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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泽(165530)

信诚惠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信诚惠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次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 重要提示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6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24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的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的 投 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年9月9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 未 经 审 计 ) 。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 第 一 部分 绪言 《信诚 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信诚惠 泽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 惠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信诚 惠 泽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信 诚 惠泽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指 《 信 诚 惠泽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信诚 惠泽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 基金 法》 :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 第 十 届全国 人 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委员 会 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 议 修 订,自2013 年6月1 日 起实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届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 赎回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 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至18个月 (含第18个月) 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 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 金 交易 和申 购 赎回 实施 细 则》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0、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3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 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 公司) 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 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 月 已 与华 夏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合 并 ) 总 经理 、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4 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 审计团队领导等职。 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 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 原 “ 英国 保 诚 集 团亚 洲 区 总 部基 金 管 理 业务 ” 自2012年2 月14 日起 正 式 更 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 月 已 与华 夏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合 并 ) 总 经理 、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 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 职 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担任助理研究员。 2011 年7 月 加 入信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固 定收 益 分 析 师。 现 任 信 诚双 盈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诚 新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6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8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和 其 他 从业 人 员 承 诺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因 职 务 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开 信 息 、 利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9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 漏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 未 按法 律 法 规 、基 金 管 理 公司 内 部 制 度进 行 证 券 投资 , 未 事 先向 基 金 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按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0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着 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 机 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1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形 成 权责 分 明 、 相互 牵 制 的 局面 , 并 通 过切 实 可 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 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2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3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 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4 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 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 中 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 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 快 速 发 展 ,中 信 实 业 银行 在 中 国 金融 市 场 改 革的 大 潮 中 逐渐 成 长 壮 大, 于2005 年8 月 , 正 式 更名 “ 中 信 银行 ” 。2006年12 月 , 以中 国 中 信 集团 和 中 信 国际 金 融 控 股有 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 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 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70.32% 股权。 经过三十 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 德 顺 先 生, 中 信 银 行执 行 董 事 、行 长 。 孙 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 起任 本 行 行 长 。 孙 先 生同 时 担 任 中信 银 行 ( 国际 ) 董 事 长。 此 前 , 孙先 生 于2014年5 月至2016 年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11 年10 月 起 任 本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 任 交 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5年12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 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 单位工作, 期 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1999 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 1981年4月至1984 年5 月 就 职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孙 先生 拥 有 三 十多 年 的 中 国银 行 业 从 业经 验 。 孙先生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 强 先 生 ,中 信 银 行 副行 长 , 分 管托 管 业 务 。张 先 生 自2010 年3 月 起任 本 行 副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5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2000年1月至2006年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年9月至2000年1月先 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分 行 副 行 长和 行 长 。 自1990 年9 月至 今 , 张 先生 一 直 为 本行 服 务 , 在中 国 银 行 业拥 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 相继任中 信银行成都 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行政管理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7 年半 年 末 , 中信 银 行 已 托管136 只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 及 证 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 总规模达到7.4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制 目 标 。 强化 内 部 管 理, 确 保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规 章 在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6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 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中信 银 行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以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及 规 章 的 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 对 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7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杨德智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xcfunds.com/ 。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 场 内 销售 机 构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内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29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0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2016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244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18个月 (含第18个月) 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的 实际 募 集 期 限为2016 年8月31 日 至2016 年9 月2 日止 。 本 次 募集 的 净 认 购金额为1,500,207,014.17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135,026.53 元 人民 币 。 上 述资 金 已 于2016 年9 月8 日全 额 划 入 本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38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500,207,014.17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35,026.5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500,342,040.7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1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2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 确 定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 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上市 日 前 至 少3 个 工 作 日发 布 基 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3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 本基金 上 市 交 易 遵循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规 则 》 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其他有关规定。 六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 买 入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T +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九、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十一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的 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18个月 (含第18个月) 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为该 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 例 : 假 设本 基 金 成 立于2016 年6月15 日 , 那么18 个 月 后的 对 应 日 为2017 年12 月15日。 假设2017年12月15日为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2016年6月15日至2017 年12月15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18 个月以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人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5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0 天开 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投 资 人办 理 本 基 金的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应 使用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 办理 本 基 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 投 资 人办 理 本 基 金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时 , 需 遵 守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6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7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 购费) 人民币。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含 申购费)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元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每个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的 最低 份 额 余 额为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因 赎回 、 转 换 等原 因 导 致 其单 个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内剩 余 的 基 金份 额 低 于100 份时, 登记结算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及赎回费用 1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 人 承担 ,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8 2、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8% 100万 ≤ M < 200 万 0.5% 200万 ≤ M < 500 万 0.3% M ≥ 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申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基金份额的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具体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30 天 0.5% 30 天≤Y<1 年 0.3% 1 年≤Y<2 年 0.15% Y ≥2 年 0 注: 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0.3%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 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 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39 告。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 、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应 遵守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则 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用 以四 舍 五 入 方式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通 过 场 外方 式 进 行 申购 , 申 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0 返还给投资人。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 /1.1280=43,974.44份 即: 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44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手续费=50,000-49,603.17 =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280=43,974.44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3,974份,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 退款金额=0.44×1.1280=0.50 元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额43,974份,退款0.50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 上述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未满2 年) 决 定 从 场 外 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15%=17.22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11,462.78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年) 从场外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2.78元。