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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成长动力(620002)

金元成长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金 元 顺安 成长 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2 号 ) 
 
 
 
 
 
基金管理人:金 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七年十 月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原名: 金 元惠理 成长动 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根 据 2008 年 6 月 16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同 意 金 元 比 联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08]810 号)的核 准,进 行募 集。本基 金基金 合同于 2008 年 9 月 3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 更名为 金 元惠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本基金 基 金 名称相 应变 更为“ 金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 更名为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本 基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金元 顺安成长 动力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 述变更事 项已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 收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 有风 险 。 投资有风 险,基 金投资 者 认购或申 购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作 为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 本基 金 将力争通 过对股 票、 债 券 等大类资 产的有 效合理 配 置规避系 统 风险、 降 低投资 组合的 波 动性, 但 同时也 可能存 在 因本基金 如下原 因而产 生 的风险: 一、 投资管理 人对市 场判断 有 误从而导 致资产 配置比 例 不合适而 产生的 风险; 二 、 本基金 使 用 “股 票盈利 增长分 析指 标评价体 系” 和 “ROIC 模型” 进行选 股 , 使用 的 指标、 分值、 计算方法 的选取 不当会 影 响组合中 股票构 成与投 资 业绩; 三 、 股票 研究不 深 入与业绩 预 测不准确 带来的 风险。 在 本基金的 选股方 法中, 使 用了预测 性的指 标, 包括 当年的净 利 润增长率 、 预期 中长期 净 利润增长 率、 预 期中长 期 每股收益 增长率 、 预期 市 盈率等, 如 果研究不 深入、 业绩预 测 不准确会 增加投 资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应认 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全 面 认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 益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 市场, 对 认购基 金的意 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独立 决 策。投资 者在获 得基金 投 资收益的 同时, 亦承担 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投 资人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 日,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基 金的 财产 ................................................................................................................................... 6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六、 风险 揭示 ................................................................................................................................... 8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44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说明 ......................................................................................................... 14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8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 式>》、 《金 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 称基金合 同) 及其它有 关 的 规 定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金 元 顺安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基 金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 项, 基 金投资 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根 据自身风 险 承受能力 谨慎选 择基金 产 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 的 信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 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 具有以下 含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金 元 顺安成 长动力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 理人或 本基金 管理人: 指金元 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或 本基金 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金元 顺安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的《金 元 顺安 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金 元 顺安成长 动 力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招募说明 书是基 金向社 会 公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况 进 行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金 元 顺安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 章、地方 性法规 、地方 政 府规章及 其他规 范性文 件 及对该等 法律法 规不时 作 出的修订 。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 通 过,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 13、 中国 : 指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就 本 招募 说明书 而 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 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地 区 14、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或 其 他地方派 出机构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7、个人 投资者 :指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可 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18、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政 府有关 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 构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基金 投资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合 称 2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 书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3、销售 机构: 指直销 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4、直销 机构: 指金元 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 销售网 点:指 直 销机构的 直销中 心及代 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 注 册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资者 基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等 28、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金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 元 顺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29、 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 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 立 的、 记录基 金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份 额的变 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 31、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达到 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收到 其书面 确 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程 序终止 基金合 同 的日期 33、 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5 、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6 、日: 指公历 日 37、月: 指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基 金 投资 者 有效申请 工作日 39、T +n 日: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0、开放 日:指 为基金 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41 、交易 时间: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42 、业 务规则 :指 《金 元 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 册登记运 作等方 面的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投资者 共 同遵守 43 、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间,基 金投资 者申请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4 、申购 :指在 基金存 续 期内,基 金投资 者申请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5 、 赎回 : 指在 基金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卖 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6 、 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的公 告 在本基 金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 间的转 换 行为 47、 转托 管: 指 投资者 将 其持有的 同一基 金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交易 账户的 业务 48、 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 49、元: 指人民 币元 50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款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 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51 、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2 、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53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的数 值 5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5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6 、不可 抗力: 指本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件。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金 元 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 金、 管 理基金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业务 (涉 及行政 许可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孙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51% , 上海泉 意金融 信 息服务有 限公司 占 公司总 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治理 结 构完善, 经营运 作规范, 能够切实 维护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 公司的 权力机 构 , 由全体 股东组 成, 决定 公司的经 营方针 以及选 举 和更换董 事、 监事等事 宜。 公 司章程 中 明确公司 股东通 过股东 会 依法行使 权利, 不以任 何 形式直接 或 者间 接干 预公司 的经营 管 理和基金 资产的 投资运 作 。 董事会为 公司的 执行机 构 , 对股东会 负责, 并 向股 东会汇报。 公司董 事会 由 8 名董 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 立 董事。 根 据公司 章程的 规 定, 董事 会履行 《公司 法 》 规定的 有 关重大事 项的决 策权、 对 公司基本 制度的 制定权 和 对总经理 等经营 管理人 员 的监督和 奖 惩权。 公司设监 事会, 由 4 名监 事组成, 其 中包括 2 名职 工代表监 事。 监事 会向股 东会负 责,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财 务并监督 公司董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尽职情 况。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 公司日常 经营管 理由总 经 理负责。 公司根 据经营 运 作需要设 置基金 投资部 、 专户投 资部、 研究部 、 固 定收益 及量化 部 、 产 品开发 部、 市场营销 部、 机构理 财部 、 北京 办事 处、 华东营 销中心 、 华南 营销中心、 信息技 术部、 基金事务 部、 交易 部、 财 务部、 人 事 行政部 、 监察 稽核部 、 资 产管理部 、 金 融同业 部 、 创新投资 部、 金融市 场部 、 资本 市场 部 和投资 部 等 22 个职 能 部门。 此 外,公 司董事 会 下设风险 控制与 合规审 核 委员会、 资 格审查委 员会和 薪酬管 理 委员会, 公司总 经理下 设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和风险 控 制委员会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成 员 任开宇先 生, 董 事长, 博 士学位。 曾任长 春证券 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新华 证 券有限 公司监事 长, 金元证 券有 限公司投 行总监 。 2008 年 至今, 任金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 总 裁;2010 年 7 月 出任金 元 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 金元 顺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史克新先 生, 董 事, 学 士 学位。 曾 任 珠海 会计师 事 务事务所 注册会 计师、 君 安证券 有限公司 审计师 、 北大 方 正投资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东莞 营业部 总 经理 和深圳 丽晶生物 技术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 2007 年 至今 , 任 金 元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经 纪 服务总部 总 经理、副 监事长 。 冷天晴先 生, 董 事, 学 士 学位, 冷 天晴先 生长期 在 军区部队 服役, 主要从 事 军队内 部 的管 理工作 ,后 相继 于多 家大 型企业 担任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等 高级 职务 ,曾 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 年 任云南工 投集团 动力配 煤 股份有限 公司总 经理, 现 担任云南 九 天投资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主持公 司的全 面 工作, 此 外兼任 云南滇 中 供应链管 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 事、深 圳 滇中商业 保理有 限公司 执 行董事。 栗旻先生 , 董事 , 硕士学 位。 栗旻 先生长 期在中 国 农业银行 多个岗 位担任 管 理职位, 自 1996 年 始至 2012 年在 农业银行 先后担 任了分 行 营业部公 司业务 部/ 国 际 业务部担 任副 总经理、 总经理 ,在农 行 云南省分 行下属 的支行 担 任副行长 、行长 等职务 。 自 2012 年 始担任深 圳滇中 商业保 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至今 。 李宪英先 生, 独 立董事 , 硕士学位 。 曾任 大庆市 第 一医院医 师、 大 庆市中 胜 律师事 务所律师 ,现任 上海市 锦 天城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 伙 人。 张屹山先 生, 独立 董事。 曾任吉林 大学数 学系助 教 , 吉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任副教 授, 日本关 西学院 大学客 座教授, 天 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1992 年 5 月, 出 任 吉林大学 商学院 院长、 博 士生导师 。 潘书鸿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士学位。 潘书鸿 先生曾 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 上 海功茂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 律师事务 所行政 主管,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 海 崇林律师 事务所 (后更 名 为上海海 之 纯律师事 务所) 行政主 管 ,此后自 2006 年至今 在 上海恒建 律师事 务所担 任 主任律师 、 首席合伙 人。另 外,潘 书 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 在 第十届上 海律师 协会担 任 副会长, 自 2016 年至 今在上 海仲裁 委员会担 任仲裁 员。 张嘉宾先 生, 董 事, 公 司 总经理, 兼任子 公司董 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 任 深业美 国公司 (新泽 西) 副总裁 , 瑞银 华宝 (纽约 ) 业 务 经理,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 理 助理、 市 场总监 , 信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 首席市 场官, 中国光 大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 营 官,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2、基金管 理人监 事会成 员 郭长洲先 生, 监 事 会主 席 , 本科学位 , 金 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财 务部总 经理 。曾任山东济南乾聚 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 所 业务经理、航 港金控投 资有限 公司业 务 经理 , 历 任 首都 机场集 团 公司业务 经理、 首都机 场 财务有限 公 司总经理 助理、 首都机 场 地产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 部 总经理、 财务总 监。 李春光先 生, 监 事, 硕 士 学位, 具 有上海 证交所 颁 发的董秘 资格证 书。 李 春 光先生 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 云南凌云 律师事 务所担 任 律师,自 2015 年至今 在 上海泉意 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公 司担任 副 总经理。 陈渝鹏先 生, 员 工监事 , 兼任子公 司监事 , 硕士 学位 , 金元 顺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信息技 术 部总监 。曾任 银 通证券信 息部主 管,金 元 证券电脑 总部助 理主管 工 程师。 洪婷女士 , 员工 监事, 本科 学历, 金元顺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财务 副总监 。 曾任职 于昆山组 合服饰 有限公 司 出纳及华 尔街英 语金茂 培 训中心财 务会计 。 3、管理层 人员情 况 任开宇先 生,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张嘉宾先 生,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凌有法先 生, 督 察长, 硕 士学位。 曾任华 宝信托 有 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心研 究 员、 债 券业务部 高级经 理, 联 合 证券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事 , 金元 证券有 限 公司资产 管 理部首席 研究员 ,首都 机 场集团公 司资本 运营部 专 家。 符刃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 。 曾任 海 南国信 资 产管理公 司总经 理助理 , 香港海 信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历任金元 证券 有 限公司 基 金筹备组 负责人 ,公司 督 察长 。 邝晓星先 生, 财务 总监 , 学士学位。 曾任海 南省国 际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宜 山 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宜山 路 证券营业 部 总经 理 , 金 元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财 务总部 经理助 理 ,历任金 元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基金 筹备组 成员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 李锐先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 曾任国 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金融 理财部 总 经理, 中 国民生 银行 石家庄 分行历 任金融 市场 部总经 理助理 (主持 全面 工作 ) 、金融 市场部 副 总经理( 主持全 面工作) 。 陈嘉楠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上 海金元 百利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创 新金融 部副总经 理,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行 部董事, 新兴集团 总经理 助理, 联 想集团有 限 公司高级 经理。 4、本基金 基金经 理 (1)现任 基金经 理: 闵杭先生 ,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总监 , 金元 顺安消 费 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金元 顺安新经 济主题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顺安 宝 石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金元 顺 安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顺 安金通宝 货币市 场基金 、 金元顺安 桉 盛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 桉泰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上 海交通大 学 工学学士 。 曾 任 湘财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上 海自营 分 公司总经 理, 申 银万国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证券 投资总 部投资 总 监。2015 年 8 月 加入金 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3 年证券 、 基金等金 融行业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孔祥鹏先生,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 硕 士。曾任上海市盟洋投 资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员 , 中山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所 研 究员, 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究 所 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金元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5 年 证券、 基 金等 金融行业 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 (2)历任 基金经 理: 1)何旻先 生: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3 月。 2)万文俊 先生: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 3)吴广利 先生: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9 月。 4)冯志刚 先生: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 5)晏斌先 生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6)侯斌女 士: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 5、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的姓名和 职务 张嘉宾先 生,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闵杭先生 ,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简历同 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 孔祥鹏先 生,基 金经理 , 简历同上 。 侯斌女士 , 金元 顺安核 心 动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上 海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学士 。 曾任 光大保 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加 入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高 级 行业研究 员, 金 元顺安 成 长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助理, 金元顺 安 核心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金 元 顺安价值 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 宝 石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 15 年 基金 等金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李杰先生 , 金元 顺安丰 祥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金元 顺安沣 楹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金 元顺安金 元 宝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上海 交通大 学理学 硕 士。 