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09 月 13 日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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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61
§ 7 基金的募 集 .............................................................................................................................. 64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5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6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 68
§ 11 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 ................................................................................................................ 77
§ 12 基金的 投资 ............................................................................................................................ 79
§ 13 基金的 财产 ............................................................................................................................ 90
§ 14 基金资 产估值 ........................................................................................................................ 91
§ 15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7
§ 16 基金份 额折算 ........................................................................................................................ 98
§ 17 基金份 额的终止运作 .......................................................................................................... 102
§ 18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104
§ 19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6
§ 20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7
§ 21 风险揭 示 .............................................................................................................................. 112
§ 22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 23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9
§ 24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51
§ 26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3
§ 27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4
§ 28 备查文 件 .............................................................................................................................. 155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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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3 月13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1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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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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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南 方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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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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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给投资 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 包 括 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指本基金 的 基础份额 部 分。投资 人 在场外认/ 申 购的南方 消 费基
础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将 自 动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也 可 选 择 不 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拆 的 稳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 是 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分 离 的 积 极 进 取 类 基 金 份 额 , 是 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配对转换 指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之 间 按 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 ∶1 的配比分拆成 1 份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 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每份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按 照 1 ∶1
的配比合并成 2 份南方 消 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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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 上 释 义 中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的 内 容 ,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修 订 后 , 如 适 用 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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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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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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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 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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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力资源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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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杜冬 松、张旭;2014 年12 月至
2015 年 4 月,杜冬松、蒋秋洁;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 蒋秋洁;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蒋 秋洁、肖勇;2016 年 8 月至今,蒋秋洁、李佳亮。
蒋 秋 洁 女 士 , 清 华 大 学 光 电 工 程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2008 年 7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产 品 开 发 部 研 发 员 、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负 责 通 信 及 传 媒 行 业 研 究 ;
2014 年 3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12 月 ,任
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消 费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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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隆元、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文旅混合基金经理。
李佳亮先生 ,美国南加 州大学金融 工程硕士, 注册金融分 析师(CFA ),具有基金 从 业
资格。2012 年8 月加入 南方基金,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15 年5 月至2016 年8 月,任
量化投资经理助理;2016 年8 月至今 ,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今,任南方中
证500 增强 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 至今,任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至 今, 任
南方荣优基金 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李海鹏 先
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人蒋峰先生,权益研究
部 负 责 人 茅 炜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王 珂 女 士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原 先 生 , 指 数 投 资
部 兼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罗 文 杰 女 士 , 现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夏 晨 曦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李 璇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乔 羽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陶 铄 先
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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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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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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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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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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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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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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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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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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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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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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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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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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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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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 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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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5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6 温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增福
