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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岁岁益A(004627)

上投岁岁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 投 摩根 岁 岁益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注册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7]598 号 
注册日 期:[2017 年4 月24 日] 
基金管 理人: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 月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4】月【24 】 日经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7]598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 投摩 根 岁岁 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六、风险揭示..........................................................................................................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4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上投摩 根 岁岁益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保证公平对待每一位投资 者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上投 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上投摩 根 岁岁 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上投摩根 岁岁益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上 投摩根 岁岁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上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其 12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 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对 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 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次一月的首个工作日 47、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8、 元:指人民币元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49、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 穆矢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 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 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 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 CEO 。 现任摩根 资产管 理全球 主席、摩 根资产 管理委 员会主席 及投资 委员会 会员。 同时也是摩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 (主修政治) 及布鲁克 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投资管理方案联席总监。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位(主修金融) 。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 资产管 理环球 投资管理 的亚太 区行政 总裁、亚 太区基 金业务 总监、 环球投资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 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 集团投资管理亚太区营 运委员会主席。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 市金融 服务办 公室金融 机构处 处长( 挂职) 、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 董事: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浦发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 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 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发布公告, 章硕麟先生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代任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曾经 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 学 金 融 系 等 单 位 任 教 。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 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 企管硕士、 经济 硕士等学 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及杭州分行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管理上投摩根 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名摩 根大通证 券) 、 摩根富 林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 银行上 海分行 稽核监督 部业务 副经理 、营业部 副经理 兼工会 主席、 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 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 中原证券、 国信证券、 中银国际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 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 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 徐汇支 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阳女士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分析师,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广发证券研发中心担任高级分析师, 2013 年 6 月起 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助理兼研究员、投资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起同时 担任 上投摩 根 纯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岁岁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起同时 担任上投摩根 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孙芳, 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 朱晓龙, 研究 总监; 孟晨波, 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赵峰, 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 军,国际投资部总监 ;黄栋,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将基 金资产 用于 向第三 人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担 保的 除外;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它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 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的变化 和基金 管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下设督察 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 作的监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 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 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 层、督察长、稽核、风 险管理、基金投资、基 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 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 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 )监察稽核部负责 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 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情 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 )风险管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 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 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理部负责 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 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 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 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行控 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架构 图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 元。2017 年 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 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其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 12 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若 该日历月 份中不 存在对 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次一月的首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 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募集的 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 基金的面值:每 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6%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300 万以下 0.3% 人民币 3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1%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 用金额 认购方 法,认购 费用以 认购金 额为基数 采用比 例费率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 认购 费率) ,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 (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9、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到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 。 如遇突 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其中周六、 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 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 两 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将 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终止 《 基金合同》 , 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其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 12 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若 该日历月 份中不 存在对 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次一月的首个工作日。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 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 工作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该期间不代表真实情况, 具体将按 2016 年所发布的节假日时间表进行调 整) ;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其 12 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以此类 推。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 该 日) , 本基金 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金 合同载 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 应 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 或申购费用= 固定 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6%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300 万以下 0.3% 人民币 3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1%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 金 财 产 。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5、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对同一开放期内 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同一 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 持续持有 期 多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9%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6、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支 付 结算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间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某一类 基金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当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赎回 申请人 中存在当 日申请 赎回的 份额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时,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 但延期办理 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 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 或延期 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 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 通过参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封闭运作, 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评估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 基于对 市场利 率的变化 趋势的 预判, 相应的调 整债券 组合的 久期。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本基金通 过对影 响债券 投资的宏 观经济 变量和 宏观经济 政策等 因素的 综合分析,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 的变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 并 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 信用债的投资价值,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收 益。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 判断债 券的投资价值,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行投 资。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 通 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 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 等,对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 适时进行调整。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其中, 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 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环境分析、 市场指标分析结合自下 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分析, 精选个券构建组合。 为了提高对私募债券的投资 效率, 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个券甄选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综 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 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 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 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不受此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除上述(2) 、 (8)、 (12) 、 (13) 项所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 中债总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下的综合系列, 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 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 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每封闭运作满一年开放一次, 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因此,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相匹配,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 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或 者上述 比较基 准指数停 止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中央 结算公司 )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 价 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 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 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或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事 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 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 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当个 券的流动性较差时, 基 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采用 “封 闭管理+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式,每封闭一段 时间再集中开放申赎, 一般开放时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这种准封闭式运作可以降低频 繁申购、 赎回带来的流动性冲击。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是否在 20 个工作 日 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决定其赎回款项 实际延期支付的时间 。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 暂停基金估值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 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4、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以 12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运作周期内, 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 本基金。 若投资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转入下一运作周期, 至 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2 )基 金经理 将对可 能出现的 巨额赎 回情况 进行充分 准备并 做好流 动性管 理, 但当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存 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承担短期内基金变 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 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 格执行特 定的信 用分析 制度,对 持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进 行信用 风险管理。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管理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 断有误,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 极端情况下, 存在债券投资本金 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平台为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特定平台或通过证券公 司进行转让, 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 从 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生的 现金流 和剩余权 益的要 求权, 是一种以 资产信 用为支 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代 销机构 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 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开 放期届 满时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 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其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 12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 12 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若 该日历月 份中不 存在对 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次一月的首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 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598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变 ) ;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不对 份额持 有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和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或转让 事宜;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 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八)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 序、 表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 或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事 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35%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合理充分的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基础上, 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 通过参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封闭运作,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不受此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除上述(2) 、 (8)、 (12) 、 (13) 项所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中央 结算公司 )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 价 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 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开 放期届 满时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 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一 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监 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具 体信 息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 三章)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2) 、 (8) 、 (12)、( 13) 项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 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 制情况 。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 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资 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中央 结算公司 )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 价 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 (除第 6 项外)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 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 册 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投摩根岁岁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