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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增利E(004267)

持久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 人: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根据 2012 年 1 月 21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关于 核准金鹰 持久回 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2 】111 号 )和 2012 年 2 月 13 日 《 关于金 鹰持 久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函[2012]133 号) 核准,进 行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 3 月 9 日正 式生 效。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金 鹰持 久
回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3 年后 届 满,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名称 已变 更为 “ 金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金鹰持 久回 报A,回 报 B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份 额 ,并 于 2015 年3 月
20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投资有 风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 另
有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9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
30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57 
七、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59 
八、基金 份额折 算 ................................................................................................................................ 63 
九、基金 的募集 .................................................................................................................................... 66 
十、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67 
十一、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67 
十二、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80 
十三、非 交易过 户、基 金的 冻结与解 冻 ............................................................................................ 80 
十四、基 金的转 换、转 托管 ................................................................................................................ 81 
十五、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82 
十六、基 金转型 后的基 金转 换 ............................................................................................................ 84 
十七、基 金的投 资 ................................................................................................................................ 86 
十八、基 金的业 绩 .............................................................................................................................. 100 
十九、基 金的财 产 .............................................................................................................................. 100 
二十、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102 
二十一、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108 
二十二、 基金的 费用和 税收 .............................................................................................................. 110 
二十三、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14 
二十四、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114 
二十五、 风险揭 示 .............................................................................................................................. 121 
二十六、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126 
二十七、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9 
二十八、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45 
二十九、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54 
三十、其 它应披 露事项 ...................................................................................................................... 157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 
 
三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59 
三十二、 备查文 件 .............................................................................................................................. 15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 及 《金 鹰 持久 回报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金鹰持久 回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或 名称变更 后的金鹰 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LOF 基金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3 年期届 满之后 ,转型而 成的金鹰 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持 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二
十四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反洗钱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于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业务 规则 》 
指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 金交易确 认、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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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 关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其 他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第十二部 分之规定 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收到 其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回报 A 、回报 B 两级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两 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上 不超 过7:3 ; 
回报A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回报 A 份额 。 回报 A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预期 收益,并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申 购与赎 回; 
回报B 
金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回报 B 份额 。 回报 B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封闭 运作 ,封闭 期为 3 年。 本基 金 在扣除 回报 A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回 报 B 享有 ,亏 损以 回报 B 的 资产
净 值 为限 由回报 B 承担 ; 
回报A 的开 放日 
回报 A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 一个 工作
日( 若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 生效 ,则满 6 个月的 最后 一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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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 日为 2012 年 9 月 25 日 ,满 12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 工作 日为
2013 年3 月 25 日, 如此 类推) ; 
回报B 的 封闭 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对 应 日是指 对应 日
期,如 2012 年 3 月 26 日的 3 年后 的对 应日 应为 2015 年的 3 月
26 日)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应 日( 对应 日是 指对应 日期 ,
如2012 年3 月26 日的3 年 后的对 应日 应为2015 年的3 月26日 )。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基 金合同生 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与 回报 B 的封闭 期届 满日 相同 ; 
折算日 
为 开 放日 (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满 36 个 月的 开放日 ) 或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 在 开 放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满 36
个月的 开放 日) ,根 据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将 回报 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 1 元 的回报 A 的 份额 若干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根 据净 资产不 变的 原则 ,将 回报 A、回报 B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 1 元的 金鹰 持久 增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份 额若 干; 
回报A 的 申购 与赎 回份
额 
在回报 B 的封 闭期 内, 回报 A 每隔 半年 开放 一次 申购 赎 回, 回报
A 的 申购 赎回 采用“ 已知价 原 则”( 价格 为1.0000 元) ,采 用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回报 A 申 购与 赎回 的份额 皆 指折 算后
的份额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时 的基 金转 型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转 型
为 开放式基 金(LOF ) 的行为 。转型后 的基金 名称变更 为: “ 金鹰
持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回 报 B 份额上 市交 易
公 告 书 》及《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市交 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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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 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兑 换成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在 回报 A 的单个 开放 日,回 报 A 的
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日回报 A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在 单 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 务
规 则进行的 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的 会员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 易
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通过 该
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 
场外 
指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
场 所。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会员单 位 
指 具有开放 式基金 代销资格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销
售 系统办理 开放式 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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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同一基 金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全部 或
部分从 一交 易账 户转 移到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交 易 账 户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指令 指 基金管理 人在运 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 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的宣 传推介 、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金鹰 E 路通 网上 交易 平台及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 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 露的报 刊、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构 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基金 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 交易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基金 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果估 值日 (T 日) 为非 开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即假 定该 日为 本基 金在回 报 B 封闭 期内 的提前 终 止日 ,本 基 金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份 额收益分 配和资 产分配规 则进行资 产 分配从 而计 算得 到 T 日本基 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是对两 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司法 解释、部 门 规 章、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 束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且在本基 金 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 同 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 于 洪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 收、法律 法规变 化、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 事件、证 券交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水湾 路246 号 3 栋2 单元3D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州 大同精密 机械有 限公司会 计部经理 ,广西 北海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所 属城市信 用社 、 营 业 部、 信 贷部 经理 助理, 香港 大同 机械 企业 有限公 司 驻国 内企 业会 计主 任, 广东 省联 谊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 部 经理、 广州 营业 部拟任 总 经理, 广州 恒运 企业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 理、 财 务部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1401 号核 准, 自2015 年1 月起 ,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岩 先生,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经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黄雪贞 , 董事 , 英 语语 言 文学硕 士 , 经 济师 职称 。 曾任深 圳高 速公 路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助 理和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州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会 秘书 处副 主任、 主 任、 证券 事务 代表等 职。 现任 广州 白云 山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书 。 江鹏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 2000 年 9 月 参加 工作 后, 先后在 广 东肇 庆 星湖生 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 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加 入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殷孟波先 生,独立 董事。 西南财经 大学金融 学博士 。历任西 南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院长 、 研究生 部主 任等 职务 ,现 任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委 员会 主席 。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士 生导师、 广东省 审计学会 副会长、 广州市 审计学会 副会长以 及上市 公司东凌 国际 、 粤传媒 、博 济医 药、 道氏 技术的 独立 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 研究 所所 长。 兼 任武 汉大 学 法学 院、 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 教授,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 海、 海 南、 广州、 长 沙 、 深 圳、 厦门、 珠海 、 佛 山、 肇庆 、 惠 州等 仲裁委 员 会仲 裁员 以及 上市 公司 艾 派克、 威创 股份、 省广 股份 、阳 普医 疗的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 , 监 事, 党 校本 科学 历, 硕 士学 位, 会 计师 、 经 济师职 称, 高级 国际 财务 管理师 、 企业法律 顾问职业 资格。 现任广州 白云山医 药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 副总监 、财务部 部长 , 广州百 特侨 光医 疗用 品有 限公司 监事 ,广 州医 药海 马品牌 整合 传播 有限 公司 监事。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 岩 先生,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 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总 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研究 生。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原) 任研究 员职 务,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 任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2010 年 5 月至2011 年10 月担 任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发 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加入 金鹰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产品 研 发部 总监、 总经 理助理 等 职务。 经公 司第 五届董 事 会第 二十 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备案 ,2016 年 5 月12 日起 担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督 察长 , 博士 研究生 。 先后于 重庆 理工 大 学、 中国 证监会 重庆 监管 局 任职, 历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等 职 。 