 会 负责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 机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 可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 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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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60 % 以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 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一对 一)、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 富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 效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托管 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 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的 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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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 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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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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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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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12、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丽华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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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3、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5、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6、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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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nbcb.com.cn 1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8、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0、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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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3、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4、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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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5、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6、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7、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8、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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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9、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0、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1、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 4000-967585 ( 全国 ) 网址:www.zzbank.cn 32、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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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3、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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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csc108.com 3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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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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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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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9、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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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1、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2、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3、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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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6、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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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8、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59、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1、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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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stocke.com.cn 62、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3、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4、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5、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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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cfzq.com 66、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7、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8、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9、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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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71、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2、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73、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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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5、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6、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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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avicsec.com 77、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9、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0、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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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1、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82、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83、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4、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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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88、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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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90、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91、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2、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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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e5618.com 93、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94、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95、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96、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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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97、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98、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9、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00 、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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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01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02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03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4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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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05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06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7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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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网址:www.ehowbuy.com 108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原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9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0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 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11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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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13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14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5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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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6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7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18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19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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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 120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21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2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3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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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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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 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 合同已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终 止本 基 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 见销 售机构 发布 的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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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申购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起 正式 开始办 理基 金日 常申 购业 务。 赎回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 起正 式 开始办 理基 金日 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当 日 开放 时间 结 束前 撤 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 时间 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4.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权 益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原 则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对 该交 易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 投资 者造 成的 损失 , 有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受 理 基金 投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划 往 投资 者银 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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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同 一基 金账 户自 最近 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如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要 求提前 预约 或采 取相 应的 限制措 施。 4.本 基金 规模 超过 50 亿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暂停 申购。 5.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限 制。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权 益 的情 况 下可 以 根据 市场 等 情况 对 以上 限制 进行调 整, 最迟 于调 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基 金收 费模 式的 分类 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费 模式 ,对 应 A 类和 B 类 两种 不同 的份 额。 A 类 收费 模式 是指 前端 收 费模式 , 投资 者选 择 A 类 , 需 要在 认 (申 ) 购 时一 次 性交纳 认 (申 ) 购费用 ;B 类 收费 模式 是 指后端 收费 模式 ,投 资者 选择 B 类 ,在 认( 申) 购 时无需 交纳 认( 申 ) 购费用 ,而 是在 赎回 时交 纳认(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认 (申 )购 本基 金时, 每笔 认( 申) 购只 能选 择 A 类或 B 类之 一种 。 本基金 将来 若增 加新 的收 费模式 , 对应 地 ,可能 会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 类 , 并可能 需计 算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 客户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M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及 该日 以后 M <50 万 1.50% 1.40% 1.20% 1.00% 50 万≤M <200 万 1.20% 1.10% 1.00% 0.80% 200 万≤M <500 万 0.80% 0.70% 0.60%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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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持有基 金时 间 T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T <1 年 1.80% 1 年≤T <2 年 1.20% 2 年≤T <3 年 0.80% 3 年≤T <5 年 0.40% T≥5 年 0 注: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以后, 本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将另 行公 告。 3.赎 回费 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率 为 0.30% 。赎 回费 在扣 除手 续费后 ,余 额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 部分 ,应 当 归入基 金财 产。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在合 适 时机 推 出销 售 服务 费收 费 模式 。 通过 该模 式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时无 须 交纳申 购费 和赎 回 费, 而是 按照 一定 的费 率 从基金 财产 中按 日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用 于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定 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核 监督 销售 服 务 费的支 出和 使用 情况 , 确 保其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 相 关年度 报告 应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做专 项说 明。 5.网 上交 易费 率, 请见 有 关网站 公告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于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说明 :投 资者 以同 样 的金额 申购 本基 金时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将比 选 择 A 类 收费 模式 多,但 需 在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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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后端认 购/ 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 申购申请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该部分 份额对应的 后端认 购/ 申购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 整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计 算方 式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 构同 意 ,基 金 投资 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自 T+2 日 起的 赎回开 放日 内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应 于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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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 赎回申 请总 数与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出份 额总 数之 和扣 除申购 申请 总 数 及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入 份额 总数的 余额 )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时, 为巨 额赎 回 。 2.巨 额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办理 完毕 全部 赎回申 请为 止。 (3 ) 当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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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 基金 财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支 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为 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 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基金转换 (一) 定义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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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份 额。 (二) 适用 范围 1.基 金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 本公司 管理 的由 本公 司担 任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已 开通转 换业 务基 金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包 括个 人投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 3.目 前暂 不支 持后 端收 费 模式基 金的 转换 。 4.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适用 范围, 但最 迟 应于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一、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某只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 同一 只基 金的 不 同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能转换 ;





