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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岁岁益A(004627)

上投岁岁益: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上投摩根 岁岁 益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上 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2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3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3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9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0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5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7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1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1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4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 保存 ................................................................................................ 25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5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28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29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1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3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3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3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鉴于上投摩根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保证公平对 待每一位投资者。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上 投 摩 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投摩根 岁 岁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穆矢 成立时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上投摩 根 岁岁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除上述 (2 ) 、 (8) 、 (12) 、 (13 ) 项所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以 书面 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认 、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0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 通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2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 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 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 必须 至少 提前 2 小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付款 指令 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 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于被 授权 人发 出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 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 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定的 ,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6 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 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 00 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办 理交 收,否 则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保证 相关 清算交 割成 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的 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每个开 放日 的申购 、赎 回、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7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3 日前将申购净额 (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 管账户 。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赎 回及转 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划付。 若赎回 金额 未能 如期划 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分 红 款 支 付 指 令 时 ,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8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中央 结算公 司) 提供的 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中央结 算公 司)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9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 用本协 议第 八章 “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 (除第6 项外)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0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1 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 红或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事先 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现 金;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 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而C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2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导 致保密 信息 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为 遵守和 服从 法院判 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 章第 (六) 条 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度/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履 行《 基金合 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3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3%的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1%的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5%。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4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5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6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5)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 计并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新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临 时管理 人接 受基金 管理业 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需采 取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 案并 公告: 上述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 计并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新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8 会需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禁 止的 行为 。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从 事 《基 金法》 禁止 的投资 或活 动。 ( 三) 除《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身和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9 ( 四)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方 式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对他 人泄 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 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拖延 或拒 绝执行。 ( 七 ) 除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规 定的 , 基 金托管人 动用 或处 分 基金 财产。 ( 八)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 相 互出 资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行政上 、 财 务上 没有互 相独立 , 其 高级 基金管 理人员 或其 他从 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0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 或 者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 方承担 连 带责 任后有 权根 据另一 方过 错程度 向另 一方追 偿。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托管人 对存 放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 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协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中 国人民 银行结 算系 统故 障、计 算机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2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 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 管协议 ,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 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 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的文 本为正 式文 本。 (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一式 6 份 , 除 上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上投摩根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投摩根 岁岁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二〇一七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