联系人: 陈 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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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9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0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32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 埔 区中新广 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7 、8 、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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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13、15 、16、
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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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 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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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 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 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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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
路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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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53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57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62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3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5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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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8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9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 宁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 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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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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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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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0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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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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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9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
街99 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99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 合作区管 理 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嘉里建 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0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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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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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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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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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1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1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 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6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6 基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 、 基 金份额 的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按照 1 :1 的比例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 变。
二 、 基 金的基 本 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通 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投资 人场外认购 所 得
的份额, 不进行分拆。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1 ∶1 的基金 份额配比分拆为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分拆, 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
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申请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投资者可 在场内申购 和赎回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也可选 择将其持有 的南方消费 基 础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进行 二级市场交易。
5 、投资者可 在二级市场 买入或卖出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也可 以 将
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 配比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进行赎回。
6 、投资者可 在场外申购 和赎回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场外认 购和申购的 南方消费基 础 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南方消费份额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 、 南 方消费 基 础 份额的 份 额 净值计 算 规 则
T 日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净值(NAVP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数量的总和。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四 、 南 方消费 收 益 份额和 南 方 消费进 取 份 额的净 值 计 算规则
1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与每份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
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的份额净值之和。
2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2% 。 一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 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
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A
R 为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即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例:假设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 3.0% , 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 6.2% ,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共 125 个日 历日,
期间没有发生提前折算的情形, 因此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5/365
×6.2%=1.021 元。
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到期折算,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共 123 个 日历日, 则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3/365 ×6.2%=1.021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例:假设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021 元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为
1.103 元,则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1.103-0.5 ×1.021 )/0.5=1.185 元。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7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文 批准募集。募集期
自 2012 年 2 月 7 日至 2012 年 3 月 7 日,共募集 1,929,828,737.62 份基金份 额,募集户 数
为 29,99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8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2 年3 月13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9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将 分 别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转 至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并 分 拆 成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南 方 消
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已于 2012 年4 月25 日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详情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 恢 复 上 市 交 易 业 务
