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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万众创新混合(002885)

大摩万众创新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 重要提示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万众 创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于 2016 年5 月 26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6】1125 号文 准予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仔细阅 读基 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 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谨慎决 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 本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3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9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10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2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3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万 众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万众 创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万众 创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万 众创 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万众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万众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万众 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经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 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流动 性受限 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4、 摆动定价机 制: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 公平 对待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39.560% ) 、 摩 根士 丹 利国 际控 股 公 司(37.363% ) 、 深圳 市 招融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 、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6.593% ) 、 深 圳市 中技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5.495%)。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田明先 生, 香港 中文 大学 、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研究 生。 曾 先后 担任 上海 舒天 (集团 )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主 管、 大昌 行汽车 集团 华东 总部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经济 部主 管、 上海 广电 电子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部经 理、 上海 广电 信息 产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和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副总 监、 董事 ,兼 任华鑫 宽众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博士研 究生 。 曾先后 担任 兰州炼 油化 工总 厂研 究所 职员 、 中 国水 电三局 技术 管理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 任、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 监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北 京 数 据技 术 分 公 司 和中 证 信 息 技术 服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 至今 担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华 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 定代表 人、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Todd Coltman 先 生,毕 业 于加利福 尼亚州 立大学 通 讯专业, 并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2004 年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 (REI )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 生,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吸 引 事务副 总裁 。2017 年3 月 至今任 摩根 士丹利 董事 总经 理并 担任 中国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 ,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今 ,任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注 册会 计师 、高 级合 伙人, 兼任 俊 知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和江苏 林洋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 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 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华 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兼 任华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Mok Tuang Wei 先 生,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 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利 亚太 区,2014 年 加入摩根 士丹 利风险 投资 管理团队 ,现 任摩根 士丹 利投资风 险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广州 英国 文化教 育处 财务官员 。2007 年 加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 助 理总 经理、 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规划 发展 部总 监、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职工 监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 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 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职 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历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职 工监 事。





(三 )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董事 长、 代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20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总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董 事 会秘书 。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经济 学 博士。17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高级经 理、 市场部 执行副 总(主 持工 作)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规划 发展部 产品总 监、 委托投 资部总 监, 中 国民 生银 行私 人银 行事 业 部首 席投 资顾 问兼 产品与 资产 管理 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执行 总经理 。2014 年 2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20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 历。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 助理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月 加 入本公 司,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 总 监 ,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 部 总监。 现任 本公 司督 察长 兼 副总经 理。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司巍先 生 , 浙 江大 学电 子 信息工 程硕 士,7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曾任 职于 华西 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自营 部投 资经 理助 理,东 源嘉 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TMT 研 究员 ,2012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 1 月起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消 费领 航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董 事长 、代理 总经 理 副主任 委员 :高 见, 副总 经理; 李轶 ,助 理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委员: 王大 鹏,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夏 青 ,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 李 功舜, 交易 管理 部副 总监 (主持 工作 )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2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3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4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5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6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7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设 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9 截至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 管业 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6207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天天 盈”、 快付 通等 支付 渠道 以及基 金汇 款交 易业 务。 支持汇 付天 下“ 天天 盈” 渠道、 银联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1 通渠道 、快 付通 渠道 支付 ,支持 银联 通渠 道、 快付 通渠道 支付 的银 行卡 详见 本公司 官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上 支付 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 信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 持购 买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 京或 上海 的投 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 元 )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耿伟 网址:http://www.bankofchina.com/ 2 、其他 销售 机 构情 况详 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 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5 月26 日证 监许 可 【2016 】1125 号文件 准予 注册 。 