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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全C(519940)

长信富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十月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772 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3 月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 基 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 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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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9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与 开放期.................................................................................................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5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6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71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5 二十五、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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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长信 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长信 富全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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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富 全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信富 全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长 信富全 纯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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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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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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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3、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结余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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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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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IMBA ,曾任职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 事处办公室科员,中 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科员 、 科 长, 上 海巴 黎 国际银 行信 贷部 总经 理,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 委委员、副行长,并历 任 上 海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上 海 城 市 金 融 学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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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 、秘 书长 。 刘元瑞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历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 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 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所总 经理。 陈谋亮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 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 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 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 三梯队 干部 班” 干部, 中 国第二 汽车 制造 厂干 部,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 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 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 、股改办、宣传部、企 管处管 理干 部、 集团 法律 顾问, 中石 化/扬 子石 化 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 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 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 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 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 监、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MBA 、EMPACC 。 现任 武汉 钢铁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 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 管 理 处 费 用综 合 管 理 , 宝 钢 成 本 管 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 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 理处综 合主 管 , 宝 钢股 份 财务部 预算 室综 合主 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长, 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 长,不锈钢分公司副总经 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南 通 宝 钢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经 营财 务部 部长 。 覃波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EMBA 毕业,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现任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曾任 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2 年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市场开 发部 区域 经理 、 营销策 划部 副总 监、 市场 开发部 总监 、专 户理 财 部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 吴稼祥 独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学士 ,研 究员 。现 任中国 生物 多样 性保 护 与绿色 发展 基金 会副 理事 长、中 国体 制改 革研 究 会公共 政策 研究 部研 究员 。曾任 职中 共中 央宣 传 部和中 共中 央书 记处 办公 室、华 能贵 诚信 托投 资 公司独 立董 事。 谢红兵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学士 。曾 任营 教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 主任,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杨浦支 行副 行长 、营 业 处处长 兼房 地产 信贷 部经 理、静 安支 行行 长、 杨 浦支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基 金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交银 保险(香港)副 董事 长。 徐志刚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 市徐汇 区办 事处 办公 室副 主任、 信贷 科副 科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 主任 、 主 任、 金融 调研 室 主任 、 浦 东分 行副 行长, 上海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裁 ,上 海 实业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裁, 上海 实业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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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德 勤企 业咨 询( 上 海)有 限公 司华 东区 财务 咨询主 管合 伙人 、全 球 金融服 务行 业合 伙人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研究 生学历。现任 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 公 司经 营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武 钢计划财务 部驻工 业 港财 务科副科长 、科长、资金 管理处主任 科员、 预 算统 计处处长, 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 部 副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总裁 特别 助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兼零 售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行 政部 副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运 营总监兼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 职 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海家宝 燃气具公司 和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 ,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 行政部总监 兼人力资源总 监。曾任职 于上海 市 徐汇 区政府、华 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国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硕士 ,EMBA 。现任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 督察长。 曾任湖北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武汉 自 治街 营业部总 经理,长 江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北 方 总部 总经理兼 北京展览 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长 江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经 纪业务 总部副总 经理兼 上 海代表 处主 任 、 上海 汉口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毕业于 对外经济 贸易大 学 ,具有 基金从 业 资格 。现任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经 理 兼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 曾任职 于北京市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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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申银证券 公司、大 鹏证券 公司、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 历任公司 北京代表 处首席 代表、公 司总经 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 南理工 大学 工学 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 (CIM) 。 曾任 职长 城证 券 公司、 加 拿 大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 加入本 公司 (筹 备) , 先后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交 易 管理 部总监、 固定收益 部总监 、长信中 短债证 券 投资 基金、长 信纯债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和长信 利发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 长信 利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 富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 利 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 金葵纯债 一年定 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信利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长 信利众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长 信富安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和 长信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技 术经 济学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任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曾 任 中国 建设银行 江西省分 行南昌 城东支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银行 纪检监察 部案件 检查处监 察员, 中 国建设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市 场处 、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备组 成员、总 经理助 理 兼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上海分 公司总经 理、执 行 监事 ,金元惠 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首席 市场官 , 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 理、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姜锡峰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 30 日起 至 今 管 理 学 硕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6 年 5 月 加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先 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长 信 富 泰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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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富 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刘波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3 月 9 日起 至2016 年 12 月 22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 利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金 葵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众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富安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常松 总经理 助理 兼混 合策 略部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长 信量 化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先 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信 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安昀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杨帆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 长 信海外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美国 标准 普 尔 100 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长 信上 证港 股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 长 信银 利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兼债 券交 易部总 监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长 信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长 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民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富 海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 稳势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陆莹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纯债 半年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稳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长 信长 金通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邓虎 FOF 投资 部总 监、 长信 改 革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新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信 中证能 源互 联网主 题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长信睿 进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中 证 上 海 改 革 发 展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的基 金经 理 叶松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 长 信增 利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恒 利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创新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内需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多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长 信量 化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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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 信量 化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量 化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中证 一 带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电子 信息行 业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利半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国防 