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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164210)

天弘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天 弘 同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 一七年 十月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1 重要提 示 天弘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以下简 称“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 17 日正式生 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B 两级份额, 同 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每 满一年开 放一次 ,同 利 B 封闭 运作并 上市 交易;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 “天弘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 《基金合同》 中除仅适用于天弘同利分级债 券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同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 但并非保本基金; 同利 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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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2 四、基 金托管人 .........................................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 55 七、基 金的募集 ......................................... 61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 62 九、同 利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 63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65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 79 十二、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 额转换 ............................ 81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83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 89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90 十六、 基金的业绩 ....................................... 94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96 十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2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4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06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二十三 、风险揭示 ...................................... 113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8 二十五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20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42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56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58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61 三十、 备查文件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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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绪 言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以及 《天弘 同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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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 合同或 本 基金合同 :指《 天弘同 利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同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天弘 同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或《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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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 同利 A: 指天 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 A 份额。 同利 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 同利 B: 指天 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B 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有,亏损以同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同利 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3 年





26、 同利 A 的开放日: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7、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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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 同利 B 的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同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 分级基金运作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同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1、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 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本 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销售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36、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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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 遵守





50、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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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上市交易: 指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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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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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或“本 公司”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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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计财 部副处 长,处长, 部门副总 经理、 中德住 房储蓄银 行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网 络金融 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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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 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 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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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公司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15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历任 华龙 证券公 司 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 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11 月至2015 年 4 月期间)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2016 年 5 月 期间)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0 月至 2017 年6 月期间) 。 现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固 定收益 总监, 天弘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天弘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天 弘同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洋女士,清华大学硕士学位,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 年 1 月加盟天弘, 历任交易 员、研 究员, 现任天弘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 经理、天弘 同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天弘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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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 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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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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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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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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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 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公司建 立了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 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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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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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2、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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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理 计划、商 业银行 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续 十一年 获得香 港《亚洲 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香 港《财资 》 、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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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 。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 制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 主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作 为工行 托管业 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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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 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 精 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制 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 制。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 区相对独 立、数 据和传 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 响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 门,配 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 构,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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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 立健全 规 章制度。 资产 托 管部十 分重视内 控制度 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托 管协 议和有 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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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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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张欣露 2、 场外非直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鸿岩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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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站:www.drcbank.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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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bank.pingan.com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站:www.hzbank.com.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





网站:www.nbcb.com.cn





(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张小光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站:www.njcb.com.cn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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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站:www.ebscn.com





(1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站:www.bocichina.com.cn





(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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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座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1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站:www.csco.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33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站:www.sywg.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站:www.xsdzq.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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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付研/ 陈杨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网站:www.95579.com





(2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2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325218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站:www.cindasc.com





(2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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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站 :www.hazq.com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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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李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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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30 )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站:www.xzsec.com





(3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站:www.ajzq.com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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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站:www.cs.ecitic.com





(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站:www.dgzq.com.cn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站:www.zxwt.com.cn





(35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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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站: www.hlzqgs.com





(3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站:www.hrsec.com.cn





(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站:www.ghzq.com.cn





(39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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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站:www.lxzq.com.cn





(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站:www.nesc.cn





(4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0591-38507715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4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站:www.tebon.com.cn





(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站:www.dwjq.com.cn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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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站:www.citicsf.com





(4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97





联系人:朱蕴涛





客服电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赵彩玲





联系方式:jjcp@txsec.com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4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联系人:丁珊珊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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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5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 务热线:400-920-0022





网站:www.licaike.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15801816961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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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430246009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站:www.lufunds.com





(5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B 座10 层





法人代表: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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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张鼎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18670341071








联系人:周雨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5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热线:010-59336512





网站:www.jnlc.com





(5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13811039451








联系人:余永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0 )深圳富济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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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黄晶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站:www.jinqianwo.cn





(6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38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站 :www.tdyhfund.com





(6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021-54677088-6732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3999





网站:www.chinapnr.com





(6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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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站:8.jrj.com.cn





(6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6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郭爱丽





电话:15101582096








客服: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热线:021-52822063





网站:www.66zichan.com





(6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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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电话:13424264100





客服: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400-619-9059





(6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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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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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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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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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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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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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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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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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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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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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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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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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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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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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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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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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苏宁大道1-5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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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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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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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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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dyxtw.com





(8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人代表: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客户服务热线: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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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15921264785





联系人:赵明





网站:www.dtfunds.com





(8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SOHO 塔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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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15011323441





客服: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8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新增 为同利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4、同 利的 场内 销售 机 构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4