曾任 国联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数 量策略分 析员 、 固定 收益 高级研究 员。 2012 年 4 月 加入金元 顺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10 年证券、 基金等 金融行 业 从业经历 ,具有 基金从 业 资格。 缪玮彬 先生 , 金 元顺 安价 值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金元 顺安 桉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复 旦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华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金 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经 理 。2016 年 10 月加 入金元 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9 年 基 金等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郭建新先 生, 金 元顺安 金 通宝货币 市场基 金、 金 元 顺安桉盛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金元顺安 桉泰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西 南财经大 学经济 学硕士 。 曾任河北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资金运 营 中心债券 交易经 理。 2016 年 9 月加 入金元 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7 年 证券、 基金等 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具有 基 金从业资 格。 6、上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9、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行 为的发 生: (1)将基 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不公 平地对 待公司 管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法律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 事以下活 动: (1)越权 或违规 经营; (2)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3)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本基金 合同其 他 当事人的 合法权 益; (4)在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 法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所业 务规则, 扰乱市 场秩序 ; (9)在公 开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欺诈 成分;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 (10)其 他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为 。 4、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得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 三者谋取 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 等信息; (4)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 节 。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 (4)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 制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主 要内容 (1)控制 环境 公司建立 健全的 法 人治 理 结构, 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 和监事会 的监督 职能, 严 禁不正 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送 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 的发生 , 保护投资 者利益 和公司 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 层树立 内控优 先 的风险管 理理念 , 培养 全 体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 建立风 险控制优 先、 风险 控制人 人有责、 一 线人员 第一责 任的公司 内控文 化, 保证 全体员工 及 时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使 风险意 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和 各 个环节。 公司建立 决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 理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确保 公司各 项决策 、 决议的 执 行中 , “四眼 ” 原则贯穿 全程。 各部 门及岗 位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工 作职责 和业务 流 程,通过 重要凭 据传递 及 信息沟通 制度, 实现相 关 部门、相 关岗位 之间的 监 督制衡。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 公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资 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 通过 法律法 规培训 、 制度 教育、 执 业操守 教育和 行 为准则教 育等, 确保公 司 人员了解 与从业 有关的 法 规与监管 部 门规定, 熟 知公司 相关规 章制度、 岗 位职责 与操作 流程, 具备 与岗位 要求相 适应的操 守 和专业胜 任能力 。 (2)风险 评估 公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的业务 风险、 人员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财 务风险等 进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通过 科学的 风险量 化技术和 严 格的风险 限额控 制对投 资 风险实 现 定量分 析和管 理 。 通过收 集与投 资组合 相 关的会计 和 市场数据 , 建立 一个投 资 风险测评 与绩效 评估的 信 息技术平 台。 由 监察稽 核 部定期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 风险管 理 委员会提 交风险 测评报 告 。 (3)内控 机制 公司全部 的经营 管理决 策 , 均按照 明确成 文的决 策 程序与规 定进行 , 防止 超 越或违 反决策程 序的随 意决策 行 为的发生 。 操作层面 上, 公 司依据 自 身经营特 点, 以 各岗位 目 标责任制 为基础 形成第 一 道内控 防线,以 相关部 门、相 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 督制衡 形 成第二道 内控防 线,以 监 察稽核部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 督察 长 对公司各 机构、 各部门 、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 实 施监 督反 馈 形成第三 道内控 防线, 并 建立内部 违规违 章行为 的 处罚机制 。 同时 , 按照 分 级管理、 规 范操作、 有限授 权、 业 务 跟踪的原 则, 制 定公司 授 权管理制 度, 并 严格区 分 业务授权 与 管理授权 。 (4)信息 与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报 体 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员 工及各 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 与 其职责相 关的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时 送 达适当的 人员进 行处理 。 (5)监督 与内部 稽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 立于各 业 务部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稽 核人员 履行内 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 、 完备 性 和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 司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相 关 风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见 ,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制度有 效地执 行 。 监察稽 核人员 具有相 对 的独立性 , 定期 不定期 出 具监察稽 核 报告。 3、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 度 是本公司 董事会 及管理 层 的责任。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 (2)上述 关于内 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 确。 (3)本公 司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 的 发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5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 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 银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 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6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 金牌 理财’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 荣获《首 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 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 连续荣 获上海清 算 所授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 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授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运 中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7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联 系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 和舆论 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联系电 话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构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 石桥路 33 号花旗 集团大 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孙筱君 客户服务 专线:400-666-0666 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 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联系电话 :010-85109230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杨菲 联系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9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长安兴 融中心 )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张静 联系电话 :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4、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作伟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于菲 联系电话 :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0 6、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文彦娜 联系电话 :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7、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董金 联系电话 :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8、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姚磊 联系电话 :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1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 电话: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0、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王媛 联系电话 :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11 、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话 :021-68475732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2、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张莉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2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3、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 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时 代金融 中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n 14、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何 亚刚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15、中信 建投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3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6、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李晓皙 联系电话 :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7、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黄莹 联系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021-54033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8、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联系人: 李笑鸣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 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4 19、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电话 :021-38565785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0、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蝉君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1、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2、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5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3、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4、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大都会 广场 36 、38、41 、42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333 传真:020-87553600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25、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 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6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0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26、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联系电话 :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7、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福州 市 鼓楼区温 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联系电话 :021-20655175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0591-96326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28、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7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9、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 省 武汉 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联系电话 :021-6875186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0、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联系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31、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2、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陆敏 联系电话 :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3、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34、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郭轶凡 联系电话 :021-6168688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5、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笋岗街道 梨园路 物资控 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29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36 36、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37、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何昳 联系电话 :021-20691922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8、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朱玉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0 联系电话 :021-5450998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39 、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联系电话 :021-6019514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40、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41、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联系电话 :010-5775615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42、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1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 金融服务 广场 16F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何春燕 联系电话 :021-80133828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3、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44、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曾鸣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45、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晓倩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2 公司网址:fund.10jqka.com.cn 46、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陈云卉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www.chinapnr.com 47、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48、申万 宏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唐岚 联系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49、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3 办公地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国贸 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50、大泰 金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51、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兰敏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 :021-52822063 公司网址 :www.91fund.com.cn 52、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六号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晓荣 联系电话 :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4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公司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53、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韩钰 联系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54、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浙江宁 波 市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客户服务 电话:96528 联系电话 :086-574-870500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55、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 电话:95571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5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56、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57、天津 国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第 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58、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9、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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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6 联系人: 孙骏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60、深圳 市金斧 子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15813808579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 :www.jfz.com 61、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62、武汉 市伯嘉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博 电话:027-87006003-8015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63、上海 中正达 广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薇 联系电话 :1377423259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zwealth.cn 64、北京 植信基 金销售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密云 区 兴 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惠和南路 盛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 时公告 。 (三)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 海通力 律师事 务 所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五)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安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安永大 楼 16 层 法人代表 :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汤骏 、 印艳萍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39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募 集 。 本基金 募集申 请已经 中 国证监会 2008 年 6 月 16 日 《关于 同 意金元比 联成长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8]810 号)的核 准。 (一)基 金类型 混合型,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三)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四)募 集情况 经 安 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74,324,748.9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84,381.26 元 人民币 。上 述资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2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开立的 金元惠 理 成长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专户 。 