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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旺债券A(004222)

金信民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信 民旺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十月


重 要 提 示 金信 民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2016 年 11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08 号文注册募集 , 并 于 2017 年 8 月 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机 构 部 函 [2017]1937 号 文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收益 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提 供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融 工 具,投 资者 购买基 金,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也 可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之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投 资决策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 遇到的 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风险 ,投 资对象 或对手 方违约 引发 的信用 风险, 投资对 象流 动性不 足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公 开发行 的方 式发 行 的债券 。由 于不能 公开交 易,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风 险。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受 市场流 动性所 限, 本基金 可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期 收益和 风险 水平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票 型 和 混合型 基 金,属 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 收益的 基金产 品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本基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 ,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净 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的业 绩表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5 四、基金 托管人 .................................................................................................................................... 1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6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22 七、基金 的募集 .................................................................................................................................... 22 八、基金 备案与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 2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27 十、基金 的投资 .................................................................................................................................... 37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44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4 十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4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 51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2 十 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3 十七、风 险揭示 .................................................................................................................................... 58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61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3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摘 要 ........................................................................................................ 76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91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91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91 1 一、 绪言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金信民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 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基 金相关 的设计 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任 何 文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基 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 民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金信 民旺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及对 本 基 金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2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 之 《 金信 民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 书 :指《 金信民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金信民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 根 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正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 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3 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 构: 指 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金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金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8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4 、T+n 日:指自T 日 起 第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T 日)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金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 要4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4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45 、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用 、申 购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 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8 、 销售服 务费 :指 本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该笔 费用 从基 金 财产中计提,属于基 金的 营运费用 49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过程 53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等 54 、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 式,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56 、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住所: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1502 (四)法定代表人: 殷克 胜 (五)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六)注册资本:壹 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 十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66-2866


