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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稳保本(002367)

国联安安稳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


315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并 不 构 成 新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以及本基金 做 为 保本 基 金 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 付 息 的 公司 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 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5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九、基金的保本 ................................................................................................ 63 十 、基 金的保 本保 障机制 ................................................................................ 7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1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6 十九、风险揭示 .............................................................................................. 122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 12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5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 书” )依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关于 保 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以及《国联安 安稳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 安 安稳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 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安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 书:指《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联安 安稳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 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 额的 投资人 22 、 保证人、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 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 义 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 责任保 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 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 保 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国 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中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而 引 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指基金 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 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自本 基 金 管理人公告的该保本 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保本 周 期到期日止。基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公 告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 日 。 若发 生基金合同约 定 的 提前到 期 情 形 的 , 则 该 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以 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 公告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 其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若无特别 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 期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 后 一日。在非提前到期 情 形下,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 历年后的对应日,其后的各保本 周期为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 该对应 日 ,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作日 ; 在 提前到期情形下,指 达 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提 前 到期情形的,则该保 本 周期到 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 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距 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之 日起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 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为准


37 、触发收益率: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 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 触 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 益 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 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 长率连 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38、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 累 计 分 红-1.00 )/1.00 ?100%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39 、持有到期: 在 本 基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其 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 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后 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过渡期 申 购 、自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至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 提 下,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 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为 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 保本保障。若符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1 、到期操作:指保本 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 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 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到期操作期间: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到期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到 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 止 时间及 处理规则;本基金在 到 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 和 转换转出业务,不开 放 申购和 转换转入业务 43 、过渡期: 指 到 期 操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作 日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保 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 日的期间,具体日期 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 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4 、过渡期申购: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 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投 资 人进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按其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算日 所 代 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 下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 额 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 的 保本条 款(投资人在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5 、折算日:指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 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 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 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总额 保 持 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 47 、认购保本金额: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 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8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 作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 及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 49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 :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在折 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 50 、保本金额: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 本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 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 及 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 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 回金额,即基金份额 持 有人认购、或过渡期 申 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2 、保本: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 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下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 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或 从 上 一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 的 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 期 申购、或 从 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 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 申 购保本 金额、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的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 的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管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签 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 、保本保障机制:指 依据《指导意见》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 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 义 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 同 ,由保 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 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 承 担保本 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 式,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 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 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 期由北 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 公 司作为保证人,为本 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 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 任保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及的 保 本 保障事宜,由基金管 理 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4 、保证:指 保 证 人 为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 本 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 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在保 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 之和低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 额部分,保证期间为 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 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保障 机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与 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5 、 保证合同:基金管 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6 、保本赔付差额: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59、T+n 日:指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6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 《业务规则》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 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 和费用 的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77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 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 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 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 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 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 经 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 历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研 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 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 、国泰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研究所副所长、咨询 部 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 联 席总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 董事 , 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 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 务 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 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 融及监 控部成员、美国克赖 斯 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 及 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 资产管 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 3 月底 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 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 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苏 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 产 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 裁、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 资 总监、安联资产管理 香 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 主 管、安 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 研 究部主管、安联慕尼 黑 总部财务部工作(股 票 /长期 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5) 汪卫杰先生, 董 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 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 金计划 部副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 财 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 经 理、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 职 主任委员、子公司管 理 小组主任。现任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 长、副处长、处长、 局 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 、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 市计划 委员会、上海市发展 计 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 海 市物价局局长、上海 市 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 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 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 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 中国摩 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 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上 海富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大 学 (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银 行 梅 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 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月起,担 任 梅 隆 资 产 管理 中 国 区负责人。