本次募集 有 效认购总 户数 为 5921 户 ,按照每 份基金 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次 募 集期的有 效认 购份额 374,324,748.94 份 , 利息 结转的 基金份 额 84,381.26 份 , 两 项合计 共 374,409,130.20 份基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账 户 ,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 公 司前身金 元比联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运 用固有 资金通 过代 销渠道认 购 本基金 9,999,275.00 份 ( 含募集期 利息结 转的份 额 ,根据招 募说明 书的约 定 ,认购费 为 1000 元) , 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比例 为 2.67% ;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从 业人员 认 购持有的 基 金份额总额为 2,110,206.9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 0.56% 。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 ,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前 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 息披露 费等费 用 由管理 人承担 , 不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生效时 间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08 年 9 月 3 日生效, 自该 日起,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资 金 额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 送解决 方 案。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1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本 基金管理 人和 本 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 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销售机 构名单 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 第五部 分 第 (一) 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 (二)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 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 站 ” )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招募 说 明书中载 明或另 行公告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或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 实际情况 需要, 基金管 理 人可对 申购、赎 回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本 基金的申 购、 赎 回价格 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4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 始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与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 足够的 基 金份额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 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 效 而不予成 交。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2 2、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 售 机构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 成交情 况 。 3、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 关 基金销 售机构 在 T +7 日(包 括 该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 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 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 限制 1、 代 销网点 每个基 金账 户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代销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直销柜 台 直销机构 个人投 资者柜 台 直销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 人民币 1 万 元 (含 申认购 费) , 网上 直销个人 投资者 首次最 低 申购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认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限额均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机 构投资 者柜台 直销 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人 民币 50 万元 ( 含申认购 费) , 追加申 购 的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认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记 录 的 个人投资 者 再 次 申 购 该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以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 转 购 该基金 基金份 额时不 受 申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 售机构赎 回时, 每次赎 回 申请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 单个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 额 不足 100 份的, 余额部 分 基金份额 在赎回 时需同 时 全部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对以上 限制进 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 在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费与 赎回费 1、申购费 (前端 ) 本基金对 申 购设 置级差 费 率, 申购费 率随申 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所 示, 最 高申购费 率不超 过 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3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每 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由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注册 登记和销 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 1 年<持 有期 ≤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人承担, 赎 回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作为 本基金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媒 体 公告。 (七)申 购份数 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1、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申 购费 ) , 投资 者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 净申购金 额。申 购份额 的 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单 位净值 。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 申购金额 10 万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 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 额 =100,000/ (1 +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数=98,522.17/1.200 =82,101.81 份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4 2、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 额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 回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数 分别为 10,000 份, 各时 期赎回金 额如下 :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 ≤1 年 0.5% 12,000 60 11,940 1 年<持 有期 ≤2 年 0.25% 12,000 30 11,970 持有期>2 年 0% 12,000 0 12,000 3、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 数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4、申购份 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用 后,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5、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八)申 购与赎 回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5 2、 投资 者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3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 ,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及处 理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 或拒绝 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2、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 3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可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5、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十)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 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 回 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 依法决 定临时 休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3、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当 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付的 , 可延 期支付 部 分赎回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 的情况 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 法在后 续 开放日予 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 项, 但 延缓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投资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6 者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 的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可能 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 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予 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 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 回 总份额的 比 例, 确定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办理 的赎回 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以 撤 销外, 延 迟至下 一个开 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 的 价格。 依 照上述 规定转 入 下一个开 放日的 赎回不 享 有赎回优 先 权,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部 分顺延 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份 额 的限制。 (3)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顺延 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 销机构 的 网点刊登 公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向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同 时 以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 上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但 延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7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 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 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 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一次 。 暂停 结束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未来在各 项技术 条件和 准 备完备的 情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金 转换的 数额限 制 、 转换费 率等具 体规定 可 以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另 行 规定并公 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 前实行 份额托 管 的交易制 度。 投 资者可 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交易账 户转入另 一个交 易账户 进 行交易。 具体办 理方法 参 照 《金元 顺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 布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确定 。 (十六)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则从 某一投 资者基 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 投资者 基 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制 执 行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 基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 转的主体 应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持有本 基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8 金份额的 投资者 的条件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求 提 供的相关 资 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按 《金元 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 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的 有关规 定 办理。 (十七) 基金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 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份 额被冻结 的, 被 冻结部 分 产 生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与 收 益分配与 支 付。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4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可 持续成 长投资 ” 指 导下, 本基金 深度剖 析与 把握上市 公司的 成长动 力 , 以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 ) ”为核心 财务分 析指 标, 主要 投资 于资本运 用效率 高、 具 有 可持续成 长特征 的上市 公 司; 力争 通过灵 活合理 的 大类资产 配 置与专业 的证券 精选, 在 精细化风 险管理 的基础 上 构建优化 组合, 谋求基 金 资产长期 持 续稳定的 合理回 报。 (二)投 资理念 成功的投 资管理 在于能 够 建立一套 规范的 、 具有 实 践意义的 分析与 投资方 法 , 使之 得以贯彻 执行并 持之以 恒 」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 理念 。 基于此, 本基金 坚守以下各项守则 : 1、清晰及 严谨的 投资程 序 2、注重详 实基本 面研究 的 主动投资 3、寻找风 险中蕴 藏的机 会 4、利用规 范的风 险管理 系统构建 投资组 合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30% -80% , 其 中投资 于 资本 运用效 率高 、 具有 可持续 成长特 征 的 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 不低于本 基金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15% -65% , 现金 以及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做出 调整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将 定性与 定 量分析贯 穿于资 产类别 配 置、 行业 资产配 置、 公 司 价值评 估、 投资组 合构建 的全过 程之中, 依 靠坚实 的基础 分析和科 学的金 融工程 模 型, 把握股 票市场和 债券市 场的有 利 投资机会 , 构建 最佳的 投 资组合, 实现长 期优于 业 绩基准的 良 好收益。 本基金的 投资管 理分为 两 个层次, 第一个 层次是 资 产类别配 置, 即 基金资 产 在股票、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0 债券和现 金三大 资产类 别 间的配置 ; 第 二 个层次 是 单个证券 (包括 股票和 债 券) 的选 择 。 在该层次 中,本 基金以 宏 观经济预 测和行 业趋势 分 析辅助股 票选择 。 1、资产类 属配置 本基金在 资产配 置中贯 彻 “自上而 下 ” 的 策略, 根 据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金 融市场 的利率变 化和经 济运行 周 期的变动 ,进行 积极的 战 略性资产 类别配 置。 本基金投 资在股 票、债 券 和现金三 大类资 产之间 的 灵活 配置 来源于 以下三 个 方面: (1)分析 员对宏 观经济 发展趋势 和宏观 经济指 标 的分析与 判断 分析员从研 究国 民经济 发 展状况入 手,判 断利率 水 平、通货 膨胀率 、货币 供 应量、 国际收支 等多元 因素对 中 国证券市 场的影 响 。 (2)分析 员对股 票市场 和债券市 场相对 投资价 值 的评估 分析员主 要借助 “ 股权风 险溢价模 型 (Equity Risk Premium Model ,ERP)” 分析类 别资产的 预期风 险收益 特 征, 得出 科学的 市场分 析 结论。 股 票资产 的当前 收 益率以三 阶 段现金流 折现模 型中的 隐 含收益率 为参考 ,债券 资 产的当前 收益率 以 10 年 期的国债 到 期收益率 为参考 。 (3)数量 分析员 对股票 市场、债 券市场 以及投 资 组合的风 险评估 与建议 本基金的 资产配 置决策参照 数量分 析员 的 风险评估建议, 由 数量分 析 员运 用 统计方 法计算投 资组合 、 股票 市 场、 债券 市场的 风险水 平 以及各大 类资产 之间相 对 的风险水 平, 向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股 票风险溢 价水平 、 投资 组 合调整可 能导致 的风险 变 化的评估 报 告。 2、股票组 合的构 建和管 理 在股票投 资方面 , 本基 金 将数量模 型与定 性分析 相 结合, 采 取主动 投资方 法 构建 股 票 投资组 合。 具体而 言, 基于 “ 自下而 上 ” 的原 则 , 在 “可持续成 长投资 ” 指导下 , 本 基金 深度 剖析与 把握上 市 公司的成 长动力 , 以“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 ) ” 为核心财 务分析指 标, 将 资本运用 效率高 、 具有可 持续成长 特征 的 上 市公司股 票纳入 股票投 资 组合。 在 股票投 资过程 中 , 本基金 同时以 宏观经 济 预测和行 业 趋势分析 为辅助 。 (1) “可 持续成 长投资 ” 的内涵 “ 可持 续成长 投资 ”为 本基 金股 票组合 构建 的核 心理 念。 “可 持续成 长” 指导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决策 的基本 点 是从 “企 业的增 长性” 与 “增长的 可持续 性” 两 个 维度进行 股 票的分析 与筛选 , 判断 企 业持续增 长的投 资机会 , 最大程度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定 增 长。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1 本基金管 理人深 信, 企 业 的 “成长 动力” 来源于 企 业如何运 用其可 运用的 资 本, 资 本运用效 率的高 低决定 了 企业未来 盈利是 否可持 续 。 基于此,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体现 企 业 资 本 运 用 效 率 的 指 标 —— 已 投 入 资 本 回 报 率 —— 是 企 业 未 来 成 长 动 力 的 综 合 反 映 指标。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为企 业 息税后经 营性利 润 (NOPAT ) 与 投资资 金 (有息 负 债加所 有者权益 ) 之比 率, 其 代 表了投资 资金的 回报水 平 。 总体上 , 已投 入资本 回 报率分析 可 以帮助本 基金识 别出具 有 稳定盈利 增长前 景的企 业 , 这些企 业资产 的内在 价 值往往会 反 映在其股 票价格 长期的 稳 定上涨之 中。 短 期内可 能 由于一些 市场投 资者对 一 些事件的 过 度反应, 使得这 些企业 的 股票定价 被低估 ,本基 金 将把握住 这些股 票的价 值 回归。 通过对企 业盈利 的增长 性 以及增长 的可持 续性两 个 维度的综 合分析 , 本基 金 可以根 据上市公 司盈利 增长的 强 弱以及上 市公司 在可持 续 性评判标 准方面 的表现 , 将上市公 司 分类归入 四个象 限: 第 一 象限: 增 长强劲 —可持 续 性强、 第 二象限 : 增长 较 强 —可持 续 性较弱、 第三象 限: 增 长 乏力 — 可 持续性 弱、 第 四 象限: 增 长较弱 —可持 续 性较强。 本 基金重点 专注位 于第一 象 限的公司 , 并适 当考察 有 可能向该 象限改 善的上 市 公司。 相 反, 对于位于 或向第 三象限 方 向恶化的 上市公 司则采 取 回避的态 度。 (2)股票 组合构 建 本基金股 票组合 的构建 经过 如下六 个步骤 并最终 形 成股票投 资 组合 : 流动 性 筛选 、 根据 GICS 行业分类体系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行 业划分、 盈利增 长性: 盈 利增长分 析与 筛选、盈 利可持 续性: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分析 、 公 司治理评估 以及 估值考 量 。 1)流动性 筛选 本基金按 照一定 日均成 交 额和流通 市值标 准对上 市 公司流动 性进行 初步筛 选 。 在当 前得市场 条件下 , 本 基金 管理人采 纳如下 两个指 标 作为股票 流动性 筛选标 准 : 90 个交易 日日内平 均成交 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以及流 通市 值不低 于 3 亿 元。本 基金 将根据未 来中 国证券市 场的发 展规模 、 上市公司 日均成 交额和 流 通市值的 变化情 况, 以 及 本基金资 金 规模,相 应调整 上述流 动 性 筛选标 准。 2)根据 GICS 行业分类 体系对 A 股 上市公 司进 行行业划 分 以摩根斯 坦利与 标准普 尔 联合发布 的 “全 球行业 分 类标准 (GICS ) ” ,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行 业划分。 在具体 分类过 程 中, 为了 使各行 业内的 上 市公司具 有可 比性,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划 分深度进 行到 GICS 三级行业。 3)盈利增 长性: 盈利增 长 分析与 筛选 本基金主 要通过 数量模 型 进行盈利 增长的 筛选。 为 此, 本基 金的盈 利增长 分 析指标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2 评价体系 主要从 盈利增 长 能力、 盈 利质量 能力、 盈 利速度能 力和盈 利稳健 能 力四个方 面 对上市公 司的盈 利增长 性 进行分析 。 根据 该盈利 增 长分析指 标评价 体系, 本 基金管理 人 可以得到 每一上 市公司 所 对应的分 值, 我 们将高 于 行业平均 分值的 上市公 司 纳入可选 范 围。 同时, 由于 上市公 司股价 还受到诸 多非数 量化因 素 的影响, 例 如经济、 行业 的周期 性波动、 行业发 展的结 构 性问题、 政策法 规等, 因 此, 在进 行数量 分析的 同 时, 投资 管 理团队将 跟踪市 场变化 以 及不断更 新的信 息,关 注 数据以外 的因素 。 此外,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市场变 化趋势 , 以谨 慎 的态度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 数量模 型进行适 当地修 正,以 确 保模型的 有效性 。 4)盈利可 持续性 : 已投 入资本回 报率分 析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是本 基 金股票组 合构建 的核心 指 标。 本基 金将使 用本基 金 管理人 自主开发 的 “ROIC 模型” 来评估 上市公 司的资 本 运用效率 。 ROIC 模型是通过如下 两个 指 标来考 察上 市公司 的资本 运用效 率: 一是“ 已投入 资本回 报率 ” , 二是“加 权平均 资 本成本 (WACC ) ” 。 已 投 入资本回 报率为 企业息 税 后经营性 利润 (NOPAT ) 与投资资 金 (有息负 债加所 有者权 益 ) 之比率, 其 代表了 投资 资金的回 报水平。 加权平 均资本成 本 为企业有 息负债 成本和 权 益成本的 加权平 均, 其 代 表了企业 资本运 用的代 价 。 只有那 些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高、 加 权平均资 本成本 低的企 业 才被认为 是有效 地运用 了 其可得资 本 的企业。 在第三步 盈利增 长分析 与 筛选的基 础上, 本基金 管 理人通过 上述两 个指标 把 股票分 类归入四 个象限 :第一 象 限:ROIC 高—WACC 高、第二象 限:ROIC 高—WACC 低、 第三象限 :ROIC 低—WACC 低、第四象限 :ROIC 低—WACC 高。本 基 金将选择 第二 象限“ROIC 高、WACC 低”的股 票,从 而确定 可 投资的股 票组合 。同时 , 本基金管 理 人将适当 考察有 可能向 该 象限改善 的上市 公司。 相 反, 对于 位于或 向第四 象 限方向恶 化 的上市公 司则采 取回避 的 态度。 5)公司治 理评估 在已投入 资本回 报率分 析 基础上, 本基金 将结合 公 司治理和 估值水 平以最 终 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为此, 本基 金从如下 五个角 度建立 了 中国上市 公司公 司治理 评 估体系, 对 上市公司 的公司 治理水 平 进行评估: 企业的 纪律性 约束、 对股 东利益 的关注 、 企业策略 执行评估 、 企业 的社会 责 任感以及 持续创 新能力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该评 估 体系为参 照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综 合评分 , 将综 合评分 在 60 分 ( 包括 60 分 ) 以上 的 上市公司 纳入 股票组合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3 6)估值考 量 本基金股 票组合 构建的 最 后一步为 股票的 估值考 量 , 其目的 在于确 定 股票 的 最终目 标价格 , 以 判断股 票的 内 在价值和 可能回 报 。 投资 价值的评 估方法 包括: 绝 对估值法 下 的自由现 金流折 现模型 和 股利折现 模 型以 及相对 估 值法。 本 基金将 选择估 值 吸引的上 市 公司股票 。 7)动态监 测与评 估 上市公司 的运营 状况和 盈 利能力随 着经济 、 政策 、 市场和环 境的变 化而处 于 不断地 变化之中 , 因此 本基金 将 对上市公 司的上 述各方 面 进行监测 和评估 , 及时 调 整股票组 合。 8)股票组 合构建 考虑的 其他因素 在股票组 合构建 过程中 , 本基金亦 将考虑 以下因 素 : 个股持仓 量的政 策限制 本基金将 根据相 关的法 律 、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进行 投资, 杜 绝违法 、 违规 的现象。 基金的 相关文 件 对个别行 业及个 别股票 的 投资最高 比重做 出限制 。 分散投资 和风险 控制 参考数量 化风险 分析结果 , 确认主动 性风险 的来源 , 并将风险 分解到 各个层 面, 如 资产 类别 、 行业 及股票 , 减少风险 集中度 ,并不 断 地进行收 益 - 风 险最优 化 测试 。 3、行业资 产配置 本 基 金 采 用 上 述 六 个 步 骤 精 选 出 来 的 股 票 组 合 , 完 全 是 以 自 下 而 上 方 式 构 建 而 成 的。 