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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000270)

建信安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十月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6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3]785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 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47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1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建 信安心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安 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 心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建 信安心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基 金法》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 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重庆三峡担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5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 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4 、保本周期或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 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55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 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6 、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7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58、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 《基金合同》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 59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0 、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担保; 61、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62、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 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3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64、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65 、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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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 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 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筹资 部证券 处副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 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 理,英 国特许公 认会计 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 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硕士, 加拿 大籍华人 。南开 大学金 融学学士 ,加拿 大不列 颠哥伦比亚 大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外汇交易 、 信 贷 、 债 券 研 究 及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工 作。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 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6 月2 日至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 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 任建信安心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 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 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 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 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 专 业 评 测 公 司 、 网 友 和 专 家 的 一 致 好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在经济 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 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 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 获“2012 年中国 卓越 贸易金 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 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 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 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 ?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博 鳌观察 》 联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 融创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 《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 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 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 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 视野和前瞻性的 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 工 66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7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 基金总净值达到4829.73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 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 杂志 颁发的“最 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 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资产托 管部的所 有中心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风 险监督中 心,该 中心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中心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监 督中心 指导业 务中心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 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 风险控制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险 管理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 要的理 念。托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善 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工 明确、 相互牵制 的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托管部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4 )以 制度建 设作为 风险管理 的核心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 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 )制 度的执 行和监 督是风险 控制的 关键。 制度执行 比编写 制度更 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进的 技术手 段运用于 风险控 制中。 在风险管 理中, 技术控 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 靠 , 可 将 人 为 不 确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需 求 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 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 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6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3]785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 销网点每 个基 金账户 每 次认购金 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 笔追加 认 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确 认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加 上 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为准。 利息转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3 年8 月3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185,168,856.34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709,352.28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2,98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185,878,208.62 份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本次 募集 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 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后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 为非保本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 网点 每个基 金 账户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的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申 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N) 费率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N ≤1 年 2.0% 1 年

42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150=42962.71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50 元,则其可得到42962.71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592.8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2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2.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2.0%=229.6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0=11250.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50.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权 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扣 除 权益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人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 30 日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 九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 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 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 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都 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 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 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 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 的权利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约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 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 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 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 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由重庆三峡 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3 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3 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4 月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诉讼 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 中介 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2006 年4 月成 立。2010 年 1 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 公司更名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司、中国 长江三 峡集团 公司和国 开金融 有限责 任公司。2015 年中 诚 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级为AA+。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 产规模为人民币1033.46 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 (人民币 54.94 亿元) 的 25 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保余额为 477.06 亿元。 二、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7 亿 元。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 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 有人。保证人将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 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10、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务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 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 费计算 公式= 保证费计 提日前 一日负 有保证责 任的基 金份额 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向保 证人支付 保证费 。保证 人收到款 项后 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本周期收益的 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债券 (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良好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积极把握可带来稳健回报的 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保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大类 资产上的配置策略;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来 实现保 本和增 值的目 标 。恒定 比例投 资组合 保 险策略 不仅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水平上基本消除投资到期时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 性,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 益。 CPPI 是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资组 合保 险策略 , 它主要是 通过 数量分 析 ,根据 市场波动等因素调整放大倍数,并相应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 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1、CPPI(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投资策略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 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放大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放大倍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放大倍数的确定是在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量、定性 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 方法确定放大倍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 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 定的放大倍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 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 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 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 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 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 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 调整。 (二)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到期期限匹配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依据风险 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 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 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 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住利率、收益率 曲 线 、 再 投 资 等风险。 在债券组合的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调整 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 限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 益的稳定性。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利差和信用 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本 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 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 经济周期下的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 的投资比例。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 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 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2 )在 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等 因素基 本一致 的前提下 ,到期 收益率 较高的 债券; (3 )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4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 的基础 证 券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1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 益。 A、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 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周期、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 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 基金重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受益于技术升 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 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 B、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 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 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 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 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 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C、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 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 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 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 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权益类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 4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 )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 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084,799.13 1.18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其中: 股票


