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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阿尔法定开混合(005280)

安信阿尔法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信稳健 阿尔法定期开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84 号文 注册 ,并 根 据 2017 年 5 月 12 日机构部函[2017]1166
号文进行募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投资于证
券 、 期货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
前, 投资者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另
外, 本基 金还 将面 临市 场中 性策 略产 品的 风格 风险 、 投资 策略 有效 性风 险、 量化 模型 及金 融
数据 的风 险、 发起 式基 金自 动终 止的 风险 、 因投 资股 指期 货面 临的 杠杆 风险 、 基差 风险 、 展
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 到期日风险 、 对手方风险、 连带风
险、 未平仓 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险等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特殊类型的混合型基金, 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
此相对股票基金和一般的混 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绝对收
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招募说明书 2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发 起 式资 金提 供 方 等情 形 导致 被动 达 到或 超过 50% 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 《 运作 办法》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条件募集、 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并于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招募说明书 6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 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 人员的 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 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 人员 23、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 机构 : 指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招募说明书 7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方式 39、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 (不 含 该日 ) 之间 期间 , 之 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40、 开放 期: 指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 , 每个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招募说明书 8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 则》 :指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9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 续经营 联系人: 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 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 、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员 王连 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行 部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 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入 领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国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招募说明书 11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部副 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总裁 办公 室主 任、 理财 客户 部总 经理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裁 助理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 峰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色 部 经理 、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 色、 铁合 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党委书记, 五矿 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党委书记, 五矿资本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 东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本 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兼资 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五矿 经易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 事, 五矿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五矿 金牛 进出 口贸 易 (上 海)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五矿 鑫 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代永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深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执 行总 经理 、 深圳 市帕 拉丁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郭伟 喜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福云 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海 中科 合臣 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 英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 部, 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 副司长, 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国 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12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 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 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 保险系副教授、 副系主任、 主任, 保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保监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 员、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 长、 湖北 省政 府文 史研 究馆 馆员 等职 。 现任 武汉 大学 风险 研究 中心 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尹公 辉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历任 四川 建材 工业 学院 辅导 员、 学办 主任 , 中农 信 (香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法务 主管 ,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专 职律 师, 广东 华商 律师 事务 所专 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 威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港 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 现任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五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余斌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方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 现任安信证券股份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蒋牧 人先 生, 监事 , 法律 硕士 。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实 习律 师 、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 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廖维 坤先 生, 职工 监事 , 理学 学士 。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 设计 院电 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 师、 布吉 营业 部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稽核 总部 高级 经理 、 经纪 业务 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兼任安信乾盛 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 峰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公 司 财务 人员 ,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主招募说明书 13 管, 浦银 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张再 新先 生, 职工 监事 , 管理 学学 士。 历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 计, 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工会财务委员。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交易主管。 3、公司高管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 宇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 奇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上海 石化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 高级 经 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运 行部 襄理 、 市场 发展 部高 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 理, 南方 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 筹备 组成 员;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 晖女 士, 督察 长, 文学 学士 。 历任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处 长, 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招募说明书 14 资部 总监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今, 任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今,任安 信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任 安信量 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 简历同上 。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 权益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 良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杨凯 玮先 生, 台湾 大学 土木 工程 学、 新竹 交通 大学 管理 学双 硕士 。 历任 台湾 国泰 人寿 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 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 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 15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 或职务之便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招募说明书 16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 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招募说明书 17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 建立 合规 、 高效 、 健全 、 制衡 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 监控风险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包括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业 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 投诉 、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公司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他 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单独核算。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 业务 执 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 格分 离,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适当 、 有效 的信 息沟 通机 制和 渠道 , 保证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招募说明书 18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 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 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 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61,996.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59%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5%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 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 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20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 所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 富所 托、 信 守承 诺” 的托 管核 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 品牌 体系 , 以“ 保护 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 一只 信托 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为 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 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 》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二 、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 长。 英国 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装 箱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行长、 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 先生 ,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 货币 银行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招募说明书 21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 路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行 长助 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 女士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 资格 。