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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C(004996)

恒生中型: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港股 通 恒生 综 合中 型 股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A 类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25 日 
公告日期:2017 年 10 月 20 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 持 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6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9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9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10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2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2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13 十二、 备查文件 目录 ........................................................................ 13 附件:广 发港股 通 恒生综合 中型股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摘要 ………… ……… … ………… ……… … ………… ……… … ….14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港股 通恒生 综合中 型股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告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和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 规定 编制 , 广 发港 股 通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 公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 证本公 告中 基 金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凡 本公 告未 涉及 的 有关 内容 ,请 投资 者详细 查阅 2017 年 8 月 3 日 刊登 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gffunds.com.cn ) 上公告 的 《 广发 港股 通恒 生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一) 基金 名称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1. A 类份 额 ①基金 代码 :501303 ②基金 简称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指 数(LOF )A 类 ③场内 简称 :恒 生中 型 2. C 类份 额 ①基金 代码 :004996 ②基金 简称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指 数C 类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总额


2 本基金 总份 额 314,285,926.84 份 ,其 中A 类 份额 221,880,000.55 份 ,C 类份 额 92,405,926.29 份 。 ( 截至 2017 年10 月18日)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1.0056 元, C 类份 额1.0053 元 。 ( 截至2017 年10月18 日) (七)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A 类 份额 90,979,796.00 份(截 至2017 年10月18日) (八)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九)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十)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十二 )上 市推 荐人 无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7 】 1236 号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9月21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上市 契 约型开 放式 。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5、发 售日 期: 自2017 年8 月7日至2017 年9 月12 日止 。 6、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 7、发 售方 式: 本基 金以 场 外和场 内两 种方 式进 行发 售 。 8、发 售机 构 (1) 场外 发售 机构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国 际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龙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开源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 券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 3 有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湘 财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京 唐鼎 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佳 泓北 京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北 京恒 天明 泽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嘉 实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有 限公 司 、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 司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期 货 有限公 司、 上海 腾元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浙商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德邦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 申 万宏 源 西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南京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海银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上 海久 富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浙 江 金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联 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江 苏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泉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农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徽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联 讯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平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万 联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上海 众 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莞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广 东 顺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东 南海 农村 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和 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众 升 财富北 京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北 京虹 点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 汇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北 京广 源达 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 海 万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奕丰金 融服 务 上 海 有限 公司 、 北京 肯特 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大智 慧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广 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2)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会员 名单 可 4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9、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17 年 8 月 7 日 起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顺 利结束 。 经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314,184,936.32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314,184,936.32 份 ;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计算并 确认 的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的 利息为 人民 币 101,482.72 元,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100,990.52 份 。 其中 , 广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LOF )A 类的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为 221,789,585.64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 金 份额 221,789,585.64 份;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90,907.11 元 人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90,414.91 份; 广发 恒生 中型 股指数 (LOF )C 类的有 效净认 购金 额 为 92,395,350.68 元 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92,395,350.68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0,575.61 元人 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10,575.61 份。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5,318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 次募集 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314,285,926.84 份 。本 基金管 理人从业 人员 认购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2,001.03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00064% , 其 中 本公 司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投 资和研 究 部 门 负 责人 持 有 该只基 金 份 额 总量 的数量 区间 为0 份 ; 该 只基 金的基 金经 理持 有该 只基 金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 间为0 份。 本次 基金 募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11、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及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中 型股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 广发港 股通 恒 生综合 中型 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并于2017 年9 月21日获 书面确认 ,基金 合同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 (二)本 基金 A 类份额 上 市交易 的主 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2017]381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7 年10 月25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场内 简 称: 恒生 中 型 5 、基金 代 码:501303 投资者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90,979,796.00 份。