2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已开 通代 销和 转换业 务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管 理的 开 放 式基金 之间 进行 ; 3、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 未知 价 法, 即 基金 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 申 请受 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 基金 的份 额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5、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将 其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 换成 另 一只 基 金, 转出 基 金最 低 转出 份额 为 100 份; 7、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份额及 净转 换转 出申 请份 额之和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转出 申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 出或 部分确 认转 出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 认的情 况下 , 未确 认 的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8 、 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转 换 业务 时 ,转 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 于 可赎 回 状态 ,转 入 方的 基 金必 须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9、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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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二、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明 细 对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 费用, 赎回 费用 计入 基金 财产比 例遵 循转 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转 换为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1 元, 投资 者 持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 费为 0.8%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0.760 元,申 购费 为 1.5 % ,则 投 资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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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三 、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般 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 作 日起有 权赎 回 转 入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四、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转出 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本公司 无法 计算 当日 转出 或转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它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该 基金 份 额的转 出申 请。





4 、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司将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 、声 明





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最迟 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重 要提 示





1 、投 资者 欲了 解其 他 情况, 请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dcfund.com.cn ) 或 拨打本 公司 热线 电 话咨询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8-5558(免 长途 通话费 ) 。


2、代 销机 构受 理本 公司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各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的 说明。





