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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地(690008)

民生内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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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2011 年9 月22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1 】1540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8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指数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指数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与股票 型基 金相 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高收 益品 种 。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认购/申 购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7年9月8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目








重要提 示..................................................................... 2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业 绩 ................................................................ 63 十一、 基金 财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6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0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一 、绪 言 《民生加 银 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 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 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交收 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合同中 “ 注 册登 记业 务 ” 也指 “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 27.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为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合 同中 “ 注 册登记 机构 ”也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28.基金 账户 :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从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39.《业 务规则》: 指《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向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 基 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客 观事 件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63.33% )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持 股 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以及 设立常 设部 门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设 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投资 部、 研究 部、 固定收 益部 、 专 户理财 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资 产配 置部 、 产 品部、 市场策 划中 心、 渠道 管理 部、 机 构一 部、 机构二 部、 机构 三部、 电 子商务 部、 客户 服务 部、 交易部 、 监 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 运营 管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 圳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9 月8 日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52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 财月 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民 生加银 城镇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新战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新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和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量 化中 国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鑫 瑞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民生 加 银鑫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安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养 老服 务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前 沿科 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腾 元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升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汇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港 股通 高股 息精选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 银 鑫元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鑫 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鑫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历 任宜 兴市 实验 小学 校长, 无锡 市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市委 副秘书 长 , 江 苏省 政 府办 公厅财 贸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江 苏监 管局 调研 员, 中国银 监会 银 行 监管一 部副 主任 , 海 南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研究 室主 任, 民 生银 行董 事会 战投 办主任 。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公 司研 究员 ;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资 部副 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 产管理 公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2011 年 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分管投 研) ; 现任党 委副书 记、总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公 募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副 总经 理,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秘 书 、 宣传处副 处长;1999 年至 2000 年, 任中国 民生 银行北京 管理 部阜成 门支 行副行长 ;2000 年至 2012 年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 长、 公司银 行部 处长 、董 事会 战略发 展与 投 资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处长 ; 2012 年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2014 年4 月至 2017 年8 月 担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亚 洲区 和 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 执行官 。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 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历任葛 洲坝 电厂 会计 、 中 国长江 电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任、 财务部 副经 理、 湖北 大冶 有色金 属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监事 会副 主席、 湖北 清能 地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 总 会计师 、 中 国长 江三 峡集 团公司 资产 财务 部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任淮秀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建 设经 济教研 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 , 投 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资 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 金学院 投资 经济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杨有红 先生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博士 。1987 年 7 月 起至今 ,先 后曾 任北 京工 商大学 商 学院讲 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计 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长 ,商 学院 院长 ,现 任科技 处处 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副 总经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谭伟明 先生 : 监 事, 香港 专业文 凭,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士 、 香 港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工 会资 深会员 。 曾 在普 华永 道国 际会计 事务 所、 黛丽 斯国 际有限 公司 、 怡 富集 团从 事财务 工作 , 曾 任摩根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区 主管 、 德意 志银 行资产 与财 富管 理董 事总 经理兼 全球 客 户亚太 区 (日 本除外 ) 主 管。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环球资 产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兼亚洲 业务 总主 管。 陈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四 川雅 安印刷 厂秘 书, 私立 四川 恩立德 学院 秘书, 三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研究 员、 副经理 ,研究 发展部 副经 理(牵 头) 、 经 理,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 从事 稽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入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 事, 学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 京中 心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业 务部总经 理。2012 年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一部 总监 。 刘静女士 :监 事,博 士。 曾就职于 中国 证监会 稽查 总队、稽 查局 。2015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宋永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山西省 分行 计划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人 民银行 银行 管理 司监 管制 度处主 任科 员 ,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一 部国 有银 行改 革办公 室秘 书 处主任 科员 , 中 国银 监会 人事部 (党 委组 织部 ) 综 合处、 机关 人事 处副 处长 , 中国 银监 会办 公厅处 长, 中国 银监 会城 市银行 部综 合处 兼城 商行 监管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 国有重 点金 融机 构监事 会副 巡视 员( 副局 级) 。2017 年 7 月加 入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于善辉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 任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12 年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兼 任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兼 专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产品 部总 监、 专 户投 资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邢颖女 士: 督察 长, 博士。 历任中 国人 民武 装警 察部 队学院 法律 教研 室副 教授 、 北京 观 韬律师 事务 律师 、 湘 财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部经理 及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 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总监,2012 年4 月加 入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监察稽 核部 总监。