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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优势(375010)

上投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 根中国优势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核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4]83 号文 核准日 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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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零一 七年 十 月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5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业绩 ............................................................................................................................. 5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 68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6 1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上投 摩 根中国优势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 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定 是 否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基金 或基 金: 指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本 《 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与更 新;


2 基金合 同: 指 《 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基 金 合同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上 投 摩根中 国 优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投资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指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格 , 依据 有关 销售 代 理协议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它 基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 基金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3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 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委 托第 三方 代为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在 此情况 下接受 该 委托 的第 三方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依 法设 立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监 管部 门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它 资 产管理 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律 法 规允许 的其 它所 有投 资者 的合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依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募集 ,达 到成 立条 件,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4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时 间段 , 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办 理 时间内 收 到申请 的当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开放日: 指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基金 的其 它合法 收入 ;


5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收 的 申 购 款 项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它 投 资 所 形 成 资 产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数值,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该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 互 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它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或其它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场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6 定期定 额业 务: 指投资 者按 照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预 先约 定的 方式 、 时 间和金 额 申购本 基金 的业 务。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穆矢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2.5 亿元 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称由 “ 上 投摩 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变更为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该更名 申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准, 并 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 家工 商总 局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7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 CEO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摩 根资 产管 理委 员会 主席及 投资 委员 会会 员。 同时也 是摩 根大通 高管 委员 会资 深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 萨卡 学院 学士 学位 (主修 政治 )及 布鲁 克林 法学院 荣誉 法学 博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方案 联席 总监 。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 位( 主修 金融 )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的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 亚太 区基 金业 务总 监、 环 球投资 管 理营运 委员 会成 员、 集团 亚太管 理团 队成 员、 集团 投资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 会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挂职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 上 海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 董事: 陈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浦 发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总部 财富 管理 部总 经理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8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发 布公 告, 章硕 麟 先生 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起代任 公司 董事长 ,代 为履 行公 司董 事长职 务。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政 策 研究 所所 长 。 曾 经在 加里伯 利 大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 融系等 单位 任教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 席 :赵 峥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国际 投资 部总 监兼 基金经 理 , 管 理上 投摩 根亚 太优势 混 9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上投 摩根全 球天 然资 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10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景喻 先生 , 2009 年 07 月至 2011 年 03 月 在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自 2011 年 3 月 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我 公司国 内权 益投 资一 部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 2015 年 8 月起 担任 上投 摩 根中国 优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 12 月 起 同时担 任上 投 摩根新 兴服 务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 根智慧 生活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孟亮先 生 自 2005 年 9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 在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部 副 总监, 自 2015 年 3 月 起加 入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担 任我 司国 内权 益投资 一部 副 总监兼 高级 基金 经理 一职 。 自 2015 年 9 月 起担 任上 投 摩根智 选 30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起 同 时担任 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0 月起同 时担 任上 投摩 根转 型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吕俊 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4 年 9 月 15 日 至 2007 年 8 月 10 日; 张 英辉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04 年 9 月 15 日至 2005 年 10 月 11 日 ;梁 钧 先生, 任职 时 间为 2007 年 8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9 日 ; 王振 州先生 , 任职 时间 为 2008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 杨 安乐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6 月 ;董红 波先 生, 任职时 间为 2013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 ;乐琪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4 月。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杜猛,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 监;孙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波, 总经 理助 理兼 货币 市场投 资部 总监 ; 赵 峰,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国际 投资部 总监 ; 黄栋,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1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及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行 为的 发生 。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违 反投资基金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 (2)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动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证 券买卖 ; (4)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5) 从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的 除外; (6) 以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7)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12 (9)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11)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行 为; (12) 通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13)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它 第三 人谋 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3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 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 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14 险 评 估 联席 会 议对 各 类风险 予 以 事先 充 分的 评 估和防 范 , 并进 行 及时 控 制和采 取 应 急措施 。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适时 提 出修改 建议 。 (5)风 险管理 部负 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5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 14.25% , 其中 客 户贷款 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 加 1.27 万 亿元, 增幅 12.13% 。 负债总 额 19.37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加 2.47 万 亿元 ,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 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 2,323.89 亿元 , 较上 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185.09 亿 元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较 上年 提 升 0.83 个 百 分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18%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 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 资本 充足 率 14.94% , 均居 同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 球金融 》 “2 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 区最佳 流动 性 管理银 行 ” , 《机 构投 资者 》 “ 人 民币 国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 世 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 美国 《 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 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 “ 最佳 托管专 家——Q F I I ”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 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17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19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 服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20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咨 询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21 公 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 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7)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gdb.com.cn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2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24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26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 :郭 磊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或 各地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2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41)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 系人 :刘毅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28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6)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8)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联系人 :石 静武 (4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5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30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5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5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3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5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5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5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2 (6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3)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62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33 (66)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网站: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6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70)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韩炯 、秦 悦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自 2004 年 8 月 9 日至 9 月 10 日为 募集 期, 本次 募集的 净销 售额 为 1,668,842,672.60 元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462,362.28 元人民 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2,812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立 募 集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668,842,672.60 份 基金 份额 ,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462,362.28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1,669,305,034.88 份 基金 份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 资 者所有 。


