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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万众创新混合(002885)

大摩万众创新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 万众 创新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摩 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9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禁止 行为 .............................................................. 3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33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35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6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7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任公 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万 众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万众 创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万 众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5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与《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万众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管人和 摩 根士 丹 利 华 鑫万 众 创 新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在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 投资 于 创新主 题 类上市 公司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时 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 2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 1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资 于创 新主题 类上 市公 司证 券的 比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本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本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6、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本 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9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20 、基 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 种的,应当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并 制 定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种 的具 体 比例,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2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项、 第9 项 、 第10 项、 第 15 项 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 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提 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或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 应 当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及 时回复 基金 管理 人。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 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 生 效日 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基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确认 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已 收到 该通 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 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 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 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 、 股指期 货交 易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 期货 经纪机 构 。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交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 用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 工作 日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单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金股指期货 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 订期货经 纪合同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 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 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行权 日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资 产管 理人 应在交 易 日14:00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托管 人。 因资产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产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 议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 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人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 信 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 登记 机构 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 换份额 , 更 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在 交收 日15:00 前从 “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 ; 当存 在 托管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 基 金托 管行 按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交 收 日 12:00 前 划往 “基 金清算 账户 ” , 。 4、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 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不可 抗力或 基金托 管人无 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5、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含 第 四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 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 孰 低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收 益分配 日 前 一个 工作 日将其 制定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提 交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于 收到 收益 分配 方案 后完成 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并将 复核 意 见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 过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收益 分配日 之 前 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成 一致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将收 益分 配 方 案及 相关 情况 的说 明提交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上述文 件提 交完 毕 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且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协 助基 金 管理人 实施 该收 益分 配方 案,但 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除外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 经除 权后 的该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称 “再 投资 方式 ”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两种 方式 中的 一种;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没有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现 金红 利的 方 式处理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转购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 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 或 网 站 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 该基金 管理费和/ 或托管 费。 (四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五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 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未审 核指 令的 责任 , 如管 理人 内部 管理不 当导 致指 令下 达人 员发出 无效 指令 ,管 理人 也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深圳 的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按 其时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