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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100(163808)

中银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月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7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09]651 号文 核准进 行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09 年 9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 资 本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最 低 收益 ; 因基 金 价格 可升 可 跌, 亦 不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其 原本 投资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应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认( 申 )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 投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投资 人 根 据所 持 有份 额 享受 基金 的 收益 , 但同 时 也需 承担 相 应的 投 资风 险 。投 资本 基 金可 能 遇到 的 风 险包 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 因素 对 证券 价格 波 动产 生 影响 而 引发 的系 统 性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 资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份 额 产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证 券引 发的 信 用风 险 ,以 及本基 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险 等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申 ) 购本 基 金前 应 认真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和 《基 金合同 》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该基 金 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本基 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已 复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与托 管业 务相 关的 内容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中银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时起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一份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 管理人 及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 机构 、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募 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备查 文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基金 投资 人选 择并 决定 是 否提出 基金 集中 申购 或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 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以 及 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其他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其他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场外或 柜台 :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 外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并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上市 交易 等业 务的 的 销 售机构 和场 所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通 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申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内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通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 易所 场 内申购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外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 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赎 回: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 内赎 回业 务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 申请 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外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 请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士 ,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 中国 银行 山 西省 分 行综 合 计划 处处 长 及办 公 室主 任 ,中 国银 行 宁夏 回 族自 治 区 分行 行 长、 党 委书 记, 中 国银 行 广西 壮 族自 治区 分 行行 长 、党 委 书记 ,中 国 银行 四 川省 分 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 中国 银 行广 东 省分 行 行长 、党 委 书记 等 职。 现 任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籍 :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 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副 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任 中 国 银行 总 行人 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历任 中 国银 行总 行 人力 资 源部 经 理、 高级 经 理、 主 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任 中 国 银行 福 建省 分 行资 金计 划 处外 汇 交易 科 科长 、资 金 计划 处 副处 长 、资 金业 务 部负 责 人、 资 金 业务 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 总 行 金 融市 场 总部 助理 总 经理 , 中国 银 行总 行投 资 银行 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 总 经理 , 负责 领 导亚 太区 的 风险 管 理工 作 ,同 时担 任 贝莱 德 亚太 区 执行 委员 会 成员 。 曾先 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 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 士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以 及其 亚 太 区 执行 委 员会 成 员, 带领 独 立的 风 险管 理 团队 ,专 责 管理 摩 根士 丹 利在 亚洲 各 经营 范 围的 市场 、信 贷及 营运 风险 , 包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 票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市 场 、投 资银 行、 投 资 管 理及 财 富管 理 业务 。曾 先 生过 去 亦曾 于 美林 的市 场 风险 管 理团 队 效力 九年 , 并曾 于 瑞银 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 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 讲 师 。他 拥 有美 国 威斯 康辛 大 学麦 迪 逊分 校 工商 管理 学 士学 位 ,以 及 宾夕 法尼 亚 大学 沃 顿商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博士 后 合作 导 师, 兼 任财 政部 中 国会 计 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 家、 中 国会 计 学 会理 事 、全 国 会计 专业 学 位教 指 委副 主 任委 员、 中 国青 少 年发 展 基金 会监 事 、安 泰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风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 美 国 威廉 与 玛丽 学 院商 学院 任 教, 并 曾为 美 国投 资公 司 协会 ( 美国 共 同基 金业 行 业协 会 )等 公司和 机构 提供 咨询 。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教 务 长和金 融 MBA 主 任,并 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和 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董 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 英 国 。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 白狐 技 术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目 前 仍担 任 该公 司的 咨 询顾 问 。