经 第 五届董 事会 第四 十七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报 中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 于 2017 年9 月13 日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陈瀚先 生, 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 工商 管理 硕士 。1996 年 6 月至2003 年6 月在 湖南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 省技术 进出 口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业 务经 理,2005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 历任 广州越 秀 集团 有限 公司审 计部 主办 、 办 公室 高级主 管、 发展 部高 级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金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务 。 经公 司 第五届 董事 会第 四十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并 已按规 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2017 年6 月 28 日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 艳 芳女 士, 清 华大 学硕士 研 究生。 历任 天相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中航 证 券资 产 管 理 分公 司投 资主 办, 量化 投 资负 责人, 广州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 主办。 2015 年 5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指 数及 量化投 资 部数 量策 略研 究员, 现 任 金鹰 量化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金鹰多 元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鑫 瑞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添裕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鹰 添富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鹰添 盈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添润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添荣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戴骏先 生 , 美 国密 歇根 大 学金融 工程 硕士 研究 生 , 历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 理、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 券交 易员 等职 务, 2016 年 7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持 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及多个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5、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 策制度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冯俊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冯俊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总经 理助理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导 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6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 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7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8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 检查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9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风 控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 对总经 理 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业 务部 门 内 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邮 政 储蓄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0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 法 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 议中 的 权利、 义务 , 以 及相应 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中国 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 定 位, 发 挥邮 政网 络优势 , 强 化内 部控 制, 合规稳 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民 及 企业 提供 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行设 托管 业务 部, 下设 资产 托管 处、 风险管 理 处、 运 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3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及基金 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联合 批准, 获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 我 国第 16 家托 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 储 蓄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以服 务为 基础 的经营 理 念,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团 队、 灵活 的托 管 业 务系 统、 规 范的 托管管 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 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模 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 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 并 获 得了 合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76 只 。至今 ,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 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金、 保险资 产管理计 划 等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1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2128.79 亿元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 业 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 露人 员负 责,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严 格按 照 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对违法 违 规行 为及 时予 以风 险提 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同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2 2、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 监 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 指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水湾 路246 号 3 栋2 单元3D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 :潘 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 先 后) A、场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瑛 电话:010 -68858126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网址:www. psbc.com (2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网址:www.ccb.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4 (4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7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网址:www.cmbc.com.cn


(8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 )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浙 江 省温 岭市 三星 大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1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2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3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14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7 (15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6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7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 网(www.jjmmw.com ) (18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19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20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1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2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22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23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24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25 ) 金观诚 财富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10 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6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7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8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1 (29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0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31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2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2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3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站:www.tdyhfund.com (34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站:www.xincai.com (35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3


(36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37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38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39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 东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0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1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2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5 (43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4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 大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5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46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47 )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48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站:www.danjuanapp.com (49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7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0 ) 华夏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海泳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 -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1 )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www.cd121.com (52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53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54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5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6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7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58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9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0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人代 表


周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1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 人: 曹晔








联系 电话 :021-5404789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62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63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1 (64 )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65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6 )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7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8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9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0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3 (71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72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73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4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4 网址:www.foundersc.com


(75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6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7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8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人代 表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5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9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80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1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2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6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3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84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5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7 网址:www.hazq.com (86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87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88 )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89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8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0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1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2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www.zts.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49 (93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94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5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96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0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客服 :电 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97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98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99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10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 心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1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0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0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0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0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106)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0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3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8)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东 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0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4 (11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1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 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联系电 话:13971535830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13)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电 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cn (11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5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15) 宏信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16)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117)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6 B、场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程虎 、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7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 (金 鹰持 久回 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合 同生效 。 