35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生 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 办理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 售机 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条件成 熟时 , 基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以电话 或互 联网 等形 式进 行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二)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办理 时间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放 日办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 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它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三)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 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份 额赎回 和份额 转出的 方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 回和转 换以份 额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应当 在当 日下 午三 时之前 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其它 时间 之 前提出 ; 4、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以书 面方 式或 经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它 方式 进行 ;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性 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予以 公告。 (四)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36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基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账户 余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如进 行一次 赎回 后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余 额将 低于 10 份 ,应一 次性 赎回 。如 因分 红再投 资、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10 份之 情况, 不受 此 限,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申 请转 换基 金的 份额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份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但某 笔 转 换 导致 在 一 个 代 销网 点 的 基 金单 位 余 额 少 于转 出 基 金 的最 低 持 有 份额 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应 一同转 换, 否则 将自 动作 为赎回 处理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和 数额 限制 ,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申 请。 基金 销售 机构 如允许 基金 投资 者进 行预 约或其 他形 式的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其申请 的处 理方 式按 有关 业务规 定进 行。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基金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足额缴 付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 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 2、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收 到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的 申请 日 (T 日) 。 一 般情况 下 ,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 及之 后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申 请的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若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将 基金 投资 者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基金 投 资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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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者赎 回款 按有 关规定 自成 交确 认日 起在 T+7 个工 作日 内划往 赎回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范围 、 特定 地域 、 特 定时 间、 特 定交易 方式 等的 基金 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基 金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和 转换 费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按 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 含) 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 1.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费 率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费率 小于一 年 0.5%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35% 大于等 于两 年小 于三 年 0.2% 大于等 于三 年 0 % 赎回费用 由赎 回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基 金资产 ,75%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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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费, 赎回 费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3 、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各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 , 具体 费率及 业务 规则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业 务公告 为准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符合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费 率, 最新的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和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


(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剩 余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资产 中 列 支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 +1 日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和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和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两部 分构 成, 具 费 率及 计 算公式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公告 为准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


