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政府债基(164812)

政府债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而来。2016年8月31日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调整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F)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 同意将基金更名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9月8日起,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 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95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2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 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 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 委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 河南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聂瀚文先生,董事,是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 香港。聂先生是瑞信大中华区主席兼香港 CEO,同时他也是亚太区资产管理主席;并为 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聂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三十年, 在亚太地 区工作二十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经验和深入了解。聂先生在瑞士信贷工 作了十七年,担任过很多要职,他之前曾为亚太区和新兴市场资产管理部主管。此前, 亦曾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信和其他公 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 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 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 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院长, 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 “千 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 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 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 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 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 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 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 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 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 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 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 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 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 校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银瑞信运 作部联席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硕士,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 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至2001 年11 月, 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 经理、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 责人。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 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负责人。2012 年2 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月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月20 日至 2017年 5 月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6日至 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 1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 8 月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4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 月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 研究员;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23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28 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 1 月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 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 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 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 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 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 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 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 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 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 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 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17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1,996.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5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5%。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 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 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 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 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 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 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 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 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 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 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 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5号 6 层甲5号 601、甲 5号 7 层甲5 号 701、甲5号 8 层甲5号 801、甲5号 9 层甲5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 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 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 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 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 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 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 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 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howbuy.com/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号 8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欧美中心 A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503 号 A4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张燕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0755-88394666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 0755-88394677 网址: http:// 8.jrj.com.cn/ (3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4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 4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2000 万人民币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4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5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阳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 010-85932450 传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www.igesafe.com (6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万容 电话: 010-89188345 传真: 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 望京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6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6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 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 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 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威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 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进行公开 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工 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起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6日进行分级运作,至2016年3 月7日分级运作周期结束自动转型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商讨将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工银瑞信 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8月31日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调整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工银瑞 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7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16] 1541号),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就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8 日正式生效,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 类份额已于2016年9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自 2017 年 1 月 6 日起,增加场外 C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场外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 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 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前述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申购金额(M) 费率 0 场外申购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不适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Y)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场外赎回 Y<6 个月 0.1% Y<30 天 0.1% Y≥6 个月 0 Y≥30 天 0 场内赎回 0.1% 不适用 注:Y 为持有期限,1 个月指 30 天。 3、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对应份额类别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基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场内申购基金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 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为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4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如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2000=33,068.78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4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类份额 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基金A 类份额33,068.78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A 类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A 类份额为33,0 6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78*1.2000=0.94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 类份额 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A 类份额33,068份,退款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 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A 类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A 类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 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债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国债期货、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金融债、央行票据、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政 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本基金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属于利率 债范畴。通过全面研究 GDP 结构及 GDP 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 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 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 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通胀率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与通胀水平变化 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在消除或减轻由通胀因素的负面影响、减少其对债券组合带来的负面冲击的前提上,提 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 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 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 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 定投资品种。 2、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 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 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 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 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0%*中国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本基金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为主,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 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 投资业绩,而且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因而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运作,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 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4 月1日起至 6 月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5,835,453.60 89.09 其中:债券


425,835,453.60 89.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 4.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930,666.22 5.84 8 其他资产


4,226,799.16 0.88 9 合计





477,992,918.9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 国家债券 397,984,453.60 125.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27,851,000.00 8.75 10 其他 - - 11 合计 425,835,453.60 133.8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60004 16 附息国债 04 1,400,000 132,440,000.00 41.63 2 160010 16 附息国债 10 1,200,000 113,412,000.00 35.65 3 150023 15 附息国债 23 600,000 57,420,000.00 18.05 4 150016 15 附息国债 16 500,000 49,685,000.00 15.62 5 010303 03 国债⑶ 207,660 20,466,969.60 6.4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26,189.65 5 应收申购款 609.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26,799.16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政府纯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8-20 16.12.31 -1.73% 0.30% -0.94% 0.20% -0.79% 0.10% 2017.1.1-20 17.6.30 -4.57% 0.23% -1.59% 0.12% -2.98% 0.11% 第二次转型 后至今 -6.22% 0.26% -2.52% 0.16% -3.70% 0.10% 工银政府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6-20 17.6.30 -4.58% 0.25% -0.98% 0.12% -3.60% 0.1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4.58% 0.25% -0.98% 0.12% -3.60% 0.13% 2、本基金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6年 9月 8 日至2017 年6 月30日)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注:1、本基金于2016 年9 月8 日由“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转 型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 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自2017 年1 月6 日起增加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 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波动 也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政府 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相对于其他债券品种,政府债受宏观经济周期 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较大。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 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的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途 费) 。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 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设置了“在线客服”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 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 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 金资讯、 投资策略报告、 交易状态查询、 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费率调 整的公告,2017-03-10;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7-03-21; 3. 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7-03-23; 4.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 调整的公告,2017-04-20;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04-22;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7-04-25;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销售费率调整的公告,2017-05-15;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07-03;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 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07-03; 10.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7-07;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1.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7-11; 12.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7-08-04;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7-08-16;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7-08-17; 15.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基金销售费 率调整的公告,2017-08-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文件 2.《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1至5、7、8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项文件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 01、甲 5号 8 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 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国债期货、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金融债、央行票据、国 债、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政 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政府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政府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 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四)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 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 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 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 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 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 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 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下称“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 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 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 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 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 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 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 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 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应为“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 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 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 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