军 工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中 证 上 海 改 革 发 展 主 题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注: 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2、自 2017 年9 月 28 日起,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长信中证上海改 革发展主题指 数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名 为长 信 量化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邓 虎 先生 和 左金保先生继续担任 该基 金的基金经理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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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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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 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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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 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 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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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 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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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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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 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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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 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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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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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 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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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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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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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9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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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2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15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6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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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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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5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26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8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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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1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2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4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5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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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36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7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8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9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40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1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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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42 )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罗 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站:www.webank.com (43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44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市 东城 区 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2 座 办 公楼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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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廖海( 负责 人) 邹俊(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王 国蓓 、薛 晨俊 为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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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5】277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2 月4 日至2016 年 3 月4 日止。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含利息结转 份额)1,855,565,322.6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02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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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6 年3 月 9 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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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期 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开放日 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 2015 年11 月15 日至 2016 年11 月14 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11 月1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的十五个 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即2016 年12 月 6 日至2017 年12 月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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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 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发布《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 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 告》 ,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7 年3 月9 日起至 2017 年3 月22 日,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接受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业 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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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即自 2017 年 3 月23 日至2018 年3 月22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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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人通过 场外办 理本基金 申购时 ,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 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 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3、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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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 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 0 注:N 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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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 5、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份额净 值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的A 类份额 为47245.05 (=49701.79/1.0520) 份 ;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 47245 份,剩余 0.05 份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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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0 元 , 则 其 如 果 是 场 外 申 购 可 得 到 47245.05 份A 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245 份A 类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份 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 为47528.52(=50000/1.0520) 份 ;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 47528 份,剩余 0.52 份对应 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0 元 , 则 其 如 果 是 场 外 申 购 可 得 到 47528.52 份C 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528 份C 类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 额 2 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200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份额 2 年后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2 )投资者认/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份额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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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 类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2500=125,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 =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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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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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 前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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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与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 长 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 :519965 ) 之间的双向 转换业务。 投 资者可通过本公司 “长金通” 网上直销平台、 直销柜台及部分代销机构申请办理 转换业务。 根据中 国证监 会[2009]32 号《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如下 : 1、 投资 者进行 基金转 换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加 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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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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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 追求每年较高 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 国债期 货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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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 )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 用债、 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 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 最后, 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 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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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 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 )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 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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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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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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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 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 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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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9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 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1,827,100.10 96.51 其中: 债券 211,827,100.10 96.5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44,332.53 1.3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807,396.96 2.19 8 合计 219,478,829.59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通 过 港股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港 股。 ( 二)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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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所有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期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的重大 变动 1 、 累 计买入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2%或前20 名 的股票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 累 计卖出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2%或前20 名 的股票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 票。 3 、 买入 股票 的成本 总额 及卖 出股票 的收 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五) 报告 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564,000.00 1.8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50,000.00 14.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750,000.00 14.11 4 企业债 券 179,529,100.10 128.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84,000.00 7.1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1,827,100.10 151.33