39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的 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 金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 者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将在 T+1 日 对投 资者 T 日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 日)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查询基 金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和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1 、 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者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或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占 基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准备 或采 用估 值或 稍后进 行 估 值 ; (4) 发生 巨额 赎回 ,基 金 合同规 定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的情 形;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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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 将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形 消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3、发 生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需 要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4、基 金暂停 申购 、赎回 和转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和转 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和 转换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指 基金 赎回份 额与 转出 份额 之和 减去基 金申 购 份额与 转入 份额 之和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41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 ( 即确 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回 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顺延 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 (4)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本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即 确认 成交 的)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5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一 ) 为 了以 备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百 分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者可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 申购份 额限 制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布 的业务 规则 为 准。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 质押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遗 赠、 司法 执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42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1 、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 遗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3、 “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效 法律文 书, 有履 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依生 效法 律文 书之规 定主 动过 户给 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 律文 书将有 履行 义 务的当 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人 。 (二)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其 指定 的网 点办 理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确认 , 该确 认一 般情 况下 应在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经审 核通 过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 出;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缴纳 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以同 一基金 账户 在多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认 购) 基金 份 额 , 但必须 在原 申购 (认 购)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管 在转 出 方进行 申报 ,基 金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转 出成功 后, 一般 情况 下转 托管份 额可 于 T+1 日 在转 入方 网点 办理 转入手 续, 基金 投资 者可 于 T+3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未 结转 部分收 益和 红 利 再投资 )一 并冻 结。 (六)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业务 ,并 会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制 定、 公布 和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43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在以 长期 投资为 基本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格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风 险管理手 段, 将战略 资产 配置 与投 资时 机有效 结合 , 精心 选择 在经 济全球 化趋 势下 具有 国际 比较优 势的 中 国企业 , 通过 精选证 券和 适度主 动投 资 , 为国 内投 资者提 供国 际水 平的 理财 服务 , 最 终谋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经 济正 在全 方位 的融 入 世界 经济 , “ 中国 主 题 ” 投 资概 念日 益引 起全 球 投资者 的 密切关 注。 本基 金借 鉴摩 根富林 明资 产管 理集 团 150 余年 的资 产管 理经 验, 以 国际视 野审 视 中国经 济发 展 , 深 入分 析并 挖掘其 中行 业与 公司 的比 较优势 , 通过 投资 资产 的灵 活动态 配置 , 在实现 风险 预算 管理 的基 础上, 最大 限度 争取 基金 投资超 额回 报。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股票 、 债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投 资品 种。 股 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在 国内 依法 发行的 A 股 ,债 券投 资的 主要品 种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公 司债 、 回购 、短期票据和 可转换债券 以及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 它债券类品种 。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30 %-95 % ,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0-50 %,但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重 点是 那些 动态 发展 比较优 势而 立足 于国 际竞 争市场 的上 市公 司 , 该 部分 投资比 例将 不 低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今后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除 去以 现金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资产 外, 其余 基金 资产可 全部 用于股 票投 资。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充 分借 鉴摩 根富 林明资 产管 理集 团全 球行 之有效 的投 资理 念和 技术 , 以国际 视 野审视 中国 经济 发展 , 将国 内行 业 发展 趋势 与上 市公 司价值 判断 纳入 全球 经济 综合考 量的 范 畴, 通过 定性/ 定 量严 谨分 析的有 机结 合 ,准 确把 握 国家/ 地 区与 上市 公司 的比 较优势 , 最终 实现上 市公 司内 在价 值的 合理评 估、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与 风险 管理 的正 确实 施。


44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体 , 在股票 选择 和资 产配 置 上分别 采取 “ 由 下到 上 ” 和 “ 由上到 下 ” 的投资 策略 。 根 据国 内市 场的具 体特 点, 本基 金积 极利用 摩根 富林 明资 产管 理集团 在全 球市 场的研 究资 源, 用其 国际 视野观 的优 势价 值评 估体 系甄别 个股 素质 , 并 结合 本地长 期深 入的 公司调 研和 严格 审慎 的基 本面与 市场 面分 析, 筛选 出 重点 关注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资 产配 置层 面包括 类别 资产 配置 和行 业资产 配置 , 本 基金 不仅 在股票 、 债 券和 现金 三大 资产类 别间 实施 策略性调 控,也通过对全球/ 区域行 业效应进行评估后,确定 行业资产配置权重,总体 紧密 监控组 合风 险与 收益 特征 ,以最 终切 实提 高组 合的 流动性 、稳 定性 与收 益性 。 1. 优势价值分析 摩根富 林明 资产 管理 集团 长期以 来贯 彻精 细入 微的 基本面 研究 , 逐日 累积 利于 投资决 策 的信息 优势 ,结 合 DDM (DDRs)、 DCF 等价值 评估 模型, 全力 辅助 合理 的证 券资产 选择 。 基于摩 根富 林明 的全 球性 研究资 源, 本基 金通 过优 势价值 评估 , 综 合考 察上 市公司 所具 备的 比较优 势, 在对 构成 上市 公司比 较优 势多 方面 的因 素进行 分解 研究 后, 结合 其当前 的市 场表 现, 来确 定个 股投资 价值 与投资 时点 的判 断。 根据 重点研 究的 结果 , 本 基金 将最终 建立 明 显 具备投 资价 值的 备选 股票 池,并 构建 出符 合本 基金 投资风 格的 证券 组合 。 优势价值评估 战略与战术配置 实时监测与反馈 全球分析 资产优选 风险控制 内部策略评级与绩效评估 优势价值评估 战略与战术配置 实时监测与反馈 全球分析 资产优选 风险控制 内部策略评级与绩效评估 45 宏观判断 。环球/ 地 区主 题 。 政 治政 策 效应 。 景 气周 期 。 行 业比 较 。 市 场潜 力 。投资/ 再 投资 机 会 财务因素 。 持 续性EPS Growth 。 高 于市 场 平均 水 平ROA 与ROE 。 较 低负 债 率 。 积 极成 本 控制 。EBIT Margin 。Sales Growth 商业模式 。 对 外依 存 度 。 市 场准 入 程度 。 非 贸易 进 入壁 垒 。 劳 动力 与 技术 权 重 。品牌/商誉 。 资 本结 构 价值分析 基本面研究+优势价值全面评估 。P/S,P/E,P/B 多维 衡量 。DDM 排序 。DCF 评估 宏观判断 。环球/ 地 区主 题 。 政 治政 策 效应 。 景 气周 期 。 行 业比 较 。 市 场潜 力 。投资/ 再 投资 机 会 财务因素 。 持 续性EPS Growth 。 高 于市 场 平均 水 平ROA 与ROE 。 较 低负 债 率 。 积 极成 本 控制 。EBIT Margin 。Sales Growth 商业模式 。 对 外依 存 度 。 市 场准 入 程度 。 非 贸易 进 入壁 垒 。 劳 动力 与 技术 权 重 。品牌/商誉 。 资 本结 构 价值分析 基本面研究+优势价值全面评估 。P/S,P/E,P/B 多维 衡量 。DDM 排序 。DCF 评估 2. 关注五大优势上市公司 根据优 势价 值综 合分 析的 结果, 现阶 段本 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五大 类优 势上 市公 司。 1)具备比较成本优 势的上 市公司 作为一 个发 展中 国家 , 中国 劳动力 成本 相对 较低 的优 势将至 少在 今后 一段 时间 内得到 保 持。 实 际上 , “ 全 球劳 动力 套利 ” 令中 国成 为全 球制 造 业的 外 包平 台之 一, 中国 已是引 人瞩 目 的世界 性制 造基 地, 成本 优势会 继续 巩固 上市 公司 市场竞 争力 。