( 十一)联系人: 陈 瑾 ( 十二 )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旗 下 管 理 多 只 公 募 基 金 : 包括金信 新 能源汽 车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金 信转型 创新 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金信智 能中 国 202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信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金信 深圳 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金 信多 策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信 民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金 信 民 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 公司注 册资 本比 例 深圳市卓 越创业 投资有 限 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 信托有 限责任 公 司 31% 深圳市巨 财汇投 资有限 公 司 28.5% 殷克胜 6.5%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人员 情况 6 (一)董事、监事 及 高 管 人 员 介 绍 1 、 董事 张 彦 先 生 ,董 事 长 ,中 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 专 业研 究生 ,20 余 年 资 本市 场 从业 经 验 , 曾任 安 徽 经济干 部管 理学 院 研究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经理 、经理 、副总 经理 ,安 徽 国元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裁, 安徽国 元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总 裁、监 事长, 现任 安徽 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 。 殷克胜先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 经 济学 博 士, 20 余 年 资 本 市场 从 业经 验 。曾 任 鹏 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裁, 深圳前 海金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金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 德先 生, 董事 ,曾任 中信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产 品经 理、 上海 浦发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 南 山支行 综合 部经 理 、深圳 市不动 产融 资担保 股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现 任卓越 金融 控股 集团主任助理。 宋 思颖 女士 ,董 事,现 任金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 任北 京普天 太力 通讯 公司 市 场 部主管 、搜 狐公司 公关总 监、金 鹰基 金管理 公司品 牌电商 部总 监 、金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 黄 元 生 先 生, 独 立 董事 ,中 山 大 学 企业 管 理 专业 研究 生 ,10 余 年 会计 从 业经 验 、 审 计从 业 经 验,曾任 广 东省地 质局水 文二队 会计 员、中 山大学 管理学 院教 师、 广 州万隆 康正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公司所长,现 任广 州南永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 公司副所长。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 , 中国 科 技 大 学 管理科 学 与 工程 专 业 博士, 曾任安徽蚌 埠手表厂副科 长 、安徽 蚌埠 职工大 学教师 、安徽 经济 管理学 院讲师 , 现任 中国 科技大 学管理 学院统 计金 融学 副教授。 王 苏 生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北 京 大 学 国际 金 融 法法 学博 士 , 民 主党 派成员 ,10 余 年资本市场 从 业经验 ,曾任 君安 证券项 目经理 、特 区证券 营业部 经理、 英大 证券营 业部经 理、 中 瑞创 业基 金公司总经理,现任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 深 圳 ) 教 授 、 深圳市公共管理学 会会 长。 2 、 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 中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 士 ,10 余 年审计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审计 项目 经 理 ,现任卓 越置业 集团有 限 公司审计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朱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汉大学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 , 曾任恒 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软件开发工程师 、 前 海开源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 术 部 总 监助 理 , 现任金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运作保 障部总 监。 3 、 高级管理人员 殷 克 胜先 生, 总经 理 , 中共 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20 余 年 资本 市场 从业 经验 。曾 任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经理 ,金 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圳 前海金 鹰资产 管理 有限7 公司董事长。现任金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宋 思颖 女士 ,副 总经理 ,学士 , 历任 北京 普天太 力通 讯公 司市 场部 主管、 搜狐 公司 公关 总 监、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品牌电商部总监、 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助理。 段 卓立 先生 , 督 察长, 法律 硕士 ,历 任北 汽福田 汽车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办公 室文 秘、 信 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员、 农银 汇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规 专员、 前海开 源资 产管 理(深圳)有限公司 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拟任 基 金 经 理 周 余先 生,北 京大学 信号与 信息 处理专 业硕士 ,具有 十 余 年证券 投资管理 经验 。曾任 香 港 汇 丰银行 全球金 融市场 部交 易员、 国投瑞 银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员、 中国银 行总 行投资 经理兼 宏 观 经济分 析师、 诺安基 金管 理公司 投资经 理、太 平洋 证券资 产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监 , 现任金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 监。 (三)本公司公募基 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主席 , 公 司 总 经 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 周余先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总监 。 (四)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 行以下职责: ( 一)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 宜; (二)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四)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五)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证 券 投 资; (六)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七)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八)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8 (九)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十)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十一)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十二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 泄露; (十三)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十四)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十五 )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十六)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十七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 复印件; (十八)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十九 )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二十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二十 一)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 二十 二)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 二十 三)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二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十六)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二十七)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9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 诺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 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 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不 得将 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 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 一)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人、受 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 三)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10 ( 一)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为 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作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理 风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作 风险 ,确 保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 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 对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总揽和指导,内部控 制大 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 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 施等内容。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 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 应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并 通过 切实 可行 的 措施来实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应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门 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性 ,运 用科 学化 的 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订 了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 务 会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括 凭证 制度 、复 核制 度、账 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制 度和 程序 、基 金 财 务清算 制度 和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批 制度和 费用 报销管 理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 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11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定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 险控 制的具体制度、风险 控制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墙 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 提名 ,董事会聘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享 有充 分的 知情 权 和 独立的 调查 权。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司 董事会 以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权 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董 事报 送工作 报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会 议上报 告基 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门 ,具 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作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 和工 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部 稽核 管理 办法 、内 部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检 查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的 情况; 检查 公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执 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 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业 务特 点设 置内 部机 构,并 在此 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进 、严 密有 效的 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 公司 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责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监督 、审 查和公 司的 审计 工作 。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运 作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监 督 检查, 协助 董事会 建立并 有效维 持公 司内部 控制系 统,对 公司 经营中 的风险 进行研 究、 分析 和 评估, 并提 出风险 防范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规 范健康 发展 。 审计 与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的基 本职能为: (1 )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制 度 体 系 。 (2 ) 审 查、 评 价 公司 基金 投 资 管 理 制度 、 市 场营销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 理制度 等 各 项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合 理性和有效性。 (3 ) 检 查和 评 价 公司 管理 和 资 产 经 营、 基 金 管理和 资 产 经 营 中对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 基金 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 况, 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 正方 案。 12 (4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听 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汇 报 。 (5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6 ) 评 估公 司 管 理和 基金 管 理 中 存 在或 潜 在 的风险 , 检 查 和 评价 公 司 各项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 改进 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 报 告 程 序 , 与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 (9 ) 董 事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事 项 。