在 此 之前 ,曾 任 英国 电 信集 团 零 售部 部 门经 理 ,贝 特伯 恩 顾问 公 司董 事 、北 京代 表 处首 席 代表 、 总经 理, 中 英商 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俄 克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澳 大利 亚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兼 任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曾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任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 系讲 师、山 西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立学 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 监事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就 职于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2006 年 7 月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 士。 曾在 加拿 大 太平洋 集团 公司 、加 拿大 帝国 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曾 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场 拓展 总监 、监 察稽 核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 中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 伊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 理、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资 深投 资经 理。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赵建忠 (ZHAO Jianzhong )先生 ,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任基 金运 营部 基金 会计 、研究 部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中银 中 证 100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国 企 ETF 基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今任中 银宏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丰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 10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 期货 从业资 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曾任基 金经 理: 吴域(WU Yu ) 先生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军(CHEN Jun ) 先生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周小丹 (ZHOU Xiaodan ) 先生,201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杨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 经理) 、 李 建(权益 投 资部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用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 便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发 展规 划,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 或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 实质 是 确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 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 司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 董事 会负 责。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的 职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 公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政 策和 指导方 针, 并确 保其 得到 有效执 行。 稽核 委员 会的 职责为 负责 从强 化内 部监 控的角 度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重点 的跟 踪分 析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助 执 行总裁 在董 事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调 整业务 权限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就 公司 的风险 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汇 报;公 司经 营管 理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分 别设 立 专 门的投 资委 员会 ,作 为各 业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 项。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 责对 公司 各 项业 务 (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 作流程 ) 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含 管理 制度 )的 健全有 效性 进行 监察 、稽 核,保 证公 司的 各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 相关制 度和 章程 ,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监察稽 核报 告。 督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 关会议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 中 监督与 事后 检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善 和更 新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严 格和有 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健 全内部 控制 的作 业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检 查 、评 价和 控制 各项 业务 运 作中的 风险 特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有 效贯彻 和执 行。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 订本部 门的 部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关 联 交易审 批制 度等 ;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的 隔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 计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与 托管 行的互 相监 督等 ; ⅱ )法 律合 规 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严谨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复 核制 度、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本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 万 亿元 , 增幅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 年增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 负债 总 额19.37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2.47 万亿 元, 增幅14.61% ,其 中客 户存 款总 额15.40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积 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53% 。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 收入1,185.09 亿 元, 在 营业 收入中 的占 比 较上年 提升0.83 个百 分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 , 净利 息收 益率2.20% , 成本 收入 比为27.49% ,资 本充 足率14.94% ,均 居同 业领 先水 平。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性 管 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 大型 零售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银行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 金 融机构 奖”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 续位列 全球 第 2 ;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10 个职 能处 室 ,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 管 部连 续 聘请 外部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托管 业务 进 行内 部 控制 审 计, 并已 经 成为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 观 甫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北京 市 分行 国 际部、 营 业 部并 担 任 副行 长 ,长 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和 集 团客 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 理经 验。 黄 秀 莲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国 际业 务 部,长 期 从 事海 外 机 构及 海 外业 务 管理 、境 内 外汇 业 务管 理 、国 外金 融 机构 客 户营 销 拓展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全 球 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 融 》“ 中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奖项 , 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合 规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 务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新一 代 托管 应用 监 督子 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 行法 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 。