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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嘉混合A(004763)

中科沃土沃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科 沃 土 沃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科沃 土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浙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月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1 、本 基金 根据 2017 年 5 月 2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核 准中 科沃 土 沃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7]625 号 )进 行募 集。 2 、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市场 前景 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3 、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 认购 (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 时应 认 真 阅读 基 金 合同 、 本招 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 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 管 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4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 资 者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5 、 本 基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预 期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交 易 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 债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8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也 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3 第二部 分释 义 .................................................................................................................................... 4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22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7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7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8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9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100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中科沃土 沃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险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中科 沃土 沃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中 科 沃土 沃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风 险、费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中科沃 土 沃 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科 沃土沃 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基 金 合 同: 指 《 中 科 沃 土沃 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 科 沃 土 沃嘉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中 科沃 土 沃 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关于 修 改<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 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者 :指 个人投 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销售 机构: 指 中科 沃 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注册 登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中 科 沃土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者 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 动及 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终 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5、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 规 则》 : 指《 中科 沃 土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38、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销售 服务费 :指从 基 金资产中 计提的 ,用于 本 基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2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份 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 时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 取 赎回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 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43、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 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 投资者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52 、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摆动 门槛: 指以基 金 净资产的 既定比 例或以 绝 对金额表 示的净 申购或 净 赎回额。 此 处的申 购和 赎回 不包 括非 现金结 算的 申购 和赎 回 54、摆动 因子: 指基金 为 保护现有 投资者 不受与 申 购赎回相 关的交 易的成 本 影响,而 对 基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调 整的 幅度 ( 通常 以百 分比 表示 ) 55、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 立日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1%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20%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5%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4.9%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成 员 朱为绎 先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监管局 二处 专业助 手、 科员 、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上 市公 司监管 一处 主任 科员 、基 金监管 处主 任科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员,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 项目 管理 部总 经理、 副总 裁。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中科 招商投 资管 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珠 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业 (有 限合 伙)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珠 海横琴 沃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广东 海印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珠 海横 琴零 壹沃 土新 三板研 究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暨南 大学 会计 硕士 、 审计 硕士 专业 学位 研究生 实践 指导 教师 。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 任广 东发展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资 产管理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 理、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投 资官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谢勇先 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 曾 任大 鹏证 券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赛 博维 尔中国 投资 基金执 行董 事 , 中科 招商 投资管 理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执行 副总 裁。 现任 中科 招商投 资管 理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联 席总裁 ,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兼 任中炬 高新 技术 实业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中 山公 用事 业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广州 市政 协第 十三 届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股权 投资基 金 50 人论 坛执 行副 秘书长 ,广 东 省创业 投资 协会 常务 副会 长,新 三板 投融 资俱 乐部 首任轮 值主 席, 广州 市工 商联合 会 ( 总商 会) 执 行委 员会 常务 委员 ,广州 市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联席 会长 ,广 州市 天河 区工商 联合 会 (总商 会)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席。 刘卫东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核 工业 华南 地质局 科员 ,韶 关证 券登 记公司 登记 部副经 理、 经理 ,中 国人 民银行 韶关 市分 行办 公室 、金管 科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翁 源县 支行 副行长 、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 统计科 、人 事科 科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韶关 市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业 务部 副部 长。 兼任广 东省 粤科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潘捷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国 际问 题研究 中心 副主 任科 员, 广东省 政府 办公厅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广 东省粤 科母 基金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基金 业务 部副部 长。 兼任 广东浙 大粤 科华 南创 业投 资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委派 代表 ,广东 浙大 粤科 世纪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总经 理, 广东 省粤科 松山 湖创 新创 业投 资母基 金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彭志红 女士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董事 。