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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A(270044)

广发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双债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十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46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9 月20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因本 基金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信用债 市场 和可 转债市 场的波 动对 基金 份额净 值影响 较大 。相 对于普 通的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相对 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6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8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9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9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9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10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10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0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0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11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1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0


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44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4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 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5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6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 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 和因素。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 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 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8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 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 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12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先后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国 际业务部研究员、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 13 日起 任广 发聚财信用债券基金 11 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 21 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7 日起任广发成长优选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 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基金和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 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6 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 年7 月26 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广 发安祥回报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广发集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8 日起任广发汇 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3 日起任广发新常态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6 日起任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8 日起任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13 日起 任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任广发 汇安 18 个月定期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广 发汇祥 一年定期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8 月4 日起任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2 年09 月 20 日至2015 年05 月26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负责 人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负 责人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张芊女 士、 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 理谢 军先 生、温 秀娟女 士、 代宇 女士和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负责人 韩晟先 生等 成员 组成, 张芊女 士担 任投 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13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 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 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 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 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7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2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 )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4 )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5 )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6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7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8 )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9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2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0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1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2 )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23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3 )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4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 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5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4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6 )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7 ) (30)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8 )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25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29 )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30 )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31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6 (32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3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 (35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6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7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8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9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0 )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1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29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2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43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4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30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6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7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8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31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1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52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3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4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5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33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6 )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57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8 )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34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9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60 )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61 )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2 )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35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3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4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5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36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6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7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8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9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70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1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2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38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3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4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5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39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6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7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8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40 公司网站:www.xmzq.cn (79 )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80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1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2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41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3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84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5 )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42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6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7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8 )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43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9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90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91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2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44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3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4 )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95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45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6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7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8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46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9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0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1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47 (102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 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3 )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4 )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05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6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07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8 )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49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9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10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1 )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50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12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13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4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51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5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6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7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 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52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8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19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0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53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21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22 )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3 )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24 )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54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5 )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26 )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7 )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5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28 )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9 )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 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3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56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31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3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3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5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3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5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13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8 )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吴迪 电话:021-68757223


传真:021-68757719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139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40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59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14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42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43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60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44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45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4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61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7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8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49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62 (150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51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51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52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63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5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4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55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64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56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57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58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65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59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15-18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66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6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104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2年8 月20日至2012年9月14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9月20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69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70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申 购(或 认购 )确 认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申购(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71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可以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申 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设置 级差费 率。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2% 1000 万元 ≤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72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 ≤M 1000 元/笔 (2)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一年为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 等。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3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若有 )后 ,以申 请当 日(即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1.050=9,493.4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93.43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7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即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所有。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


75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应 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 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除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77 公告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整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两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巨 额赎 回的认定 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总 份额 后的余 额)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转 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 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 日) 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8 十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进 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 三、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 五、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投 资) 一并 79 冻结。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信用债、 可转债 (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 所 指 信用债 券具 体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或权 证,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增 发, 持有的 因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 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所 形成 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信用债 和可 转债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80% 。现 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投 资的 理念, 根据 可转债 、信 用债不 同的 债券特 性进 行灵活 配置 ,主动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 投 资策 略