在 日常 为 基金 投 资运 作 所 提供 的 基金 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投资 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 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2. 监督 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 控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 常情况 ,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款 指令 后 , 对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 行核 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销售机 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或 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 并 另行 公 告。 各 销售机 构 提 供的 基金销 售服 务可 能有 所差 异,具 体请 咨询 各销 售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陈洪 源 网址: 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公司网 址: 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健 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民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http://www.hxb.com.cn 9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编 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10 )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李澎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李 明霞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金 田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 金 田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詹 露阳 联系人 : 周 一涵 、吴 琼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4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15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岛 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16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徐小 琴、 肖克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 刘佳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8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5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57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胡星 煜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19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20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人 : 吴韵 琪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2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联系人: 陈娟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22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3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 郑 效义 、杨 天枝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4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红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25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http://www.longone.com.cn/





26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军 联系人 : 汤迅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2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 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罗 苑峰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8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蒋刻 真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2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门 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罗 春蓉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3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1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林晓 东、 王虹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建 省外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2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 张丽 、李 颖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33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山 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 盛芸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4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5 )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武 汉东 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武 汉江 汉 区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6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少 华 联系人 : 李航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37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8 )上 海天 天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9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爱 彬 网址: www.fund123.cn 40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 刘芸 、许 梦园 客服电 话: 王 诗玙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 销售 资格 ,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以 下简称 “ 深 交所 ” ) 有 关规 定 并经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 可 通过 深交 所开 放式 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 开 放 式基 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深 交 所会 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请 参见 深 交所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相关文 件) 。场 内销售 机 构的相 关信 息同 时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www.szse.cn ) 登载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要 求 ,选 择 其它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销 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 公告。 ( 二) 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1045 号 淮海 国际 广场 28-30 楼 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黄晓 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 :黄 晓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7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09]651 号文 核准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 间 为不定 期。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本基 金 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 集期共 募 集 3,557,745,752.38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58,359 户。