( 六)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19,750,000.00 14.11 2 1280490 12 吴 江经 开债 200,000 12,398,000.00 8.86 3 1580086 15 东 南债 100,000 10,292,000.00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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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80330 12 常 德德 源债 200,000 10,266,000.00 7.33 5 1580062 14 三 门债 02 100,000 10,229,000.00 7.31


( 七)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所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九)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 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 益。 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指 标说 明 T1709 10年期 国债 期货 -1 -952,400.00 -11,150.00 符合本 基金 基 金契约 及投 资 目标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11,15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30,800.00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11,150.00 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国债期货有助于管理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风险水平。 本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结 合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作出判断。 同时,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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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国债期货与现货间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波动率、资金利率和 IRR 等指标 进行跟踪, 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投资 股票, 不存 在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备选 股票库 的情 形。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9,864.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3,325.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74,207.3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07,396.96


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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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长 信富 全纯债 一年 定开债 券 A 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6 年 3 月9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76%


0.08%


1.47%


0.08%


-0.71%


0.0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19%


0.07% 0.12%


0.06%


1.07% 0.01%


长 信富 全纯债 一年 定开债 券 C 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6 年 3 月9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44%


0.08%


1.47%


0.08%


-1.03%


0.00%


2017 年1 0.93% 0.07% 0.12% 0.06% 0.8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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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长信富 全纯 债一年 定开 债券A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 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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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 全纯 债一年 定开 债券C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 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6 年3 月9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自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 内为建 仓期 ,报 告期 末已 完成建 仓 但报告 期末 距建 仓结 束不 满一年 ; 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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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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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 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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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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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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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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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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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 基 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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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 基金销 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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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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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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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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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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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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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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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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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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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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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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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 金为 纯债基 金 ,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因 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其 封 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 值进 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 金开放 期可能 出现巨额 赎回, 导致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进而 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 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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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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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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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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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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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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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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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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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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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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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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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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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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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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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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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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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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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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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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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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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在每个 封闭期 内收益 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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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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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基 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 基金销 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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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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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期 货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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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9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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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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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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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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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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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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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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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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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魏明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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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期 货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投资。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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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但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b、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f、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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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i、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j、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k、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l、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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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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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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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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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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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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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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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 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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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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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制 需求 以电 子 或 纸质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 查询/交易 登录 ”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信/ 邮件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 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交易登录”栏 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包括 客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 金购 买份 额、 基 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可以 亲 自到直 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专 线 , 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 体提供材 料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料中的投 资 者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 码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日内 ,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银 行柜 台出 具的 新旧 银行卡 转换 证明 原件 , 邮寄 到本公 司。 (三) 基金 投资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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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 务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上交 易服 务。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户 投诉 都将 被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及 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 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交易 确 认、 公 司 新闻、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 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 资、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 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本公 司将 开展 普及 证券知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示 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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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 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2 :00 13: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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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 有 限 公司基金 认购、 申购(含 定期定额 投资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10 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 华 夏 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22 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22 4 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 要(仅 摘要 见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7/3/27 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30 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1 7 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7/4/22 8 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1】 号) 及摘要 (仅 摘要 见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7/4/22 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22 1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7/5/4 1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12 1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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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26 1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6/30 1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1 1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 金 参加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转 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5 1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设立 武汉 分 公司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8 18 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7/7/19 1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 申 购 (含定期 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28 2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上海 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 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8/14 2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一路 财 富 (北京) 信息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为 旗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 含定 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8/15 2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18 23 长 信富全纯 债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仅摘 要见 报)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 司网 站 2017/8/24 2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9/5 2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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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7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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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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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十 月二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