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英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重要提示 】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于2013 年11 月20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61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4 年3 月5 日正式生效, 自该 日起基金管理 人开始
管理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等。
本基金 认购时承诺使用的 发起资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后可 赎回。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4 日 ,有关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 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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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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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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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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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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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英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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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 《 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 同 日
实施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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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 由基金公司 使用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
资金,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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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马若璞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司 ” )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12】759 号 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 , 由 英 大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交 通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 文,初始注
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 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36% 、15% 。2014 年
12 月三家股东按原出 资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8,000 万人民币,增资后 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 三 家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维 持 不 变 , 上 述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办 理完毕。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孔旺: 董事长, 自 2017 年6 月14 日起任职, 西安交通大学 EMBA 专业硕士
学位, 高级会计师。 现 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正局级)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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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委 委 员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英 大 期 货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拟任、 正局级) 、
党 组 成 员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正 局 级 ) 、 党 组 成 员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 。
范海荣:董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挪威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现 任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投 资 部 主 任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上 海 浦 东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上 海 浦 东 生 产 力 中 心 金 融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亚 洲 资 产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英 大 长 安 保 险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发
展策划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等职务 。
王利生: 董事,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交 四 航 局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交 第 四 航 务 工 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刘星:董事,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职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
业 博 士 学 位 , 初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部 长 。 历
任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 航 天 科 工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 研 究
员、投资经理等职务 。
杨庆蔚: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
学士学位,经济师。自 2009 年 12 月正式 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 。历任国家
计 委 科 教 局 教 育 处 干 部 , 国 家 计 委 文 教 局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综 合 处 处 长 , 国 家 计 委 社 会 发 展 司 副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社 会 发 展 司 司
长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投 资 司 司 长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副 首
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 起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法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财 税 金 融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法 学 会 银 行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历 任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 原 山 西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 金 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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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惠芳: 独立董事,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专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自2009 年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 现已退休 。 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财 务 处 会 计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会 计 师 、 总 会 计 师 、 董 事 及 总 会 计 师 ; 航
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 监事会主席, 自 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会 计 师 。 历任交 通 部 第 一 公 路 工
程 总 公 司 天 津 高 架 桥 项 目 经 理 部 财 务 科 会 计 员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黄 石
长 江 大 桥 施 工 指 挥 部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卢 旺 达 基 加 利 办 事 处
主 管 会 计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肯 尼 亚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分 部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 集 团 ) 总 公 司 上 市 工 作 办 公 室
项 目 经 理 , 路 桥 集 团 国 际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中 国 路 桥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中 交 公 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监事, 自2017 年3 月29 日起任职 ,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
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
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
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
王兴梅: 职工监事, 自 2015 年6 月16 日起任职。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财
务管理 硕士,中级审计师 ,注册会计师 。现任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
部总经理兼 华北 (北京) 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 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志先生,总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 起任职。 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