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9 年 9 月 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转 换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售 机 构。 投 资 者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直 销网 点 、基 金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营 业网 点 及其他 的 合 法方 式 在 场外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 ,也 可以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作 为 基金 场内销售 机 构在 场内 (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2、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及 相关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3、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 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销售 机 构的销售 网 点。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或 者 减少 销 售机构 , 另 行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销 售 机构 可 以根 据 情况 变化 增 加或 者 减少 其 销售 城市 、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在 条 件成 熟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机 构 还可 以 通过 电话 或 互联 网 等形 式 为投 资者 办 理申 购 、赎 回 。 基金 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 发布 的《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公 告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除外 ) 。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参 见 发售 公 告或 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的 相 关公 告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 的相 应 价格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际 情况 需 要,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申购 时, 每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在直 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 。 投资 者 可多 次 申购 ,对 单 个投 资 者累 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不 设 上限 限 制。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 金 额和 赎 回 的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生效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 机构约 定 ,对 投资 者委 托 销售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 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有 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或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 认结 果为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基金 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规 定时 间 内未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成 功 。若 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将 投资 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元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 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 推。 注 2 :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2 个 工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场外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位 ,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金财产 所有 ;场 内( 交易 所)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及余 额的处 理方 式参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5、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 为单位 ,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留至 小 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法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及转 换转 入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但场 内交易 部分 按交 易所 规则 将不做 延期 赎回 处理 ,默 认为选 择取 消赎 回)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九、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业 务指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建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其 他机 构 办理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 应 与代 理 人签 订委 托 代理 协 议, 以 明 确基 金 管理 人 和代 理机 构 在注 册 登记 业 务中 的权 利 义务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三) 注 册登 记机 构享有如 下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四) 注 册登 记机 构承担如 下义 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或 基金 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形 除外 ; 5.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 服 务 ;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 不同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本 基 金系 统 内转 托 管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的 相关 规 定办 理 。处 于募 集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六) 跨系 统转登 记 跨 系 统 转登 记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之 间进 行 转登 记 的行 为。 本 基金 跨 系统 转 登记 的具 体 业务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在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 数的基 础上 , 加入 增强 型 的积极 手段 , 力求控 制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平均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0.5% ,年 化跟 踪 误 差不超 过 7.75% , 以实 现对 中证 100 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并力争 实现 超越 , 谋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增 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包括 中 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及其 备 选 成分股 、 新股 (一 级市 场 首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可转债 等债 券资 产) 、 权证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如股 指期 货等) ,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 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 三)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100 指数。