81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利 率走势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险 变化 情况, 并结 合各大 类资产 的估值 水平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在符 合相 应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前提 下,决 定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债券 资产配 置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精 选相结 合的 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从整体上来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确定组 合的久 期和 组合 的利率 期限结 构; 进行 组合资 产的类 属配 置和 个券选 择;根 据相 关影 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 、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结合 债券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 势及结 构,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斜度 未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主要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的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所 市场 ,公 司债、 企业债 、可 转债 、国债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 是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对象 之一 ,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政府 债、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因此,信用债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的 信用 债投 资策略 主要包 括信 用利 差曲线 配置、 信用 债供 求分析 策略、 信用 债精 选和信 用债调 整四 个方 82 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收益 率。 因此, 我们 将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的信用 债配 置操 作。首 先,本 基金 内部 的债券 研究员 将研 究和 分析经 济周期 、国 家政 策、行 业景气 度、 信用 债市场 供求、 信用 债市 场结构 、信用 债品 种的 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然后,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 用评级 机构 的研 究成果 ,预判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最后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确定信用债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我国 的信用 债市 场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用 债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市 场上同 时流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到 多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信用债 的发 行规 模和频 率具有 不确 定性 ,而主 要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受 到信 贷额 度、保 费增长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此, 整体 而言 ,我国 信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不 同品 种上 会出现 短期的 结构 性失 衡,而 这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 合理 值。在 目前国 内信 用债 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紧密跟 踪信 用债 供求关 系的变 动, 并根 据失衡 的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用 债的配 置比 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的行业 及 公 司研究 员的 专业研 究能 力,并 综合 参考外 部权 威、专 业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对发 债主体 企业 进行 深入的 基本面 分析 ,并 结合债 券的发 行条 款, 以确定 信用债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及 其信 用利 差水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风 险相对 较低 、信 用利差 收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具 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包 括但 不限 于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发 生变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生 变化 后, 本基金 将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利 差曲线 对信 用债 等进行 重新定 价, 尽可 能的挖 掘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时 性偏离 带来 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并限 制投资 者数 量上限 ,整 体流动 83 性相对 较差。 同时 ,受 到发债 主体资 产规 模较 小、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相对 较高。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认为 ,投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是 分析 和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面 ,并 综合考 虑信 用 基本面 、债 券收 益率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投 资决 策。 作为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将严 格控制 该类 债券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信 用风 险隐 患的个 券,基 于流 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是普 通信用 债与 一系列 期权 的结合 体, 既有债 券的 保护性 又有 像股票 那样 的波动 性。可 转债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 票价 格上 涨收益 的特点 。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明 确该可 转债 的债 底保护 ,防范 信用 风险 ,另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 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 具有债底保护。 一般而言, 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 据信用 状况 、债 券期限 、市场 资金 面和 流动性 等因素 计算 必要 报酬率 ,然后 采用 现金 流贴现 的方法 来进 行测 算。对 于有回 售条 款并 且触发 回售条 款的 可转 债,还 会有一 个回 售债 底,具 体需要 根据 回售 条款的 相关规 定以 及现 金流贴 现的方 法进 行测 算。可 转债的 真实 债底 取纯债 价值和 回售 债底 的较高 者。本 基金 将借 鉴信用 债的基 本面 研究 ,从行 业基本 面、 公司 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除此之 外, 本基金 在投 资可转 债过 程中, 将参 照可转 债的 转股溢 价率 以及对 应股 票的上 涨弹性 ,并将 控制 股性 转债的 投资比 例, 保证 本基金 相对稳 健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同 时, 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分离交 易可 转债是 一种 特殊的 可转 债,在 上市 以后自 动分 离为纯 债和 认股权 证, 分别交 易。本 基金认 购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在上 市并 自动分 离交易 以后 ,对 纯债部 分按照 信用 债策 略进行投资管理,而对分离出来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择机卖出。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84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预测、 券种 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 展部 的 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深 入分析 上市 公司的 基本 面情况 ,提 供个股 基本 面研究 成果。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对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86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 取 消 ,基 金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10% 中债企 业债 总全价 指数 和中债 国债 总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以下简 称中债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中 信标普 可转 债指 数由中 信标普 指数 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编制 并发 布。中 债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综 合反映 了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柜 台以 及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流通 交易 的所有 中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业 债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投 资回报 情况 ;中 信标普 可转债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可 转债市 场的 整体 价格走 势和投 资回 报情 况;中 债国债 总指 数综 合反映 了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柜 台以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流通交 易的 记账 式国债 的整体 价格 走势 和投资 回报情 况。 这三 个债券 指数具 有较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能够 较好 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和 中债国 债总指 数的 指数 样本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的 一致 性, 能够比 较贴切 的反 映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 中债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专业机构, 是中国人 民银行 指定的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登 记、 托管、 结算机 构和 商业 银行柜 台记账 式国 债交 易的一 级托管 人。 因此 ,中债 公司 编 制的 中债 企业债 总全价 指数 和中 债国债 总指数 在债 券市 场具有 较好的 知名 度、 权威性 和市场 影响 力。 中信标 普指数 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是中 信证 券和 标准普 尔共同 设立 的独 立合资 公司。 中信 证券 是一家 国内领 先的 证券 公司, 而标准 普尔 在指 数服务 方面一 向处 于全 球领先 地位。 中信 标普 指数公 司编制 的中 信标 普可转 债指数 具有 较好 87 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3、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样本证券由银行间市场、 柜台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市场的 相关 债券 品种组 成,分 别反 映了 银行间 市场、 柜台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企 业债 和国债 的整体 价格 走势 和投资 回报情 况, 具有 较强的 市场代 表性 。中 信标普 可转债 指数 涵盖 了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债 中,可 转换 期尚 未结束 、票面 余额 超过 3000 万人 民币 、信用 评级在 投资 级以上 的全 部可转 债, 是可转 债市 场的代 表性 指数。 因此 , 这三支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 债公 司、中 信标 普指数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88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10 月16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61,051,933.60 83.93 其中:债券 561,051,933.60 83.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00,771,176.33 15.08 7 其他资产 6,629,144.62 0.99 8 合计 668,452,254.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8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3,000.00 5.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3,000.00 5.84 4 企业债券 201,871,933.60 39.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0,297,000.00 44.8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98,880,000.00 19.25 9 其他 - - 10 合计 561,051,933.60 109.2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99841 17 宁波银行 CD105 1,000,000 98,880,000.00 19.25 2 011754050 17 冀中峰峰 SCP003 500,000 50,185,000.00 9.77