融系、 本 科 学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国 网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司 项目经理, 国网 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经理、 主任助理、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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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主 任 , 国 网 英 大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宗宽广先生,督察长,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 起任职。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
博 士 , 中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广 州 证 券 北 京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主 管 、 华 泰
证 券 北 京 月 坛 南 街 营 业 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操 作
风险组组长、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负责人。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 忠 伟 先 生 , 武 汉 工 业 大 学 工 程 学 士 ,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硕 士 。 具 备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民族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公司部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 投资主办人 。2015 年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朱
志
执行委员:张琳娜、袁忠伟
秘
书: 张
媛
委
员:易祺坤、管瑞龙、郑中华、杜信杙、郑娜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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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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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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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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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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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 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估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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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通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评 价 , 草 拟 公 司
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 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在总经理
办 公 会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统 一 领 导 和 协 调 公 司 的 风 控 与
合 规 工 作 , 对 监 察 稽 核 部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司 投 资管 理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经理、 资深 基金经理、
研 究 部 经 理 组 成 , 督 察 长 列 席 会 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及 权 限 设 置 ; 制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理 念 ; 制
定 基 金 的 资 产 分 配 比 例 ,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投 资 总 体 方 案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行 业 配 置 及 超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的 年 度 投
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 督察长: 督察长坚持原则、 独立客观,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 出 发 点 , 公 平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人 。 督 察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法 、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控 和 检 查 ;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检 查 ; 就 以 上 监 控 和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经 营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审核监察 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察 , 与 公 司 各 部 门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关 系 。 监 察 稽 核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制 度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检 查 , 监 督 各 项 制 度
的 落 实 ,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及 时 报 告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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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法律、 监察稽核部, 法律、 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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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 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 报告渠道,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 币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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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广 东 发 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010 )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 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 十 多 年 来 , 广 发 银 行 栉 风 沐 雨 , 艰 苦 创 业 , 以 自 己 不 断 壮 大 的 发 展 历 程 , 见
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银监复 2016[232] 号文) , 广发银
行 主 要 股 东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完成与
CITIGROUP INC. (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LLC (IBM 信贷) 的股份转让
交易。目前,中国人寿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持股比例 43.686% ,为广
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银行总资产 20475.92 亿元、 总负债 19416.18
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553.18 亿元、 拨备前利润 364.43 亿元。 据英 国 《银行家》
杂志 2016 年全球银行排名,广发银行按一级资本列第 86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内 设 业 务 运 行 处 、 内 控 与 综 合 管 理 处 、 保 险 与 期 货 业 务 处 和 客 户 营 销 处 ,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均 具 备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均 具 备
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 门 负 责 人 蒋 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从 事 托 管 工 作 十 八 年 ,
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处 副 处 长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等 职 务 。 曾 被 中
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 ,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主持部门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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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
至 2016 年 12 月末, 托管资产规模 20,429.55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
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 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建立了完善 的产品线,
产 品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公 司 客 户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产 业 基 金 、 信 托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
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行 政 性 规 定 、 行 业 准 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设 监 控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建 立 了 托 管 系 统 和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制 度 体 系 包 含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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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基 金 监 督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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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网址:www.ydamc.com