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 开发 者之 一, 具 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 险,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 核监 察室 ,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 预防 和控 制。 稽核 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招募说明书 22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规 程》 和招募说明书 23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 管资 产安 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 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 灾备 , 同时 , 每日 实时 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 备份 ,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 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应招募说明书 24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 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 例调 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思伶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 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变更 或 增减 销售 机构的公告。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电话:0755 -82509865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宋发根 三 、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 、陈立群 联系人 :李妍明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经 中国证监会[2015]2684 号文 注册 , 并根 据 2017 年 5 月 12 日机构部函[2017]1166 号文进行募集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三、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 , 在与 基金管理人 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 基金管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 基金管理人 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招募说明书 28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 调整销售 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将会刊登 关于 本基金 调整销售 机构的公告 。 六、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 其中 , 发起 式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发 起资金持有期 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七、 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八 、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用 )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1.0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 )=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019.80 =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1.00 =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 则 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基金份额。 九、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的 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销售 机构 受理 认购 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 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 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 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 人。 3、认购 的限额 (1) 通过本基金 销售 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招募说明书 30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 进行 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 户单 笔首 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3)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 元( 含认 购费 ) ,网 上直 销单 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 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除外)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十、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 份额 以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项 账户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结 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 金提 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同时 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招募说明书 3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 期的首 日 (不 含该 日) 之间 的 期间 , 之后 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 期 之间 的期 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 每三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 每个 开放 期 所在 月份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所在 月份 在 后续 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 每个 开放 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 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 始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 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 计算 ,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 一个工作 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放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二 、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 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 、 申 购、 赎回开放 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 为开放期内每 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 管理人 应 最迟在开放期前 2 日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 与结束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开放期最 后一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招募说明书 35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本基金 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进行 申购 , 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进 行申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 元( 含申 购费 )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暂不设 上限, 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作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招募说明书 36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M <1000 万元 1.30%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登记 和销 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存续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0% 7 个自然日 ≤L<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L<365 个自然日 0.50%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然日 0.25% L≥730 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100% 归入 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过 30 天(含 30 天) 但少 于 90 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7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过 90 天(含 90 天)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 归入基金资产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八、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25 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 1.3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 (1+1.30% )=246,791.71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791.71=3,208.29 元 申购份额=246,791.71/1.0520=234,592.8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可得 到 234,592.8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8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 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 0.25%=60.5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60.50=24,139.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2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4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139.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放期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次 日, 披露 开放 期最 后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 开放期 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九 、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招募说明书 3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开放 期内因 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 开放 期将 按不可抗力 而暂停申购 的 时间 相应顺延 。 十一 、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40 4、开放期 内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 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赎回的时间 相应顺延 。 十 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招募说明书 41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 ,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4)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个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 42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 以上暂停 及恢复基金申购 与 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 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 。 开放 期 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 定执行 。 十 四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七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九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完全对冲市场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 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 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 —120 %之 间。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卖出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 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开放 期内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第( 一) 项、 第( 三) 项、 第( 五) 项及第( 七) 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45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market-neutral )策略,通过量化模型优选出股票多头组合, 并通过股指期货等对冲工具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 获取稳健的阿尔法收益。 同时辅以其他绝 对收益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货币供应量、 市场估值水平、 宏观政策导向以及市场氛围 等因 素的 分析 , 形成 对大 类资 产收 益率 在不 同市 场周 期的 预测 和判 断, 从而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 Alpha 多因 子模 型, 从多 维度 对个 股进 行综 合评 分。 该多 因子 模型 的因 子库中包括行业和公司的基本面因子、 盈利预期因子、 技术面因子以及各类风格因子等。 通 过持 续跟 踪不 同 因子 的表 现, 力图 寻 找长 期有 效 因子 ,并 结 合风 险模 型和 优化 模 型, 构建 Alpha 股票组合。 本基金还将运用事件驱动、 行业轮动等策略模型进行股票投资, 还可捕捉包括新股发行、 增发或配股在内的重大投资机会,增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波动。 (三)对冲策略 现阶段本基金主要使用股指期 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对冲比率、 期现市 场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对冲的股指期货合约手数, 并对风险敞口进行实时跟踪与动态调 整。 未来随着监管的放开及其他对冲工具的出现,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对冲效果、对冲成本、 对冲工具流动性各方面因素,选择最佳的对冲手段与对冲策略。 (四)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期现套利、 股指期货跨期套利、 高频交易等绝对收益策略, 达到投资策略 多元化的目的,进一步平抑本基金的收益波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 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 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水平及变化情况, 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 进行定量评价。 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招募说明书 46 针对可转债投资,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 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 同时, 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相关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 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1)传统可转 换债券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换债券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 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含权债券, 它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 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所不具备的股性。 在股票市场下跌时, 可转换债券由于受到纯债价 值的 支撑 , 一般 不会 跌破 其债 券价 值部 分; 在股 票市 场上 涨时 , 又 由于 内生 的期 权属 性, 可 转换债券可分享正股股票上涨的收益。 合理地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双重特征, 可在 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 值分 析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上, 精选 个 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企业基本面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采取定性分析 (经济周期、 行业地位 、 竞争优势、 治 理结构等)与定量分析(P/B 、P/E 、PEG 等) 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可 转换 债 券对 应的 标的 股 票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标的股票, 达到分享正股上涨收益 的目的。 理论价值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条款, 根据其标的股票股价的波动率 水平、分红率、市场的基准利率、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当前股价水平等因素,运用 BS 模型以及蒙特卡洛模型等,计算期权 价值,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分为纯债价值和期权价值。其中纯债价值由当期贴现利率水平、 债券的信用评级、 剩余期限等因素决定, 其中关键因素是当期贴现利率水平。 当期贴现利率 水平与宏观经济走势、 债券市场供求关系、 市场资金面情况、 物价 水平预期紧密相关。 期权 价值主要与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基本面、 公司股价历史波动率 、 分红率、 市场基 准利率和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相关。 一般而言, 股价波动率越高 、 分红率越高、 剩余期限 越长,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就越高。 纯债价值加期权价值即得到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 值。 本基 金将 针对 标的 股票 从定 价时 点 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的不同价格路径,重复上述步骤,取均值后得到最终的理论价值。 招募说明书 47 此外 , 可转 换债 券一 般设 置提 前赎 回、 向下 修正 转股 价、 提前 回售 等条 款, 因此 还内 含 了其 他期 权, 包括 转股 权, 赎回 权, 回售 权以 及转 股价 向下 修正 权 。 其中 转股 权和 回售 权属 于投资者的多头期权, 而转股价向下修正权和赎回权则属于发债主体的多头期权。 因此, 可 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可表达为: 可转换债券理论价值= 纯债价值+ 期权价值+ 回售 权 价值- 赎回权价值- 转股价向下修正权 价值 本基金将理论价值作为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参考, 并 与市场真实价格进行比较。 如果 理论价值显著高于当前价格, 说明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低估, 如果理论价值显著低于当前价 格,显示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高估。 (3)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本基金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走向 , 选择 相应 券种 , 从而 获取 较 高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将 根 据可 转换 债券 的 底价 溢价 率和 到期 收 益率 来判 断 其债 性, 根 据可 转换 债券 的平 价 溢价 率和 Delta 系数(转债价格对标的股票价格的敏感性)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并在对可转换债 券条 款、 发行 人基 本面 要素 、 正 股估值水平与盈利成长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股票 市场与债券市场的预期相对风险收益, 选择时机相应投资于期权价值低估或纯债价值低估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4)低风险套利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两类套利机会: 一方面, 在可转换债 券的 转股 期内 , 当转 股溢 价率 为负 时, 可以 买入 可转 换债 券并 及时 转股 , 然后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股 票, 以获 取套 利收 益; 另一 方面 , 在可 转换 债券 发行 期内 , 当可 转换 债券 的优 先配 售条 款具有吸引力时,可以买入股票并配售可转换债券, 待其上市后再卖出,以获取收 益。 (5)条款搏弈策略 通常 情况 下, 国内 可转 换债 券均 设有 一些 特殊 条款 , 如修 正条 款、 回售 条款 、 赎回 条款 等。 修正 条款 给予 发行 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 格的 权利 , 有利 于提 升可 转换 债券 的期 权价 值, 对 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 有时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换债券价格的上涨; 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 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 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换债券安 全边际的重要因素之一; 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权利, 如发行人 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 招募说明书 48 换债券的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 资机会。 (6)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即是一种附认 股权证的公司债, 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和 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传统可转换债券的本质区别在于上市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但是 , 不论 是认 股权 证还 是标 的股 票, 与传 统可 转换 债券 内含 的期 权之 间都 具有 很强 的相 关 性。因此,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传统可转换债券的部分特征, 甚至也可以构造出类可转换债券品种。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与传 统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类似。 本基金将综合分 析纯债部分的收益性、 流动性, 以及发债公司基本面等情况, 以此为基础判断纯债部分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 本基 金将 通过 调整 纯债 和认 股权 证或 标的 股票 之间 的比 例, 来组 合成 不同 风 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换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 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特别 注重 资产 支持 证券 品种 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 管理 , 本着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确定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别 资产 的合 理配 置比 例, 保证 本金 相对 安全 和基 金资 产 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比 例 范 围 在 80%-120% 之间。其中 :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 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招募说明书 49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招募说明书 50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6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7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前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3)、(13)、( 17 ) 、( 1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5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是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 一年 期人 民币 存款 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 投资 回报 。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 近似 理解 为定 息产 品, 而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较符 合本 基 金的 预期 。 因此 , 本基 金采 用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与本 基 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本基 金认 为, 该业 绩比 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上及 时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但高于债券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通过 采用 多种 绝对 收益 策略 剥离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因此 相对 股票 基金 和 一般的混 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 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招募说明书 52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招募说明书 55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56 四 、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 57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59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 期货 公司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招募说明书 61 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 管理人 的 管理 费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基 本管 理 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 加管 理费 之和 。其 中 ,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如 下: (1) 基金基本 管理费 本基金 的 基本 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基本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基本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基本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 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63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附加 管理费 是在每一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 按照 “新 高法原则 ” 提 取超额收益的 10% 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 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 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必须超过 以往 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 孰高者, 基金 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附加管理费=(P P ) 10% S A B A ? ? ? 其中: A P 为提取评价日提 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P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提取 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1 n i ? ? 第 i 次基金份额分红*第 i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B P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以往开 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B P 为 1 A S 为提取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 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提取 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 日期的 折算 因子为相应日期( 包括 当日) 之前 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 系数= 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67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 (可 以包 括基 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 研 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 临时报告 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70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 、 期货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 、期货市场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股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此外 , 回购 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 况、 世行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 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 开放期内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1) 非开放日不能 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 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 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 日 之间 的期 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 在非开 放 日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3) 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策略来实现绝对收益, 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剥离基金的系 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4) 卖空风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招募说明书 74 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 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 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 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5) 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量化选股模型进行选择, 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者 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 但是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 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6) 量化模型 及金融数据的风险 本基金 应用量化模型和外部提供商的金融数据协助进行量化选股。 