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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164509)

国富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恒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 要提 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13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3】1327 号文 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3 月 1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 险 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基金 份额分级后,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金份额; 恒利 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 应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分级 ........................................................................................................... 4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 5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53 第九部分 恒利A 的基金 份 额折算 ............................................................................................... 5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73 第十二部分 三年期届 满基 金份额的转换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收益 与分 配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 示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4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 ......................................................................................... 15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59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1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 件 ............................................................................................................. 162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富 兰 克林 国海 恒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富 兰克 林国海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富 兰克 林国海 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1、 恒利A: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恒利 A 份额。 恒 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2、 恒利B: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恒利 B 份额。 恒 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本基金在扣除恒利 A 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 B 享有,亏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 B 承担 23、 恒利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4、 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恒利 A 的折算基 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5、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 A 的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 即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 26、 恒利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 (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 如2013 年1 月 1 日的3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 1 月1 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3 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 如 2013 年1 月1 日的 3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1 月 1 日)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或 3 年后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8、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的行 为 。转换 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9、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恒利 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及《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30、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1、上 市交 易:投 资人 在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恒利 B 份 额的 行为以 及在本 基金 转换 为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后投 资 人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竞 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3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 销售机构: 指 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3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9、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 5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在 恒利A 的单个开放日,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恒利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之和 )超过 本基金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 单个 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 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的情形 58、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59、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0、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 6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份额: 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后, 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