现 任完 美( 中国 )有限 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兼任 中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 限公司 董事 ,珠 海横 琴沃 海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杨建斌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黑龙 江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黑龙 江大 学知识 产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 黑龙 江省 法学 会知 识产 权法学 研究 会 会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长,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邢志盈先 生,文 学学 士,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东 省分行 科长 、办 公室副主 任、 信贷处 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省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 现任 中国秦 发集 团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马经先生 ,高级 经济师 ,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人 民 银行贵州 省分行 、海南 省 分行、深 圳 特区分行 副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稽 核监督 局副 局长 ,中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市分 行、深圳 中心 支 行、广州 分行行 长, 中 国 人民银行 巡视二 组组 长, 广东省金 融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长 ,十 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2013 年 3 月 退休 。 (2) 监事 会成 员 胡玮先生 ,工商 管理和 信 息技术学 士,监 事会主 席 。现任广 东中科 招商创 业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广东 中广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洪树林先生,FRM ,经济学硕士,职工代表 监 事 。 曾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部 投资 风险绩 效分 析师 ,金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研究 员,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专户业务 部 产品 经理 ,现 任中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产品 设计 与 业务 创新 部总经理 、职工 代表监事 。 白玉玲女 士,法 学硕士 , 职工代表 监事。 曾任河 南 省信阳国 家投资 银行营 业 部科员, 中 国银行广 东省分 行法 律事 务处科员 、个人 金融 部风 险经理,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 职 工代表 监事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为绎 先生 ,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简 历 同 上。 杨绍基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总经 理、 董事 ,简 历 同 上。 曹萍女士 ,经济 学硕士 , 律师,督 察长。 曾任原 华 夏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中信建投 证 券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发展 部、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助 理,广 东省 风险 投资集团 战略 发 展部项目 经理, 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人,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合 规 法律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李昱女士 ,管理 学硕士 , 副总经理 兼任权 益投资 部 总经理、 基金经 理。曾 任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环市 东营 业部 业务经理 、投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新 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专 户管 理部 副总监 、 专户管 理部 负责 人 、基金 管理部 基金 经理 、基金管 理部 副 总监 ,现 任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任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中 科沃土沃 鑫成 长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和中 科沃 土沃祥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钟俊敏先生,EMBA ,常 务副总经理兼任市场营销 总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广东 省营业部 个人金 融业 务部 副总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零售部 总经 理兼 任销售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任 市场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 傅军先生 ,计算 机硕士 , 副总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运 作保障 部 总监,富 荣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筹) 总经理助 理、运 营总 监, 现任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 2 、基 金经 理 杨凡先生 ,经济 学硕士 , 基金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部研 究 员,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杨 绍基 先生 、李昱女 士、马 洪娟 女士 、杨凡先 生、 赵湘媛 女士 。 杨绍基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总经 理、 董事 ,简 历 同 上。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马洪娟女 士,金 融学博 士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 基金经理 。曾任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 ,现 任中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中科沃 土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 , 简历 同上 。 赵湘媛女 士,工 学硕士 , 研究部副 总经理 。曾任 玛 氏中国信 息技术 部分析 师 ,新华富 时 指数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分析 师,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现 任中 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备注 :上 述人 员履 历根 据最新 情况 更新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 司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进 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集中 交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室 完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 法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险 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 度、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 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关于 核准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沈仁康 先生 ,浙 商银 行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硕 士研 究生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副县 长, 县委副 书记 、代 县长 、县 长;浙 江省 丽 水 市副 市长 ,期间 兼任 丽水 经济开 发区 管委 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 时担 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 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 记,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刘晓春 先生 ,浙 商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刘先生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浙江省 分行 金融 研究 所《 浙江农 村金 融研 究》 编辑 部副主 任、 国际 业务部 信贷 科科 长、 国际 业务部 信贷 部经 理、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国 际业 务部 总经理 ,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农 业银 行浙 江省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中 国农 业银 行香港 分行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 浙商 银行 ”是 经中 国银 监会批 准设 立的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全称 为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英文 全称 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 英文 简 称 “CZBANK ”。浙 商银 行 前身为 “浙 江商 业银 行 ” ,是一 家 于 1993 年在 宁波 成立的 中外 合 资银行 ,2004 年 6 月 30 日 ,经中 国银 监会 批准 ,重 组、更 名、 迁址 ,改 制为 现在的 浙商 银 行,并 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 开业 ,总 行设 在浙 江省杭 州市 。2016 年 3 月 30 日 ,浙 商银 行在港 上市 ,股 票代 码为 (02016.HK)。 浙商银 行确 立 了 “两最 ” 发展总 目标 : 到 2025 年左 右,成 为最 具竞 争力 全国 性股份 制 商业银 行和 浙江 省最 重要 金融平 台。 最具 竞争 力是 指在服 务能 力、 风控 能力 、创新 能力 、盈 利能力 上具 有明 显竞 争优 势,最 重要 金融 平台 是指 成为服 务全 国乃 至全 球市 场、功 能齐 全、 规模领 先、 业绩 优良 、声 誉卓著 的代 表性 金融 机构 。根据 上述 总目 标, 浙商 银行确 立了 全资 产经营 战略 :在 继续 做大 信贷资 产规 模的 同时 ,通 过加强 与银 行同 业、 非银 行金融 机构 以及 类金融 机构 的合 作, 积极 参与各 类金 融市 场, 实现 资产经 营表 内与 表外 、本 币与外 币及 多品 种融合 ,为 客户 提供 全方 位、持 续性 金融 解决 方案 。 以尽 量少 耗用 资源 的方 式,在 不同 阶段 强化相 应的 战略 性业 务、 轻资产 业务 和效 益型 业务 ,进而 重塑 银行 资产 负债 表,以 资产 经营 能力驱 动负 债, 不断 提升 市场竞 争力 、扩 大市 场影 响力。 2016 年, 本公 司在 “两 最 ”愿景 引领 下, 深入 推进 全资产 经营 战略 ,较 好地 应对了 经 济结构 调整 和市 场的 快速 变化。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总 额 13548.55 亿元, 较上 年 末增 长 31.33% , 全年 实现 营业收 入 336.53 亿 元, 同 比增 长 33.91% ,2016 年 实 现净利 润 101.53 亿 元, 同比 增长 44.00%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属于 总行独 立的 一级 管理 部门 ,根据 业务 条线 下设 业务 管理中 心、 市场部 、运 营中 心和 监督 中心共 四个 业务 中心 ,保 证了托 管业 务的 前、 中、 后台相 互独 立, 确保托 管业 务运 营的 完整 与独立 。截 至 2016 年 年末 ,资产 托管 部从 业人 员 共 25 名。 