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晓先生 : 中 国科学 院半 导体研究 所微 电子与 固体 电子学硕 士,13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 曾在中 信建 投证 券、 新华 资产管 理公 司研 究部 担任 研究员 , 在 建信 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部 担任 总监助理 、策 略组长 、专 户投委会 成员 。2014 年加 入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 任研 究部总 监助 理。 自 2016 年 1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起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量化 中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2017 年 6 月至 今 担任民 生加 银中 证港 股通 高股息 精选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江国 华先 生, 自 2012 年 3 月起 至 2013 年5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中 证内地 资 源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 一明 先生, 自 2013 年5 月至 2016 年1 月担 任民 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 10 名成 员组成 。 由吴剑 飞先 生担 任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董 事、 总 经理 ; 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户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投 资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监事 、 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杨林 耘女 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牛 洪振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公 募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专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廷 国先生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 师; 宋磊 先生,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研 究部总 监; 张岗 先生 ,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投资 部总 监; 李宁宁 女士 ,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一部总 监 ; 赵 景亮先 生 ,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专 户理 财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一部副 总监 ;尹 涛 先 生,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 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办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须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适 用的 内控程 序, 并适时 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应当 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 司按 “ 利益 公平、 信息透 明、 信 誉可 靠、 责 任到位” 的基 本原 则制 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 司根据 健全性 、高 效性、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瞻性及 防火 墙等原 则设 计内部 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 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 部控制 风险评 估 包 括定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评 估、开展 新业 务之前 的风 险评估 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 权控制 是内部 控制 活动的基 本要 点,它 贯穿 于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授权控 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解 和履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 须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经授权 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建 立有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建 立科 学、严 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业务 授权 、业务执 行、 业务记 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采 用适 当、有 效的 信息系统 ,识 别、采 集、 加工并相 互交 流经营 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 (13)根 据组 织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立 清晰的 业务 报告系统 ,凡 是属于 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 (14)内 部控 制的监 督完 善由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 据市 场环境 、新 的金融工 具、 新的技 术应 用和新的 法律 法规等 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合 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 决策应 当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 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据 ,重 要投资 要有 详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 并有决 策记 录。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 指令应 进行审 核, 确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违 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 严格有 效的制 度, 防止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基 金投 资涉及 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工 作, 在授权 范围 内,及时 准确 地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 管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作为会计 核算 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 设立 不同的 独立 帐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4 )公司 应当采 取合理 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序 ,公允反 映基 金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与托 管银行 间的业 务往 来严格按 《托 管协议 》进 行,分清 权责 ,协调 合作 ,互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 品开发 前应进 行充 分的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论 证,进行 风险 识别, 提出 风险控 制 措施。 2 )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场 营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 对市场 的开发 和培 育,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销 战略计划 ,建 立客户 服务 体系, 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 对信息 披露应 当进 行持续检 查和 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 提出改 进办 法,对 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循 安全性 、实 用性、可 操作 性原则 ,严 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 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信息 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 发应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 ,编 写完整 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机 系统 的 可 稽性。 3 )对信 息系统 的项目 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 行和维护 整个 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公司 应当通 过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禁制度 、内 外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 络等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有 关标准, 设备 运行 和 维护 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 )公司 软件的 使用应 充分 考虑软件 的安 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应具备 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 计算机 系统的 日常 维护和管 理, 数据库 和操 作系统的 密码 口令应 当分 别由不 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 管理,保 证信 息数据 的安 全、真实 和完 整,并 能及 时、准 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 根据国 家颁布 的会 计准则和 财务 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 财务 和基金 财务 相互独 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 )公司 应当明 确职责 划分 ,在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明 确各会计 岗位 职责, 严禁 需要相 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建立 凭证制 度,通 过凭 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 档等一系 列凭 证管理 制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 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 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 善保 管密押 、业 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 要和董 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经营 层负责 ,开 展监察稽 核工 作,公 司应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全面 推行监 察稽核 工作 的责任管 理制 度,明 确监 察稽核部 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 )公司 应当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公司 董事会 和管理 层应 当重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 作,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 万 亿元 , 增幅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 年增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负 债 总额19.37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加2.47 万 亿元 ,增 幅14.61%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5.40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 消化 五次降 息 、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1.53%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1,185.09 亿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 占比较 上年 提升0.83 个百 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净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利息收 益率2.20%,成 本 收 入比为27.49% , 资本 充足 率14.94% , 均居 同业 领先 水平。