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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瑞纯债A(002341)

招商招瑞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 瑞 纯债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 二零 一 七 年第 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 :2017 年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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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招 瑞纯 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2015 年12 月28 日 《关 于 准 予 招商 招瑞 纯债 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注 册 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5 】3089 号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于2016 年3 月9日正 式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 混合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等 风险/收 益品 种。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 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9日 , 有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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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 2017年6 月30日 ,财 务和 业 绩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9 月21日复核 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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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5 八、基 金的 投资.............................................................. 34 九、基 金的 业绩..............................................................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4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七、 风险 揭示.............................................................. 6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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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招瑞 纯债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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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 招 瑞纯 债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招 瑞 纯 债 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 招 瑞纯 债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 商 招 瑞纯 债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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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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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 然数 ;


开放日 : 指 销售机构为投 资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购 买 的 各 类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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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发起式 基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相 关 条件而 募 集 、 运 作 规 定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股东 、 基 金管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经 理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员 工中 依 法 具有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本 基金 的 基 金 经 理, 下 同 )承诺 认 购 一 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 发起资 金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股 东 资 金、 基 金 管 理 人固 有 资 金、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或 基 金 经 理等 人 员 参 与 认购 的 资 金。发 起 资 金 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1000 万 元, 且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低 于3 年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 发 起 资 金认 购 本 基 金且 承 诺 以 发 起资 金 认 购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 的基 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时 收 取 申 购费 用 , 在 赎 回时 根 据 持有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份 额 , 不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时 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 , 在 赎回 时 也 不收取 赎 回 费 ,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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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 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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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 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 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硕士 研究 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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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 中 信银行 (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 办 )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 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 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 务主管 合伙 人 。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 委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毕业 于华 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 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 商局 集团 研究 部主任 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 任职 于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商 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规 划部 副 总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轮船 董事 ,2007 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 兼任 招商 银 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董 事;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席 经济 学家,2011 年 10 月任 招 商证券 副总 裁兼 首席 经济 学家;2017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兼 招银 国际 首席 经济 学家至 今。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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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核 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产品 运营 官,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TMT 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助 理 、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部 总监 、 研 究部总 监 ,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量 化& 保 本投 资事 业 部总经 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 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 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 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 入广发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 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 投 资管 理二 部 (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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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3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刘万锋 ,男 ,硕 士。2005 年 7 月加 入北 京吉 普汽 车 有限公 司任 财务 岗, 从事 财务管 理 工作,2009 年 7 月 加入 国 家开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局 ,任 交易 员, 从事 资金管 理、 流 动性组 合管 理工 作,2014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助 理基 金经 理,从 事利 率 市场化 研究 , 并 协助 基金 经理进 行组 合管 理。 现任 招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1 月 14 日 至今) 、 招 商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 今) 、 招商 招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及招 商 招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3 月 9 日 至今 )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 经理杨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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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4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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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5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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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6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 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部控制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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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7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 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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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8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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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 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设 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611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574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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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0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计 师事 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 国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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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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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冯敏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仅代销 C 类基 金份额)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5、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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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3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 (0755 )2547 1000 传真: (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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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3089 号文注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2016 年3 月7 日 起到2016 年3 月7 日 止 , 共 募 集 10,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1户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3月9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三 年 后的对 应日 ,若基 金资 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 后继 续存 续的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 行表决 。 如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决 定终止 本基 金合 同的 , 无 需召开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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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 一)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 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及相 关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 二)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 新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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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6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日 期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 回 ; 5、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 则 上 , 投 资者 通 过 代 销网 点 和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官 网交 易 平 台 首 次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首次 申 购和 追 加 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 ,具 体 以 销 售机 构 公布 的 为准 , 投 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 过 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及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官网 交 易 平 台赎 回 的 , 每 次赎 回 基 金 份额 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 构网点 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官 网交易 平台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 部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 遇 巨 额 赎 回等 情 况 发 生而 导 致 延 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 和 款 项 支付 的 办 法 将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 金 转 换 分 为转 换 转 入 和转 换 转 出 。 