根据 基 金 合同,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 基金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内, 回报 A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回报B 封 闭并 上市 交易, 回 报 A 和 回报 B 的 基金 资产 合 并运 作。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 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3 年后 的对 应日 (对应 日是 指对 应日 期, 如 2012 年 3 月 9 日的 3 年后 的 对应 日应 为2015 年的 3 月9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 将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A、回 报 B 两级 份 额;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7:3。回 报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得 预 期收益 , 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每满6 个 月开 放一次 ; 回报B 在3 年的 封闭 期内 封 闭运 作, 本基金 在扣 除回 报A 的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 回报 B 享有 , 亏 损以 回报 B 的资 产净值 为 限 由回报 B 承担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 满, 本 基金 转型 为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后 ,本 基 金 将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8 不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之 前一 个工 作日 ( 即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满36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 回报A份 额的 持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 额, 若不 赎回 , 则其持有 的回 报A份额 将被默认转 入“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 额; 回 报B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回报B份额 将被 默认 为转入 “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五)基金的封闭期 限 1、回报A 的开放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回报 A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 次,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回 报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至满 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至 满12 个月的 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以 此类推 。 例如 : 如果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3 月9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满6 个月 、满12 个 月、 满18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分 别为 2012 年 9 月 10 日(9 月8 日 是星 期六) 、2013 年3 月8 日、2013 年9 月9 日(9 月8 日是 星期 日) ,以 此类推 。 回报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 放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如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2、回报B 的封闭期及上市 交易 回报B 的封 闭期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至3 年后 对应 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3 年内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 的上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回报B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则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型 后的 基金 份额 将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六)基金的投资目 标 在严 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 回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59 (七)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和金额 基 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回 报A 份 额 、回报 B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均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申购 费用; 在回 报B的封 闭期 内, 若回 报A 的 份额 持有 人于 回报A的 开放 日赎回 所持 有的 回报A的份额 , 不 收取 赎回 费;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期届满 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 担,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 级 根据运 作方 式和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不同 , 将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分 为回 报A、回 报 B 两级 份 额;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7:3 。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回 报A 和 回报 B 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运 作 1、回报A、回报B 运作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回报 A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 次,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 回报B 封 闭运 作, 封 闭期内 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回报 B 的封 闭期 为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至3 年 后对 应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 控 制 回报 A、回 报 B 的份 额分开 募 集、 资产 合并 运作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回报 A、 回报 B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0 的 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过 7:3。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即 T+1 日, 所有 经确认 有效 的回 报A 的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回报A 的申购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历 史累 计申 购份额 数不 超过 历史 累计 赎回份 额数 的原 则进 行成 交确认 。 具体规 模控 制及 其控 制措 施见招募 说明 书、 发售 公告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在指 定媒 体上发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三)回报A、回报B 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回报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设 定一 次并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 回报A 的年 收益 率( 单利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1% 回报A 的年 收益 率采 用四 舍五入 法保 留到 以百 分比 表示的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 时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 该 日适 用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设 定回 报A 的首 次年 收益 率; 在 回报 A 的每 个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 该日 适用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重新 设定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 用的、 回报 A 的 年化约 定 收益 率, 并 于次 日执 行新 的约 定收 益率 。第 5 个 开放 日( 即基金 合 同生 效后满 30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 工作 日 ) 设定 的回报 A 的 年化 约定收 益率 执行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日( 含)止 。 如届时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对 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息 征收利 息税 ,则 回报 A 的年 收 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 式中“1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指征税 后的利率 。例如: 假 设 某一开 放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 率为 2.75% , 利 息税为 5%,则 1 年期 银 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为2.75%×(1 -5% )=2.61% 。 本基 金的 净资 产将 优先 支 付回报 A 的 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在扣除 回报 A 的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 剩余 收益 归回报 B 享有 ; 如 本基 金的 净资产 等于 或低 于回 报A 的本金 及其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总额 , 则 本基 金净 资产 全 部分配 予回 报 A 后, 仍存 在额 外未 弥 补的 回报 A 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和的 差额 ,则 不再 进行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回 报B 的封 闭期 满时 回报 A 份额 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 益, 即 如 果 在回报 B 的 封闭 期末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况 下, 回报A 仍可 能面临 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乃至 投资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四)基金份额销售 回报A 、 回报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销售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1 (五)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年内 ,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为 回报A和回 报B 的份额 总 额;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年期 满并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该LOF 基金 的份 额总额 。 在 开放 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满36个 月的 开放日 )或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8 位, 小数 点后第9位 及第9 位之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满36个月 的开 放日, 非开放 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日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回报A 和回报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 期届 满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 础 上,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算 并公 告回 报A 和 回报B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回报B封闭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际价 值。 回报A 和 回报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设估值 日( 即T 日 ,以 下简称 该 日) 非 开放 日, 也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期 届满日 ,该 日介于 回报B的 封 闭期 内第i个开 放日 与第i +1 个 开放日 之 间(i =0~5;若i=0 ,第0 个 开放 日并非 真正 的开 放日 ,而 是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若i=5 ,则i+1 =6 ,第6 个开 放日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3 年 期届 满日 之前一 个 工作 日) ,NAVt 为该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NAVa,t 为该日 回 报A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Ea 为该 日回报A的份 额余 额,NAVb,t 为 该日 回报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Eb 为该日 回报B的份 额余 额,E为 该日 回报A与回 报B的份额 之 和,NAVa假想 为 该日 回报A的基 金份 额在上 一个 开放 日份 额净 值(折 算为1.0000元 )的 基础上按 照年 化单 利 i r 增长 的假想 净值 ; Ti 为 自第i 个 开放 日以 来的天 数 (不 包括 第i个开 放日) , 运作 当年 实际 天数 是指回 报A 上 一次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2 开放日 (如T日之 前回 报A 尚未进 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成立日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 天数, i r 为第i 个开放 日设定 并于 次日 执行 的、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用的 、 回 报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率,NAVa,i 为第 i个开 放日 回报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则 :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假 想 运作 当 年 实 际 天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日 (即T 日) , 回报A 和 回报B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1、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T 日 回报A和回 报B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NAVa,t =NAV×E/Ea ; NAVb,t =0; 2、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T 日 回报A和回 报B的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NAVa,t=NAVa假想 ; NAVb,t=(NAV×E -NAVa×Ea)/Eb ; 在非开 放日 且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3年 期届 满日, 回报A和 回报B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 后第5 位 及第5位之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七)折算前回报A 和 回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 按照上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分配 规则 , 在 开放 日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3年期 届满日 , 对回 报A与回 报B 单独 进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并按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资产分 配。 假设NAV 为 开 放日 或基 金合同 生 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即T日, 以下 简称 该日) 折算 前本基 金份额 净值 ,Ea 为该 日回报A的份 额余 额,NAVa 为该日 折 算前 回报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Eb 为该 日回报B的份 额余 额,NAVb 为该日 折算 前回 报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E为该 日回 报A 与回报B的份 额之和 ,NAVa假想 为 该日 回报A的基 金份 额在 上一 个开放 日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1.0000元) 的基 础上按 照年 化单 利 i r 增长的 假想净 值 , Ti 为 自第i个开放 日 以来 的天 数 (不 包括 第i个开 放日) , 为第i 个开 放日 设定 并于 次 日执行 的、 下一 个半 年内 适用的 、回 报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 则: 1.0000 (1 ) i i a T NAV r = ×+ × 假 想 运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开放日 或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届 满日 , 折算 前回 报A 和回报B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 算 公式如 下: 1、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和回报B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3 NAVa =NAV×E/Ea ; NAVb =0; 2、若NAV> NAVa假想 ×Ea/E ,则该 日折 算前 回报A和回报B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NAVa=NAVa假想 ; NAVb=(NAV×E-NAVa×Ea)/Eb ; 在 开 放日 (不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满36 个月 的开 放日 ) 或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 , 折算前 回报A与回 报B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8位, 小数 点后 第9 位及第9位之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在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满36 个 月的 开放 日, 不进 行折 算, 回报A 与回报B的份 额 参考净 值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 后第5位及 第5 位 之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于 四舍 五入所 产生 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金 资产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对账 务进行 调整 。 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 开 放日, 根据 净资 产不变 的 原则, 将回 报A的 基金 份额折 算为 份额 净值 等于1 元的回 报 A的份额 若干, 但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满36 个月 的开 放日 不进行 折算 ;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3年期 届 满日,根 据净资 产不变的 原则,将 回报A、回 报B的 基金份额 折算为 份额净值 等于1元的 金鹰 持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份额 若干 。 (一)回报A 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36 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 折算 1、计算方法 假设: E1 为折 算后 回报A的基 金份额 数 量; Ea 为折 算前 回报A的份 额数量 ; NAVa 为折 算前 回报A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 λa 为回 报A 的 折算 比率—— 折 算前1 份 回报A的 份额 折算为 λ份 折算 后的 回报A 份额; λa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8 位 ,小 数点后 第9 位 及第9位之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则: λa = NAVa/1.0000 E1=Ea ×λa 在 计 算过 程中, 回报A 的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位, 小 数点 第3 位及 第3 位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4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在折 算日,折 算前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10000份、份额 参考净值 为1.22000000 元回报A的基 金份 额, 则折算 后 该基 金投 资者 持有12200.00 份 回报A的基 金份 额。 