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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鑫安A(002684)

民生加银鑫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2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十 月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 经2016 年04 月1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723 号 文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于2016 年9 月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率。这些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9 月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据 未 经 审 计)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0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 ............................................................................... 3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 80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83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鑫 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与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鑫安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鑫 安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 鑫 安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A 类基金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筹)。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7 年9 月9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52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成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信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长 、董 事会 战略发 展 与投 资管 理委 员 会办 公 室处 长;2012年2月 加 入民 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4 年4 月至2017 年8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经理 、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产品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 年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7 年 证券从 业 经 历 。 曾 在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7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鑫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至 今担任民生 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今 担任民生 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鑫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 年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吕 军 涛 先 生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17 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自 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北京恒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投资部担任投资研究员职务; 自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财富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担任证券分析员职务; 自 200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0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股票交易员、组合控制 员职 务;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收 交易、权益交易业务主管职务;2013 年 5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担 任交 易部 副总 监职务 , 现担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助理 的职 务。 自 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至 今担任民生 加银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今担 任 民生加银 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10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 员会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 部总监;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 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 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内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 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 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 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 、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 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为 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 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在 国 内,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 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 增值服 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 险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 中 国银行全面 风险控制 工 作的组 成 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 险 控制理念, 坚持“规 范运作、稳健 经营”的 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双准 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 报 告。 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6 年04 月1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723号文 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 募集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200,033,969.14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为247户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3 月23 日正式生 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 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 销售 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直销 机构 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 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 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在 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的赎回人承担。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基金 时间 T 赎回费率 T<29 日 0.05% 29 日≤T 0.00%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为赎回费总额的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2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80%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 份额份额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49,603.18(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00%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 份额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 ,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10%=2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20.00=19,9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8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赎回 总额=10,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10%=2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20.00=19,9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8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 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阶段基金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 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具 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 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 组合 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5、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 场套 利。 短 期资金 市场 由交 易所 市 场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 由于其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 种套 利。 由 于投资 群体 存在 一定 的 差异性 ,对 期限 相近 的 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 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 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 投资回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股票组合以及重点个股配置, 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 金 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 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 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 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 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 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 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金经理。 (5)基金绩 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 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 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 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 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 本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国 全 市 场 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 公司不再发布相关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92,368,800.00 96.58 其中: 债券


792,368,800.00 96.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379,865.62 1.39 8 其他资 产


16,646,216.95 2.03 9 合计





820,394,882.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235,000.00 20.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36,000.00 4.87 4 企业债 券 333,826,000.00 40.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185,000.00 14.66 6 中期票 据 149,710,800.00 18.2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9,412,000.00 2.37 9 其他 - - 10 合计 792,368,800.00 96.6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035 16 洲际 01 700,000 70,084,000.00 8.55 2 041661026 16 永 泰能 源CP005 700,000 70,070,000.00 8.54 3 1282467 12 合 海恒 MTN1 680,000 68,856,800.00 8.40 4 1580166 15 海 基债 600,000 61,902,000.00 7.55 5 1280329 12 港 航债 600,000 61,350,000.00 7.48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46,216.9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46,216.9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 类 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2016年9月 9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50% 0.07% -2.20% 0.13% 1.70% -0.06% 2017年(2017 年1月 1日至2017 年6月30 日) 2.01% 0.06% -2.11% 0.08% 4.12%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7 年6 月30 日) 1.50% 0.07% -4.27% 0.10% 5.77% -0.03% C 类 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2016 年9月9 日至2016 年12月31 日) -0.60% 0.07% -2.20% 0.13% 1.60% -0.06% 2017年(2017 年1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81% 0.07% -2.11% 0.08% 3.92%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7年6 月30 日) 1.20% 0.07% -4.27% 0.10% 5.47% -0.0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G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 月末,按月 支付。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支付给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7 、9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五、费用调整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和调高销 售 服务费率 , 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 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 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 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 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 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子 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7年3月10日至2017 年9月9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时 间 公告内 容 公告媒体 2017 年3 月30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2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4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5 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4 月26 日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 站 2017 年4 月27 日 关于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 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7 月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7 月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加银鑫安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第二次 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7 月20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7 月27 日 贵州民生加银围棋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8 月2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8 月28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第二十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 鑫 安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民生加银 鑫 安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7年10月21 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合同 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 正文为准)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分 类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 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 则;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 通 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或 法 律法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 2 (含 1 / 2)。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 定 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 2 (含 1 / 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 / 3 以 上(含 1 / 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 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2 / 3 以上(含 2 / 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各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 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 运作进 行 监督: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债 券 库 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2 (9)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在 上 述第(一) 、(二) 款 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 示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 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 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在本 协议的有 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 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 基 金托管 人 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 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托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 在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 存 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 开立存 款 账户,基金托 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 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 账 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 投资 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 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 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 上述错误造成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 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应按照 双方约定 的 同一记 账 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 和 财务指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 应 在每半 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 善 保存持 有 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变更。变 更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争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 若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 按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