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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宜(005294)

诺德新宜: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德新宜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诺德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夏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O 一 七 年 十 月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 【 重要 提示】 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5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7】633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其他风险 等 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28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9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48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49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4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56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9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66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1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7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 109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09 5-1-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诺德新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的 投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 新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 新宜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包 括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试 点办 法》 (包括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及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批 准的投 资额 度,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指 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指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本基 金遭 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募 集、 发起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院 长助理 、安 徽省 国投上 海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和 国家 会计 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代任 督察长 , 南 京大学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江 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行 部业务 经理 ,亚 洲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行部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 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 监职务。 薛嘉麟 先生 ,董事 ,华 中理工 大学 工学学 士, 北京邮 电大 学工学 硕士 。现 任清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曾 任朗 讯科 技(中 国)有 限公 司贝 尔实验室 高级研 究员, 中关 村科 技软件 有限公 司咨 询服 务总监 、副总 裁、 总裁 ,北京通 软联合 信息技 术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官 ,中 国通 关网首 席运营 官, 启迪 融资租赁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启迪 金控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清 控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 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 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信( 香港) 控股 董事 长,富 安易达 (北 京)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喆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 信(Asia Info )战略投 资部总监。 侯琳女 士, 董事, 北京 大学法 学学 士、硕 士。 现任宜 信惠 民投资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rank Fuxing Wang( 王 福星) 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学位、加利福尼亚 大学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UC Berkeley ) 分校 Haas 商学 院的 MBA 学位。 现任普 信恒 业科 技发展 (北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曾 先后 任职于百 诚集团 (Parsons Brinckerhoff ) 、 美国运通 (American Express)、UBS 瑞士银 行、 花旗北美公司 (Citicorp North America Inc)、Napier Park Global Capital 和 花旗集团(Citigroup )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 现任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 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 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 。 现任合 一资本 创始 管理 合伙人 、光影 工场 董事 长,兼 任北京 外商 投资 企业协会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 副会长 , 科技 部产 业化 促进会 理事, 哈佛 大学 北京校 友会副 会长 ,清 华企业家 协会(TEEC) 北京分会副主席,曾任永新视博 早期共同创始人,英特 尔( 中国) 公 司高级 财务分 析师 、战 略项目 经理, 鼎晖 投资 从事风 险投资 工作 ,永 新视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 先生 ,监事 ,西 安交通 大学 学士, 国防 科技大 学硕 士,清 华大 学硕 士。现 任宜信 惠民 投资 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曾 任北 京军 区自动化 站主任 ,北京 市天 元网 络技术 有限公 司经 理助 理,宜 信汇才 商务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耿凯先 生, 监事, 清华 大学自 动化 专业工 学学 士、清 华大 学自动 化专 业工 学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曾任 启迪 创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 生, 监事, 北京 广播学 院( 现更名 为: 中国传 媒大 学)学 士, 清华 大学经 管学院 硕士 。 诺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清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培训 部经理 、赛尔 教育 科技 发展有 限公司 培训 部总 监、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 刘静女 士, 监事 , 清华 大学本 科毕 业 。 现 任职 于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 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院 长助理 、安 徽省 国投上 海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和清 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和 国家 会计 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代任 督察长 , 南 京大学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江 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行 部业务 经理 ,亚 洲控股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 后担任投资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先 生, 副总经 理, 清华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曾任 职于 江苏省 交通 产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 道经理 、华北 区总 监、 市场总 监助理 、市 场副 总监兼 专户理 财部 负责 人、市场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倩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9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 ,先后 于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6 年 6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 基金经理助 理职务 。张倩 女士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现 任诺 德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及 诺德 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 经理 胡志伟 先生 、 投资 总监 朱红先 生、 研究总 监罗 世锋先 生、 固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1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2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根据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 用基 金财产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3 (11 )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4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5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组 成。 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展 开, 是各 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系 统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相 互牵 制、完 备严 密的系 统。 公司 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督察 长和稽 核 风控 部 负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6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务 运 作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督检 查。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 责,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 )稽核风控 部