2、折算日回报B 的暂停交 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定暂 停回报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 ,详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 的 相关公 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日的份额折 算 1、回报A 的份额折算 假设: E1为 回报A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 的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的数量 ; Ea为折 算前 回报A的份 额数量 ; NAVa为折 算前 回报A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 λa为回 报A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a= NAVa/1.0000 E1=Ea ×λa 在 计 算过 程中, 回报A 的份 额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位, 小 数点 第3 位及 第3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如, 折算 前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 有10000份回 报A 的基金 份额 , 回报B封 闭期 截止日 回报 A的份额参考 净值为1.22000000元, 则折算后 该基金 投资者持有12200.00份 金 鹰持久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份 额, 不再 持有 回报A 的基金 份额 。 2、回报B 的份额折算 假设: E2为 回报B 份额 折算 后得 到 的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的数量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5 Eb为折 算前 回报B的 份 额数量 ; NAVb为折 算前回 报B的份 额 参考净值 ;λb保 留到小数 点后第8位 ,小数 点后第9 位及第9 位之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λb为回 报B 的折 算比 率; 则: λb= NAVb/1.0000 E2=Eb ×λb 在 计 算过 程中, 场内 份额采 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场外 份额 采用 截位 法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数 点第3 位 及第3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折算 前,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10000份回 报A 份额, 10000份回 报B 份额 ( 场内) , 折算日 回报A的份 额参 考净值 为1.22000000 元, 回报B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78000000元 ,则 折 算后该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12200.00 份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场外份 额、 17800 份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场 内份额 , 不再 持有 回报A 与 回报B的份 额。 3、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日之后 (不含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 额净值=T日基 金资产净 值/T日金 鹰持久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日回报B 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 报B 的上 市交 易 等业 务,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公 告 1、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案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6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 月21 日 证监许 可【2012 】111 号文 核 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类型 为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回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回 报 B 封闭运 作 并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 满, 本基 金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四)募集期限 回报B 自2012 年2 月20 日起 公开募集 ,并 于2012 年3 月2日募 集结 束; 回报A 自2012 年3月5 日起公 开募 集, 于2012年3 月6日提 前结 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费用及 认购 份额计算公式 回报 A、回 报 B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 1.00 元 人民 币。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为回 报 A 与回报 B 的份额 之和 ,故 而, 本 基金 份 额的 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7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3 月9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投 资者 可在回 报 A 的开 放日 对回报 A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一)回报A 的申购与 赎 回 1、回报A 的开放日 回报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内 每满 6 个 月的 开放日 (T 日) ,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与 赎 回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 安 排见基金 合同 “ 四、 基金份 额 的分 级” 中 有关 回报A 的运 作方 式的 相 关 内容。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 放回报 A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回报 A 的 开放日 以及开 放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具 体安排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回报 A 的申 购 、赎回应使 用经本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回报A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者应 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回报 A 的申购 与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8 代 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基金投 资 者可 以以 电话、 传真或 网 上交 易等 形 式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已知 价” 原 则, 即在 回报A 的每 一个 开放 日, 回报A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1.0000 元; (2)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回 报 A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除 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4)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不损害 回报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 情况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予 以公告 。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回 报 A 时 须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回报 A 的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 回报A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投 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投 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交 确 认原 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即T+1 日, 所 有经确 认 有效 的回报 A 的赎 回申 请 全部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69 予以成 交确认, 所有 经确认 有 效回报 A 的申 购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历 史累计 申 购份 额数 不 超 过 历史 累计 赎回 份额 数的 原 则进 行成 交确 认。 如果对 回报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 进行 确认 后, 回报A 的 累计 申购 份 额数小 于或 等于 累计 赎回 份额数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 进 行成 交确 认; 如 果回报 A 的累 计申 购份 额数 大于 累 计赎 回份 额数, 则对全 部 有效 申购 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回报 A 每 次开放 日的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确认办 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回报 A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回 报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回报A 申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对于 本基金同 一费用 类别,投 资者通过 各代销 机构申购 的(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申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申 购 的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调整 为 10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级 差 限制。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的 ,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0 元, 超过部 分 不设 最低 级 差限制 。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为 1 份,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得低 于1 份, 赎 回后 导致 基金份 额 不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 为100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足100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赎回时 没有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 于 调整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申购、赎回费用 (1)回 报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2)回 报A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回 报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回报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1.00 例 1:在 回报 A 的开 放日,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回报 A 并获 得成 交确 认,则 其 可得到 的回 报A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回 报A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2:在 回报 A 的开 放日,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回 报 A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放周 期,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10,000×1.00 =1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0 净赎回 金额 =10,000 -0 =1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六 部分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 式 回报 A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 的申 购金 额除以 1.00 元 确定 。回报 A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1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回报A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确 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1.00 元为 基准,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回报A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 资 者申 购回报 A 份 额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者对 回报 A 的 申购申 请 ,此 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提 交 的将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转换 为回 报A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可 按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到(6 )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对 回报 A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2 回 款 项, 此时 ,回报 A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可 按同 样的方式 处理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回 报A 在 开放 日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公 告,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时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 支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付 。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放 日内, 回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日 回报 A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支 付全部 赎 回款项 或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1) 支付 全部 赎回款 项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可能 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已经 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3)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 媒体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3 (二) 《基金合同》生 效 后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 时间 自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过 30 日, 开始 办理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的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开 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 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上 (以下 简称 “网 站” )公 告 。 申购 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前2 日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 场外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 代销机 构, 场外申 购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 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 场内销售 机构 为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场内申购 的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若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交 易业务的 ,基金投 资者可 以以电话 、 传真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即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除指 定赎回外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4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即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或 证券交易 所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予以公 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况 下,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 日)为基 金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基金 投资 者 可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 金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在代销 机构 的首 次单 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本 公司直 销网 点的 首次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5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民 币5,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 部或 部分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 回不 得 少于 500 份。 某笔 赎回 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的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份额 余额 少于 5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回 其在 该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4)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 额 和 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的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 具 体赎回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90 天 0.1% T≥90 天 0 本 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为0.1%。 (3)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4) 本基 金由 原有 回报 A、回 报 B 份额 转入 的场 外份 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由原有 回报 A、 回报B 份额 转入 的场 内份额 赎 回费 率为 0.1% 。 (5)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6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3: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1.050 =9,523.81 份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4 : 某投 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假 设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 -10.5 =10,489.5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T日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净值 =T 日闭 市后 的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资产 净 值/ T日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 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 承担; 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整 数 位, 不足 一份 基金 份额 部 分的申 购资 金零 头由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返还 给基金 投资 者。 