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 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5)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网址:www.gtja.com (1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王 叔胤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 心A栋第18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2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 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鹤年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5)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王 宜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32)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3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3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9)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40)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41)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4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4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44)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4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网站:www.qianjing.com (4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4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站:www.jimufund.com (4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4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50)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51)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5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53)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5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5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5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D 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5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59) 弘业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6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号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6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6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 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4)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6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 吴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1 年9 月2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1540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指数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82,579,362.28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7,720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2 年3 月8 日正 式生效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4 月12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的 确认 以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2013 年9 月16 发 布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9 月17 日 起, 投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包 括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网上 直销 系统 )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亦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申 购 金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例 配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 最低 申 购金 额 规定限 制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申购 ,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 设上限 ; 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定 , 以 销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 2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 份,本基 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500 万 按每 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用 的 申 购 费率 为1.20%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20%) ÷(1 +1.20% )= 1,185.77 (元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 ÷2.000=49,407.12 (份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 用 的赎回 费 率为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3、5、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此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网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2 日,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5.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力求 实现 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的最 小 化, 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权 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三)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不断 发展和 成熟 , 市 场效 率逐 步提高 , 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战胜 市场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 为避 免非 系统风 险 , 并 在中 国经 济不 断增长 的过 程中 获得 相对 稳定的 收益 , 指数投 资逐 步成 为当 前市 场上主 流的 基金 投资 方式 之一 。 本 基金 选择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为投资 标的 指数 ,力 求通 过指数 化、 分散 化的 投资 方式, 坚持 买入 并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 谋求中 国资 本市 场和 内地 资源行 业长 期增 长的 收益 。 由于当 前国 内通 胀及 其预 期较为 强烈 , 在 未来 相当 长一段 时期 , 基 金管 理人 较为看 好 上 游资源 品等 受益 于通 胀的 行业 。 因此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中国 内地资 源品 行业 (包括 有色 、 煤 炭、 石油 石化等 ) 的 股票 作为 投资 标的, 而标 的指 数 “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很 好反 映了 该投 资理 念。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5、股 票市 值及 流通 性;


6、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 预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 复 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即: 按照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但 是当 以下 情况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整, 以实 现本基 金对 业绩比较 基准 的紧密 跟踪 :(1)基 金管理 人预 期指数 成份股或 权重 发生变化 ;(2) 由于 市场因 素影响、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原因,本 基金 无法根 据指 数构建组 合; (3) 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股 息等 可能 影响跟 踪效 果的 情形 。 2.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降低 跟 踪误差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1)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 更。基金 管理 人将评 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 更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2)指 数成份 股构成 定期 或者临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的可 能 情况做 出预 期和 判断 ,在 此基础 上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从 而减 小跟 踪误 差。 (3)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 股 、 派 发现 金股 息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这 些情形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并据 此调 整投 资策 略。 (4)基 金发生 申购赎 回、 参与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 法 律法 规限 制、 部 分标 的股 票流动 性不 足、 股票 停牌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构成 建立 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 以跟 踪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适时 调整投 资组 合。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 对指 数编 制方 法 、 指数 复制、 风险管 理、 业绩 归因 进行 量化研 究,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 期或 不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 体研究 报告 等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 以 及市场 的运 行特点 , 作出 投资操 作的 相关决 定 , 向 交易部 发出 投资指 令 。 交 易部接 到基 金经理 的投 资 指 令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 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 令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并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如果 市场 和 个股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部门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部 门的 评 估报告 ,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 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 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95%+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中 证800 指 数的 基础 上, 选择 属 于资源 性 行业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股票 作为成 分股 编制 而成 , 能够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内地资 源上 市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资 源性 行 业包括 综合 性油 气企 业、 油 气的勘 探与 生产 、 煤 炭与 消 费用燃 料、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铝、 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等行 业; 成 分股 是在 资源 性行 业中选 择市 值规 模排名 居前 、流 动性 较好 、符合 指数 跟踪 的一 般要 求的具 有相 当代 表性 的股 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 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的 编制及发 布、 或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如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需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指 数型 股票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收 益品种 ,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 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640,286.38 93.96 其中: 股票 68,640,286.38 93.9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21,806.67 5.92 8 其他资 产 87,870.29 0.12 9 合计 73,049,963.3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653,201.22 49.81 C 制造业 29,473,432.16 41.1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48,420.00 0.