3 、上 述基 金转 换业 务 规则 自 2014 年 7 月 2 日 起 实行, 投资 者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 之后 (含 2014 年 7 月 2 日) 的提 交 的上述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 适用上 述业 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 4、上 述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司 所有 。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 为 ,包 括继 承、 捐赠、 强制 执行 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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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等 。其中 : 1.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 具 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3. “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并 通过其 销售 渠道 向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 申请办 理。 (三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转托管 在转 出方 进行申 报 , 基 金份 额转 托 管一次 完成 。 投资 者于 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起 在开 放日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一 并 冻结。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权益 证券 、 固定 收 益证券 和 (或 )货 币市 场 工具等 , 通过 调 整资产 配置 策略 和精 选证 券, 以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寻 求在 一定 风险 承受 水 平下的 当期 收益 和资 本增值 的整 体最 大化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 , 本基金 侧重 于资 本增 值, 当期收 益为 辅;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之后 , 本基金 侧重 于当 期收 益, 资本增 值为 辅。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根据 时间 的变 化逐 步调整 权益 类证 券和 固定 收益类 (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证 券的 资产 配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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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置比例 。 本基金 各个 时间 段的 资产 配置比 例如 下表 所示 : 时间段 权益类证券 比例范围 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95% 5% —1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75% 25%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50% 50% —100%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80% —100% 在特殊 市况 下或 有足 够而 合理的 理由 时 ,基 于投 资 者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在 不损害 投资 者利 益且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在履 行相 应 程序后 , 可适 当偏 离上 述 比例范 围 ,并 予以 公 告。 (三) 投资 理念 利用市 场非 完全 有效 及存 在的定 价偏 差 ,通 过定 量 和定性 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综 合考 察宏观 形势和 中观 、 微观 特征 , 发掘价 值被 低估 的证 券 , 在遵循 本基 金各 阶段 的资 产类别 基准 比例 的基 础上, 优化 资产 配置 ,逐 步调整 风险 收益 特征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组 合构 建中 强调 风险收 益比 的合 理优 化 , 将纪律 性和 科学 性结 合起 来, 建立 较全 面 的资产 、个 券投 资价 值评 价体系 ,不 断优 化投 资组 合配置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是 资 产配置 策略 , 即在 权益 类 证券 、固 定收 益 证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第 二个 层次 是权益 类证 券和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等的 投资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随着时 间的 流逝 , 从整 体 趋势来 看 ,本 基金 投资 于 权益 类 证券 的比 例持 续递 减,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类 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比例持 续增 加 ,使 得整 个 基金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变得 相对更 加稳 健 ,从 追 求资本 增值 为主 转变 为追 求当期 收益 为主 。 在前期 , 本基 金类 似于 一 只股票 型或 偏股 型基 金 , 风险收 益水 平相 对较 高 , 投资方 法相 对进 取, 以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投 资回报 。 以后 ,逐 步演 变 为一只 低风 险债 券型 基金 ,风 险收 益水 平相 对 较低 ,投 资方 法趋 于稳 健 ,以 获得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这 种演 变是 渐进 的, 以 适应投 资者 随着 年龄 增长或 者剩 余期 限的 减少 而逐渐 降低 风险 偏好 的要 求。 2.权 益类 证券 投资 策略 (1 ) 配置 战术 品种 和战 略 品种 基金既 要持 有保 证现 实需 求的战 术性 品种 , 也要 持 有保证 未来 发展 的战 略性 品种 。战 术性 品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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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种往往 是市 场已 经高 度认 同、 大 量资 金涌 入的 热门 品种, 一般 而言 , 能 在短 期 内产生 良好 的收 益。 战略性 品种 往往 是被 市场 遗忘 、产 生错 误定 价的 冷 门品种 , 通常 短期 内收 益 较小 ,然 而长 期而 言 往往产 生高 额收 益。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既配 置能 够产 生即 期收 益的战 术性 品种 , 也 配置 能够产 生远 期 收 益的战 略性 品种 ,既 保证 基金的 短期 收益 ,也 可以 获得长 期收 益。 (2 ) 突出 重点 行业 、重 点 个股 超额收 益来 自于 对市 场时 机的判 断以 及对 行业 和个 股的把 握。 本基 金将 重视 宏观因 素对 行业 和企业 带来 的影 响 ;采 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 行业 的未 来预 期做 出 较为准 确的 判断 , 对 股票未 来盈 利能 力及 成长 性进行 全面 的分 析 ,发 现 行业的 价值 和未 来的 成长 潜力 ,挖 掘价 值被 市 场低估 的股 票 。本 基金 将 重点投 资于 业绩 持续 稳定 增长 ,在 行业 内具 有垄 断 地位 、行 业特 征与 世 界经济 发展 和中 国经 济发 展趋势 相一 致 ,现 金流 状 况良好 、 负债 率较 低, 预 期销售 收入 、 净利 润 快速增 长并 能够 维持 较高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的上 市公 司。 (3 ) 不同 行业 的选 股思 路 不同行 业和 公司 具有 不同 的经营 特征 和模 式 ,本 基 金将根 据不 同行 业的 特点 ,运 用不 同的 选 股方法 : ①对于 高速 增长 的行 业, 特别是 新兴 行业 ,基 本采 取普选 个股 的方 式选 择投 资标的 。 高速成 长的 行业 中的 大部 分公司 都能 获得 良好 的收 益, 而行 业竞 争格 局尚 不 清晰 ,并 不能 断 定孰优 孰劣 ,因 此普 选个 股有助 于充 分分 享该 行业 的高速 增长 。 ②对于 高度 竞争 性行 业或 者处于 衰退 阶段 的行 业 , 此类行 业中 部分 公司 经营 优良 ,并 且获 得 持续发 展和 长久 的行 业地 位, 而大 部分 公司 无法 抵 御竞争 将遭 到淘 汰 。因 此 ,本 基金 将选 择管 理 层的经 营水 平和 公司 的内 在竞争 力较 强的 上市 公司 ,估值 水平 视公 司的 经营 发展态 势而 定。 ③对于 周期 性行 业, 波动 性和周 期性 是其 主要 特征 ,在行 业低 谷期 此类 股票 会被大 量抛 售 , 导致投 资风 险较 大。 对于 此类股 票, 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在 于当 市场 预期 和市 场定价 发生 错误 时 , 进行波 段操 作, 充分 获取 超额收 益。 3.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资 产配 置将随 着时 间的 推移 逐步 增加。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进行 总体 的战略 资产 配置 。 同 时, 基 于收益 的要 求, 在战术 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 置、 个券 选择 和交 易执 行 层面上 实施 积极 的策 略 , 以期在 承担 有限 风险 的前提 下获 得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战 术资 产配 置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济 、 政策 影响 和 市场信 用利 差结 构等 各种 变量并 参照 市场 基准 久 期 ,确 定出 目标 久期 。类 属 配置上 , 将通 过各 类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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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属资产 的比 例配 置、 期限 配置以 及市 场配 置实 现超 额收益 。 个券选 择和 多样 化的 交易 策略将 成为 本基 金日 常获 取超额 收益 的重 要手 段。 (1 )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战略资 产配 置通 过综 合宏 观经济 预测 、 情景 分析 和 申购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决 定。 其中 ,宏 观 经济预 测主 要基 于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的研 究报 告 。 兼顾申 购 、赎 回等 方面 的 现金流 分析 , 确保 基 金的流 动性 要求 。 (2 ) 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以 “ 目标 久期 ” 为中心的债 券资产配 置方 式,通过分 析宏观经 济、 政策影响等 各 种变量 并参 照市 场基 准久 期, 借助 市场 收 益 率曲 线 结构分 析和 市场 信用 利差 结构分 析 ,确 定本 基 金债券 资产 配置 的组 合久 期和战 术资 产配 置策 略。 宏观及 市场 分析 是债 券投 资确定 目标 久期 的重 要环 节, 本 基金 将基 于分 析结 果对市 场利 率 变 化的时 间 、方 向、 幅度 做 出初步 预测 。 此外 ,本 基 金还将 借助 久期 和收 益率 曲线进 行组 合的 目标 久期决 策 ,通 过假 定利 率 变化幅 度的 各种 情形 , 分 析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收益 状况 ,并 根据 投资 组 合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确 定组 合的目 标久 期区 间 。在 此 基础上 , 本基 金还 会借 助 情景分 析方 法研 究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考 察投 资 基准和 投资 组合 在收 益率 曲线变 化时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及 久期 情况 , 最 后 确定 组合 在某 一季 度内 的目标 久期 区间 。 (3 ) 类属 配置 在确定 目标 久期 后 ,本 基 金将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类属 配置 ,即 在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利 率 、债 券 供求等 分析 的基 础上 , 预 测各类 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情 况 ,考 虑债 券品 种 期限和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及收 益性 现状 , 确定 债 券资产 组合 在国 债 、企 业 债、 金融 债等 品种 之间 的 类属分 配 。