浙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规 要求, 根据 业务 的发展模 式、运 营方 式以 及内部控 制、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了一 系列 完善 的内部 管理 制度 ,包 括业 务管理 、操 作规 程、基金 会计核 算、 清算 管理、信 息披露 、内 部稽 核监控、 内控 与风险 防范 、信息系 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重 大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系统 性地 覆盖 了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 浙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截至 2016 年 年末 ,公 募基 金托管 产 品 11 个 ,规 模合计 200.47 亿元 ,且 目前 已 经与多 家公募 基金 管理 公司 达成 托管合 作意 向。 (五) 基金 托管 人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性 规定 、行 业准 则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配备 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产托管 部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制度体 系包含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所 :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 元自 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 :高 寅初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广 信君 达律师 事务 所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6 号广 州周大 福金 融中 心( 广州 东塔)29 、 10 层 负责人 :刘 智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 师: 刘智 、林 晓纯 联系人 :刘 智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1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 为: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电话:020-2881 2773 传真:020-2887 7406 2 、本 基金 的法 定年 审机 构 为: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准 中科 沃土 沃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7]625 号) 注册 。 一、基 金名 称 中科沃 土沃 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募 集对 象与 募集 期 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 、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 当在基 金管理 人 及其指定 的基金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发售业 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基 金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认 购。 基金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地区 、网 点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当 地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时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的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而是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单 独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 数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两 类份 额之 间不 能转换 。 本基金有 关基金 份额类 别 的具体设 置、费 率水平 等 由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 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公告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需要 ,为 本基金增 设新的 份额 类别 。新的份 额类别 可设 置不 同的申购 费、 赎 回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有关 基金 份额类别 的具体 规则 等相 关事项届 时将 另 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增 设新的 份 额类别前 ,应与 基金托 管 人就清算 交收、 核算估 值 、系统支 持 等方面 进行 确认 ,以 确保 双方均 准备 就绪 。 八 、基 金的 初始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 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 具体费 用安 排如 下表 所示 :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认购金 额(M ) A 类认 购费 率 C 类认 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00%


0% 100 万 元≤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 登 记等 基金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例 1:某 投 资者 投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1.00%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300 ,000/ (1+1.00%)=297 ,029.70 元 认购费 用=300 ,000 -297 ,029.70 =2,970.30 元 认购份 额= (297 ,029.70+30 )/1.00 =297 ,059.7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3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 份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则 其可得 到 297 ,059.70 份 基金份 额。 例 2:某 投 资者 投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55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 ,500 ,000 -1000 =5 ,499 ,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 ,499 ,000+550 )/1.00 =5 ,499 ,55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 份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550 元, 则其可 得 到 5,499 ,550.00 份基 金 份额 。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3:某 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 ,000 +5)/1.00=10 ,005.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份 额,加上认 购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得 的利息 ,可 得 到 10 ,005.00 份 基金 份额 。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九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2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者 可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 3、认 购确 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则 ,由此 产生 的任 何损失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 元, 投资 者 追 加申 购时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级 差 详 见各销 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 募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者 的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 制。 十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 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 否则 《 基 金合同 》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1 、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 、 非直销销售 机 构 :经 本公 司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本 基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其 他机 构 的 营 业网点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在开 放日开放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 回 业务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 在 规定时 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申 请成 立; 注册 登记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申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赎 回成立 ;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 认赎回 时,赎 回 生效。投资 者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请 , 投资者 可 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到销 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追 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公告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 投 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 上限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用 , 申购 C 类 基金 份 额不 支 付申 购 费用 ,而 是 从该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2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表 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 A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C 类份 额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300 万元 0.70%