例5:如 例 3 ,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 外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9,523.81 份。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因 场内 份额 保 留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523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7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523×1.050 =9,999.15 元 退款金 额=10,000-9,999.15=0.85 元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申 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提交的 将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的转入 申请 可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资产 估值 情况 ; (4)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能 对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到(5 )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8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资 产净 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资产 估值 情况 ; (4)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的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时足 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 付, 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4)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79 当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顺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净 值。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0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 刊登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净 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三、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的 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的 行为或者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 在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但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在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期限 内办 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受 理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 判决、 裁定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1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 关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十四、基金的转换、 转托 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为回报 A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 换费,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二)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回报A 的基 金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持 有的 回报A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 办理 回报 A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回 报 A 的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回报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的转 托管 ” 相同。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转 入或 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转 入 、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 内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2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3)回报B自2012 年3 月23 日 起开通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内, 在回报 B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 上 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回报 B 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回报 B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回报 B 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转型后 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 易。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3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回报B 于2012 年3 月28 日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详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的 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 届满,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恢 复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回报 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其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2、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上 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限 制 ,涨 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6、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 , 指 回报 B)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内, 指回报 B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为回 报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4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与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内,指回报 B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 止 上市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八)基金合同修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自 动转 型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 本基 金名称 变 更为 “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回报A、 回报B 的基 金份 额将 以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根据净 资产 不变 的原 则, 折算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 并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 仍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金转型时回 报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 日之 前一 个工 作日 (即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满36 个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回 报A份 额的持 有人 可赎 回所 持有 的份额 ,若 不赎 回, 则其 持有的 回报A份 额将被 默 认转 入“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 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三)基金转型时的 份额 折算规则 1、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日回报B 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 折算 日本 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定 暂停 回报B的上 市交易 等 业务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5 2、折算方法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日终, 将回 报A、回 报 B 按照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算成 面 值为 1.0000 元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 份额若 干。 具体折 算方 法, 详见 本合 同“五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在 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回报 A、 回报 B 的场 外份 额将折 算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场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下; 回报 B 的 场内 份额将 折算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场 内份额 ,仍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在 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回报A 份 额 (或 回报 B 份 额) 的折 算比 率、 回报A (或 回报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型后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的 具体计算 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 作 回报A、回 报 B 的份 额全 部折算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之 日起 30 日内 , 本基 金 将上市交 易,并接 受场外 与场内申 购和赎回 。份额 折算后,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上市交 易、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4、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 届满 日前 30 个工 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本 基 金进 行基金 折算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2)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本基 金将 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折算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回 报 A、回 报 B 进行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 念、 投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理 程序 等保 持不 变。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6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 报。 (二)投资理念 坚持“前瞻性研究、理性决策、主动管理、严控风险”的投资理念, 在对投资组 合安 全性、流动性 与收益性审 慎权衡的前提 下,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 含商 业 银行依 法发 行的次 级债 )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短期融 资券 、 回 购、 货币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80%; 对股 票、 权证 等 其它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其中 , 权 证投 资的 比例 范围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 ~3% 。 至 少于 回报 A 的 开 放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前 4 个工 作日起 至回 报 A 的 开放 日 ( 含) 或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 (含 ) 止, 以及 本基 金转 型为 金 鹰持 久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并开 放申购赎 回之后 ,为维持 投资组合 的流动 性,持有 现金 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其他 时段,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券 可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内, 本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 产, 但 可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 新 债的申 购或 增发 , 或持 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 和权证 等资 产 , 本基金 将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9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可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 卖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7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1) “ 自上 而下 ”为 主, “ 自下而 上” 为辅 本基金 的可 投资 标的 基本 上可以 划分 为三 大类—— 债券类 、 权益 类、 货币 类 , 在其他 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 , 未来 名 义利率 的变 动 、 投 资组 合 的加权 平均 久期 是影 响上 述三大 类资 产预 期收益 与风 险的 两个 关键 变量。 未来名 义利 率的 预测 、 投 资组合 加 权平 均久 期的 确定 , 都离 不开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 角。所谓 “自上而 下” ,是 指基金管 理人在审 慎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 政策、财 政 政 策运行趋 势的基础 上,定 量与定性 相结合, 对利率 尤其是中 短期利率 的变化 趋势进行 预测 ; 根 据 预测 结果, 决定 本基金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各子 类资 产 ( 债券 与央 票, 现 金、 存款、 回购 等 资产)的 配 置 比例 、 期限 结构与 品种 构成 。 而 “自 下而上 ” 是指 当某 子类 资 产的投 资收 益率 持 续 上升 或下 降时, 本基金 将 审慎 研判: 此种 上升或 下 降是 否有 基本 面因 素的 支 持, 是 否可 持续。如 果研判的 结果认 为该子类 资产投资 收益率 持续上升 或下降具 有基本 面因素的 支撑 , 可 持 续, 本 基金 将 “自 下而 上” 地重 新调 整个 券、 子 类 资产、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比 例与 期限 结 构。 (2)安 全性 、流 动性 与收益 性 的权 衡 就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风险 偏好 而言 , 大致 可 分为两 类 : 风 险偏 好程 度 较低的 投资 者与风险 偏好程度 较高的 投资者。 风险偏好 程度较 低的投资 者购买债 券型基 金之目的 在于 : 获取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而不 必 承担 过高 的投 资风 险; 风险 偏好 程度 较高 的投资 者 购买 债券 型 基金之 目的 在于 :规 避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其 他高 风险 资产的 下跌 风险 。 1)在 回报B 的封 闭期 内,安 全 性优 先, 兼顾 流动 性与 收 益性 显然, 对于 上述两 类投 资 者而言 ,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性都是 第一 位的; 考虑 到 回报B 具有 3 年的封 闭期 ,故 而, 在回 报B 的 封闭 期内 ,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与收 益性 是第 二位的 。 2) 回报 B 的封 闭期 届满 之 后,安 全性 与流 动性 优先 ,兼顾 收益 性 封闭期 届满 之后 , 本基 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为此 , 本基 金坚 持安 全性与 流 动性优 先、 兼顾 收益 性的 投资原 则。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8 1)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的目标 区间 本基金 借鉴 投资 时钟 的分 析框架 , 结 合国 内外 政治 经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 未 来利率 的 变 化 趋 势、 股 票市 场估 值状况 与 未来 可能 的运 行区 间, 确定 债券 类、 权益 类、 货币 类 资产 配置 比例的 目标 区间 。





当宏 观经 济处 于投 资时 钟 “ 衰退 ” 象 限, 但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已趋 于放松 或 预期 将放 松 并 预期 “ 衰退 ” 即 将结束 、 “复 苏” 象限 且未 见过热 苗 头、 “过 热” 象限 但政府 并 未采 取紧 缩性政 策且 在可 预见 的未 来亦不 会采 取紧 缩性 政策 , 以 及股 票市 场的 上行 阶 段, 将本 基金 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维持 在较高 水平 , 债 券类 、 货币 类资产 配置 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定 ; 在 “ 过 热”象限 且政府已 采取或 预期将采 取紧缩性 政策、 “ 滞胀”象 限但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处 于 偏紧态 势或 预期 将转 入偏 紧态势 并预 期滞 胀状 态仍 将持续 的情 况下 , 将债 券 类、 权益 类资 产 的 配 置比 例均 维持 在较 低水 平,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目 标 区间 随之 而定; 在 “滞 胀” 象限 并预 期将滑入 “衰退” 象限、 “ 衰退”象 限,根据 财政政 策与货币 政策的取 向、股 票市场的 估 值 水平与 运行 状况 , 确定 权 益类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区间 , 同 时, 将债 券类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维 持在 较高水 平, 货币 类资 产配 置的目 标区 间随 之而 定。 2)审 视考 量大 类资 产的 流 动性, 确定 大类 资产 的最 终配置 比例 考虑到 某些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严 重不 足之 现实 , 必 须 考虑本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情 况及其 变 化趋势, 对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流动 性进行审 慎考量 ,最终确 定本基金 大类资 产品种的 比例 , 并随着 大类 资产 预期 收益 与风险 的变 化, 动态 合理 地调整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3)确定 固定 收益 类( 包括债 券 与货 币)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加权 平均 久期 越长 , 则 投资组 合的 利率 敏感 性越 大。 本基金 根据宏 观经 济走 势及 其所 处投资 时钟 的象 限、CPI 与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预测 值、未 来 1~12 个月央 行可 能的 加减 息幅 度, 通过 审慎 分析 与测 算 , 确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久期 的目 标 区 间。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利 率下 降时, 适当 提升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的 上涨收 益、 增大 存款 类资产 收益 率调 整的 时滞 ; 当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适 当降低 久期 , 以规 避债 券 的下跌 风险 、 缩 短存款 类资 产收 益率 调整 的时滞 。 必须针对拟配置的债券市 值相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 性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与 情景模拟, 根据压 力测 试与 情景 模拟 的结果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案。 (2)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策略 1) 债券 类资 产的 期限 配置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的配 置比 例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加权 平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后, 根 据本基 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89 对于未 来利 率的 预测 值, 借助投 资时 钟的 分析 框架 ,确定 久期 为 1 年 以下 、1~2 年、2~3 年的债 券品 种之 市值 占本 基金债 券总 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适当 提升 久期 较长 的债券 的市值 占比 ;反 之, 则 反是 。 