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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288001)

华夏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经典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原 中 信 经典 配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 准 中信经 典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09]1 号)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更 换为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 基金管 理 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登 的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修 订 中 信 经 典配 置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 部 分 条 款的
公告》 ,有 关的 基金 合同 修 订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 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合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基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经 审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6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八、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6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4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8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9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9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100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10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10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0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0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108 十九、 风险 揭示 ................................................................................................................111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11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11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25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3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3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13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34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关 于核 准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四只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和其 它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中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代 表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 公 告: 指原 《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托 管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暂行 办法 》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国 务院批 准并 于 11 月 14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 暂行 办法》 ,现 已废 止 。 《试点 办法 》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实施 的 《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现已废 止 。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或 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 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如 QFII )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请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存款利 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结算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该 登记 结算 机 构办 理 登 记结 算 的 基金份 额及 其变 更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的 内容 更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沈强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任 浙江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金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 执行 董事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持 工作) ,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党办 主任、养 老金业务 总监, 华夏资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 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任 财政 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 信 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基 金经 理介 绍 许利明 先生 , 北京 工商 大 学产业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 理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助 理等 , 北京 鹿苑 天 闻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公 司首 席投 资顾 问 ,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天 弘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7 月 27 日至 2009 年 3 月 30 日期间 ) 等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投 资经理 。2011 年 6 月加 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机 构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华夏 成长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期 间) 、 华 夏军 工 安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 期间 ) 等, 现任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 :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10 日期间 , 梁丰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6 年 1 月 10 日至 2006 年 8 月 10 日期 间, 张国 强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期 间, 丁楹 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间 ,郑 煜女士 任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期间 , 赵航 先生 任 基金经 理 ; 2011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 期间 , 王海 雄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 期间 ,李 铧汶 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高 级副总 裁,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 以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0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 围内 ,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 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 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2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3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 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 产 61,996.90 亿元 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4.59%,权 重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1.85%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 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以 “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 管银行 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会 影响 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 十佳金 融产 品 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金 贝奖 】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2017 年 6 月 再度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 网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获 《 银行家 》2017 中国金 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品创 新奖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4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01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5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 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6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7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0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1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2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7)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8)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2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5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6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2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8)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9)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0)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 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 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31)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9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0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4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45)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49)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3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5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1)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5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3)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5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7)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8)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5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61)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62)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网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6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8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9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6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0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7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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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7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2 (7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8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8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83) 