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764,786.34 1.07 合计 66,539,839.72 92.97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2,099,442.50 2.93 C 制造业 951.96 0.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52.20 0.00 合计 2,100,446.66 2.93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962,288 5,706,367.84 7.97 2 601088 中国神 华 183,957 4,319,310.36 6.03 3 601600 中国铝 业 795,425 3,595,321.00 5.02 4 601899 紫金矿 业 991,683 3,401,472.69 4.75 5 002466 天齐锂 业 59,600 3,239,260.00 4.53 6 601857 中国石 油 420,006 3,229,846.14 4.51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7 002460 赣锋锂 业 54,200 2,506,750.00 3.50 8 000060 中金岭 南 199,382 2,233,078.40 3.12 9 600111 北方稀 土 175,918 1,993,150.94 2.78 10 000630 铜陵有 色 660,317 1,875,300.28 2.62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97 驰宏锌 锗 272,100 1,782,255.00 2.49 2 000693 *ST 华泽 25,375 317,187.50 0.44 3 002428 云南锗 业 62 662.16 0.00 4 000519 中兵红 箭 23 289.80 0.00 5 600175 美都能 源 12 52.20 0.0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17.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9.60 5 应收申 购款 83,213.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870.29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a.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b.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93 *ST 华泽 317,187.50 0.44 重大事 项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2年度 (2012 年3 月8日至12 月31日) -6.10% 1.23% -10.29% 1.53% 4.19% -0.30% 2013年度 -37.70% 1.44% -38.78% 1.47% 1.08% -0.03% 2014年度 30.09% 1.33% 29.11% 1.34% 0.98% -0.01% 2015年度 -7.88% 2.93% -9.31% 2.68% 1.43% 0.25% 2016年度 -2.43% 1.79% -3.39% 1.79% 0.96% 0.00% 2017年(2017年1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4.39% 0.92% 4.44% 0.90% -0.05%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年6 月30 日) -28.60% 1.80% -35.11% 1.77% 6.51% 0.03%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95%+ 活 期存款 利率(税后)*5%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互 抵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下的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告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 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 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万 分之 二的 年费 率计 提,且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H=E × 万分 之二/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每季 一次 支付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 七、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 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中国 A 股 市场 资源主 题指 数, 主要 投资 中国A 股市 场上 资源 品行 业 (包 括有 色、 煤 炭、 石油 石化 等) 的股票 。 如 果这 些行 业在 某个时 期不 景气 , 导 致标 的指数 成分 股价 格下跌 , 将 可能 使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 受 到不 利影 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 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组织 成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 动通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 在线 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种 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下 载。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度 ,提 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 短 信定 制 各种资 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传真 、Email 、 短 信等 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 户服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通 过传 真、Email 、 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 场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7 年3 月9 日至 2017 年9 月8 日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3 月13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夏财 富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3 月30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1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12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2017 第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26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2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执 行 《证 券期 货投 资 者适当 性管 理办 法》 《 非居 民金融 账户 涉税 信息 尽职 调查管 理办 法》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伯嘉 基金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20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27 日 贵州民 生加 银围 棋俱 乐部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在 代销机 构华 夏财 富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28 日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明书与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民 生加 银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月 二十 一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 交 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 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 担任 或 选择 、 更换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 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 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机 构 要 求提高 该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至 少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监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 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本 基 金 投资 于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 题 指数 成 份股 及 备选成 份 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 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若 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 理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 律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基 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或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须 为 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 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的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 题 ,造 成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资 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及 因受 限 证券 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例 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相 关损 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异 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 效 解决 基 金运 作的 流 动性 问 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 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 付 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 损失 。 对本 基 金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因 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基 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3. 本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于 投 资 前三 个 工作 日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 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 中国 结 算公 司结 算 数据 完 成场 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具有 托 管 资格 的 商业 银 行的营 业 机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 金的名 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 立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条 件 下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通 过 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 账户办 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持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 签 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 人, 并在 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f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处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 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 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 托管 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出 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损失 , 应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人 或基 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人 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管 理 费和 托 管费 的比 例 各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 出现 属 于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 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2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编制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之前 及 时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但 是法 律、法 规、 规章 等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 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