通过 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转 换 的, 转 出 的 基金 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 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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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7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基 金 份 额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 时 应 提 交的 文 件 和 办理 手 续 、 办 理时 间 、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份 额时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全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递 交 赎 回申 请 时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 包 括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 金合同 》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造 成 损害 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 务 的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规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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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8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用 在 投 资 者 申 购时 收 取 申 购费 用 , 在 赎 回时 根 据 持 有期 限 收 取 赎 回费 用 的 基 金份 额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者申 购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 在赎 回 时也 不 收 取 赎回 费 ,但 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1、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采 用 金 额申 购方 式 ,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投 资 者 在 一天 之 内 如果 有多 笔 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C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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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9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A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 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如 法律 法 规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 规定 发生变 动, 本基 金将 依新 法规进 行修 改,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 的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准 或费 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阅 官网 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 、 且对 基金持 有 人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在基 金 促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基 金赎 回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 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 七) 申购 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式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在 扣 除 申购 费 用 后 除以 申 请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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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0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8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0.80%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金 额=100,8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800/ (1+0.80% )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800 -100,000 =8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8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150/1.2000 =83,458.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 可得 到 83,458.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A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金额 ,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且 持有时 间 为 3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 = 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0 =10,68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且 持 有时间 为 3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2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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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1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金额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申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该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 的各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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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2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6 ) 、(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或拒 绝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发行 人或 交易 对手 违 约导致 本息 兑付 出现 困难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 办理并 公告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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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3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该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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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国 债期 货 、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资 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国 债期 货的投 资比 例遵 循国 家相 关法律 法规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家 产业政 策及 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合 定量 分析 方法 , 确 定 资产在 非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久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 变化 及 预期变 化, 对引 起利率 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 降低 利 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 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在 考虑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的基 础上, 制定 相应 的久 期目 标, 当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升 时, 适 当 降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 适 当提 高组合 的久 期。 以达 到利 用市场 利率 的 波 动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调整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目的 。 2、期限 结构 策略 。通 过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形 状和 变 化趋势 ,对 各类 型债券 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 收益 率曲 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参考 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 保组 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 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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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5 (1 )骑 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也即 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买 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 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中 于收 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 (3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集 中在 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适用 于 收益率 曲 线两头 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蝶 式变 动; (4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的 债券 久期均 匀分 别 于收益 率曲 线, 适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水平移 动。 3、类属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对不同 类型 固定收 益品 种 的信用 风险 、税 赋水平 、 市场流动 性、 市场 风险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 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 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体 的 信 用 利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 主 体自 身 信 用 状 况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 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 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的 定 价受市 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 行条款 、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 基 本面分 析、 市场 流动 性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 以与 国债 、 企 业债 等 债券品 种的 相 对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7、个券 挖掘 策略 。本 部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值 挖掘 的 重要性 ,在 行业 周期特 征 、公司 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8、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 度 运 用国债 期货 。 本 基金 利用 国债期 货合 约流 动性 好、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提高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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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6 组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将根 据审慎 原则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本 基 金以持 有到 期中小 企业 私 募债为 主, 以获得 本金 和票 息收 入为 投资目 的, 同时 , 密 切关 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 力 争在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 四)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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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7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 的证券 资产 情 况等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14)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5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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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8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本 基 金 选 择 上述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 原 因 为本 基 金 是 通过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资 产 来获 取 的收 益,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适当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招 瑞 纯 债债 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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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9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 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9,933,000.00 94.87 其中: 债券


149,933,000.00 94.8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73,268.44 3.34 8 其他资 产


2,830,559.87 1.79 9 合计





158,036,828.3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57,000.00 7.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57,000.00 7.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227,000.00 48.07 6 中期票 据 60,183,000.00 48.0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9,566,000.00 15.62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933,000.00 119.6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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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0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4183 17 江 苏银 行CD183 200,000 19,566,000.00 15.62 2 101353003 13 中煤 MTN001 100,000 10,258,000.00 8.19 3 101553013 15 晋 焦煤MTN001 100,000 10,179,000.00 8.12 4 041660045 16 潞安 CP002 100,000 10,080,000.00 8.05 5 101454059 14 宝 钢韶 关MTN001 100,000 10,067,000.00 8.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 度 运 用国债 期货 。 本 基金 利用 国债期 货合 约流 动性 好、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提高 投 资 组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 市场风 险。