广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4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8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5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9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9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2)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93)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9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9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9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8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9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9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0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49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0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02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03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0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0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5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0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07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8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9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10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2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11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12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13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53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1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15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16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4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7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8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19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20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21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22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2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6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4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25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26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7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27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29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8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30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31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133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34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35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36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0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37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8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1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4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1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42 )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2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3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3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原 《 暂行 办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 《 试点 办法 》 等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2 月 9 日 至 2004 年 3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12,149,371,119.38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6,4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名称 由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08 年 10 月 15 日中 信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关 于中 信 经典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管理 人由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变更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议案 》 。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 关于核 准中 信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4 经 典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09]1 号)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由 中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更换 为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 金名 称由 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为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由于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吸收 合并 中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合并后 原基 金发 起人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的发 起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由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承接。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为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关 规定 禁 止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5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6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投资者 可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7 的正常 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 投 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本 基金 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赎 回业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放 基金转 换业 务 。 3、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场 所、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和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 者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 同 时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 2、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本基 金的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3、申 购与 赎回 的 确 认与 通 知: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情 况。 4、申购与 赎回的 款 项支付 : 基金投 资人申购 时,采 用全额缴 款方式, 若资金 未全额 到 账则申 购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确认 后 , 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 发 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程序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68 1、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财 富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及赎 回业 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该 代销 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的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4、投资者 可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份额 不设上限 ,但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规定和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但应最迟 在 调 整 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7、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保 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第三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差额 部分 计入 基金 资产 损益。 8、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差 额部分 计入 基金 资产 损益 。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赎回 时 , 登 记结算 机构 默认 采用 先进 先出的 方式 , 从投资 者在 赎回 申请 所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持有 余额中 选择 先确 认的 份额 进行基 金 赎 回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申购金 额 的 1.5% ,具 体费 率如下 : 费用项 单笔金 额 申购费 率标 准 申购费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200 万 元以 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 500 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9 2、本基金赎 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0.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一年以 内 (含) 满一 年不 满二 年 (含 ) 满 二年 不满 三年 (含) 三年 以 上 赎回费 率 0.5% 0.35% 0.2% 0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归 基金管 理人及代 销机构所 有,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项费 用 。 基 金赎 回费 用 由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 赎 回 费将按 照赎 回当 时适用的费 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产,其余 部分作为 登记结算 费和其 他 手续费 支出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 购和赎回 费率,调 整后的 申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中 列示 。