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的 新 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 10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10.1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概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赎 回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10.2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0.3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的申 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4 月25 日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10.4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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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基金 份 额
时 ,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亦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5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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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10.6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均为 10 元 ,本基金场 内首次申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00 元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本基金 单笔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 时不受上述 限制,基金 销售机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 , 具 体
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1 、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 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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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 ≥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 算 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基金管 理人及其他 基金销售机 构 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 率 优 惠 的 相 关 规 则 和 流 程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通
知。
10.8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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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10.9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者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 注
册登记手续。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0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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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6 )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11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4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2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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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
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下同) 的 10% 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3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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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10.15 基 金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0.16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4 月20 日发布的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17 基 金的 转 托 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 购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持 有 人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或 上 市 交 易 的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 不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 :1 的份额数配比
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既可以 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 可 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 :1 的份额
数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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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 )本基金 系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 募 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费。
10.18 其 他业 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 押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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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场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办 理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 、份额配对 转换:指根 据基金合同 约定,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与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和 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 ∶1 的份额配比转换
成 1 份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与 1 份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3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
照 1 ∶1 的基 金份额配比转换成 2 份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4 、场外的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 换。在场外 的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通 过 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 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4 月25 日起开放场 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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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必须是偶
数。
3 、申请合并 为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的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与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必须同 时 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场外的南 方消费基础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登记为场 内的南方消 费 基
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程 序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
形。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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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 的 投 资
12.1 投 资目 标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我 国 宏 观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方 向 和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 选 择 具 备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主
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2.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80% ~95%,其中投资于新兴 消费主题相 关 的
股 票 合 计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2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 投 资理 念
消 费 驱 动 经 济 增 长 ,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将 是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高 速 增 长 的 新 动 力 。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直 接 受 惠 于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而 产 生 的 消 费 升 级 需 求 , 另 一 方 面 是
新生活方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的新生消费需求。
12.4 投 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从 宏 观 政 策 、 经 济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方 面
对 市 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据 此 合 理 制 定 和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对 股 票 、 债 券 等 各 类 资 产 进 行 配 置 ,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行业配置策略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 基 金 将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分 解 两 个 部 分 : 一 部 分 是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拉 动 消 费 升 级 需 求 的 部
分 ; 另 一 部 分 , 由 于 人 口 结 构 、 生 活 方 式 的 变 化 、 新 技 术 、 新 商 业 模 式 的 出 现 , 创 造 了 以
往没有的新生消费需求。
1 、受惠于消 费升级需求的股票
受 惠 于 消 费 升 级 需 求 的 股 票 主 要 从 主 要 消 费 和 可 选 消 费 两 个 行 业 中 进 行 选 择 。 本 基 金
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
消 费 升 级 是 指 消 费 结 构 的 升 级 , 是 各 类 消 费 支 出 在 消 费 总 支 出 中 的 结 构 升 级 和 层 次 提
高 , 它 直 接 反 映 了 消 费 水 平 和 发 展 趋 势 。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转 型 正 驱 动 着 相 关 产 业 的 增 长 , 随
着 我 国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提 高 , 消 费 升 级 趋 势 越 来 越 明 显 , 导 致 受 益 消 费 升 级 需 求 的 行 业 公 司
