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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香港中小盘人民币(002379)

工银香港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香 港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Q D II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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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5 年 8 月 1 3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9 4 9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等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为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与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政 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产 生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投 资 于 香 港 等 海 外 市 场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风 险 水 平 较 高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境 外 市 场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包 括 E T F )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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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 美 元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在 市 场 波 动 因 素 影 响 下 , 本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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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1
二 、 释 义..................................................................................................................................... 1
三 、 风 险 揭 示.............................................................................................................................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8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2 1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2 2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3 3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 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3 4
十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4 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4 6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4 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5 2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5 3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 4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5 9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6 0
十 八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6 2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6 7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9 4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9 4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9 4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9 7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9 9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9 9
附 件 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1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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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1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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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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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 外 托 管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5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7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8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 试 行 办 法 》 : 指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外 管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1 8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9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 0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1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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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2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6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上 海 证 券 交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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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3 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7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所 使 用 的 货 币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 , 称 为 人 民 币 份 额 ;
以 美 元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 , 称 为 美 元 份 额
4 8 、 基 准 货 币 : 指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 本 基 金 的 基 准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4 9 、 人 民 币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5 0 、 美 元 : 指 美 国 法 定 货 币 及 法 定 货 币 单 位
5 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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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 汇 率 : 如 无 特 指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5 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8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9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6 0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三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主 要 是 在 香 港 等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 证 券 价 格 可
能 会 因 为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与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经 济 政 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波 动 ,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 市 场 风 险
( 1 ) 政 策 风 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 各 个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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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水 平 。
( 4 ) 汇 率 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股 票 价 格 。 汇 率 风 险 还 包 括 本 基 金 将 募 集 资 产 转 换 成 外 汇 并 投 资 于 相 应 证 券 市
场 , 在 收 回 基 金 资 产 时 由 于 汇 率 的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 5 )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不 能 以 适 当 价 格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时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 6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可 能 与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从
而 导 致 大 宗 交 易 参 与 者 的 非 正 常 损 益 。
( 7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
购 买 力 下 降 。
( 8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减 少 这 种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该 种 风 险 。
2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3 、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4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5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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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6 、 衍 生 品 风 险
( 1 ) 衍 生 品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中 为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股 风 险 和 汇 率 风 险 将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和 期 权 、 股 票 期
货 、 期 权 和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因 此 ,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 2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在 证 券 投 资 中 , 对 证 券 内 在 价 值 的 评 估 , 通 常 是 以 一 定 的 假 设 、 规 则 和 逻 辑 推 理 为 基 础
的 。 这 些 假 设 、 规 则 和 推 理 过 程 即 所 谓 的 金 融 模 型 。 本 基 金 所 运 用 的 都 是 经 国 内 外 实 践 验 证
的 、 成 熟 的 金 融 模 型 。 但 是 , 在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行 为 模 式 等 条 件
发 生 变 动 , 导 致 有 关 模 型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 问 题 , 从 而 引 起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8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特 有 风 险 包 括 :
( 1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等 境 外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可 能
对 于 负 面 的 特 定 事 件 、 该 国 或 地 区 特 有 的 政 治 因 素 、 法 律 法 规 、 市 场 状 况 、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的
反 映 较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有 诸 多 不 同 。 此 外 , 相 关 的 投 资 目 的 地 如 香 港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对 每 日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并 无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 跌 幅 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上 述 因 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 场 的 急 剧 下 跌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的 增 加 。
( 2 ) 税 务 风 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各 国 、 地 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进 行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本 基 金 可 能 须 向 该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到
的 额 外 税 项 。
( 3 )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投 资 风 险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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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香 港 等 海 外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的 股 票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成 果 。 由 于 上 述 企 业 大 多 具 有 较 高 的 成 长 性 , 其 高 成 长 可 能 带 来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 但 叠
加 自 身 经 济 周 期 、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市 场 发 展 的 成 熟 度 等 问 题 , 中 国 概 念 的 股 票 可 能 具 有 相
对 于 境 外 成 熟 市 场 的 其 他 类 型 股 票 波 动 性 偏 高 的 特 点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 持 续 关 注 经 济 转 型 中 新 业 态
和 政 策 扶 持 的 行 业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境 外 市 场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具 体 包 括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政 府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住 房 按 揭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包 括 E T F )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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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运 用 国 际 化 的 视 野 审 视 中 国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 依 据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考
虑 经 济 情 景 、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等 因 素 , 在 股 票 与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 1 ) 经 济 前 景 分 析
本 基 金 定 期 评 估 宏 观 经 济 和 投 资 环 境 , 确 定 未 来 市 场 发 展 的 主 要 推 动 因 素 , 预 测 关 键 的
经 济 变 量 , 判 断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的 三 个 可 能 的 情 景 ( 正 面 , 中 性 , 负 面 ) , 并 给 出 每 个 情 景 发
生 的 概 率 。
( 2 )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针 对 宏 观 经 济 未 来 三 个 可 能 的 预 期 情 景 , 分 别 预 测 股 票 和 债 券 类 资 产 未 来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 并 对 每 类 资 产 未 来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进 行 评 估 。 将 每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目 前 的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对 比 , 揭 示 未 来 收 益 可 能 发 生 的 结 构 性 变 化 , 并 对 这 一 变 化 进 行 评 估 。
结 合 上 述 分 析 的 结 果 , 拟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及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的 配 置 方 案 。
2 、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 其
中 投 资 于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系 统 化 、 纪 律 化 的 投 资 流 程 , 遵 循 初 选 投 资 对 象 、 成 长 性 评 估 、 投 资 吸 引 力 评 估 、 组 合 构
建 及 优 化 等 过 程 ,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
( 1 ) 初 选 投 资 对 象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为 W I N D 资 讯 系 统 股 票 分 类 数 据 中 的 香
港 上 市 H 股 、 红 筹 股 、 中 资 民 营 股 。 以 上 股 票 按 照 总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 累 加 , 累 计 市 值 达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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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上 述 股 票 总 市 值 前 5 0 % 的 股 票 列 入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
( 2 ) 成 长 性 评 估
中 小 企 业 一 般 处 于 所 在 行 业 的 初 创 阶 段 或 者 成 长 阶 段 , 考 察 其 潜 在 成 长 能 力 是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重 点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指 标 , 筛 选 出 成 长 潜 力 较 大 的 中 小 市 值 上 市 公 司 , 采
用 的 定 量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
在 上 述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 步 研 究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考 察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针 对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特 点 , 重 点 从 下 列 几 个 方 面