本 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中 小企 业私募 债为 主, 以获得 本金 和票 息收 入为 投资目 的, 同时 , 密 切关 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 力 争在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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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1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30,559.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0,559.8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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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2 九、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瑞 纯债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3.09-2016.12.31 1.80% 0.05% 1.34% 0.09% 0.46% -0.04% 2017.01.01-2017.06.30 2.16% 0.05% -0.20% 0.07% 2.36% -0.02%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6.30 4.00% 0.05% 1.14% 0.09% 2.86% -0.04% 注: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合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招商招瑞 纯债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3.16-2016.12.31 1.60% 0.06% 0.80% 0.10% 0.80% -0.04% 2017.01.01-2017.06.30 1.97% 0.05% -0.20% 0.07% 2.17% -0.02%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6.30 3.60% 0.05% 0.60% 0.09% 3.00% -0.04% 注:本 基金 从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 新增 C 类 份额 ,C 类 份额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 存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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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3 十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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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4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最 近 交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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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5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衍 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7、银行 存款 以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的存 款利率 以当 日 银行营 业终 了的 存款余 额 为基数 在 实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利 息。 8、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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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6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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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7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 故时;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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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 配 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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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9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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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券 账 户的 开户 、银 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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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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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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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四) 基金 的 冻结 、解冻 和其 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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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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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 露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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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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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或 销售 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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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1、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的 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 易对 本 基 金 总体 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 资政 策 和 投 资目 标等。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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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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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0 十七 、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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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1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 三)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 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五) 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 六) 合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 券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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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2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币 政策 、 市场需 求变 化 、 行 业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 可 能存 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存 在着基 金无 法 继 续存续 的风 险。 ( 八)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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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3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 两个 工作 日起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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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4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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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5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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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6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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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7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 资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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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8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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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9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等 使用发 起 资金认 购的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除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或 销 售服务 费率 ,但 法律法 规 要求调 整 该等报 酬标 准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调 低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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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0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及 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增加 或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不影 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未 来 系统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安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 销售机 构、 登 记机 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9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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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1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 集的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 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 可 以采用 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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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2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 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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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3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 2 ) 项 、 第 (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4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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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4 8、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除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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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5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1 、本 部分关 于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事 由、召 开 条件、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条 件等 内容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定 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 规 定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对 该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或 调整,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本基 金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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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6 (5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业务 规则 》 的 相关规 定 。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证券 账户 的开 户 费 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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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7 H =E ×0.3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 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第 2-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等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第 (4) -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经 双方 当事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可 酌情 调低 该基金 管 理费、 托 管费和/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5 )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基 金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销售 服 务费之 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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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8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 五) 基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国 债期 货 、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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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9 2) 本基 金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2)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 证券资 产情 况 等。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4)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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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最 近交 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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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1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 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银 行存 款以 成本 列示 ,按商 定的 存款利 率以 当 日银行 营业 终了 的存款 余 额为基 数 在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收 利息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 个工 作日 起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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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2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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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3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和 律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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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4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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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5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国 债期 货 、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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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6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2)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 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 证券资 产情 况 等。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4)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需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提 示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提 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规 定的 , 应 当 及时提 示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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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7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会计 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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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8 提交的 验资 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专 门说 明。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 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 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 (5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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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9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基 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 同 复 印件或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 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净资产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数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进行 复核 ,并 以双方 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任一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后三 位内 (含第 三 位)内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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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述 内容 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 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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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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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2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师 费由 败 诉 方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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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 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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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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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 告2017/8/29 2、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2017/8/29 3、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2017/7/21 4、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网上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5、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2017/4/21 6 、 招 商 招 瑞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4/21 7、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4/21 8、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年度报 告2017/3/31 9、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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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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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招 商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二) 《 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 招 商招 瑞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