业 绩 提 升 。 本 基 金 将 对 影 响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和 消 费 结 构 的 因 素 , 以 及 消 费 结 构 的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主 要 消 费 和 可 选 消 费 行 业 中 不 同 时 期 的 消 费 升 级 主 题 , 在 不 同 子 行 业 间
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票资产结构。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正 式 公 告 中 不 同 业 务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分 类 准 则 , 如 果 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无 法 确 定 行 业 分 类 , 将 同 时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利 润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行
业划分原则 如下:(1 ) 如果公司某 项主营业务 的收入占公 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 务对应的行 业;(2 )如 果公司没有 一项主营收 入占到总收 入的 50%以 上,但某
项 业 务 的 收 入 和 利 润 均 在 所 有 业 务 中 最 高 , 而 且 均 占 到 公 司 总 收 入 和 总 利 润 的 30% 以 上 ,
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 (3 ) 如果公司 没有一 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 以上,
则 由 专 家 组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分 析 确 定 行 业 归 属 。 为 及 时 反 映 公 司 行 业 变 动 , 并 保 持 行 业 分 类
的相对稳定 性,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 原则上每年 5 月份重新评估并调整 一次。当上 市公司有
合 并 、 拆 分 、 重 组 等 特 殊 事 件 发 生 , 以 致 影 响 其 行 业 分 类 时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根 据 相
应公告对其行业分类进行临时评估与调整。
2 、受惠于新 生消费需求的股票
由 于 生 活 方 式 和 消 费 阶 段 的 不 同 , 很 多 提 升 生 活 品 质 、 彰 显 个 性 和 身 份 的 消 费 品 在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已 经 得 到 普 及 , 而 在 我 国 尚 处 发 展 初 期 , 国 内 与 海 外 人 均 消 费 量 和 保 有 量 存 在
巨 大 差 距 。 随 着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 以 前 一 些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下 的 消 费 品 逐 渐 被 更 具 健 康 、 环
保 等 符 合 新 生 消 费 特 征 的 产 品 所 替 代 。 由 于 人 口 结 构 、 居 民 生 活 方 式 的 持 续 变 化 以 及 新 技
术 、 新 商 业 模 式 的 不 断 涌 现 , 将 产 生 新 生 消 费 需 求 , 并 拉 动 一 系 列 与 其 相 关 的 行 业 发 展 。
本 基 金 对 于 受 惠 于 新 生 消 费 需 求 的 股 票 主 要 从 医 药 卫 生 、 信 息 技 术 、 电 信 业 务 三 个 行 业 中
选择。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行业。
3 、消费升级 和新生消费股票的投资比例
主 要 消 费 和 可 选 消 费 行 业 的 升 级 需 求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仍 将 是 新 兴 消 费 增 长 的 主 体 , 新 生
消 费 行 业 对 于 国 民 经 济 和 居 民 消 费 的 贡 献 虽 然 高 速 增 长 , 但 是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很 难 取 代 现 有
的 主 要 消 费 和 可 选 消 费 行 业 。 另 一 方 面 , 随 着 新 生 消 费 行 业 的 成 长 和 成 熟 , 将 出 现 更 新 的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新 生 消 费 行 业 , 原 有 的 新 生 行 业 将 逐 步 变 成 成 熟 的 行 业 。 因 此 , 本 基 金 对 于 消 费 升 级 需 求
和 新 生 消 费 需 求 的 配 置 将 采 用 核 心 卫 星 策 略 , 投 资 消 费 升 级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投 资 的
60%-100% , 投资新生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 0-40% 。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或 停 止 行 业 分 类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更 适 当 的 行 业 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行业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 行 业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挑 选 出 能 够 受 惠 于 消
费增长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 基 金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进 行 定 性 评 估 。 上 市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竞 争 力 是 决 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市场优势 ,包括上市 公司的市场 地位和市场 份额;在细 分市场是否 占据领先位 置 ;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 、资源和垄 断优势,包 括是否拥有 独特优势的 物资或非物 质资源,比 如市场资源 、 专
利技术等。
C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 、其他优势 ,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 基 金 还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和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主 要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有 明 确 、 合 理 的 发 展 战 略 ; 是 否 拥 有 较 为 清 晰 的 经 营 策 略 和 经 营 模 式 ;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的 治
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主 要 财 务 和 估 值 指 标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在 对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增 长 前 景 进 行 分 析 时,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利 用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数 据, 通 过 上 市 公 司
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 主要 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 以 上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评 估 方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增 长
前景进行分析, 力争所选 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中 , 采 用 骑 乘 操 作 、 放 大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2.5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 金投资决策 的 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 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 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 作 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司 投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的 主 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 研究团队依 据对宏观经 济、股票市 场运行趋势 的判断,结 合 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守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制定的 投资原则前 提下,根据 研 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 管理部门对 公司旗下基 金投资组合 的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 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 环境的变化 和实际的需 要调整决策 的 程
序。
12.6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e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清 算 、 估 值 、 交 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80%+ 上证 国债指数×20%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基 准 采 用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 为 反 映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消费类等股票的整体走势,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 布了中证内地消费主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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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指数,以 中证 800 指 数样本股作 为样本空间 ,选择具备 消费主题的 股票,具有 较强的 代
表性。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2.8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12.9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12.10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1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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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4,524,537.60 78.41
其中:股票
504,524,537.60 78.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35,800,000.00 5.56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7,970,690.79 13.67
8 其他资产
15,157,484.62 2.36
9 合计
643,452,713.01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609,560.40 1.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1,629,274.92 55.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289,079.00 1.39
F
批发和零售业
42,493,328.40 7.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2,837,317.00 0.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2,653,389.98 2.12
J
金融业
34,880,981.50 5.83
K
房地产业
30,142,541.40 5.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0,376,207.00 5.08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12,858.00 0.77
S
综合
- -
合计
504,524,537.60 84.39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港 股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SH 贵州茅台 80,687 38,072,160.95 6.37
2 000858 SZ 五粮液 632,294 35,193,484.04 5.89
3 000333 SZ 美的集团 634,263 27,298,679.52 4.57
4 000069 SZ 华侨城 A 2,637,900 26,537,274.00 4.44
5 000568 SZ 泸州老窖 487,265 24,645,863.70 4.12
6 000651 SZ 格力电器 576,796 23,746,691.32 3.97
7 001979 SZ 招商蛇口 985,300 21,046,008.00 3.52
8 000963 SZ 华东医药 382,056 18,988,183.20 3.18
9 601318 SH 中国平安 337,500 16,743,375.00 2.80
10 000538 SZ 云南白药 151,200 14,190,120.00 2.37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持仓 和 损 益 明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1709 IC1709 46 55,400,560.