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长 作为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的 执行 机构 ,对 董事会 负责 ,按 照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进 行 工 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 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监察 稽核 部层 次对 公司 的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 控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在总经 理的 领 导下 ,研究 并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投 资战略 和投资 策略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从 而 达 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的 目 的。其在风险控制中 主要 职责为: (1 ) 研 究 并 确 立 公 司 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 方 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现 金 、 债 券 和 股 票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 (4 )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拟 订 的 投 资 原 则 , 对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 (5 ) 对 超 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 作 出 决 定 。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 的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 监督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 责是: (1 ) 根 据各 项 风 险的 产生 环 节 , 和 相关 的 业 务部门 一 起 , 共 同制 定 对 风险的 事 前 防 范 和 事 后审查方案; (2 )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 能 ; (3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案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与 稽 核 , 并 向 总 经 理 汇 报 。 3 、 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各 部门 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的 风险 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控 制。 公司 各部 门 根据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1 ) 一 线岗 位 双 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 监督 ; 直 接与交 易 、 资 金 、电 脑 系 统、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 行双人负责;属于单 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强 化后 续的监督机制; (2 ) 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关键 部 门 和 相 关岗 位 之 间建立 重 要 业 务 凭 据 顺 畅传递 的渠 道,各 部门和 岗位分 别在 自己的 授权范 围内承 担各 自的职 责,将 风险控 制在 最小13 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内 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 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招商 银 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行长:田 惠宇 资产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 部信息 披露负 责 人:张燕 2 、发展概 况 招商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 国第一 家 完全由企 业法人 持股的 股 份制商业 银 行,总行 设在深 圳。自 成 立以来, 招商银 行先后 进 行了三次 增资扩 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600036 ),是 国 内第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准上 市的公 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 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 港联交所 挂牌交 易 (股票代 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 配 售,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集 团总资 产 61,996.90 亿元 人民币, 高级 法下资本 充足率 14.59% ,权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1.85% 。 2002 年 8 月,招 商银行 成 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更名为 资 产托管部 ,下设 业务管 理 室、产品 管理室 、业务 营 运室、稽 核监察 室、基 金 外包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 人民银行 和中国 证监会 批 准获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 内 第一家获 得该项 业务资 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 正式办理 基金托 管 业务。招 商银行 作为托 管 业务资质 最全的 商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受托投 资管理 托14 管、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QFII )、全国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保险资 金 托管、企 业年金 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 确立“ 因势而 变 、先您所 想”的 托管理 念 和“财富 所托、 信守承 诺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6S 托 管 银行”品 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业 务、保 护您的 财 富”为历 史使命 ,不 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 和 产品:在 业内率 先推出 “ 网上托管 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系统 和 “6 心”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发布 私募基 金绩效 分 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 托 管银行网 站,成 功 托管国内 第一只 券商集 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 计 划 、第一 只股权 私募 基金、第 一家实 现货币 市 场基金赎 回资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金专 户理财 、第一 家 大小非解 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 向全面 投 资者服务 机构的 转变, 得 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持 续稳健发 展,社 会影响 力 不断提升, 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 专业银 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 行荣膺 《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 银 行奖”, 成为国 内 唯一获奖 项国内 托管银 行 ;“托管 通”获 得国内 《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 产管理 【金贝 奖 】“最佳 资产托 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 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 能网上托 管银行 2.0 ”荣 获《银行 家》2017 中 国金融创 新“十 佳金融 产 品创新奖 ” 。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招 商局能 源运输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装箱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曾 任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 总裁 助理、 总经济 师、副 总裁 ,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 长、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市 分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行 行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行行长。 王良 先生 , 本行 副 行长 , 货币 银行 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 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 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 北 京 分 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环 支行 行 长助 理、 副 行 长、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 控制 部总 经 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 长助 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 行长(主持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2012 年 6 月至15 2013 年 11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 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 姜 然女 士,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 部 总经 理, 大学本 科毕 业,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先后 供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 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市分行 , 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等职。 是 国 内 首 家推 出 的 网上托 管 银 行 的 主要 设 计 、开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0 余 年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从 业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累 计托管 301 只开放式 基金 。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目标 确保托管 业务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范 运作 的经营思 想和经 营理念 ; 形成科学 合理的 决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监 督机制 ,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 险,确保 托管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 整;建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堵塞漏 洞、消 除 隐患,保 证业务 稳健运 行 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 托 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及 时;确 保 内控机制 、体制 的不断 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 度、流 程 的不断完 善。 2 、 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业务 建 立三级内 控风 险 防范体 系 : 一级风险 防范是 在总行 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 防和控 制 。 二级防范 是总行 资产托 管 部设立稽 核监察 室,负 责 部门内部 风险预 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室 在总经理 室直接 领导下 , 独立于部 门内其 他业务 室 和托管分 部、分 行资产 托 管业务主 管部门 , 对各岗位 、各业 务室、 各 分部、各 项业务 中的风 险 控制情况 实施监 督,及 时 发现内部 控制缺 陷,提出 整改方 案,跟 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 防范是 总行资 产 托管部在 专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遵 循内控 制衡原 则 ,监督制 衡的 形式和方 式视业 务的风 险 程度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 和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室 和岗位, 并由 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 种风险, 托管组 织体系 的 构成、内 部管16 理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 范 风险、审 慎经营 为出发 点 ,应当体 现“内 控优先 ” 的要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 对独立, 不同托 管资产 之 间、托管 资产 和自有资 产之间 应当分 离 。内部控 制的检 查、评 价 部门应当 独立于 内部控 制 的建立和 执行部 门,稽核 监察室 应保持 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门 内部控 制工作 进 行评价和 检查。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 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部控 制存在 的 问题应当 能够得 到及时 的 反馈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 应我行 托管业 务 风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随 着托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 改 变及时进 行修订 和完善 。 内部控制 应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 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外 部环境 的 改变及时 进行相 应的修 订 和完善。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 营运、稽 核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 上 适当分离 ,办 公网和业 务网分 离,部 门 业务网和 全行业 务网分 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目 的 。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在全面 控制的 基 础上,关 注重要 托管业 务 事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在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权 责分配 、 业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 监 督,同时 兼顾运 营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权衡 托管业 务 的实施成 本与预 期效益 , 以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 制措施 (1)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制 定 了《招商 银行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管 理办法》 、《招 商银行 资 产托管业 务内控 管理办 法 》、《招 商银行 基金托 管 业务操作 规程》 和 等一系列 规章制 度,从 资 产托管业 务操作 流程、 会 计核算、 岗位管 理、档 案 管理、保 密管理 和 信息管理 等方面 ,保证 资 产托管业 务科学 化、制 度 化、规范 化运作 。为保 障 托管资产 安全和 托 管业务正 常运作 ,切实 维 护托管业 务各当 事人的 利 益,避免 托管业 务危机 事 件发生或 确保危 机 事件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有效 地处理 ,招商 银 行还制定 了《招 商银行 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 应 急处理办 法》, 并建立 了 灾难备份 中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 心进行备 份,确 保 灾难发生 时,托 管业务 能 迅速恢复 和不间 断运行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托管 机构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7 法定 代 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10-66105799