7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未 上 市 交 易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5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可 以通 过 跨系统 转托 管转 至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8 、 本基 金A 类份 额开 通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日期 :2017 年10 月25 日, 具体 业务 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本基 金C 类份 额不 开通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7 年10 月18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1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9,098.52 份 。其 中A 类 份 额持有 人户 数为3292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67,399.76 份; 上市交 易的 场内A 类份 额 持有人 户数 为1022 户 ,平 均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89,021.33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基金总 份额 为 314,285,926.84 份, 其中 A 类份 额 221,880,000.55 份, 上 市交 易的 场内 A 类份额 90,979,796.0 份 。 其 中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内 A 类份额为 1,386,521.00 份 ,占 本次 上市交 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1.52%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的 本次上 市交 易 的场内 A 类 份额 为 89,593,275.00 份 ,占 本次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98.48% (三) 截 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1 钱江锋 3,989,696.00 4.39% 2 邱建明 1,840,131.00 2.02% 3 王昭 1,491,188.00 1.64% 4 何惠丽 994,980.00 1.09% 5 陈丹 994,755.00 1.09% 6 张劲松 994,215.00 1.09% 7 杨清光 994,080.00 1.09% 8 黄丹心 994,080.00 1.09% 9 陆一雄 994,080.00 1.09%


6 10 温广行 994,080.00 1.09% 合计


14,281,285.00 15.70%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总经理 :林 传辉 注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 民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56 室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 司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广 州科 技 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 理人51.135 %、15.763%、15.763%、9.458 %和7.881 % 的股 权 。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公 募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 投 资准 则; 研判 市场 时 机, 审议 公募 基金 经理提交 的资产 配置报 告, 确定公募 基金资 产配置 比 例;评估 并审 定 公募基 金投 资策 略及 拟重 点投资 的证 券 ; 对 委员 会决 议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等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审 核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确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 管理 ; 负 责 检查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 司各 项风险 与内 控状 况评 价报 告;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生 的紧 急突 发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组 , 评 估事件 风险 ,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等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7 权益投 资一 部 负责主 动权 益公 募、 社保 组合、 养老 基金 组合 的投 资管理 权益投 资二 部 负责主 动权 益非 公募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公募 、 非 公募 、 社 保组 合、 养老 基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数量投 资部 负责被 动型 指数 组合 的研 究和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境 外业 务的 开展 及QDII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量化投 资部 负责主 动型 量化 组合 的研 究和投 资管 理 数据策 略投 资部 负责公 司大 数据 业务 品种 的 投资 、研 究等 相关 工作 资产配 置部 负责资 产配 置 业 务和 衍生 品 、 资 产证 券化 等业 务 的 投资、 研究 及相 关 工作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新 业务 研究 产品营 销管 理 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 报 批, 营 销策 划、 品牌 推广 、 渠道 服务 和客 户 服务等 业务 渠道管 理总 部 负责银 行 、 券商 等渠 道总 部的开 拓和 维护 机构理 财部 负责保 险 、 信 托和银 行 ( 委外业 务 ) 等 机构的 市场 营销与 客户 维护 工 作 养老金 与战 略客 户部 负责养 老基 金、 社保 基金 等战略 客户 的市 场营 销与 客户维 护工 作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网 络直 销及 与互 联网 相关的 营销 业务 北京分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负责属 地内 全产 品的 销售 业务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组 合交 易指 令, 实施一 线风 险监 控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组 织并 协调 公司 信息 化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公 募基 金和 资产 管理 计划份 额的 登记 存管 和资 金的清 算管 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组 合的 核算 及相 关信 息披露 工作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公司 人 力资 源管 理


8 规划发 展 部 负责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4、截 止2017 年9 月30 日,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人数459 人 ,其 中博 士学 位17人, 硕 士学位269 人, 学士 学位157 人。


