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全球(539001)

建信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境 外 投资 顾 问: 信 安环 球 投资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境 外 托管 人 :


布 朗 兄弟 哈 里曼 银 行 二 〇 一七 年 十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 年7 月23 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9 月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法 律和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二是投资工具风险,包括股票风险、债券 风 险、衍生 品风险 、 正回 购/逆回 购风险 等;三 是基金投 资的一 般风险 ,包括积极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认购 (申购 ) 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4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4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4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90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0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全 球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建 信全球机 遇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基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合同 》:指 《建信全 球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 《试行办法》 :指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10、《通 知》: 《 关于 实施<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发售公告》 :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5、《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及其更新;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机构; 18、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 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 境 外 投 资 顾问 ;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30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31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3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5、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6、日/天 :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7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8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49 、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50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56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57 、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 投资者 购 买 基 金 份额,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对象划分,基金可 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 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同时 将 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风险也越大。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0%时 ,投资 者可 能无法及 时赎回 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 额。 以 1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基金募集 或因 拆分、 封 转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 基金净 值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份额 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 者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基金是否 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与 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收益 ,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起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 自行负担。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投资者 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除存在一般开放式混合型基金所固有的风险外,投资于本基金可能 面临的特有风险还 包括汇率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初级产品风 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一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 , 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 , 可 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境 外证券 市场,证 券市场 价格可 能因国际 政治环 境、宏 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险。 市场不 利波动 可能使本 基金的 净值发 生变化,进 而影响投资 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 主 要 包 括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新 兴 市 场 风 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 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 存在差异 。此外,相关 的投资目 的地如 美国、 英国、香 港的证 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 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 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的 增加。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 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 , 进 而 影 响 证 券 价格。 3、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兴市场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 , 包括市场准 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 , 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 5、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 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 相对 于大型蓝筹股而言 , 其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性 更 大 ,并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较大 损 失。 6、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 , 但上述初 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 从 而 对 本 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7、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 , 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购买 力下降。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流 动 性风 险分为两 类:一 类是资 产流动性 风险, 一类是 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 市场的 开放日 、交易时 间、结 算规则 等与国内 存在一 定差异,本基 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 , 在 基 金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可能无法 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 流 动性 不足或 冲击成本 过大, 本基金 可能无法 以合理 的价格 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 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能力及所 拥有的 信息不 同 ,成交 价格可 能与市 场价格存 在差异,从而 导致大宗交 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 , 都可能影响产品 收益水平 ,使投资者 受到损失。 1、 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 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 或称主权风险 , 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 府管制的风险 , 如 政府债券违约、 临 时 实 行 外 汇 管 制 措 施 以 及 冻 结 境 外 投 资 者 资产 等。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 , 在各业务环节的操 作过程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引致风 险 ;本 基金后 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技 术系统故 障或者 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 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 , 造成错 误指令或错误交易 , 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区域、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选择等各个层面的投资 决策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主动管理。虽然本基金的上述投资决策均以业绩比较基 准为出发点,并结合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但仍存在 相应的主动管理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同时,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合” 和“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 跟踪标准普尔BMI 中国 (除 A、B 股) 指数和标 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其中, “海外中国组合”是指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全 球 (中国除外) 组合” 是指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境外上市 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 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 收入源 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0%-60%) ;全 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例范围40%-100%)。