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2017) 沪东证经字 第29224 号
申请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 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 号1801 室
法定代表 人:肖风
委托代理 人:郑惟晴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于二○一七年九 月十八日向本处提 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聚盈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在有
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
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浙商 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人
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陆
家嘴西路 99 号 10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
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议 案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的 表 决
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东的
监督下,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谢志强、楼羿
南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
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928,636,451.32 份,
占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权益登记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930,249,601.97 份的99.92%, 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浙商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1,928,636,451.32 份 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
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
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 ,达 到 法
定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 审 查 和 现 场监 督 , 兹 证 明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召 集 的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浙
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对《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
书后所附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