2010 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担任总经 理 2、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 年3 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 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 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 际业务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199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 年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 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 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3)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财务部 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 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 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 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 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2) 孟朝霞 女士, 公司总经理, 硕士学位 。 历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 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理 。 现 任国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 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 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 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 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 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 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 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 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 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和华 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投资副 总 监 及 国 内投资 部 总 经理职务。2009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 监 等职务。现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 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 京总部 高级董事总经理;国 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 场总监。现任国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刘轶先生, 督察长 , 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 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 理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表 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 修 改工作小组,并曾在 南 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 作 。 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吴昊, 男, 博士 研究生。2009 年7月至2013年6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从事研究工作。2013年6月至2015年6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 工作。2015年7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10月起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 月起任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2)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冯俊先 生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 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 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 收益业 务负责 人、 研究 部负 责 人及高 级基 金经 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 成。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 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 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 司 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 相 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 系 ;内部 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 防 范金融风险,保护资 产 的安全与完整,促进 各 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 决策科学、运 营 规 范 、管 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 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 到以下 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 修改或 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 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 式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 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督察长、风险 管 理部和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 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 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 权 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 任 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 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同 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 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 责 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 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 的岗位责任制度、严 格 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 算和监督职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能,健全会计、统计 、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 及 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 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 测办法、分支机构和 重 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 标 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 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 密 的风险管理,及时发 现 内部控制的弱点,以 便 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 遇到断电、失火等 非 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 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 能 发挥作用,以确保公 司 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 不 必要的 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 程和岗位手册,明确 揭 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 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 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 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 的会计 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四 、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 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 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 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 业务;经中国人民银 行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 银 行之一。经过二十年 来 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 拓 ,各项 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 快 增长,各项经营指标 在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 于 较好水 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 管 部,目前下设证券托 管 处、客户资产托管处 、 内控管 理处、 、 业务保障处、 总 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含合肥分中心) 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全球资 产 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 券公司 客户资产托管、期货 公 司客户资产托管、私 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 募股权 托管、银行理财产品 托 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多 项托管产品,形成完 备 的产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 区 开发(控股)公司总 经 理;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区管 委 会 副主任;上海万国证 券 公司代总裁;上海久 事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 城 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 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 书记、 董事长。现任上海浦 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第 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伦敦 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 员 会委员,中欧国际工 商 学院理 事会成员、国际顾问 委 员会委员,上海交通 大 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 顾 问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 副 总经理,上海市金融 服 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 长 、市金 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 员、副行长、财务总 监 ,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 事 长、行 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 育部主任科员,工商 银 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 理 处副处长、处长,上 海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 部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 展 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 总 部资产 托管部、企业年金部 、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 及 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 产 托管部、企业年金部 、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 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 机 构部 、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 精 选基金、国泰金龙债 券 基金、天治财富增长 基 金、广 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银 华 永泰债券型基金、长 信 利众债券基金(LOF ) 、华 富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 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基 金、汇添富和聚宝货 币 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 开 债券基金、北信瑞丰 宜 投宝货币基金、中海 医 药健康 产业基金、国寿安保 尊 益信用纯债基金、华 富 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 合 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 置 基金、东方红稳健精 选 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 金 、工银 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 康 文娱基金、国寿安保 稳 定回报基金、国寿安 保 稳健回 报基金、国投瑞银新 成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利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报债 券 基 金、国联安鑫禧基金 、 国联安鑫悦基金、中 银 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华夏 新活力混合基金、鑫 元 汇利债券型基金、国 联 安安稳保本基金、南 方 转型驱 动灵活配置基金、银 华 远景债券基金、华富 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富 安 达长盈 保本基金、中信建投 稳 溢保本基金、工银瑞 信 恒享纯债基金、长信 利 发债券 基金、博时景发纯债 基 金、国泰添益混合基 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 金 、中银 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鹏 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 金 、东方 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 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 河君信 混 合基金、鹏华兴锐 定 期开放基金、汇添富 保 鑫保本混合基金、景 顺 长城景 颐盛利债券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 券基金、中信建投稳 裕 定开债券基金、招商 招 怡纯债债券基金、中 加 丰享纯 债债券基金、长安泓 泽 纯债债券基金、银河 君 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 广发汇 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 金 、鹏华 普泰债券基金、南方 宣 利定开债券基金、招 商 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博时 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 券 基金、中欧骏泰货币 基 金、招 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 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 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 博时鑫 惠混合基金、工银瑞 信 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 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 华富天 益货币基金、汇安丰 华 混合基金、汇安丰泰 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汇 安 丰恒混 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 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 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 合 基金、长安鑫富领先 混 合基金、长盛盛泰灵 活 配置混 合基金、万家现金增 利 货币基金、上银慧增 利 货币市场基金、易方 达 瑞富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本 行规章制度,形成守 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 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 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和完整,确保业务 活 动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 门 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 行风险 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 险 的牵头管理部门。指 导 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 管 业务的 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 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 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 是 全行托 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 制 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 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 策 、执行、监督全过程 ,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 各 操作环 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 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控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位、人员的各 个 环节。制定权责清晰 的 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 确岗位 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 在 内的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项业务管理制度;建 立 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 和 资产保管制度,托管 资 产与托 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 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 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 事件或 故障,建 立 完 备 有 效的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灾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项报 告 制 度;在基金运作办公 区 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 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现风险控制;定 期 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 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 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 例、投资限制等进行 严 格监督,及时提示基 金 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 理 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 督 职责,规范基金运作 , 维护基 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 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 周 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指明违规事 项 ,明确纠正期限。在 规 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 金 管理人违规事 项 进 行复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对违 规 事 项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 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 资运作 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3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金鼎大厦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 )68858077 联系人:杨涓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9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 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甘肃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0)名称: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名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名称: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 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网址:www.ebscn.com