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一)直 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金 融 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联系方式: 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方式 :0755-82558103 18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 人:凌顺 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方式 :021-5450999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5)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方式: 021-20665952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联系方式 :010-6083899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7)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方式 :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 : 95548 19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8)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韩钰 联系方式 :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9)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方式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 李春芳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深 圳市金 斧子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F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陈茹 联系方式 :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12)武 汉市伯 嘉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20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公司网址 : www.buyfunds.cn (13)上 海攀赢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闸北 区 广中西路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 人:田 为奇 联系人: 吴云强 联系方式 :021-6888931 客服电话 : 021-68889082 公司网址 :www.pytz.cn (14)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刘阳坤 联系方式 :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联系方式 :010-89189288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16)上 海万得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孙骏 联系方式 :021-51327185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21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17)广 发期货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罗 满生 联系人: 黄福辉 联系方式 :020-38456888 客服电话 :95105826 公司网址 :http://www.gfqh.com.cn/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具体名 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可增减 、变 更发售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 金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秘 书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3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 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四、律师 事务所 与经办 律 师


律师事务 所名称 : 上海 市海华永 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华阳 路 112 号2 号楼 东虹桥 法 律服务园 区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东 方 路 69 号裕 景国际 商务广 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 梁丽 金、张 兰 联系人: 张兰


五 、会计 师事务 所和经 办 注册会计 师








会计 师事务 所名称 : 普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 所(特殊 普通合 伙)


22 住所(办 公地址 ): 上 海 市黄浦区 湖滨路202 号 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 师: 薛 竞、曹 阳 联系人: 曹阳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 据认购 费用、 申 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 取 方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同 的类 别,各基 金份额 类别代 码 不同 。收 取认( 申)购 费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的 ,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不 收取认( 申)购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对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 代码。 由 于基金费 用的不 同,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该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 该类基金 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购 、 申购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 别 之间不得 互相转 换。 投资者可 通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直销中 心柜台 、直销 电 子交易系 统(包 括网上 交 易系统、 电话 交易系统 、基金 管理人 另 行公告的 其他电 子交易 系 统等)与 其他销 售机构 办 理本基金 A 、C 类 基金份额 相关业 务。


在不违 法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规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情 况 下,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增 加、减少 或调整 基金份 额 类别设置 ,调整 基 金份额分 类办法 及规则 等 ,调整实 施之日 前基金 管 理人需履 行适当 程序,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11 月30 日证监许 可[2016]2908 号 文注 册公 开募集 , 并于 2017 年 8 月3 日经 中国证 监会机 构 部函[2017]1937 号 文延期募 集备案 。 23 一、基 金 类 别 、 运 作 方 式及 存 续期 间


基金类别 :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存续期间 :不定 期 二、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 和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销 售机构 ( 包括直销 和其 他销售机 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公开 发售 。 三、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期 限为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销 售情况在 募 集期 限内适 当 延长或缩 短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时 公 告。 四、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 集不设 募集规 模 上限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发 售情况对 本基金 的发售 进 行规模控 制,具 体规定 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和发 起资金 提供方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其他投资 人。 六、 基金 份 额 面值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 份 额初始面 值均为 人民币1.00 元 , 按面值 发售。 七、认购 费用及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一) 认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取 基金认 购费用 。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 取认购费 ,投 资者可以 多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费 率按每 笔认购 申 请单独计 算 。本 基金份 额 对通过直 销柜台 认 购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 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 实施差 别 的认购费 率。具 体如下 : 24 (1 ) 认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6% 0%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 上述 认 购 费率 适 用 于 除 通过本 公司 直 销 柜台 认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以 外的 其 他 投资者。 (2 ) 特定 认 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24% 0%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 特定认 购费率 适 用于通过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认购本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 客户,包 括基 本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 养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 养老基金 等,具 体 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地方 社 会保障基 金;企 业年金 单 一计划以 及集合 计 划;企 业 年金理 事会委 托 的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 划 ;企业年 金养老 金产品 。 如未来出 现经养 老 基金监管 部门认 可的新 的 养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可 将其纳入 养老金 客 户范围。 本基金认 购费由 投资者 承 担,不列 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期 间发生 的 各项费用 。 (二)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 基金份 额的认 购份额计 算方法 当认购费 用适用 比例费 率 时,认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如下: 净认购金 额=认 购金额/ (1+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利 息)/1.00 当认购费 用适用 固定金 额 时,认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 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25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例:某投 资人( 非养老 金 客户)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如果募 集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 的利息 为 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A 类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 +5)/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 份 额,加上 认购资 金在募 集 期内获得 的利 息,可得 到9,945.36 份A 类基金 份额。 (2)C 类 基金份 额的认 购份额计 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 金额+ 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的C 类基金份 额,如 果募集 期 内认购资 金获 得的利息 为50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 计算如下 :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的 C 类 基 金份额, 加上认 购资金 在 募集期内 获得 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0.00 份C 类基 金份额 。 八、 投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 (一) 本 基金的 认购时 间 安排、投 资者认 购应提 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请 查 阅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和各销 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二) 认 购原则 1 、本基金 认购以 金额申 请。 2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3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用按 每笔认 购申请 单 独计算, 但已 受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 销。 (三) 认 购金额 限制 1 、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柜台 、直销 电 子交易系 统或本 基金其 他 销售机构 认购 A 类或C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 个基金账 户首次 认购单 笔 最低认购 金额( 含认购 费 ,下同) 均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每 笔 最低金额 均为 1,000 元 。 基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募集期 间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没有限 制 。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26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 的确认为准 。 九、 认购 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性 的确认 仅代表 确实 接受了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认购 申请的 成功确 认应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本基金 募集结 束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 者应 在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 十、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十一、 募 集 资 金 的 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 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八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且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 足募集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27 (一)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二)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三)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和销 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 方各 自 承 担。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 与赎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 放日 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二)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28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则 ( 一)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二)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三)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四)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 五)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的 总规 模限额 和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 高 限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应确保账户内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赎 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遇 证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29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生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 资人。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四)如未来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 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在 调整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 的金 额 投 资 者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 中 心 柜 台、 直 销 电子 交易 系 统 或 本基 金 其 他销 售机 构 认 购 A 类 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 单个 基 金 账户 首 次 申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金 额 ( 含申 购 费, 下 同 )均 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 额均为 1,00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投 资者将 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或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但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也 不 得 存 在 变 相 规 避 50% 比 例 要 求 的情形(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 过 50%的除外)。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 的 份额 单 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 售机构 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 , 则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份 额)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的 基金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 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公30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用 (一)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 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 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 每 笔申购申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 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 户 与 除 此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 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8% 0%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 上述 申 购 费率 适 用 于 除 通过本 公司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以 外的 其 他 投资者。 2 、特 定 申 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0.32% 0%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率 适用 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 包括 基 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金 等, 具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 委托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企业年 金养 老金产 品。如 未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可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 范围。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 (二)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内 1.5% 31 7 日(含)-1 年 0.1% 7 日(含)-30 日 0.1% 1 年(含)-2 年 0.05% 30 日(含) 以上 0% 2 年(含)以 上 0%