在 本基 金 具体进 行类 属配 置的 过程 中,将 综合 考虑 模型 辅助 和主动 预测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确定 目标 久期 和类 属资 产比例 后 ,本 基金 将对 长 、中 、短 期债 券品 种进 行 期限配 置 ,根 据 不同情 况, 决定 采用 子弹 、哑铃 或者 梯形 策略 实现 不同期 限债 券品 种 的 搭配 。 (4 ) 交易 策略 在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采 用一 系列 凸 度策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和回购 套利 等多 种交易 策略 ,以 提高 组合 整体投 资收 益率 水平 、控 制组合 的投 资风 险。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的 决策程 序 (1 )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宏 观经 济形 势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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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分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判断 , 向基 金经 理 提出资 产配 置指 导性意 见。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 究 分析 结果 , 拟 定《 基金 资产 配 置建议 书》 ,提 交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审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 《基 金 资产配 置建 议书 》 的可 行 性进行 分析 , 形成 投资 决 议并授 权基 金经 理执行 。 (2 ) 行业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行业 研究 员的研 究成 果 ,根 据不 同 行业景 气的 周期 变化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行 业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 基金经 理制 定详 细的 行业 配置计 划并 经授 权后 执行。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 入备 选库 的股票 必须 经 过 股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 资初选 库和 股 票 投资 备选 库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 如下: ①研究 员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 判 断股 票 是否存 在明 显风 险 , 确 定 股票投 资基 本库 ; ②研究 员通 过大 量研 读券 商研究 报告 , 根据 自己 的 综合分 析判 断 ,在 股票 投 资基本 库的 基础 上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③研究 员选 择初 选库 中的 股票,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后, 提交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讨 论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经 过充 分讨论 和论 证, 确定 该股 票是否 进入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④基金 经理 从股 票投 资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含 可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的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向 债 券 投 资 研 究 员 提 出 债 券 投 资 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 对 利率变 动趋 势 、债 券市 场 发展方 向和 各债 券品 种的 流动性 、 安全 性和 收 益性等 因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的基础 上 ,提 出债 券投 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根 据债 券 投资研 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议 ,制 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 金经 理下 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中 交 易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后 ,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 投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 合 理 性和有 效性 进行 检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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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确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 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稽 核部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 投 资组合 比例 、 投资 禁止 、 投资限 制 、投 资 权限等 交易 情况 。 (2 )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 小组 , 定 期向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会 议提 交 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 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绩 效评估 和风 险管 理会 议的 意见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 调整。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沪深 300 指数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沪深 300 指数 +9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根据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 约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 金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由 原 “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5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7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9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 变更 为 “ 时间段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5%× 新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2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5%× 沪深 300 指数 +5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5%×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10%× 沪深 300 指数 +9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在本 基金 的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法 规的 变化 而使 得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符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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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 调整 ,并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提 前公 告后 予以 实 施。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生命 周期 型基 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为 本基金 的目 标日 期 。 从 建 仓期结 束起 至目 标日期 止 ,本 基金 的风 险 与收益 水平 将随 着时 间的 流逝逐 步降 低 。即 本基 金 初始投 资阶 段的 风险 收益水 平接 近股 票型 基金 ;随着 目标 日期 的临 近, 本基金 逐步 发展 为一 只低 风险债 券型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公 允价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3 . 如 果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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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后的规 定为 准。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信用风 险控 制 1 .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其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 对手 库, 交 易对 手 库由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2.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主 要包 括以下 几种 : (1 )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 ) 如遇 特殊 情 况无 法 按照 以 上方 式 执行 交易 , 需报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总 监或 投 资总 监授 权人批 准。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二 季度 报 告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29,972,432.86 42.49 其中: 股票 1,029,972,432.86 42.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87,976,984.58 49.01 其中: 债券 1,187,976,984.58 49.01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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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1,958,645.99 6.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728,382.16 0.7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355,483.89 1.46 8 合计 2,423,991,929.4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279,777,104.74 11.5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471,678,035.89 19.54 E 建筑业 42,245,228.16 1.7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093,736.69 1.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189,017,872.36 7.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763,585.00 0.2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389,230.40 0.6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029,972,432.86 42.67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通 股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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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比例(% ) 1 600310 桂东电 力 28,302,969 194,158,367.34 8.04 2 600969 郴电国 际 11,383,192 161,641,326.40 6.70 3 600565 迪马股 份 29,096,684 160,322,728.84 6.64 4 000685 中山公 用 9,034,817 98,931,246.15 4.10 5 002596 海南瑞 泽 10,279,475 85,216,847.75 3.53 6 600485 信威集 团 3,172,393 46,285,213.87 1.92 7 000401 冀东水 泥 3,000,000 46,170,000.00 1.91 8 002047 宝鹰股 份 4,889,494 42,245,228.16 1.75 9 000709 河钢股 份 8,000,000 33,520,000.00 1.39 10 600739 辽宁成 大 1,337,423 24,113,736.69 1.0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1,637,371.60 3.8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223,781,499.00 9.