2)受惠于多样化与 高成长 内需优势的上市公司 中国政 府一 直致 力于 刺激 内需, 国内 市场 需求 的快 速增长 仍然 可以 保持 相当 长时期 。 其 中, 消 费升级 是拉 动内 需 的重要 因素 之一, 住宅、 轿车、 传 媒、 娱乐、 旅游 等需求 旺盛 都是 消费升 级的 典型 表现 ,相 关上市 公司 将受 益匪 浅。


3)具有相对垄断优 势的上 市公司 具有垄 断特 性的 上市 公司 多为行 业领 袖, 它们 不仅 对市场 价格 有相 对控 制力 , 在长 期市 场竞争 中又 拥有 较高 的成 功确定 性 。 现 阶段 体制 创新 和结构 调整 为这 些 上 市公 司发展 提供 新 动能, 上市 公司 自身 的技 术进步 和广 泛参 与深 度产 业整合 更拓 展了 未来 成长 空间。





4)享有中国传统文 化优势 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 国传 统文 化天 然特 色的上 市公 司魅 力独 特 , 因 为它们 的产 品是 国外 上市 公司无 法 生产和 替代 的。 品牌 是上 市公司 独具 的稀 缺资 源, 中国的 传统 品牌 上市 公司 受惠于 自成 一体 的悠久 文化 ,而 奠定 了上 市公司 的长 期竞 争优 势。