考 察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1 ) 企 业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 2 ) 技 术 或 产 品 的 发 展 前 景 ; 3 )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 4 ) 企 业 的 市 场 战 略 ; 5 ) 企 业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 同 时 , 结 合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相 对 竞 争 地 位 , 对 企 业 在 未 来 两 到 三 年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性 做 出 预 测 , 优 选 具 有 较 高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 3 ) 投 资 吸 引 力 评 估
基 于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发 展 的 预 测 , 采 用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自 由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等 方 法 评 估
公 司 股 票 的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同 时 结 合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 考 虑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等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选 择 最 具 有 投 资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 4 ) 组 合 构 建 及 优 化
基 于 基 金 组 合 中 单 个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性 ,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其 内 在 合 理 价
值 时 适 时 卖 出 证 券 。
3 、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由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固 定 收 益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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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证 券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利 率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等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或 风 险
管 理 , 为 基 金 收 益 提 供 增 加 价 值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购 买 不 动 产 ;
( 2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3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4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6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7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
( 9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1 0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1 1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1 2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1 3 ) 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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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外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1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遵 守 下 列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 0 %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该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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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4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 明 ;
③ 商 业 票 据 ;
④ 政 府 债 券 ;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1 0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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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②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本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③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1 1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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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1 2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 1 3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基 金 :
1 ) 其 他 基 金 中 基 金 ;
2 ) 联 接 基 金 ( A F e e d e r F u n d ) ;
3 ) 投 资 于 前 述 两 项 基 金 的 伞 型 基 金 子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1 - 8 条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3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禁 止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禁
止 性 规 定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并 应 向 投 资 者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但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6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收 益 率
× 3 0 % + 香 港 三 个 月 期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利 率 × 2 0 % 。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和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是 由 恒 生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反 映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型 股 和 小 型 股 整 体 状 况 的 指 数 , 香 港 三 个 月 期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利 率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应 本 基 金
非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情 况 。 选 取 该 指 数 组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的 衡 量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香 港 等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收 益 情 况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投 资 于 香 港 等 海 外 市 场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风 险 水 平 较 高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6 月 3 0 日 止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1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8 6 , 4 1 2 , 6 4 2 . 1 1 9 1 . 0 7
其 中 : 普 通 股 2 6 8 , 7 4 6 , 0 2 3 . 0 7 8 5 . 4 6
优 先 股 - -
存 托 凭 证 1 7 , 6 6 6 , 6 1 9 . 0 4 5 . 6 2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7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其 中 : 远 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4 , 7 7 3 , 4 9 3 . 7 3 7 . 8 8
8 其 他 资 产 3 , 2 9 5 , 5 0 2 . 5 0 1 . 0 5
9 合 计 3 1 4 , 4 8 1 , 6 3 8 . 3 4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市 值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2 报 告 期 末 在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分 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中 国 香 港 2 6 8 , 7 4 6 , 0 2 3 . 0 7 8 6 . 0 1
美 国 1 7 , 6 6 6 , 6 1 9 . 0 4 5 . 6 5
合 计 2 8 6 , 4 1 2 , 6 4 2 . 1 1 9 1 . 6 7
注 : 1 、 权 益 投 资 的 国 家 类 别 根 据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确 定 ;
2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保 健 H e a l t h C a r e 8 , 1 9 2 , 8 3 8 . 4 6 2 . 6 2
材 料 M a t e r i a l s 1 6 , 8 5 2 , 3 3 3 . 2 1 5 . 3 9
电 信 服 务
T e l e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2 8 , 0 2 8 , 9 5 5 . 6 5 8 . 9 7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8
房 地 产 R e a l E s t a t e 5 1 7 , 2 6 2 . 9 6 0 . 1 7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 o n s u m e r
D i s c r e t i o n a r y
7 3 , 4 4 1 , 1 2 9 . 4 6 2 3 . 5 0
工 业 I n d u s t r i a l s 1 1 , 1 8 0 , 0 4 2 . 0 5 3 . 5 8
公 共 事 业 U t i l i t i e s 1 7 , 4 0 2 , 6 8 1 . 2 8 5 . 5 7
金 融 F i n a n c i a l s 9 9 , 0 0 3 , 1 8 3 . 0 8 3 1 . 6 9
能 源 E n e r g y 8 , 6 7 8 , 5 0 5 . 6 6 2 . 7 8
信 息 技 术 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2 3 , 1 1 5 , 7 1 0 . 3 0 7 . 4 0
合 计 2 8 6 , 4 1 2 , 6 4 2 . 1 1 9 1 . 6 7
注 : 1 、 以 上 分 类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 I C S ) ;
2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1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C h i n a
Y u h u a
E d u c a t i o n
C o r p L t d
中 国
宇 华
教 育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K Y G 2 1 2 0 K 1 0 9 4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 2 , 2 7 0 , 0 0 0 2 8 , 7 5 3 , 3 2 1 . 6 8 9 . 2 0
2
C h i n a
U n i c o m
H o n g K o n g
L t d
中 国
联 通
H K 0 0 0 0 0 4 9 9 3 9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2 , 7 8 4 , 0 0 0 2 8 , 0 2 8 , 9 5 5 . 6 5 8 . 9 7
3 N e w C h i n a 新 华 C N E 1 0 0 0 0 1 9 2 2 香 港 中 国 5 5 7 , 0 0 0 1 9 , 1 9 2 , 2 2 8 . 1 7 6 . 1 4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9
L i f e
I n s u r a n c e
C o L t d
保 险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4
C h o n g q i n g
R u r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B a n k C o L t d
重 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C N E 1 0 0 0 0 0 X 4 4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3 , 7 2 2 , 0 0 0 1 7 , 0 2 4 , 1 9 8 . 7 2 5 . 4 5
5
C h i n a
P a c i f i c
I n s u r a n c e
G r o u p C o
L t d
中 国
太 保
C N E 1 0 0 0 0 0 9 Q 7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6 0 7 , 4 0 0 1 6 , 8 1 6 , 8 7 0 . 0 0 5 . 3 8
6
C h i n a
C I T I C B a n k
C o r p L t d
中 信
银 行
C N E 1 0 0 0 0 0 1 Q 4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3 , 9 6 9 , 0 0 0 1 6 , 4 6 6 , 0 2 2 . 0 1 5 . 2 7
7
N e w
O r i e n t a l
E d u c a t i o n
&
T e c h n o l o g y
G r o u p I n c
新 东
方 教
育 科
技 集
团
U S 6 4 7 5 8 1 1 0 7 0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 国 3 0 , 0 0 0 1 4 , 3 2 5 , 8 2 3 . 6 8 4 . 5 8
8
C h i n a
M e r c h a n t s
B a n k C o L t d
招 商
银 行
C N E 1 0 0 0 0 0 2 M 1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7 0 0 , 0 0 0 1 4 , 3 0 7 , 6 6 1 . 2 0 4 . 5 8
9
C h i n a
H a r m o n y
N e w E n e r g y
和 谐
汽 车
K Y G 2 1 1 8 N 1 0 7 9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中 国
香 港
3 , 6 0 1 , 0 0 0 1 1 , 6 5 7 , 6 6 7 . 1 0 3 . 7 3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A u t o
H o l d i n g
L t d
所
1 0
K u n m i n g
D i a n c h i
W a t e r
T r e a t m e n t
C o L t d
滇 池
水 務
C N E 1 0 0 0 0 2 B H 4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3 , 9 7 0 , 0 0 0 1 0 , 3 0 2 , 4 7 0 . 7 8 3 . 3 0
1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1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1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持 有 金 融 衍 生 品 。
1 . 9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持 有 基 金 投 资 。
1 . 1 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1 0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 1 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 1 0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2 , 9 6 2 , 3 6 6 . 8 9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4 应 收 利 息 1 , 8 9 3 . 4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3 1 , 2 4 2 . 1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 2 9 5 , 5 0 2 . 5 0
1 . 1 0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可 转 换 债 券 。
1 . 1 0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1 . 1 0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无 。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 3 . 9 - 2 0 1 6 . 1 2 . 3 1 8 . 9 0 % 0 . 7 8 % 9 . 9 6 % 0 . 7 4 % - 1 . 0 6 % 0 . 0 4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6 . 3 0 1 2 . 1 2 % 0 . 7 4 % 6 . 5 9 % 0 . 6 0 % 5 . 5 3 % 0 . 1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2 2 . 1 0 % 0 . 7 6 % 1 7 . 2 0 % 0 . 6 9 % 4 . 9 0 % 0 . 0 7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注 :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已 包 含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的 效 应 。
2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注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生 效 。
2 、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及 投 资 限 制 的 规 定 :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小 盘 中 国 概 念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朱 碧 艳
联 系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8 0 % ; 瑞 士 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 0 %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尚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资 深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 郑 州 分 行 团 委 书 记 、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河 南 分 行 国 际 部 副 总 经 理 、 储 蓄 处 处 长 、 国 际 业 务 处 处 长 , 河 南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陕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N e i l H a r v e y 聂 瀚 文 先 生 , 董 事 , 是 瑞 士 信 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常 驻 香
港 。 聂 先 生 是 瑞 信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兼 香 港 C E O , 同 时 他 也 是 亚 太 区 资 产 管 理 主 席 ; 并 为 亚 太
区 运 营 委 员 会 成 员 。 聂 先 生 从 事 投 资 银 行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长 达 三 十 年 , 在 亚 太 地 区 工 作 二
十 年 , 拥 有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区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深 入 了 解 。 聂 先 生 在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了 十 七 年 ,
担 任 过 很 多 要 职 , 他 之 前 曾 为 亚 太 区 和 新 兴 市 场 资 产 管 理 部 主 管 。 此 前 , 亦 曾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部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信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 土 耳 其 和 俄 罗 斯 地 区 的 业 务 。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王 一 心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历 任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技 术 改 造 信 贷 部 经 理 。
王 莹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 2 0 0 4 年 1 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C e r t i f i e d I n t e r n a l