这样 的组合 可能在 单 一行业集 中度较 高, 造 成 组合的非 系统风 险较高 。 因此, 本 基 金 将主要 利用 “投资 时钟” 模型, 通过 建立“ 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 体系 ” ,对产 业环境 、 产业政策 和竞争 格局的 分 析和预测 ,确定 行业经 济 变量的变 动对不 同行业 的 潜在影响 , 得出各行 业的相 对投资 价 值并据此 对组合 成份股 的 行业分布 加以适 当调整 。 基本原则 是, 本基 金对行 业历史收 益率和 预期收 益 的分析, 在 行业间 进行配 置, 使 投资组合 在控制 风险的 情 况下,达 到收益 的最大 化 。 (1)投资 时钟 在一般意 义上, 投资时 钟 表明了在 经济周 期的不 同 阶段, 各 个行业 的投资 表 现如何。 比如, 在 经济发 展停滞 时 , 防御型 的行业 表现较 为 出色; 在 经济快 速发展 时 , 周期性 的 行业表现 较为出 色。 另一 方面, 通常 价值型 的行业 在货币政 策紧缩 时表现 较 佳, 而成长 型的行业 在货币 政策较 宽 松时,相 对表现 较好。 根据这一 理论基 础, 本 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 中国的 行 业研判 的 定量分 析 , 从 而 得以观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4 察在不同 的经济 周期 中 行 业相对表 现 的排列 。 (2)行业 综合价 值评估 体系和行 业优化 配置原 则 1)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体 系 在投资时 钟模型 对行业 趋 势研判的 基础上 , 本基 金 管理人从 如下四 个角度 通 过建立 “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体 系 ” 来确定 行业的 投资价 值 : 行业景 气度、 行业收入 和利润增 长、 国际产业 竞争力 比较和 估 值比较。 2)行业优 化配置 原则 本基金的 行业优 化配置 采 取以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指数 1 级和 2 级 行业权 重 为基础 、 上下浮动 的分散 化投资 策 略。 分析员在 上述行 业综合 价 值评估体 系的基 础上, 每 月对全部 行业的 投资价 值 进行综 合评分和 排序, 由此决 定 不同行业 的投资 权重。 具 体评分方 法分为 5 个级 别,即: “ + +”、“ +” 、 “0 ” 、 “ - ” 以及“-- ” 。对 于投资 价值评估 得分很 高 (+ + ) 或高( + ) 的若干行 业, 给 予 “增 持 ” 的评级 , 即在 该行业 原 市场权重 的基础 上增加 一 定比例的 投 资 ;对于 评分 居中(0 )的 行业, 本基 金给予 “中性 ”或“ 市场 权重” 的评级 ,即在 资 产配置时 维持该 行业的 原 市场权重 ; 对于 投资价 值 评估得分 低 ( - ) 或很 低 ( --)的 若干行业 , 本基 金给予 “ 减持” 的 评级, 即在该 行 业市场权 重的基 础上减 少 一定比例 的 投资。 4、债券组 合的构 建和管 理 (1)债券 投资策 略 基于 “自 上而下 ” 的原 则 , 本基金 采用久 期控制 下 的主动性 投资策 略, 并 本 着风险 收益配比 最优、 兼顾流 动 性的原则 确定债 券 各类 属 资产的配 置比例 。 (2) 债券 组合构 建 本基金债 券组合 构建主 要 基于 “自 上而下 ” 的原 则 , 特别是 对于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票据等 品种的 投资。 在 债券投资 过程中 , 本基 金 将采用若 干定量 模型来 对 宏观和市 场 两方面数 据进行 分析, 并 运用适当 的策略 来构建 债 券组合。 1)债券投 资主要 定量模 型 本基金主 要使用 如下定 量 模型进行 债券数 据分析 : 宏观经济 多因素 回归模 型 、 利率 期限结构 模型、 组合构 建 模型、利 差模型 、信用 风 险评估体 系。 2)债券投 资主要 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采用 类属配 置、 久 期 管理、 收 益率曲 线配置 、 相对价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5 值配置等 方法决 定不同 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 限券种 之 间的配置 比例, 制定债 券 资产配置 方 案。 类属配置 通过对债 券基准 收益率 的 研究以及 各类属 债券 之 间 利差的 历 史变化 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 的市场 投资机 会 。 久期管理 债券分析 员通过 对 GDP 增长速度 、财政 政策和 货 币政策的 变化、 通货膨 胀 的变动 趋势分析 ,运用 数量模 型 判断未来 利率走 势,提 出 债券投资 组合的 久期的 建 议。 收益率曲 线配置 通过对央 行政策 、 经济 增 长率、 通 货膨胀 率和货 币 供应量等 多种因 素 的分 析 来预测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 可能 变化 ,从而 通过子 弹 形、 哑 铃形和梯 形等配 置方法 , 在短、中 、 长期债券 间确定 比例。 相对价值 配置 在市场中 寻找其 他各个 指 标相同而 某一指 标相对 更 具有投资 价值的 债券, 并 进行投 资。在此 策略中 ,本基 金 主要衡量 这样几 方面的 指 标:流动 性、信 用度、 收 益率等。 企业债券 投资 本 基 金 注 重 单 个 企 业 债 券 品 种 信 用 风 险 的 控 制 , 并 且 结 合 流 动 性 选 择 优 质 企 业 债 券。 (3) 债券 选择 本基金的 债券选 择通过 如 下三个环 节: 数 量小组 初 步筛选 、 债券分析 员研 究 和集体 讨论。 债券投资 对象的 选择标 准 包括但 不 限于 : 1)信用度 信用评级 在 BBB +以上, 评级必须 由国内 外权威 的 专业评级 机构做 出; 发行 人如果 是上市公 司, 不 可以是 ST 或者 PT ; 有 一份信 用 分析评价 为 “中性 ” 以上 的研究报 告的 企业债 。 2)关联性 发行人和 本基金 管理人 之 间没有关 联关系 。 (4) 投资 决策主 要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6 2 )国 际国 内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主要指 标有 消费 物价 指数 、固定 资产 投资 、工 业品 价格指数 、进出 口额和 汇 率等; 3)债券市 场各主 要收益 率曲线到 期收益 率数据 ; 4)国内外 权威专 业机构 的企业信 用评级 ; 5)国家财 政和货 币政策 ; 6)国内金 融机构 信贷投 放数据。 (5) 债券 投资决 策流程 1 )债券 分析 员每 月撰 写债 券市 场研究 报告 ,对 上月 央行 资金回 笼情 况、 债券 票据 发行情况、 债券市 场走势 等做出分 析, 对今 后半年 内收益率 曲线的 变化做 出 预测, 对当 月的债券 组合久 期提出 建 议,供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作 为决策依 据 ; 2)投资决 策委员 会每月 对债券组 合的久 期做出 决 策 ; 3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久 期来 构建 债券 组合, 根据 市场 利差 情况 决定债券 组合中 的类属 配 置 ; 4)债券分析 员通 过对流 动性和信 用的分 析向债 券 池中加入 企业债 券 ; 5)基金经 理从债 券池中 挑选合适 的债券 品种构 建 组合 ; 6)交易室 执行基 金经理 发出的交 易指令 ; 7 )稽 核部 负 责每 日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进行 监控 ,允 许组 合久期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规定久期 的一定 范围内 有 所偏离。 5、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权证标 的 证券基本 面的研 究,并 结 合权证定 价模型 计算权 证 价值。 本基金权 证操作 将根据 权 证的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 性、 灵活 性等特 性结合 本 基金的需 要 进行该投 资品种 的投资 。 主要考虑 运用的 策略包 括 : 限量投 资、 趋 势投资 、 优化组合 策 略、价差 策略、 双向权 证 策略等。 6、现金管 理 在现金管 理上, 本基金 基 金经理通 过对未 来现金 流 的预测进 行现金 预算管 理 , 及时 满足本基 金运作 中的流 动 性需求。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选 择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指 数收益 率作为 股 票投资部 分的业 绩基准 , 选择中证 综合债指 数作为 债券投 资 部分的业 绩基准 ,复合 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 ×55% +中证 综合债 指数 ×45%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7 本 基 金 认 为 适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履盖沪 深两个 市场, 能够反映 两个市 场的全 貌 ; 2、应以成 份股的 可自由 流通股数 进行加 权; 3、业绩基 准的编 制和发 布应有一 定的历 史; 4、业绩基 准有较 高的知 名度和市 场影响 力。 如果今后 市场出 现更具 代 表性的投 资基准 , 或更 科 学的复合 指数权 重比例 , 本基金 可以在 经 过合适 的程序 后 调整或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 一只主 动投资 的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其 风险收益 特征从 长期平 均 及预期 来看,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高于债券 型基金 、 保本 型 基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中等 风险 中等收益 的证券 投资基 金 品种。 本 基金力 争使基 金 的单位风 险收益 值从长 期 平均来看 高 于业绩比 较基准 的单位 风 险收益值 。 (七)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基 金管理 人 内部相关 制度的 有关规 定 ; 2、宏观经 济、产 业状况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及相 关 政策等可 能的影 响因素 ; 3、可投资 品种的 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 水 平。 (八)投 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的 投资决 流程如下 : 本基金管 理人内 部建立 了 包括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基 金管理部、 研究部、 数量 分析室 及集中交 易室等 在内的 完 整投资管 理体系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资产运 作 的最高决 策机构 , 其组 成 人员为 投资、 研究 等方面 的管理 人员和业 务骨干。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根据基 金合同、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公 司有关 规章制 度 , 确定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基金的投 资决策 程序、 权 限设置和 投 资原则; 确定基 金的总 体 投资方案 ;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风险控 制, 审 批重大 投 资事项; 监 督并考核 基金经 理。 基 金 管理部及 基金经 理根据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策, 构 建投资组 合、 并负责组 织实施、 追踪和 调整, 以实 现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研究 部提供 相关的 投资策略 建 议和证券 选择建 议,并 负 责构建和 维护股 票池。 集 中交易室 根据基 金经理 的 交易指令 , 进行基金 资产的 日常交 易 ,对交易 情况及 时反馈 。 (九)投 资限制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8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资本 运用效 率高 、具 有可 持续 成长特 征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本 基金股 票 资产的 80% ; 2、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6、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7 、本 基金 投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产生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的 相关规定 ; 8 、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 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投资债 券的信 用评级在 BBB + 以上; 10、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 合同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 11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 理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 1 -3 项以及 5 -9 项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制。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59 (十)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十一)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十二)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 资、融券 。 (十三) 基金投 资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漏 , 并对其 内容的 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0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 ) 1 权益投资 6,188,321.85 30.73 其中:股 票 6,188,321.85 30.73 2 固定收益 投资 3,414,096.77 16.96 其中:债 券 3,414,096.77 16.96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10,449,217.37 51.90 7 其他各项 资产 83,492.35 0.41 8 合计 20,135,128.34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454,201.00 2.31 C 制造业 2,261,513.60 11.52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1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472,607.25 17.6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88,321.85 31.52 3、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8,025 1,886,420.25 9.61 2 600276 恒瑞医 药 24,840 1,256,655.60 6.40 3 600036 招商银 行 42,400 1,013,784.00 5.16 4 002669 康达新 材 20,500 579,535.00 2.95 5 601601 中国太 保 16,900 572,403.00 2.92 6 600547 山东黄 金 15,700 454,201.00 2.31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9,700 425,323.00 2.17 8 - - - -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2 9 - - - - - 10 - - - - -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397,360.00 12.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09,400.00 5.14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336.77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3,414,096.77 17.39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46 16 国债 18 24,000 2,397,360.00 12.21 2 088040 08 铁路 01 10,000 1,009,400.00 5.14 3 123001 蓝标转 债 70 7,336.77 0.04 4 - - - - - 5 - - - - -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股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国债期货 。 10.2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国债期货 。 10.3 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国债期货 。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 关于中 国平 安( 代码 :601318 ) 的处 罚说 明 2017 年 2 月 22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对敖 翔涉 嫌违 法买 卖股 票案进行 了调查 、 审理 , 并 依法 向 当事人 告知 了作 出行 政处 罚的事 实 、 理 由、 依据 以 及当事 人依 法享 有的权 利。 经查明 ,敖 翔存 在以 下违 法事实 : 敖翔 于 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11 月 在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门任 职,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 在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现更 名为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银 行部 门任职 ;2015 年 4 月至 调 查日(2016 年 5 月 6 日) 在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 部门任 职。 “徐某 珍” 账户 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 开立 于世 纪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樟 树富 通街 证券营 业 部,资 金账 号 19****33 ,下挂上 海股 东 账 A31*****38 和 深圳 股东 账户 01******89 ;2014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4 年 12 月 10 日 开通 融资融 券业 务, 信用 资金 账户为 90****44 , 下 挂深 A 信 用证 券账 户 06******56 和沪 A 信 用证 券账 户 E02*****18 。 敖翔在 上述 证券 公司 任职 期间 , 利 用 “ 徐某 珍” 账户 通过网 上委 托 、 手 机委 托 等方式 交 易“中国 平安” 、 “ 欣旺达” 、 “金城股 份”等 多只股 票 。经查, “ 徐某珍 ”账户 累 计转入资 金 6,056,900 元 , 转 出资金 5,916,054.8 元, 累计 买入 金额 25,916,482.17 元, 卖出 金额 25,775,796.68 元 , 合 计亏 损 140,685.49 元。 截 至调 查日, “徐 某珍 ” 账户 无期 末持 股, 资 金 余额 159.71 元。 在案件 调查 过程 中, 敖翔 能积极 配合 调查 。 上述违 法事 实 , 有 任职 情 况说明 、 相关 证券 账户 资 料、 证券 交易 记录 、 银 行 账户流 水和 询问笔 录等 证据 在案 证明 。 敖翔的 上述 行为 违反 了 《 证券法 》 第四 十三 条 “ 证 券交易 所 、 证 券公 司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从业 人员 、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以 及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参 与股票 交易 的其 他人员 , 在任 期或 者法 定 限期内 , 不得 直接 或者 以 化名 、 借 他人 名义 持有 、 买卖股 票 , 也 不 得收受 他人 赠送 的股 票” 的规定 ,构 成了 《 证 券法 》第一 百九 十九 条所 述违 法行为 。 敖翔在 陈述 和申 辩材 料中 提出, “徐 某珍 ” 账户 由其 父 亲敖某 生 2010 年开 立并 独 立控制 , 资金主 要来 源于 父亲 的积 蓄, 自己 也将 部分 闲置 资 金借给 父亲 , 但对 父亲 开 立并使 用 “徐 某 珍”账 户炒 股并 不知 情。 直至 2014 年初 ,才 知晓 父 亲使用 “徐 某珍 ”账 户炒 股的事 实, 并 协助父 亲进 行了 少量 股票 操作。 愿对 自己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请 求考 虑上 述情 况酌情 处理 。 我局认 为, 根据 在案 证据 ,敖翔 与其 父 亲 2010 年 开 始在上 海共 同居 住生 活, “ 徐某珍 ” 账户开 立后 , 即通 过敖 翔 多个银 行账 户转 入多 笔资 金, 资金 主要 来源 于敖 翔 及其 夫 妻共 同财 产; 资金 转出 主要 去向 为 敖翔夫 妻 、 其 他个 人和 企 业, 用于 敖翔 家庭 日常 生 活消费 以及 敖翔 对外 投资、借 给朋友和支付离 婚协议费 用等。 “ 徐某珍” 账户网上 委托交易使用多 个 MAC 地址, 对应 的 IP 地 址分 布 在北京 、上 海、 杭州 、无 锡、南 通、 南昌 和丽 江等 地,同 时还 有 多笔敖 翔通 过手 机下 单的 交易记 录 。 敖 翔所 称其 父 亲在上 海家 中使 用单 一 MAC 地 址下 单交 易、自 己在 2014 年 初之 后 才知道 “徐 某珍 ”账 户并 仅协助 进行 少量 股票 操作 的说法 与上 述 事实明 显不 符 。 敖 翔在 接 受调查 时承 认利 用 “徐 某 珍” 账户 进行 股票 交易 , 并称融 资融 券账 户都由 其操 作 。 综 合本 案 情况 , 虽 然不 排除 敖某 生 可能使 用 “徐 某珍 ” 账 户进 行了股 票交 易, 但在案 证据 足以 认定 敖翔 主要控 制和 利用 “徐 某珍 ”账户 进行 股票 交易 的违 法事实 。 根据当 事人 违法 行为 的事 实、 性质 、 情节 和社 会危 害程度 , 依据 《 证券 法》 第一百 九 十 九条的 规定 ,我 局决 定: 对敖翔 处 以 10 万元 罚款 。 当事人 应自 收到 本处 罚决 定书之 日 起 15 日内 , 将 罚 款汇交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开 户银行 : 中信银 行总 行营 业部 , 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 行直 接上 缴国库 ) , 并 将 注有当 事人 名称 的付 款凭 证复印 件送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稽查 局和 深圳 证监局 备案 。 当 事人如 对本 处罚 决定 不服 ,可在 收到 本处 罚决 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5 会申请 行政 复议 , 也 可在 收 到本处 罚决 定书 之日 起 6 个月内 直接 向有 管辖 权的 人民法 院提 起 行政诉 讼。 复议 和诉 讼期 间,上 述决 定不 停止 执行 。 现作出 说明 如下 : A. 投 资决 策程 序 : 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投 资总监 制定 的投 资策 略和 资产配 置 方案 , 综 合考 虑大 类资 产 配置和 行业 配置 比例 对不 同行业 进行 投资 金额 分配 , 同 时在 研究 部 的支持 下, 对准 备重 点投 资的公 司进 行深 入的 基本 面分析 ,最 终构 建投 资组 合。 B. 基 金经 理遵 循价 值投 资 理念, 看重 的是 上市 公司 的 基本 面和 长期 盈利 能力 。 此次 事件 是公司 下属 子公 司平 安证 券一名 部门 员工 利用 个人 账户参 与股 票市 场交 易而 违规, 是该 员 工 的个人 行为 。 我们 判断 此 次事件 对公 司无 任何 影响 , 公 司生 产经 营活 动一 切 正常 , 我 们认 为 不会对 整体 的业 绩造 成影 响。 (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期末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6,747.83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734.53 5 应收申购 款 9.9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492.35 (4)本报 告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7,336.77 0.04 (5)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6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669 康达新 材 579,535.00 2.95 发行股 份购 买资 产 (6)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因四舍五 入原因 ,投资 组 合报告中 分项之 和与合 计 可能存在 尾差。 (十四)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 守、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业 绩数据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本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08-9-3至 2008-12-31 2.90% 0.74% -8.27% 1.71% 11.17% -0.97% 2009.-1-1至 2009-12-31 33.65% 1.54% 46.90% 1.11% -13.25% 0.43% 2010-1-1至 2010-12-31 -6.47% 1.15% -4.38% 0.86% -2.09% 0.29% 2011-1-1 至 2011-12-31 -25.68% 0.94% -12.93% 0.71% -12.75% 0.23% 2012-1-1至 2012-12-31 2.14% 1.05% 5.95% 0.69% -3.81% 0.36% 2013-1-1至 2013-12-31 5.06% 1.35% -2.08% 0.76% 7.14% 0.59% 2014-1-1至 2014-12-31 28.67% 1.20% 28.35% 0.65% 0.32% 0.55% 2015-1-1至 2015-12-31 15.16% 2.35% 5.91% 1.33% 9.25% 1.02%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7 2016-1-1至 2016-12-31 -25.22% 1.33% -4.30% 0.74% -20.92% 0.59% 2017-1-1至 2017-6-30 3.82% 0.46% 6.69% 0.32% -2.87% 0.14%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今 18.02% 1.37% 61.54% 0.91% -43.52% 0.46% 重要提示 : (1) 上述 基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水 平要低 于所列 数 字; (2) 业 绩比较 基准 : 标 普中国 A 股 300 指 数×55% +中 证综合 债指数 ×45%;( 3 ) 业绩比较 基准日 期为 2008 年 9 月 2 日,即以 基金 合同生效 日前一 日收盘 价 格为计算 基 数; (3) 数据 截止日 期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8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 行 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 立银行存 款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券 交 易清算 资金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 名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 托管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 机 构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产 和 收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其他费 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财产 承担法 律 责任,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消;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 相互抵消 。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 行。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69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 ,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四)估 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 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1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价估 值 ; 2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 价进行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4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在正常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 法。 但是, 有 充足理 由表 明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能客 观反映 相 关投资品 种的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0 2、债券估 值方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 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估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进行后 续计量 。