41,084,799.13 1.1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90,053,747.40 51.28 其中: 债券


1,790,053,747.40 51.2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0,528,750.80 28.3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387,536,923.81 11.1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3,872,238.24 17.87 8 其他资 产 45,509,835.18 1.30 9 合计 3,491,049,370.7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950,000.00 0.2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59,829.20 0.1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476,265.30 0.2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918,704.63 0.1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4,080,000.00 0.4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 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合计 41,084,799.13 1.18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6 月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 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4,000,000 14,080,000.00 0.41 2 002041 登海种 业 600,000 7,950,000.00 0.23 3 000498 山东路 桥 999,942 7,149,585.30 0.21 4 600713 南京医 药 841,921 5,918,704.63 0.17 5 603111 康尼机 电 299,986 3,659,829.20 0.11 6 600068 葛洲坝 207,000 2,326,680.00 0.07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9,780,000.00 5.7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9,262,543.90 4.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43,341,000.00 35.85 6 中期票 据 182,135,000.00 5.2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535,203.50 0.1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90,053,747.40 51.6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698730 16 中色 SCP002 2,000,000 200,760,000.00 5.79 2 019546 16 国债18 2,000,000 199,780,000.00 5.76 3 011698854 16 兖 州煤 业SCP007 1,800,000 180,522,000.00 5.20 4 011698711 16 兖 州煤 业SCP006 1,500,000 150,540,000.00 4.34 5 011698674 16 首钢 SCP004 1,000,000 100,350,000.00 2.89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 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4,949.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334,686.33 5 应收申 购款 199.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9 合计 45,509,835.18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5,240,500.00 0.1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2013 年 12 月 31 日 0.50% 0.05% 1.43% 0.01% -0.93%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20.00% 0.26% 4.37% 0.01% 15.63%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12 月30 日 27.69% 0.46% 3.47% 0.01% 24.22% 0.45%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0.72% 0.23% 2.84% 0.01% -3.56% 0.22%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6 月 30 日 1.40% 0.04% 1.39% 0.01% 0.01% 0.0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2017 年6 月30 日 55.04% 0.30% 14.21% 0.01% 40.83% 0.29%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 型确定公允价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在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时; 3、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2 )转 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 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 保本 混合型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为 3 年;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能只能获得保本金额;未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如果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或者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出现无法全部履行保本赔付义务的情况,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保本金额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 本金的风险。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者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 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 率 水 平 。 上 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 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 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 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 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 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公告。投资人在该期间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 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1、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 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 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同 时 保 证 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 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 )未 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 )未 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合同》 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3、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出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操作。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之间,基金资 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 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 理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 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保 本 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 签署保证合 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 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 日(含第4 个工作日)。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将 持有的 部分基 金份额 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继 续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 。保本 周期到 期后,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或转 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回时 无需支 付赎回 费用;选 择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和补差费用。 5、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 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继续持有“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 3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7、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 接受赎 回、转换 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基金 管理 人应使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日终的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至 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含本日 )之后 ,过渡 期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 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 应当载 明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后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 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章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向 基 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波 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 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 超过 5%, 具体 费率在 届时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至 少 50%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转型后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建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 告。 3 、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 入) 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建信灵活配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建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转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 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二十 二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 三部 分


《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 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 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 易信服务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 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3 月 3 日至2017 年9 月2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增 加 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 下 销 售机 构并 参 加认 购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6-12 2 关 于 新增 华泰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5-26 3 关 于 新增 华融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0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六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 二十 七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建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 为“建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但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 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新 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周期 内,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 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变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建信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 该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债券 (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 的约定变更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权益类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 4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 的约定变更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 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投资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在 基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最低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金 融衍生 品,上 市流通金 融衍生 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如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已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错误,但由于无法与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 果,基金托管人免责。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时,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业绩比较基准编制结果与基金托管人不一致,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础数据及编制结果,以便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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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七 年十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