A u d i t o r )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部 审 计 局 境 外 机 构 审 计 处 处 长 , 工 行 悉 尼 分 行 内 部 审 计 师 、 风 险 专 家 。
田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研 究 院 院 长 , 美 国 德 州 A & M 大 学 经 济 系 A l f r e d F . C h a l k 讲 席 教 授 。 首 批 中 组 部 “ 千 人
计 划 ”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特 聘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会 长 ( 1 9 9 1 - 1 9 9 2 ) 。 2 0 0 6 年 被 《 华 尔 街 电 讯 》
列 为 中 国 大 陆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经 济 学 家 之 一 。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包 括 经 济 理 论 、 激 励 机 制 设
计 、 中 国 经 济 等 。
孙 祁 祥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学 会 董 事 会 成 员 、 学 术 主 持 人 , 美 国 C . V . S t a r r
冠 名 教 授 。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 港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在 《 经 济 研 究 》 等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0 0 多 篇 , 主 持
过 2 0 多 项 由 国 家 部 委 和 国 际 著 名 机 构 委 托 的 科 研 课 题 。
J a n e D e B e v o i s e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艺 术 系 博 士 。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 1 9 9 8
年 与 德 意 志 银 行 合 并 ) 董 事 总 经 理 、 所 罗 门 · 古 根 海 姆 基 金 会 副 主 席 及 项 目 总 监 、 香 港 政
府 委 任 的 展 览 馆 委 员 会 成 员 、 香 港 西 九 龙 文 娱 艺 术 馆 咨 询 小 组 政 府 委 任 委 员 。 2 0 0 3 年 至 今
担 任 香 港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董 事 局 董 事 及 主 席 , 2 0 0 9 年 至 今 担 任 美 国 亚 洲 艺 术 文 献 库 总 裁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郑 剑 锋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科 学 双 硕 士 。 2 0 0 5 年 1 2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 责 风 险 、 内 控 及 董 事 高 管 履 职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2 0 1 4 年 6 月 起 , 郑 剑 锋 先 生 被 任 命 为 中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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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黄 敏 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黄 敏 女 士 于 2 0 0 6 年 加 入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G r o u p (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 , 先 后 担 任 全 球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助 理 副 总 裁 、 亚 太 区 投 资 银 行 战 略 部 副 总 裁 、 中
国 区 执 行 首 席 运 营 官 , 资 产 管 理 大 中 国 区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洪 波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A C C A 非 执 业 会 员 。 2 0 0 5 年 至 2 0 0 8 年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2 0 0 8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 2 0 0 9
年 6 月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法 律 合 规 部 , 现 任 内 控 稽 核 部 总 监 。
倪 莹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0 年 至 2 0 0 9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校 团 委 副 书 记 。 2 0 0 9 年 至 2 0 1 1 年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委 教 工 委 , 任 干 部 处 副 调 研 员 。 2 0 1 1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发 展 部 , 现 任 副 总 监 。
章 琼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 0 0 1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运 作 部 联 席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1 9 9 7 - 1 9 9 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江 明 波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0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1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任 职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组 合 、 社 保 回 购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监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杜 海 涛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至 2 0 0 2 年 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职 员 、 债 券 ( 金 融 工 程 ) 研 究 员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3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任 职 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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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紫 英 女 士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8 9 年 8 月 至 1 9 9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 1 9 9 4 年 6 月 至 2 0 0 2 年 4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历 任 综 合 科 科 长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牡 丹 卡 中 心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清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郝 炜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0 1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游 凛 峰 先 生 , 2 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斯 坦 福 大 学 统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 先 后 在 M e r r i l l L y n c h
I n v e s t m e n t M a n a g e r s 担 任 美 林 集 中 基 金 和 美 林 保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F o r e R e s e a r c h &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F o r e E q u i t y M a r k e t N e u t r a l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 J a s p e r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J a s p e r G e m i n i F u n d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4 月 2 6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本 面 量 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绝 对 收 益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2 月 1 5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新 焦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唐 明 君 先 生 , 9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在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首 席 分 析 师 、
海 外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2 0 1 5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海 外 市 场 研 究 团 队 负 责 人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郭 特 华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简 历 同 上 。
江 明 波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杜 海 涛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宋 炳 珅 先 生 , 1 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 2 0 1 2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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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6 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至
2 0 1 7 年 5 月 2 7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1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2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制 造 2 0 2 5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凯 先 生 , 1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1 2 月 2 7 日 至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2 月 7 日 至 2 0 1 7 年 2 月 6 日 担 任 工 银 保 本 2 号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自 2 0 1 6 年 2 月 1 9 日
起 变 更 为 工 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6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保 本 3 号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1 9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新 财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丰 盈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黄 安 乐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担 任 资 深 分 析 师 , 国 信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员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2 0 1 1 年 1 1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主 题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2 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精
选 平 衡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2 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行 业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国 家 战 略 主 题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2 1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互 联 网 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剑 峰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养 老 金
投 资 中 心 总 经 理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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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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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购 买 不 动 产 ;
( 2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3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4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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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7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8 ) 承 销 证 券 ;
( 9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1 0 ) 从 事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1 1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1 2 ) 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
( 1 3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外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1 4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被 代 理 人 、 被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拟 定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和 激 励 政 策 , 报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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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 风 险 评 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c ) 各 级 部 门 负 责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 。
( 3 )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为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了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 5 )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 控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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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8 月 1 3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9 4 9 号 文 予 以 注 册 。
( 二 ) 基 金 类 型
股 票 型 、 Q D I I 。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 美 元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除 以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3 月 9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则 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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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本 基 金 同 时 设 立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 人 民 币 份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并 进 行 申 购 、 赎 回 ;
美 元 份 额 以 美 元 计 价 并 进 行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设 立 以 其 它 币 种 计 价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以 其 他 外 币 种 类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赎 的 原 则 、 费 用 等 届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或 有 不 同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其 中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和 更 新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4 月 8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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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 分 币 种 申 赎 ” 原 则 , 即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获 得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份 额 , 赎 回 人 民 币 份 额 获
得 人 民 币 赎 回 款 , 以 美 元 申 购 获 得 美 元 计 价 的 份 额 , 赎 回 美 元 份 额 获 得 美 元 赎 回 款 , 依 此
类 推 ;
5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6 、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3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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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对 于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 1 0 ( 含 1 0 )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 1 0 元 , 具 体 申 购
限 额 以 投 资 者 指 定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对 于 美 元 份 额 的 申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
美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2 美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实 际 操 作 中 ,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及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不 支 持 美 元 份 额 的 申 购 。
对 于 已 申 购 其 中 一 个 份 额 类 别 , 首 次 申 购 另 外 一 个 份 额 类 别 的 投 资 者 , 其 申 购 适 用 于 另
一 份 额 类 别 申 购 的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不 支 持 美 元
份 额 的 赎 回 。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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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 1 ) 人 民 币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费 用 种 类 金 额 M ( 人 民 币 )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5 0 0 万 ≤ M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注 : M 为 申 购 金 额 。
( 2 ) 美 元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费 用 种 类 金 额 M ( 美 元 )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M < 2 0 万 1 . 5 %
