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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尊誉(002921)

创金尊誉: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在《 上 海证 券 报 》及 创金 合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站 (www.cjhxfund.com ) 发布 了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
式召开创 金合 信尊誉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 并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在上 述指 定媒 介发布 了 《 创 金合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召 开创 金合
信尊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一次提 示性公 告 》 。 为了使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顺 利召 开,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现发 布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创
金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创
金合信 尊誉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创 金合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理 人” ) 决定 以 通 讯方 式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审议终止 《 基金 合同 》 的 事项。 会议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7 年10 月19 日 起 ,至2017 年 11 月17 日 17:00 止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表决 票的时 间为 准)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基金管 理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5F 
联系人 :唐 研然 
联系电 话:0755-82820248 
邮政编 码:518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创 金合 信 尊誉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见附 件
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关 于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说明 》 ( 见附 件 四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 于 当日 交易 结束 后 在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登2 
记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均有 权 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参 见附 件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剪报、复 印 、 登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www.cjhxfund.com ) 下载并 打印 ,或 按附 件二 格式自 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个 人投资 者 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并提供本人 开 立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账 户所 使用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证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
正反面 复印 件 。 
(2)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 提 供由被代
理人 填 妥并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 见附件 三 ) 以及 被代理 人 开 立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账户 所使 用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证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 代理 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 代理 人 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证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记 证书 、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其 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3)机 构投资 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 并 提交 加 盖公 章的该机
构开立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账 户所 使用 的 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 其
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 由被代
理人填妥 并加 盖公章 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 见附件 三), 以及 加盖公 章的 被 代理 人 开立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所使用 的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其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如 代理 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 代理 人 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证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 位 法 人登记 证书 、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其 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等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6)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若 使 用不 同证 件开立 多个 基金 账户,需要 按 不同 账 户 分开 行
使 表决 权, 并分别 提 供各 账户对 应的 相关 证件 复印 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需将 填妥 的表决 票和 所需的相 关文 件于前 述会 议投票 表
决起止 时间 内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过 专人 送交 或邮 寄的 方式送 达至 本公3 
告列明 的寄达 地点, 并请 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创金合 信尊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宁 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且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 在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指 定
联系地 址的 , 为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 见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 但其他 各项 符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并 按 “弃权 ”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
址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票 ;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 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2 、本次 议案审 议事项 经提 交有效表 决票 的本基 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之 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4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方 可 召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所 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 相关 机构 
1 、会 议召 集人 (基 金管 理 人) :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基 金托 管人 :宁波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电 话:021-62154848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关 于本 次议 案的 说明 见 附件 四 。 
2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3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有关公 告可通 过本公 司 网站(www.cjhxfund.com)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68-0666)咨 询。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布 本 公告后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发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就 持有人 大
会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 请予以 留意 。 
5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21 日 
 
 
附件一 : 《 关于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附件二 : 《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附件四 : 《 关于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明 》


附件一 : 关 于创 金合 信 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 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创金合 信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顺应 市场 环境 变化 ,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创金合 信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宁波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 , 提 议终止 《基金 合同》 。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具体 方案 和程序 可参见 附件 四 : 《 关于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明 》 。 为实施 终止 《基 金合 同》 的方案 , 特 提议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本次 终止 《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具 体事 宜, 包括 但不 限于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清 算程序 及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具体时 间, 并根 据 《关 于创 金合 信尊誉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的 相关 内容 对本基 金实 施清 算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二 : 创 金合 信尊 誉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本 资料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名称


2 证件类 型


3 证件号 码


4 基金账 号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 人代为 投票 ,请 填写 : 5 代理人 姓名/名称


6 代理人 证件 类型


7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创金合信尊誉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终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签 名或盖 章 2017 年月 日 说明: 1 、请以 “√ ” 标记 在审议 事项后标 明表 决意见 。持 有人必须 选择 一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决意 见。 表决 意见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该基 金账 户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表 决意见 。 2 、 表 决 意 见 未 选、 多 选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表 决 票 上的 签 字/ 盖 章 部 分 填 写不 完 整 、不清 晰 的 , 或 未能 提 供 有效证 明 持 有 人 身份 或 代 理人经 有 效 授 权 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 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的,视为无效表 决。 3 、本表 决票中 “证件 号码 ”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立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账 户 时所 使用 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件 号码 的更 新。 4 、 “ 基金 账号 ” 指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号码 。 同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 基金账 户 的 , 需 按照 不同 账户 分 开填 写表 决票 , 并 填写基 金账 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基 金账号 错填 、漏 填但 不影 响认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的, 不影 响表 决票 效力 。 5 、 此 表决 票可剪 报、 复印 、 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 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