(13)名称: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4)名称: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名称: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名称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2)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2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2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9)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0)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1)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4)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5)名称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6)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37)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8)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0)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3)名称: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44)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45)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6)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7)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8)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9)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5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1)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2)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53)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4)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 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55)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56)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经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57 号文件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3 月 7 日止。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 3,702,040,228.1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820 户。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后,如果本基金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而 无 需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 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 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 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 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原则,即 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 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 金份额 先赎回; 5、 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 国联安安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对基金份额 进 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 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 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 机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 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 机 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 投资者不受上述 首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 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 易账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 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 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1.50% 1 年≤T<2 年 0.75%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 的投 资人 收 取 的 赎回 费 不低 于赎 回 费 总 额的 50% 计入 基 金 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 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 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迟应于新的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2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购中 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0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00=8,840.1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40.17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3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 则 投资者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5000=15,000.00 (元 ) 赎回费用=15,000.00 ×1.50%=225.00 (元 ) 净赎回金额=15,000.00-225.00=14,775.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3 个月,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4,775.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发生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过渡期 可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时间 以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 生 暂停赎 回情形的,到期操作 期 间可相应顺延,具体 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 公告为 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 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 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 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基金 登 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规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 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 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 织 。 办理非 交 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基金登记机 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基金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 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 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九、 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 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则基 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二十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 期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期 申购、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由基 金 管 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 基金合同》或基金管 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 人签署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认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 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即 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 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折算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 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 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 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二) 保本周 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 为一 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 后对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 应 日的,则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 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的 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 益率,则基金管理人 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收 益率连 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 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 周 期提前到期 ( 提 前 到期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条件 之 日 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 应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 为 1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 ( 三) 适用保 本条 款的基 金份 额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后对 应 的 基金份额) 。 ( 四)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不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或 过 渡 期申购保本金额、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 保本金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的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 购 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 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供的 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当 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 的 ,基金 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9、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 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 延 迟履行义务的,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 五) 保本周 期到 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 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 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 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本 基 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内容 也 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 定作相应修改。上述 变 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 3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将基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保 本周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 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 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 金 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 期 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 续持有 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 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 于适用保本条款的 基 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 费 用,但需根据其所转 入 基金的 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 差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 周期或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 和转换转入申请。基 金 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 则 , 即 赎回价 格 或 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对于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 后(不含保本周期到 期 日)至赎回或者转换 转 出的确 认日(含该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30 日 内 视情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申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业务 , 并 提前公告。


(6)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7)若在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 保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本周 期 的 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义 务 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 保本额度,则基金 管理人 可 不 设 过 渡 期 而 直接对 默 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 例 确认,并及时公告确 认 比例的 计算结果。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 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 渡期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该 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 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 , 具体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 渡 期 申 购”。在过渡期内,投资 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 金份额 预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 渡 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前一工作日)为保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 期 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和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其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 期 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以 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 额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运作。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 的 基金份额,经基金份 额 折算后,适用下一保 本 周期的 保本条款。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 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 等于或超过担保人提 供 的下一 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个 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 度 的,则 基金管理人将对默认 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 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 申 购的基 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3)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 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 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4、 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 成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 期 间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国联安安 稳 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前一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作 为 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 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 周 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 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 转型为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 申 购赎回 安排等。