一 、基 金名 称: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万众 创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四、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募 集方 式 通 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六、募 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4 七、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八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 参见 本基 金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九 、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限 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 2 亿 份,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限 。 十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及计 算公式 1 、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1.00元。 2 、本 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认 购 费率。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5 M<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2% M≥50 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 单位: 元)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投资人 认购 时所 交纳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位 四舍 五入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上述 计算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6 基金财 产 所 有或 承担 。 举例: 某 非 养老 金客 户投资100,000 元认 购 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为1.20%, 假设 认 购利 息为19.7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19.76 )/1.00 =98,833.99份 即 该非 养老 金客 户投资100,000元 认购 本 基 金, 若该 笔资金 在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为 19.76 元,则 可 得到98,833.99 份 基金 份额 。 十一、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 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认 购确 认 销 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表 示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了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人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及 时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若 投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销 售网 点应当 将投 资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 金退 还投 资人 。 4 、认 购金额 的 限制 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通 过直 销机 构、 其他 销售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系 统(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 他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7 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认 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则 不可 撤销 。基金 募集 期间 不设置 投资 人单 个账 户最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二、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十 三、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出现 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 终 止,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2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9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1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如 遇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 场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 或 其交易 清算 规则 变更 , 或 其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相 关业 务流程 ,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2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公司 旗下 基 金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万元( 含) 。已 有认 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基金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起 赎回 ,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各 项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3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4 30 日≤Y<90 日 0.5% 75% 9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365 日 0.1% 25% 365 日≤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某非 养老 金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1.50%,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费用 及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 该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申 购费 用为1,477.83 元,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3,830.64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5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即: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450 日 ,假 定该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12,793.60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6 公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 操作规 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于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八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3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金 投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 、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等原 因, 使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7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例 要 求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8项外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 发生上 述第8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发生 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能 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 是发 生其他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对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8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对 于其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部 分的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只 接受 其基金 总份 额 20% 部 分作 为当日 有效 赎 回申请 。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赎 回 。 延期 的赎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9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延 期部 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式 )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0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管理 的投 资策略 ,在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个 股 精选, 力争 获取 超额 收益 与长期 资本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 次级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 , 投资 于创 新主题 类上市 公司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对 包括 宏观 经济形 势、 政策 走势、 证 券市场 环境 等在 内的 因素 的分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时 机,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等 各类 资产 上的投 资比 例, 最大 限度 地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提高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创新是 中国 未来 转型 发展 的首要 驱动 力 。 中 国 30 多 年来改 革开 放作 为规 模宏 大的 创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2 新 行动 ,积 累了 较好 的市场 化创 新机 制和 创新 成果。 今后 中国 发展 的巨 大潜能 仍然 蕴藏 在 创新 变革 带来 的发 展机遇 中。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对拥 有持 续创 新能 力的 企业相 关股 票的 深 入分 析, 积极 挖掘 企业的 创新 溢价 ,分 享其 投资机 会, 来创 造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 万众创 新主 题的 界定 本 基 金对 万众 创新 的界 定涵 盖 制度 创新 、技 术创 新、 产 品创 新、 服务 创新 、流 程 创 新、管 理模 式创 新、 商业 模式创 新等 多个 角度 。 随着社 会和 经济 的发 展, 新的创 新主 题分 析角 度也 将被纳 入本 基金 的创 新主 题。 (2) 创新 概念 的投 资维 度 本 基 金将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根 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 国际 经济 体变 化情 况的 发 展 趋 势, 深度 挖掘 推动 经济持 续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创新因 素, 寻找 各个 行业 中能够 受益 于创 新 因素 的投 资机 会, 对业绩 具有 长期 稳定 成长 性、市 场估 值合 理、 公司 治理结 构完 善并 且 具有 竞争 优势 突出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进行 组合 配置。 本基 金对 创新 动力 的挖掘 将主 要包 括新科 技、 新产 业以 及新 业态三 个维 度。 