稽核风控 部 负责对 公司 各部门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督。稽 核 风控 部 对总经 理负责 ,将 定期 和不定 期对各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和遵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检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任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并负 责建立 、执行 和维 护本 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董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董事 会承 担最 终责任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内 设市场 一室 、市场 二室 、风险 与合 规管理 室和 运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法 》实施 后取 得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第一家银 行。自 成立以 来, 华夏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本 着“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行业精 神,始 终遵循 “安 全保 管基金 资产, 提供 优质 托管服 务”的 原则 ,坚 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 业务经 验, 严格 履行法 律和托 管协 议所 规定的 各项义 务, 为广 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7 年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 资产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8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各 类 产 品 合 计 1,197 只 , 托 管 规 模 达 到 24,559.27 亿元,同比增长 52.45%。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总行审 计部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必须 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一 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 约必 须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 控优先 ”原 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必 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 适时修 订; 必须 保证制 度的全 面落 实执 行,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作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9 的职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等,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 置业务 操作 区, 封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指 定专人 负责 受托 资产的信 息披露 工作,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投资比 例、 融资 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 熊凌燕


网址: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1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 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都晓燕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7 年 5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633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向 投资 人公开 发售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详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中 披露。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请投 资者就 发售 和认 购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网点 公开发 售, 详情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3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资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 用在 投资人 认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多次 认购的 ,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 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 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 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 四舍 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 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 认购资金利息为 11.84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4 净认购金额=600,000.00/ (1+1.20% )=592,885.38 元 认购费用=600,000.00-592,885.38=7,114.62 元 认购份额=(592,885.38 +11.84)/1.00=592,897.2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若 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为 11.84 元,则可得到 592,897.22 份基金份额。 举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7,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00 元,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 138.0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7,000,000.00-1,000.00=6,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6,999,000.00 +138.08)/1.00 =6,999,138.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7,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 息为 138.08 元,则可得到 6,999,138.08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认购时 间安 排请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实际情况 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 资人 可在募 集期 间到基 金销 售网点 认购 本基金 ,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认 购手 续, 填写认 购申请 书, 并足 额缴纳 认购款 (具 体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首次 认购之 前必须 持有 效证 件开立 诺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 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 可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原申 请网点 或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5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构 、其 他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 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允许 撤销。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对于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6 七 、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 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7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及相 关 金 融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9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账 , 则 申购 不成立 。投资 人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 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遇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它 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0 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 于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 因投 资人 怠于 履行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其 他基金 销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但 须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的直销网点 、 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 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1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2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1: 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 购 费率为 1.50% ,该投 资 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 得 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举例 2: 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60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 金份额为: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3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00=5,713,333.3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5,713,333.33 份。 7、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举例: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为 179 日 ,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0.50% =64.0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64.00=12,736.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 为 179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736.00 元。 (七)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4 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6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述 延期办 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 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非 自动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7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8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金 账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基 金 份 额所 产 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 然 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不 同 投资 资 产 类别之 间 的 灵 活配 置 , 综合运 用 多 种 投资 策 略 ,在严 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地 方政 府 债 、短 期 公 司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等)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权证、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参 与股 指 期 货交易 , 应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变 更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对宏 观 经 济运行 态 势 、 宏观 经 济 政策变 化 、 证 券市 场 运 行状况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0 国 际 市 场变 化 情 况等 因素 的 深 入研 究 为 基础 ,结 合 行 业状 况 、 公司 价值 性 和 成 长 性 分 析, 综 合 评价 各类 资 产 的风 险 收 益水 平。 