66、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份额: 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后 ,根 据 申购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赎 回亦 不收 取赎回 费,但 对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 类份额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6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7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计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 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基础 上,采 用“虚 拟清 算” 原则分 别计算 并公 告恒 利 A 和恒 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恒利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 放日和 恒利 B 的封闭 期届满 日。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级 基金份 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4、 虚拟清算: 即假定T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 《业务规则》 : 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 构: 国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名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持有 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 中共党员, 管理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 , 广西证 券登 记有 限责任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总经 理,广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 国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 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 ,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 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 董事和法律总顾问。 曾任多个富兰克 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 ,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亚洲) 有限公司 (香港) ,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和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 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中国 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 中共党员, 工程硕士。 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 财务部 副经理、 经理、 总经理,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党组成员、 机关 党委书记,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梁葆玲 (Linda Liang ) 女士,CPA, 加利福 尼亚执照, 经济学文学学士。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 梁葆玲女士 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 税及全球税总监, 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新加坡) 亚洲规划与 策略总监。 现任邓 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 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经济师。 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计 划处科员, 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 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 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 清算部经理、 交易部 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广西证券 (2011 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 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务部总经 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凯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 常务副总裁, 广西 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 现任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 资产管理部职员, 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 管理部 、资 本市 场部、 北京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务) ,副 总裁 兼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澳纽银行集团 (悉尼) 企业银 行主任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 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 (英国) 联席 董事 , 德意志信托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2000 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 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港区总监。 现 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亚洲)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 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广西 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财办主任, 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厅长 (享受正厅级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 待遇) ,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 事洪 荣光 先生,MBA商学 硕士 。历 任台 湾亚洲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及第一大股东 (后与 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 茂风 险投资 公司董 事 , 越南国 家投 资基金 公司 董事 , 邓普 顿新兴 市场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 董事 , 台股指 数基金公司 (英国) 董 事 , 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 , 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 ,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兴亚置业集团 (中国) 董事长 , 亚洲环球 证券公司 (香港) 董事长 , 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 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 历任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深圳上证总经理, 国泰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 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 国都证券公司总经 济师。 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 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 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联新国际医疗集团 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 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 分析员, 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金 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 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 资产管理事业部副 总裁,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管理层董事。 期后事项说明: 经公司 股东 会2017 年第 五次会 议决 议审 议通 过 ,自2017 年9 月26 日起 ,胡德 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由陆晓隽先生接替胡德忠先生担任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 经济学学士。 历任富达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 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 富达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项 目经理, 英国保诚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监事梁江波先生, 研究生班学历, 中共党员, 经济师、 会计师。 历任 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 (寿险) 南宁分公司财 务部会计,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 国海良时期货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 任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管理 部总经 理、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 事张 志强 先生,CFA,纽 约州 立大 学( 布法罗 )计 算机科 学硕 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工程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 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 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 生 , 香 港 大 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国富弹 性市值 混合基 金和 国富 潜力组 合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国富 沪深300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 投资 总监, 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 、 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 和 国富恒瑞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6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江西省人 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 员, 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金融市 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 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 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 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 (非执业) , 律师 (非执业) , 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 、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 国富潜力组合 混合基金 和国富研究 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 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 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 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员, 汇丰数据处理 (上海) 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 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 储丽 莉女士 ,中 共党员 ,律 师(非 执业 ) ,英 国伦 敦大学 亚非 学院法 律硕士。 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 李宁体育 (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7 司, 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高级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 管理层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 自 2006 年起, 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刘怡敏女士,CFA ,四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债券 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债券投资及研究工作、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 国富恒久信用债 券基金及国富恒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4年3月至2015 年12月由刁晖宇先生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林勇先生 (公司总经理) ; 徐荔蓉先生 (公 司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研究 分析部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 张志 强先 生(量 化 与 指数投 资总监 、金 融工 程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职工 监事) ;赵 晓东 先生( 权益 投资总 监、QDII 投资 总 监、基 金经理 、职 工监 事) ; 刘怡敏 女士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 ;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8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9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 险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 制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 标,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 别风 险。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 务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 及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 险。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 施,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 险。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 险。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 的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及时 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 理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 咨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 报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0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 稽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 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 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 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实施对客户的审 查制度, 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和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事先 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 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 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在销 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 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 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为此公司已建立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1 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 对基金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 的管理, 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 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 客观; 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 沟通信息, 交流经验, 研究对策 , 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决策; 建立了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 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 并有书面凭证; 建立 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 不混合使用; 坚持了 资金营运安 全性、 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并注意其安全性 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明确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基金管理人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2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 统的可稽核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已经过业务、 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 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 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 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 调阅 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 年报及其他报告, 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同时抄送总经理。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向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 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 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3 则;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 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 选聘政 策和方法, 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 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 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 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 完善电脑监控系统, 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 交易活动, 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 设置投资限制表。 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 对限制表中的股 票严禁购买, 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 对员工行为进行监 察, 防 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 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防火墙制度、 信息控制制度, 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 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4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 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5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 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8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29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吴嘉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2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4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6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9)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 楼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2 楼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8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3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楼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39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9)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 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1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23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徐博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46)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11 传真: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8)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N3809 室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3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联系人:沙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 具体 会员 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 俞卫锋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4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 曹阳 联系人: 曹阳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5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 A 和恒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 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恒利 A 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恒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基 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恒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 满的日 期, 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 则为 该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B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 回申请。 恒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当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决定 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2、恒利A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恒 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恒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份 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 第七部分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6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恒利 A、恒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 恒利A 进行份额折算, 并确保开放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 在恒利A 的单个开 放日, 如果恒利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恒利 A、 恒利 B 在该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情 形;如果恒利 A 发生的 净赎回份额 较多,恒利A、恒利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三、恒利A、恒利 B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1、恒利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利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其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将 在每个 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 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恒利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 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利 率”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当 日,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届时 中国人 民银 行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设定 恒利 A 份额的 首次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 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 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民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恒利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恒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 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恒利 A 的最后1 个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 1 年 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 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保留将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 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 %的权利。