3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A 类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C 类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5% Y ≥30 日 0%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但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 A 类份 额投资 者 收 取 的赎 回 费 ,将 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 A 类 份额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 A 类 份额 投资 者 ,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4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 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投资 者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A 类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4 :假 定 T 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者 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40 万元, 对应 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 1.20% ,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 ,000/ (1+1.20%)=395 ,256.92 元 申购费 用=400 ,000-395,256.92 =4 ,743.08 元 申购份 额=395 ,256.92/1.0560=374 ,296.3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374 ,296.33 份 基金 份额 。 例 5: 假定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 投资者 投资 55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500 ,000 -1000 =499 ,000.00 元 申购份 额=499 ,000/1.0560=472 ,537.88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472 ,537.88 份基 金 份额 。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申购 C 类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6: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 ,000/ (1+0% )=50 ,000 元 申购费 用=50 ,000-5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 ,000/1.0500=47 ,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本 基 金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赎回 金 额扣 减赎 回 费用 。如果 投 资者 赎回 A 类 基金份 额 ,则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7: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 ,000× 1.2500=12 ,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 ,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 ,500-0=12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 资者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 金额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8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小 于 3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2500=12 ,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 ,500-62.50=12 ,437.50 元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小 于 30 天 ,假 设 赎 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 ,437.5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计算公 式为 :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份 额的 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 登 记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 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 投 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 6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若 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对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但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之 间暂 不允 许进行 相互 转换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 注 册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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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 过灵活 运用资 产 配置策略 及多种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投资 策略, 充 分挖掘潜 在 的投资 机会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股 票)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 、 可 交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 券等 )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 各项 国家 政策(包 括财政 、税 收、 货币、汇 率政 策 等 ) ,并 结 合 美林 时 钟 等科学 严 谨 的 资 产配 置 模 型,动 态 评 估 不 同资 产 大 类在 不 同 时 期 的投 资价值 及其 风险 收益 特征 ,追求 股票 、债 券和 货币 等大类 资产 的灵 活配 置和 稳健收 益。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自上 而下及 自 下而上相 结合的 方法挖 掘 优质的上 市公司 ,严选 其 中安全边 际 较高的个 股构建 投资 组合 :自上而 下地分 析行 业的 增长前景 、行业 结构 、商 业模式、 竞争 要 素等分析 把握其 投资 机会 ;自下而 上地评 判企 业的 产品、核 心竞 争力、 管理 层、治理 结构 等; 并结合企 业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进行 综合的 研判 ,严 选安全边 际较高 的个 股, 力争实现 组合 的 保值增 值。 1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通过 行业景 气 度分析和 行业竞 争格局 分 析,就行 业投资 价值进 行 综合评估 , 从而确定 并动态 调整 行业 配置比例 。在行 业景 气分 析方面,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景气 度较 高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且具有可 持续性 的行 业; 在行业竞 争格局 方面 ,本 基金将重 点投资 于行 业竞 争格局良 好的 行 业。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1)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上市 公 司的经营 模式、 产品研 发 能力、公 司治理 等多方 面 的运营管 理 能力, 判断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 具有 良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经营模式 方面, 选择主 营 业务鲜明 、行业 地位突 出 、产品与 服务符 合行业 发 展趋势的 上 市公 司股 票;产 品研 发能 力方面, 选择具 有较 强的 自主创新 和市 场拓展 能力 的上市公 司股 票; 公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将 重点关 注上市 公 司的盈利 能力、 成长和 股 本扩张能 力以及 现金流 管 理水平, 选 择 优 良 财 务 状 况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盈 利 能 力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销 售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等指 标;成 长和 股本扩张 能力方 面, 主要 考察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净资产增 速、 净 利 润增速、 每股收 益(EPS )增速 、每股现 金流净 额增 速等指标 ;现金 流管理能 力方面, 主 要考察 每股 现金 流净 额等 指标。 (2) 估值 水平 分析 本 基金将 根据上 市公司 的 行业特性 及公司 本身的 特 点,选择 合适的 股票估 值 方法。可 供 选 择 的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市 盈 率 法 (P/E ) 、 市 净 率 法 (P/B ) 、 市 盈 率 - 长 期 成 长 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收入 (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FCFF ,FCFE )或股利贴 现模 型(DDM )等 。通 过估 值水 平分 析,基 金管 理 人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基金在 行业分 析、公 司 基本面分 析及估 值水平 分 析的基础 上,进 行股票 组 合的构建 。 当行业、 公司的 基 本 面、 股票的估 值水平 出现 较大 变化时, 本基金 将对 股票 组合适时 进行 动 态调整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利 率策 略 研究 GDP 、 物 价 、 就业 、国 际 收 支 等 国 民 经 济 运 行状 况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的 可 能 情 景,预测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况 变化 趋 势及结构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金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 率曲线斜 度变 化 趋势。 组合久期 是反映 利率风 险 最重要的 指标, 根据对 市 场利率水 平的变 化趋势 的 预期,综 合 宏观经济 状况和 货币 政策 等因素的 分析判 断, 可以 制定出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预期市场 利率 水 平将 上升 时,降 低组 合的 久期,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险 和资本 损失 ,获 得较高的 再投 资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收益;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提 高组合 的久 期, 在市场利 率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价 格上 升 的收益 ,并 获得 较高 利息 收入。 2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民 经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债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状 况、 企业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 平、债 务水 平等 因素,评 价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风险 ,并 根 据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与 投资价 值。 3 、债 券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本基金将 根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于 利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信 用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动 性、 市场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提 前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的基 础上, 评估 债券 投资价值 ,选 择 定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情 况对 组合 进行优 化。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可 转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或 含赎回 或 回售权的 债券等 ,这类 债 券赋予债 权 人或债 务人 某种 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 灵活 。 1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具 有债权 的属性 , 投资者可 以选择 持有可 转 债到期, 得到本 金与利 息 收益;也 具 有期权的 属性, 可以 在规 定的时间 内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因此, 可转 债的 价格由债 权价 格 和期权 价格 两 部 分组 成。 