5、本 基金 经理 李耀柱 ,男 ,中 国籍 ,理 学硕士 ,7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 历,持 有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 证书,2010 年8 月至2014 年7月在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中央 交易 部任 股票 交易 员,2014 年8 月至2015 年12月 在国 际业 务部先 后任QDII 基金 的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5 年12月17日起 任广发 纳指100ETF 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8 月23 日 起任广 发全 球农 业指 数(QDII) 、 广发 纳 斯达克100 指数(QDII) 、 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QDII)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QDII) 、广 发 全球医 疗保 健(QDII) 和广 发生物 科技 指数(QDII)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9日 起任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10 日 起任广 发道 琼斯 石油 指数 (QDII-LOF )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9 月21日 任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LOF )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2、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9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11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 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7 年 10 月 18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26,213,428.64 短期借 款 - 结算备 付金 1,753,333.33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存出保 证金 2,226,938.07 衍生金 融负 债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86,178,395.64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其中: 股票 投资 86,178,395.64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5.79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 回款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7,712.53


10








基 金投 资 - 应付托 管费 15,542.50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27,413.10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付交 易费 用 41,609.0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税 费 - 应收利 息 92,458.68 应付利 息 - 应收股 利 36,390.87 应付利 润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负 债 29,372.56 其他资 产 - 负债合 计 191,665.50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314,285,926.84


未分配 利润 2,023,352.89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16,309,279.73








资产合 计: 316,500,945.23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316,500,945.2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6,178,395.64 27.23% 其中: 股票 86,178,395.64 27.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7,966,761.97 72.0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355,787.62 0.74% 8 合计 316,500,945.23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电信业务


1,303,547.73


0.41% 房地产


12,006,852.04


3.80%


11 非日常生 活消费 品


13,662,807.58


4.32% 工业


15,178,901.17


4.80% 公用事业


3,444,105.48


1.09% 金融


12,564,641.77


3.97% 能源


1,720,945.52


0.54% 日常消费 品


2,438,799.26


0.77% 信息技术


10,688,686.57


3.38% 医疗保健


5,597,970.89


1.77% 原材料


7,571,137.63


2.39% 总计


86,178,395.64


27.24% 注: (1 )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18 融创中 国 84,000 2,804,373.60 0.89% 2 01211 比亚迪 股份 24,500 1,614,141.83 0.51% 3 01099 国药控 股 52,000 1,536,066.48 0.49% 4 00914 安徽海 螺水 泥股 份 54,000 1,476,479.88 0.47% 5 02238 广汽集 团 88,000 1,471,188.93 0.47% 6 01336 新华保 险 34,300 1,449,518.00 0.46% 7 06030 中信证 券 89,500 1,372,207.56 0.43% 8 02202 万科企 业 59,800 1,346,969.88 0.43% 9 02333 长城汽 车 136,000 1,259,821.31 0.40% 10 00522 ASM PACIFIC 12,600 1,226,824.70 0.39%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五)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2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股 指期 货交 易。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内 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在本 报告期 内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26,938.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6,390.87 4 应收利 息 92,458.6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55,787.62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13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 发港股 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的 文 件 (二)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 合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 综 合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十月 二十 日 14 附件: 广发港股通恒 生综 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16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17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19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进 行 。 (一) 召开 事由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 提高销 售服务费 率,但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率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20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6)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21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款 第 (2) 项 、 或者 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 23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3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 下,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 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24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5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者将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 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 相应的同一类 26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项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定。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2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恒 生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费 用的 计算 方 法及支 付方 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 告。 若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与基 金管理 人对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费 率及 支付 方式 另有 约定的 , 从 其最新 约定 。 (四)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的0.6%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注册 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28 销售服 务费 的使 用范 围不 包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依法发行 上市的其 他股票 (包括港 股通标的 和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银 行 存 款(包括 银行定期 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等) 、 股指期货 、权证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通过 港股 通投 资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 份股 , 未 来如 果 港股通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或出现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模 式,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相应 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二) 投资 标 的 指数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停止该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 致该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29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遵 守以 下限 制: a.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b.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d.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30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的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6 ) 本 基金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交 易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 借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0 天 ,平 均剩 余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 平均 计算; (17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8)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10)条 外,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31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通 过之 日起 五个 工作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32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确认 后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在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限 的客 观因 素影响 情 形 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根据清 算的 具体 情况 适当 延长清 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33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确 认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