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3%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3%=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34.44=11,445.56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2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运 作 或 者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 构的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不能 支 付 赎 回款 项 以 及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3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 接受 赎 回 申 请将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形 时 , 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4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在3 个 交 易日 内 通 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场 内 巨额 赎 回 的 处理 方 式 按 照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及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5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 在 封 闭 期 内 及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但 尚 未 开 放 申 购 赎 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 在 封 闭 期 内 及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但 尚 未 开 放 申 购 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6 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3 )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 登 记 在 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 基金 份 额 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的具 体 业 务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7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8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交 换 债券 及 其 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投 资 的 债券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应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封闭期 结束前10个工作日、 封闭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20% ,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49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配置完成, 主要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 分析, 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等, 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 收益率, 在限定投资范围内, 决定债券类资产、 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动态 调 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 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 采用目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略、 流动性管理、 相对价值配 置、杠杆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 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 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 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 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 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 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 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上述基础上, 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 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对关注的信用债 进行独立的内部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0 评级,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 对外担保情况、 可能面临巨大 损失的诉讼、 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 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 符合要求的信用债, 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 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 行初步评估。 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 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 竞争优势、 管理水平 、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 并以此作为评级的 结果。 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 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 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 情况的变化 , 动态调整信用评级。 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 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 严格控制 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融资 能力、 抗风险能力、 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 用级别。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 信用度、 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 提下, 适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 以增强组合收益。 开放期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 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 定收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1 3、股 票投资策略 (1)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 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 严 选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将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 值 进 行 综 合评 价 , 精 选具 有 较 高 投资 价 值 的 上市 公 司 :1)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对行业 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 , 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 市场需求前景、 公司 的盈利模式、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2) 定量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指标, 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 估值 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ROE 、ROIC 、毛利率、净利率等; PE、PEG 、PB 、PS 等。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过宏观经济、 行业分析、 实施定向增发公司 的 定 增 条 款 和 基 本 面 深 入 研 究 基 础 上 , 利 用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的 事 件 性 特 征 与 折 价 优 势, 优选具有较高折价保护并通过定向增发能够改善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 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 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 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2 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应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 的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封闭期结束前10个工 作 日 、 封 闭期 结 束 后10个 工 作 日 的期 间 内 , 基金 投 资 不 受上 述 比 例 限制 ) ; 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3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14)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税后)*2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 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 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5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7月20日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275,062,750.00 96.96 其中:债券 2,275,062,750.00 96.9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990,124.00 0.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23,728,837.94 1.01 7 其他资产 39,688,045.09 1.69 8 合计 2,346,469,757.0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422,745,250.00 95.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27,284,500.00 28.6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425,033,000.00 28.50 9 其他 - - 10 合计 2,275,062,750.00 152.55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681508 16 厦门农商行CD095 1,000,000 95,830,000.00 6.43 2 112269 15 涪陵01 700,000 69,685,000.00 4.67 3 136239 16 国联01 700,000 68,355,000.00 4.58 4 111681274 16 长春发展农商行CD112 700,000 67,074,000.00 4.50 5 124771 PR 亳建投 800,000 66,696,000.00 4.47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 期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7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0,540.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507,504.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688,045.0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 尾差。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9 月9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49% 0.19% -0.70% 0.09% -1.79% 0.1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1.94% 0.11% 0.25% 0.05% 1.69% 0.06%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不 满 一 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6 年9 月9 日)。


2. 本 基 金 建仓 期 自2016年9 月9 日至2017 年3 月9日, 建 仓 期结 束 时 资 产配 置 比 例 符合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59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0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 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基 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其 公 允 价 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1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和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发 行 未 上 市或 未 挂 牌 转让 的 债 券 ,对 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 全 国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以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价 格 数 据估值。 (2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 的 债券 , 在 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2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3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 果出 现 估 值 错误 的 当 事 人未 按 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4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5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场 所及 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 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6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分配 每 年 不 得少于一次, 且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 润的90% 。 本基 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为 现 金分 红 ; 本 基金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7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8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69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基 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起 前5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 由基 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起 前5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信 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2016 年11 月29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 低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本 次 大 会 决 议 自 该 日 起 生 效。基金管理人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调整事项, 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0.7% 调整为0.5%,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率由 0.2% 调 整 为0.1%, 正 式 实 施 日 为2016 年11 月29 日 , 并 在 网 站 上 公 布 了 经 修 改 后 的 上 述基金的基金合同。 有关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相关事项详情可参阅本基金于2016年11 月30日发布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信 诚 惠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暨 决 议 生 效 的 公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0 法 》 和 《 信 诚 惠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起 止 时 间 为 自2017 年7 月3 日 起 至2017 年7 月31 日17:00 止 。