如果 中证100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 发布,或中证10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 重 大变更 导致 中证100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现 其 他 代表 性 更强 、 更合 适投 资 的指 数 作为 本 基金 的标 的 指数 ,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据 审 慎性 原 则 ,在 充 分考 虑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更 换本 基金 的 标的 指 数和 投 资对 象; 并 依据 市 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 需 履行适 当程 序 , 并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公告 。 ( 四)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用 指 数化 投 资作为 主 要 投资 策 略, 在 此基础 上 进 行适 度 的主 动 调整, 在 数 量化 投 资 技术 与 基本 面 深入 研究 的 结合 中 谋求 基 金投 资组 合 在严 控 偏离 风 险及 力争 适 度超 额 收益 间 的 最佳 匹 配。 为 控制 基金 偏 离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风险 , 本基 金 力求 控 制基 金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间的 日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7.75%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当 预 期 成份 股 发生 调 整和成 份 股 发生 配 股、 增 发、分 红 等 行为 时 ,或 因 基金的 申 购 和赎 回 等 对本 基 金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 效果 可 能带 来 影响 时, 或 因某 些 特殊 情 况导 致流 动 性不 足 时, 或 其 他原 因 导致 无 法有 效复 制 和跟 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投资 组合 管 理进 行 适当 变通和 调整 ,使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1.资产 配置 策 略 为 实 现 有效 跟 踪标 的 指数并 力 争 超越 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目 标 ,本 基 金投 资 于股票 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90%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 数成 分股、 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 将 采用完全复制为主,增强 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权 重 构 建被 动 组合 , 通过 加入 增 强型 的 积极 手 段, 对基 金 投资 组 合进 行 适当 调整 , 以保 证 本基 金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被动 投 资组 合 采用完 全 复 制的 方 法进 行 组合构 建 , 对于 法 律法 规 规定不 能 投 资的 股 票 挑选 其 它品 种 予以 替代 。 主动 投 资主 要 采用 自上 而 下的 方 法, 依 靠公 司宏 观 、 中 观 以及 微观研 究, 优先 在中 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中对 行业 、 个股进 行超 配或 者低 配; 同时, 在公 司股 票池的 基础 上, 根据 研究 员的研 究成 果, 谨慎 地挑 选少数 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以外 的股 票 作 为增强 股票 库, 进入 基金 股票池 ,构 建主 动型 投资 组合。 (1) 构建被 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 证 100 指数 各成 分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在控 制 好 跟 踪 误差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采取 适 当方 法 ,以 降低 买 入成 本 。当 遇 到成 份股 停 牌、 流 动性 不 足 等其 他 市场 因 素而 无法 根 据指 数 权重 购 买某 成份 股 、预 期 标的 指 数的 成份 股 即将 调 整或 其 他 影响 指 数复 制 的因 素时 , 本基 金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 合 经验 判 断,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被动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 (2) 构建增 强型 投资 组合 1) 基于 成分 股的 增强 性投 资 在 被 动 投资 组 合采 用 完全复 制 法 复制 标 的指 数 的基础 上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判 断 当前 国 内 外宏 观 经济 形 势、 所处 经 济周 期 的阶 段 ,分 析经 济 周期 各 个阶 段 不同 行业 表 现的 差 异以 及 当 前各 个 行业 景 气度 水平 和 估值 水 平, 并 采用 数量 化 分析 与 基本 面 研究 相结 合 的方 法 ,在 重 点 研究 的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中 选择 业 绩增 长 明确 、价 值 被市 场 低估 的 品种 进行 行 业和 个 股的 增强性 配置。 2) 基于 非成 分股 的增 强性 投资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替代部 分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标 的 指 数部 分 成份 股 可能因 为 长 期停 牌 、被 列 入本公 司 禁 止投 资 股票 等 因素, 导 致 本基 金 无 法投 资 该成 份 股。 本基 金 将首 选 与该 成 份股 行业 属 性一 致 、相 关 性高 的其 他 成份 股 进行 替 代 ;若 成 份股 中 缺乏 符合 要 求的 替 代品 种 ,本 基金 将 在成 份 股之 外 选择 行业 属 性一 致 、相 关性高 且基 本面 优良 的替 代品种 。 前瞻性 纳入 部分 备选 成份 股 若 明 确 预期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将 发 生调 整 ,本 基 金将综 合 考 虑跟 踪 误差 、 流动性 冲 击 等因 素,在 某个 限定 的时 间内 ,严格 按照 事先 设定 的交 易计划 对相 关成 份股 进行 替换。 主动投 资潜 力较 大的 非成 份股 本 基 金 将依 托 于公 司 投研团 队 自 下而 上 的研 究 成果, 精 选 数量 较 少的 成 份股之 外 的 股票 作 为 增强 股 票库 , 在最 有把 握 的时 机 选择 增 强股 票库 中 估值 合 理、 成 长明 确的 品 种进 行 适量 优化配 置, 获取 超额 收益 。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国内 外 宏观经 济 形 势、 债 券市 场 资金供 求 情 况以 及 市场 利 率走势 来 预 测债 券 市 场利 率 变化 趋 势, 并对 各 债券 品 种收 益 率、 流动 性 、信 用 风险 和 久期 进行 综 合分 析 ,评 定 各 品种 的 投资 价 值, 同时 着 重考 虑 基金 的 流动 性管 理 需要 , 主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4.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1)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 基 金 为指 数 型基 金 ,基金 所 构 建的 指 数化 投 资组合 将 根 据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 权 重的 变 动 而进 行 相应 调 整。 同时 , 本基 金 还将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的 投 资比 例 限制 、申 购 赎回 变 动情 况 、 新股 增 发因 素 等变 化, 对 基金 投 资组 合 进行 适时 调 整, 以 保证 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间的 跟踪 误差 最优化 。 (2)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1)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调整





本 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将根 据所 跟踪 的中 证 100 指数 对其 成份 股的调 整 而 进行相 应的 跟踪 调整 。 定期调 整 根据中 证指 数公 司按 照既 定指数 编制 方法 公布 的中 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定 期调 整结果 , 基 于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不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 权 重 调 整时 , 本基 金 将根 据中 证 指数 公 司发 布 的临 时调 整 公告 , 基于 本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调 整原 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 )限 制性 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调 整 根 据 法 律法 规 中针 对 基金投 资 比 例的 相 关规 定 ,当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按 基 准权重 投 资 的股 票 资 产比 例 或个 股 比例 超过 规 定限 制 时, 本 基金 将对 其 进行 实 时的 被 动性 卖出 调 整, 并 相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 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大额赎 回调 整 当 发 生 大额 赎 回超 过 现金保 有 比 例时 , 本基 金 将对股 票 投 资组 合 进行 同 比例的 被 动 性卖 出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5、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 为控 制投 资组 合相 对标的 指数 的偏 离 , 以 “ 跟 踪误差 ” 为 指标 , 控 制基 金 相对标 的指 数的偏 离风 险。 本基金 以日 跟踪 误差 为测 算指标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与 评估 。其 中: 跟踪误 差= ? ? 1 1 2 ? ? ? ? n r r n i i ,其中 i r =第 i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 益率- 第 i 日 业绩 比较 基 准; n r r n i i ? ? ? 1 ,n 为计 算区 间, 本基 金计 算区间 为每 周最 后一 个交 易日起 前 30 个 交易 日 ( 含 当天) 。 将日跟 踪误 差的 最大 容忍 值设定 为 0.5% (相 应折 算 的年跟 踪误 差约 为 7.75% ) , 以 每周 为 检测周 期 , 即 本基 金将 每周 计算该 指标 , 计算 区间 为每 周最后 一个 交易 日起 前 30 个交易 日 (含 当日) 。 如该 指标 接近 或超 过 0.5% , 则基 金经 理必 须 通过归 因分 析 , 找 出造 成 跟踪误 差的 来源 , 通 过 对投 资 组合 进 行适 当的 调 整, 以 使跟 踪 误差 回归 到 最大 容 忍值 以 内。 当跟 踪 误差 在 最大 容忍值 以内 时, 由基 金经 理对最 优跟 踪误 差的 选择 作出判 断。 当 本 基 金运 作 发展 到 一定阶 段 后 ,本 基 金可 能 会将测 算 基 础转 为 代表 相 同风险 度 的 周或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月跟踪 误差 ,具 体变 化将 另行公 告。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及 其变更 。