2 0 万 ≤ M < 6 0 万 1 . 0 %
6 0 万 ≤ M < 1 0 0 万 0 . 8 %
M ≥ 1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2 0 0 美 元 / 笔
注 : M 为 申 购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0 日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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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年 以 3 6 5 天 计 ) 。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结 构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Y < 7 天 1 . 5 %
7 天 ≤ Y < 3 0 天 0 . 7 5 %
3 0 天 ≤ Y < 1 年 0 . 5 0 %
1 年 ≤ Y < 2 年 0 . 3 0 %
Y ≥ 2 年 0 %
注 : Y 为 持 有 期 限 , 1 年 指 3 6 5 天 。
3 、 赎 回 费 用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6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美 元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币 种 为 美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设 立 以 其 它 币 种 计 价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其 他 外 币 基 金 份 额 申 赎 的 原 则 、 费 用 等 届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7 、 在 未 来 条 件 成 熟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开 通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的 转 换 , 具 体 规 则 详 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相 关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人 民 币 份 额 , 以 美 元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美 元 份 额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 1 )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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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0 5 0 = 9 , 3 8 3 . 0 7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可 得 到 9 , 3 8 3 . 0 7 份 人 民 币 份 额 。
例 2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2 0 0 , 0 0 0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美 元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美 元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 . 1 8 0 0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2 0 0 , 0 0 0 / ( 1 + 1 . 0 % ) = 1 9 8 , 0 1 9 . 8 0 美 元
申 购 费 用 = 2 0 0 , 0 0 0 - 1 9 8 , 0 1 9 . 8 0 = 1 , 9 8 0 . 2 0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 1 9 8 , 0 1 9 . 8 0 / 0 . 1 8 0 0 = 1 , 1 0 0 , 1 1 0 . 0 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2 0 0 , 0 0 0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美 元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美 元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 . 1 8 0 0 美 元 , 可 得 到 1 , 1 0 0 , 1 1 0 . 0 0 份 美 元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人 民 币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美 元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美
元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3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人 民 币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0 = 1 2 , 5 0 0 . 0 0 元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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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5 0 % = 6 2 . 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5 0 0 - 6 2 . 5 = 1 2 , 4 3 7 . 5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人 民 币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人 民 币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4 3 7 . 5 0 元 。
例 4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5 万 份 美 元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3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美 元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0 . 2 5 0 0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0 . 2 5 0 0 = 1 2 , 5 0 0 . 0 0 美 元
赎 回 费 用 = 1 2 , 5 0 0 × 0 . 3 0 % = 3 7 . 5 美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2 , 5 0 0 - 3 7 . 5 = 1 2 , 4 6 2 . 5 0 美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5 万 份 美 元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美 元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0 . 2 5 0 0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2 , 4 6 2 . 5 0 美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的 美 元 金 额 。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美 元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美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1 日 计 算 , 并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某 一 类 份 额 或 多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休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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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或 者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上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外 管
局 的 审 批 及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8 、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某 一 类 份 额 或 多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某 一 类 份 额 或 多 类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休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某 一 类 份 额 或 多 类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计 算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时 , 美 元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部 分 依 据 当 日 适 用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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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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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未 来 条 件 成 熟 后 另 行 公 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其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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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和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含 境 外 托 管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账 户 开 立 费 用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o u t - o f - p o c k e t f e e s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基 金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9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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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 交 易 及 其 他 税 收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及 费 用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等 ) ;
1 0 、 与 基 金 缴 纳 税 收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等 ;
1 1 、 代 表 基 金 投 票 或 其 他 与 基 金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1 2 、 因 基 金 运 作 需 要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
1 3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8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8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1 3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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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或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的 损 失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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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和 本 基 金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正 常 交 易 的 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基 金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期 货 合 约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所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3 、 衍 生 工 具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衍 生 工 具 按 估 值 日 当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衍 生 工 具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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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 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 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5 、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其 他 基 金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6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估 值 方 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1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1 -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此 有 新 的 规 定 的 , 按 其 新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9 、 估 值 中 的 汇 率 选 取 原 则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的 货 币 , 其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涉 及 其 他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 采 用 指 定 数 据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估 值 日 各 种 货
币 对 美 元 折 算 率 并 采 用 套 算 的 方 法 进 行 折 算 。
1 0 、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上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 . 0 0 0 1 美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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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上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上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或 以 其
他 约 定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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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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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计 算 每 个 估 值 日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5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披 露 不 同 币 种 份 额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分 别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和 0 . 0 0 0 1 美 元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的 美 元 金 额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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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
1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以 其 认 购 或 申 购 时 的 币 种 计 价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 本 基 金 同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对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形 式 , 则 某 一 币 种 的 份 额 相 应 的 以
该 币 种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 如 果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 则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除
息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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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不 能 低 于 其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对 于 外 币 认 购 、 申 购
的 份 额 , 由 于 汇 率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收 益 分 配 后 外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的 可 能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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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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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T + 2 日 ( T 日 为 开 放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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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若 投 资 境 外 衍 生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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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境 外 托 管 人 ;
( 2 7 )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8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 2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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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以 X B R 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审 查 并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 不 可 抗 力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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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 出 现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则 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程 序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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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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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0 6 月 3 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6 1 1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5 7 4
只 , Q D I I 基 金 3 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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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十 八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一 、 中 银 香 港 概 况
名 称 : [ 中 国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 香 港 中 环 花 园 道 1 号 中 银 大 厦 ]