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海外中国组合和全 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具体配置比例。 由 于 各 国 或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速 度 和 周 期 、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存 在 差 异,上述两个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对两个组合 之间配置 比例的 主动调 整,将导 致本基 金存在 风险-收 益较大 程度偏 离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险。 (七)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 首 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 , 在 基金投资管理 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和 技能等,将 影 响 其 对 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 , 从而影响基金 收 益 水 平。 (八)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 、 政治骚动 、 政 府规定 、 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国税务进行调整 , 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如开征资本利得税等。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 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对全球经济环境和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精选出具 备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资 本长期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 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中长期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国组 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外)组 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 等 地 上 市 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 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0%-60%) ;全 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例范围40%-100%)。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 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组合的构建(如图1 所示)。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图1


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策略示意图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 手段,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大类资产、区域 和行业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并参考业绩比较基准,制定本基金的大类 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 的。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市场、政治经济环境,运用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成长性和投资 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 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仅在股票市场系统性 风险过高时,本基金将考虑投资债券品种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 债券投资比重和策略。本基金将衍生品投资作为辅助投资策略,仅在适当的时 候运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多币种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将 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收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判断股票和 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及 其 相 关 性 , 并 根 据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综合考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 重 点 区 域 住 房 市 场 、PMI 领 先 指 标 、 消 费 者 信 心 指 标、资本开支、就业数据、通胀指标、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 策等。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相对 吸引力,对其未来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在市场当前均 衡收益的基础上,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形成资产配 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月度为周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 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 (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 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 ,基金管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降低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1 )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 观经济变化和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的流动情况, 挑选部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或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该目标市场在 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 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 除外) 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 中国(除A、B 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在区域资产配置中,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中国组合的股票占股票总资产的目 标比例为 30% ( 比例范 围 0%-60%), 其他 为 全球(中 国除 外)组 合 (比例范围 40%-100%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上述两个组合总体配置比例后,在全球 (中国除外) 组 合的国家 和地区 配置方 面,将动 态跟踪 标准普 尔全球 BMI 市场指 数 中各国家或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地区的权重,对估值水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 结 合 风 险 预 算 确 定 超 配 和 低配比例。同时,为了使投资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对各个 国家及地区 (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及地区) 上市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 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配置 以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本基金 强调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区域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对单一国家或 地区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本基金秉承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当研究支 持不足以覆盖某些市场时,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 )投资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这些 国家或地区的区域代表性、经济权重、估值水平及可投资性等因素,其中对某 一国家或地区可投资性的考察主要包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入便利性、交易清 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因 素 , 在 中 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市 场 主 要 包 括 : 香 港、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巴西、韩 国、台湾等。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股市, 本 基金若考虑投资的,将采取被动式投资的方式进行。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 解备忘录(MOU)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中的权 重较低,本 基金管理人根据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避免大幅超配或低配该类国家和 地区,从而避免引起较大的跟踪误差。对于市场准入受到限制或基于运营成本 考虑暂不直接进入的国家和地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在非受限国家交易的存 托凭证、市场指数化产品、掉期或类似产品作为替代投资品种。将来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覆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主动 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3、行 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并在大类资产配置和区域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标包括:行业 基本面指标 (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 、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 (前周期、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部分和全球(中国除外)部分将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 中国(除 A、B 股 )指数及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结合行业分析,考 虑市场相关度并基于行业风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原则 上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4、 股票投资组合 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配置和行业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市场 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具有良好市场预期 甚至可能超出市场预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平的股票进行发掘。在选股过程 中,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和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全球研究平台中的选股模 型 (如图2 所示) 对股 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票池,投资与研究 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 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点,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对于 全球 (中国以外) 组 合部分,将主要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资建议。 