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开放日恒利A 折算后的1 元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7 (即恒利A 的本金)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 1 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 则恒利 A 的 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例如: 假 设某一 开放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1 年期 银 行定期 存款利 率为 3% ,利息 税为 5% ,则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1-5%)=2.8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损 的情况下, 恒利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 风险。 2、恒利B 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 A 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 在扣除恒利 A 的应 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 B 享有。 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恒利 A 的 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恒利 A 后, 仍存在额 外未弥补的恒利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四、基金份额发售 恒利A、恒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在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8 其中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1、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 a t 为自 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恒 利 A 的份 额余额, t a NAV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恒利 A 的年收 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0 . 1 t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b F 为t 日恒利B 的份额余额,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49 ? ? ? ? ? ? ? ? ? 0 , max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恒利A、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恒利A 与恒利 B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恒利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恒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 ,设 a T 为自 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 恒 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 定的恒利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乘以 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1 000 . 1 “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0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0 T T aT F NV NAV a ? 2、3 年封闭期届 满日恒利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恒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T b F 为 T 日恒 利 B 的份额余额, 恒 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0 , max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恒利A、 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恒利A 与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恒 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 A 的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将 公告恒利A 的开放日的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B 的3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恒利A、 恒利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的 不同类 别份 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 《基 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经达到 3 年期届满日, 即 2017 年3 月10 日,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1 本基金转型前的恒利 A 份额(基金代码:164510)已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C 类份额, 场外的恒利 B 份额 (基金代码: 150166 ) 已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 (场内简称: 恒利 B,基 金代码 :150166 )已 转 为富兰 克林 国海 恒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场 内的 A 类份额,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 “国富恒利” , 基金代码 为 164509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的基金简称 为“恒利C” ,基金代码为 164510。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2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4 日,本次募集 的净销售 额为 379,318,832.18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757,167.16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149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79,318,832.18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757,167.16 份, 两项合计共380,075,999.34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4 年3 月10 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3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3 月10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4 第九部分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 涉及到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中 “ 第 四 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 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 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 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A的份额数×恒利A的折算比例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5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利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6 第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者可在 恒利A 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 恒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 , 恒利B 在三年 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 但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或 场内两 种方 式对 本基金 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恒利A 的开放日 恒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开放日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 金合同 “ 第 四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分级” 中有关恒利 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恒利 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 排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恒利 A 的赎回预约。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恒利A 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 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恒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手机或网上交易 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 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恒利 A 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 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恒利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认 日期在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7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不损害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恒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 恒利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恒利A 的基金登记机构 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 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利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8 确认后, 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恒 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恒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


恒利 A 每次 开放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确认办 法及确 认结 果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恒 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恒利 A 在代销机 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 费) 。 投资者在 直销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恒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 回不得少 于100 份。 单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 换、 转托管等) 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 单个交易账户的 恒利A 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59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6、恒利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恒利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恒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恒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恒利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恒利 A 基金份额 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 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 。 (3)恒利A 的申购、赎回费用 恒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恒利 A 的赎回费用:持 有期限不满一年的, 恒利 A 的赎回费率为 0.10%; 持有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 恒利A 的赎回费率为 0。 恒利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恒利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办理。 投资者申购恒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恒利A 份额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 恒利 A 的申购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0 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 恒利 A 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 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恒利 A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 A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恒利 A 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 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 抗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无法 接受 赎回申 请 ; (2) 证券 交易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恒利 A 在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 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1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内,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 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7 年3 月15 日起开始办理富兰克林国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2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 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场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或证 券交易 所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3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 直销网 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 直销 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赎 回不 得少于 10 份。 单笔交 易类 业 务(如 赎回、 基金 转换 、转托 管等)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全部赎回 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的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 购时收取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4 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每笔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元以 下 0.5%


2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3%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收 取赎回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期大 于 或者 等于 30 天则 不 收取赎 回费。 对于 所收 取的 A 类 基金份 额赎回 费, 其中 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等 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限 费率 A 类份 额的 场外 赎回 费 1 年以 内 0.1% 1 年( 含) 至 2 年 0.05% 2 年( 含) 以上 0% A 类份 额的 场 内 赎回 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1%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C 类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费率 30 天 以内 0.2%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5 30 天 (含 )以上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其中, 在场 外认 购以及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之后 场外 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 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保 留至 整数 位,不 足 1 份部 分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 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8%)=496,031.75 元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6 申购费用=500,000 -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 =472,411 份(保留整数)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472,411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8%)=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 =472,411.1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472,411.19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94,339.62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7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10,469.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A 类份 额净值是1.048 元,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10,469.52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净 值 是 1.0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69.52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8=10,180 元