附件 三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 司代 表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票截 止日 为2017 年 11 月 17 日 的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的 创 金合 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全 权 行使对 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 表决 意见 以 代 理人 的表 决意见 为准 。 若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相 同议 案的 持有 人大 会的 , 本 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号: 委托人 基金 账号 : 代理人 (签 字/ 盖章) : 代理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号: 委托日 期:2017 年 月日 附注: 1 、本授 权委托 书中 “ 委托 人 身份证 号或 营业执 照号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开立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账户 时所 使用 的证 件号 码或 该证件 号码 的更 新。 2 、 “ 基金 账 号 ” 指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号码 。 同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 基金 账 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授权 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号 ; 其 他情 况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 多填 、 错 填、 无 法识 别 等情况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创金 合信 尊誉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所有份 额。 3 、此授 权委托 书 可 剪 报、 复印 、打 印 或 按以上 格式 自制, 填 写完 整并签 字盖 章后均 为 有效 。 1 附件 四 : 关 于创 金合 信 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 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 信尊誉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6 年7 月11 日成 立, 基金 托管 人 为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为 顺应 市场环 境变 化,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创金合 信尊誉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有 关规 定 , 提议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需由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以上 ( 含二 分之一 ) 方 可召 开, 且 《关 于创金 合信 尊 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需经 参加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存在未 能达 到 开会条 件或 无法 获得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 中 国证监 会对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所作的 任何 决定 或意 见 ,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或者投 资人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二、方案要点 (一)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公 告前 的基 金运 作 在通过 《关 于创 金合 信尊誉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的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 告前, 本基 金仍 将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运 作。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并公 告后 ,将 会为 投资者 预留 2 个工 作日 供 其选择 赎 回。 决 议生 效并 公告 后 第2 个工 作日 为最 后运 作日 ,次日 起本 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 3 、基金 进入清 算程序 后, 基金管理 人不 再接受 持有 人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并停止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2 (1)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清算 费 用应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考虑到 本基 金清 算的实 际情 况, 在本 基金 预先计 提的 相关 费用 不足 以覆盖 清算 成本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司承担 剩余 费用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财 产 的分配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财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三、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可行性 1 、方 案符 合现 行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参 与投 票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需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终 止《 基金合 同》决 议属于 特别决 议, 经参与 投票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 后, 决议 即可 生 效。因 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不 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方 案有 成熟 、清 晰的 实 施流程 为了保 障本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顺 利召 开及 后续 工作 的进行 , 公司 将成 立专 项小 组筹备 持 有人大 会事 宜,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师事 务所 、 公 证机 构、 投资者 等进 行沟 通。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并公 告后,本 基金 将按公 告要 求进入清 算期 ,并依 据《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履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清算 报告 将由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外 部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3 、律 师、 基金 托管 人对 清 算方案 的意 见 3 经与律 师及 基金 托管 人沟 通, 律 师及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金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终止 《基 金合同 》事 项不 持异 议。 四 、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主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持 有人 大会 未达 到召 开 条件或 议案 被否 决的 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而导致持 有人大 会未 达到 召开 条件 , 或者议 案未 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而导 致议 案被 否决 。 如 果持 有人 大会 未达 到召 开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三个月 后、 六个 月内 二次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如 果 议 案被否 决 , 基金管 理人 计划 按照 有关 规定重 新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对终止 《 基金 合 同》事 项再 予以 审议 。 2 、持 有人 集中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流 动性 风险 在公告 召开 本基 金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关 于创 金合 信尊 誉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 项 的议 案》 后,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选 择提 前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前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仍需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方式进 行 。 但如果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或 可以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提前 做好流 动性 安排 ,对 资产 进行变 现以 应对 可能 的赎 回。 3 、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清 算 费用问 题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清算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考虑到 本基 金的实 际情 况,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在本 基金 预先 计 提 的相 关费用 不足 以覆 盖清算 成本 的情 况下 , 剩 余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因 此, 即使 是在 待 分配财 产为 零的 情形下 ,也 不会 出现 基金 财产不 足以 支付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和 清 算费 用的 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