(注:赎 回份额 持有时 间 的计算, 以该份 额在登 记 日开始计 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 将赎回费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 少 于 3 个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等 于 或 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 持 续 持有 期 等于 或 长于 6 个月的 投 资 人, 将不 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的 25%计 入 基金 财 产 。以 上每 个 月 按 照 30 日 计算 。未 计 入 基 金财 产 的赎 回 费用 于 支 付 登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赎 回 费 用 于 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定期 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 五) 当本 基金 各类份 额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定。 七、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的 计 算 (一)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 费率 时,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 金额 时,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 老金 客户)投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 份 额 。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47,619,047.60 份 基 金 份 额 。 (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赎 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33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2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 基 金 10,00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成功 后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登记 权 益并 办 理登 记 手 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 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 三)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或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 五)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六)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因 技术 故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七)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本基 金总份额的 50%,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情 形时。 ( 八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34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第 (一 )、( 二) 、( 三) 、( 五)、 (六 )、 (八 )、 ( 九)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一)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 项。 (二)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 三)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四)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五)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六)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四)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二)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35 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赎回 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三)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 包 括但不限 于短信 、电子 邮 件或由基 金销售 机构通 知 等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十三、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 一)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二) 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应于 重 新 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6 (三)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 人 自行确定 公告增 加次数 , 在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四)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暂 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不 再 另行发布 重新开 放的公 告 。 十四、 基 金 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或 按法 律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执行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六、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 管费。 十 七、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八、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及质押和 转让 37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一并 冻 结,被冻 结部分 份额仍 然 参与收益 分 配。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办 理基金份 额的质 押或转 让 业务,并 制定 相应的业 务规则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交 易 方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 请 并由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 金管理人 拟受理 基金份 额 转让业务 的,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公告 的 业务规则 办理基 金份额 转 让业务。 十九、其 他 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违反 相 关法律法 规、不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产 生不利 影 响的前提 下, 根据具体 情况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对上述 申 购和赎回 的安排 进行补 充 和调整并 提前公 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主要 通 过主动 管理债 券组 合 ,同 时适当 投资于 具备 良好盈 利能力 的上市 公司所 发 行 的股票, 力争在 追求 基 金 资产稳定 增长基 础上为 投 资者取得 高于投 资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回报。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包 括 主 板、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 债、金融 债、企 业 债、公司 债、央 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同业 存 单、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 债 券)、次 级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国 债期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 但 需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38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取自上 而下的 方 法确定投 资组合 久期,结 合自下而 上的个 券选择 方 法构建债 券投资 组合。同 时在固 定收益 资 产所提供 的稳健 收益基础上, 适当进 行股票 投资, 本 基金的股 票投资 作 为债券投 资的辅 助和补 充, 以本金安 全为最 重要因 素。本基 金管理 人力求 综 合发挥固 定收益 、股 票及金融 衍生产 品投资 研 究团队的 力量,通 过专业 分工细分 研究领 域, 立足 长期基本 因素分 析, 从 利率、信 用等角 度进行 深 入研究,形 成投资 策略,优 化组合,获 取可持 续的、 超出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 1 、大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实施 稳健的 整 体资产配 置, 根据 各项重 要经济指 标分析 宏观经济 发展变 动趋势, 判断当前 所处的 经济周 期,进而对未 来做出 科学预 测。在此 基础上, 结合 对流动性 及 资金 流向的 分 析,综合股 市估值 水平和 债市收益 率情况 及风险 分 析,进行灵 活的大 类 资产配置 进而在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权益类 资产之 间 进行动态 配置,确 定资产 的最优配 置比例 和相 应的风险 水平。 具体来 说, 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具 体流程如 下 : (1)根据 各项重 要经济 指标分析 宏观经 济发展 变 动趋势, 判断当 前所处 的 经济周期 ; (2)进行 流动性 及资金 流向的分 析,确 定中、 短 期的市场 变化方 向 ;


(3)计算 股票市 场、债 券市场估 值水平 及风险 分 析,评价 不同市 场的估 值 优势 ;


(4)对不 同调整 方案的 风险、收 益进行 模拟, 确 定最终资 产配置 方案。 2 、债券 投 资策略 : (1)债券 投资组 合策略 本基金在 综合分 析宏观 经 济、货币 政策的 基础上 , 采用久期 管理 和信用风 险管理 相结合 的 投资策略 。在债 券组合 的 具体构造 和调整 上,本 基 金综合运 用久期 调 整、收益 率曲线 形变预 测 、信用利 差和信 用风险 管 理、回购 套利等 组合管 理 手段进行 日常管 理。


1 ) 久期调 整 本 基金通 过 宏观经济 及政策 形势分 析 ,对未来 利率走 势进行 判 断,进而 确定 组合整体 久期和 调整范 围 。 2 ) 收益率 曲线形 变预测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变化 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 组合中 长 、中、短 期债 券的搭配 。本基 金将结 合 收益率曲 线变化 的预测 , 适时采用 子弹、 杠铃 或 梯形策略 构造组 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


3 ) 信用利 差和信 用风险 管理 信用 利差管 理策略 决定本基 金资产 在不同 类 属债券资 产间的 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结 合 不同信用 等级债 券在不 同 市场时期 的利差 变化及 收 益率曲线 变化调 整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 债 、政府债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 本基金 还将综 合评估 不同行业 以及单 个企 业的公司 债或短 期融资 券 在不同经 济周期 收益率 及 违约率变 化情况 ,以决 定 不同行业 公司债 或39 短期融资 券的投 资比例 。