00
1,587,840.0
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587,840.0
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05,7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21,04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
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44,309.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796.40
5
应收申购款
3,294,378.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57,484.62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12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 (3 ) (2 ) - (4 )
2012.3.13-2012.12.31 -5.50% 0.89% -8.75% 0.95% 3.25% -0.06%
2013.1.1-2013.12.31 17.43% 1.17% 6.79% 1.03% 10.64% 0.14%
2014.1.1-2014.12.31 11.53% 1.00% 13.86% 0.94% -2.33% 0.06%
2015.1.1-2015.12.31 40.30% 2.50% 20.63% 1.96% 19.67% 0.54%
2016.1.1-2016.12.31 6.69% 1.67% -3.77% 1.19% 10.46% 0.48%
2017.1.1-2017.6.30
19.27%
0.79%
20.00%
0.68%
-0.73%
0.1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20.99%
1.53%
54.56%
1.24%
66.43%
0.29%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3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4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净值(NAVP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数量的总和。
2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净值的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2% 。 南 方消
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 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A
R 为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即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T
P
NAV 为 T 日南方 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T 日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和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 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意外事 件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基金资 产或无法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 15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6 基金 份 额 折 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到期份额折算。
(一) 份额 折算周期到期日
首 个 折 算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日 。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日 的 年 度 对
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的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 期 间 出 现 提 前 折 算 的 情 形 , 则 提 前 折 算 日 的 年 度 对 日 为 下 一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 若 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三)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 份额折算方式
1 、南方消费 基础份额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收 市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同 时 相 应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份 额 数 量 。 折 算 前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净 值
为 NAVP 。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的数量= 折 算前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的数量×南 方消费基础 份 额
的折算比例。
折 算 后 场 外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数 量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 年度对日为2012 年8 月18 日 (星期六 ,
非工作日) ,因此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8 月20 日 (星期一,工作日) 。折算前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均 为 1.236 元 , 折 算 比 例 1.236 。 投 资 者 持 有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10000 份。
折算后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1.236=12360 份
2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整为 1.000 元。根据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折算 日折算前的 份额净值, 按照以下两 种情况 进
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 )折算日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 折算日折算 前份额净值 大于 1.000 元,则持有 人持有的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及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数 量 在 折 算 前 后 均 保 持 不 变 , 因 折 算 新 增 的 份 额 将 全 部
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前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 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1 ]
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折算日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 折算日折算 前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于 或等于 1.000 元,则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数 量 按 照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缩减。为保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比率 1 :1 不变,南方消费收益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相 同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数 量 同 比 例 相 应 缩 减 , 超 出 份 额 数 将 全 部 折 算 成 场 内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000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数 量 = 折 算 前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 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数 量 = 折 算 前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超 出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折 算 前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份
额数×(折 算日折算前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折算日折算 前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场内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 金财产。
3 、折算后南 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
折 算 后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总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数 量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数
量
按 照 上 述 折 算 方 法 , 可 能 会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微 小 误 差 , 视 为 未 改 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例:假设 2012 年8 月20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1+368/365×6.2%=1.063 元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 (1.236-1.063 ×0.5 )/0.5=1.409 元
到期折算前 投资者各持 有 10000 份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折算 前 该
投资者的资产为 10000 ×1.063+10000 ×1.409=24720 元。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063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409
折算后,该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新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 ×0.063+10000 ×0.409=4720 份。
折算后该投资者的资产为(10000+10000+4720)×1.000=24720 元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个工 作日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00 元,则基金管理 人 确
定 该 日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为 提 前 折 算 日 。 以 提 前 折 算 日 为 基 准 日 实 施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为
基金份额提前折算 (如果发生极端变化,提前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基 金不实施提前折算)。提前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提前折算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 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2 年8 月20
日。2012 年 6 月 11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0.211 元 ,不进行提前折算;2012 年 6
月 12 日,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0.198 元,6 月 13 日收市 后进行提前折算。提前折算
时 , 折 算 比 例 、 份 额 数 量 的 计 算 规 则 与 到 期 折 算 相 同 。 提 前 折 算 后 , 下 一 折 算 周 期 到 期 日
为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即 2013 年 6 月13 日。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 具 体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7 基金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申请
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
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各自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 有效。
(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根据本基金合同终止上市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
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1 、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 即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份额折算 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 日,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
份额净值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
P
A
NAV
NAV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
P
B
NAV
NAV
NAVP :分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 :分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 :分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份额折算 后的基金运作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 本基金转型为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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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采用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运作模式, 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折算 的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不 迟 于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日 或 终 止 上 市 日 前 2
日, 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及份额折算事宜,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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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 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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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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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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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 基 金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将在上 市交易日前 3 个工作日,将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或 者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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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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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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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 21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开 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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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80%~95% , 在投资策略 上 采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主 要 投 资 于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企 业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受 股 票 系 统 性
风 险 影 响 较 大 , 可 能 面 临 较 大 的 投 资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 因 此
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 来的行业风险。
为 此 , 本 基 金 将 更 加 注 重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 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 系 统 化 管 理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根 据 行 业 分 析 结 果 , 在 相 对 均 衡 的
前 提 下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优 势 行 业 进 行 投 资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动 态 跟 踪 国 家 宏 观 产 业 政
策 和 新 兴 产 业 的 涵 盖 范 围 , 更 好 的 把 握 未 来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和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剔 除 不 再 符 合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基 本 面 恶 化 股 价 面 临 较 大 波 动 以 及 短
期 估 值 水 平 过 高 股 价 面 临 调 整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强 调 风 险 控 制 和 纠 错 的 及 时 性 , 结