1 )新 科技 维度 本 基 金本 所指 的科 技创 新主 要 是指 对人 们的 生产 生活 、 企业 盈利 能力 、社 会的 生 产 力具有 促进 作用 的科 学发 现、 技 术发 明、 工 艺流 程 方法优 化及 各类 推动 企业 发展的 创新 , 包 括技 术 创 新、 服务 创新、 模式 创新 等。 本基 金将通 过对 新技 术出 现后 在技术 深度 、需 求 广度 、产 业融 合度 以及政 策支 持度 等方 面因 素的综 合分 析, 深入 挖掘 其所蕴 含的 价值 潜 力, 在此 基础 上, 考虑相 应科 技成 果对 其上 下游产 业链 的影 响力 以及 带动性 ,选 择深 度受益 行业 作为 重点 配置 方向。 2 )新 产业 维度 本 基 金的 新产 业主 要是 指在 我 国转 变经 济发 展方 式, 调 整经 济、 产业 结构 的大 趋 势 下 ,战 略布 局的 新兴 产业; 主要 包括 《国 务院 关于加 快培 育和 发展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的决 定 》中 规定 的节 能环 保、新 一代 信息 技术 、生 物、高 端装 备制 造、 新能 源、新 材料 以及 新能源 汽车 等产 业。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3 另 外 ,本 基金 还将 对新 产业 的 研究 范畴 进行 动态 分析 和 调整 。捕 捉各 个地 区之 间 经 济 发展 差异 性造 成的 新产业 分布 差异 ,及 不同 经济发 展阶 段造 成的 新产 业的产 业构 成变 化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3 )新 业态 维度 新 业 态投 资维 度是 指挖 掘在 业 态发 展进 程中 ,以 跨行 业 整合 、或 者利 用新 的经 营 方 式 、新 的经 营技 术、 新的经 营手 段为 现有 商业 模式进 行升 级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包括 传统 行业中 运用 新技 术、 理念 对企业 生态 进行 变革 和重 构的企 业, 主要 从企 业生 产力的 提高 、 营销及 渠道 效率 的提 升、 成本减 少, 及融 资渠 道拓 展等维 度进 行分 析考 核。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技术 创新 、 社会 组织 方式 变化 、需 求 创新 以及 产业 价值 链分 解 融 合等因 素在 促使 新业 态形 成中的 重要 作用 , 并判 断 各种新 业态 的市 场潜 力以 及拉动 效力 。 重点配 置市 场潜 力巨 大, 拉动效 力强 劲的 新业 态相 关产业 。 未 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更 适当 的创 新概 念维 度界 定 标准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有 权对 相关 界定方 法进 行变 更并 相应 修改基 金合 同, 同时 应及 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3)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方 法, 对受 益于 创新 概 念的 公司 因所 处行 业不 同 需 要通过 不同 的分 析方 法进 行筛选 ,精 选 优 质个 股。 1 )定 性分 析 定 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公 司的 新 技术 开发 能力 、产 品的 独 特性 分析 、产 品的 市场 占 有 率 水平 ,公 司的 管理 及治理 结构 是否 稳定 、股 东方面 的支 持、 资本 运作 能力等 ,选 择具 有可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或 未来 具有 广阔 成长 空间的 公司 。 2 )定 量分 析 相对估 值指标用以判 断上市公司 的估值高低, 以选择恰当 的买入时点。 相对估值指 标 如PE、PB、PEG 等反 映了 市场价 格、 企业 盈利 或企 业净资 产和 企业 成长 性之 间的关 系。 本基 金将基 于各 个行 业的 特点 确定对 股价 最有 影响 力的 关键估 值方 法 , 横向 、 纵 向比较 分析 , 挖 掘优质 的投资 标的, 选择 估值 位 于合理 区间下 限的 相关受 益企业 进行投 资。3 、衍生 品投资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4 策略 本基金 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合 理利用股指期 货、权证等 衍 生工具 , 充 分考 虑衍 生品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选择 , 谨 慎进 行投资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或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将通 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结合 权证定价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利 用正股 和权 证之 间的 不同 组合来 套取 无风 险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 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 保值 将主要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时 , 将通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 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发 行条款、基础 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等基本 面研究,结 合 相关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慎 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投资 组合对于债券 的投资主要 为久期管理策 略、收益率 曲线策略、个 券选择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等, 并择 机把握 市场 有效 性不 足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5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行 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以 及 债 券研 究报告 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外 部研 究成果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目标 及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制 策略 , 并 对基 金经 理进行 授权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投资 管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和 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研 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为投 资组 合构 建提 出建议 ,为 重大突 发事 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决 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 究团 队充 分利 用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投 资机 会 , 为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基金 投资 组合管 理提 供研 究依 据。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 类 研究报 告、 投资 策略 或组 合方案 ,以 及金 融工 程团 队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等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原则 、投 资目 标及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 控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议。 (3)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 参 考 金融工 程团 队的 建议 和市 场销售 团队 适时 提供 的申 购赎回 预测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方 案并 组织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 权限的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 后实施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 配备若 干名 基金经 理助 理协 助其 开展 工作。 (4) 本 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管分 配给 交易 员执行 交 易指令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 担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金融工 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金融 工程 团队 定期 或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6 不定期 地对 基金 投资 风险 进行评 估;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 日常监 控;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根据 投资 风险管 理 团 队提 供的 报告 及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及改 进 。 (6) 基 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化、 基金 申购 、 赎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综 合债 券 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 从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股作 为样本 的综 合性 指数; 样 本选择 标准 为规 模大、 流 动性好 的股 票 , 目 前沪 深300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 是 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 票及 短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其 选样 是在 中证 全债指 数样 本的基 础上 ,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以 下的 国债 、金 融债 和企业 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 合的市 场基 准。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又 或者 市场 推出 更具 权威、 且更 能够 表征 本基 金风险 收益特 征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并 应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同 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理论 上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收 益水 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7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 创新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证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其 中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8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行 投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9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20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授 权 管 理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项、 第 (9 ) 项、 第 (10)项、第(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0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 货 合约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 资品种 ,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按 估值日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3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交易所 债券 估值 价格 与交 易所收 盘价 是否 存在差 异及 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 认定 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采 用 收盘价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4 