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3,781,499.00 9.27 4 企业债 券 200,404,500.00 8.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50,861,000.00 14.54 6 中期票 据 60,420,000.00 2.5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6,670,613.98 5.25 8 同业存 单 134,202,000.00 5.56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1,187,976,984.58 49.22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99073 17 晋 城银 行 CD047 1,200,000 119,532,000.00 4.95 2 136826 16 国网 01 1,000,000 96,940,000.00 4.02 3 123001 蓝标转 债 815,818 85,505,884.58 3.54 4 019546 16 国债 18 838,440 83,751,771.60 3.47 5 011697015 16 平 安租 赁 SCP001 500,000 50,220,000.00 2.0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贵 金属。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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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期 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9,26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090,829.4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706,237.46 5 应收申 购款 9,148.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355,483.89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34 九州转 债 40,888,305.00 1.69 2 123001 蓝标转 债 85,505,884.58 3.54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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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596 海南瑞 泽 85,216,847.75 3.53 临时停 牌 2 600485 信威集 团 46,285,213.87 1.92 临时停 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6 年 9 月 1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6.09.13-2006.12.31 38.77% 1.18% 33.50% 0.97% 5.27% 0.21% 2007.01.01-2007.12.31 136.19% 2.00% 104.24% 1.72% 31.95% 0.28% 2008.01.01-2008.12.31 -56.52% 2.18% -52.05% 2.29% -4.47% -0.11% 2009.01.01-2009.12.31 67.51% 1.80% 66.78% 1.53% 0.73% 0.27% 2010.01.01-2010.12.31 12.57% 1.52% -4.47% 1.17% 17.04% 0.35% 2011.01.01-2011.12.31 -24.03% 1.02% -8.95% 0.59% -15.08% 0.43% 2012.01.01-2012.12.31 -2.24% 0.97% 5.28% 0.57% -7.52% 0.40% 2013.01.01-2013.12.31 2.94% 1.07% -4.09% 0.63% 7.03% 0.44% 2014.01.01-2014.12.31 2.22% 0.93% 28.47% 0.55% -26.25% 0.38% 2015.01.01-2015.12.31 29.97% 2.01% 8.97% 1.12% 21.00% 0.89% 2016.01.01-2016.12.31 -8.12% 0.80% -1.56% 0.37% -6.56% 0.43% 2017.01.01-2017.06.30 -5.72% 0.41% 2.13% 0.18% -7.85% 0.23% 2006.09.13-2017.06.30 136.45% 1.49% 168.20% 1.19% -31.75% 0.3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 2020 基金 累计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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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注: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 报告期末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2.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各个 时间 段的 资产 配置 比例如 下: 时间段 权益类 证券 比例 范围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及货 币市 场 工具比 例范 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95% 5% -1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75% 25%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50% 50% -100%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80% -100%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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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不 得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 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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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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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允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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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托 管 协 议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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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 此造 成 或 扩大 的损 失由差 错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 的差 错 程 度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 方对 可 能导 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当 要求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返还 不当 得利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交 易 数据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要求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当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四)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第 5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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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年 管理 费 率 如下 : 时间段 年管理 费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2%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8%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 对于 已确 认的 管理 费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月划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已 确认 管理 费的 计算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前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已确认 管理 费给 基 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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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基金 的年 托管 费率 如下 : 时间段 年托管 费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23%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及该 日 以后 0.20%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 对于 已确 认的 托管 费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月划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已 确认 托管 费的 计算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做出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次 月前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已确认 托管 费给 基 金 托管人 。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前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销 售 服 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改变 收费模 式 。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 非获 得监 管机 构的 豁 免、 基金 合同 或相 关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或在 不提 高整 体费 率水平 的情 况下 改 变 收费模 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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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 用等 项目 后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用 现 金方 式 ,投 资 者可 选择 将 获取 的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 利再 投资 部分 以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基 准 ,确 定再 投资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10 次; 7.