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7) 在正常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 法。 但是, 有 充足理 由表 明按以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 收益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基 础上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8)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 值办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 的权 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1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 (4) 在正常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有充 足理由 表明 按以上估 值 原则仍不 能客观 反映相 关 投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 按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 报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签章 返 回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依 据本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六)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或 代 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 差 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 赔偿责任 , 但因 该差错 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 当得利的 义务。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2 2、差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差 错,给 当事人 造 成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 承担;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 确认,确 保差错 已得到 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 得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 偿额加上 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 额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 (4) 差错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 正确情形 的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 理人的行 为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 人之外的 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 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 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 有责任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 差错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3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差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法 (1)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 确认后 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份额净 值出错 且 造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 其中基金 管理人 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 进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本 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协商 。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4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 4、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 他情 形。 (八)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后 将 当日 的净值 计 算结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 五)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 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第 (4)项 、股 票指数 期货合 约估值方 法的第 (2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5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 金有关 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 费; 6、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基金财 产拨划 支付的 银行费用 ; 8、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内 按照公 允的市 场 价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 (三)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本基金年 管理费 率为 1.5% , 其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 托管费 率为 0.25% , 其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3、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 出金额 支 付,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 金 费用。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6 (四)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基金收 取 认购费的 ,可以 从认购 费 中列支。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 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六)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履行纳税 义务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7 十三、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买卖证 券差价 ; 2、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 ; 3、银行存 款利息 ; 4、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 5、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应 计 入收益。 (二)基 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本基金 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基金收 益分配 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 3、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基金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4、基金投 资当期 出现净 亏损,则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5、基金当 期收益 应先弥 补上期累 计亏损 后,才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6、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4 次,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 于 年度 可 供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7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8、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 方 式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8 法》的有 关规定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 (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 行分红 资 金的划付 。 (六)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 费用 红利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可将 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按权益 登 记日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7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 合 同生效所 在 的会计 年度,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金 的会计 核算以 人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分 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可以更换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后 的 2 日内 公 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1、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1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特 性 、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本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并就 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 。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 程序 , 说 明基金 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开 始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 日、 赎回 开始日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5、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申 购赎回 代理机 构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 7、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和 书面报 告 两种方式 。 8、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3 (1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 (15)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 务所; (19)基 金变更 、增加 或 减少销售 代理机 构 ; (20)基 金更换 登记结 算 机构; (21)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3)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24)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请 ; (25)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 服务; (26)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事项 。 9、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召开时 间、会 议形式 、 审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 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 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 11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4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 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 息进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 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上披 露信息 外 ,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 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 理 人 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5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 一只主 动投资 的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风 险和预期 收益低 于股票 型 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金、 保本型 基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中高风 险的证 券投资 基 金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股票 、 固定 收 益证券和 现金等 大类资 产 的适度灵 活配置 与稳健 投 资下, 获 取 长期持续 稳定的 合理回 报 。 本基金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有 市场风险 、 投资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特 有风险、 技术风 险、上 市 交易的风 险及其 他风险 等 。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政治 、 经济、投 资心理 以及交 易 制度等因 素的影 响会产 生 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 资产生 潜 在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及股 权 分置改 革与非流 通股流 通政策 等 )发生变 化,导 致市场 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 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 受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 周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 化,从而 对基金 收益产 生 影响。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 利率的 变化直 接 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 在一定程 度上影 响上市 公 司的盈利 水 平。基金 投资于 债券和 股 票,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 种因素影 响, 如 管理能 力 、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 利润减少 , 使基 金投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和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规 避 和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信用风 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 的违约 风 险, 若债务 人经营 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 可能会 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 体 现在企业 债中。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6 6、购买力 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 要通过 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 而 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 实际收益 下降。 7、债券收 益率曲 线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 风险是 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风 险, 单 一的久 期 指标并 不能充分 反映这 一风险 的 存在。 8、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 即前面所 提到的 利率风 险 )互为消 长。具 体为当 利 率下降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9、国际竞 争风险 随着中国 市场开 放程度 的 日趋提高 , 我国 上市公 司 的发展必 然会面 临来自 于 国际市 场具有同 类技术 、 同类 产 品上市公 司的强 有力竞 争 , 有些上 市公司 可能会 因 这种竞争 而 导致业绩 下滑, 由此可 能 会导致公 司股票 的价格 下 降,从而 影响本 基金的 收 益水平。 (二)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 与本基 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 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 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 在基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理人 都有义 务接受 投 资者的 赎回。 由于 开放式 基金在 国内刚刚 起步, 应 对基金 赎回的经 验不足, 加之中 国股票市 场 波动性较 大, 在 市场下 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剧 减 少的情况 , 如果 在这时 出 现较大数 额 的基金赎 回申请 , 则使 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 基金 面 临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固 定收益证 券 相对于股 票而言, 市场的 流动性较 低, 从而 使投资 者在买卖 证券时, 较难获 得合理的 价 格或者要 付出更 高的费 用 。 对于个 别证券 , 买入 价 与卖出价 之间的 价差是 反 映流动性 的 重要指标 。 (四)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资本 运 用效率高 、 具有 可持续 成 长特征的 上市公 司股票 。 本基金 特 有风险 主要 包括:1 、投 资管理 人对 市场判 断有误 从而导 致资 产配置 比例不 合适而 产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7 生的风险 ;2 、 本 基金使 用 “股 票盈 利 增长分 析指 标评价体 系” 和 “ROIC 模型” 进行选 股 ,使用 的指 标、分 值、计 算方法 的选 取不当 会影响 组合中 股票 构成与 投资业 绩;3、 股票研究 不深入 与业绩 预 测不准确 带来的 风险。 在 本基金的 选股方 法中, 使 用了预测 性 的指标, 包 括当年 的净利 润增长率、 预期中 长期净 利润增长 率、 预期 中长期 每股收益 增 长率、预 期市盈 率等, 如 果研究不 深入、 业绩预 测 不准确会 增加投 资风险 。 (五)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 易网络等 技术保 障系统 或 信息网络 支持出 现异常 情 况, 可 能导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 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 限完成 、 注册登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 系统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基 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 无法及 时 传输等风 险。 (六)其 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风 险; 2、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如 内幕交 易、欺 诈 行为等产 生的风 险; 3、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 的风险; 4、因业务 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风 险; 5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 而带来风 险; 6、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下 列涉 及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 更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事 项 ; (10)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经修订 的 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情 形 ; (2) 基金 合同的 变更并 不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的 ; (3) 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 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 事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 作出相 应 变动的。 2 、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 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二)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89 2、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 基金管理 人承接 的; 3、基金托 管人人 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的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 并; 5、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 基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 (6)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7) 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 基金清 算报告 ; (9) 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费 用; (2) 交纳 所欠税 款;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0 (3) 清偿 基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 合 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1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的基 本情况 1、基金的 名称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3、基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4、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在 “可 持续成 长投资 ” 指 导下, 本基金 深度剖 析与 把握上市 公司的 成长动 力 , 以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 ) ”为核心 财务分 析指 标, 主要 投资 于资本运 用效率 高、 具 有 可持续成 长特征 的上市 公 司; 力争 通过灵 活合理 的 大类资产 配 置与专业 的证券 精选, 在 精细化风 险管理 的基础 上 构建优化 组合, 谋求基 金 资产长期 持 续稳定的 合理回 报。 5、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和金 额 本基金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6、基金募 集规模 本基金不 设募集 规模上 限 。 7、基金份 额面 值 和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 金的认购 费率最高不超 过 1.0% ,具体 费率情况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8、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 金当事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称:金 元 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2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任 开宇先 生 成立时间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45 亿元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2)获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 3)依照有 关规定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决定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 和管理费 之 外的费率 结构和 收 费方 式 ; 5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 基金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 大损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 金及相关 基 金当事人 的利益 ; 6)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赎回 和转换 申请; 7 )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和检查; 8 )选 择、 更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 9)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10)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1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3 外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 以基金 的名义 依法为 基 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3)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赎 回和注 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1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2)编制 中期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7)按规 定 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4 以上 ;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5)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 及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利 益的活动 ; 27)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要 求的其他 义务。 