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十、 基 金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保 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与 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 买 断合同,由保证人为 本 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 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 ,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 其他方式,以保证符 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一)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9.92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 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 证 担保、债券担保及其 他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 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诉讼 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 预 付款担保、工程履约 担 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 履 约担保;与担保业务 有 关的融资咨询、财务 顾 问等中 介服务;以自有资金 投 资。除传统担保业务 外 ,公司金融产品部以 直 接融资 和非融资类金 融 产 品担保 业 务 为 主 , 以 中 小微创 新 融 资 为 特 色 , 并根据 不 同 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 4,543,913.29 万元(包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2,573,633 万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 的保证范围为:在保 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 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 额部分,保证期间为 基 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任 的 保证责任 的 最 高 限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2、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范 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 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 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 前公告。本基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 定。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 周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保本 保 障 范 围 为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 渡 期申购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 额的差 额部分。 ( 二) 保证合 同 鉴于: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基 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为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指 导 意见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 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 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 保护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 上,特订立《国联安 安 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 保人就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 “基金份额” )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承担保本义务(补 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计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购保 本 金 额的差额的义务)的 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 责任保证。担保人保 证 责任的 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依《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保证合 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本《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 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 义 ,若有冲突,以《基 金 合同》 为准。 1、保证的 范围和最高限额 (1) 基金管理人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 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 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本基金 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为 4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 分(该 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或 无 对应 日,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日。 但 在 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的触发收益率,则基 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 到 或超过 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 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 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 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且 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 益率”为 1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本 周 期 内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1.00)/1.00 ×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 低 于认购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担保人对加 重 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进 行修改 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 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 基金合 同》约定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9) 保证期间,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 张权利。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其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低 于 认 购保本金额, 且 基 金管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 付 的 代 偿款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 户 信 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载 明 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 定账户中,由基金管 理 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 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 全 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担保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 认购保 本金额,且基金管理 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 合同》及本《保证合 同 》上述 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 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 三部分“争议的处理 和 适用的 法律”约定,直接向 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 求 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 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 际 代偿款项、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直接向担保人要 求 代偿的 金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向 担保人 要 求代偿 的 金 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 以 及 担保人为 履 行 保证责 任 而 支 出 的 其 他 费用和 损 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 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证费、诉讼 费 、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人 认 可 的 还 款计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明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并 按 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归 还担保人 为 履 行 保 证责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自支 付 之 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 人 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 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本 条约定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 计划,或未按还款计 划 履行还款义务的,担 保 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于每月 前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 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公 式 : 每 日 担 保 费=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 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 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 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提起仲 裁,仲裁地点为 上 海市,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加 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 公 章后成立,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 《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本《保证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 同。 (5) 本 《保证合同》 一式 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 影响保 证人 担保能 力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能 力情 形的处 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响 其 担保能力 或 偿 付 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 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 能 力或偿 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 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 付 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 四)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和保 本保 障机制 的变 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 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证人,被提 名 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 保 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 条 件,且 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 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基 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 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 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新保证合同自中国 证 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 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 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 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 权 利义务 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 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 之 前,原保证人应继续 承 担担保 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 人,由更换后的保证 人 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 周 期的保本提供 保 证 责任, 此 项 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 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 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 务人的 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 项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进行审议 并 形 成 决 议。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合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 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 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 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 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新 风 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之 日起生效。自新风 险 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 所 有与本 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 权 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 本 义务人承担。在新的 保 本义务 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义务人,由更换后的 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 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 此项保 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 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 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 证 监会 报 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 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 下 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 人或保 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 金 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的 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 基金提 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 金 合同第八部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 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 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 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 证 合同,并将该风险买 断 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备,新风险买断合 同 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 监 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 新的保 本义务人 或 保 证 人 接任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或保 证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本保 障 义 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并另行确 定 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 或 保证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在保本周期内实 现 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 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 期权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固定比 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 和时 间不变 性投资组合保险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 对各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 产, 其中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及现金等属于稳健资产, 股票、 权证 ( 含期权) 、 股指期货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国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含期 权)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TIPP 策略为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 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 以 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 设 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 而在实 现基金资产保本的前提下,同时获取投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CPPI 策略、TIPP 策 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 主,TIPP 策略为辅 , 通 过设置安全垫和价值底线, 对稳健资产与风险资 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 调 整,以确保基金在一 段 时间以 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1)CPPI 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即 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 价 值底线的数额)的大 小 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 风 险资产 投资的比例,通过对 保 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 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 的 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CPPI 的投 资步骤可 分为: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 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 定 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保本 底线; 其次,计算组合的现时 价值超过保本 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 再次,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最后,根据组 合 的 安 全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权 益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并 将相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的 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 资 产,以创造高于最低 目 标价值 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2)TIPP 策略 TIPP 策 略 指 基 金 设 置 的 价 值 底 线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的 投 资策略。