在 充 足的 宏 观 形势 判断 和 策 略 分 析 的 基础 上 , 采用 动态 调 整 策略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灵活 资 产 配置 ,在 市 场 上 涨 阶 段 中, 增 加 权益 类资 产 配 置比 例 , 在市 场下 行 周 期中 , 降 低权 益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力 求 实 现基 金财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值 ,从 而 有 效提 高 不 同市 场状 况 下 基 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稳 健 的 资产配 置 策 略 ,结 合 国 内外宏 观 经 济 环境 、 货 币财政 政 策 形 势 、证 券 市 场走 势的 综 合 分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 时 机, 在 控 制基 金净 值 下 行 波 动 风 险的 基 础 上, 着重 分 析 进行 积 极 的资 产配 置 , 确定 在 不 同时 期和 阶 段 基 金在债券、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自 上 而 下及自 下 而 上 相结 合 的 方法挖 掘 优 质 的上 市 公 司,严 选 其 中 安 全边 际 较 高的 个股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自 上而 下 地 分析 行 业 的增 长前 景 、 行 业 结 构 、商 业 模 式、 竞争 要 素 等分 析 把 握其 投资 机 会 ;自 下 而 上地 评判 企 业 的 产 品 、 核心 竞 争 力、 管理 层 、 治理 结 构 等; 并结 合 企 业基 本 面 和 估 值水 平 进 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 基 金 将 自上 而 下 地进行 行 业 遴 选, 重 点 关注行 业 增 长 前景 、 行 业利润 前 景 和 行 业成 功 要 素。 对行 业 增 长前 景 , 主要 分析 行 业 的外 部 发 展环 境、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以 及 行 业波 动与 经 济 周期 的 关 系等 ;对 行 业 利润 前 景 ,主 要分 析 行 业 结 构 , 特别 是 业 内竞 争的 方 式 、业 内 竞 争的 激烈 程 度 、以 及 业 内厂 商的 谈 判 能 力 等 。 基于 对 行 业结 构的 分 析 形成 对 业 内竞 争的 关 键 成功 要 素 的判 断, 为 预 测 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 基 金 主 要从 两 方 面进行 自 下 而 上的 个 股 选择: 一 方 面 是竞 争 力 分析, 通 过 对 公 司竞 争 策 略和 核心 竞 争 力的 分 析 ,选 择具 有 可 持续 竞 争 优势 的上 市 公 司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1 或 未 来 具有 广 阔 成长 空间 的 公 司。 就 公 司竞 争策 略 , 基于 行 业 分析 的结 果 判 断 策 略 的 有效 性 、 策略 的实 施 支 持和 策 略 的执 行成 果 ; 就核 心 竞 争力 ,分 析 公 司 的 现 有 核心 竞 争 力, 并判 断 公 司能 否 利 用现 有的 资 源 、能 力 和 定位 取得 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另 一 方面 是管 理 层 分析 , 在 国内 监管 体 系 落后 、 公 司治 理结 构 不 完 善 的 基 础上 , 上 市公 司的 命 运 对管 理 团 队的 依赖 度 大 大增 加 。 本基 金将 着 重 考 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 自上 而 下 和自下 而 上 的 基础 上 , 结合估 值 分 析 ,严 选 安 全边际 较 高 的 个 股, 力 争 实现 组合 的 绝 对收 益 。 通过 对估 值 方 法的 选 择 和估 值倍 数 的 比 较 , 选 择股 价 相 对低 估的 股 票 。就 估 值 方法 而言 , 基 于行 业 的 特点 确定 对 股 价 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 估 值 倍 数而 言 , 通过 业内 比 较 、历 史 比 较和 增长 性 分 析, 确 定 具有 上升 基 础 的 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资 产 总 体配置 计 划 , 债券 资 产 投资组 合 的 构 建将 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 , 重 点关 注 利 率趋 势变 化 ; 其次 , 在 判断 利率 变 动 趋势 时 , 全面 分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政 策 与 财政 政策 、 债 券市 场 政 策趋 势、 物 价 水平 变 化 趋势 等因 素 , 对 利 率 走 势形 成 合 理预 期。 然 后 ,在 此 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 使用 “ 自 下而 上” 的 投 资 策 略 , 考虑 债 券 的信 用等 级 、 期限 、 品 种、 流动 性 、 交易 市 场 等因 素, 依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久 期 、凸 性等 指 标 和相 对 价 值分 析研 究 建 立以 严 格 控制 久期 、 控 制 个 券 风 险暴 露 度 和控 制信 用 风 险暴 露 度 为核 心的 由 不 同类 型 、 不同 期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债 券 资 产投 资组 合 , 并动 态 实 施对 投资 组 合 的管 理 调 整, 以获 取 超 出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 转 换 债 券兼 具 股 性和债 性 的 双 重特 征 , 其内在 价 值 主 要取 决 于 其股权 价 值 、 债 券价 值 和 转换 期权 价 值 。同 时 , 由于 市场 的 流 动性 因 素 影响 ,可 转 换 债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券 的 市 场交 易 价 格相 对于 其 内 在价 值 会 存在 不同 程 度 的溢 价 。 本基 金将 通 过 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定 价受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标 的 资 产 的构 成 及 信用风 险 和 提 取 偿还 率 等 多种 因素 影 响 ,其 估 值 方法 主要 是 以 根据 长 期 历史 统计 数 据 建 立 的 数 量化 模 型 为基 础。 本 基 金将 分 析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资 产 特 征, 估计 违 约 率 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 本 基金 将 严 格控 制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总体 投资 规 模 并进 行 分 散投 资, 以 降 低 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以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和转让 , 所 以 与传 统 的 信用债 券 相 比 , 整体 表 现 出高 风险 和 高 收益 的 特 征。 本基 金 对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 投 资 将 采 取 更为 严 谨 的投 资策 略 , 着力 分 析 个券 的实 际 信 用风 险 , 并从 多维 度 分 析 发 行 人 的企 业 性 质、 所处 行 业 、资 产 负 债状 况、 盈 利 能力 、 现 金流 、经 营 稳 定 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 地 实现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注 重 风 险管理 的 前 提 下, 以 套 期保值 为 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严 格 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主 动 进行权 证 投 资 。基 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 价 值 分析 为 基 础, 充分 考 虑 权证 资 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 风 险性 特征 , 通 过 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3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该 款 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4 (1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单只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 将 遵守 下 述 比例限 制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5 除上述第 (2 ) 、 (7 ) 、 (15)、(21 ) 项另 有约 定及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在 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或 调 整 上述限 制 性 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或 按 照 调整 后的 规 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 和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6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或 变 更 上述禁 止 性 规 定, 在 适 用于本 基 金 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但 须 提 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30% 。 中证全 债指 数是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该指 数的 样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所 市场的 国债、 金融 债券 及企业 债券组 成, 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每日 计算 并发布中 证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债 券属性 指标 ,为 债券投 资人提 供投 资分 析工具和 业绩评价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 金运用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严 控下行 风险 ,以 为投资 者创造 稳定 的较 高收益为 投资目标, 因此选取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0%”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未 来市场 发生 变化导 致此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用 或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其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7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8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 不 属于 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得 与其 固 有 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9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股 指期 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具体 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未发 生影 响公允 价值计 量 的 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减 去 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证 据表明 估值日 或最 近交 易日的 报价不 能真 实反 映公允 价值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 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1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担 任基金 会计 责任 方。