由于量化模型是基于 过往投资实践的知识开发的, 面对不断变换的市 场环 境, 模型 内在 遵循 的理 论方 法也 在 不断 完善 发展 中; 模型 的部 分具 体设 定依 赖于 过往 经验 认知 , 参数 假设 的变 动可 能影 响模 型的 整 体效果稳定性 ; 模型效果的验证依赖于历史数据,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市场环境的 变化,影响依靠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达到其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通过 采集 金融 数据 , 数量 化地 分析 股票 及投 资建 议。 数据 通常 来源 于不 同的 数据 提供 商, 且在 进行 数据 清洗 、 加工 后作 为量 化模 型的 输入 变量 。 采集 到的 原始 金融 数据 的错 误或不完整、 预处理 过程中的缺陷都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 形成数据风险, 对 基金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 (7) 股指期货 特有的风险 杠杆 风险 : 因股 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 更大 的收 益 波动。 基差风险 : 在利 用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系统风险 时 ,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 存在 基差 风险 , 在股 指期 货合 约展 期操 作时 ,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 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 展期 操作 , 平仓 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 不佳 、 交易 量不 足 时, 将会 导致 展期 操作 执 行难 度提 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 从而 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利的 影响 。 期货 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 管理要求高。当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招募说明书 75 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 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 具有 到期 日风 险。 对手 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 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 强行 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 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 、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 原因 , 基金 资产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无法继续持有, 基金资产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 发起式 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 是发 起式 基金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6 二、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一)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的约定 。 (二 )流动性 风险评估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投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时, 因投 资者 赎回 导致 基金 规模 下降 而使 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 的风险。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 期货市场 , 在投资运作 过程 中, 为有 效应 对和 处理 本基 金 在开放期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 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 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 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 降低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 巨额 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 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个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个 工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招募说明书 77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或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 、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 是销售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 销售 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招募说明书 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一 。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二 。 招募说明书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2、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 账单 。 3、 每月 结束 后, 基金 管 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 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 定 期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 网 上理 财服 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招募说明书 83 4、 在线 客服 : 投资 者可 以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 与客 服代 表进 行在 线 咨询互动。 四 、 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 电 子邮 件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 、 信 息订 阅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前 ,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 关于 申请 募集注册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条件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转融 通以 及基 金 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88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 90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91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招募说明书 92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招募说明书 93 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招募说明书 94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招募说明书 95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 96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招募说明书 9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招募说明书 98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99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位于 北京 市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 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100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招募说明书 102 有价 证券 ;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离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投资对象等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 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 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 —120 %之 间。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卖出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招募说明书 103 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 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开放 期内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 易指 引》 第五 条第( 一) 项、 第( 三) 项、 第( 五) 项及第( 七) 项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比 例 范 围 在 80%-120% 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 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04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7)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前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3)、 13)、 17)、 18)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所述禁止行为政策作出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政策 的调 整或 修改 对本 基金 的效 力并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 账目招募说明书 106 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不属 于本 款规 定的 “定 期 存款”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制定 或修 改新 的定 期 存款 投资 政策 ,基 金 公司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4)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 流程 、 岗位 职责 、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 防范 有关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 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其职责的前提 下,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为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 方式 、 邮寄 地址 、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 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帐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 帐户 。 2)银 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存款 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投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致 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帐 或 者投 资指 令执 行差 错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 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 因)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询 证, 并在 询证 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通 过特 快专 递 将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或 其他 存款 证明 原件招募说明书 109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 询问 。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 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 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经与定 期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 有利率计提利息, 因 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行 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开 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 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招募说明书 110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在与新的交易对手发生交易的 3 个交易日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规 、 监管 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招募说明书 111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招募说明书 112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完整地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113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的损 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 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财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事 人外 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 基金募集金额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招募说明书 114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申请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按 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招募说明书 115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有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市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