合 公 司 数 量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的 团 队 研 究 ,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模 型 、 量 化 指 标 辅 以 判 断 分 析 , 力 争
为投资者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并在营销宣传中提示投资者。
六、本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的本金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最 低 收 益 或 不 亏
损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的 情 形 下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2 )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的净值波动风险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3.2% 。一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基 准 利 率 , 则 本 基 金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使 用 新 的 基 准 利 率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的约定年 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约定 日简单收益 率。因此,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净值会有随着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而产生波动的风险。
(3 )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具 有 一 定 的 杠 杆 性 , 因 此 , 表 现 出 比 一 般 股 票 型 基 金 更 高 的 风 险 特
征 。 为 减 小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归 零 风 险 , 本 基 金 设 定 在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份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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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不高 于 0.200 元 时触发基金 份额到点折 算。但极端 情况下,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 份
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4 )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办 理 场 内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与 分 级
份 额 之 间 的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一 方 面 , 可 能 改 变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该 业 务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的风险。
(5 )流动性 风险
在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规 模 可 能 较 小 或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投 资 人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或 买 入 的 风
险。
(6 )基金份 额折算的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级 份 额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 经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折 算 或 提 前 折 算 后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或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部 分 ; 或 者 当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运 作 终 止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或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折 算 成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或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
(7 )本基金 在转托管、 份额配对转 换等业务过 程中,一些 证券公司可 能由于其自 身 原
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8 )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 交易风险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受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与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机 制 的 影 响 , 每 份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市 价 总 和 将 与 两 份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的 净 值 之 和 趋 同 , 但 是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份额或南 方消费进取 份额仍有可 能处于折/ 溢 价交易状态 。此外,由 于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
业 务 与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机 制 会 形 成 一 定 的 套 利 机 会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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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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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机 构、注册 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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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按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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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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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的 份 额 折 算 及 本 合 同 对 的 其 他 特 别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果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运 作 出 现 终 止 , 则 在 终 止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运 作 后 , 本 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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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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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 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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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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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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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交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
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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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机 构、注册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各 自份额的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各 自份额的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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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各自份额的 50% (含50% )。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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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 的 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份
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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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各自份额的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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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 南 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 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南方 消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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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与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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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80% ~95%,其中投资于新兴 消费主题相 关 的
股 票 合 计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2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e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h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清 算 、 估 值 、 交 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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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机 构、注册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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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按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和 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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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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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号 免税商务大 厦塔楼 31、32 、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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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80% ~95%,其中投资于新兴 消费主题相 关 的
股 票 合 计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 。 债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2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一只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百 分
之 三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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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清 算 、 估 值 、 交 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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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新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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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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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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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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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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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南 方 消 费 基 础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收 益 份 额 、 南 方 消 费 进 取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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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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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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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和 方 法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 25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 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 外 交 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场 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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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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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08-28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5-1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5-02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
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5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
2017-0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1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3-30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03-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15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2017-03-15
关于南方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7-03-15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到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南方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停牌的公告
2017-03-14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 27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消费(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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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新 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新 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南方新 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