2. 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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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凯迪银座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F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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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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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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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中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官网: www.cifco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官网: 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官网: www.ehowbuy.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官网:http://1234567.com.cn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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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办
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www.zlfund.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马若璞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张天民、周淼鑫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石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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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1 月20 日证监许可[2013]1461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共募集
161,922,767.0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885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其中, 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止,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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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
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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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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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可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由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按 交 易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者 既 可 以 选
择 申 购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也 可 以 选 择 赎 回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若 选 择 申 购
时交纳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申购费。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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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时 , 按 照 申 购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具 体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万 元以 下 1.20 %
100万 元( 含) 以上300 万 元以下 0.80 %
300万 元( 含) 以上500 万 元以下 0.60 %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交 纳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并 随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后 端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区间 认购费率
持有期 限<1 年
1.50%
1 年≤持 有期 限<2 年
1.00%
2 年≤持 有期 限<3 年
0.80%
3 年≤持 有期 限
0.00%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缴纳赎回费。赎回费除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
分,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7 日以内 1.5% 100%
7 日(含)以上 30 日内 0.75% 100%
30 日(含)以上 3 月内 0.5% ≥75%
3 月(含)以上 6 月内 0.5% ≥50%
6 月(含)以上 1 年内 0.5% ≥25%
1 年(含)以上 2 年内 0.25% ≥25%
2 年(含)以上 0 ≥25%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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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 除 以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 赎 回金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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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 全 额 预 缴 的 原 则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选 择前端收费,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 8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则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先 不 用 支 付 申 购 费 , 而 在 赎
回时支付, 并且持有本 基金时间越长, 申购费 率越低, 如投资者持有 时间达到 3
年以上,则本基金免除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选 择后端收费,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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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500×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 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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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 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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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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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除 申 购 、 赎 回
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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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宏 观 周 期 策 略 与 精 选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策 略 , 在 科 学 严 格 的 投
资风险管理 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5%-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核 心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 通 过 上 述 策 略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 提 升 投
资组合回报。
( 一)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趋 势 和 估 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结 合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从 多
个 角 度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面 、 政 策 面 、 市 场 面 等 多 种 因 素 , 综 合 分 析 评 判 证 券 市 场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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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特 点 及 其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演 化 趋 势 。 通 过 分 析 股 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范 围 内 ,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 者 价 格 指 数(PPI) 、 采 购 经 理 人 指 数 (PMI ) 、 货 币 供 应 量(M0 ,M1 ,M2) 的增
长率等指标。
本 基 金 考 虑 的 市 场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增 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经济增
速 相 近 的 国 家 估 值 水 平 横 向 比 较 等 多 种 指 标 , 通 过 对 上 述 指 标 的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实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 二) 行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基 本 面 、 市 场 估 值 等 指 标 , 选 择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中 具
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行业基本面 比较。
行 业 比 较 包 括 两 个 层 面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和 行 业 景 气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由 行 业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决 定 , 主 要 受 产 业 链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行 业 景 气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影 响 而 表 现 不 同 , 主 要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收 入 、 利 润 、 价 格 、 产 量 、 产 能