高超的 股票 选择 严谨的 风险 管理 预期 α 估值 基本 面 改变 图2 美国信安 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的选股模型 5、 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但在必要 时 (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 ,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较高的、流动性较好 的债券或债券(指数)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海外债券投资经 验。本基金将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的比重和策略,并由海 外投资部负责提供研究支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持。 6、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资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掉期、期权、股指期货等。其中,在出现市场准入限制性情 况时,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期权则主要 用于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 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 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 合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 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人民 币以外的港 币 、 美 元 、 欧 元 等 多 种 货 币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将 资 产 分 散 投 资 于 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海外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投资策 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 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 估四个阶段组 成: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 体投资策略建议,包括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行业配置建 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境外 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 )组合构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提 供的总体投资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 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并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分析及建议,进行 股票选择与 组合构建。 (3 )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 令到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平台,由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通过经纪商执行。经 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风险 管理与业绩评估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 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 析,并由境外投资 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投资策略的实现与分工 在投资流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大类资产 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配置比例。 在海外中国股票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结合参 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在全球 (中 国除外) 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利用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平台,重 点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国家、行业资产配置和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 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所有交易指令的下达,境外投资顾问利用其位于亚洲、 欧洲和美洲的全球交易平台负责完成交易执行并提供交易支持。本基金管理人 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方 面的技术支持。


六、投资限制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组合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并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 0%-40% , 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 家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帐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上述限制; (3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 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5 )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 动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金 持有境 外 基金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本基金不得 投 资 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的 基 金 ,为 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 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任一交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 )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 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10 个工作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 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标 准 普 尔 全 球 BMI 市 场 指 数 总 收 益 率 (S&P Global BMI)× 70%+标准普尔BMI 中国 (除A、B 股) 指数总收益率 (S&P BMI China ex-A-B-Shares)×30%。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 )是 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 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 该指数覆盖全球47 个市场的12,000 多家上市公司,其 中包括26 个发达市场和21 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97% 的市值,在 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 BMI 中国(除 A、B 股)指数(S&P BMI China ex-A-B-Shares)是 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 于2007 年11 月15 日推出 的标准普尔QDII 系列指数 之一, 旨在为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QDII) 在海 外 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提供广泛的市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场比较基准和投资方案。该指数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新加坡 证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上市的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 基金长期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权重。该 业绩基准涵盖了本基金重点投资的主要股票市场,充分反映上述股票市场的综 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 所投资 上市公司 或发债 公司的 经营管 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一、代理投票政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代理投票政策的原则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代理投票政策应以保护基金份额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尽 心 尽 责 地 分 析 每 次 投 票 事 项 , 遵 守 投 票 原 则 和 投 票 程 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 使代理投票权。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要求基金必须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为保护基金持有 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保 该机制得以贯彻。代表投资者投票是完整的投资决策机制中的一环,因而海外 投资部总监将承担做出最终决策的责任。目前,委员会由海外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投票委员会实 行少数服从多数制,但海外投资部总监有一票否决权。投票委员会决议以会议 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代理投票的流程 (1 )公 司收到 股东大 会通知后 ,由海 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讨论 会议议 题,形 成书面的投票意见,并指派适当人员出席参加或以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行使投 票权 。 (2 )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 )因 考虑经 济及地 理因素, 对于部 分境外 上市交易 的股票 发行公 司召开 的股东大会,公司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席行使投票权,而委托独立专业机构 (如基 金托管人等)代理行使投票权。独立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A、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B、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C、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二、证券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 )交 易执行 能力: 能够公平 对待所 有客户 ,实现最 佳价格 成交, 可靠、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 差错少 等; (2 )研 究支持 服务: 能够针对 本基金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 的研究 报告和 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 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 )财 务实力 :净资 产、总市 值、受 托资产 等指标处 于行业 前列, 或具有 明显的安全边际; (4 )后 台便利 性和可 靠性:交 易和清 算支持 多种方案 ,软件 再开发 的能力 强 ,系统稳定 安全等 ; (5 )组 织框架 和业务 构成:具 有战略 规划和 定位,能 够积极 推动多 边业务 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 )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 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实 现基金交易量的合理、有效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察已签约经纪商在提 供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交流、交易执行等服务方面的表现,以实际效果为主要 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派点制”分配交易量的具体方法为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给投资人员和研究 人员不同的点数,每名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对经纪商予以评价,根据服务效果 派给各经纪商不同点数。