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整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2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0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 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若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申购费 用 (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4,166,25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赎 回当 日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持 有期 为 6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1.100× 10,000× 0.5%=55.00 元 赎回金 额=1.100× 10,000-55=10,94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 金投 资 人在 T+2 日可以 查询 和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自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 请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即认为 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1 基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出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 示外 , 自 动转 为取 消申 请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下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时,基金 管理人应 通过指 定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在 3 个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 说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4)若本 基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 (5)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影响 到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2 2、暂 停、 拒绝 赎回 和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 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基 金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兑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该开 放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 额,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基金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本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4、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 结束 , 本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 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3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 价 ”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受理 当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4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 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5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6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 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 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77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 ) 之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8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79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0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81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2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 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3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84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86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 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7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 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8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 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等业务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执行 和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 经 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只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由 登记结 算机 构 于 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规定 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9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 及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条件下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对 上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 具 体 办理要 求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长期 投资 的基 础上 , 将 战略资 产配 置与 时机 选择 相结合 , 积极 主动 地精 选 证券 , 并 充 分利用 短期 金融 工具 作为 动态配 置的 有效 缓冲 及收 益补充 , 实施 全流 程的 风 险管理 , 力求 在 风险可 控、 获取 稳定 收益 的基础 上, 追 求 资本 最大 可能的 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三类资 产( 股票 、债 券与 短期金 融工 具) 动态 配置 ,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 (三)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售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短期 金融 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 证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 投资 范围为 所有 在国 内依 法发 售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 A 股。 债券 投 资的主 要品 种包 括交 易所 和银行 间两 个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与可 转 换债 , 债 券投 资 的品种 与短 期金 融工 具投 资的品 种不 重叠 。短 期金 融工具 则包 括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各 类银行 存款 等 ; 经 证监 会 、 人 民银 行等 有关 部门 批 准后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商 业票 据等 流动 性良好 的投 资品 种。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制 为股 票 45% ~75% 、 债 券 5% ~35% 、 短 期金 融工 具 5% ~35%、资 产支持 证 券 0~20% 、 权 证 0~3% 。 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具 体配置 比例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市场走 势的 判断 做主 动调 整, 以求 基 金 财产在 三类 资产 的投 资中 达到风 险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比 例不 超出 上述 限 定范围 。 在法 律 法规有 新规 定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比例 做适度 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0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60% ×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20%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风格和投资方向等因素 ,选取具有一定市场代表 性的 沪深 300 指数 、中证 综合债 券 指数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 其 中,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更 需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五)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 风 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基 金。 本基 金 追求资 产配 置动 态平 衡、 收益和 长期 资本 增值 平衡 ,风险 适中 。 (六) 投资 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管理 , 遵 循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理 念, 依据 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宏观 经济 环 境、 国家 政策 和市 场周 期 分析以 及行 业景 气状况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 对 股票 和债 券、 短 期金融 工具 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整 。 长期 而 言, 基金 将以 宏观 经济 总 体分析 和市 场周 期分 析为 依据 , 根 据产 品定 位, 通 过资产 类别 收益 风险预 测体 系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短 期内 , 本 基金 将 基于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政策 、 法 规的 相 关变化 ,把 握市 场时 机同 时兼顾 市场 资金 和结 构的 变化情 况进 行主 动修 正、 调整资 产配 置 , 同时充 分利 用短 期金 融工 具,作 为动 态资 产配 置的 有效缓 冲及 收益 补充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依据基 本面 驱动 资产 定价 理念 , 对 公司 的基 本面 进 行深入 分析 , 发掘 公司 基 本面的 投资 价值。 从公 司的 行业 属性 、核心 竞争 力、 发展 战略 、财务 状况 、管 理层 等基 本面因 素入 手 , 定量及 定性 相结 合地 分析 公司盈 利的 持续 性及 增长 情况, 选择 盈利 稳定 增长 或 具有高 速增 长 潜力, 同时 价格 未反 映其 价值的 公司 ,构 建股 票资 产组合 。 (1) 行业 评价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 政 策 因素 、 周 期因 素等 的影 响 , 定 性评 价行 业景 气状 况 , 进 行上 市 公司行 业成 长性 的预 测 ; 并对上 市公 司行 业的 成长 性指标 、 价值 性指 标和 市 场表现 指标 进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91 综合评 价 , 形 成行 业投 资 价值评 价 。 通 过重 点研 究 重新进 行上 市公 司行 业成 长性的 预测 , 纵 向和横 向的 对比 行业 上市 公司整 体的 价格 水平 , 进 一步调 整和 优化 行业 评价 结果 , 形 成行 业 配置建 议。 (2) 股票 筛选 通过风 险股 剔除 、 流动 性 筛选 、 价 值指 标筛 选剔 除 掉明显 不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并 根 据公司 的财 务数 据 、 成 长 性预测 数据 、 以及 赢利 能 力、 管理 层素 质 、 资 本结 构等因 素 , 以 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 筛选出 进行 重点 研究 的股 票。 (3) 重点 研究 精选 通过对 公司 经营 战略 、 技 术状况 、 扩张 能力 、 产品 结构 、 生 命周 期 、 销 售渠 道等因 素以 及市值 规模 、市 场比 价指 标(B/P,E/P,S/P 等) 、市 场 动量(Momentum )等指标 的重点 研究 , 筛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股 票构成 备选 股票 池。 根据重 点研 究的 结果 对公 司进行 财务 分析 和成 长性 预测 , 选 择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估值 , 纵 向和横 向地 对比 上市 公司 的价格 水平 , 总 结投 资要 点 与风险 , 给 出投 资建 议, 确 定精选 个股 , 建立股 票目 标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管 理的 目标 在于 保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增值 。 债券 投资 的 构建将 通过 全面 的宏 观 、 市场和 品种 的研 究分 析 , 在各种 定量 辅助 手段的 支持 下综 合运 用利 率预测 、 价值 评估 、 利 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等 投资 策略 , 积 极主 动地 预 期市场 变化 ,寻 找各 种市 场机会 ,获 得超 过市 场水 平的平 均收 益。 (1) 宏观 及利 率分 析 主要通 过基 准利 率分 析预 测未来 基准 利率 水平 变化 趋势与 幅度 , 进行 定量 评 价; 通过 利 率期限 结构 分析 , 利用 即 期利率 结构 曲线 构造 技术 和基准 利率 水平 及变 化趋 势分析 结果 , 预 测未来 利率 期限 结构 曲线 变化状 况。 (2) 细化 市场 分析 统计分 析各 债券 子市 场的 规模以 及今 后的 发展 趋势 , 密切关 注市 场的 容量 及交 易方式 变 化趋势 , 结合 利率 水平 及 变化趋 势 、 利 率期 限结 构 曲线分 析结 果 , 预 测未 来 债券市 场在 各个 层面的 变化 状况 , 进行 短 期的跨 市场 套利 操作 , 并 进行套 期保 值 、 放 大杠 杆 提高收 益以 及无 风险现 金套 利投 资业 务。 4、短 期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2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 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 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 币工 具投 资, 以便 在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重要 策略包 括: (1) 宏观分 析 : 影 响利 率走 势 的主要 因素 ; 期限 结构 下 影响短 期利 率走 势的 主要 因素。 (2 ) 政 策 分析 : 财 政部 新发 债券 对 短期利 率走 势的 影响 因素 ; 央 行票 据发 行对 短期 利 率走势 的影 响因 素; 财政 部和 央行 、 银监 会的政 策调 控对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影响 因素 。 (3 ) 资 金面分 析 : 市 场 资金面 测算 ; 现金 管理 。 (4) 交易 方式 : 短 期金 融工 具品种 和流 动性 选择 ; 控 制风险 和杠 杆 放大。 5、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 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 券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合 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 在 确定 权证 合理 价 值的基 础上 , 以主 动投 资 为主 , 结 合资 产和 组合 特 性, 谨慎 进行 权 证投资 。 主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在标 的证 券价 值 和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 利 用权证 的杠 杆性进 行趋 势投 资。 (2 ) 利用权 证的 损失 有限 性 , 运用权 证作 为组 合管 理工 具。 (3 ) 运 用权 证组合 技术 ,构 建新 的投 资回报 模式 。