本基金将 采用专 业的分 析 和计算方 法,综 合考虑 可 转债的久 期、票 面利率 、 风险等债 券 因素以 及期 权价 格,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获得超 额收 益。 2 )其 他附 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 基本 情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重 点分析 附权 部分 对债 券估 值的影 响。 对于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债 券部分将 按照债 券投资 策 略进行管 理,权 证部分 将 在可交易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 内卖出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宏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资产池 结 构以及资 产池资 产所在 行 业景气变 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测 资产 池未来现 金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率 的影响 。在 严格 控制风险 的情况 下, 结合 信用研究 和流 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 提高投 资效率 , 更好地达 到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 下,本着 谨 慎原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市 场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货 杠杆 效 应和流动 性好的 特点 ,采 用股指期 货在短 期内 取代 部分现货 ,获取 市场 敞口 ,投资策 略包 括 多头套期 保值和 空头 套期 保值。多 头套期 保值 指当 基金需要 买入现 货时 ,为 避免市场 冲击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提前建立 股指期 货多 头头 寸,然后 逐步买 入现 货并 解除股指 期货多 头, 当完 成现货建 仓后 将 股指期货 平仓; 空头 套期 保值指当 基金需 要卖 出现 货时,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寸, 然后 逐 步卖出现 货并解 除股 指期 货空头,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股指 期货平 仓。 本基 金在股指 期货 套 期 保 值 过程 中 ,将 定 期测算 投 资 组合 与 股指 期 货的相 关 性 、投 资 组合 beta 的 稳 定 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比例 。 2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 提高对 利率风 险 管理能力 ,在风 险可控 的 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 与国债期 货 投资。国 债期货 作为 利率 衍生品的 一种, 有助 于管 理债券组 合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险 水平 。 本基金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和 政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 行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 债期 货的流动 性、 波 动水平、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 工具。本 基金将 在权证 理 论定价模 型的基 础上, 综 合考虑权 证 标的证券 的基本 面趋 势、 权证的市 场供求 关系 以及 交易制度 设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证 进行 合 理定价 。本 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策 略为 低成 本避 险和 合理杠 杆操 作。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9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不 含质 押 式 回购) 等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终 ,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终 , 持 有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关 于债 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第 (2)、 (7)、 (16) 、( 21)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 ( 全价 ) 收益率 ×50%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在 综合考虑 了基金 股票组 合 的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 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 的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选 择市场 认同 度较 高、行业 分类标 准和 指数 编制方法 较为 科 学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由 中 证有限 公司 编制 , 是由沪 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动股 中规模 大、 流动性 好的最 具代 表 300 只股票 组成, 可以 综 合 反 映沪深 A 股 市场 整体 表 现,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综 合全价 (总值) 具广泛 市场 代表 性,旨在 综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基 于本 基 金的特 征, 使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 水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型 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益类 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合约 , 一 般 以 估 值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 约 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11、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方的 损 失 ,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 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三部 分基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费 用及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四部 分基金 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五部 分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 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十一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本基金将 在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六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有 :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可 能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投 资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对 固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再 投资 收 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 投资市 场主要 为 证券交易 所、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等流动 性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 场所,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具 等 ) , 同时 本基 金 基 于 分散 投 资 的原 则在 行 业 和 个券 方 面 未有 高集 中 度 的 特征 ,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同 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大 幅波动 、流动 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 下发生 无 法应对投 资者巨 额赎回 的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将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提 ,严 格按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谨 慎选 取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延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等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的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 格 审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程 序并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时,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赎回 款 项支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 基金 是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 市场、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收益 类产品 的深 入研 究,持续 优化 组合配 置, 以控制特 定风 险 。 (2 )本基金可参与股 票申 购,由于股票发行政 策、 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 发行 的因素变 动,将影 响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 水平。 另外 ,发 行股票的 配售 比 例、中签 率的不 确定 性, 或其他发 售方式 的不 确定 性,也可 能使本 基金 面临 更多的不 确定 因 素。 (3 )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使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股 指 期货采用 每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本基金可投资国 债期 货,国债期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当 相应期 限国 债收 益率出现 不利变 动时 ,可 能会导致 投资者 权益 遭受 较大损失 。