每月月底,基金管理人安排专 门 人 员 汇 总 整 理 派 点 结 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 撰 写 建 议 方 案 时 , 应 参 考 之 前 的 交 易 量 执 行 情 况 , 如 经 纪 商 有 超 额 执 行,则应在交易量分配建议方案中予以相应扣除;如有执行不足,则应在完成 之前的交易量后再执行新的方案。建议方案撰写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召开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将由交易部对经纪商的交易量分配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单一 经纪商交易量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总交易量 30%比例的情况予以及时提示。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避免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基金 管理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恪守信托责任和最佳执行原则。选择关 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时,基金管理人至少考虑这样的选择将在以下方 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 )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 )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 的技术创新。 5、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671,995.22 79.88 其中: 普通 股 33,157,020.70 74.25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 证 2,514,974.52 5.63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2,925,402.71 6.5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36,821.53 12.62 8 其他资 产 424,556.52 0.95 9 合计 44,658,775.98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15,820,203.33 36.28 中国香 港 11,115,847.61 25.49 日本 1,987,615.73 4.56 英国 1,544,642.33 3.54 德国 1,144,836.78 2.63 韩国 1,062,748.98 2.44 意大利 842,454.37 1.93 瑞士 691,384.13 1.59 澳大利 亚 648,150.99 1.49 瑞典 356,170.57 0.82 加拿大 274,936.08 0.63 法国 183,004.32 0.42 合计 35,671,995.22 81.81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8,450,924.76 19.38 必需消 费品 1,649,074.05 3.78 电信服 务 730,675.82 1.68 工业 4,061,707.48 9.32 医疗保 健 3,122,165.06 7.16 非必需 消费 品 5,427,573.17 12.45 金融 8,698,839.92 19.95 能源 1,232,481.08 2.83 公用事 业 639,541.27 1.47 材料 1,659,012.61 3.80 合计 35,671,995.22 81.8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4、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 代码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TENC 腾讯控 KYG875 香港证 中国 6,900 1,672,030.52 3.83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ENT HOLD INGS LTD 股有限 公司 721634 券交易 所 香港 2 ALIB ABA GROU P HOLD ING- SP ADR 阿里巴 巴集团 控股有 限公司 US0160 9W1027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268 1,210,322.43 2.78 3 SAMS UNG ELEC TRON ICS CO LTD 三星电 子有限 公司 KR7005 930003 韩国证 券交易 所 韩国 63 886,645.49 2.03 4 BAXT ER INTE RNAT IONA L INC 百特 US0718 131099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979 811,631.79 1.86 5 SIEM ENS AG-R EG 西门子 DE0007 236101 柏林证 券交易 所 德国 840 783,438.06 1.80 6 AMGE N INC 安进 US0311 621009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54 763,057.71 1.75 7 JPMO RGAN CHAS E & CO 摩根大 通 US4662 5H1005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150 712,057.18 1.63 8 PARK ER HANN IFIN CORP 派克汉 尼汾 US7010 941042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611 661,520.30 1.52 9 WAL- MART STOR ES INC 沃尔玛 百货 US9311 421039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285 658,802.27 1.51 10 APPL E INC 苹果公 司 US0378 331005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50 634,171.91 1.45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 ISIN 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金融 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 名基金 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ISHARES CORE S&P 500 ETF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BlackRoc k Fund A dvisors 2,308,539.39 5.29 2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BlackRoc k Fund A dvisors 616,863.32 1.41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45,916.21 4 应收利 息 463.75 5 应收申 购款 276,844.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1,332.39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9 合计 424,556.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9 月14 日—2010 年12 月31 日 -1.60% 0.57% 10.35% 0.83% -11.95% -0.26% 2011 年 1 月1 日—2011 年12 月31 日 -19.00% 1.14% -15.21% 1.29% -3.79% -0.15% 2012 年 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 13.80% 0.75% 17.13% 0.80% -3.33% -0.05% 2013 年 1 月1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12.13% 0.67% 16.88% 0.69% -4.75% -0.02% 2014 年 1 月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6.00% 0.60% 7.47% 0.59% -1.47% 0.01% 2015 年 1 月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1.30% 1.09% 2.60% 0.98% -3.90% 0.11% 2016 年 1 月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8.18% 0.78% 14.36% 0.81% -6.18% -0.03% 2017 年 1 月1 日-2017 年6 月 30 日 11.03% 0.41% 11.88% 0.44% -0.85%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2017 年6 月30 日 27.80% 0.83% 76.29% 0.86% -48.49% -0.03%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筹资 部证券 处副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 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 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 理,英 国特许公 认会计 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 MBA ,美籍华 人。曾任美国美林证券公司研究员、高盛证券公司研究员、美林证券公司投资 组合策略分析师、美国阿罗亚投资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海外投资部执行总监、海外投资部总监、量化衍生品及 海外投资部总经理、海外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4 月20 日起任建信 全球机遇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6 月21 日起任建信 新兴市场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6 月 26 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及相关法律法 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除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3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 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 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 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 七部 分 境 外投资 顾问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 注册 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 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 年10 月13 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ara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二、简要介绍 信安环球 投资 有限公 司 是信安金 融集 团的成 员 公司。信 安集 团 成立 于 1879 年,是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也是 《财富》500 强企业,在全球拥有 超过1.46 万雇员,为全球1920 万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包括退休和投资服务、人寿和健康保险以及银行服务。信安集团在亚 洲、欧洲、澳洲、拉丁美洲和美国等地的十八个国家设有机构。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致 力 于 资 产 管 理 , 信 安 环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目 标 可 以 概 括 为:提供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 1,357 名 ,资产 管理规模为3,331 亿美元。 信安环 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 年为 831 亿 美元,到2014 年12 月 底增长到3,331 亿美元 。同时,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将 通过维护和扩展现有的客户关系,开发新的机构客户来实现资产管理规模的持 续增长。