2) 债券 类资 产的 子类 配置 通过对未 来利率的 变动趋 势、宏观 经济所处 投资时 钟的象限 、回报B的 封闭期 是否届 满 以及回 报B 的 封闭 期内 回报A的申 购与 赎回 情况、 股票 市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定 性与 定量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确定 国债 、 央 票、 金融债 、 企业 债与 公司 债 这四个 子类 债券 市值 占本 基金债 券总 市 值 的 相对 比例。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情况 需要 重点 关注 : 如 果基 金连 续处 于净赎 回 状态, 则应 提高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配置的 相对 比例 ,以 提升 资产组 合的 流动 性。 在确定了 各子类债 券配置 的相对比 例后,本 基金将 根据各子 类债券的 流动性 、换手率 、 债券类 资产 加权 平均 久期 的目标 区间 以及 基金 净申 购与净 赎回 的情 况, 进一 步 确定各 子类 债 券的期 限构 成。 3) 债券 品种 选择 A、国 债与 央票 对于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 本 基金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投 资策 略 , 但 在持 有 过程中 会结 合利率走 势、到期 收益率 、换手率 、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均久 期之目标 区间、 回报B的 封闭期 是否届 满以 及回 报B 的 封闭期 内 回报A 的 申购 与赎 回情况 , 在不 同剩 余期 限的 国债与 央 票之 间 选取适 当的 品种 。 另外 , 本基金 将审 慎评 估回 购收 益率与 国债 、 央票 的到 期 收益率 之间 的利 差,选 择到 期收 益率 高于 回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下 降空 间的 国债 、央 票品种 。 B、金 融债 本基金将 根据未来 利率的 变化趋势 、金融债 各品种 的到期收 益率、换 手率、 外部评级 、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区间 等因 素, 审慎 筛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金融 债品种 。 C、普 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债 券定 价模 型对单 个债 券进 行估 值, 并结合 债 券 的信用评 级(外部 评级, 以及本基 金视乎必 要性所 进行的内 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 税 赋、提 前偿 付与 赎回 等因 素,选 择具 有比较 优势 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D、含 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相 关定 价模 型, 计 算 含赎 回或 回售 选择 权 的债券 之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 , 作为此 类债 券估 值的 主要 依据。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0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 资者 既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 可 在 一定期 限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享 公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来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 在对债 转股 条 款 、 发 债公 司基 本面 进行深 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利用到 期 收益 率来 判别 可转 债的 纯 债价 值, 选 择纯债 价值 被低 估的 可转 债以提 升本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 通 过对 发债 公司 未来 经 营业绩 的预 测 、 股 票 估值 模型、 未来 宏观经 济 所处 投资 时钟 的象 限以 及 股票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判 断, 来鉴 别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 当预 期 宏观经 济与 股 票市 场的 下行 周 期即 将结 束或 者上 行周 期 当中, 优先 选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 转债, 以获 取投 资收 益。 E、 资产 支持 证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 基础性 资 产 的 违约 风险、 提前 偿付风 险, 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收 益 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本 金 偿还和利 息收益的 现金流 支付,并 利用合理 的到期 收益率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充分 考虑 资产 支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 风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 严 格控制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风 险。 F、 回购 结 合 利率 走势、 回购 收益率 、 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综合 评估 其收 益性 与违约 风 险, 审 慎分析 品种 间收 益率 的期 限结构 , 以短 期品 种为 主, 选 择 收益 率相 对高 的回 购品 种 进行投资。 G、 债券 综合 评价 为 了 综合 评价 债券 品种 的比 较 优势, 本基 金根 据债券 品 种的 流动 性、 区 间收益 率、 信用 评 级、 历史 上的 违约 记录、 到期 收益 率, 以及 本基金 的 资产 规模 等因 素, 定量 分 析与 定性 研 判相结 合, 为债 券品 种的 筛选提 供定 量参 考。 (3)、 货币 资产 的配 置策略 根据投资组 合的加 权平均 久期的目标 区间、 未来利 率的变化趋 势,债 券市场 、股票 市 场的运行 情况, 回报B的封闭 期 是 否届 满以 及回报B 的 封闭期内 回报A的 申购与 赎 回情况, 各 期 限 货币 资产 的流 动性、 收 益 率的 变化, 确定 本基金 在 不同 期限 货币 资产 上的 配 置额占本 基 金货币 资产 总额 的相 对比 例。 在确定 各期 限货 币资 产配 置的相 对比 例时 , 必 须对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 严格的 压 力 测 试, 根 据压 力测 试的结 果, 制定 审慎 的配 置方案 , 并 随着 前述 决策 变量的 变 化, 实 时动 态地调 整配 置的 相对 比例 ,严格 控制 货币 资产 的加 权平均 剩余 期限 。 (4)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1) 股票 一级 市场 申购 策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1 本基金可 参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或 增发。本 基金将 利用定量 与定性分 析相结 合的方式 , 对新股 所属 行业 属性 与成 长空间 、 新股 的基 本面 做 出定量 分析 , 采用 适当 的 估值模 型对 新股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 结 合二级 市场 的平 均估 值水 平、 并参 考类 似新 股上 市 之后的 平均 溢价 率 , 给 出合 理的 询价 ; 根据 新 股发 行价, 估算 新股上 市 后的 合理 定价; 根据二 级 市场 的运 行 情 况、 新股 发行 的频 度、 近 期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的 平均 资金 规模、 拟参与 申 购的 新股 之 实 际 发行 规模, 估计 中签率 , 并 据此 测算 该次 新股申 购 的预 期收 益率 与风 险, 作出 是否 参与 该次新 股申 购的 决定 。 2)股 票二 级市 场 投资 策略(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期届满 后) A、 行业 配置 在宏观 经济 与股 票市 场的 上行周 期内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强 周期 行业 、 政策 扶持 的行业 、 成长性 预期 较高 的行 业 、 高贝塔 值的 行业 以及 新兴 产业 ; 在 宏观 经济 与股 票 市场的 下行 周期 内,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弱 周期行 业 (比 如: 生活 必 需品行 业 ) 、 低估 值的 行 业、 生物 医药 行 业。 本公司 结合 若干 量化 指标 与定性 研判 , 为本 基金 的 行业配 置提 供定 量化 依据 , 力 求避 免 行业配 置的 盲目 性与 随意 性。 B、 个股 选择 基于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拟 重点 配置 的行 业内 筛选投 资标 的。 为了对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与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价, 本 公司 综合 若干 企业 评价 指 标, 可 为本基 金的 个股 选择 提供 定量化 依据 , 力求 避免 个 股选择 的盲 目性 与随 意性 , 以 期提 升个 股 选择的 有效 性。 (5)权 证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 合 股 价 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 用数量 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定其 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 而构建 套 利交 易、 避 险交易 组合 以及 合同 许可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的价 值显 著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6) 其 它创 新或 者衍 生产品 的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公募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 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2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财富) 增长 率。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即 从2015 年3 月9 日起 ) : 中国 债券 综合 指数 (财 富) 增 长率×95% + 沪深 300 指数增 长 率×5% 。 本基金 选择 中国 债券 综合 指数 (财 富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 ) 样本 债券 涵盖的 范围 广。 中国 债券 综 合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的 中国全 市场 债 券指数 , 除了 美元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 , 其他所 有债 券均 纳入样 本债 券范 围 , 且 待 偿期在 一年 以内 的债 券亦 进入指 数样 本券 , 能够 较 好地反 映债 券市 场整体状 况。中国 债券综 合指数样 本债券涵 盖的范 围与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 类属基本 一致 。 (2)时间 序列完 整。其起 始时间点 为2002 年1月4日 ,较长的 时间序列 有利于 本基金更 加 深 入地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市场 。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沪 深300 指数是上 海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一 次联合发 布的、 反映A股市 场整体 走势的指 数,指数 样 本 覆盖了沪 深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较强 的独立 性、代表 性和良好 的流动 性;(2)沪深 300 指数是 一只符 合国际 标 准的优良 指数,该 指数体 现出与市 场整体表 现较高 的相关度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益 水平 ,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有 良好 的 投资价 值 ; (3 ) 沪深300指 数编制 方法的 透 明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 市场认同 度和未来 广泛使 用的前景 ,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随着 我国 资本 市场 的发 展, 将来 如有 更适 合作 为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3年内, 本基 金的 份额 由回 报A、回 报B 构成 , 回报A 的预期 收 益 稳 定、 风 险较 低, 回报B 由于具 有一 定的 杠杆 倍数 , 其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较 高; 《基金 合同 》 生效3年期 届满后 ,本基金 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为积 极配置 的债券型 基金,属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当 中风险 较低 的 品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但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3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80%;对 股 票、 权证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至少 于回 报A 的开 放 日、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日前 4 个工 作日 起至 回报 A 的开放 日 (含 ) 或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含)止, 以及本 基金转型 为金鹰持 久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并开放 申购 赎回之 后 , 为 维持 投资 组 合的流 动性 , 持有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转 型前,在 其他时段 ,本基 金持有现 金和到期 日不超 过一年的 政府 债券可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禁止行为或投资限制 修 改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 制规定 。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调 整完毕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5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来源 :本 基金的 2017 年二 季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0,507,821.40 17.86 其中: 股票 10,507,821.40 17.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166,330.04 78.46 其中: 债券 46,166,330.04 78.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63,935.26 2.49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05,579.18 1.20 8 合计 58,843,665.88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30,913.00 0.76 B 采矿业 68,000.00 0.12 C 制造业 4,743,111.70 8.4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38,971.00 0.60 E 建筑业 384,807.00 0.6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52,561.70 1.5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64,724.80 1.1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4,030.00 0.08 J 金融业 1,483,626.20 2.63 K 房地产 业 486,568.00 0.8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3,498.00 0.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18,801.00 0.3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38,209.00 0.96 S 综合 - - 合计 10,507,821.40 18.65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港 股通股 票。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7 2、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241 歌尔股 份 20,000 385,600.00 0.68 2 002458 益生股 份 15,100 311,815.00 0.55 3 600643 爱建集 团 17,700 265,146.00 0.47 4 000666 经纬纺 机 10,200 231,948.00 0.41 5 000719 大地传 媒 22,000 229,460.00 0.41 6 002357 富临运 业 21,400 224,272.00 0.40 7 000750 国海证 券 40,600 223,300.00 0.40 8 002124 天邦股 份 25,500 220,830.00 0.39 9 002561 徐家汇 16,700 220,607.00 0.39 10 002736 国信证 券 16,400 217,300.00 0.39 3、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7,219,102.00 30.5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184,801.56 35.8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762,426.48 15.5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166,330.04 81.92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8 4、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137,700.00 14,122,512.00 25.06 2 112196 13 苏宁 债 40,389.00 4,121,293.56 7.31 3 136426 16 电投 01 40,000.00 3,969,600.00 7.04 4 112483 16 宝新 01 40,000.00 3,956,400.00 7.02 5 136139 16 国美 01 40,000.00 3,906,400.00 6.93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权证 投资。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2)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99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之一 的国海证 券因资 产管理业 务运作违 规、合 规风控 失 效 等 违规 行为, 受到 证监会 暂 不受 理债 券承 销业 务有 关 文件、 暂停 资产 管理产 品 备案 等监 管 措施。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之一的国信证券因代 销金 融产品业务内部控制 不完 善等问题,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被 深圳 证监局 采取 责令 改正 的行 政监管 措施 。因 违反 融券 业务有 关规 定 , 被证监 会采 取责 令改 正等 行政监 管措 施。 (2)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3,094.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2,484.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5,579.1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3001 蓝标转 债 1,494,380.98 2.65 2 110032 三一转 债 1,188,000.00 2.11 3 113009 广汽转 债 1,112,850.00 1.97 4 113004 九州转 债 632,750.00 1.12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0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643 爱建集 团 265,146.00 0.47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八、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转型 后合 同生 效日 为2015 年3 月10 日 ,基 金合同 生 效以 来( 截至2017年6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LOF)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3.10-2015.12.31 6.72% 0.32% 6.81% 0.15% -0.09% 0.17% 2016.1.1-2016.12.31 0.22% 0.17% 1.26% 0.12% -1.04% 0.05% 2017.1.1-2017.6.30 -0.01% 0.24% 0.41% 0.09% -0.42% 0.15% 2015.3.10-2017.6.30 6.95% 0.25% 8.64% 0.12% -1.69% 0.13%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LOF)E 金鹰持 久增 利 E 类份 额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新 增, 截至报 告期 末未 有申 购资 金进入 。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LOF)C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1 注:1 、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 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2、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 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 财富 ) 增长 率×95%+沪 深 300 指 数增 长率×5% 。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LOF)E 金鹰持 久增 利 E 类份 额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新 增, 截至报 告期 末未 有申 购资 金进入 。