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 台 , 同 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地 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 行业提 交投 资建 议报告 , 供基 金经 理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 此外 ,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 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 投资 、 进 出 口、 就业 、 利 率、 汇率 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 等资产 类 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比 例范 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组 合构 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93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中 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于 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经 理小组能 够 随 时 了 解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 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总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权证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8、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4 9、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3、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 使投 资组 合符 合上 述 规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 2、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4、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厉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 2、所有的 参与均在 合法合 规的前提 下维护基 金投资 人利益并 谋求基金 资产的 保值和 增 值。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95 (十二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691,854,424.24 73.22 其中: 股票 691,854,424.24 73.2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9,927,150.40 25.39 其中: 债券 239,927,150.40 25.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96,807.73 0.8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102,475.01 0.54 8 合计 944,880,857.38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2,892,403.58 4.57 C 制造业 395,685,801.04 42.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815,000.00 1.7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5,200,480.00 5.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8,567,072.00 9.4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9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46,611,056.00 4.9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074,972.00 4.9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1,854,424.24 73.79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039 中集集 团 2,101,770 37,894,913.10 4.04 2 000069 华侨 城 A 3,684,200 37,063,052.00 3.95 3 601628 中国人 寿 1,370,000 36,962,600.00 3.94 4 601933 永辉超 市 5,000,000 35,400,000.00 3.78 5 600009 上海机 场 900,000 33,579,000.00 3.58 6 600104 上汽集 团 1,050,069 32,604,642.45 3.48 7 002032 苏泊尔 790,660 32,456,593.00 3.46 8 601111 中国国 航 3,279,392 31,974,072.00 3.41 9 000968 蓝焰控 股 2,200,000 31,812,000.00 3.39 10 300577 开润股 份 556,920 31,510,533.60 3.3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0,723,150.40 10.7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9,204,000.00 14.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9,204,000.00 14.8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9,927,150.40 25.59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50414 15 农发 14 1,100,000 109,527,000.00 11.68 2 010107 21 国债(7) 982,090 100,723,150.40 10.74 3 170203 17 国开 03 200,000 19,928,000.00 2.13 4 160420 16 农发 20 100,000 9,749,000.00 1.04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8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未 发现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1,359.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52,637.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85,857.80 5 应收申 购款 62,620.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02,475.01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9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27% 1.79% -43.49% 1.80% 1.22%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14% 1.35% 51.91% 1.22% 11.23%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1% 0.96% -5.33% 0.94% 10.1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73% 1.02% -14.69% 0.78% -3.04%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10% 1.00% 6.30% 0.75% -4.20% 0.2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4.96% 1.22% -1.87% 0.82% 36.83% 0.4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7% 1.06% 30.62% 0.71% -25.55% 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07% 2.00% 7.81% 1.47% 15.26% 0.5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53% 1.09% -5.71% 0.84% -18.82% 0.2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5.21% 0.55% 6.57% 0.34% -1.36% 0.2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款 及其他 投 资等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开立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 金财 产账户 相互 独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基金 资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的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它 权利 。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 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开放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1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5)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2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 估值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3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4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05 估基金 资产 的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价 差 。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已 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 5、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基本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现金分 红或分红 再投资 的分红方 式。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视 为选 择现金 分红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06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 超过 12 次, 但若 成立 不满 3 个 月 则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年 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4 个月 内完 成 。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应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 额(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 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的 证 券交易 费用 ; 以及 其它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的 其它费 用。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1.5% 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 下 :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1.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07 发送 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按本 基 金 前一 日 资 产 净 值 乘以 0.25%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来计 算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当 年实 际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中的 “ (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 与 赎回 费 ”和“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中的 相关规 定。 2、本基金 转换费 用 的费率 水平、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 等请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三)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上 述 事项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08 3、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 年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 册会计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应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将 应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三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同 时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登 载。 2、基金合 同: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三 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公告 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 的网 站登载基金合 同。 3、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同 的同时, 应将基 金托管 协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09 议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4、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 书当 日 刊 登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5、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 金管理人 于基金合 同生效 次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三)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一 系列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法 规编 制 , 包 括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 , 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登载 。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半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季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有 关规 定提 前将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及 托管 人复 核意见 报中 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0 证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之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受 到监 管 部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1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摘要 、 定期 报告 等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业 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 亦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复印件 。