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2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3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的 ;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4 十二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及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5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担。 当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6 十三 、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8 十四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9 十五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 信息 披 露 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 然 人、 法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0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明 基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登载基 金 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金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1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应 当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和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3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 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存 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 共媒 介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年报 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季度 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披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包括 投 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 影响 以及 是 否 符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4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 但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迟 披 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5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6 十六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其 预 期 风 险与 预 期 收益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和债券 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品种。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因 受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 等国 家 政 策的变 化 对 证 券市 场 产 生一定 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国 民 经 济的晴 雨 表 , 而经 济 运 行具有 周 期 性 的特 点 。 宏观经 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致 股 票 市 场及 债 券 市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 平 。因 此基 金 投 资收 益 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7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不 能应付 可 能 出 现的 投 资 者大额 赎 回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 巨 额赎 回 可 能会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 股市流 动 性 风 险 指 的 是 由 于 将 股 票 变 成 现 金 方 面 存 在 的 潜 在 困 难 而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收益 的 不 确定 性以 及 在 不改 变 当 前股 价的 前 提 下 以 较 低 的成 本迅 速 完 成 大 量 交 易的 可能性方 面存 在 的 风险 。 和 美国 等成 熟 市 场相 比 我 国的 流动 性 系统 风 险 比 例占 比 仍 然较 高, 因 此 该特 点 决 定了 波动 率 也 较高 , 随 着目 前市场政策 的 完 善 以及 流 动 性较 好的 股 票 得到 投 资 者青 睐程 度 的 提升 , 流 动性 系统 性 风 险 呈显著 下降 的 趋 势, 为投资者 通过 组 合 投资 把流 动 性 风险 的 分散 提 供了 越来越 大的可行 性。 2)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债券市 场 流动 性 风 险是指 通 过 该 市场 来 出 售与购 买 债 券 方面 存 在 的困难 而 对 投 资 者所 形 成 的风 险。 因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具有 交 易 频繁 、 交 易金 额较 大 、 交 易 链 条 较长 的 特 点、 若个 别 机 构因 流 动 性不 足、 则 有 可能 造 成 后续 交易 链 条 中 的其他机构 收到牵连,将会 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时 , 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20%以 上的 部 分,将 自动进 行延 期办 理。对于 其余当 日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 理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以更好 地应 对流动 性风 险。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8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 下,可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4) 收取 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值,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实 施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 时 ,可能 对 投 资 者产 生 一 定的潜 在 影 响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不能 申 购 本基 金 、 赎回 申请 不 能 确认 或 者 赎回 款项 延 迟 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4、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 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 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 券 市 场等判 断 有 误 、 获取 的 信 息不 全等 影 响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 务各环 节 操 作 过程 中 , 因内部 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 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 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各 种 交 易行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 故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利 益 受 到影 响 。 这种 技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 管 理 公司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投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69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混 合 型 基金, 股 票 、 债券 和 货 币等大 类 资 产 之间 的 配 置策略 受 宏 观 经 济、 微 观 经济 、市 场 环 境、 技 术 周期 等各 类 因 素的 影 响 ,配 置策 略 的 错 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 , 由 于不 公 开 资料 ,外 部 评 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这 类 债 券进 行 外 部评 级, 可 能 会 降 低 市 场对 该 类 债券 的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该 类债 券 的 市场 流 动 性。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 同 时 , 各类 材 料 (包 括招 募 说 明书 、 审 计报 告) 不 公 开发 布 , 也大 大提 高 了 分 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2)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 融 衍 生 品是 一 种 金融合 约 , 其 价值 取 决 于一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 主要 源 自 于对 挂钩 资 产 的价 格 与 价格 波动 的 预 期。 投 资 于衍 生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 律 风险 等 。 由于 衍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 标 的工 具 更 为剧 烈, 有 时 候比 投 资 标的 资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险 。 并 且由 于衍 生 品 定价 相 当 复杂 ,不 适 当 的估 值 有 可能 使基 金 资 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 指 期 货 采用 保 证 金交易 制 度 , 由于 保 证 金交易 具 有 杠 杆性 , 当 出现不 利 行 情 时 ,股 价 指 数微 小的 变 动 就可 能 会 使投 资者 权 益 遭受 较 大 损失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 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 补足 保 证 金, 按规 定 将 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 证券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具有一 定 的 价 格波 动 风 险、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等 风险 。 价 格波 动 风 险指 的是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 致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益 率 和 价格 波动 。 