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8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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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实施 准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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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 或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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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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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九)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交易本 基金 ,可 增加 信息 披露的 范围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 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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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 进 而影响 基金 持仓 证券 的收 益水平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 曲线没 有如 预 期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 现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 新、 财 务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三)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会 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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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生命 周期 型基 金, 早期 权益 类证 券 持 仓 比例较 高 ,属 于偏 股型 混 合基金 , 权益 类 证券风 险特 征明 显 ;后 期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持仓 比例 较高 ,属 于偏 债型 混合 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风险特 征明 显。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并 防止 投资 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 认失败 。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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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动并 属 于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 照进 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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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7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 改并 公 布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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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本基 金 的相 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 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选 择 适当 的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有 权依 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 册 登记 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2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1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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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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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本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 如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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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 基 金投 资者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要 求赔 偿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返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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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上述 通过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召 开事 由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 (4 ) 提高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5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 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 理 人未 按 规定 召集 或 者不 能 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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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如采 用通 讯 表决 方 式, 还 应载 明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7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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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 式 进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其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7.议 事 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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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 .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④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报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过 。 ②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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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表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 票 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按 照 《基 金 法》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关于 基金 合 同变 更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等项 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3 )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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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⑤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⑥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⑧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如因 相应 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于 本基 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行 修改 的 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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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⑦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⑧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⑨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⑩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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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的处 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 金 合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友 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复印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但 若有 歧义 , 则应以 本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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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 款 ; 办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库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对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如见 券付 款、 见款 付券 )的控 制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 监 督 ; (5 ) 基金 如投 资 银行 存 款,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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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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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 人宣 布 停止 募集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 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 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票 据 法 》 、 《 人民 币结 算银行 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 法》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本协 议第 (二 ) 条所 述 存 款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 