2、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5 1)获得基 金托管 费; 2)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3)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 基金财 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8)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权利。 (3)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托 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金之 间 在名册登 记、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9)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 宜; 11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6 12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13)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4)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履 行其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19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规 定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0)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由 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监会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22)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3)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要 求的其他 义务。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 自依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7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的 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人 处获得 的不当 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4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8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其他 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 金合同 进 行修改; 4)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3、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以 上含本 数,下 同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99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当 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4、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 ( 以下简 称 “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公 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10)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 收取方 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 结果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0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出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派代表出 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 3)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2)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现场会议 方可举 行: A. 经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B.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 托 等 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未能满足 上述条 件的情 况 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确 定 并公告重 新开会 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和 地 点,但确 定有权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 的 权益登记 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会议 方可举 行: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B.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经通 知 拒不参加 收取和 统计书 面 表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 效力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 并与 登记注 册 机构记录 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 的条件, 则召集 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的 时 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 且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 格的权 益 登记日不 变。 6、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1 1 )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 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 临 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 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 时 提案应当 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临 时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出 决 定。 如 将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 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表决的提 案, 未 获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 少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 表主持。 在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2 由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 持;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 会 议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 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7、决议形 成的条 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平 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方为有 效;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 终止基金 合 同必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 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 模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 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3 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及表决 结 果。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 议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 持人宣布 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 求重新清 点, 会 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 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 表监督计 票 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及 表 决结果。 但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至少提 前 两个工作 日 通知召集 人,由 召集人 邀 请无直接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 人员。 9、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备案后的 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 监会依法 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 日起生效 ,并在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4 理人网站 公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4、基金的 收益分 配原则 、执行方 式 (1) 基金 收益的 构成 1)买卖证 券差价 ; 2)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 ; 3)银行存 款利息 ; 4)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 应计入 收 益。 (2)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3)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本基金 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基金收 益分配 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 3)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 基金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 4)基金投 资当期 出现净 亏损,则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5)基金当 期收益 应先弥 补上期累 计亏损 后,才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6)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4 次,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 于 年度 可 供分配收 益的 5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7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 利按 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8)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 方 式等内容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5 (5) 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公 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 (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 行分红 资 金的划付 。 (6)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红 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 手续费用 , 注册 登记机 构 自动将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转为基金 份额。 5、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 金有关 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 费; 6)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基金财 产拨划 支付的 银行费用 ; 8)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 内按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 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时从其 规 定。 (2)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本基金年 管理费 率为 1.5% , 其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6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 托管费 率为 0.25% , 其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3)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 出金额 支 付,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 金 费用。 (4)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基金收 取 认购费的 ,可以 从认购 费 中列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 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6)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履行纳税 义务。 6、基金财 产的投 资方向 和投资限 制 (1) 投资 目标 在 “可 持续成 长投资 ” 指 导下, 本基金 深度剖 析与 把握上市 公司的 成长动 力 , 以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 ) ”为核心 财务 分 析指 标, 主要 投资 于资本运 用效率 高、 具 有 可持续成 长特征 的上市 公 司; 力争 通过灵 活合理 的 大类资产 配 置与专业 的证券 精选, 在 精细化风 险管理 的基础 上 构建优化 组合, 谋求基 金 资产长期 持 续稳定的 合理回 报。 (2)投资 理念 成功的投 资管理 在于能 够 建立一套 规范的 、 具有 实 践意义的 分析与 投资方 法 , 使之 得以贯彻 执行并 持之以 恒 」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 理念 。 基于此, 本基金 坚守以下各项守则 : 1)清晰及 严谨的 投资程 序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7 2)注重详 实基本 面研究 的 主动投资 ; 3)寻找风 险中蕴 藏的机 会 ; 4)利用规 范的风 险管理 系统构建 投资组 合 。 (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30% -80% , 其 中投资 于 资本 运用效 率高 、 具有 可持续 成长特 征 的 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 不低于本 基金股 票资产 的 80%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15% -65% , 现金 以及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做出 调整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4)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将 定性与 定 量分析贯 穿于资 产类别 配 置、 行业 资产配 置、 公 司 价值评 估、 投资组 合构建 的全过 程之中, 依 靠坚实 的基础 分析和科 学的金 融工程 模 型, 把握股 票市场和 债券市 场的有 利 投资机会 , 构建 最佳的 投 资组合, 实现长 期优于 业 绩基准的 良 好收益。 本基金的 投资管 理分为 两 个层次, 第一个 层次是 资 产类别配 置, 即 基金资 产 在股票、 债券和现 金三大 资产类 别 间的配置 ; 第 二 个层次 是 单个证券 (包括 股票和 债 券) 的选 择 。 在该层次 中,本 基金以 宏 观经济预 测和行 业趋势 分 析辅助股 票选择 。 1)资产类 属配置 本基金在 资产配 置中贯 彻 “自上而 下 ” 的 策略, 根 据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金 融市场 的利率变 化和经 济运行 周 期的变动 ,进行 积极的 战 略性资产 类别配 置。 本基金投 资在股 票、债 券 和现金三 大类资 产之间 的 灵活 配置 来源于 以下三 个 方面: A. 分析员对 宏观经济 发展 趋势和宏 观经济 指标的 分 析与判断 分析员从 研究国 民经济 发 展状况入 手,判 断利率 水 平、通货 膨胀率 、货币 供 应量、 国际收支 等多元 因素对 中 国证券市 场的影 响 。 B. 分析员对 股票市 场和债 券市场相 对投资 价值的 评 估 分析员主 要借助 “ 股权风 险溢价模 型 (Equity Risk Premium Model ,ERP)” 分析类 别资产的 预期风 险收益 特 征, 得出 科学的 市场分 析 结论。 股 票资产 的当前 收 益率以三 阶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8 段现金流 折现模 型中的 隐 含收益率 为参考 ,债券 资 产的当前 收益率 以 10 年 期的国债 到 期收益率 为参考 。 C. 数量分析 员 对股 票市场 、债券市 场以及 投资组 合 的风险评 估与建 议 本基金的 资产配 置决策 参 照 数量分 析员 的 风险评估建议, 由 数量分 析 员运 用 统计方 法计算投 资组合 、 股票 市 场、 债券 市场的 风险水 平 以及各大 类资产 之间相 对 的风险水 平, 向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股 票风险溢 价水平 、 投资 组 合调整可 能导致 的风险 变 化的评估 报 告。 2)股票组 合的构 建和管 理 在股票投 资方面 , 本基 金 将数量模 型与定 性分析 相 结合, 采 取主动 投资方 法 构建 股 票 投资组 合。 具体而 言, 基于 “ 自下而 上 ” 的原 则 , 在 “可持续成 长投资 ” 指导下 , 本 基金 深度 剖析与 把握上 市 公司的成 长动力 , 以“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 ) ” 为核心财 务分析指 标, 将 资本运用 效率高 、 具有可 持续成长 特征 的 上 市公司股 票纳入 股票投 资 组合。 在 股票投 资过程 中 , 本基金 同时以 宏观经 济 预测和行 业 趋势分析 为辅助 。 A. “可持续 成长投资 ”的 内涵 “ 可持 续成长 投资 ”为 本基 金股 票组合 构建 的核 心理 念。 “可 持续成 长” 指导 本基 金 股票投 资决策 的基本 点 是从 “企 业的增 长性” 与 “增长的 可持续 性” 两 个 维度进行 股 票的分析 与筛选 , 判断 企 业持续增 长的投 资机会 , 最大程度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稳定 增 长。 本基金管 理人深 信, 企 业 的 “成长 动力” 来源于 企 业如何运 用其可 运用的 资 本, 资 本运用效 率的高 低决定 了 企业未来 盈利是 否可持 续 。 基于此,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体现 企 业 资 本 运 用 效 率 的 指 标 —— 已 投 入 资 本 回 报 率 —— 是 企 业 未 来 成 长 动 力 的 综 合 反 映 指标。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为企 业 息税后经 营性利 润 (NOPAT ) 与 投资资 金 (有息 负 债加所 有者权益 ) 之比 率, 其 代 表了投资 资金的 回报水 平 。 总体 上 , 已投 入资本 回 报率分析 可 以帮助本 基金识 别出具 有 稳定盈利 增长前 景的企 业 , 这些企 业资产 的内在 价 值往往会 反 映在其股 票价格 长期的 稳 定上涨之 中。 短 期内可 能 由于一些 市场投 资者对 一 些事件的 过 度反应, 使得这 些企业 的 股票定价 被低估 ,本基 金 将把握住 这些股 票的价 值 回归。 通过对企 业盈利 的增长 性 以及增长 的可持 续性两 个 维度的综 合分析 , 本基 金 可以根 据上市公 司盈利 增长的 强 弱以及上 市公司 在可持 续 性评判标 准方面 的表现 , 将上市公 司 分类归入 四个象 限: 第 一 象限: 增 长强劲 —可持 续 性强、 第 二象限 : 增长 较 强 —可持 续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09 性较弱、 第三象 限: 增 长 乏力 — 可 持续性 弱、 第 四 象限: 增 长较弱 —可持 续 性较强。 本 基金重点 专注位 于第一 象 限的公司 , 并适 当考察 有 可能向该 象限改 善的上 市 公司。 相 反, 对于位于 或向第 三象限 方 向恶化的 上市公 司则采 取 回避的态 度。 B 股票组合 构建 本基金股 票组合 的构建 经过 如下六 个步骤 并最终 形 成股票投 资组合 : 流动 性 筛选 、 根据 GICS 行业分类体系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行 业划分、 盈利增 长性: 盈 利增长分 析与 筛选、盈 利可持 续性: 已 投入资本 回报率 分析 、 公 司治理评估 以及 估值考 量 。 a. 流动性 筛选 本基金按 照一定 日均成 交 额和流通 市值标 准对上 市 公司流动 性进行 初步筛 选 。 在当 前得市场 条件 下 , 本 基金 管理人采 纳如下 两个指 标 作为股票 流动性 筛选标 准 : 90 个交易 日日内平 均成交 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以及流 通市 值不低 于 3 亿 元。本 基金 将根据未 来中 国证券市 场的发 展规模 、 上市公司 日均成 交额和 流 通市值的 变化情 况, 以 及 本基金资 金 规模,相 应调整 上述流 动 性筛选标 准。 b.根据 GICS 行业分类体 系对 A 股上 市公司 进行 行业划分 以摩根斯 坦利与 标准普 尔 联合发布 的 “全 球行业 分 类标准 (GICS ) ” ,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行 业划分。 在具体 分类过 程 中, 为了 使各行 业内的 上 市公司具 有可 比性,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划 分深度进 行到 GICS 三 级行业。 c. 盈利增 长性: 盈利增 长 分析与筛 选 本基金主 要通过 数量模 型 进行盈利 增长的 筛选。 为 此, 本基 金的盈 利增长 分 析指标 评价体系 主要从 盈利增 长 能力、 盈 利质量 能力、 盈 利速度能 力和盈 利稳健 能 力四个方 面 对上市公 司的盈 利增长 性 进行分析 。 根据 该盈利 增 长分析指 标评价 体系, 本 基金管理 人 可以得到 每一上 市公司 所 对应的分 值, 我 们将高 于 行业平均 分值的 上市公 司 纳入可选 范 围。 同时, 由于 上市公 司股价 还受到诸 多非数 量化因 素 的影响, 例 如经济、 行业 的周期 性波动、 行业发 展的结 构 性问题、 政策法 规等, 因 此, 在进 行数量 分析的 同 时, 投资 管 理团队将 跟踪 市 场变化 以 及不断更 新的信 息,关 注 数据以外 的因素 。 此外,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市场变 化趋势 , 以谨 慎 的态度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 数量模 型进行适 当地修 正,以 确 保模型的 有效性 。 d.盈利可 持续性 : 已投 入 资本回报 率分析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是本 基 金股票组 合构建 的核心 指 标。 本基 金将使 用本基 金 管理人 自主开发 的 “ROIC 模型” 来评估 上市公 司的资 本 运用效率 。 ROIC 模型是通过如下 两个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0 指 标来考 察上 市公司 的资本 运用效 率: 一是“ 已投入 资本回 报率 ” , 二是“加 权平均 资 本成本 (WACC ) ” 。 已 投 入资本回 报率为 企业息 税 后经营性 利润 (NOPAT ) 与投资资金 (有息负 债加所 有者权 益 ) 之比率, 其 代表了 投资 资金的回 报水平。 加权平 均资本成 本 为企业有 息负债 成本和 权 益成本的 加权平 均, 其 代 表了企业 资本运 用的代 价 。 只有那 些 已投入资 本回报 率高、 加 权平均资 本成本 低的企 业 才被认为 是有效 地运用 了 其可得资 本 的企业。 在第三步 盈利增 长分析 与 筛选的基 础上, 本基金 管 理人通过 上述两 个指标 把 股票分 类归入四 个象限 :第一 象 限:ROIC 高—WACC 高、第二象 限:ROIC 高—WACC 低、 第三象限 :ROIC 低—WACC 低、第四象限 :ROIC 低—WACC 高。本 基 金将选择 第二 象限“ROIC 高、WACC 低”的股 票,从 而确定 可 投资的股 票组合 。同时 , 本基金管 理 人将适当 考察有 可能向 该 象限改善 的上市 公司。 相 反, 对于 位于或 向第四 象 限方向恶 化 的上市公 司则采 取回避 的 态度。 e. 公司治 理评估 在已投入 资本回 报率分 析 基础上, 本基金 将结合 公 司治理和 估值水 平以最 终 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为此, 本基 金从如下 五个角 度建立 了 中国上市 公司公 司治理 评 估体系, 对 上市公司 的公司 治理水 平 进行评估: 企业的 纪律性 约束、 对股 东利益 的关注 、 企业策略 执行评估 、 企业 的社会 责 任感以及 持续创 新能力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该评 估 体系为参 照 对 A 股上市 公司进 行综 合评分 , 将综 合评分 在 60 分 ( 包括 60 分 ) 以上 的 上市公司 纳入 股票组合 。 f. 估值 考量 本基金股 票组合 构建的 最 后一步为 股票的 估值考 量 , 其目的 在于确 定 股票 的 最终目 标价格 , 以 判断股 票的 内 在价值和 可能回 报 。 投资 价值的评 估方法 包括: 绝 对估值法 下 的自由现 金流折 现模型 和 股利折现 模型以 及相对 估 值法。 本 基金将 选择估 值 吸引的上 市 公司股票 。 g. 动态监测与评 估 上市公司 的运营 状况和 盈 利能力随 着经济 、 政策 、 市场和环 境的变 化而处 于 不断地 变化之中 , 因此 本基金 将 对上市公 司的上 述各方 面 进行监测 和评估 , 及时 调 整股票组 合。 h.股票组 合构建 考虑的 其 他因素 在股票组 合构建 过程中 , 本基金亦 将考虑 以下因 素 : 个股持仓 量的政 策限制 本基金将 根据相 关的法 律 、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进行 投资, 杜 绝违法 、 违规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1 的现象。 基金的 相关文 件 对个别行 业及个 别股票 的 投资最高 比重做 出限制 。 分散投资 和风险 控制 参考数量 化风险 分析结果 , 确认主动 性风险 的来源 , 并将风险 分解到 各个层 面, 如 资产 类别 、 行业 及股票 , 减少风险 集中度 ,并不 断 地进行收 益 - 风 险最优 化 测试 。 3)行业资 产配置 本 基 金 采 用 上 述 六 个 步 骤 精 选 出 来 的 股 票 组 合 , 完 全 是 以 自 下 而 上 方 式 构 建 而 成 的。 这样 的组合 可能在 单 一行业集 中度较 高, 造 成 组合的非 系 统风 险较高 。 因此, 本 基 金 将主要 利用 “投资 时钟” 模型, 通过 建立“ 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 体系 ” ,对产 业环境 、 产业政策 和竞争 格局的 分 析和预测 ,确定 行业经 济 变量的变 动对不 同行业 的 潜在影响 , 得出各行 业的相 对投资 价 值并据此 对组合 成份股 的 行业分布 加以适 当调整 。 基本原则 是, 本基 金对行 业历史收 益率和 预期收 益 的分析, 在 行业间 进行配 置, 使 投资组合 在控制 风险的 情 况下,达 到收益 的最大 化 。 A. 投资时钟 在一般意 义上, 投资时 钟 表明了在 经济周 期的不 同 阶段, 各 个行业 的投资 表 现如何。 比如, 在 经济发 展停滞 时 , 防御型 的行业 表现较 为 出色; 在 经济快 速发 展 时 , 周期性 的 行业表现 较为出 色。 另一 方面, 通常 价值型 的行业 在货币政 策紧缩 时表现 较 佳, 而成长 型的行业 在货币 政策较 宽 松时,相 对表现 较好。 根据这一 理论基 础, 本 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 中国的 行 业研判 的 定量分 析 , 从 而 得以观 察在不同 的经济 周期 中 行 业相对表 现 的 排 列。 B. 行业综合 价值评 估体系 和行业优 化配置 原则 a. 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体 系 在投资时 钟模型 对行业 趋 势研判的 基础上 , 本基 金 管理人从 如下四 个角度 通 过建立 “行业综 合价值 评估体 系 ” 来确定 行业的 投资价 值 : 行业景 气度、 行业收入 和利润增 长、 国际产业 竞争力 比较和 估 值比较。 b.行业优 化 配置 原则 本基金的 行业优 化配置 采 取以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指数 1 级和 2 级 行业权 重 为基础 、 上下浮动 的分散 化投资 策 略。 分析员在 上述行 业综合 价 值评估体 系的基 础上, 每 月对全部 行业的 投资价 值 进行综 合评分和 排序, 由此决 定 不同行业 的投资 权重。 