4 ) 回购套 利:本 基金将 适时运用 多种回 购交易 套 利策略以 增强静 态组合 的 收益率。 比如 运用跨市 场套利 、回购 与 现券的套 利、不 同回 购 期 限之间的 套利进 行相对 低 风险套利 操作等 。 (2)个券 选择策 略:在 个券选择 上,本 基金综 合 运用利率 预期、 收益率 曲 线估值、 信用 风险分析 、隐含 期权价 值 评估、流 动性分 析等方 法 来评估个 券的投 资价值 。 具有以下 一项或 多 项特征的 债券, 将是本 基 金重点关 注的对 象 : 1 ) 利率预 期策略 下符合 久期设定 范围的 债券 ; 2 ) 资信状 况良好 、未来 信用评级 趋于稳 定或有 较 大改善的 企业发 行的债 券 ; 3 ) 在信用 评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的 前提下 ,高债 息 的债券 ; 4 ) 在剩余 期限和 信用等 级等因素 基本一 致的前 提 下,运用 收益率 曲线模 型 或其他相 关估 值模型进 行估值 后, 市 场 交易价格 被低估 的债券 ; 5 ) 公司基 本面良 好,具 备良好的 成长空 间与潜 力 ,转股溢 价率和 投资溢 价 率合理、 有一 定下行保 护的可 转债 ; 6 ) 在合理 估值模 型下, 预期能获 得较高 风险- 收益补偿且 流动性 较好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3)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兼 具权益 类证券与 固定收 益类证 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风 险、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收 益的特 点。本 基 金将选择 公司基 本素质 优 良、其对 应的基 础 证券有着 较高上 涨潜力 的 可转换债 券进行 投资, 并 采用期权 定价模 型等数 量 化估值工 具评定 其 投资价值 ,以合 理价格 买 入并持有 。 3 、股票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的 股票投 资以自 下 而上的精 选个股 为主, 采 用定量和 定性相 结合的 方 式,投资 以成 长型股票 为主。 (1)定量 筛选: 定量的 方法主要 通过对 公司财 务 状况、盈 利质量 、成长 能 力、估值 水平 等方面的 综合评 估,选 择 财务健康 、成长 性好的 公 司。 1 )财务状 况:评 估公司 在应对不 同宏观 经济周 期 和产业周 期阶段 的财务 的 能力,主 要考 察指标为 资产负 债率、 资 产周转率 、流动 比率等 ; 2 )盈利质 量:评 估公司 持续发展 能力, 主要考 察 近两年平 均净资 产收益 率(ROE) 、平 均投 资资本回 报率(ROIC) 等; 3 )成长能 力:评 估公司 未来发展 趋势与 发展速 度 ,成长能 力 是随 着市场 环 境的变化 ,企 业资产规 模、盈 利能力 、 市场占有 率持续 增长的 能 力,反映 了企业 未来的 发 展前景。 主要考 察 指标为净 利润增 长率、 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 率、主 营 业务利润 增长率 、每股 收 益增长率 等; 4 )估值分 析:评 估公司 相对市场 和行业 的相对 投 资价值, 选择价 格低于 价 值的上市 公 司,或是 比较企 业动态 市 盈率等指 标,选 择目前 估 值水平明 显较低 或估值 合 理的以及 未来预 期 估值较低 的上市 公司, 主 要考察指 标为市 盈率(P/E) 、市净率(P/B) 、PEG 、EV/EBITDA 等。 40 (2)定性 筛选: 作为定 量筛选的 重要补 充,本 基 金还将通 过基金 经理和 研 究员定性 研究 分析,选 择具备 投资潜 力 的个股, 进一步 补充和 完 善备选股 票库。 1 )行业地 位突出 、有市 场定价能 力。属 于行业 龙 头,具有 较高的 市场占 有 率,对产 品定 价具有较 强的影 响力。 2 )具有核 心竞争 力。在 管理、品 牌、资 源、技 术 、创新能 力中的 某一方 面 或多个方 面具 有竞争对 手在短 时间内 难 以模仿的 显著优 势,从 而 能够获得 超越行 业平均 的 盈利水平 和增长 速 度。 3 )主营业 务突出 ,具有 良好的盈 利能力 。主营 业 务收入占 比较高 ,盈利 能 力高于行 业平 均水平, 未来盈 利具有 可 持续性。 4 )公司治 理结构 规范, 管理能力 强。已 建立合 理 的公司治 理结构 和市场 化 经营机制 ,管 理层对企 业未来 发展有 着 明确的方 向和清 晰的思 路 。 4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品种 投资策略 : 包括资产 抵押贷 款支持 证 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定价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包括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 产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将深 入分析 上述基 本 面因素,并 辅助采 用数量 化定价模 型,评估 其内在 价值,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持有。