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2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3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 值;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4)非公开 发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4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果 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5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 本项 第 (1 ) -(3)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 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或其 他方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差错 的责 任人 ( “ 差 错责任 方”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6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直接 当事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向受 损方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 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项目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7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 的原则和方法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 公司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管 理费 与托 管费的 费率 比 例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8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项 、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损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09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 配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20%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场 外转入 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不同 交易 账户 可选 择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场 内 转入、 申购 和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4)分红 权益登记 日申请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 享受当 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5)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0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 执行。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十二、基金的费用 和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1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9)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本 基 金 终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 按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 用 之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7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70%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3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0%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3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年 费率0.35% 。 本基金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0.35%的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划出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结束 之日起3个 工作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 除 之日起3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4) 、 本条 第 ( 一) 款第4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 期间所 发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降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等费 率的,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 明 书 “十 一、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二)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并 进行 基金转 型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7 、申 购费 用和 赎 回费用 “相 关规 定。 2、 转换 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应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公 告或 备案 。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4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5 (二)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时,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披露信息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6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发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回报B 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及回 报A 和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在 回报A 的 首次 开放 日后或 者 回报B 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基 金 份额 净值、 回报 A 和回 报 B 的基 金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7 额参考 净值 以及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及 回报 A 和 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并 于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回报A 和回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净 值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基金 定期 报告中 应 公告 回报 A 的年 收益 率、 回报A 和 回报 B 的份 额配 比。 8、临时报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8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回报 A 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回报 A、回 报B 进行 基 金份 额折 算; (23)回报 A 的收 益率 设定 及 其调 整;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19 (24)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转型; (25)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 上市交 易以 及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6)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7)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8)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9)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30)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应当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包 括 定期 报告 和临 时报 告,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披 露信息 前, 应当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0 在第一 时间 将公 告文 稿和 相关备 查文 件报 送本 基金 上市的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回报A 的 年收益 率、 回报A 和回 报 B 的份 额配 比、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本基金的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 证券 交易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1 二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 的影 响, 从 而产生 风险 。 例如 在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类资产 价格 将会 下降 , 若 基金组 合加 权平 均久期 过长 ,则 将给 基金 资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 全规避 。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 风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2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的 风险 。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 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8、信用风险 主 要 指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票 据等 发行 主体 信用状 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 进行 兑 付 ; 以 及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资 质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财 产中债 务 人提 前还 款会 造成 信托 财 产的 现 金 流量 失衡, 从而 与设计 的 现金 流量 规划 不同, 影 响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收 益。 除 受债务 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 影响外 ,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 其他融 资成 本的 变化 等因 素都将 影响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 。 由 于影 响 因素多 且不 确定 , 因此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 量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 金可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含新股申 购) ,本 基金所投 资的权益 类资产 在持有 期 内 价 格的 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 率产 生影 响; 本 基金进 行 新股 申购 时, 由 于资金 的 占用、 中签 率和首 日开 盘价 的不 确定 性, 以 及某 些申 购成 功的 新 股因锁 定期 而在 一段 时间 内丧失 流动 性 而 带 来的 风险, 也将 会对基 金 资产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另外 基金 投资 的衍 生品资 产 ( 包括 含权 债券) ,其 内在价 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 价格的波 动以及 距离到期 的时间而 变化, 进而给基 金 组 合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的 主要 风 险 包括 信用 风险、 投资风 险 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 中交 易对 手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3 在 回 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 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造 成 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 进 行正 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 率大 于融 入资 金的 投资 收 益率, 或者 逆回 购操作 时, 回购 利率 小于融 出资 金潜 在的 投资 收益率 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于 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是指在 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 收 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准 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基金 组 合的 风险 将 会 加 大。 正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 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 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由 于基 金投 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系 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 公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 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 的 损失 。 (四)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 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赎 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4 (五)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的 综合 判断 , 在控 制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和自 下而 上的品 种选 择 相互结 合 , 力 争为 投资 者 实现更 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也 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险 控制 带来 一定的 困难 。 在基 金投 资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 基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态 势的 判 断 有误、 获取 的信 息不全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管理 水 平、手 段和 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也 存在 影响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研判 以辅 助投 资决 策, 若 策略效 果不 佳或 存在 基金 管理人 事 先 未 能识 别的 错误, 则可能 会 导致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失 当, 进而 影响 投资 业绩。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不断 地改进 与优 化策 略方 法, 以期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更为 有效的 支持 。 2、回报A 的特有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为 回 报A的开 放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只能在该 日赎回回 报A的份 额;而在 非开放日 ,因不 能赎回而 出现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因 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回报A的 开 放日可 能延 后,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 而出现 风险 。 (2)约 定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在回报A的 约定收 益率每半 年调整1次 ,如果 金融机构 人民币1年 期银行 定期存款 基准 利 率下 调, 则 回报A的 约定 收 益率将 相应 下调 ; 另外 , 如果在 回报A的非 开放 日, 金融机 构人 民 币1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利率 上调, 而回 报A的约 定 收益 率不 能立 即进 行相 应 调整,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3)极 端情 形下 约定 收益不 能 实现 以及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5 一 般 而言, 回报A的预 期风险 较 低、 预 期收 益较 为稳定 ; 但 是, 回报A 的约 定收 益并非 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 况下, 如果本基 金在短期 内发生 大幅度的 投资亏损 ,则回 报A的 约 定收益 可能无 法实 现, 甚至 其本 金亦有 可能 受损 。 3、回报B 的特有风险 (1)杠 杆机 制风 险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年 内,回报B 存在杠 杆倍数, 因此,回 报B在可 能获取较 高预 期 收益的同 时,也将 承担基 金投资的 全部亏损 ,极端 情况下, 回报B的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损 失 全部本 金的 风险 。 (2)收 益分 配格 局调 整的风 险 在回报A的每 一个 开放 日, 回 报A 的 约定 收益 将重 新确定 , 故 而, 回报A 与 回报B 之间的 收 益分配 格局 将发 生调 整。 (3)上 市交 易风 险以 及折/溢 价的 风险 回报B的封 闭期为3 年,封 闭期内上 市交易。 回报B上 市交易后 可能因信 息披露 导致基 金 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 买卖 回报B 份 额, 产生风 险; 回报B上市 后也 可能因 成 交不 活跃 而给其 持有 人带 来流 动性 风险。 另外,回 报B的交易 价格将 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 影响, 而与其份 额参考净 值之间 可能发 生 偏离从 而出 现折/溢价 的风险 。 4、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1)份 额配 比变 化导 致杠杆 倍 数变 动的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回报A、回 报 B的份 额配 比不 超过7 ∶3, 由于 回报A、回 报 B 独立 发 售, 该日两 级份 额的 实际 配比 可能会 低于7∶3 , 存 在不确 定 性; 另 外, 在回 报A的 开放日 , 回报A 的持有人 可申购或 赎回回 报A的份额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历史累 计申购份 额数不 超过历史 累 计 赎回份 额数 的原 则对 申购 进行成 交确 认 , 但 该日 回报A的净 申购 未必 等于0 , 从而可 能导 致此 后两级份 额的实际 配比发 生变动; 而两级份 额配比 的不确定 性将导致 回报B的杠 杆 倍 数发生 变化。 (2)回 报B 的份 额净 值变 化导致 杠杆 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 两 级份 额配 比保 持不 变的 情 况下, 回报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越高 , 回报B的杠 杆 倍数 越低, 收益 放大 效应 减弱 。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 特 征错配的风险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6 基金合同 生效3年期 届满后 ,本基金 将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转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并不包 含 杠杆机制 ,且其 风险收益 特性与回 报A、 回报B皆不 相同。回 报A、 回报B 的 份额 持有 人之 风险偏 好可 能与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之间 存在错 配。 