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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怡混合A(004326)

国联安鑫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怡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建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6]


317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 持 有 份 额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时 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 风 险 、 中等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8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 联安 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联安 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 鑫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2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董事、 监事 和高级 管理 人员情 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晓雨女士,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师。历任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 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 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 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 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 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 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 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 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 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 学 博 士 。2017 年3 月 底 退 休 前 , 担 任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投 资 总 监 , 负 责 监 督 安 联 亚 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 事务。1990 年起进入 金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投 资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 行政 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 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 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 务部 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 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 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 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助 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 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 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 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 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上海 市计 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 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 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 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 独立董事。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 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 国摩 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 海富 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 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010 年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现任上海系 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 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现任监事会成员 王 越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专 学 历 。1975 年3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上 海 民 生 中 学 会 计 、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等 职 务 。1993 年7 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国 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 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 总监。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 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 总部 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轶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 部、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 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 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 作。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吕中凡,硕士研究生。2005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 有限公司(原宏力半导 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 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 师一 职。2009 年3 月至2011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 远东鼎 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 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 券组合助理、基金经理 助理 等职位。2015年5月起 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经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理。2015 年7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0 月 起 兼任 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睿 利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担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丹,硕士研究生,2010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5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在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 金经理助理。2017 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鑫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研 究部 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 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 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 部 门 、 各 机构 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 年增加2.61 万亿元, 增幅 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 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 幅 12.13%。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 年增加 2.47 万亿元, 增幅 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平均 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净利息收益率 2.20%, 成本收入比为 27.49%,资本充足率14.94% ,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 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 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本集团在英国 《银 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 第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 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 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 部担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从 事 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 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 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格 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 控合 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 格 按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 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 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5)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7)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二)登记机构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3174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077,270.00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0 户。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7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括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7% 1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 而递 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0%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T≥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7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70% )= 9,930.49 (元)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费用=10,000- 9,930.49= 69.51 (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66.5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 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 的 业 务 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十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长期 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决 策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 经济与政策研究;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 、 类 属 配置 和 个 债 配 置 和 调 整 计划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 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变动的方 向 和 趋 势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观 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 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 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 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 金供 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 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 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乘 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 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 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行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 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 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 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 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进行投资。其间,本基 金也 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 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 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 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 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 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 规避 投资风险。 ( 五)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和 80%的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 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 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3,695,829.59 11.51 其中: 股票 73,695,829.59 11.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9,205,000.00 85.80 其中: 债券 549,205,000.00 85.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返售金 融资 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957,662.15 0.9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1,223,681.44 1.75 8 合计 640,082,173.18 100.00 注:由 于 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572,000.00 0.75 C 制造业 9,269,369.59 1.5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392,000.00 0.8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018,460.00 2.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8,444,000.00 6.3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695,829.59 12.08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 尾 差。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3,000,000 10,560,000.00 1.73 2 601328 交通银 行 1,600,000 9,856,000.00 1.62 3 601607 上海医 药 254,500 7,349,960.00 1.21 4 601166 兴业银 行 400,000 6,744,000.00 1.11 5 600511 国药股 份 150,000 5,436,000.00 0.89 6 601688 华泰证 券 280,000 5,012,000.00 0.82 7 600123 兰花科 创 600,000 4,572,000.00 0.75 8 600699 均胜电 子 130,000 4,171,700.00 0.68 9 600068 葛洲坝 300,000 3,372,000.00 0.55 10 600153 建发股 份 250,000 3,232,500.00 0.5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595,000.00 24.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595,000.00 24.53 4 企业债 券 19,816,000.00 3.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0,784,000.00 47.6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 业存 单 89,010,000.00 14.60 9 其他 - - 10 合计 549,205,000.00 90.0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0408 17 农发 08 1,300,000 129,675,000.0 0 21.26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011698726 16 鄂 交投 SCP003 600,000 60,156,000.00 9.86 3 011761026 17 柯 桥国 资 SCP002 500,000 50,095,000.00 8.21 4 041758023 17 均瑶 CP001 400,000 40,060,000.00 6.57 5 011758055 17 潞安 SCP005 300,000 30,147,000.00 4.9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 经查 询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等机 构公 开信 息披 露平台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存出保 证金 20,177.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195,018.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08,484.9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223,681.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怡 A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3-7 至 2017-6-30 1.63% 1.46% 0.17% 0.06% 0.13% -0.07 %

















国联安鑫怡 C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3-7 至 2017-6-30 1.47% 1.46% 0.01% 0.06% 0.13% -0.07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 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 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8 ) 项 条 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 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 延。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基金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涉 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不可抗力;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 融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 票 价 格 波动 的 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险 。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另外,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五 ) 操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因 本 基 金公 司 业务快 速 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 算 , 下 同) 就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 含 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人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变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 政 府 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卖 外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7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 易/登 记结算机构扣收的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基金 启 始 运 营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 分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基 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与 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 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机 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邮寄服 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 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批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公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公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提 前结束 募集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0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国联 安鑫怡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08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2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康尼 机 电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 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宣亚 国 际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修改 国联安 鑫怡混 合 型证券关 于修改 国联安 鑫 怡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华铭 智 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武 汉市伯嘉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万盛 股 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14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蛋 卷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开放 式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 赎回、 定投 、 转换 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索菱 股 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乐视 网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 季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 网站 2017-07-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八一 钢 铁、 沙钢股 份股票 估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02 关于执行 《 证券期 货投资 者 适当性管 理办法 》 、 《非 居 民金融账 户涉税 信息尽 职 调查管理 办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中粮 地 产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植 信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 通 申购、 赎回 及参加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变更 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 金额等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18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24 国联安鑫 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半 年报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行业 高级管 理人员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 证 券 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十 月二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