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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稳通三个月(004887)

长信稳通三个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长 信 稳 通 三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5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 6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4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5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8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1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4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8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9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 31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3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4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5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 38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9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 41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4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 45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6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 于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 长信 稳通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拟 担任 长 信稳 通三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 担任 长信 稳通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长信 稳通三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长 信稳通 三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长信稳 通三 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 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地 方政府 债、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次 级债 券等债 券资产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在封闭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1.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始 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 2.在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0%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持 有的 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值的 30% ; 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封 闭 期内不 受此限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的该可流通股票除外)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本基金封闭期 内持有的该可流通 股票除外) ,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调整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 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于股票 、权 证 , 仅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包括 但不限 于拟发 行 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监 会 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息进 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 拟购买 中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信 息,并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责 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在基金季报、 半 年报、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监 督,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 有关 监管部 门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另 有规 定或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 暂 缓或 拒 绝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 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报告 需对发 起资金 提供 方及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专门说 明。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 户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期货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将依 据相 关期货 交易 所的规 定开 立和管 理期 货账 户。 ( 七)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九)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求 的除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在当日 完成 划付 。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如 基金管理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盖 预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指 令执 行完 毕后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 启用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 的修 改自 启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国 债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 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基金 新增 投资范 围或 投资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于 投资 前以 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 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2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 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 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 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 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项 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以 约定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 跃市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 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 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回 售登 记期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本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 (一) 条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4)、 (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或 即使发现 错误但 因前述 原因 无法 及时更 正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 盖章后,以传 真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或以双 方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对 于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等定期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在上 述监 管部 门规定 的时间 内完 成编 制、复核 及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 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本 基 金 在 符 合 基 金 法 定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应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收益 分配 的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指 令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分 配。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须 载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三)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基金 管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 收。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用计 入基金财产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接 收。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第 七十 三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相 互出 资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行政 上、财 务上 没有互 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管 理人 员或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后,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免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发现该 错误或 未能 避免 错误发 生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资 产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签 章,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基 金托 管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本页为 《长信 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