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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趋势A(001394)

博时新趋势: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博时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二次 提示 性 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博时 新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及 本公 司网 站 (www.bosera.com ) 发布 了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博时新 趋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为使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现 发布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第 二 次提 示性 公告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博时 新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定 , 博时 新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基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 ) 经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 议的
具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 起,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17:00
止(送 达时 间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 
3 、会 议计 票日 :2017 年11 月 27 日 
4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公证机 关 :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 陆 晓冬 
联系电 话:010-65543888-8066 
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 “博时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表决专 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 终止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见 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说明 请参见 《 关 于终止 博时新 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议案 的 说明 》 (附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即 在 2017 年 10 月 25 日 下午 交 易时间结束后 , 在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 印附 件二或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 ://www.bosera.com )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 包 括使用 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并提 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
位公章 (如有 )或由 授权 代表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如 无公章) ,并提 供该 授权代 表的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或 证明 ) 正反 面复 印件 或者护 照或 其
他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
有权代 表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
营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3) 个人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 件(参 照附件 三)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单 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4)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 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机构 投
资者 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投 票 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代理 人为个 人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 他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2) 、 (3)、( 4 )项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证明及登 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
的认可 为准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 , 至2017 年11 月 24 日17 :00 以前 (送 达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收 到表 决
票时间 为准 ) 通 过专 人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 公告第 一条 第4 项所 述的 寄达地 址, 并请
在信封 表面 注明 : “ 博时 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专 用 ” 。 
 
五、计票 
1 、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 于 本次 通讯 会议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托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决 票填 写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送达指定
联系地 址 的 , 为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 见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 认、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本公 告 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决 ,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如表 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送 达 指定 联系 地
址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 指 定联系 地址
收到的 时间 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2、《 关于终止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应 当由提 交有 效表 决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3 、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公 告的 规定 ,并 与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4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 , 本 基金 管理 人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 需 要 本 人 直 接 出具 表决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不小 于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 之一) 方可 举行 。 如 果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 不能成 功召 开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权益 登记 日 仍为2017 年10 月 25 日 。 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授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新 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 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长 安 公证处 联系人 : 陆 晓冬 联系电 话:010-65543888-8066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 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送 达。 2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 博 时一 线 通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咨询。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发 布本 公告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 人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请 予以 留意 。 4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24 日 附件一 : 《关 于终 止 博 时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 案 》 附件二 : 《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 决 票》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关 于终 止 博 时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 议案 的 说明 》


附件一 : 关于终 止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博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博 时新 趋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提议终 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终止的 具体方案和 程序可参见附 件四《关于 终止 博时新趋 势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议案 的说 明》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0 月24 日


附件二 :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 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 可剪报 、复印或 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bosera.com )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 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日 为年 月日的 以通 讯方 式 召 开的 博时新 趋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对议 案的 表决权 。 授 权有 效 期自签 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止 。 若 博 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重 新召 开审 议相 同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本授权 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 号: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字/盖 章: 受托人 身份 证明 编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基 金账户 号 ” ,仅指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此 类账户 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 授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关于终止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成立 并正 式运 作, 基金 托管人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因 本基 金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形 , 为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效率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 博时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提 议终止 《基 金合 同》 ,具 体方案 如下 : 一、方 案要 点 1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 公告前 的基 金运 作 在通过《 关于 终止 博 时新 趋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议案 》 的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公告前 ,本 基金 仍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运 作方 式进行 运作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1)通 过《关 于终止 博时 新趋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的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2) 在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公 告当日 15:00 后, 基金 管 理人办 理当 日登 记在 册的 所有基 金 份额对 应的 未付 累计 收益 的结转 。 (3)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并公告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具体日 期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本 基金即 进入 清算程 序,基 金管理 人不再 接受 持有人 提出的 份额申 购、 赎回申 请。本 基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后 ,停 止收取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4) 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后 , 如有 持仓 股票 停牌, 为了 最大化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提高清 算效 率 ,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自有 资金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估值 方法 计算的 股票 资 产 价格垫 付基金 未能变 现的 股票资 产,具 体清算 规则 按照相 关规定 办理。 待停 牌股票 复 牌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股 票卖 出变 现, 若 变现 金额 高于 基金 管理人 垫付 的金 额, 则将 差额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追 偿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 变现金 额小 于基 金管 理人 垫付的 金额 ,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 应损 失。 (5)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8)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9)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二、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可行性 1 、法 律方 面 根据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规定 , 终止 《基 金合 同》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有 效表 决票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时, 表明 该有 效 表决票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参加 了此 次通 讯会 议, 会议 有效 召 开;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属 于特 别决 议, 在会议 有效 召开 前提 下, 经参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后 , 决 议即可 生 效 。 因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技 术运 作方 面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 告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具 体 日期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本 基金即 进入 清算 程序 。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中有关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规 定,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已 就财 产清算 的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充分准 备 , 技 术可行 。 清 算报告 将由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外 部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因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存在 技术 方面 的障 碍。 三、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主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议 案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在提议 终止 《 基金合 同 》 并设计 具体 方案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已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了走访, 认真 听取 了相 关意 见, 拟 定议 案综 合考 虑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 议案公 告后 ,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再 次征 询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意见 。 如 有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对 《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方案 和程 序进 行适 当的修 订, 并重 新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必要情 况下 , 预 留出 足够 的时间 , 以 做二 次召 开或 推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的充 分准 备。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计 划在 规定 时间 内, 按照有 关规 定重新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交终 止 《 基金 合同 》的议 案。 2 、持 有人 集中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终 止 博 时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公告 后, 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选 择 提前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公 告前 ,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仍需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方式 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 会 提前 做好 流动 性安排 , 对 资产 进行变 现以 应对 可能 的赎 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 赎回 的情形下,本基金仍 将在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公 告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具 体日 期见 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的 公告), 进 入财产 清算 程序 。 同 时 , 由于所 有清 算 费用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为 支付, 因此 即使 是在 待分 配财产 为零 的情 形下 , 也 不会出 现基 金资 产不足 以支 付清 算费 用的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