5 、权证投 资策略 :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以权 证 的市场价 值分析 为基础, 配以权证 定价模 型寻求 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管 理 为手段,充 分考虑 权证资 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及 风 险性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品 种与类 属选择, 追求基金 资产稳 定的当 期 收益。 6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票面利 率 较高、信 用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流 动性较 差。本 基 金将运用 基本 面研究, 结合公 司财务 分 析方法对 债券发 行人信 用 风险进行 分析和 度量, 综 合考虑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安全性 、收益 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 风 险与收益 相匹配 的品种 进 行投资。 7 、国债期 货投资 策略 国债期货 作为利 率衍生 品 的一种, 有助于 管理债 券 组合的久 期、流 动性和 风 险水平。 基金 管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结合 对宏观 经 济形势和 政 策趋 势的判 断 、对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和定 量分析 。构建 量 化分析体 系,对 国债期 货 和现货的 基差、 国债期 货 的流动性 、波动 水 平、套期 保值的 有效性 等 指标进行 跟踪监 控,在 最 大限度保 证基金 资产安 全 的基础上 ,力求 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定 增 值。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41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 (2)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 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6)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7)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0)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超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市 值不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 不超过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13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14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5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其市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42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17 )本 基金参 与国债 期 货投资的 ,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4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8)本 基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9 )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除上述第 (6)、 (11) 、(13) 、(16 )项之 外 ,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 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性规定 ,则在 依 法履行有 关程序 后,本 基 金将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 制。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 比例限 制 另有规定 的,本 基金将 从 其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和 检查自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二)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与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 有重大关 联交易43 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 突,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并 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重大 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并 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 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总 指数收 益率 ×9 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10% 本基金选 择该业 绩基准 , 是基于以 下因素 :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债 券、股 票 、权证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其 中投资于 债券的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在实际 投资运 作中, 本 基金债券 投资比 例 均值约为90%, 故本基 金 采取 90% 作为 复 合业绩 比 较基准中 衡量债 券投资 业 绩的权重 ,相应 将 10%作为衡 量权益 类投资 业绩的权 重。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是由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于 2001 年 12 月31 日 推出的债 券指 数。它是 中国债 券市场 趋 势的表征 ,也是 债券组 合 投资管理 业绩评 估的有 效 工具。中 国债券 总 指数为掌 握我国 债券市 场 价格总水 平、波 动幅度 和 变动趋势 ,测算 债券投 资 回报率水 平,判 断 债券供求 动向提 供了很 好 的依据。 因此, 本基金 债 券投资的 业绩比 较基准 选 择中国债 券总指 数 收益率。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编 制,从 上 海和深圳 证券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本的 综合性 指数, 具 有良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因 此,本基 金权益 类证券 品 种的业绩 比较基 准 选择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 绩 基准的股 票指数 时, 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本基金 可 以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 时公告。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 水平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票 型 和 混合型 基 金,属 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 收益的 基金产 品 。 七、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股东 权利和 债权人 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资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4 3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关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 构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登记 机构和 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 法 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 权,不得 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 互抵销。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45 二、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 券 、国债期 货合约 、 权证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 方法 (一)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 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 对应的 估值净 价 估值,具 体估值 机构由 基 金管理人 与托管 人 另行协商 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交 易 的债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估值全 价减 去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税后) 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二)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 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 的,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 46 (三)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四)同一 证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 证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五)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 在回购期 间内逐 日计提 应 收或应付 利 息。 (六)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 提利息。 (七)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证,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八)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九)中 小企业 私募债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十)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 可以采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十一) 如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十二) 其他资 产按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或证券 投 资基金业 协会有 关规定 进 行估值。 (十三) 相关法 律法规 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 值 程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二)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47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一)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机 构、或 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估 值 错误,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 差错等。 (二)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 错误发生 的费 用 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 错误责任 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接 损 失承担赔 偿责任 ; 若估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 任。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确保 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 责,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估 值 错误的正 确情形 的方式 。 (三)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 估值48 错误的责 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 因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 (四)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 责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 条 款进行赔 偿: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 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 照过错程 度各自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 新计算和 核 对,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外公布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金 额 等),进 而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4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一)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二)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 经 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 致的后; ( 三) 因 不可 抗 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四)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49 七、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一)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 十一)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二)由 于不可 抗力, 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 构及存款 银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非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十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余 额,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 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 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一)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二)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相应 类 别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 50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 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某类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 该类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 值; (四)由 于基金 费用的 不 同,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 在可供分 配利润 上有所 不 同;本基 金同 一类别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五)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 管理人可 对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 等详见届 时基金 管理人 发 布的公告 。 四、收 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红 利 按除 息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相 应 类别的 基 金份额 。红利 再 投资的计 算方法 ,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 51 十 四、 基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一)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 费;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 费; (三)基 金销售 服务费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 费用; (五)《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 费;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费用; (七)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费 用; (八)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 用; (九)证 券账户 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护 费用; (十)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 E×0.6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 核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 E×0.1 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双方 核对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三)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销售服 务费 52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 为 0.4% 。 本基 金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 将在基金 年度报 告 中对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 作专项说 明。销 售服务 费 计提的计 算公式 如下: H=E ×0.4%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销售服 务费每 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 理人协商 一致的 方式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注册登 记机构 ,由注 册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 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一)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四)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 相关税 收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其他 扣 缴义务人 按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 收的规 定 代扣代缴 。 十 五、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 会 计 政策 (一)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二)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 度; (三)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民 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53 (四)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 有关会计 制度; (五)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 独立核算 ; (六)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 会 计报表; (七)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 核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一)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相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 行审计。 (二)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 管理人 同意。 (三) 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 所,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 息披露 的 规定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 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 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不得 有下列 行为: (一)虚 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二)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 行预测; (三)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失 ; 54 (四)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或者基 金 销售机构 ; (五)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 法人或者 其他 组 织的祝 贺 性、恭维 性或推 荐性的 文 字; (六)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 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 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 项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介 上 。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定 报 刊休刊, 则顺 延至法定 节假日 后首个 出 报日。下 同) 在 指定媒 介 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55 次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五)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 同、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 述 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 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书 面 报 告 方 式。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 者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比 例超过本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季 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中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七) 临 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或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56 下 列事 件: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2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者与其他 基金合 并 ; 4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 生 变更; 6 、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 更 ; 7 、 基 金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百 分之 五 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诉 讼 或者仲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 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 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 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 受 申 购、赎 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申 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 清 公 告 57 在基金合 同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该消 息进 行 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十)投 资国债 期货信 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债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 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 等,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 既定的 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 标 等。 (十一) 投资于 中小企 业 私募债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2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 基金季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 和招募说 明书等 文件中 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十二)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应 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件 中披露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 资情况。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 息,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58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本 信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 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 况。 八、 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众查阅、复制。基 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面 临 的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 一、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要包 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 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 收益 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 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 平。 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工具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 化的影响。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 时又 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 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 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因未来市 场利 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 投资 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资风险。 59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值。 (六)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从而 导致 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 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 对手 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 定交 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 产损 失的风险,主 要指违约风险。本基 金的 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 对债 券资产,具体包括以 下几 个方面: (一)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 约,无法支 付 到 期 本 息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交 易 对 手 出 现 违 约 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三、流 动 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 产变 现的难易程度。一些 情况 下,市场无法有效执 行交 易头寸需要, 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 在价 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 被购 入或者卖出。本基金 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来自 两个方面: (一)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属 于 开放式债券 型 基 金 ,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 有 发 生巨额 赎回的可能 性。巨额 赎 回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难 度 加 剧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可 能 由 于 大 额 出 售 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 现大 幅波动,从而对基金 资产 净值产生影响。 (二) 特 殊 的 市 场 情 形 :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 下 , 如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降 低 , 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 现能 力减弱,从而产生流 动性 风险。 四、操 作 或 技 术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 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 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 机构、其他销售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五、模 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 模型 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 用不 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 失风 险。在利用定60 价模型对金融资产, 尤其 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 定价 的过程中,容易出现 模型 风险。 六、 合规 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程中,违反国 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的风 险。 七、通 货 膨 胀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水 平上 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义 收益 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因 素影 响后 降低 的 风 险。在 本基 金运作 过程中 ,通货 膨胀 风险也 表现为 物价水 平上 升导致 中、短 期固定 收益 证券 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 收益 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 的情 况。 八、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 基 金,主要投资于固定 收益 类品种,如果债券市 场出 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 到影 响。此外,本基金还 将适 度参与首次发行以及 增发 新股投资,如果新 股发行方式发生改变 ,也 会对本基金的投资效 果产 成一定影响。本基金 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市 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 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 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 部评 级,可能也会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 影响该类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同时由于 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 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 各类材料不公开发 布,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 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此可能给 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 影响 和损失。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 货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期货 ,期货作为一种金融 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 )市场风险:是指 由 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 投资 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 指 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 期 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 数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 指 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 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 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杠杆风险:因期 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 在杠 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 生更大的收益61 波动。 (6 )信用风险:是指 期 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 生损 失的风险。 (7 )操作风险:是指 由 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 务人员出现差 错 或 者 疏 漏 ,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 的风 险。 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 类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 偿付 风险等。信用 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利 率风 险是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 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 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 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而 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 支持 证券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资 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 可能 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 因进 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 资产面临再投资风 险。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 而带来 风险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 外的 风险,也可能导致基 金或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 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风 险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直 销机构 和其他 销售机 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不 同 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 的表述 可能 存在不 同,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62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二)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四)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外 部 审 计,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五)基金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不超过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证监 会 报备解决方案。 63 四、清 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 别份 额 A 类、C 类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存15 年以 上 。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 基金份 额; (5)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益; 64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 和 非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6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的价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65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 的复印件 ;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66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 负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 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 拨、账册 记录等 方面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 以 保密,不 得向他 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67 (14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 管 机 构,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 转让或 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68 (1)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基 金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交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 表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每 一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 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4)决定 调整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5)变更 基金类 别; (6)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7)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8)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9)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0)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1)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2)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69 事项。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 (3)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围 内并且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有 关 认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 规则; (6)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 或服务; (7)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履 行 适当程序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 方式 1 、 本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不 设日常 机构, 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 人自行召 集 ,并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70 60 日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 5 、 单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 等)、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 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以 及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列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71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 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份额低于 上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 月 以后、六 个月以 内,就 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参加 ,方可 召 开。 2 、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 以 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 见;基 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 通 知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 见的,不 影响表 决 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份额低于 上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 月 以后、六 个月以 内,就 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参加 ,方可 召 开。 (4)上述 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公 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 亦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 其 他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非 现场方 式与现 场 方式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 72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的,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 面、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在 会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召 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 会召集 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职 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 会 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 进行解 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 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 需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并 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 议。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 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前 及 时公告。 5 、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 票 人,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 决,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 基金份额 、委 托 人姓名 ( 或单位名 称)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73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 下形成决 议 。 ( 六)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 式或者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 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 票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 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 为限。重 新清点 后,大 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 清点结果 。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74 计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若监督员 和基金 托管人 或 管理人授 权代表 经通知 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 集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 消或变更 的,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 后,可 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 产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本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当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并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的; 75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 为不超过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证监 会 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 别份 额 A 类、C 类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76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华南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深圳,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律 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 层 02 单元 邮政编码 :518038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 亿元 人 民 币 经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基 金销售、资产 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 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77 其他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 据 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 箱服务。 外汇存 款;外 汇 贷款;外 汇汇款 ; 外币兑换 ;国际 结算; 结 汇、售汇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外 汇 担保;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 买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 自营和代 客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务 。经中 国 人民银行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 限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 投资证券 选择标 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或 定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投 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实际投 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 督。 1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主要 为 依法发行 的固定 收益类 品 种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同业 存单、 可 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 易 可转换债 券)、 公开发 行 的次级债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 国 债 期货等。 本基金 同 时投资于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品 种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78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比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其中 权证的 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1 )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类 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80% ,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2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本基金 不符 合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7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超过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不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超过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 (1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79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14) 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 股 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5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其市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6)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17 )本 基金参 与国债 期 货投资的 ,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30% ;