TIPP 策略的 投资步骤可分为 :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 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 定 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其次,计 算 组 合 的 现 时价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额 , 即 安 全 垫 ; 确 定 风险 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再次,根据 组 合 的 安 全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权 益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并 将相 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的 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 资 产,以创造高于最低 目 标价值 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 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 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 , 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 由于在 净值上升 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 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 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 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 策略。 基于CPPI 策略并结合TPPI 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 表示 t 时刻的稳健资产 净值 , Et 表示t 时刻风险资产 净值; M 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 (At-Vt )称为安全 垫,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 表示t 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 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确定保本底 线Ft: 根据本基金 2 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投资金额)和合理 的 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 有 的稳健资产的数量, 使 得这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 态保 本金额,即确定价值 底 线。价值底线的设立 是 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 资 组合的 下跌风险,力争使基 金 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 线 水平,从而更好的实 现 保本的 目标。 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主要考虑基金单 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 (3)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 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At-Vt;


(4)确定风险乘数 M:风险乘数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与调 整: a、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确定风险资产及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 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 资 于风险资产(如股票 等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 目 标价值 的收益,除风险资产 外 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 稳 健资产以保证基金资 产 到期保 本;


(6) 动态调整: 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 就风险资 产和稳健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 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 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 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 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 场 顺周期、债券市场逆 周 期的特点,确定债券 资 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 合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 分析, 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 确定组合久期后,通 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 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 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 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 资 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 收 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 行 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 、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 中 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 的 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 信用债券之间的 相 对 价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 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 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 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 时 持有金融债、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 等 信用债券,在信用利 差 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等 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 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 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 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 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 中经营稳健、具有核 心 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进 行投资。其间,本基 金 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 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 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 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 坚决规 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 、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 避 投资风 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 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 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 或 者在买入债券等稳健 资 产时,同时投资看涨 期 权,以实现控制下行 风 险、获 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 率、 剩余期限、 正股价 格走势, 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6、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 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 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 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 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 提 前偿付风险 等 进 行 定性和 定 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 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 应的投资决策,力求 在 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依 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 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 合分 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 场的阶段表现、市场情 绪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 行决 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 战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资产 配 置 和调整 计 划 ; 决 定 基金禁 止 的 投 资 事 项 等 。基金 经 理 负 责 资 产 配 置、行 业 配 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 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 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 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 见;如遇重 大 事 项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 资组合方案设计;基 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 会的决议,参考上述 报 告,制 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 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 和日常 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 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券 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 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 制定交 易策略, 通过交 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 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 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 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证 ( 含 期 权 ) 、 股 指 期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2 ) 本基金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 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 本 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 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策 略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 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 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该日适用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并随着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 目前,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 保 本定息产品。根据本 基 金的投资策略、保本 期 限和目 标客户等特点,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使本基金 保 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 理地衡 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据维护投资 人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适当调整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 九) 转型为 “国 联安安 稳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后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 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 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 和现金 类资产的预期收 益 风险及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评估 ,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股票 、 债 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 产 类别的分配比例。在 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 下,形 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 中经营稳健、具有核 心 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进 行投资。其间,本基 金 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 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 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 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 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 坚决规 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 、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 避 投资风 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 变化,主要是中 长 期 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 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 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 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 场 顺周期、债券市场逆 周 期的特点,确定债券 资 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 合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 分析, 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 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 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 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 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 资 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 收 益率最高的期 限 段 进行配 比 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 、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 中 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 的 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 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 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 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 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 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 时 持有金融债、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 等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差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等利 率 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 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 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 的影响,以确定行 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 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 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 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 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 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 或 者在买入债券等稳健 资 产时,同时投资看涨 期 权,以实现控制下行 风 险、获 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 ,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 率、 剩余期限、 正股价 格走势, 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6、国债期货 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 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 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 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 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 提 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 性 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 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 应的投资决策,力求 在 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 票 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 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策 略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 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 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0% +上证国债指 数收 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由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数以成 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全 称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债 指 数 ” ,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 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 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 方法借 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 流 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 和 特点,并充分考虑了 国 内债券 市场发展的现状,具 备 科学性、合理性、简 便 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 上证国 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据维护投资人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适当调整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 与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 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漏。