5 )充分发挥中国自然 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


46 特定地 区都 有其 独特 的资 源特色 , 只 要善 加利 用就 可以创 造出 可观 的财 富。 虽然总 体而 言, 中国 并不 是一个 人均 资源丰 富的 国家 , 但 中国 在某些 领 域 的资 源具 备相 对优势 , 也就 培 养出相 应的 有投 资价 值的 上市公 司 。 特 别是 现阶 段由 于中国 自身 经济 持续 增长 和世界 经济 回 暖, 处 于上 游地 位的 大宗 原材料 及资 源类 行业 拥有 良好发 展环 境, 在中 国进 入重工 业时 代的 背景下 , 行 业运 行周 期决 定了上 述行 业仍 将保 持上 升期, 这些 处于 产业 链最 上端的 行业 在市 场中会 稳健 发展 。 3.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 置层 面包 括类 别资 产配置 和行 业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不仅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金 三大 资产类别 间实施策略性调控,也通 过对全球/ 区域行业效应进 行评估后,确定行业资产 配置 权重。 在资产 配置 层面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首 先严 谨衡 量 各 类别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随着 市场 风险相 对变 化趋 势, 及时 调整互 补性 资产 的分 配比 例, 实现 投资 组合动 态管 理最优 化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30 %-95%, 投资 于债 券 的比例 为基 金 资产总 值 的 0-50%, 但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今 后在有 关法 律法 规许 可时 , 除去 以现 金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外 , 其 余基 金资 产可全 部用 于股 票投资 , 从而 可以在 切实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真正发 挥基 金管 理人 主动 管理能 力 , 追 求 最大投 资收 益。 在行业 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在 分析全球/ 区域 行业效应后 ,依据对行业 基本面和景 气 周期的 分析 预测 , 同 时考 虑上市 公司 的行 业成 长性 , 确 定基 金在 一定时 期内 的行业 布局 。 在 此基础 上,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实施 灵活 的行 业轮 换策 略, 通 过跟 踪不 同行 业的 相对价 值以 及行 业景气 周期 变化 等因 素 , 适 时调整 行业 资产 配置 权重 , 积极把 握行 业价 值演 化中 的投资 机 会 。 4. 债券投资管理 配置防 御性 资产 是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的策 略性 手段 。 对于 债券 资产 的选 择, 本 基金将 以 价值分 析为 主线 , 在 综合 研究的 基础 上实 施积 极主 动的组 合投 资, 并主 要通 过类属 配置 与债 券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 率 、 债 券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 整,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47 在债券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合 理运 用利 率预 期、 久期管 理、 换券 利差交 易、 凸性 交易 与骑 乘收益 率曲 线等 投资 管理 策略,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债 券投资 管理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 介 入机 会谋 求高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投资 回报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30%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数 公司编制 的包 含上海 、深 圳两个证 券交 易所流 动性 好、规 模 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 样 本的成 分股 指数 , 是目 前中 国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 高、 代表 性强 、 流动性 好 , 同 时公信 力较 好的股 票指 数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中债 总指 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编制 的具 有代 表性 的债券 市场 指数 。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 理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是 市场 中出现 更具 有代 表性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或 者更 科学 的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情况 下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应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六) 投资 风险 管理 基于适 度主 动投 资的 原则 , 本基 金将 使用 跟踪 误差 技术, 通过 投资 组合 表现 与业绩 基准 表现的 动态 比较 , 在 把握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来 源的基 础上 , 按照调 整资 产配置 比例 、 调 整行业 配置 比例 和调 整个 股配置 比例 的顺 序来 控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1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监 控: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将主 要来源 于资 产配 置决 策 、 行 业配置 决策 和个 股配 置决 策。 因此 , 本基金 相对 于业 绩基 准的 跟踪误 差可 分解 如下 :


个股配置 行业配置 资产配置 + + TE TE TE TE ? 2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管 理:


48 在对投 资组 合表 现和 业绩 基准表 现进 行动 态比 较的 基础上 , 本基 金将 通过 层层 分解的 方 式把握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来 源, 确 定资 产配 置调 整策 略、 行 业配 置调 整策 略和 个股配 置调 整策 略。 在分解 跟踪 误差 的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 首先 确定 需要 调整的 资产 类别 , 再 确定 需要调 整的 行业类 别, 并最 终 通 过个 股配置 的调 整来 达到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 资产配 置调 整策 略: 在投 资组合 层面 , 本基金 将基 于股票 、 债券 和现金 对投 资组合 跟 踪 误差的 边际 贡献 ,调 整本 基金在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之间配 置比 例。 行业配 置调 整策 略: 在股 票组合 层面 , 本 基金 将基 于不同 行业 对股 票组 合跟 踪误差 的边 际贡献 ,调 整本 基金 股票 组合中 不同 行业 的配 置权 重相对 于基 准指 数行 业权 重的偏 离度 。 个股配 置调 整策 略: 在行 业组合 的层 面, 本基 金将 基于单 一行 业中 不同 股票 对行业 组合 跟踪误 差的 边际 贡献 ,调 整本基 金在 单一 行业 中的 不同个 股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七)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 基 本原 则是 依据 基金合 同所 制定 投资 基本 方针 、 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 制等 , 拟 订 基金投 资策 略及 执行 投资 计划 。 适 度控 制风险 及资 产安全 , 并追 求投资 利得 的合理 增长 , 最 大限度 地保 障基 金持 有人 的利益 。 公司投 资决 策采 用集 体决 策模式 ,并 以投 资决 策会 议的形 式加 以体 现。 1 .为提 高投资 决策效 率和 专业性水 平, 公司在 经营 管理层下 设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作 为 公司投 资管 理的 核心 决策 机构。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以 投资 管理部核 心成 员为主 体组 建,并由 投资 总监担 任主 席,其 它 成员包 括部 分资 深基 金经 理和研 究总 监。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主要 职责是: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 投资决 策会 议,在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与 基金 合同 所确 定的 投资限 制纲 领的 范围 内, 分析评 价投 资操 作绩 效, 并在对 现有 资产 配置进 行总 结的 基础 上, 作出资 产配 置决 议, 确定 证券评 级模 式, 决定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 作 为基金 经理 进行 投资 操作 的依据 。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所议 内容在成 员间 达成共 识后 形成决议 ,无 法达成 共识 时,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做 最后 裁定。 5.投资决策委 员会应就 每 次会议决议情 况制作书 面 报告,向总经 理提交, 并 为监察稽 核提供 查核 依据 。