流 动性 风 险 指的 是受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市场 规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的 影 响 ,资 产支 持 证 券可 能 无 法在 同一 价 格 水平 上 进 行较 大数 量 的 买 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 债 务 人出 现 违 约, 或在 交 易 过程 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 , 或由 于 资 产支 持证 券 信 用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0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 证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1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3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的权 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4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5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6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7 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因 审 计 、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 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运 作;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义务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8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9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未 设 立 日 常机 构 , 如今后 设 立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 金 总 份 额百 分 之 十以上 ( 含 百 分之 十 )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 调整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 在不 影 响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0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 机 构 、基 金 销 售机 构在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六 十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 上 ( 含百 分 之 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1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 分 之 十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2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 管理 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少于 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表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3 一 ) ; 若本 人 直 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 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用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 者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场 方式 相 结 合的 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 非 书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十 以上 ( 含 百分 之 五 十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作 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 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 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除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规定 外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5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 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由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6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 导 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 消或 变 更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 接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 改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 序以 及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7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财产 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 财 产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8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 该 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 册,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9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设立日期: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经 营 范 围 :发 起 、 设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0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 外 汇; 从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供 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结汇 、 售 汇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 风格 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 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 种池 ,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次 级 债 、地 方政 府 债 、短 期 公 司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等) 、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权证、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1 (6)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 ,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该 款 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1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3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 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 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单只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2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 将 遵守 下 述 比例限 制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 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7 ) 、 (15 ) 、( 21 ) 项另 有约 定及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在 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组 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3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选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 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 而造 成 的 纠纷 及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任 何法 律 责 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时 间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 他 相 关法 律 责 任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相 应 损 失先 行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向 相关 交 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应事 先 根 据中国 证 监 会 相关 规 定 ,明确 基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4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 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 风险 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相 关投 资 额 度和 比 例 等的 情况 进 行 监 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 。 本基 金不 投 资 有锁 定 期 但锁 定期 不 明 确 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存 管, 并 可 在证 券 交 易所 或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 管在本 基 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作 的 落 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 金 托管 人能 够 正 常查 询 。 因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流 通 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 管问 题 , 造成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 管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与 损 失 ,及 因流 通 受 限证 券 存 管直 接影 响 本 基金 安 全 的责 任及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 案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 因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 限 制 失调 、基 金 流 动性 困 难 以及 相关 损 失 的应 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 置。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流动性 风 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 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足 额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付 结算 , 并 承担 所 有 损失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 致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5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有 关书 面 资 料, 并 保 证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的 有关 资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整 。 有 关资 料如 有 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提供 调 整 后的 资料 。 上 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发行人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 有关限 制 规 定 ,在 合 理 期限内 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管 理 工作 方 面 有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执 行并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 合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6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7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要 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核 查 义 务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或 基 金管 理 人 造成 直接 损 失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合 法程 序 作 出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书 面资 料 中 获取 到 账 日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8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 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 开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具体名称以中登实际开立为准。