具 体评分方 法分为 5 个级 别,即: “ + +”、“ +” 、 “0 ” 、 “ - ” 以及“-- ” 。对 于投资 价值评估 得分很 高(++)或高(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2 的若干行 业, 给 予 “增 持 ” 的评级 , 即在 该行业 原 市场权重 的基础 上增加 一 定比例的 投 资 ;对于 评分 居中(0 )的 行业, 本基 金给予 “中性 ”或“ 市场 权重” 的评级 ,即在 资 产配置时 维持该 行 业的 原 市场权重 ; 对于 投资价 值 评估得分 低 ( - ) 或很 低 ( --)的 若干行业 , 本基 金给予 “ 减持” 的 评级, 即在该 行 业市场权 重的基 础上减 少 一定比例 的 投资。 4)债券组 合的构 建和管 理 A. 债券投资 策略 基于 “自 上而下 ” 的原 则 , 本基金 采用久 期控制 下 的主动性 投资策 略, 并 本 着风险 收益配比 最优、 兼顾流 动 性的原则 确定债 券 各类 属 资产的配 置比例 。 B. 债券组合 构建 本基金债 券组合 构建主 要 基于 “自 上而下 ” 的原 则 , 特别是 对于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票据等 品种的 投资。 在 债券投资 过程中 , 本基 金 将采用若 干定量 模型来 对 宏观和市 场 两方面数 据进行 分析, 并 运 用适当 的策略 来构建 债 券组合。 a. 债券投 资主要 定量模 型 本基金主 要使用 如下定 量 模型进行 债券数 据分析 : 宏观经济 多因素 回归模 型 、 利率 期限结构 模型、 组合构 建 模型、利 差模型 、信用 风 险评估体 系。 b.债券投 资主要 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采用 类属配 置、 久 期 管理、 收 益率曲 线配置 、 相对价 值配置等 方法决 定不同 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 限券种 之 间的配置 比例, 制定债 券 资产配置 方 案。 类属配置 通过对债 券基准 收益率 的 研究以及 各类属 债券 之 间 利差的 历 史变化 特征进行分析, 寻找当前 的市场 投资机 会 。 久期管理 债券分析 员通过 对 GDP 增长速度 、 财政 政策和 货 币政策的 变化、 通货膨 胀 的变动 趋势分析 ,运用 数量模 型 判断未来 利率走 势,提 出 债券投资 组合的 久期的 建 议。 收益率曲 线配置 通过对央 行政策 、 经济 增 长率、 通 货膨胀 率和货 币 供应量等 多种因 素 的分 析 来预测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 可能 变化 ,从而 通过子 弹形、 哑 铃形和梯 形等配 置方法 , 在短、中 、 长期债券 间确定 比例。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3 相对价值 配置 在市场中 寻找其 他各个 指 标相同而 某一指 标相对 更 具有投资 价值的 债券, 并 进行投 资。在此 策略中 ,本基 金 主要衡量 这样几 方面的 指 标:流动 性、信 用度、 收 益率等。 企业债券 投资 本 基 金 注 重 单 个 企 业 债 券 品 种 信 用 风 险 的 控 制 , 并 且 结 合 流 动 性 选 择 优 质 企 业 债 券。 C. 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 债券选 择通过 如 下三个环 节: 数 量小组 初 步筛选 、 债券分析 员研 究 和集体 讨论。 债券投资 对象的 选择标 准 包括但 不 限于 : a. 信用度 信用评级 在 BBB +以上, 评级必须 由国内 外权威 的 专业评级 机构做 出; 发行 人如果 是上市公 司, 不 可以是 ST 或者 PT ; 有 一份信 用 分析评价 为 “中性 ” 以上 的研究报 告的 企业债 。 b.关联性 发行人和 本基金 管理人 之 间没有关 联关系 。 D. 投资决策 主要依据 a.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b.国际国内的 宏观经济 形 势,主要指标 有消费物 价 指 数、固定资 产投资、 工 业品价 格指数、 进出口 额和汇 率 等; c. 债券市 场各主 要收益 率 曲线到期 收益率 数据; d.国内外 权威专 业机构 的 企业信用 评级; e. 国家财 政和货 币政策 ; f. 国内 金融机 构信贷投 放 数据。 E. 债券投资 决策流 程 a. 债券分析员每月撰写债 券市场研究报告,对上月 央行资金回笼情况、债券 票据发 行情况、 债 券市场 走势等 做出分析, 对今后 半年内 收益率曲 线的变 化做出 预 测, 对当月 的债券组 合久期 提出建 议 ,供投资 决策委 员会作 为 决策依据 ; b.投资决 策委员 会每月 对 债券组合 的久期 做出决 策 ; c.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的 久期来构建 债券组合,根据市场利差 情况决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4 定债券组 合中的 类属配 置 ; d.债券分析 员通 过对流 动 性和信用 的分析 向债券 池 中加入企 业债券 ; e. 基金经 理从债 券池中 挑 选合适的 债券品 种构建 组 合 ; f. 交易 室执行 基金经理 发 出的交易 指令 ; g. 稽核部负责每日对债 券 组合的久期进 行监控, 允 许组合久期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规 定久期的 一定范 围内有 所 偏离。 5)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权证标 的 证券基本 面的研 究,并 结 合权证定 价模型 计算权 证 价值。 本基金权 证操作 将根据 权 证的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 性、 灵活 性等特 性结合 本 基金的需 要 进行该投 资品种 的投资 。 主要考虑 运用的 策略包 括 : 限量投 资、 趋 势投资 、 优化组合 策 略、价差 策略、 双向权 证 策略等。 6)现金管 理 在现金管 理上, 本基金 基 金经理通 过对未 来现金 流 的预测进 行现金 预算管 理 , 及时 满足本基 金运作 中的流 动 性需求。 (5)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选 择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投 资 部分的业 绩基准 , 选 择 中 证综合债 指数 作为 债券投 资部分 的 业绩基准 ,复合 业绩比 较 基准为: 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 ×55% +中证 综合债 指数 ×45% 本 基 金 认 为 适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履盖沪 深两个 市场, 能够反 映 两个市 场的全 貌 ; 2)应以成 份股的 可自由 流通股数 进行加 权; 3)业绩基 准的编 制和发 布应有一 定的历 史; 4)业绩基 准有较 高的知 名度和市 场影响 力。 如果今后 市场出 现更具 代 表性的投 资基准 , 或更 科 学的复合 指数权 重比例 , 本基金 可以在经 过合适 的程序 后 调整或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 (6)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 一只主 动投资 的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其 风险收益 特征从 长期平 均 及预期 来看,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高于债券 型基金 、 保本 型 基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中等收益 的证券 投资基 金 品种。 本 基金力 争使基 金 的单位风 险收益 值从长 期 平均来看 高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5 于业绩比 较基准 的单位 风 险收益值 。 (7)投资 决策依 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基 金管理 人 内部相关 制度的 有关规 定 ; 2)宏观经 济、产 业状况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及相 关 政策等可 能的影 响因素 ; 3)可投资 品种的 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水 平。 (8)投资 决策流 程 本基金的 投资决 流程如下 : 本基金管 理人内 部建立 了 包括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基 金管理部、 研究部、 数量 分析室 及集中交 易室等 在内的 完 整投资管 理体系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资产运 作 的最高决 策机构 , 其组 成 人员为 投资、 研究 等方面 的管理 人员和业 务骨干。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基 金合同、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公 司有关 规章制 度 , 确定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基金的投 资决策 程序、 权 限设置和 投 资原则; 确定基 金的总 体 投资方案 ; 负责 基金资 产 的风险控 制, 审 批重大 投 资事项; 监 督并考核 基金经 理。 基 金 管理部及 基金经 理根据 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策, 构 建投资组 合、 并负责组 织实施、 追踪和 调整, 以实 现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研究 部提供 相关的 投资策略 建 议和证券 选择建 议,并 负 责构建和 维护股 票池。 集 中交易室 根据基 金经理 的 交易指令 , 进行基金 资产的 日常交 易 ,对交易 情况及 时反馈 。 (9)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资本 运用效 率高 、具 有可 持续 成长特 征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本 基金股 票 资产的 80% ; 2)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6)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7 )本 基金 投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产生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6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 从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的 相关规定 ; 8 )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 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投资债 券的信 用评级在 BBB + 以上; 10)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 合同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 11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 理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 (1) - (3 ) 项 以 及(5)- (9) 项规定 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制。 (10)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7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11 )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理 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12)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 资、融券 。 (七)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方法和 公告方 式 1、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提供 计价依 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 业日 。 3、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4、估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 易日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 估值 : A.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价估值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8 B.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进行估值 ; C.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进行 估值; D.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以 上估 值原 则 仍不能客 观反映 相关投 资 品种的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根据具 体情况 与 托管银行 进 行商定, 按最能 恰当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方 法: 1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 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 2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交 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 )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 进行后续 计量。 5 )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6)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7)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以 上估值原 则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19 仍不能客 观反映 相关投 资 品种的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 的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 价格估值 。 8)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3) 权证 估值办 法: 1 )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4)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 -3)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有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 估值原则 仍 不能客观 反映相 关投资 品 种的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5)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证 券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规 定进行 估 值。 5、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 报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签章返 回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依 据本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6、估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0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或 代 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 差 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 赔偿责任 , 但因 该差错 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 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 赔偿责任 。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 当 事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 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 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 人之外的 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 追偿;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1 合同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有 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 此发生的 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 错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4) 基金 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 法 1)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 确认后 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 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 说明, 份 额净值 出错且 造 成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2 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D.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4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7、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 值; (4)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8、基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后 将 当日 的净值 计 算结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 五)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9、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第 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 的第 7 )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合 约 估值方法 的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3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 变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保证人 ;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 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经修订 的 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 金合同 必 须遵照进 行变更 的情形 ; 2)基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的 ; 3 )因 为当 事人名 称 、 住所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容 必须作 出相应 变 动的。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上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2、本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4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的基金管 理人承 接的; (3)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的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 合并; (5) 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 3、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基金合 同 终止 时,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 5)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公布基 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5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 愿或者 不 能通过协 商、 调 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有 约 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 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十)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1 、本 基金 合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 表人授权 的代理 人签字, 在基金募 集结束,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并获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 生效。 基金合 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监 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 基金 合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 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3 、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一 式 六 份, 除 上报 相关 监管 部门 两份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持 有 两份 。每份 均 具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6 4 、本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场 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及 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金 元 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任 开宇先 生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管理业 务 、 发起设 立基金 及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九 层 法定代表 人: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代 理 资金清算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8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政 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 贷 款 承诺; 组 织 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币兑换; 外 汇担保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务 ;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资 金存管 业 务;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务; 金融衍 生产品 交 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主要 投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部门 规章及 《 基金合同 》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并可 依据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适时合 理地调 整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30% -80% , 债 券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15% -65% , 现金 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可持续 成长投 资” 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构 建的核 心 理念。 可持 续成长 投资是 从 “企 业的增长 性” 与 “增长 的 可持续性 ” 两个 维度进 行 股票的分 析与筛 选, 判 断 企业持续 增 长的投资 机会。 本基金 从 “盈利增 长分析 指标评 价 体系”和 “ROIC 模型”两个方面 剖 析与把握 上市公 司的成 长 动力, 以 “ 已投入 资本回 报率 (ROIC)” 为核心财 务分析指 标, 主要投资 于资本 运用效 率 高、 具有 可持续 成长特 征 的上市公 司。 具 有该特 征 的上市公 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本基 金 股票资产 的 80% 。 由于本基 金股票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资本 运用效 率 高、 具有可 持续成 长特征 的上市公 司, 因而 基金管 理人将 每 季度按照 双方约 定的形 式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相关 股 票库, 并 有 责任确保 该股票 库符合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据 此股票 库监督 本 基金投资 于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29 该类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 。 基金管 理人对 该股票 库 的临时调 整 (首 次公开 发 行的股票 除 外)应及 时发函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并 加盖公 司公章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做出 调整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2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资 本运用 效率 高 、 具有 可持 续成长 特征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的比例 不低于 本基金 股 票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5)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目前 遵循 下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有所 修改 ,本 基金权证 投资比 例限制 自 动按相关 法律法 规进行 修 订,不受 下述条 款限制 : 1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目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所 修改, 本 基金资 产支持 证 券投资比 例限制 自动按 相 关法律法 规进行 修订, 不 受下述条 款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2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0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以备 支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 回款项; (9) 本基 金投资 债券的 信用评级 在 BBB +以上 ; (10)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11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1 -3 项以 及 5-9 项规 定 的投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条款 中 , 若属法 律法规 的强制 性 规定, 则 当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本基金 自 上述限制 被取消 之日起 , 不再受上 述限制 约束。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禁止 从事 关 联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名单。 4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 对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 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在 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 手 的资信控 制, 按 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督 。 