赎回费用=10,180 ×0.2%=20.36 元


净赎回金额=10,180 -20.36=10,159.64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通过场外赎 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净 值 是 1.01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159.6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8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 册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69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赎回申请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0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的场内 赎回 申请的 处理 方式, 按登 记机构 的业 务规则 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1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恒利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恒利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恒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恒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2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 基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3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 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 易。 恒利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恒利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转换后, 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 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 且 均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富兰克 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可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 易。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富 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 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决定 在满 足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恒 利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 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4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则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份 额后, 本基金 将自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在上 市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 于:


1、 恒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封 闭期届 满, 本基 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基 金 上市首 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指国富恒利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 指国富恒利份额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指 国富恒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指国富恒利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5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6 第十二部分 三 年期 届 满 基 金 份额 的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恒利 A、 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恒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 A 的处理方式。 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 有的 恒利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 恒利 A 将被默认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与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恒利 A 和恒利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 届满日,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恒利 A 和恒利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 用。其中,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 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7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 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恒利 A 和恒利 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 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A份额数×恒利A 份额的转换比率


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 B 份额数×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恒利 A 份额 (或恒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恒利 A (或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利 A、恒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7 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富兰克林国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C 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8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 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恒利 A、 恒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79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回购 和 银行定 期存 款 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 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股票 首次发行 或新股增发 。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 法 , 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相对价值判断 等多重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 货币 市场运行情况、 国家财政货币政 策动向等因素, 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 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以降低利率波动 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 例如当预期 利率期 限结构更加陡峭 化时, 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0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 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 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配置各期 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债券类别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经济周期及利率 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动态分析, 对利率走势、 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 等进行预判, 并结合各类属债券的估值水平、 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流动性 , 确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的投资比例 。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资金面供需 状况、 基准利率走势、 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 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分析, 深入挖掘 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 把握因市 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 努力获 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 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 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状况、 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 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 分析违 约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 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 券的信用质量变化, 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 买入债券的操作, 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 利目标。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1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 力争获得超额收益。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等,其 定价 受 市场利 率、发 行条 款、 支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等因素的影响 。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 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 运用量化模 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 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 布。中债综 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 据、 及企 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 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 其剩余期限大 于一个月, 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 月调整一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 不合 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2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恒利 A 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 B 进取份额则表现 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 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 体系: 1、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为 基金管 理人 的最高 投资 决策机 构,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 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 出决议。 2、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授权和 会议 决议, 在研 究分析 部的 研究支 持下, 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 央交 易室按 照有 关制度 流程 负责执 行基 金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并 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 险控 制部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公司 制度 流程, 对基 金的投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3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 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 确保基金投资承 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恒利 A 的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作 日内和 分级 运作 期结束 后,本 基金 所持 有现金 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因投 资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得 的股 票、及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4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它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限制相应变更或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限制相应变更或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5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7,416,849.58 80.32 其中:债券 91,416,849.58 75.37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6








资产支持证券 6,000,000.00 4.95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240,600.00 16.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 计 928,789.62 0.77 7 其他资产 2,705,764.49 2.23 8 合计 121,292,003.69 100.00 注:本 基金 未通 过 港 股通 交易机 制投 资港 股。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券 种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 家 债 券 5,976,600.00 6.09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650,000.00 9.8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650,000.00 9.84 4 企 业 债 券 61,398,638.58 62.58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9,148,800.00 9.3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242,811.00 5.34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1,416,849.58 93.1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405 17 农发 05 100,000 9,650,000.00 9.84 2 136290 16 航民 01 71,000 6,995,630.00 7.13 3 122685 PR 吉 城投 154,000 6,403,320.00 6.53 4 019557 17 国债 03 60,000 5,976,600.00 6.09 5 122422 15 梅花 01 60,000 5,973,600.00 6.0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142422 花呗 13A2 60,000 6,000,000.00 6.12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8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中 ,报 告期 内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 明如下 :





