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纯债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www.ctfund.com ) 发布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 “本公司” ) 旗 下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 许可 〔2013〕 1590
号文核准, 《财通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生效;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自动转换为不 分级的开放式债
券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称“本基金”) ;
本基金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起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原份额变更为 A 类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约 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
率以及托管费率 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 本基金管理人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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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820-9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财通纯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 (下称 “ 《议案》 ” ) ,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18 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 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
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包括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业务专用章, 下同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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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
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二)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
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 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 “财通纯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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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 被代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
权委托书的 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下载 (www.ctfund.com )等方式获 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件二) , 并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件二) , 并 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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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理人 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对基金管理人的纸 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 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
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
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 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
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 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 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
(5)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 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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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6:30
时。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 授权时间以收到
时间为准。
六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 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
到时间为准。2017 年 11 月 16 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 定
①纸面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 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 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
准。 ii. 最后时间优先。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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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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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或委托人和 受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名单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 依然有效, 但如
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 则以最新授
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
传真:021-6888 8169
电子邮件:service@c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 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人 :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十 、重 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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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可能会
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
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降低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月十八日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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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关于财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降 低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议案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方案说明书》 。 同时, 为实施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方案, 提议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的有关具体事
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 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月十七日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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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授权委 托书 (样 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财通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人 ( 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 ( 请在意见栏下方
划“√”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财 通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降
低管理费率
关 于 财 通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降
低托管 费 率
本人 (或本机构) 特此 授权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 (或本机构) 同意代 理人转授权, 转
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 若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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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 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 权书仅 为样本 供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参考 使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自行
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 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 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代理人
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 本)中 “ 委托人证件号码 ”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
效。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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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财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
费率
关于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托管
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 (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
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 本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卡号” , 指持有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账户卡号。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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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财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方案说 明书
一、声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财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拟对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
本次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以
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决 议 需 依 法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
费率 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方案或
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年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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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