90 3 011788001 17 中铝业 SCP004 500,000 50,010,000.00 9.74 4 041764005 17 徐工 CP001 400,000 40,072,000.00 7.80 5 1380199 13 华靖债 600,000 36,636,000.00 7.1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根据 公开 市场 信息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91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 存出保证金 345,025.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59,448.54 5 应收申购款 124,670.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29,144.62


9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 、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9.2 0-2012.1 2.31 1.40% 0.06% 2.26% 0.14% -0.86% -0.08% 2013.1.1 -2013.12 .31 -3.55% 0.22% -2.34% 0.30% -1.21% -0.08% 2014.1.1 -2014.12 .31 8.79% 0.20% 28.87% 0.49% -20.08% -0.29% 2015.1.1 -2015.12 .31 12.78% 0.12% -10.09% 1.42% 22.87% -1.30% 2016.1.1 -2016.12 .31 2.33% 0.10% -8.38% 0.33% 10.71% -0.23% 2017.1.1 -2017.6. 2.04% 0.05% -2.48% 0.20% 4.52% -0.15%


93 3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5.29% 0.16% 0.66% 0.72% 24.63% -0.56%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9.2 0-2012.1 2.31 1.20% 0.05% 2.26% 0.14% -1.06% -0.09% 2013.01. 01-2013. 12.31 -3.85% 0.22% -2.34% 0.30% -1.51% -0.08% 2014.01. 01-2014. 12.31 8.43% 0.20% 28.87% 0.49% -20.44% -0.29% 2015.01. 01-2015. 12.31 13.18% 0.12% -10.09% 1.42% 23.27% -1.30% 2016.1.1 -2016.12 .31 2.01% 0.10% -8.38% 0.33% 10.39% -0.23% 2017.1.1 -2017.6. 30 1.81% 0.05% -2.48% 0.20% 4.29% -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4.01% 0.16% 0.66% 0.72% 23.35% -0.56%


94 至今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9 月2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A:


(2)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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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的 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98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99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100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101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 利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售 机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50%。 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比例 以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以收 益分 配基准 日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三、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10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105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06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0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0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之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09 五、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10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信 息披 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1 八、 公 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代销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1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 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13 (1) 决策风险: 指 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在 于该类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由于 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 行主体 的资 产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较 大,同 时,各 类材 料( 包括募 集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不公开 发布 ,也 大大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上 述风险 会影 响组合 的风 险特征 。同 时由于 该类 债券的 投资 情况需 进行公 开披露 ,则 当基 金持有 的该类 或某 只债 券出现 重大价 格波 动, 特别是 由于信 用风 险带 来价格 的大幅 下跌 ,可 能会引 发赎回 压力 。由 于该类 债券的 流动 性较 差,如 果对该 类债 券的 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和可 转债 的比例 114 合计不 低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80% 。 因此, 如 果债券 市场 出现整 体下 跌,本 基金 将无法 完全 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主 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和可转 债, 本基金 需要 承担因 信用 债券品 种的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变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如果基 金持有 的信 用债 券出现 信用违 约事 件, 将给基 金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面 影响和 波动 ;基 金投资 于可转 债, 需要 承担可 转债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由可 转债 对应 正股股 票价格 波动 带来 的可转 债价格 波动 风险 ,以及 在转股 期内 由于 可转债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等。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116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席 位保 证金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7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9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 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20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121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内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122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123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24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5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共 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12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拒 不 配合 的,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27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28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席 位保 证金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29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外 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131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具体 包括信用债、 可转债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具 体包括 企业 债、 公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或权 证,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持有 的因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和 因投 资分 离交易 可转债 所形 成的 权证将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现金和 到期 日不超 过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2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 易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133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34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基 金管 理人 应派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35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136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137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138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139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 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务


14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4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7 月14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7 月14日起, 将广 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本 基 金” ) 调整为暂停投资者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合 计超过800,000 元 (不 含) 的大额业务。 如单 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 额 投资业 务) 及转换 转入 本基金 金额 合计超 过800,000 元( 不含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将有 权确 认失败。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8月9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8月9日起 通过 中原 银 行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4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