凯迪生 态环 境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凯迪生 态” )于2016 年7月29 日因信息披露存在违规现象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 称 “ 湖北证监局” )出具 的监管 函。 湖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湖科 技” ) 与凯迪生态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阳光凯迪) 在 人员、 资金等方面存在特殊关系。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金湖科技应为阳光 凯迪和凯迪生态的关联方,而凯迪生态并未及时披露与金湖科技的关联关系。 湖北证监局发现凯迪生态原财务总监汪军于2015 年11 月30 日 已 向 凯 迪 生 态 提出辞 职,凯 迪生 态于2015年12 月8日 向汪 军 出具了 《离职 证明 》。 然而凯 迪生 态2015年 年度 报告披 露 财务总 监任 职信息 与事 实不符 ;2016 年7月14 日《关 于财 务 总监变更的公告》中关于汪军先生辞职时间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湖北证 监局 发现 凯迪生 态业绩 预告 修正 公告未 及时披 露。2016 年3月25 日, 凯迪生态向审计机构提供未审报表, 显示此时应已知悉实际业绩与原预告之 间存 在重大 差异 ,但直 到2016 年4 月26 日(2015 年 报披露 前一 日), 才披 露业绩 预告 修正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湖北证监局对凯迪生态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凯迪生态表示, 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 积极整改, 切实提高规范运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89 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湖北证监局, 并接受湖 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 凯迪生态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对16凯迪03的投资决策说明: 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 认为 上述事件对凯迪生态的经营影响有限,对其偿债能力并无重大负面影响。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475.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87,949.6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33,922.19 5 应收申购款 41,416.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000.32 8 其他 - 9 合计 2,705,764.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982,515.60 1.00 2 113010 江南转 债 730,660.00 0.74 3 128012 辉丰转 债 289,066.40 0.29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1 第 十 四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3 月 1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19% 0.17% 4.77% 0.11% 5.42% 0.06%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94% 0.80% 4.19% 0.08% 18.75% 0.72%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3.82% 0.08% -1.63% 0.09% 5.45% -0.01%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10 日 0.31% 0.05% -1.28% 0.08% 1.59% -0.03% 2014 年 3 月 10 日- 2017 年 3 月 10 日 41.09% 0.47% 6.01% 0.10% 35.08% 0.37% 转型后: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2 2016 年 3 月 1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0.70% 0.06% -0.85% 0.08% 1.55% -0.02%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3 月 1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0.60% 0.07% -0.85% 0.08% 1.45% -0.01%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3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4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5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恒利 A 的开放日计算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6 净值;在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恒利 A 与恒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届 满,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富兰 克林 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与 C 类 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7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8 (2)错误偏差达到 本基金份额、恒利 A 与恒 利 B 任一类别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本 基金份额、 恒利A 与恒利B 任一类 别基金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中 “三、 估值方法” 中 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99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35%,恒利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 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恒利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满 3 年后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 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2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3 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时, 如果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4 时, 基金登记机构 有权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5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6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恒利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恒利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8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恒利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恒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以 及富 兰克 林国海 恒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A 类 份额和 富兰 克林国 海恒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C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恒利A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09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恒利 A 的年收益 率、恒利A 和恒利B 的份额配比。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恒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恒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恒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恒利 A 份额) 申购、 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A 的年收益率、 恒 利A 和恒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2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3





第二十一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也呈 现出 周期性 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 率风 险。当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化 时, 将会引 起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 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 用风 险。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险 。该 种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 没有按 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利 率风 险互为 消长 。当市 场利 率下降 时,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 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 营风 险。此 类风 险与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的经 营活动 所引 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4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 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 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尤其是 恒利 B 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恒利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恒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只能 在开 放日赎 回 恒利 A 份额 ,在非 开放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不能赎回 恒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 恒利 A 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设定 恒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利率下调, 恒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 调整; 如果 在非 开放日 出现利 率上 调, 恒利 A 的年 收益 率并 不会立 即进 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5 (3)开放日的赎回 风险


在恒利 A 的每个开放日, 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恒利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恒利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恒利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恒利 A 的约定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恒 利A 将无 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收益分配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恒利 A,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恒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恒利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 别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恒利 A 份 额赎回 、或是 转入 “ 富 兰克林 国海恒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投 资者 不选择 的,其 持有 的 恒利 A 份额将 被默 认为 转入“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C 类份额。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C 类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 险。