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99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 民银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规 定 , 在银 行间 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 构 开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 有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账 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应 给 予 必 要的配合。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 银行 存 款 开户证 实 书 等 有价 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持 有 。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办 理。 基 金 托管 人 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 以外 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0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协 议及 基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的 重 大 合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式 将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并在 三 十 个工 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 取得 二 份 以上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加盖 公 章 的 合 同传 真 件 ,并 对合 同 的 真实 性 负 责。 未经 双 方 协商 或 未 在合 同约 定 范 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基金 份 额 净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时 除外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每 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1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权证 、 债 券 和银 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 款项 、 股 指期货 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交 易 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选 取 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的 估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具 体估 值 机 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 对 在 交 易所 市 场 上市交 易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债券 应收 利 息 后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未 发 生影 响公 允 价 值计 量 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减去 可 转 换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 明 估 值日 或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报 价不 能 真 实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交 易 所市 场 挂 牌转 让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2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 评 估 金 融衍 生 品 价值时 , 应 当 采用 市 场 公认或 者 合 理 的估 值 方 法确定 公 允价值; ②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 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 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或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 理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3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 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实 际情 况 界 定双 方 承 担的 责任 , 经 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管 理人 的 建 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对计 算过 程 提 出疑 义 或 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 说 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 公 布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引 起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4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做 法 , 双方 当事 人 应 本着 平 等 和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原 则 进 行 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的 ;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 财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 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 核 对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 到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 公告 的 ,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财务报 表 后 , 进行 独 立 的复核 。 核 对 不 符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共 同查 出原 因 , 进行 调 整 ,直 至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5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 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完成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表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 方的 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持有人 名册 登记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分 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有 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 或 延误 提 供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6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7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 投 资 人对 账 单 包括电 子 对 账 单、 短 信 对账单 、 纸 质 对账 单 , 服务形 式 为 账 单 定制 服 务 。投 资人 可 以 根据 个 人 需求 ,选 择 获 得账 单 的 形式 。本 公 司 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 “客户服务 ”页面, 输 入开户 证 件 或 基金 账 号 登录 基金 账 户 (初 始 密 码开 户证 件 后 六位 ) 进 入“ 服务 定 制 ”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在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姓名、持 有基金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 适当 时 候 将为投 资 人 办 理基 金 间 的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网络在线 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的 留 言 板 和客 户 服 务信箱 , 投 资 人可 以 实 现在线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提 供了基 金 公 告 、投 资 资 讯、理 财 刊 物 、基 金 常 识等各 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将 为投资 人 提 供 基金 账 户 查询、 交 易 明 细查 询 、 对账单 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诺德 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08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 管 理 人 还可 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中 心 提 交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通 过 手 机短 讯 、E-MAIL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制 的信 息 , 内容 包 括 :每 笔交 易 确 认查 询 、 每月 账户 余 额 与 损 益 查 询、 最 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 资组 合 、 公司 最新 公 告 、新 产 品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年化收益率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客 户 服 务电话 可 通 过 自动 语 音 或人工 座 席 获 得基 金 信 息查询 、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通 过 呼 叫中心 或 公 司 网站 , 以 电子邮 件 、 信 件、 传 真 来访等 形 式 , 进 行投 诉 , 所有 渠道 的 投 诉设 有 专 人登 记, 专 人 处理 ; 普 通投 诉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重 大 投诉 五个 工 作 日内 答 复 。若 规定 时 间 内无 法 处 理完 毕的 , 应 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成 熟 时 ,诺德 基 金 及 其合 作 机 构将为 投 资 人 提供 方 便 快捷的 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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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109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在 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 免费 查 阅 。投 资人 也 可 以直 接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按 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 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备 查 文 件 等文 本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准予诺 德 新 宜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二)《诺德新宜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新宜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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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