因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 成的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并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1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6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控 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基 金的投 资 风格和流 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 例, 并 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 比例, 避 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 度须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批准。 上述规 章 制度经董 事 会通过之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度以 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 规章制 度 的决议提 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两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关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 括 但不限于 如下文 件(如 有 )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批准 证明文 件 复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 、 缴 款通知书 、 基 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成 本、 划 款账号 、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变 化导致 基金管 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风险 , 基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对 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 面说明。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行 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生 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 管问题 , 造成基金 财 产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的 责 任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2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 了 虚假的数 据或者 出现其 他 影响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 人监督职 责的行 为, 导 致 基金托管 人 不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承 担相应 法 律后果, 包括但 不限于 承 担基金托 管 人可能遭 受的监 管部门 罚 款以及基 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赔偿 。 因投资流 动 受限证券 产生的 损失, 除 依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应当由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的 之外, 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如 因基金 管理人未 遵 守相关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 处置方案 以及投 资额度 和 比例限制 要求的 原因导 致 本基金出 现 风险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 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 管 人由此遭 受 的损失。 法律法 规及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8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 前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 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 。 3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3 (四)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 公布。 2、基金资 产估值 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2)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 A.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 B. 未上市股 票的估 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价估值 ; b.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 增发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 行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进行 估值; d.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C. 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 -B.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4 能客观反 映相关 投资品 种 的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 D.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2)债券估 值办法 : A.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C. 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D.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进 行后续计 量。 E.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F.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G. 在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 -F.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 能客观反 映相关 投资品 种 的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 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 多 种因素基 础上形 成的债 券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H.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3)权证估 值方法 : A.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 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5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B.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C.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D. 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 -C.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有 充足理由 表明按 以上估 值 原则仍不 能 客观反映 相关投 资品种 的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E.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4)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 按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3)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 、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 第 4)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3、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的 处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 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 确认后 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 执行, 由此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6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 说明, 份 额净值 出错且 造 成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D.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而引 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 3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本 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的 原则进 行协商 。 (4)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已决 定 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 形。 5、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6、基金账 册的建 立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7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 设置、 记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 账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 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 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 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7、基金财 务报表 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 并对外提 供真实 、 完整 的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月 度 报表的 编制,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 公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 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会计 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 完 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在 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7 个工 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 核,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 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之间 的上述 文件往 来 均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 方商定的 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报 告 上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留存 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 达成一致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告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 况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8 8、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周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 数据和 编 制结果。 (五)基金 费用 1、基金管 理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2、基金托 管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4 、证 券交 易费用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4、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师费 、 会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5、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协商酌 情降低 基金管 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 迟于新 的 费率实施 日 前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刊登公 告。 6、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的复 核程序 、支付 方 式和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 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 托管费等 , 根据 本托管 协 议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进行 复 核。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39 (2)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7、违规处 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费 用 时, 基金 托管人 可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解释 , 如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可拒绝 支付。 (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管 理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 消其基金 管理资 格的; 2)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撤销或 依法宣 告破产 ; 3)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 如下程序 进行: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3 )核 准: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4 )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 ; 5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0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6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7 )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退任后 ,应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本 基金 应替 换或 删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关 的 名称字样。 2、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 消其基金 托管资 格的; 2)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撤销或 依法宣 布破产 ; 3)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3 )核 准: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4 )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与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办 理基金财 产和托 管业务 移 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 收 ,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5 )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并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6 )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 序进行;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1 3 )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获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依 照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联合公告 。 3、 新基金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或 新基金 托管人 或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 业务前,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证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造 成损害。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 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 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托 管协议 终止的 情形 (1)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4)编制清 算报告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2 5)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公布基 金清算 公告; 9)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效力 约 定如下: 1 、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 的托管 协议 草案 ,应 经托 管协议 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字 , 协议 当事人 双 方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管 协 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 国 证监会核 准的文 本为正 式 文本。 2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 立之 日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并公告 之 日止。 3、托管协 议自生 效之日 对托管协 议当事 人具有 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4 、本 协议 一式 六 份, 协议 双方 各持二 份, 上报 有关 监管 部门两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3 法律效力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4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 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修 改这些 服 务项目。 (一)电 子版资料 发送 服务 在从销售 机构获 取准确 的 电子邮箱 的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人将 负责 发 送以下 电 子版 资 料: 1、基金交 易对账 单 根据投资 人的定 制内容 , 基金管理 人向投 资人 发 送 基金交易 电子对 账单。 基 金交易 电子 对账 单包括 月度对 账 单、 季度 对账单 与年度 对 账单。 在 每 月 结 束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 向 定制月 度对账 单 的投 资 者 发送月 度 对账 单 , 在 每 季度结束 后的 5 个工作 日 内向 定制 季 度对账单 的投资 者 发送 季 度对账单 ,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的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定 制 年度对账 单 的投资者 发送 年 度对账 单 。 2、其他相 关的信 息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不 定期为 投 资人 发送 其他相 关的信 息 资料, 如 基金新 产品或 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基金 经理报 告 、基金周 刊等。 (二)基 金投资 类服务 1、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 基 金 管理人将 利用直 销网点 或 代销网点 为投资 人提供 定 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 额申购基 金 份额,具 体业务 规则以 基 金管理人 的相关 公告为 准 。 2、基金电 子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 人通过 本公司 网 站为投资 者提供 基金账 户 开立、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 各项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具 体业务 规则以 基 金管理人 的相关 公告为 准 。 (三)查 询及修 改服务 1、信息查 询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客户服 务中心 查 询基金管 理人信 息、 基 金 产品信 息、市场 资讯信 息、投 资 人基金账 户信息 等,并 可 以索取各 种业务 表格。 2、信息修 改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客户服 务中心 人 工坐席对 其 账户 的地址 、 邮编、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5 电话、邮 件地址 和寄送 状 态信息进 行修改 。 (四)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客 户服务 中 心人工坐 席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并 确定已预 留了正 确的电 子 邮件地址 和手机 号码,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 的形式定 期或不 定期的 为 投资人发 送其所 定制的 信 息。 信息 定制的 内容包 括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 资讯信 息、基 金 分红提示 信息、 定期基 金 报告和临 时公告 等。 (五)客 户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客户服 务中心 电 话、 信函 、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 构进行投 诉。 对 于投资 人 的投诉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 将秉承及 时 处理, 及时 回复的 原则, 对于无法 及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也承 诺将 在 3 个工 作日 内给予信 息反馈 。 (六)服 务联络 方式 1、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 1)自助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提供 全 天 候 7× 24 小时 自助查 询 服务。 2)人工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在每 个 交易日 9 :00-17 :30 为 投资人提 供人工 坐席服 务 。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660666 客户服务 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 户服务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 邮件地 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 邮件地 址:tousu@jysa99.com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6 二十一 、 其它应披露事项 说明 1、 2016 年 8 月 27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成长动 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 及摘要 ; 2 、2016 年 10 月 17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 顺 安 成长 动 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6 年 2 号] 3、 2016 年 8 月 27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 公布 金 元顺安 成长动 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2016 年 2 号] 4、 2017 年 1 月 19 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成长动 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7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按 相关法 律 法规,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等的办 公 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 可在支 付工本 费 后在合理 时间内 获取本 招 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应以 招 募说明书 正本为 准。 投 资 者也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 理人的网 站 进行查阅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文本的 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 致 。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7 年 10 月 ) 148 二十三 、 备查文件 (一)备 查文件 包括: 1、中国证 监会核 准基金 募集的文 件 2、 《金元 顺安 成 长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3 、 《 金 元 顺安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4、 《金元 顺安 成 长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5、法律意 见书 6、基金管 理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7、基金托 管人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照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 点和投资 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 点: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 人处。 2 、查 阅 方 式: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金元 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十月 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