估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担任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5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6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回 申请 的措 施;4、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7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 三 、 估值 原则 和估值 方法 ” 中 “2 、 估 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规的 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9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4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5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6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7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8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9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 的 风险 ,不 能保 证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业 绩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销 售机 构名 单详 见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理 论上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收 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1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的 风 险 。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何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因素 都是基 金风险 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 按来 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券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和 微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市场 变动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的 变化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跌, 使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此外 ,股 票价 格也 会受到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的影响 ,并 可能会 低于 上市 公司 的合 理价值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 资减 少非 系统 性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本基 金还 必须 承担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本 基金直 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5) 信用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2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从而 导致 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的购 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影响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收 回固 定收 益证 券本 息以及 回购 到期 后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比 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 策、 市场 监管 政策 、市场 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生 变化, 证券 市场 参与 主体 可用资 金数 量和 证券 市场 可供投 资的 证券 数量 可能 发生相 应的 变化, 最终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供需 关系 ,造 成基 金投 资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的风 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致 投资 总量放 大, 同时 对投 资组 合的波 动性 进行 了放 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 大的 风险。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越 高, 对基 金净 值造 成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此 ,本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3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基 金管 理人 未能以 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基金资 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 回款项 的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2)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其 中对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0-95% ,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 本基金 坚持 组合 管理 和分 散投资 的基 本原 则,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与比 例限 制进行 投资 管理 。综 上所 述,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良 好, 流动 性风 险相对 可控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若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20% 以 上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采 取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 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中 “ (九 )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上述具 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的相 关内 容。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4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5 )摆 动定 价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定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规 定。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满 足所有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收到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晚 于预 期或 可能 增加 投资者 赎回 的成 本。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投资 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值 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值 方法 的调整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值 波动 的风 险等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5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 配置风 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 济周期 、 市场环 境或 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判 断不 足等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 资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在股 票投资 中重 点关 注健 康生 活主题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这种评 估具 有一 定的 主观 性,将 在个 股投资 决策 中给 基金 带来 一定的 不确 定性 的风 险。 该类型 股票 的波 动会 受到 宏观经 济环 境 、行 业周 期和 公司 自身 经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因此, 本基 金整 体表 现可 能在特 定时 期内低 于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坚持 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 念,重 视股 票投 资风 险的 防范, 但是 基于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 基差 风险: 股指 期货 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 基差风 险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是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价差 的波 动, 可能 影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B 、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 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对 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保证 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运 用效 率过 低, 减少 预期收 益。 保证金 不足 将存 在被 强行 平仓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超 出预期 的损 失, 并使 得原 有的投 资策 略不能 得以 实现 。 C 、 杠杆 风险: 由于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效应 , 因 此放 大了 基金 财 产波动 幅度。 D 、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 类似 的合 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 成了合 约品 种差 异的 风险 。 E 、 流通 量风 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 可 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3)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尽管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投资 ,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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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76 A 、 信用 风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证 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B 、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市场 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临 下降 的风 险。 C 、 流动 性风 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D 、 提前 偿付 风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E 、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 些市 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4) 本 基金 可能 因持 续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转 型、 合 并或终 止。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合 约内 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定 ,或 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的改 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 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 能性 。