本投资组合报 告 所载数 据截至2017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2,796,334.32 2.27 其中: 股票 72,796,334.32 2.2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70,762,873.32 92.79 其中: 债券 2,970,762,873.32 92.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699,067.57 1.8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9,182,597.05 3.10 8 合计 3,201,440,872.2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788,694.70 2.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合计 72,796,334.32 2.4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456 欧菲光 1,000,000 18,170,000.00 0.62 2 002508 老板电 器 325,000 14,131,000.00 0.48 3 300296 利亚德 700,000 13,160,000.00 0.45 4 002572 索菲亚 320,000 13,120,000.00 0.45 5 300156 神雾环 保 300,000 9,828,000.00 0.33 6 002821 凯莱英 42,818 3,124,429.46 0.11 7 603660 苏州科 达 26,007 1,064,986.65 0.04 8 300666 江丰电 子 2,276 43,448.84 0.00 9 300658 延江股 份 1,110 43,101.30 0.00 10 002879 长缆科 技 1,313 23,660.26 0.00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940,000.00 6.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940,000.00 6.81 4 企业债 券 1,285,821,044.94 43.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480,271,000.00 50.4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30,828.38 0.1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70,762,873.32 101.1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50417 15 农发 17 1,000,000 100,010,000.0 0 3.41 2 160419 16 农发 19 1,000,000 99,930,000.00 3.40 3 112358 16BOE01 1,000,000 97,930,000.00 3.33 4 112232 14 长 证债 800,000 80,632,000.00 2.75 5 112138 12 苏宁 01 799,996 80,111,599.44 2.73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 经查 询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等 机构 公开 信息 披露平 台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496.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952,821.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194,695.25 5 应收申 购款 1,583.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182,597.05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34 九州转 债 2,531,000.00 0.09 2 123001 蓝标转 债 1,047,890.38 0.04 3 110032 三一转 债 356,400.00 0.01 4 128013 洪涛转 债 178,288.00 0.01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2821 凯莱英 3,124,429.46 0.11 新股锁 定 2 603660 苏州科 达 1,064,986.65 0.04 新股锁 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3 002879 长缆科 技 23,660.26 0.00 新股待 上市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 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国联安安稳保本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6-3-11 至 2016-12-31 -0.20% 1.70% -1.90% 0.10% 0.01% 0.09% 2017-1-1 至 2017-6-30 0.60% 1.04% -0.44% 0.09% 0.01% 0.08% 2016-3-11 至 2017-6-30 0.40% 2.74% -2.34% 0.09% 0.01% 0.08%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 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 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 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债 券 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 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 估值。 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 值的价 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 致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 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 任方已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9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 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 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0 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按约 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存 款 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1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 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变更 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 现 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 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 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3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保 本 周 期内 ,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20% 年 费 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 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4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 联安安稳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自 转为变 更 后 的“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 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0% 的年 费 率 计提 , 基金 托 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执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5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6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 民币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次日,通过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 发 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 放 日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8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9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0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 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 率等信息。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 季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 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 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 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1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 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 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2 十 九、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 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 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如发生《基金合 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 款的情形,投资者认 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 成,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到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行业和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之变 化 ,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 变 动,进而对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产生影响,从 而 产生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 信用风 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 不 能履行合约 进 行 兑 付的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险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 二)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3 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 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 投资收 益水平。同时,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 度是否 健全,能否有效防范 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 风 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 职业道 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 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 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 础上,通过一系列风 险 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 性 风险的跟踪、防范和 控 制,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四)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采用 CPPI 保本策略和TIPP 策略将资产配置于稳健 资产与风险 资产。保本策 略 在 理论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的, 该 策 略 的 重 要 前 提之一 是 投 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 时、连续地调整。但 在 实际投资中,可能由 于 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 环 境急剧 变化的影响导致CPPI 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 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转 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 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微企 业 ,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 象的私募发行。因此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 传 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 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等。 4、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但未在到期 操 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 出 的基金份额,将无法 在 过渡期 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4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 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 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 日 不能偿付本金,由此 产 生担保风险。这些情 况 包括但不限于:在保 本 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 证 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 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 因 经营风 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 本 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 产 状况、财务状况以及 偿 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 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示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届 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 间 按照公 告 规 定 方 式 进行到 期 操 作。当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至赎回 或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日( 含 该 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5 二十 、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7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 货 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8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9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 费 用 , 将已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0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 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 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 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1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 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 份额持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2 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上书 面 签章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 同变更为“国联安安 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国联安安稳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 资 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 并或分立,由合并或 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承 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或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 照、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 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 任 能力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4 情况除外;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 保本周期内 , 因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 和 义务;或者 保 本 周 期内, 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 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 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 产 或其他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 责 任能力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变更下一个保本保障机制; (6) 保本周期到期后 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 金合同约定的“国联 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5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6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 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 