办 公 地 址 : [ 香 港 中 环 花 园 道 1 号 中 银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岳 毅 总 裁 ]
成 立 时 间 : [ 1 9 6 4 年 1 0 月 1 6 日 ]
组 织 形 式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存 续 期 间 : [ 持 续 经 营 ]
联 系 人 : [ 黄 晚 仪 副 总 经 理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
联 系 电 话 : [ 8 5 2 - 3 9 8 2 - 6 7 5 3 ]
中 国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 中 银 香 港 ” ) 早 于 1 9 6 4 年 成 立 , 并 在 2 0 0 1 年 1 0 月 1 日 正 式 重
组 为 中 国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持 牌 银 行 。 其 控 股 公 司 -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 “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 ) - 则 于 2 0 0 1 年 2 日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 并 于 2 0 0 2 年 7 月 2 5 日 开 始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2 0 0 2 年 1 2 月 2 日 被 纳 入 为 恒 生 指 数 成 分 股 。 中 银 香 港 目 前 主 要 受 香 港
金 管 局 、 证 监 会 以 及 联 交 所 等 机 构 的 监 管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月 底 ,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超 过 2 3 , 2 7 7 亿 港 元 , 资 本 总 额 超
过 2 , 1 6 8 亿 港 元 , 总 资 本 比 率 为 2 2 . 3 5 % 。 中 银 香 港 的 财 务 实 力 及 双 A 级 信 用 评 级 , 可 以 媲 美 不 少
大 型 全 球 托 管 银 行 。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最 新 信 评 如 下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
穆 迪 投 资 服 务 标 准 普 尔 惠 誉 国 际 评 级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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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级 展 望 稳 定 稳 定 稳 定
长 期 A a 3 A + A
短 期 P - 1 A - 1 F 1
展 望 稳 定 稳 定 稳 定
中 银 香 港 作 为 香 港 第 二 大 银 行 集 团 , 亦 为 三 家 本 地 发 钞 银 行 之 一 , 拥 有 最 庞 大 分 行 网 络 与 广
阔 的 客 户 基 础 。
托 管 服 务 是 中 银 香 港 企 业 银 行 业 务 的 核 心 产 品 之 一 , 目 前 为 超 过 六 十 万 企 业 及 工 商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证 券 托 管 服 务 。 对 于 服 务 国 内 企 业 及 机 构 性 客 户 ( 包 括 各 类 Q D I I 及 其 各 类 产 品 等 ) , 亦 素
有 经 验 , 于 行 业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包 括 于 2 0 0 6 年 被 委 任 为 国 内 首 只 银 行 类 Q D I I 产 品 之 境 外 托 管 行 ,
于 2 0 0 7 年 被 委 任 为 国 内 首 只 券 商 类 Q D I I 集 成 计 划 之 境 外 托 管 行 , 另 于 2 0 1 0 年 服 务 市 场 首 宗 的 跨
境 Q D I I - E T F 等 ; 至 于 服 务 境 外 机 构 客 户 方 面 亦 成 就 显 著 :
在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R Q F I I ) 的 领 域 = > 成 为 此 类 人 民 币 产 品 的 最 大 服 务 商
在 离 岸 人 民 币 C N H 公 募 基 金 的 领 域 = > 成 为 市 场 上 首 家 服 务 商 ( 2 0 1 0 年 8 月 )
= > 目 前 亦 为 最 大 的 服 务 商
在 港 上 市 的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 E T F ) = > 中 资 发 行 商 的 最 大 服 务 商 之 一
在 离 岸 私 募 基 金 的 领 域 = > 新 募 长 仓 基 金 的 最 大 服 务 商 之 一
在 非 上 市 的 股 权 / 债 权 投 资 领 域 = > 香 港 少 有 的 服 务 商 之 一
其 业 务 专 长 及 全 方 位 的 配 备 , 令 中 银 香 港 成 为 目 前 本 地 唯 一 的 中 资 全 面 性 专 业 全 球 托 管 银 行 ,
亦 是 唯 一 获 颁 行 业 奖 项 的 中 资 托 管 行 :
专 业 杂 志 所 获 托 管 奖 项
亚 洲 投 资 人 杂 志 ( A s i a n I n v e s t o r s ) 服 务 提 供 者 奖 项
- 最 佳 跨 境 托 管 亚 洲 银 行 ( 2 0 1 2 )
财 资 杂 志 ( T h e A s s e t ) T r i p l e A 托 管 专 家 系 列 奖 项 :
- 最 佳 Q F I I 托 管 行 ( 2 0 1 3 )
- 最 佳 中 国 区 托 管 专 家 ( 2 0 1 6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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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资 杂 志 ( T h e A s s e t ) T r i p l e A 个 人 领 袖 奖 项 :
F a n n y W o n g - 香 港 区 年 度 托 管 银 行 家 ( 2 0 1 4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末 , 中 银 香 港 ( 控 股 ) 的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达 8 , 5 6 0 亿 港 元 。
二 、 托 管 部 门 人 员 配 备 、 安 全 保 管 资 产 条 件 的 说 明
( 一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托 管 业 务 是 中 银 香 港 的 核 心 产 品 之 一 , 由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兼 副 总 裁 袁 树 先 生 直 接 领 导 。 针 对
国 内 机 构 客 户 而 设 的 专 职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现 时 有 二 十 名 骨 干 成 员 , 职 级 均 为 经 理 或 以 上 , 分 别 主 理
结 算 、 公 司 行 动 、 账 务 ( B i l l i n g ) 、 对 账 (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 客 户 服 务 、 产 品 开 发 、 营 销 及 网 管 理
等 方 面 。 骨 干 人 员 均 来 自 各 大 跨 国 银 行 , 平 均 具 备 1 5 年 以 上 的 专 业 托 管 工 作 经 验 ( 包 括 本 地 托 管
及 全 球 托 管 ) , 并 操 流 利 普 通 话 , 可 说 是 香 港 最 资 深 的 托 管 团 队 。
除 配 备 专 职 的 客 户 关 系 经 理 , 中 银 香 港 更 特 设 为 内 地 及 本 地 客 户 服 务 的 专 业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
以 提 供 同 时 区 、 同 语 言 的 高 素 质 服 务 。
除 上 述 托 管 服 务 外 , 若 客 户 需 要 估 值 、 会 计 、 投 资 监 督 等 增 值 性 服 务 , 则 由 中 银 香 港 的 附 属
公 司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 中 银 保 诚 ” ) 提 供 。 作 为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
认 可 的 信 托 公 司 , 中 银 保 诚 多 年 来 均 提 供 国 际 水 平 的 估 值 、 会 计 、 投 资 监 督 等 服 务 , 其 专 职 基 金
会 计 与 投 资 监 督 人 员 达 5 0 多 名 , 人 员 平 均 具 备 1 0 年 以 上 相 关 经 验 。
中 银 香 港 的 管 理 层 对 上 述 服 务 极 为 重 视 , 有 关 方 面 的 人 员 配 置 及 系 统 提 升 正 不 断 加 强 。 另 外 ,
其 它 中 / 后 台 部 门 亦 全 力 配 合 及 支 持 托 管 服 务 的 提 供 , 力 求 以 最 高 水 平 服 务 各 机 构 性 客 户 。
关 键 人 员 简 历
黄 晚 仪 女 士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黄 女 士 于 香 港 大 学 毕 业 , 并 取 得 英 国 H e r i o t - W a t t U n i v e r s i t y 的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及 英 国 特 许 银
行 公 会 的 会 士 资 格 。 黄 女 士 从 事 银 行 业 务 超 过 二 十 年 , 大 部 分 时 间 专 职 于 托 管 业 务 , 服 务 企 业 及 机
构 性 客 户 。 效 力 的 机 构 包 括 曾 为 全 球 最 大 之 金 融 集 团 - 花 旗 集 团 - 及 本 地 两 大 发 钞 银 行 - 渣 打
及 中 银 香 港 。 参 加 中 银 香 港 前 , 黄 女 士 为 花 旗 集 团 之 董 事 及 香 港 区 环 球 托 管 业 务 总 监 。 目 前 黄 女 士
专 职 于 领 导 中 银 香 港 的 全 球 托 管 及 基 金 服 务 发 展 , 并 全 力 配 合 中 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之 境 外 投 资
及 理 财 业 务 之 所 需 , 且 担 任 中 银 香 港 集 团 属 下 多 家 代 理 人 公 司 及 信 托 公 司 的 企 业 董 事 。 黄 女 士 亦 热
心 推 动 行 业 发 展 , 包 括 代 表 中 银 香 港 继 续 担 任 「 香 港 信 托 人 公 会 」 行 政 委 员 会 之 董 事 一 职 ; 自 0 9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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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期 间 , 获 「 香 港 交 易 所 」 委 任 作 为 其 结 算 咨 询 小 组 成 员 ; 另 外 , 黄 女 士 目 前 亦 是
香 港 证 监 会 产 品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之 一 。
郑 丽 华 女 士
托 管 运 作 主 管
郑 女 士 乃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之 资 深 会 员 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之 会 员 。 郑 女 士 从 事 金 融 与
银 行 业 务 超 过 二 十 年 , 其 中 十 多 年 专 职 于 托 管 业 务 , 服 务 企 业 及 机 构 性 客 户 。 曾 经 工 作 的 机 构 包
括 全 球 最 大 之 金 融 集 团 – 美 国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与 汇 丰 银 行 及 本 地 银 行 - 恒 生 银 行 , 对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 系 统 流 程 及 有 关 之 风 险 管 理 尤 为 熟 悉 。
阮 美 莲 女 士
财 务 主 管
阮 女 士 拥 有 超 过 二 十 年 退 休 金 及 信 托 基 金 管 理 经 验 ,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投 资 估 值 、 基 金 核 算 、 投
资 合 规 监 控 及 信 托 运 作 等 。 加 入 中 银 国 际 集 团 前 , 阮 女 士 曾 于 百 慕 达 银 行 任 职 退 休 金 部 门 经 理 一
职 , 以 及 于 汇 丰 人 寿 任 职 会 计 经 理 , 负 责 退 休 金 基 金 会 计 工 作 。 阮 女 士 是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及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 并 持 有 英 国 列 斯 特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
( 二 ) 安 全 保 管 资 产 条 件
在 安 全 保 管 资 产 方 面 , 为 了 清 楚 区 分 托 管 客 户 与 银 行 拥 有 的 资 产 , 中 银 香 港 目 前 已 以 托 管 人
身 份 在 本 港 及 海 外 存 管 或 结 算 机 构 开 设 了 独 立 的 账 户 以 持 有 及 处 理 客 户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交 收 。
除 获 得 客 户 特 别 指 令 或 法 例 要 求 外 , 所 有 实 物 证 券 均 透 过 当 地 市 场 之 次 托 管 人 以 该 次 托 管 人
或 当 地 存 管 机 构 之 名 义 登 记 过 户 , 并 存 放 于 次 托 管 人 或 存 管 机 构 内 , 以 确 保 客 户 权 益 。
至 于 在 异 地 市 场 进 行 证 券 交 割 所 需 之 跨 国 汇 款 , 除 非 市 场 / 存 托 机 构 / 次 托 管 行 等 另 有 要 求 ,
否 则 中 银 香 港 会 尽 可 能 在 交 收 日 汇 入 所 需 款 项 , 以 减 少 现 金 停 留 于 相 关 异 地 市 场 的 风 险 。
先 进 的 系 统 是 安 全 保 管 资 产 的 重 要 条 件 。
中 银 香 港 所 采 用 的 托 管 系 统 名 为 ” C u s t o d y & S e c u r i t i e s S y s t e m ” 或 简 称 C S S , 是 中 银 香 港
聘 用 一 支 科 技 专 家 、 并 结 合 银 行 内 部 的 专 才 , 针 对 机 构 性 客 户 的 托 管 需 求 在 原 有 的 零 售 托 管 系 统
上 重 新 组 建 而 成 的 。 C S S 整 个 系 统 构 建 在 开 放 平 台 上 , 以 I B M P 5 系 列 A I X 运 行 。 系 统 需 使 用 两 台
服 务 器 , 主 要 用 作 数 据 存 取 及 支 持 应 用 系 统 软 件 , 另 各 自 附 有 备 用 服 务 器 配 合 。 此 外 , 一 台 窗 口
服 务 器 已 安 装 N F S ( N e t w o r k F i l e S y s t e m , f o r U n i x ) 模 块 , 负 责 与 A I X 服 务 器 沟 通 。
新 系 统 除 了 采 用 尖 端 科 技 开 发 , 并 融 合 机 构 性 客 户 的 需 求 与 及 零 售 层 面 的 系 统 优 势 , 不 单 符
合 S W I F T - 1 5 0 2 2 之 要 求 , 兼 容 f i l e t r a n s f e r 等 不 同 的 数 据 传 输 , 亦 拥 有 庞 大 的 容 量 ( 原 有 的 零
售 托 管 系 统 就 曾 多 次 证 实 其 在 市 场 买 卖 高 峰 期 均 运 作 如 常 , 反 观 部 分 主 要 银 行 的 系 统 则 瘫 痪 超 过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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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小 时 ) 。
至 于 基 金 估 值 、 会 计 核 算 以 及 投 资 监 督 服 务 , 则 采 用 自 行 研 发 的 F A M E X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 系 统
可 相 容 多 种 货 币 、 多 种 成 本 定 价 法 及 多 种 会 计 核 算 法 , 以 满 足 不 同 机 构 客 户 及 各 类 基 金 的 需 要 。
系 统 优 势 包 括 : 多 种 货 币 ; 多 种 分 类 ; 实 时 更 新 ; 支 持 庞 大 数 据 量 ; 简 易 操 作 , 方 便 用 户 。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核 算 方 法 包 括 : 权 重 平 均 ( W e i g h t e d A v e r a g e ) ; 后 入 先 出 ( L I F O ) ; 先 入 先 出 ( F I F O ) ; 其 它
方 法 可 经 与 客 户 商 讨 后 实 施 。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 以 市 场 价 格 标 明 ( M a r k i n g t o M a r k e t ) ;
成 本 法 ; 成 本 或 市 场 价 的 较 低 者 ; 入 价 与 出 价 ( B i d a n d o f f e r ) ; 分 期 偿 还 ( A m o r t i z a t i o n ) ; 含 息
或 除 息 ( C l e a n / d i r t y ) ; 及 其 它 根 据 证 券 类 别 的 例 外 估 值 等 。
三 、 托 管 业 务 的 主 要 管 理 制 度
作 为 一 家 本 地 持 牌 银 行 , 中 银 香 港 的 业 务 受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全 面 监 管 ; 另 外 , 作 为 本 地 上 市
的 金 融 机 构 , 中 银 香 港 亦 需 严 格 遵 守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及 要 求 。
中 银 香 港 实 施 严 格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所 有 重 要 环 节 均 采 用 双 人 复 核 , 减 少 人
工 操 作 风 险 ; 并 由 独 立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任 何 新 产 品 / 服 务 / 措 施 等 进 行 全 面 评 核 及 监 控 , 避 免 人 为
失 误 或 道 德 风 险 。 任 何 外 判 安 排 , 除 上 述 风 险 分 析 外 , 还 需 寻 求 监 管 机 构 之 批 淮 。
对 于 次 托 管 行 或 服 务 商 的 委 任 , 中 银 香 港 亦 制 定 了 有 关 选 任 、 服 务 标 准 、 及 日 常 服 务 水 平 监
控 等 制 度 及 要 求 , 以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 对 托 管 客 户 而 言 , 中 银 香 港 亦 承 担 其 次 托 管 行 之 服 务 疏 失 等
风 险 , 并 在 托 管 合 约 中 清 楚 订 明 。
中 银 香 港 具 备 经 审 核 之 应 变 计 划 以 应 付 各 种 各 样 特 殊 情 况 的 发 生 。 应 变 计 划 每 年 均 会 进 行 测
试 及 演 练 , 模 拟 在 突 发 情 形 下 之 业 务 运 作 , 并 对 测 试 结 果 进 行 检 讨 及 评 估 , 以 确 保 在 突 发 情 形 下
仍 能 提 供 服 务 。 系 统 方 面 , 灾 难 应 变 措 施 中 心 亦 已 预 留 独 立 应 用 软 件 及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 随 时 取 代
生 产 服 务 器 运 作 。
托 管 业 务 之 规 章 制 度 及 工 作 手 册 乃 根 据 与 托 管 相 关 的 监 管 条 例 或 指 引 ( 如 : 员 工 守 则 ,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政 策 、 防 洗 钱 政 策 及 个 人 私 隐 条 例 等 ) 与 中 银 香 港 本 身 制 定 的 内 控 制 度 ( 如 :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包 括 托 管 系 统 用 户 之 管 理 、 权 限 之 设 定 等 ) 缮 制 , 并 因 应 有 关 条 例 、 指 引 或 政 策 之 修 订
而 适 时 调 整 , 以 确 保 乎 合 对 外 、 对 内 的 监 控 要 求 。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托 管 业 务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 C u s t o d y - S t a n d a r d O p e r a t i n g
P r o c e d u r e O v e r v i e w )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开 立 、 客 户 账 户 管 理 、 结 算 程 序 、 公 司 行 动 程 序 、 资
产 核 对 、 资 金 报 告 、 账 单 、 投 诉 、 应 急 计 划 等 等 。 以 及 《 托 管 系 统 进 入 控 制 规 程 》 ( C u s t o d y - S y s t e m
A c c e s s C o n t r o l P r o c e d u r e O v e r v i e w ) , 内 容 涵 盖 系 统 范 围 、 系 统 描 述 、 用 户 概 况 、 功 能 列 表 、
职 责 定 义 、 增 加 、 删 除 、 修 改 程 序 、 请 求 格 式 、 控 制 与 备 份 安 排 等 。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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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香 港 设 有 独 立 的 稽 核 委 员 会 ,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负 责 , 对 各 部 门 进 行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之 稽 核 。
至 于 年 度 审 计 , 则 委 任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
中 银 集 团 系 内 各 企 业 法 人 或 业 务 条 线 均 严 格 分 开 , 并 设 严 密 的 防 火 墙 , 以 确 保 客 户 资 料 高 度
保 密 。
四 、 重 大 处 罚
中 银 香 港 托 管 业 务 自 成 立 至 今 已 十 年 , 从 未 受 到 监 管 机 构 的 重 大 处 罚 , 亦 没 有 重 大 事 项 正 在
接 受 司 法 部 门 、 监 管 机 构 的 立 案 调 查 。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 人 : 王 秋 雅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直 销 机 构 可 以 分 别 办 理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和 美 元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侯 燕 鹏
传 真 : 0 1 0 - 6 6 5 9 4 4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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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o c . c n /
( 2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3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 话 : 0 7 5 5 - 2 2 1 6 6 1 1 8
传 真 : 0 7 5 5 - 2 5 8 4 1 0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4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 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 6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注 册 日 期 : 1 9 8 8 年 8 月 2 6 日