传真:010-5093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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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盖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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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 A、同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 同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 A 的单 个开放日, 如果同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同利 A、 同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同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同利 A、同 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同利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同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6×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百 分数 的小数 点 后第 2 位。 在基金成立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同利A 的首次收益 率; 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基 准利率 重新设定同 利A 的收益率。 例 1: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如 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 则同 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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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同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6×3%=4.8% (2 )开放日 同利 A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同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后满一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满 两年的日 期,如 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为 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3 月15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满两年的日期分别为 2014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3 月 14 日,以此 类推。其中, 假设 2015 年 3 月 14 日 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13 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 2015 年3 月13 日。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对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 元,同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具体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九部分 以及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公告》 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同利 B 的运作 (1 )同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 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同利 B 份额已 于 2013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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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 B 享 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同利 A、同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利A和同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同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 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同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 设 为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为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 额, 为T 日同利 B 的份 额余额, 为 T 日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在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 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 T T NV aT F b F aT NA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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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2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设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和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均为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35 亿元, 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同利A 年收益率为 4.80%。则同利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48(元)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44355556(元) 7、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aT T aT F NV NAV ? bT NAV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 ? ? ? ? ? 365 365 % 8 . 4 1 00 . 1 9 048 . 1 21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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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 计算并公告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1 )同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同利 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同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同利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同利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在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同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 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 . 1 “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同利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同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同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同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bT NAV 为 T 日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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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式中,在同利 A 的非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同利 A 和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 设自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5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 同利 A、 同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同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同利 A 年收益率为4.8%。则同利 A、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 ? 50 365 % 8 . 4 1 00 . 1 =1.007(元)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007 . 1 21 31 ? ? =1.095(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不再 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9 月19 日三年期 届满, 同利 A、 同利B 已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 转换结果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21 日发布 的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 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 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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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七、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3 月13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245 号文批准募集。 同利A 的募集期为2013 年9 月6 日至2013 年9 月 11 日止,同利 B 的募集期为2013 年 9 月2 日至2013 年9 月 11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和同利 B 两级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同利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4,229,594.91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8,803 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79,312.81 元人民币;同利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54,341,000.00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1 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102,520.25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688,752,427.97 份基金份额,其中,同利 A 为 434,308,907.72 份基金份额,同利 B 为 254,443,520.25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 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募集期结束时, 同利 A 与同利 B 的份额 配比为 1.706897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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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八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1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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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九、同 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 金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已于2016年9月19日结束 。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同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 的份额数×同利A的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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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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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同利 A 的开放日对同利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本基 金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同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同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同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一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同利 A 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利 A 的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 A、 同利B 已于2016 年9 月19 日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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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同利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同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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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同利 A 的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同利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同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同利 B 的份 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同利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 A 份额余 额不超过7/3 倍同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同利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同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同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同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同利 A 在代销机 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同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 回不得少 于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同利 A 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同利 A 的申购和 赎回执行“确定价”原则,即同利 A 的申购、 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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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格以 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同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同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同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同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 :在同利A 的 开放日 ,某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申购同 利A, 则其可 得到的 同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同利 A 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同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8 :在同利A 的 开放日 ,某投资 者赎回10,000 份同利A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00=10,000 元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同利A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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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 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同利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同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同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四)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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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本基金已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2016 年9 月 30 日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托管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 外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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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直销系 统及其 他销售 机构首次 申购或 追加申 购本基 金时,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级差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不得少于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1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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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1% 30天以上(含30天) 0 注:1、 本 基金 由原 有同 利 A 、 同 利B 份额 转入 的 场外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 由原有 同利 A、同 利B 份额 转入 的场 内 份额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0.1% 。 2 、原同利A 、同利B转 换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其 持有 期限 的起 始日 为 同 利A、 同利B 份额 的份 额注 册日;