3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4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 (18 )本 基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9 )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除上述第 (6)、 (11 ) 、(13) 、(16 )项之 外 ,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 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 规定, 则 在依法履 行有关 程序后 , 本基金将 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 比 例限 制 另有规定 的,本 基金将 从 其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3 、本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 以下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80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或 者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4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 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 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5 、 如果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 可相应 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金 不受上 述 限制。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 投 资银行定 期存款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合 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 关 规定进行 监督。 对于不 符 合规定的 银行存 款,基 金 托管人 可以拒 绝 执行,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 合如下规 定: 1 、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不受 上 述比例限 制。 2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3 、本基金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同 业 存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制定或修 改新的 定期存 款 投资政策 ,基金 管理人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相 应调整 投资组 合 限制的规 定。 4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的 评估与 研 究,建立 健全银 行存款 的 业务流程 、岗 位职责、 风险控 制措施 和 监察稽核 制度, 切实防 范 有关风险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对本基 金银行 定 期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书 等有关 文 件,切实 履行托 管职责 。 (1)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用风 险。信 用风险 主 要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 级、存款 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存 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款 银行不 当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责任。 81 (2)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并承担 因 控制不力 而造成 的损失 。 流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全 部提前支 取、部 分提前 支 取或到期 支取而 存款银 行 未能及时 兑付的 风 险、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不 能满足基 金正常 结算业 务 的风险、 因全部 提前支 取 或部分提 前支取 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 影响估 值 等涉及到 基金流 动性方 面 的风险。 (3)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员工 职 务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受 到损失 的,需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由此造 成 的损失。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 务时,应 严格遵 守《基 金 法》、《 运作 办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 以及国家 有 关账 户管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 (三)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 协议的签 订、账 户开设 与 管理、投 资指令 与资金 划 付、账目 核 对、到期 兑付、 提前支 取 1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协 议的签订 (1)基金 管理人 应与符 合资格的 存款银 行总行 或 其授权分 行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作协 议》) ,确定 《 存款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 格式范本 由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 人共同 商定。 (2)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 合作协 议 》和《存 款协议 书》的 内 容进行复 核, 审查存款 银行资 格等。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 证的办理 方 式、邮寄 地址、 联系人 和 联系电话 ,以及 存款证 实 书或其他 有效凭 证在邮 寄 过程中遗 失后, 存 款余额的 确认及 兑付办 法 等。 (4)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 下简称“ 存款分 支机构 ” )寄送或 上门 交付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 效存款凭 证的, 基金托 管 人可向存 款分支 机构的 上 级行发出 存款余 额 询证函, 存款分 支机构 及 其上级行 应予配 合。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 金存放到 期或提 前兑付 的 资金应全 部划 转到指定 的基金 托管账 户 ,并在《 存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名 称和 账 号,未 划 入指定账 户的, 由 存款银行 承担一 切责任 。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在 存期内, 如本基 金银行 账 户、预留 印鉴 发生变更 ,管理 人应及 时 书面通知 存款行 ,书面 通 知应加盖 基金托 管人预 留 印鉴。存 款分支 机 构应及时 就变更 事项向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 具正式书 面确认 书。变 更 通知的送 达方式 同 开户手续 。在存 期内, 存 款分支机 构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指定联 系人变 更,应 及 时加盖公 章书面 通 知对方。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因 定期存款 产生的 存单不 得 被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被 抵押, 不得用 于 转让和背 书。 2 、基金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的账户开 设与管 理 82 (1)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 据基金管 理人与 存款银 行 签订的《 总体 合作协议 》、《 存款协 议 书》等,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存款银行 总行或 授权分 行 指定的分 支机构 开 立银行账 户。 (2)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的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3 、存款凭 证传递 、账目 核对及到 期兑付 (1)存款 证实书 等存款 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 只能存 放于存 款 银行总行 或者其 授权分 行 指定的分 支机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规 定,存 款 银行分支 机构应 为基金 开 具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 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 证”) ,该存 款 凭证为基 金存款 确认或 到 期提款的 有效凭 证,且 对 应每笔存 款仅能 开 具唯一存 款凭证 。资金 到 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 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传 真 一份存款 凭证复 印 件并与基 金托管 人电话 确 认收妥后 ,将存 款凭证 原 件通过快 递寄送 或上门 交 付至基金 托管人 指 定联系人 ;若存 款银行 分 支机构代 为保管 存款凭 证 的,由存 款银行 分支机 构 指定会计 主管传 真 一份存款 凭证复 印件并 与 基金托管 人电话 确认收 妥 。 (2)存款 凭证的 遗失补 办 存款凭证 在邮寄 过程中 遗 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存 款银行提 出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 促存款银 行尽快 补办存 款 凭证,并 按以上 (1 )的 方式快递 或 上门 交付至 托 管人,原 存款凭 证 自动作废 。 (3)账目 核对 每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各 项 银行存款 投资余 额及应 计 利息。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 议书》中 规定, 对于存 期 超过 3 个 月的定 期存款 , 存款银行 应于 每季末后5 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人员寄 送 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 寄 送对账单 造成的 资 金被挪用 、盗取 的责任 由 存款银行 承担。 存款银行 应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对存款 凭证的 询证, 并 在询证函 上加盖 存款银 行 公章寄送 至基 金托管人 指定联 系人。 (4)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通 过快递 将存款 凭 证原件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 机 构指定 的会 计主管。 存款银 行未收 到 存款凭证 原件的 ,应与 基 金托管人 电话询 问。存 款 到期前基 金管理 人 与存款银 行确认 存款凭 证 收到并于 到期日 兑付存 款 本息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在存 款到期 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 或存款 本 息金额不 符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与 存款 银行接洽 存款到 账时间 及 利息补付 事宜。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接 洽结果 告知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收妥存 款本息 的当日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 议书》中 规定, 存款凭 证 在邮寄过 程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应 立即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在原 存款凭 证复印 件 上加盖公 章并出 具相关 证 明文件后 ,与存 款83 银行指 定 会计主 管电话 确 认后,存 款银行 应在到 期 日将存款 本息划 至指定 的 基金资金 账户。 如 果存款到 期日为 法定节 假 日,存款 银行顺 延至到 期 后第一个 工作日 支付, 存 款银行需 按原协 议 约定利率 和实际 延期天 数 支付延期 利息。 4 、提前支 取 如果在存 款期限 内,由 于 基金规模 发生缩 减的原 因 或者出于 流动性 管理的 需 要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提 前支取 全 部或部分 资金。 提前支取 的具体 事项按 照 基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 订的《存 款协议 书》执 行 。 5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监督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在进行 存款投 资时有 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 行 为,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或 拒绝结 算 ,若因基 金管理 人拒不 执 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相关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 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 确保及 时 将更新后 的交易 对手名 单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否则 由此造 成的损 失 应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 对手名单 的范围 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 对手。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 在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可以调 整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将 调整结 果 至少提前 一个工 作日书 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新名 单 确定时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的 交易 , 仍应按 照 协议进行 结算, 但不得 再 发生新的 交易。 如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市场需 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交 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 前3 个 交易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失 。 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 金管理人 确定的 时 间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五)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 监管规定 。 84 1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且限 于由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银行 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的,并可 在证券 交易所 或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 的证券。 本基金不 得投资 未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本基金不 得投资 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 的证券 。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 程、风险 控制制 度。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 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应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比 例 控制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 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 个工作日 内,以 书 面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方 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极 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 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 回或市场 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 人应保证 提 供足 额现金 确 保基金的 支付结 算,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 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 数量、发 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 量、价格 、总成 本、应 划 付的认购 款、资 金划付 时 间等。基 金管理 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日 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 核。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 体的必 要 的信息, 致使托 管人无 法 审核认购 指令 而影响认 购款项 划拨的 , 基金托管 人免于 承担责 任 。 4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 人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行为。 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了 《基金 合 同》、《 托管协 议》以 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 的有关规 定,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同时采 取合理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对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以及违 反《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 投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 基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 代表基金 签署合 同 不得不执 行时, 基金托 管 人应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85 5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 锁定期 等 信息。 (六)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 究,认真 评估中 期票据 投 资业务的 风 险,本着 审慎、 勤勉尽 责 的原则进 行中期 票据的 投 资业务, 并应符 合法律 法 规及监管 机构的 相 关规定。 (七)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 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八)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 提醒或书 面提示 等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人 , 对于收到 的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 函,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在 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 包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的提示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十)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及时 纠 正,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托 管人在履 行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免 责。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参 考份额 净 值(如有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86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 函,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托管人改 正。( 三)基 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核 查,包括 但不限 于:对 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书 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金 管理人 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四)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投 资所需 的 相关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资产及 实 物证券等 在基金 托管人 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产生的 责任。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 资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7 、基金 托 管人对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存 放 或存管在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的基 金资 产,或交 由期货 公司或 证 券公司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 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期 货保证金 账户内 的 资金、期 货合约 等)及 其 收益,由 于该等 机构或 该 机构会员 单位等 本协议 当 事人外第 三方的 欺 诈、疏忽 、过失 或破产 等 原因给基 金资产 造成的 损 失等不承 担责任 。 8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开 立“基 金募集 专 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87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的 基金资 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基 金 管理人应 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满 足基金 备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 宜。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 称 为“托管 账 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 存款,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托 管账户名 称应为 “××基 金(产 品名称 ) ”,预留 印鉴为 基金托 管 人印章。 2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 关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 何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 ,基金 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客户 结算保 证 金、交收 价差保 证金等 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规定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 的开立、 使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 行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和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 司的有关 规定, 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 结算。 88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开 立期货 保 证金账户 及期货 交易编 码 等, 基金 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立 期货结 算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完 成上述账 户开立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以书面 形 式将期货 公司提 供的期 货 保证金账 户的初 始资金 密 码和保证 金监控 中心的 登 录用户名 及 密码 告 知基金托 管人。 资金密 码 和保证金 监控中 心登录 密 码重置由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重置后 务必及 时 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开 户过程 中相互 配 合,并提 供所需 资料。 基 金管理人 保证 所提供的 账户开 户材料 的 真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 相 关资料变 更后及 时将变 更 的资料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 2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基 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协议 的 约定协商 后开立 。新账 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 并 管理。 3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 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或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银 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 司、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票 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 持有。实 物证券 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 上述存 放 机构及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有价 凭 证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 议 另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 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重大合 同签署 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 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 管人处。 因基金 管 理人发送 的合同 传真件 与 事后送达 的合同 原件不 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 合 同终止后 不少于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公 章 的合同复 印 件,未经 双方协 商一致 , 合同原件 不得转 移。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的合同复 印件与 基 金管理人 留存原 件不一 致 的,以托 管人收 到的复 印 件为准。 五、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 89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按规 定公告。 (二) 复 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三)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意 见 的,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登记及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编 制和 保 管,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 并保证其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基 金管理 人 和托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 密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 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 协商未能 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 议提交华 南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 按 照华南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 圳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包 括 但不限于 案件受 理费、 律 师费、保 全费、 执行费 、 差旅费等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及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八、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90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基 金托管 人因 解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 利义务 ; 3 、 基 金管理 人因 解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 务; 4 、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 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处理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 目。主 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账单 服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登 录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账 户 查询系统 查阅对 账单。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电话等 方式向 本 基金管理 人定制 对账单 。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对 账 单定制情 况,向 账单期 内 发生交易 或账单 期末仍 持 有本公司 旗下基 金 份额的持 有人定 期或不 定 期发送对 账单, 但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详实填 写 或未及时 更新相 关 信息(包 括姓名 、手机 号 码、电子 邮箱、 邮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送出 的 除外。 二、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通 过销售 机 构为投资 者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服务 。通过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过销 售渠道 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有关 规 则另行公 告。 三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1 、24 小 时自动 语音应 答 服务,为 投资者 提供基 金 净值查询 、基金 账户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 、工作时 间由专 门客服 人员为投 资者提 供全面 业 务咨询( 包括公 司 信息 、 基金信息 、基91 金投资指 南等) 及投诉 受 理等服务 。 四、在线 服务 通过本公 司网站www.jxfunds.com.cn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还 可获得 如下服 务 : 1 、查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均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实现基 金 交易查询 、账户 信息查 询 和基金信 息查 询。 2 、信息资 讯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 基金管 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 和基金 管 理人的各 类信息 ,包括 基 金的法律 文 件、业绩 报告及 基金管 理 人最新动 态等资 料。 五、咨询 服务 1 、投资者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如果 想了解 申购与 赎 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 户 余额、基 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 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 统一客 服 电话:400-866-2866 , 传 真:(0755 ) 82510305 。 2 、网站和 电子信 箱 公司网址 :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 信箱 :service@jxfunds.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 住 所,投资 者可免 费查阅 。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 文件复印 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目 录 1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准 予 金信民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注 册的批 复文件 》 2 、《 金信 民旺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92 3 、《 金信 民旺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 、法律意 见书 5 、基金管 理人业 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6 、基金托 管人业 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7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它文件 二、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 存放于 基金管 理 人和/或基 金托管 人处。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内 免 费查阅备 查文件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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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