3、恒利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的分 级基 金运 作期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恒利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恒利 B 享有, 亏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 恒利 B 承担, 因此, 恒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 同时, 也将承 担基 金投 资的全 部亏损 ,极 端情 况下, 恒利 B 可 能遭 受全部 的投 资损失。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6 (2)利率风险


在恒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 恒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恒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 恒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 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恒利A 、 恒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由于恒利 A、 恒利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本基 金成立 后,由 于恒利 A 每次 开放后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是不确 定的, 在 恒利 A 每 次开放 结束后 , 恒利 A、 恒利 B 的份 额配 比可能 发生变 化,从 而 出现份 额配 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恒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恒利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杆 倍数 反映 到恒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恒利 B 的预期 收益杠 杆率 并不 是固定 的,在 两级 份额 配比保 持不 变的情 况下, 恒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越 高,杠 杆率越 低,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在本基 金的 三年 分级运 作期内 ,当 恒利 B 上 市交易 后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恒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 恒利 B 上市后 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本基 金的 三年分 级运 作期内 , 当 恒利 B 上 市交易 后, 受市场 供求 关系等 的影 响 ,恒利 B 的上 市交易 价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离 从而 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 所有恒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A 类 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A 类份额将不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7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基金在 交易 时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 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8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1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恒利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0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1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3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4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5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恒利A、 恒利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7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8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有权决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方式、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2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以 上 ( 含 50 %, 下同)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恒利 A 和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 50%(含50%))”; 未能满足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召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0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恒利 A 和恒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1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恒利A 和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 的恒利 A 和恒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恒利A 和恒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3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十 ) 本部 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 条件 、 议事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原则如下: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4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5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时, 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 % ÷当年天数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恒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35%,恒利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恒利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满 3 年后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回购和 银行定 期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恒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 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恒利 A 的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作 日内和 分级 运作 期结束 后,本 基金 所持 有现金 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因投 资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得 的股 票、及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39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 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1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3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恒利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4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基金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5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 基地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6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每期开放日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回购和 银行定 期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恒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 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恒利 A 的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作 日内和 分级 运作 期结束 后,本 基金 所持 有现金 和到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7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因投 资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得 的股 票、及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 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 内卖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 3、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6、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49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1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2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财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3 年内, 包括该基金份额净值、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届满, 包括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与 C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3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本基 金份额、恒利 A 与恒 利 B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 恒利 A 与恒利 B 任一类别基金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 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7 第 二十 五 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基 金管 理人 默 认的 对账单 方式 为月度 电子 邮件形 式对 账单, 投资 者也可 选择 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每 期结 束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投资 者发 送基金账户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示, 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 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4007004518 、95105680 和 021-38789555) , 在核 对投资 者联 系方 式完 整 无误后 ,可 为投 资者 提 供上述 对账 单服务 。


二、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应 答 预 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 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们将根据定制要 求提供相应 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 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为投资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8 务。 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 交易确认情况等 , 并提出建议或投 诉。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按“0”可转人工坐 席。 客服传真:021-6887 0708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 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 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 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 咨询电话:4007004518 (免长途费) 、95105680 (免长途费) 和 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59 第 二十六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2017 年3 月 11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A 份额折算和赎回结果的公告 。 2、2017 年 3 月 13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 果公告 。 3、2017 年3 月 13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 申购、赎回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4、2017 年3 月 13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参加 部分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7 年3 月 18 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6、2017 年 3 月 18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富兰克林 国海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最低 申 购金额 、最低 定期 定额 投资金 额、 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托管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 7、2017 年 3 月 31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8、2017 年 4 月 7 日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9、2017 年4 月 25 日, 富兰克林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更新 说明书摘要(2017 年 1 号) 。 10、2017 年 5 月 5 日, 关于增加同花顺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2017 年5 月 18 日, 关于增加肯特瑞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2017 年 7 月 7 日,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2017 年8 月 21 日, 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开展相关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60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2017 年8 月 2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5、 2017 年8 月2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6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62 第 二十八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