根 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于2017 年8 月1 日 表 决通 过 了 《 关于 信 诚 惠 泽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降低 管 理 费 率有 关 事 项的议 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表决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的 调 整 事 项, 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0.5% 调整为0.3%, 正式实施日为2017 年8 月1 日, 并在网 站上公布了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 有关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相 关 事 项 详 情 可 参 阅 本 基 金 于2017 年8 月2 日 发 布 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 五、基金税收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2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 集的 会 计 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3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封 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6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7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8 查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属 于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79 第 十八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0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 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 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 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 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 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1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 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 特有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 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本 基 金 设 一个18 个 月的 封 闭 期 ,在 封 闭 期 内本 基 金 不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2 ) 投 资人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转 让 基 金 份额 时 , 转 让价 格 可 能 与基 金 份 额 净值产生偏离,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 (3 ) 本 基金 可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具 有 一 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3、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2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 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 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3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5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6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7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8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 、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 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每 年 (1 月份 ) 向 所 有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书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 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银联通 业务支持银行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 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的 时 候, 本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务 的 发 展 状况, 适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89 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 、电话查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0 第 二十三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自2017 年3月10 日 以 来, 涉 及 本 基金 的 相 关 公告 如 下 ( 信息 披 露 报 纸为 : 中 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70310,2017 年03 月11 日; 2.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70317,2017 年03 月18 日; 3.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70324,2017 年03 月25 日; 4.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03 月31 日; 5.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7 年03 月31 日; 6.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70331,2017 年04 月01 日; 7.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407,2017 年04 月08 日; 8.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70414,2017 年04 月15 日; 9.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04 月21 日; 10.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421 ,2017 年04 月22 日; 11.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428 ,2017 年04 月29 日; 12.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5 月5 日净值,2017 年05 月06 日; 13.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512 ,2017 年05 月13 日; 14.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5 月19 日净值, 2017 年05 月20 日; 15.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5 月26 日净值, 2017 年05 月27 日; 16.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602 ,2017 年06 月03 日; 17.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609 ,2017 年06 月10 日; 18.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16 日净值, 2017 年06 月17 日; 19.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623 ,2017 年06 月24 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2017 年06 月29 日;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1 2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 年06 月30 日; 22.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630 ,2017 年07 月01 日; 2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7 年07 月01 日; 2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和投资者类型匹配 的提示性公告 20170703,2017 年07 月03 日; 2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2017 年07 月03 日; 26.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7 月7 日净值,2017 年07 月08 日; 27.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7 月14 日净值, 2017 年07 月15 日; 28.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7 年07 月21 日 29.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721 ,2017 年07 月22 日; 30.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728 ,2017 年07 月29 日; 3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2017 年08 月02 日; 32.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7 年08 月02 日; 33.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7 年08 月02 日; 34.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804 ,2017 年08 月05 日;


35.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811,2017 年08 月12 日; 36.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818 ,2017 年08 月19 日; 37.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825 ,2017 年08 月26 日; 38.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08 月29 日; 39.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08 月29 日; 40.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901 ,2017 年09 月02 日; 41.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70908 ,2017 年09 月09 日。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2 第 二十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复印件。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3 第 二十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下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3日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5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6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7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8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99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0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 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2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 )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以 及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或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发生变 动 而 应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 在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3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4 (4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5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参加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 一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6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在会 议 召 开方式 上 ,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7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 工 作 日内在 公 证 机关监 督 下 由召集 人 统 计全部 有 效 表决, 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 上(含 二 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有 效 ;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8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 内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0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 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2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4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 述基 金 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 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封闭期结束前 10 个工作日、 封闭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股票 、 权 证 等权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 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的 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5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封闭期结束前 10 个 工作日、 封闭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2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4)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6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7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 基 金关 联 投 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 收到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8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进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 交 易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 2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3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19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基 金 在 投资 中 期 票 据前 , 基 金 管理 人 须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来 有 关 监 管部 门 发 布 的法 律 法 规 对证 券 投 资 基金 投 资 中 期票 据 另 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基 金 投 资 中期 票 据 时 的法 律 法 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0 (1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与 存 款 银行 建 立 定 期对 账 机 制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相 关 规定 , 就 本 基金 银 行 存 款业 务 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加强 对 基 金 银行 存 款 业 务的 监 督 与 核查 , 严 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 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1 5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1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2 5 、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定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存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营 业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提 前 结 束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 基 金募 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备 案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3 1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开 立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应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 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申 请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4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 负 债后 的 净 资 产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5 3、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 一)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 协 议 之 目 的, 不 包 括 香港 、 澳 门 法律 和 台 湾 地区 的 有 关 规定 ) , 并 按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解释 。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6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 出现 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组 , 基金 管 理 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 程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各 自 履 行职 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7 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基 金 份 额 应计 分 配 比 例, 在 此 基信诚惠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次) 128 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