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 : 1、向基 金管理 人提供 于日常业 务进行 的全球 市场宏观 经济分 析、证 券买卖 建议以与境外投资顾问整体投资理念及 QDII 基金投资限制一致的方式提供 有关 QDII 基金资产组合的建议、协助评估QDII 基 金的风险及绩效、投资研究业务培 训、执行及交割基金管理人认为应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及交割的交易,并向基金 管理人及 QDII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为避免歧义,未经基 金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执行任何投资; 2、就全 球市 场的宏 观 经济分析 提供 书面报 告 ,并就证 券买 卖及 QDII 基金 组合提供建议,该等报告的内容和频率须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时 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 QDII 基金的境外投 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和/或 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如境外投资顾问发现基金管理人该等境外投 资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则的情形,境外投资顾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 投资顾 问承诺 始终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置 于其自 身利益 之上, 信安环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 机构投 资顾 问服务 部 附属机 构 运作部 运作部 财务部 战略规 划部 权益投 资部 固定收 益 投资部 房地产 投资部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并为QDII 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 披露 涉及经 合 理预期可 能会 对 QDII 基金财产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任何 利益冲突和事件的一切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的 变动、公司涉及到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境外投资顾问所在地国家或地方 监管 机关处罚,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不再有资格作 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 对待并 严格执 行或满足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投资 顾问合 同》提 出的合 理要求。 8、尽力 公平客 观对待 其所提供 投资顾 问服务 的客户, 禁止对 其中某 些客户 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履行 适用法 律法规 规定(在 该等规 定与境 外投资顾 问担任 《投资 顾问合 同》 下境外投资顾问直接有关的范围内) 及 《投资顾问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的基本流程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是一个多步骤的定期调整组合的过程,一般情 况下每周调整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组合调整包括决定卖出部分股票 和买入部分股票。同时,组合调整是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共同深入、细致讨论的 过程,因此,通常在工作日结束、市场闭市的情况下完成投资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工作日下午 5:00(北京时间早 5:00),境外投资顾问 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讨论形成投资决策。该决策形成后将在最快时间内发送给 拥有类似投资目标和策略的所有客户。投资策略发出后,在美国的基金经理可 以在交易系统里输入交易指令,该交易指令会被发送到适当的交易平台 (如新加 坡、日本 、伦敦或美国) 。由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这些交易指令将等到次日 市场开盘时才会被执行。在北京,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北京时间上午 8:00 收到 并讨论该投资建议,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市场开盘之前发出交易指令。境外 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基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 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再以香港市场为例,本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部分由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团 队提供投资建议。在香港工作日下午 (通常是闭市后) 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完成组 合调整方案,随后该投资建议被发送到本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投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资团队和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或 次 日 开 盘 前 将 交 易 指 令 输 入 交 易系统。由于亚洲交易市场还未开盘,这些指令将等到市场次日开盘时才会被 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基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进 行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试 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8 月11 日至2010 年 9 月10 日发售完毕。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 设定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 。本基金规模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 具体办法参 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同时 发售, 具体发 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投资 者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 销网点每 个基 金账户 每 次认购金 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5 万 元 人 民 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当日的认 购申 请在销 售 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最高 不 高于 1.5%, 且随 认购 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认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元 1.5%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9% M≥5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 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5% ,且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 98,57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572.17 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十五、募集 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截至2012 年6 月21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98,213,122.75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3,921.7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5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 民币1.00 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98,237,044.5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 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之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 )美 国、香 港资本 市场暂停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司网 站公告 具体暂 停交易日期); (2 )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 )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 )因 一个 或多个 市 场暂停交 易, 致使本 基 金资产净 值 40% 以上的 资产无 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 回 前 一 个 估 值 日 的 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日、赎 回开始 日前至 少 2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 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构 在 T+10 日(包 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 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 网点 每个基 金 账户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最低 申购 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于 1.6%, 且随 申购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元 1.6%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1.0% M≥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6%)=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两 年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持 有 期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应当在 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披露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数 量达到 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和第 (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或外汇 市场休 市时,具 体规定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 回 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回份额;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等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 近 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等媒 介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诉 讼费、追索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7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 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 简称“税收”);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 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顾问 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 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 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 