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7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 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 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 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 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8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 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 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 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 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0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 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 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1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 中 国 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3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相关 规定颁布后,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 益 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 的 前提下,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与该类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 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 金参与 期权的风险控制原则 、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 况 下,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 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 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权证(含期权)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 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5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权证 (含期权) 、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60%;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 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6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 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 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 金 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 部 分资产后的余额;本 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必 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 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 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使得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 限制要求,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7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的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 措 施,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 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 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其更新,并加盖业 务 章并书面提交,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真实、完整、全 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 管关联交易名单,名 单 变更后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8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 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关联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 易 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 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 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 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及时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 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 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 手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 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式,在具体的交 易 中,应尽力争取对基 金 有利的交易方式。由 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 名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 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 予 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 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 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 银 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进 行 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 存 款,由于存款银行发 生 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 损 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 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确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9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 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 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 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需 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 调、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 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 应 对解决 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 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出现 困 难 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 资 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 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0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 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 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 国 证监会请求解决。基 金 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 规 定的监督职责后,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 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无其它监督 责 任。如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因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中 期 票 据 导 致 的 信 用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金托 管 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 金出现损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基金管 理 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 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的风险 控 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 在 此承诺 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1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 的监督和核查,对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或就 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管理人 的上述违规失 信 行 为给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 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限于基金 托 管 人 是否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是否 分 别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 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是否根据管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 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2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 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 财产(基金托管人主 动 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追偿 基 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3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 集 账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 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 致。基 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 购 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 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 及 时将资 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 效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及托 管行的相关要求,提 供 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 供 其他必要协助。本基 金 的 资产 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 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 要。除因本基金业务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 名 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利率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付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4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 基 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 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 务规则 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 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 结 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后,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 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 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 将 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 总 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 的 分支机 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5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 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 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 限 、利率、金额、账号 、 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 账户管 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 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 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 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6 入基金财产。 每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 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 、准确、完整。基金 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不 得 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7 2 、 相关各 方当事人同意 ,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 的,应提交上海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 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8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 二) 邮寄服 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 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 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户 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 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 记的方式为准。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9 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 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六)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 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 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将享 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 卡种类,敬请基金 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0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1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 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诉 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 2、 近3 年, 本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到 监管机构 的 行 政 处 罚或者 被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行政监 管 措 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 名称 披 露媒 体 披 露日 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3-23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年 报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3-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康尼机电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一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2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4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宣亚国际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华铭智能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市伯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万盛股份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 换及参加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索菱股份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7-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7-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3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季报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提高基金份额净 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7-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八一钢铁、沙钢 股份股票 估值调 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02 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 、 《非居民金融 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 法》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中粮地产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参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等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18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半 年报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4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 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也 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者按 上 述 方 式 所获得 的 文 件或其复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保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告的 内 容 完全一致。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5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月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