注 册 资 本 : 1 9 0 . 5 2 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刘 玲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7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 8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邮 编 : 1 0 0 0 3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联 系 人 : 谭 磊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1 8 2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9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萍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0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宋 丽 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6 - 6 6 1
传 真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1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8 8 - 7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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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电 话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 0 2 1 - 6 0 8 9 7 8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 1 3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薛 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 6 7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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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李 玲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7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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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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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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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拱 墅 区 霞 湾 巷 2 3 9 号 8 号 楼 4 楼 4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 8 号 E A C 欧 美 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彬 彬
联 系 人 : 鲁 盛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5 6 0 2 8 6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传 真 : 0 5 7 1 - 5 6 8 9 9 7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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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5 0 3 号 A 4 2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 0 号 楼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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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
联 系 人 : 景 琪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1 5 2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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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4 9 7 3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0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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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2 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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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8 3 9 4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1 6 6 - 1 1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8 3 9 4 6 7 7
网 址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2 3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9 -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2 4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苏 昊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 8 0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2 5 )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 1 层 、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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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赵 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3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1 6 2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 n e t
( 2 6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国 中 期 大 厦 A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2 7 )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西 井 路 3 号 3 号 楼 7 4 5 7 房 间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京 顺 路 5 号 曙 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俊 辉
联 系 人 : 张 立 新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2 7 6 7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0 - 9 9 7 2
网 址 : w w w . s i n o w e l . c o m
( 2 8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涛
联 系 人 : 周 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2 9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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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联 系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e n g c a i w a n g . c o m
( 3 0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毛 林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5 9 7
传 真 :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3 1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
联 系 人 : 付 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8 8 * 3 1 7 8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2 0 2 1 9 9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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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 8 3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2 8 1 9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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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站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3 3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 1 6 号 喜 年 广 场 A 座 1 5 0 2 室
联 系 人 : 付 勇 斌
电 话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传 真 : 0 2 8 - 8 6 7 5 8 8 2 0 - 8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5 8 8 - 5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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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3 5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联 系 人 : 张 婷 婷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0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3 6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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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3 7 )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办 公 楼 一 座 2 2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
联 系 人 : 魏 尧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5 1 7 4 7 8 2 / 6 5 2 3 1 1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6 - 9 3 5 5
网 址 : w w w . k s t r e a s u r e . c o m
( 3 8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王 哲 宇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8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3 3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3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3 9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0 1 0 - 5 2 6 0 9 6 5 6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9
传 真 : 0 1 0 - 5 1 9 5 7 4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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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刘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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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赵 海 峰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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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一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A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运 年
联 系 人 : 孙 雯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1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0 9 9 9 8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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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 龙 广 场 2 号 楼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裴 小 龙
电 话 : 0 3 7 1 - 5 5 2 1 3 1 9 6
传 真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5 5 5 - 6 7 1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4 4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4 5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岸 城 大 厦 东 座 1 1 1 5 、 1 1 1 6 、 1 3 0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联 系 人 : 陈 广 浩
电 话 : 0 7 5 5 8 9 4 6 0 5 0 0
传 真 : 0 7 5 5 2 1 6 7 4 4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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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钟 琛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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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7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1 &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蒋 宸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1 1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8 6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 4 8 )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贺 杰
电 话 : 1 8 5 5 1 6 1 2 2 7 6
传 真 : 0 2 5 - 8 6 8 5 3 9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9 9 9 - 9 9 9 转 3
网 址 : h t t p : / / j r . t u n i u . c o m /
( 4 9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2
联 系 人 : 李 瑞 真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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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曹 庆 展
电 话 : 0 1 0 - 8 5 9 3 2 4 5 0
传 真 : 0 1 0 - 6 5 9 8 3 3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网 址 : w w w . i g e s a f e . c o m
( 5 1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六 层 6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宏 泰 东 街 浦 项 中 心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剑 辉
联 系 人 : 王 英 俊
电 话 : 0 1 0 - 5 2 7 9 8 6 3 4
传 真 : 0 1 0 - 8 2 0 5 5 8 6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2 3 - 6 0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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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沈 杰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 5 3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蓝 杰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 2 2 0
传 真 : 0 2 1 - 5 5 0 8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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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 ) 深 圳 前 海 京 西 票 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甚 至 是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一 道 8 8 号 中 州 控 股 中 心 A 座 1 6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宏
联 系 人 : 邹 冲
电 话 : 1 5 9 2 0 0 6 3 8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6 6 8
网 址 : w w w . p h 6 . c o m
( 5 5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 9 号 S O H O 嘉 盛 中 心 3 0 层 3 0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 0 1 0 - 5 6 6 4 2 6 0 0
传 真 : 0 1 0 - 5 6 6 4 2 6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9 8 0 - 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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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 0 2 - 1 2 4 室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4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0 6 1
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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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7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姜 焕 洋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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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升 园 公 寓 1 号 楼 1 层 南 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外 大 街 1 8 号 丰 联 广 场 A 座 1 0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予 柱
联 系 人 : 胡 明 哲
电 话 : 1 5 8 1 0 2 0 1 3 4 0
传 真 : 0 2 8 - 6 2 8 2 5 3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5 7 3 3 3
网 址 : w w w . j h j h o m e . n e t
( 5 9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5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吴 翠
电 话 : 0 1 0 - 6 0 6 1 9 6 0 7
传 真 : 8 6 1 0 - 6 2 6 7 6 5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6 0 ) 汉 口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9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新 民
联 系 人 : 李 欣
电 话 : 0 2 7 - 8 2 6 5 6 7 0 4
传 真 : 0 2 7 - 8 2 6 5 6 2 3 6