49 (八) 基 金的 禁止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投资 比例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定 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虽有上 述比 例限 制 , 如 今后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除 去以现 金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外 , 其余基 金资 产可 全部 用于 股票投 资。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50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1,190,748,566.48 91.31 其中: 股票 1,190,748,566.48 91.3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6,329,078.70 8.1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932,707.68 0.53 8 合计 1,304,010,352.86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5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51,068,193.14 88.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93.72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677,779.62 3.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0,748,566.48 91.88 3、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56 欧菲光 6,948,618 126,256,389.06 9.74 2 002466 天齐锂 业 2,292,254 124,584,004.90 9.61 3 300136 信维通 信 2,606,351 104,306,167.02 8.05 4 300115 长盈精 密 3,395,438 99,078,880.84 7.65 5 002411 必康股 份 3,275,124 94,716,586.08 7.31


52 6 002008 大族激 光 2,278,886 78,940,611.04 6.09 7 002635 安洁科 技 2,175,178 78,784,947.16 6.08 8 002236 大华股 份 3,324,553 75,833,053.93 5.85 9 002460 赣锋锂 业 972,113 44,960,226.25 3.47 10 603626 科森科 技 617,629 40,257,058.22 3.1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53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项目 包括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9,029.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556,564.3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180.23 5 应收申 购款 944,933.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32,707.68 12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3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5/1/1-2005/12/31 11.32% 0.95% -5.37% 0.96% 16.69% -0.01% 2006/1/1-2006/12/31 171.56% 1.55% 85.36% 0.98% 86.20% 0.57% 2007/1/1-2007/12/31 150.25% 2.09% 109.40% 1.60% 40.85% 0.49% 2008/1/1-2008/12/31 -57.24% 2.69% -43.25% 2.13% -13.99% 0.56% 2009/1/1-2009/12/31 80.80% 1.45% 67.48% 1.43% 13.32% 0.02% 2010/1/1-2010/12/31 -3.47% 1.27% -4.20% 1.09% 0.73% 0.18% 2011/1/1-2011/12/31 -25.76% 1.44% -18.17% 0.92% -7.59% 0.52% 2012/1/1-2012/12/31 7.13% 1.44% 5.02% 0.91% 2.11% 0.53% 2013/1/1-2013/12/31 -18.20% 1.48% -2.80% 0.95% -15.40% 0.53% 2014/1/1-2014/12/31 28.78% 1.31% 38.40% 0.85% -9.62% 0.46% 2015/1/1-2015/12/31 36.02% 2.93% 5.26% 1.74% 30.76% 1.19% 2016/1/1-2016/12/31 -23.52% 1.98% -8.44% 0.98% -15.08% 1.00% 2017/1/1-2017/6/30 19.62% 1.09% 6.80% 0.41% 12.82% 0.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款 项和其 他 应收款 项以 及其 它投 资所 形成资 产构 成的 。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由基 金 托管人 开立 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设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基 金的 资产 账户 相独 立。


55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金 资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资产 ,基 金资产 相互独 立,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不 得将 基金资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 构因 基金 资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消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资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资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5、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资 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56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减 去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 续 计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的 估值 ;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57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58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59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60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6) 项 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配 收益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 至多分 配四 次; 3、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红 方式或 分红 再投 资的 分红 方式, 以投 资者 在分 红 权益登 记日 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的 方式 为准 , 投 资者 选择分 红的 默认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4、 如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亏 损,则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全年合 计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本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净收 益 的 90%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6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 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转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种类 如下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 7.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它费用 。 (二)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费 用的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62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信 息披露 费 、 会计 师 费、 律 师费以 及 其 他费 用 ,不 得 从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若本 基金 发行 失败 , 发行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各 项费 用按 有关 法规列 支。 4 、 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运 作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为申 购费 、 赎 回费 和转 换费, 该费 用具 体的 计算 公式, 费率 水平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六条 。