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 资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 发 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从 而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性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一种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高风 险 、 高 收益 金融 衍 生品 , 存 在一 定的 系统 性 风险 、 价 格 波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 险等 等, 在一 定程 度上也 会改 变基 金投 资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12 尽管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着 充分谨 慎和 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原则 进行 权证 投资 , 但 仍 须提醒 份额 持 有人特 别关 注基 金投 资权 证可能 带来 的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 的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提出 了在 当前 市场 下进行 主动 时机 选择 的重 要性和 必要 性, 希望 通过 及 时地把 握 市 场时 机 , 为 投资 者实 现 更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同 时 也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 险控制 带来 一定 的困难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存 在影 响。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现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 份额面 值。 (四)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 因素产生 的风险 。在本基 金的日常 交易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人为 因素导致 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而造 成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越权违 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险 。 6、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13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律师、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14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用获分 配的 剩余 财产认 购/ 申购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免 收认 购/ 申购费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以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3、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致 使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重 大损 失的 , 有 权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必 要时应 采取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5、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 金认购 (申 购) 费; 6、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7、担 任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 8、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 或因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其他 权利 ; 9、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15 10、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拒 绝 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和暂停 受理 赎回 申请 ;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4、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5、配 备足 够 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登记 结算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9、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2、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按 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分 红款 项;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基金 投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16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并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方 式 进行赔 偿,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之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不对 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基 金财 产 ; 3、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有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 财 产托 管事 宜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17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9、 按 规定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金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10、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1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2、 采用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用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 人 用以 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的 方法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 条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15、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16、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18、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9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 到指定账 户; 20、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之 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对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18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取 得基 金收 益; 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议召开 或自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4、监 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查 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 金业务 及财 务状 况资 料; 6、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内取 得有效 申请的 基 金份额 或 款 项; 7、因基金 管理人、 托 管人 、登记结 算机构、 销售机 构的过错 导致利益 受到损 害时要 求 赔偿的 权利 ; 8、参 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 9、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 按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制订的 费率 标准 缴纳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款项 及其 他规 定的 费 用 ; 3、以 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活动 ; 5、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委 托人共 同 组成 。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 一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二) 召开 事由 1、下 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1)变更 基金合同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导致必须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的 情 况除外 )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19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按照 中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三)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不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 (不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百 分之十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但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20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 3、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的 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投 票表 决截 止时 间( 适 用于通 讯开 会时 )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议 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等 。 (五)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1、现 场开 会 (1)本基 金合同所 指现场 开会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2) 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议程 :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会议 时 , 应 当提 交符 合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以及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会 议的 , 除提 交上 述 证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书 。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到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 现场 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21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 第 2 条 规定的 条件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1)本基 金合同所 指通讯 方式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以通讯 方式 进行 书面 表决 时, 应当 以书 面方 式提 交 符合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 理人以 通讯 方式 进行书 面表 决的 , 除提 交 上述证 明文 件外 , 还应 当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委 托书 。 不 能满 足上 述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所提交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无 效, 其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不 计入 参加 表决的 总份 额 。 (3)召集 人在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在表 决截 止日以 前实 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地 址的 投票 视为 有效 投票。 (4)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 合下列 条件 方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③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 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应 当高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重新 以通 讯 方式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仍 应满足 上述 第 4 条规 定的 条件 , 重 新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再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仍 应 满足 “1、 现场 开会 ” 的 相 关规定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 或策略 ;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程 序以 及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2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 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的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天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有 10 天的 间隔 期, 但 是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发 生 变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但是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 生变 化。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 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与 基金总 份额 之比 。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 召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律 师见证 或公 证员 公正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或 核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 述第 (三 ) 款 第 3 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会 议 的,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23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二天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全程 予以 公证 。 (七)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一份基金 份额具有 一票表 决权,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委托 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百 分之五十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 列 (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书 面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 合法律 、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视为 无效 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及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24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 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全 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经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在 至少自 生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是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 还 应当 同时 公 告公证 机关 的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五、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能 通 过协商 或 调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或调 解解 决 ; 如 各方 当 事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 解决或 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予 以仲裁 。 六、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以及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与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盖 章以 及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至 本基 金清 算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并公 告之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依法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即 表示对 本基 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25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对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五份 , 除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银 监会 各持 一份 外 , 基金合 同每 一签约 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等 办公 场所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七、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2、修改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并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并 生效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的 。 (2) 基金 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无其 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六个 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 他 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在六个 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利 及义 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2、只有在 本基金终 止并完 成清算的 情形下,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予以 公告后 本基金 合 同方能 终止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26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字(86 )175 号 注册资 本:252.20 亿 元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 基金 托 管业务 。 代办 开放 式基 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 务及 经中国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国 银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27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 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和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 券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否 擅自 动 用 基金 财产 、 是否 按时 将 分配给 各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基金 清算 总账户 、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 理等 行为 和事 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 应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28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 财 产 保 管的 原则 (1)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所有 资产,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保管责 任。除 依 据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任何 一 方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 所 得 利益归 于 基 金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 将其 固 有资产 与 基 金财 产 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产 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2)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本 基金财产 与自有资 产严格 分开,为 基金设立 独立 的 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否 则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 2、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基金 设立募集 期满,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设 立募集 的全部资 金存入该 基金的 募 集专 户 (也为验 资户) ;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 有 效 。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验资 报告出具 后,基金 合同生 效前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应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收到 资金 书面 确认 函。 (3)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29 (1)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基金管 理人予以 配合并 提供相 关 资料。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或授 权,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4)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中 国银 监会的 其他 规定 。 4、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设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或中 国银 监会 申请本 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以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负 责债 券的 交收 及资金 的清 算。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基金 资金结算账户,代理 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 务。如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内 有其他 开户 的要 求, 按要 求办理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均 不得 将证 券账 户出借 与转 让,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6、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必 须与 其他 基 金的实 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7、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 合 同 的签署 与合 同的 保管 (1)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30 (2)因基 金管理人 将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 合同在 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 于抵质 押 、 担 保或 债权 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3)因基 金托管人 将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重大 合同在 未经管理 人同意的 情况下 ,用于 抵 质押 、 担 保或 债权 转让 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免 责。 8、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需 要开 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办理和 使 用。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9、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以加密 传真或其 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将估 值表 的电 子文 档 发送给 托管 人进 行逐 项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 根据 《运作 办 法》 ,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则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登 记结算 机构 处取 得, 并以 书 面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 输 数据文 件、 电子光 盘文 件 、 纸 文件 ) 形式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保 存基 金管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31 理人交 来的 上述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中所 有信 息保 密 , 除 有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以外 , 不 得向 任 何第三 方 (包 括托 管人 股 东单位 、 分公 司 、 子 公司 等关联 单位 ) 泄露 。 如发 生托管 人泄 露基 金持有 人名 册信 息而 造成 基金持 有人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争议 的 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1、双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会 , 并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 2、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32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 :30~21 :00,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133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7 年 3 月 1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 2017 年 3 月 2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方 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三)2017 年 3 月 29 日 发布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四)2017 年 4 月 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中 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五) 2017 年 4 月 24 日 发 布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六) 2017 年 5 月 1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财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七)2017 年 6 月 3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青 岛分 公司 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134 告。 (八) 2017 年 6 月 16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上海 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九) 2017 年 6 月 2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浙 江 金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2017 年 7 月 20 日 发 布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十一 ) 2017 年 7 月 2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南 京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2017 年 8 月 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民 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 2017 年 8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 年 度报告 。 (十四 )2017 年 9 月 7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通 华财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五 )2017 年 9 月 29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2、《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135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 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