客 服 电 话 : 9 6 5 5 8 ( 武 汉 ) 4 0 0 6 0 9 6 5 5 8 ( 全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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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科 华 中 路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 7 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萍
联 系 人 : 杨 琪
电 话 : 0 2 8 - 8 5 3 1 5 4 1 2
传 真 : 0 2 8 - 8 5 1 9 0 9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0 2 8 -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d r c b . c o m
( 6 2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4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6
传 真 : 0 6 7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6 3 ) 齐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张 店 区 金 晶 大 道 1 0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杲 传 勇
联 系 人 : 郭 媛 媛
电 话 : 0 5 3 3 - 2 1 7 8 8 8 8 - 9 5 3 5
传 真 : 0 5 3 3 - 2 1 6 3 7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 9 6 5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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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 ) 德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三 八 东 路 1 2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玉 芝
联 系 人 : 王 方 震
电 话 : 0 5 3 4 - 2 2 9 7 3 2 6
传 真 : 0 5 3 3 - 2 2 9 7 3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4 - 9 6 5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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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 )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人 : 刘 文 静
电 话 : 0 6 3 1 - 5 2 1 1 6 5 1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0 - 9 6 6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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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 6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6 7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6 6 7 6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 6 8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福 华
联 系 人 : 李 岩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6 8 4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 6 9 ) 云 南 红 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旃 绍 平
联 系 人 : 常 奕 潍
电 话 : 0 8 7 7 - 2 0 6 0 6 0 7
传 真 : 0 8 7 7 - 2 0 6 1 6 0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8 7 7 - 9 6 5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x c c b . c o m . c n
( 7 0 ) 江 苏 紫 金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梦 都 大 街 1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小 军
联 系 人 : 游 丹
电 话 : 0 2 5 - 8 8 8 6 6 6 4 5
传 真 : 0 2 5 - 8 8 8 6 6 7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5 - 9 6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j r c b a n k . c o m
( 7 1 ) 富 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昆 明 市 拓 东 路 4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蜀
联 系 人 : 杨 翊 琳
电 话 : 0 8 7 1 - 6 3 1 4 0 3 2 4
传 真 : 0 8 7 1 - 6 3 1 9 4 4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5 3 3
网 址 : w w w . f u d i a n - b a n k . c o m
( 7 2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朱 瑞 良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6 4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9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7 3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 邮 编 : 2 0 0 0 3 1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黄 维 琳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y w g . c o m
( 7 4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 8 3 0 0 1 1 )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 8 3 0 0 1 1 )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志 谦
电 话 : 0 9 9 1 - 5 8 0 1 9 1 3
传 真 : 0 9 9 1 - 5 8 0 1 4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7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 7 6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大 北 街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 1 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 1 2 、 F 1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9 2 8 0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1 2 1 2 1 2
( 7 7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阳
联 系 人 : 金 达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7 2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7 8 )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 2 8 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芙 蓉 南 路 二 段 1 2 8 号 现 代 广 场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众 辉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9 0 0 0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9 0 0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3 6 5 - 0 5 8
网 址 : w w w . d a y o u f . c o m
( 7 9 )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5 0 号 弘 业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5 0 号 弘 业 大 厦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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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剑 秋
电 话 : 0 2 5 - 5 2 2 7 8 8 7 0
传 真 : 0 2 5 - 5 2 3 1 3 0 6 8
联 系 人 : 孙 朝 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8 - 1 2 8 8
网 址 : w w w . f t o l . c o m . c n
( 8 0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8 1 )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 6 7 弄 1 0 7 号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金 桥 路 2 8 号 新 金 桥 大 厦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盛
联 系 人 : 金 昌 明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1 7 6 6 9 3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9 - 5 1 5 6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t o n g h u a f u n d . c o m
(82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兴 盛 南 路 8 号 院 2 号 楼 1 0 6 - 6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华 南 路 6 号 卓 明 大 厦 2 号 院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纪 峰
联 系 人 : 陶 翰 辰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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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7 2 1 4 0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8 0 2 - 1 2 3
网 址 : 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 8 3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万 容
电 话 : 0 1 0 - 8 9 1 8 8 3 4 5
传 真 : 8 9 1 8 9 5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个 人 业 务 : 9 5 1 1 8 企 业 业 务 : 4 0 0 0 8 8 8 8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 8 4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淮 平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6 6 3 2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6 2 1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 8 5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阜 通 东 大 街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电 话 : 0 1 0 - 6 1 8 4 0 6 8 8
传 真 : 0 1 0 - 6 1 8 4 0 6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6 1 8 5 1 8
网 址 : h t t p s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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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6 )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 0 层 4 6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健
联 系 人 : 李 海 燕
电 话 : 0 1 0 - 6 5 3 0 9 5 1 6
传 真 : 0 1 0 - 6 5 3 3 0 6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3 - 7 0 1 0
网 址 : w w w . j i a n f o r t u n e . c o m
( 8 7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 1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5 0 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4 1 5 5
传 真 : 0 2 1 - 2 0 3 2 4 1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网 址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1 - 9 9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 人 : 朱 辉 毅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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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孙 睿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 孙 睿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张 勇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张 勇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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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有 关 情 况 , 增 加 或 修 改 )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关 于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公 司 向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公 司 获 得 投 资 人 准 确 的 邮 寄
地 址 ) 。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将 在 客 户 开 户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新 开 户 的 客 户 , 公 司 将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送 《 基 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
( 二 ) 关 于 对 账 单 服 务
1 、 公 司 的 网 站 、 热 线 电 话 提 供 对 账 单 自 助 下 载 服 务 。
( 1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进 入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 输
入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自 助 查 询 或 下 载 任 意 时 段 的 对 账 单 。
( 2 ) 份 额 持 有 人 用 带 有 传 真 机 的 电 话 , 拨 打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 选 择 自 助
服 务 , 按 “ 3 ” 后 , 输 入 需 要 下 载 的 对 账 单 日 期 , 进 行 对 账 单 自 助 传 真 。
2 、 公 司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纸 质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对 账 单 。 上 述 对 账 单 需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电 话 、 邮 件 、 短 信 等 向 公 司 主 动 定 制 。 其 中 :
( 1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在 每 月 、 季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电
子 信 箱 发 送 。
( 2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交 易 发 生 时 间 段
的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手 机 号 码 发 送 。
( 3 ) 纸 质 对 账 单 : 公 司 为 定 制 纸 制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 生 期 间 的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年 度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时 间 为 每 季 度 或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3 、 提 示 : 由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 三 ) 关 于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或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 四 ) 关 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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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 工 银 香 港 中 小 盘 人 民 币 份 额 )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和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固 定 期 限 、 固 定
金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金 额 限 制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及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 五 ) 关 于 资 讯 服 务
公 司 为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宏 观 形 势 分 析 、 基 金 净 值 等 多 种
资 讯 ( 电 子 版 ) 。 如 需 通 过 手 机 或 电 子 邮 件 获 得 上 述 资 讯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或 热
线 电 话 定 制 。
( 六 ) 关 于 联 络 方 式
公 司 提 供 多 种 联 络 方 式 , 供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公 司 及 时 沟 通 , 主 要 包 括 :
1 、 热 线 电 话 : 4 0 0 8 1 1 9 9 9 9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 1 ) 人 工 服 务 : 我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人 工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 2 ) 自 助 电 话 服 务 : 公 司 提 供 每 天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热 线 电 话 进 行
账 户 信 息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对 账 单 、 最 新 公 告 的 自 助 查 询 , 以 及 下 载 对 账 单 等
操 作 。
2 、 在 线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和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设 置 了 “ 在 线 客 服 ” 栏 目 ,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或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 点 击 “ 在 线 客 服 ” 图 标 通 过 网 络 在 线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 4 小 时 , 内 容 包 括 : 基 金 产 品 咨 询 、 业 务 规 则 解 答 及 网 上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
3 、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留 言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 热 线 电
话 ( 按 “ 6 ” ) 发 送 邮 件 或 留 言 , 您 的 各 种 服 务 需 求 将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得 到 回 复 。
( 七 ) 关 于 电 子 化 交 易
人 民 币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 7 * 2 4 小 时 服 务 )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包 括 :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撤 单 、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方
式 有 :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可 以 使 用 多 家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 t t p s : / / e t r a d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w e b T r a d i n g / v i e w / h t m l / l o g i n / l o g i n . h t m l 。