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投资 总监领 导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 期 召开会 议, 负责 制定 基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 和原 则; 审 定 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指数 基金建 仓方 案、 维护 方案 及指数 调整 期投 资组 合调 整方案 ;审 定基 金 季 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如 遇重 大事 项,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可召 开 临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2) 基金 经理 : 负 责指 数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计 划 、 实 施 、 跟 踪、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 , 负 责增 强性投 资的 个股 选择 等。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支持: 数量 分析 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 和风 险监 测模型 , 对 总体 累积 偏差 、 行业 偏 差以及 日跟 踪误 差进 行测 算, 提供 研究 报告 ; 基 金 经理和 分析 员从 基 本 面对 行业 、 个 股和 市 场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 ;基 金运营 部提 供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动态 情况 ,供 基金 经理参 考; (2) 投资 决策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上 述研 究报 告, 定期 ( 月) 或遇 重大 事项 时召 开 投 资决策 会议 , 决定 相关 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行 基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 金 经理以 复制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 方法构 建被 动组 合, 并在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通过增 强型 投资 方法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 当 的主动 调整 ;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数 量分 析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就投 资目标 实现 情况 、业 绩归 因分 析 、 跟踪误 差来 源等 方面 , 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提供 相关 报告 。 基金 经 理可以 据此 评判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6) 组合 维护 :基 金经 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动 性状 况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90% + 银 行同 业存 款利 率× 10% 。 中证 100 指 数具 有市 场代 表性好 、历 史业 绩表 现突 出、编 制规 则透 明度 高、 成份股 数 目 适合跟 踪 、流 动性 强、 市 场认知 程度 高 、指 数运 作 体系完 备 、未 来创 新潜 力 较大等 综合 优势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中 证 100 指数 满足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要 求。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 的股 票 指数 时 ,本 基金 可 以在 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八)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 证 100 成分 股、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 复 核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297,427,289.09 91.79 其中: 股票 297,427,289.09 91.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251,703.50 3.16 其中: 债券 10,251,703.50 3.1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530,423.18 4.7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29,253.06 0.26 8 合计 324,038,668.83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6,118.38 0.0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17,520.82 0.2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3,639.20 0.32 2. 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732,905.82 2.70 C 制造业 88,269,070.48 27.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847,874.18 2.74 E 建筑业 15,371,114.73 4.76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27,495.00 0.5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245,475.53 1.9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512,007.72 2.32 J 金融业 139,938,211.71 43.30 K 房地产 业 16,440,981.94 5.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33,408.00 0.2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40,219.78 0.4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44,885.00 0.32 S 综合 - - 合计 296,403,649.89 91.71 3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72,224 23,427,032.64 7.25 2 600036 招商银 行 449,618 10,750,366.38 3.33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1,901 10,333,986.85 3.2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4 601166 兴业银 行 543,310 9,160,206.60 2.83 5 000651 格力电 器 209,810 8,637,877.70 2.67 6 601328 交通银 行 1,380,975 8,506,806.00 2.63 7 000333 美的集 团 197,341 8,493,556.64 2.63 8 600016 民生银 行 1,030,713 8,472,460.86 2.62 9 000002 万科A 296,807 7,411,270.79 2.29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1,990,638 7,007,045.76 2.17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959 江苏有 线 67,160.00 709,881.20 0.22 2 603801 志邦股 份 1,406.00 47,522.80 0.01 3 603043 广州酒 家 1,810.00 45,738.70 0.01 4 300666 江丰电 子 2,276.00 43,448.84 0.01 5 603335 迪生力 2,230.00 24,864.50 0.0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57,000.00 3.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57,000.00 3.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94,703.50 0.0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0 合计 10,251,703.50 3.1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4 17国开04 100,000 9,957,000.00 3.08 2 127004 模塑转债 2,550 294,703.50 0.09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 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113.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4,205.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609.57 5 应收申 购款 506,324.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9,253.0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2)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959 江苏有 线 709,881.20 0.22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9 年 9 月 4 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 年9月4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09 年12月31日 4.80% 1.13% 13.76% 1.56% -8.96% -0.43%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17.79% 1.47% -17.24% 1.42% -0.55% 0.05%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月31日 -19.70% 1.20% -18.80% 1.14% -0.90% 0.06%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 11.24% 1.13% 9.90% 1.10% 1.34% 0.03%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10.63% 1.36% -11.62% 1.31% 0.99% 0.05%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月31日 51.54% 1.22% 52.75% 1.20% -1.21%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月31日 0.68% 2.36% -0.62% 2.22% 1.30% 0.14%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 -1.64% 1.21% -6.54% 1.13% 4.90% 0.08%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月30 日 17.22% 0.53% 13.58% 0.53% 3.64% 0.0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2017 年6 月30 日 21.00% 1.42% 19.65% 1.38% 1.35% 0.04%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在每 个 估值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并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 偿; 追 偿过 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费 用 和遭 受 的直 接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则 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截至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与 基金 使用 相关 指数 有 关的费 用; 9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 金指 数使 用费 用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与指 数 许可方 签 订 书面 协 议, 约 定指数 使 用 的费 用 及支 付 方式。 