鉴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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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的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 予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相关 规定 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 而不限 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及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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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三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的任 何 基金 净值 数 据错 误 ,导 致 该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且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净值 数据 出具 了正 确的 复核意 见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或者 没有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净值 数据 出具 正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 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 不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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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8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 复核 结 果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存 在 差异 ,且 双 方经 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 了后 5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 明书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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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担任 注册 登记机 构 ,也 可以 授权 其 他合格 机 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 续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其 他 合 格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时 , 可 委 托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持 续 保 管 义 务。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按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续存 期内, 应采 用电 子或 者书 面的形 式按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年 中 持有人 名册 和年 度持 有人 名册。 当年 的年 中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当 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提 供;当 年的 年度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用 电子或 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册 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保 管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毁 损、 灭失 、泄 漏持 有人 的 秘密等 , 因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回复 原状 , 并 赔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遭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只能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履行 本协 议约 定的目 的, 不得 为其 他任 何目的 使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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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 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向中 国 证监 会 申请 发 售基 金份 额 时提 交 的基 金 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 经托 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 意 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2.本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 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3.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 双 方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力 。 4 . 本 协议 正 本 一 式陆 份 ,协 议 双方 各 执贰 份,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各 壹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管理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并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A、自 助 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 务,可 进 行账 户查 询、 基 金净值 、 基金 产品 等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坐席 服务(法 定节假 日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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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除外)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基 金 账户查 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 短信账 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 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其 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 仅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的 持有 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经 汇提 供专 业、 独家、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 提供 基 金 账户 及 交易 情 况查询 、 个 人资 料 修改 、 手 机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供理 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账户资料修改、交 易密码 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 信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 业 务的开 通时 间 ,已 另 行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为高 端 (VIP ) 客户提 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深圳 投 资理 财中 心 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投 资理财 中心 、客 服热 线、 网站在 线栏 目 、 电子 邮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基金管理 人承诺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的 , 在 约定 的最 晚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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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7 年3月25 日 《 关于 增加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相 关业 务 的 公告》 、《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 2.


2017 年4月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撤 销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 3.


2017 年4月21 日《 大 成 财富管 理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 度 报告》。 4.


2017 年4 月28 日《 大 成 财 富 管 理2020 生 命 周 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 年1 期 ) 》 、 《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1期 )摘要 》 。 5.


2017年5月4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系统建行直联渠 道基金交易费率优 惠的公 告》。 6.


2017年5月6 日《 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7.


2017年6月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通过网上直销系统适用渠 道的大成钱柜交易 实施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8. 2017年6月26 日《 关 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9.


2017 年6月27日《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10.


2017 年6 月28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11.


2017 年7 月7日《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 构 的公告》。 12.


2017 年7月19日《 大 成财富 管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年第2 季 度报告》。 13.


2017 年8月12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任职 公告》。 14.


2017 年8月24《 大成 财富管 理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15.


2017 年9月8日《 关 于 增加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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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对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 布的 《大 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期 ) 》进 行了 更新 ,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一 、基 金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 证券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基金 托管 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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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