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 托管费,累 计 至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 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 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 刊 和网站 等 媒介上 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 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 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5、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 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港 币、日 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 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 )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 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 估值日 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 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视 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场 所或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 管理 人在会 计 年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 监会 提交包 括 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每个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 1 个 市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 2 个 工作 日内,将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更 换或撤 销境外 投资顾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问; (5 ) 对 基 金 投 资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或境外投 资顾问 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4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 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先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 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按照 规定对 基金日常 投资行 为和资 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 全保护 基金财 产,准确 及时将 公司行 为信息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其不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 )确 保基金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目标和 限制进 行管理; (4 )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及其 授权人 士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 保基金 的份额 净值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进 行计算; (6 )确 保基金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认购、 申购、 赎回等日常交易; (7 )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以受托 人名义 或其指 定的代 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 理基金 管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的 有关结 汇、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3 )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 《基金法》 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4、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 《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 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 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 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十九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本基金 的境 外托 管人 为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 自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 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 约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 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 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 万亿美 元,其中 约百分 之七十 是跨境投 资的资 产。亚 洲是 BBH 业 务增长 最 快的地区之 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 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 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 到 “以客户为中心 ”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 殊 荣 ,包括 ∶ 1、 :《全球托管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 球 托管 人》2014 代 理银行调查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BBH 被评 为 美国 代理行资产 服务第一名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构过去 20 年的评比中已 19 年获此殊荣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全球 托管人》2014 全球共同基金行政服务 调查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类别中 名列前茅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 在 8 个类别中 获得4 个第一名,在另外 4 个类别中获得第二名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 全 球托管 人 》 2013 年证券借贷业务调查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别第二名 2、 : 《全球投资人》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全球投资人》- 2015 年 次托管调查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 美国 市场第一名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球投资人》- 2014 年全球托管调查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 元管 理 资 产以上的全球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 上的欧洲、中东、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 美 国共 同 基金 管 理 人服务第一名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全球投资人》-201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年 外汇服务调查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排名第一名(按资产规模) 3、


:《ETF Express 》 ETF Express - 2014 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2014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调查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 获 ‘ 北 美 ETF 基金最佳服务商’ 4、 :《R&M 调查》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1 Americas :美国市场第一名 5、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World Finance》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 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 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 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3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10-66555050 转1026


传真 :010-66555060 经办律师: 秦悦民、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2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向中国 证监会 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决意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等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 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 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中长期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 金 、 债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市 值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国组 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外)组 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市 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 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 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0%-60%) ;全 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例范围40%-100%)。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 0%-40% ,其中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 家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上述限制; (3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5 )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 动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金 持有境 外 基金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为 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任一交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 )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 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10 个工作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知 名单的 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 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进行 更新, 但任何 更新均 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 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 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 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有 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 用 信息的服务,而非 投 资 服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分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授权机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 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 协议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不导 致基金 托管人 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 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 出书面解释。