手 机 A P P 客 户 端 : 操 作 简 单 、 应 用 灵 活 , 客 户 可 随 时 随 地 通 过 手 机 客 户 端 办 理 业 务 。
下 载 方 式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在 本 公 司 官 网 下 载 , 也 可 以 通 过 A p p S t o r e 、 9 1 助 手 、 安 卓 网 等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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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用 市 场 搜 索 下 载 。
微 信 交 易 : 客 户 可 通 过 关 注 “ 工 银 微 财 富 ” 的 微 信 服 务 号 , 使 用 开 户 身 份 证 号 登 录 账
户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电 子 化 交 易 的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方 法 参 考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栏 目 下 相 关 交 易 指 引 。
( 八 ) 关 于 网 站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 讯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交 易 状 态 查 询 、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计 算 器 专 业 理 财 工 具 、 财 富 俱 乐 部 积 分 兑
换 、 微 博 / 微 信 / 网 站 活 动 参 与 和 交 流 等 内 容 的 服 务 。
( 九 ) 客 户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处 理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 建 议 或 投 诉 。
( 十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次 更 新 期 间 ,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如 下 :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1 0 ;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1 0 ;
3 . 关 于 增 加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2 3 ;
4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调 整 人 民 币 份 额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2 7 ;
5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青 岛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3 0 ;
6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调 整 美 元 份 额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7 / 3 / 3 0 ;
7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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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4 / 1 0 ;
8 .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进 行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4 / 2 0 ;
9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4 / 2 2 ;
1 0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2 0 1 7 / 4 / 2 5 ;
1 1 . 关 于 增 加 大 有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5 / 1 2 ;
1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5 / 1 5 ;
1 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5 / 2 4 ;
1 4 . 关 于 直 销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开 展 Q D I I 类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6 / 2 6 ;
1 5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7 / 3 ;
1 6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7 / 7 / 3 ;
1 7 . 关 于 增 加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7 / 5 ;
1 8 .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7 / 7 ;
1 9 .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7 / 1 1 ;
2 0 .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8 / 4 ;
2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8 / 1 5 ;
2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2 0 1 7 / 8 / 1 7 ;
2 3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2 0 1 7 年 8 月 2 3 日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7 / 8 / 2 4 ;
2 4 .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进 行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调工银瑞信香 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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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的 公 告 , 2 0 1 7 / 8 / 2 5 。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募 集 申 请 的
注 册 文 件
( 二 )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Q D I I )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六 )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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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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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 3 )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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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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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托 管 人 并 与 之 签 署 有 关 协 议 ;
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现 金 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 文 规 定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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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1 ) 除 第 2 6 ) 项 所 述 资 料 外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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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应 视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 托 管 资 产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市 场 惯 例 而 定 ;
2 3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 报 告 ;
2 4 )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应
得 收 入 ;
2 5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2 6 ) 办 理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保 存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1 、 召 开 事 由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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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增 加 、 取 消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7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收 益 分 配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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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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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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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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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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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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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则 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并 进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程 序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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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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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 甲 5 号 6 0 1 、 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 0 1 、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 0 1 、 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特 华
成 立 日 期 :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9 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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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2 、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3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业 务 复
核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投 资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于 估 值 日 结 束 且 相 关 数 据 齐 备
后 , 进 行 交 易 后 的 投 资 监 控 和 报 告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投 资 监 督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投 资 策 略 及 决 定 ) 及 其 投
资 回 报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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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但 上 述 资 产
不 包 括 : ( 1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清 算 机 构 或 其 他 证 券 集 中 处 理 系 统 中 持 有 的 证 券 ;
( 2 ) 在 过 户 代 理 人 处 保 存 的 集 合 投 资 工 具 中 的 无 凭 证 份 额 或 其 他 权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对 证 券 托 管 机 构 负 责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所 有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将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保 管 和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过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等 职 责 委 托 给
第 三 方 机 构 履 行 。
6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
7 、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市 场 的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 支 付 现 金 、 办
理 证 券 登 记 等 托 管 业 务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任 何 证 券 、 非 现 金 资 产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上 述 同 样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要 求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证 券 、 非 现 金 资 产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但 当 地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不 允 许 托 管 证 券 独 立 于 清 算 财 产 的 情 况 除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确 保 自 身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采 取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行 动 以 保 证 证 券 、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任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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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部 分 不 会 在 其 进 行 清 算 时 , 作 为 可 分 配 财 产 分 配 给 其 债 权 人 。 当 基 金 托 管 人 知 道 托 管 资 产
的 任 何 一 部 份 将 被 视 为 托 管 人 的 清 算 财 产 时 ﹐ 托 管 人 应 尽 快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双 方 理 解 在 全
球 托 管 模 式 下 , 现 金 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 文 规 定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并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进 行 。
3 、 本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 地 区 监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处 , 按 照 该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各 自 委 托 代 理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 或 真 实 性 ( 包 括 是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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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以 良 好 形 式 转 让 )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 五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按 照 实 物 证 券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
( 七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 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一 般 应 保 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财 产 的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
( 一 ) 基 金 财 产 定 价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约 定 的 定 价 原 则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定 价 。 在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有 权 本 着 诚 意 原 则 , 依 赖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 人 、 定 价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定 价 信 息 , 但 在 不 存 在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每 个 估 值 日 1 5 : 0 0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形 式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估 值 结 果 后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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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当 日 1 7 : 0 0 之 前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外 公 布 。 基 金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偏 差 并 且 偏 差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也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计 提 。
7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8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9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三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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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2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 0 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 告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机 构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 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2 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月 度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章 , 在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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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各 自 继 续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程 序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Q D I I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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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