国 债 期货采用 每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如 果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三 、声 明 1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 还 通过 其他 非直销 机构销 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非直 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七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八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 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 以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19)面 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 等 制 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 在 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 下,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在 不 损 害 已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情 况 下 增加 、 取 消 或 调 整基 金 份 额类 别 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文 件 号 码、持 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费 用及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 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 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 过灵活 运用资 产 配置策略 及多种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投资 策略, 充 分挖掘潜 在 的投资 机会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股 票)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 、 可 交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 券等 )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9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不 含质 押 式 回购) 等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终 ,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终 , 持 有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中关 于债 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 (16) 、( 2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六、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华南分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深圳,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九部 分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路6号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 21 楼 01 单 元自 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9 月6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 】193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23388993


传真:020-23388997 联系人 :古 琳花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 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徐 珣 成立时 间:1993 年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5亿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监 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 : 《关于核准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代 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股 票)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可 转换 债 券 、 可 交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 券等 )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5%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6)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 (19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押 式 回 购)等 ; 在 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 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中 关于债券 投资 比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例的有 关约 定; (21)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第 (2)、 (7)、 (16) 、( 21)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如 适 用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 作 日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定期 或 不 定期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提 前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2 个 工 作日 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 后 , 对名 单 进 行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 回购交 易 时,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的该 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 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款 出现 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 名 单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 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 券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4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及其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协 议的约 定,将 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 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中科 沃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由 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资 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该 账户 的预 留印鉴为 托管人 托管 业务 专用章及 负责 人 名章各 一枚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拆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及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 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合 同签署 后5 个 工 作 日内 通 过 专人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方式 将 合 同 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各自文 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 上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 份 额 后 的数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 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市 交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他 未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场 挂 牌 转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和 私 募债 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 估 值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 则的规 定。 (11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任一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当基 金资 产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0% 时,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对 招募说 明 书更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5个 工 作 日内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时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7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 度报告 , 在 季 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 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30 日内完 成半年 度报告 ,在 半年报完 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将 有关 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 见 书,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 报告、季 度报告 、半年 报 告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须分别 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 年6月30 日、12月31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 和保管, 保 存期限为20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形 式。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交下列日 期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6 月30 日 、 每年12 月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内 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应于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提 交 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华 南分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 裁,仲裁 地点为 深 圳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 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7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 、基 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部 分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保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 的所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交易 记 录。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供 成交 确 认单。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对 账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见 有关 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 拨打 如下 电话 :400-018-3610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 理解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一 部分招 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 件。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二 部分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中科 沃土 沃 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中科 沃土 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中科 沃土 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中 科沃 土沃 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