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 在OT C (也 称为柜 台市 场) 的交 易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非法 性,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去 法律 效力 等; 二是 交易对 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去 清偿 能力 或不 能 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其为 清偿 合约 进行 平仓 交易。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7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 以及 由 此致使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不 能按 正常时 限完 成而 产生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 二、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销售 机 构都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证券市 场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其 他销 售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本基 金 进行风 险评 价, 不同 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 评价 与基金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9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万众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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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81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2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3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4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5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6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7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8 (5)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而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9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0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1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2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5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6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政编 码:100818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号 : 国 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银 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 制的 请 示 报告》 (国 发[1979]72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8 注册资本 :29,438,800 万 元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结 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产 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托 管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 话 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银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换债券 ) 、 次 级债 、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据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或 票据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投 资于 创新 主 题类上 市公 司证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9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 创新 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证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0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17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 第九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 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并有 权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完成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2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选 择存款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 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 。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现 后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3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 风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有关非 定向 增发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相关 信息 ,具 体应 当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有 ) : 拟 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 、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保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 虚 假 的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与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相应 的风 险 控 制 补充 协议 ,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4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一)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期 货业 务相 关 账户 及交 易编 码、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5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协 助开 立股 指 期货业 务相关 账户 及交 易编 码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认购 款 项 应存 于 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 的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 本基 金 开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6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7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8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 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09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 查询等 业务 外 , 还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金账 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 询 ” 栏目 ,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 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网站 、电 子邮 件、 短信 等方式 订阅或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定 制信 息 。 投 资人 还 可通过 发送 邮件 、 短信 进 行业务 咨询 。 1 、 对账 单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 提 供电子 账单 ( 电子 邮件 、 短信 ) 、 纸质账 单。 上述 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发 送电子 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金 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 账单 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 电 子账 单: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 信 或邮件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五个 工作 日内 发送 ; (2) 纸质 账单 :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 , 向本 季度 内有 交 易的投 资人 寄送 季度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易 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人 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 免费 定制 信息 : 投 资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交 易确 认 、 基 金 视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 金公告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 向投资 人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1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线 客 服 ”进 行业务 咨询 或留 言。 在线 客服提 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基 金业 务咨 询、 服务 投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 账 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天 不少 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 投资 人 可通过 该电话 查询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服务 投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 咨询 等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务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渠 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于非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 工作日 回复 ,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 在3 个 工作日 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暂无。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1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