63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 成 立的当 年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本 基金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账目、 凭证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 或基 金 管理 人 )同 意 ,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可 以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披露原 则


64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1、 基 金 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 三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告 的十 五 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 年度 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1、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 十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 65 年 度报 告,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编 制完 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四)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 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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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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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变 更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 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 复印件 。


68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3、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表现的 影响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的 表现 相对 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宏 观经 济、 政策 以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 债券价 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 融债 的投 资还 会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 评级 变化的 影响 ,这 些都 会给 投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4、流 动性 风险 :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69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7、合 规性 风险 :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投 资组 合剩 余期 限管 理 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 全性 ,基金管理人可能委 托国 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 本基 金进行评 级。根据 最 高级 的 国 际 评级 标 准 , 中 国优 势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一 般为 60 天 ,但 这样 可能 导致 投 资组合 平均 收益 水平 下降 。 9、其 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基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7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六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职 责 的 ; 4、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清算 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组 , 清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相关的中介服务机 构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3)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 告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1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第 (1) 至 (3 ) 小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本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内容如 下:


72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 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就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 权; 2)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取 得基 金收益 ; 3)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查 询或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4)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赎 回基 金份额 ,并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取得 有效 赎回 的款 项; 5)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6)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义 务;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损害 其合 法权 益 而 要求 予以赔 偿;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及规 定的费 用; 3) 以其对 基金 的投 资额 为限 承担本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 返还其 在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取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法 规以 用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资产; 3)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73 4)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管 理 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它 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之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 基金 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对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按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其它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 13)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关 费 率; 16)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2)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充分考 虑本 基金 的特 点 , 设 置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产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4)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或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


74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 备足 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 金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或委 托其它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的固 有财 产和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8)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管 理 、 运 作基 金资 产 ; 9)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管 理人履 行基 金合 同情 况进 行的 监 督 ; 10) 采取所 有必 要措 施对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进 行纠正 和 补救; 11)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2)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分红款 项 ; 1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 告 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和 履行其他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构 、 中 国证监 会或 其它 监管 机构 的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令 而做出 的披 露或 为了 基金 审计的 目 的而做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5) 依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制 订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6) 不谋求 对基 金资 产所 投资 的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17)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及其 它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完 整 记录 15 年 以上 ; 19)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 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 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 金资 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 同规 定的管理 75 职责 、 处 理基 金事务 中因 过错致 使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的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过错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确保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24)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和 律师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其 它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26) 基金不 能成 立时 按规 定退 还所募 集资 金本 息、 并承 担发行 费用 ; 2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2)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3)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6)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应遵 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 的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它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


76 5)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 7) 按有关 规定 开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基 金资 产账户 ; 8)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构 、 中 国证监 会或 其它 监管 机构 的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令 而做出 的披 露或 为了 基金 审计的 目 的而做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10)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对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1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法 、 违 规的 , 不 予执行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3) 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告 ; 14) 按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其 它有 关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5)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6)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1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18)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9)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20)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 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 或者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 人所负债 务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其 它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2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它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77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事 项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 同或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2) 提前终 止本 基金 ; 3) 变更基 金类 型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 8)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78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十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4.基金 份额 持有 大会 的表 决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不含三分 之二) 通过 。 b)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不含 百 分之五 十)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79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六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况。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组,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3) 清算 组 负 责基 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清算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 告需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80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组 优先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第 (1 ) 至(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 通过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协 商 或者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也 可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站 , 供投 资者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 所托 管的 本基金 管理 人的所 有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和支 付等事 项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2 2.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 规的投 资指 令、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 赎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等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助 对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原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4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5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资 产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对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行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83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基 金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申请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展 而需 要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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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 以存 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8、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重大合 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附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月最 后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按 国家法律 法规 及证券 监督 管理部门 的要 求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85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 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021-3879 4888 ,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6 月 7 日, 关于 降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人民 币份 额基金 最 低交易 限额 的公 告; 2 、2017 年 7 月 15 日,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3 、2017 年 7 月 29 日,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投 摩根 中国优 势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上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上投摩 根中 国优 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七)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