6、折算风险 在 回报 A 的开 放日 ( 不包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满 36 个月 的 开放 日) , 本基 金将 根据 净 资产 不变的 原则 , 对回 报A 的份 额 进行 折算, 折算 后, 回 报 A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在本 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日, 本基 金将 根据 净资产 不变 的原 则, 对回 报A、回 报 B 的 份 额 进行 折算, 回报 A 折算 为 场外 LOF 份额, 回报B 折 算为 场内 LOF 份额, 场外 LOF 份 额数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而场 内 LOF 份额 数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上述折 算过 程可 能存 在的 计算误 差将 影响 回 报A、回 报 B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八)其他风险 (1)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 金 资产损 失;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基 金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7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7)经中 国证监会 的允许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或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8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生 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2)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财 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1)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生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 依 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 优 先满 足回报 A 的本 金及 应 计收 益分 配, 如 有剩余 部 分, 则 由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2)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清算 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29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立后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3)依照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决定基 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 之外 的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自行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 构,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0 监督和 检查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12)依 照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融 资、 融 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3)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9)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及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1 14)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1)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6)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7)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9)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2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0)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2)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3 1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6)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代 销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 不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4 限于: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由 回 报 A、回 报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回报 A、回 报 B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在 各自 份额 级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自 动 转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 转型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5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 依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提 议权、 自行召 集权 、 提案 权、 会 议表决 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权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回 报 A、回 报 B 各自的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类似 表述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经中国 证监会的 允许,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6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并确 定会 议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书面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40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7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在符 合会 议通 知载 明 形式的 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表决。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具 体召开的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但决 定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的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 上(含 50% ,下 同)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 效的 回报 A 和 回报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少 于该 级基 金份额 的50% (含 50%)”; B、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B、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 理 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8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 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回报 A 和回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均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 该 级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D、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的 投资 者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其 表 决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39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 指 “出席 大会 的回报 A 和回报 B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 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0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 决 方式、程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 权。但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3 年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回报 A、回 报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独 立 进 行 表决, 且回 报A、回 报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基 金份 额级别 内享有 平等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内, 指 “ 参加 大会的 回报 A 和回报 B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 含 50% ) ”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 含 三分之 二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内, 指 “ 参加 大会的 回报 A 和回报 B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 )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除 外)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决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1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 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但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 集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2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对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 生效。 (2)但出 现下列情 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调低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经中国 证监会的 允许,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或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3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清 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 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财 产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A、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4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生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 依 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 优 先满 足回报 A 的本 金及 应 计收 益分 配, 如 有剩余 部 分, 则 由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B、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清算 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立后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5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水湾 路246 号 3 栋2 单元3D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厦30 层 邮政编 码:510100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70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6 】484 号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6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673 号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 整 体变 更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 法 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 议中 的 权利、 义务 , 以 及相应 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中国 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 定 位, 发 挥邮 政网 络优势 , 强 化内 部控 制, 合规稳 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民 及 企业 提供 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2)对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进行 监 督。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更新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7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回报 A 与 回报 B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 )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且 如遇 到问题 应及 时反 馈、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是否 对非 公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8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49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 完成,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 备 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 行备案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0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 管 理人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1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2)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明 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2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2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回报 A 的开放 日、 回报 B 封 闭期届 满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回报 A 的 开放 日、 回报B 封闭 期届 满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3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本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 人组 织成 立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4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9)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6)基 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进 行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缴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 A、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清 算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如果 本基 金发生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 依 据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 优 先满 足回报 A 的本 金及 应 计收 益分 配, 如 有剩余 部 分, 则 由回 报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B、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后 的基 金清算 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5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季 度与 年度 对账 单。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年 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该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电 子 方式提 供。 如投资 者需 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基金间转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6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还 可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 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益 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7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 项 (一)本基金在本报 告期 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 容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本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3 日 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 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2 日 3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全 文 2017 年第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0 日 4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 要 2017 年第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0 日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2 日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持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E 类份额 和金 鹰元 盛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E 类 份额新 增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2 日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8 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本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本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6 月 28 日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1 日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1 日 11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7 月 27 日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放 部分代 销机 构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 日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财 达证 券等 代销 机构的 定投及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18 日 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湘 财证 券等 代销 机构的 定投及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3 日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本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3 日 16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6 日 17 金鹰持 久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8 月 26 日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59 金(LOF)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无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三十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 【2012 】111 号) ; (2)《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金鹰 持久 回报 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8)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9)《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160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