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 管理人 须尽其 最大努力 保证其 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不影 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4 )除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本协 议约定 外,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 的赔偿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采取 商业上 的一切 合理行动 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书面 同意, 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应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 于因为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 管 人 应 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应确保 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 收付证券 :(a)按 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 辖区或 市场 的有 关惯常 和既定 惯例和程序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作出;或(b) 就通 过证 券系统进 行的买 卖而言 ,按照管 辖该系 统运营 的规则、条 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 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基 金托管 人 或其 境外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 相关监 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 记 结算机 构为基 金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 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 明文件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于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 合同的其 他非交 易所市 场的投 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 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国家 或地区 有关法 律的规 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 管理人应提 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券 的注册 登记方式 应符合 投资当 地市场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 金托管 人应确 保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本基金或 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所有证券。 (3 )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 求和确 保其 境外托管 人在其 各自账 目和记录 中单独 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 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 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 非基金 托管人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协 议及其 境外托 管人存 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 (5 )存 放在证 券系统 的证券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 人的指 示为基 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 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 金托管 人及境 外托管人 应就其 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 有关证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不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 并 对 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托管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基 金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 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中国 会计准 则及双 方认可的 会计处 理方法 ,为基 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应按国 家规定 和基金管 理人要 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三 方独立 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 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 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 建 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 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基 金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括 但不限 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 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 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 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资产净 值除 以份额 总 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为 每一基 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 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采 用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 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 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原 因造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造成 差错的 责任人(以 下简称“ 差错责 任方”)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 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 )如 采用本 协议或 基金合同 中估值 方法进 行处理,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 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 资 者 和 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 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 基金管 理人采 用规定估 值方法 外的方 法确定一 个价格 进行估 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责任。 (5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 的数据 错误,经 纪商/ 交易对 家未能及 时确认 交易及 详细交易 资料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6 )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7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 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遭受 的全部直接 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 本托 管协议 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依 照其解释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在 北 京 仲 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任 何争议 发生或 任何争议 正在进 行仲裁 时,除争 议事项 外,双 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 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 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3 月 14 日至2017 年9 月13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 于 新增 上海 基 煜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 旗下 销售 机 构并 参加认 购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9-01 2 关 于 旗 下 三只 QDII 基 金暂 停 估 值 及延期 办理 交易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8-24 3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增 加 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 下 销 售机 构并 参 加认 购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6-12 4 建 信 全球 机遇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恢复小 额申 购及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5-09 5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公 司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 交 通银 行 手 机银 行渠 道 基金 申购及 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4 6 关 于 新增 华融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0 7 关 于 继续 参加 中 国工 商银行 个 人电 子 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3-31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第 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全球机遇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全球机遇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二 〇一七年 十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