3、从 场内 转至 场外 的基 金 份额, 其持 有期 限的 起始 日为转 托管 确认 日。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 :某投资者通 过场 外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假 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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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10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28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10.5=10,489.50 元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 定申 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 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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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0.85元 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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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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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体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为同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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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同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 持有同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 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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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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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在同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 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同利 B 基金份额已于 2013 年10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利 B 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10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6 年9 月 19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16 年 9 月30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同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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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 指同利 B)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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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二、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 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同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后3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 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 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同 利A、同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利 A 份额 (或同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 A (或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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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 A (或同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 A (或同利 B) 的份额数×同利 A 份额 (或 同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同利A、 同利B 的场外份额 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同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同利A 份额 (或同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同利 A (或同利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利 A、 同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 同利A、 同利B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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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 市场代 表性, 涵盖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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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较 低风险的 基金品 种, 其 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同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同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 整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 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 预测分析,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 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 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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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 与 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 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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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 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 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对 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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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本基金持有 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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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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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 四、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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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 五、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10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1 、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29,583,202.40 96.88 其中:债券 629,583,202.40 96.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36,235.93 0.59 8 其他资产 16,469,165.89 2.53 9 合计 649,888,604.2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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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所有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360,000.00 18.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360,000.00 18.73 4 企业债券 479,868,329.60 82.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0,058,000.00 6.8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6,872.80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583,202.40 107.84 5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0210 17国开10 500,000 49,375,000.00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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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122513 12伟星集 395,000 39,808,100.00 6.82 3 122735 11六安债 377,000 39,170,300.00 6.71 4 124915 14宏桥02 362,000 36,648,880.00 6.28 5 112227 14利源债 313,200 32,052,888.00 5.49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 中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 库 的情况 。 11.3 、期 末其 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75.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155,2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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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 应收申购款 2,301,707.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69,165.89 11.4 、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296,872.80 0.05 11.5 、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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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六、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9 月 17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阶段 (天弘同利债券(LOF))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9/20-2016/12/31 -0.60% 0.11% -2.20% 0.14% 1.60% -0.03% 2017/01/01-2017/06/30 0.30% 0.09% -2.11% 0.08% 2.41% 0.01% 自基金合同转型日起至 今(2016 年09 月20日 -2017年06月30 日) -0.30% 0.10% -4.27% 0.10% 3.97% 0.00% 阶段(天弘同利分级债 券)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9/17-2013/12/31 0.10% 0.08% -2.55% 0.09% 2.65% -0.01% 2014/01/01-2014/12/31 14.21% 0.25% 6.54% 0.11% 7.67% 0.14% 2015/01/01-2015/12/31 24.60% 0.53% 4.19% 0.08% 20.41% 0.45% 2016/01/01-2016/09/19 8.09% 0.23% 0.58% 0.06% 7.51%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转型日(2013年09月17 日-2016 年09月19日) 53.96% 0.36% 8.81% 0.09% 45.15%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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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生效,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3 年封闭 期届满,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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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七、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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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 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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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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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含 本基金在 分级运 作期 内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 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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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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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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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 九、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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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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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 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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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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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 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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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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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交 易安排 、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包 括 本基金在 分级基 金运作 期内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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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同利 A 的年收益率、 同 利A 和同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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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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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同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 )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同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5 )本 基金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后的 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同利A 的年收益率、 同利 A 和同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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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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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十三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公司 经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发行的债券价格可能下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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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四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 而面临 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 本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同利 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同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同利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 回同利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同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同利A 的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同利 A 的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 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同利 A 的 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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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同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同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同利 A 的份 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同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同利 A,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同利A 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同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 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 可能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同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同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 保证收 益,在 极端情况 下,如 果基金 在短期内 发生大 幅度的 投资亏损, 同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类 型为债券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同利 A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 A 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同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 金转型 后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同利 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将归同利B 享有, 亏损以同利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 承担, 因此, 同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极端 情况下,同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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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率风险





在同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同利A 的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银行利率上调, 同利 A 的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同利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同利 A、同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但是,同利 A 、同利 B 将 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同利 B 封闭运作, 同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 开 放一次。 由于同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同利 A 每次开放 结束后, 同利A、 同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 其变化将引起同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同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同利 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 计,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同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上, 但是, 同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 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风险





同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同利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利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溢价交易风险





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同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 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 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 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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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类 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同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同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 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 )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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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四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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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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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 金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后,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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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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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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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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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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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 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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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利 A、同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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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利 A、同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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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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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 基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利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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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利 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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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出席 大会的同利 A 和同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同利 A、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 一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同利 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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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 (本 基金在分 级基金 运作期 内,指 “参 加大会的同利A 和同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情形时除外)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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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执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配次 数 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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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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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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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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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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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包括 本基金在 分级基 金运作 期内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同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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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 同涉及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本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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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2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将优先满足同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同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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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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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长期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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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及其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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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 金持有 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h、一只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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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 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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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限, 对于名单中无法体 现的关联关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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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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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 按照《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 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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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 尚未成交 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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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同利 A 的年收益率、同利 A 与同利 B 的份额 配比、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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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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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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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同利 A 和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 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基金 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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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同利 A 的开放日、同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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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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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 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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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 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 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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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法 定披 露方式 2017 年03 月2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 回、 定投、 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3 月2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3 月2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 定投、 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3 月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 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3 月30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2016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3 月30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0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2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凤 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22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2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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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2017 年04 月2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28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4 月28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5 月0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5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浦 发 银 行 直 联 渠 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0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天 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0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肯 特 瑞 财 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0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连 连 支 付 的 第 三 方 支 付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1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1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2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21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2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认/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8 月28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8 月28 日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7 年09 月0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客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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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服热线的公告 2017 年09 月1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定 投 及 转 换 转 入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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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二十 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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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三十、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