指 数 使用 费 用 包括 指 数许 可 使用 固定 费 和指 数 许可 使 用基 点费 。 其中 , 指数 许 可使 用固 定 费是 为 获取 使 用 指数 开 发基 金 而支 付的 一 次性 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在 通常 情 况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基 点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16% 年 费率 计提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每 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按 季支 付,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1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指 数许可 方 约 定了 每 季指 数 许可使 用 基 点费 的 下限 , 则 该下 限 超 出正 常 指 数使 用 基点 费 的部 分( 即 :每 季 指数 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下 限 -该 季 指数 许可 使 用基 点 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承 担, 不得作 为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4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 2 、 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 的会计 年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本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 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 基金 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 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就 更 换会计 师 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8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决 议;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 年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网 站上进 行查阅 。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将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九、 风险揭示


在 投 资 风险 方 面, 本 基金面 临 与 其他 股 票型 开 放式基 金 相 同的 风 险( 例 如市场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险 等) ,但 由于 本基 金 是实行 指数 化增 强性 投资 的开放 式基 金 , 上述风 险在 本基 金中 存在 一定的 特殊 性。 ( 一) 跟 踪指 数的被 动投 资风险 被动跟 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三个 方面 : 1. 指数下 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 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 地跟踪指数,会造成基金 资 产净值 相应 下跌 的风 险。 2. 标的指 数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 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 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 致 标的指 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 定性以及标的指数调整给 基 金投资 带来 的管 理成 本和 投资成 本提 高的 风险 。 3. 跟踪偏 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 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 现之间 产生 差异 的不 确定 性。 跟踪偏离 风险是相 对可控 的风险, 主要受到 交易成 本、市场 流动性风 险和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能 力、成分 股调整 等因素的 影响。本 基金的 运作目标 是控制日 平均跟 踪误差 不 超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但 由于 以 下原因 可能 造成 两者 间偏 离度增 加 的风险 : 1) 标的指 数的 调整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以 及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变 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停 牌、摘牌 等 突发 因素 ;成 分股 的增发 、分 红送 配造 成基 金组合 的比 例变 动而 产生 的偏离 度增 加的 风 险。 2) 指数跟 踪成 本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过程 中 ,由 于买 卖股 票时 产生 的 交易 成本 (如 印花 税、 交 易佣金、 经手费、 证管 费、 过 户费 等) ; 管 理费 、 托管 费等 费 用, 而使 投资 组合 面对 的 偏离度 增加 的 风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投资者 的流 动性 需求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由于 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 资金 可能 不能 及时 地转 化 为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 票、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 价格将 股票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4) 其他原 因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数化 投 资能 力,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 的时机选 择等。 ( 二) 增 强性 投资的 积极 投资风 险 增 强 性积 极投 资的 风险 主要 体 现为 基金 经理 为了 获得 超 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通 过采用 积 极投 资的 手段 增加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度。 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度 高于 指数的 情况 下, 其 投资收 益率 可能 高于 指数 收益率 , 但 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收 益率 , 其 中存 在一 定的不 确 定 性 。 本 基 金的 积极 投资 风险 具体 可 由下 列投 资方 式产 生: 对 一些 指数 成分 股的 投资 权重进 行适当 调整 ,选 择其 他股 票对指 数成 分股 进行 替代 ,调节 股票 投资 的仓 位等 。 ( 三)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 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导致 风险 。


3. 利率风 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企业盈 利风险:增长具有周期性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 增长高于预期、低于预期 的 情况。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 通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市场波 动风险。中国证券市场是 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 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 要 高。 根 据统 计, 近 5 年 以来, 上海、 深圳 证券 市场 的年 化 波动率 大致 为 30.54%和 33.10%。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 金,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 理 人都 有 义务 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和 赎 回。 由 于开 放 式基 金在 国 内发 展 历史 不 长, 应对 基 金赎 回 的经 验 不足 ,加 之 中国 股 票市 场 波 动性 较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 出 现交 易 量急 剧减 少 的情 况 ,如 果 在这 时出 现 较大 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中 证 100 指数 中成 分股的 流动 性存 在差 异,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 一 些 股票 的 流动 性 可能 仍然 比 较差 , 这种 情 况的 存在 使 得本 基 金在 以 指数 权重 为 基础 进 行操 作 时 ,可 能 难以 按 计划 买入 或 卖出 相 应的 数 量, 或买 入 卖出 行 为对 股 价产 生比 较 大的 影 响, 增加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突 出。 ( 五) 管理风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 和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 关性 较 大。 因此 本 基金 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 六)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环境 控制、 人 员素质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 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 行为、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 生 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 风险;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聘用 必 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中银 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 金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决 定 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 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更换销售机 构 , 并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方 案;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管 理 人的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法 律法 规 规章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 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 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 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 额 具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 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b)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 监督 人 ”) 到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 方式、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 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 第 (1)- (8 ) 项 召开事 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 定 的第 (9 ) 、 (10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均 有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八)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十)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管理 业务; 二、 发起 和设 立基 金;三 、在 证监 会批 准( 如 果需要 获得 该等批 准) 前 提下 ,从 事其 他中国 法律 许可 及股 东在 股东会 上同 意的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包括 中 证 100 指数 成分 股及其 备 选 成 分 股、 新 股( 一 级市 场首 次 发行 或 增发 ) 、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可 转债 等 债券 资 产 )、 权 证,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如 股指 期 货等 ), 基 金管 理 人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证 100 成 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出于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需要 的指 数成分 股、 备选 成分股 相关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中 证 100 成分 股、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规则 进行 结算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产的支 付。 D.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F.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 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 、 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 因 编制 基 金定期 报 告 等合 理 原因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相关 资 料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 拒绝 或延 误 提供 , 并保 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法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料寄 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在 电子 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 以及 纸 质对 账 单三 种形 式 的对 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以下 方式 办理定 制:1 )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 号查询 ” 按 钮, 进 入 “ 账户 信息修 改 ” 栏目 进行 自助 定 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 开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 有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制 对账 单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服务 通 过 定 期定 额 投资 服 务计划 ,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 道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金 份 额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可通 过 销售 机 构网站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等 交易及 进 行 信息 查 询。 投 资者也 可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 认 购、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 者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子邮件 、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基 金份 额净 值、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刊 物 等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400-888-5566.提 供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 交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 2)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 3) 2017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4) 2017 年 5 月 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 5)2017 年 5 月 5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 6)2017 年 5 月 1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7)2017 年 5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天天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的 公告 》 8)2017 年 6 月 1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 更 新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 9)2017 年 7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蚂蚁 (杭 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0)2017 年 7 月 2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1)2017 年 7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2017 年 8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3)2017 年 8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14)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5)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 摘要 ) 》 16)2017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董事 长变 更的 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印件 ,但 应以正 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以 上各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到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