利 用 率 、 销 量 及 增 速 等 。 2 ) 行 业 市 场 估 值 比 较 。 估 值 体 现 市 场 预 期 , 行 业 间
估 值 排 序 、 行 业 自 身 估 值 水 平 都 影 响 行 业 在 市 场 中 的 表 现 。 因 此 , 运 用 行 业 估
值 模 型 分 析 行 业 投 资 机 会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手 段 , 具 体 指 标 包 括 行 业 间 估 值 比 较 、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的 盈 利 调 整 等 。 3 ) 在 上 述 初 步 筛 选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产 业
政 策 , 从 全 球 产 业 格 局 变 迁 、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驱 动 等 角 度 , 寻 求 符 合 国 际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内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主 题 、 估 值 合 理 的 优 势 行 业 , 并 对 优 势 行 业 在 较 长
时间内保持较高的配置 比例。
( 三) 股票精 选策 略
本 基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素 质 、 盈 利 趋 势 、 投 资 风 险 和 企 业 价 值 四 个 层 面 评 估 长
期 前 景 良 好 、 并 且 具 备 持 续 为 股 东 创 造 超 额 回 报 能 力 的 领 先 优 势 企 业 。 在 评 估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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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基本素质领先要素
基 本 素 质 评 估 因 素 包 括 : 公 司 治 理 、 公 司 业 务 结 构 及 盈 利 模 式 、 公 司 成 长
路 径 及 驱 动 成 长 的 主 要 因 素 、 行 业 市 场 容 量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优
势等六个方面。
(1)公司治理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的 主 要 要 素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是 否 规 范 、 公 司 团 队 对 行 业 的 理 解 是 否 深 刻 ,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和 规 划
是 否 清 晰 并 且 有 很 强 的 执 行 能 力 并 得 以 长 期 坚 持 , 公 司 团 队 的 激 励 制 度 是 否 健
全等。
在 上 述 要 素 评 估 中 ,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公 开 资 料 进 行 案 头 研 究 , 通 过 管 理 团 队
过 往 的 经 营 历 史 进 行 辅 助 判 断 , 最 后 通 过 反 复 实 地 调 研 进 行 证 实 , 最 后 对 公 司
治理进行评估并保持动态跟踪和调整。
(2)业务评估
本 基 金 首 先 对 公 司 历 史 和 目 前 的 产 品 结 构 、 业 务 结 构 及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结
构 进 行 总 结 和 分 析 , 同 时 重 点 对 公 司 未 来 产 品 结 构 目 标 和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调 研 和
研究, 分析产品所处的 生命周期, 确认公司盈 利模式清晰并且为管理人所理解,
同时业务结构合理,足以支持公司长期持 续发展。
本 基 金 在 评 估 业 务 结 构 时 , 将 结 合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研 究 , 分 析 公 司 未 来
业务结构需要的资本开支和营业收入及利润结构。
(3)成长路径
明 确 公 司 的 成 长 路 径 不 但 是 盈 利 预 测 的 起 点 , 也 是 价 值 评 估 的 重 点 。 本 基
金 结 合 公 司 目 标 、 发 展 战 略 , 从 业 务 结 构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的 视 角 认 真 分 析 驱 动 公
司 成 长 的 核 心 要 素 , 重 点 从 营 业 收 入 、 毛 利 率 、 期 间 费 用 、 产 品 价 格 等 多 维 视
角 进 行 研 究 , 寻 找 公 司 被 低 估 的 要 素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 明 确 公 司 的 成 长 所 依 赖 的
关键变量, 并对该关键 变量进行深度研究, 通 过评估驱动公司成长的核心要素,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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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4)市场容量
本基金通过分析行业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在 GDP 的占比、人均消费 量的国
际 比 较 、 产 业 政 策 的 支 持 方 向 、 宏 观 经 济 整 体 结 构 变 化 趋 势 、 发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轨迹等综合因素分析行业市场容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此 外 , 对 行 业 目 前 集 中 度 很 低 , 但 个 别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优 秀 企 业 , 本
基金也评估为市场容量较大的情形。
(5)行业竞争格局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集 中 度 、 行 业 壁 垒 等 因 素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的 基 本 情
况 , 同 时 对 行 业 竞 争 要 点 进 行 总 结 和 梳 理 , 并 通 过 重 点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要 素 了 解
行业的竞争格局及竞争格局的稳定性和发展趋势。
(6)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核 心 竞 争 优 势 是 公 司 在 行 业 长 期 竞 争 中 能 否 胜 出 的 关 键 , 也 是 公 司 是
否 能 够 获 得 长 期 持 续 回 报 的 基 础 。 在 分 析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梳 理 行
业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 分 析 公 司 在 每 个 核 心 竞 争 要 素 的 竞 争 优 势 , 并 且 研 究 这 种 竞
争优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盈利趋势领先要素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行 业 景 气 度 运 行 方 向 、 景 气 度 强 度 、 持 续 的 时 间 三 个 方 面 评
估盈利趋势。
行 业 景 气 度 运 作 方 向 是 指 行 业 盈 利 的 变 化 趋 势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供 求
关 系 、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关 键 变 量 的 发 展 趋 势 , 深 入 研 究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运 行 方 向 。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强 度 是 指 行 业 或 者 公 司 未 来 营 业 收 入 、 利 润 的 增 长
幅 度 , 分 析 影 响 景 气 度 强 度 的 核 心 关 键 变 量 , 包 括 价 格 的 波 动 幅 度 、 供 求 关 系
缺 口 的 大 小 、 产 业 政 策 的 影 响 深 度 等 等 , 同 时 对 行 业 或 公 司 景 气 度 的 持 续 时 间
进行预估和评判。
3、风险评估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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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了 对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技 术 变 化 、 行 业 持 续 性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等 进 行
仔 细 评 估 之 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卖 方 研 究 员 对 行 业 公 司 的 质 疑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作为评估行业和公司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价值评估
本基金除了用 PE、PB 、PS、PEG 等传统相对 估值指标对行业和公司的相对
价 值 评 估 之 外 , 重 点 关 注 被 评 估 公 司 的 投 入 资 本 回 报 率 (ROIC ) 指 标 , 关 注 公
司 在 中 长 期 内 是 否 可 以 依 赖 其 核 心 竞 争 力 获 得 高 于 资 本 成 本 的 超 额 收 益 , 如 果
公 司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期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依 赖 其 核 心 竞 争 力 获 得 超 过 资 本 成 本 的 回
报,再结合其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将会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50%×沪深300 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这 些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 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 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较 基 准 ; 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反 映 了 交 易 所 国 债 整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债 券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比 较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比较基准。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 六) 投资限制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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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债券 (含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票、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5%-7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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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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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的 报告 期为 2017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1.1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7,882,505.23 82.20
其中: 股票
177,882,505.23 82.2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 9.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229,351.94 8.42
8 其他资 产
299,536.40 0.14
9 合计
216,411,393.5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2.1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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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4,458,000.00 2.10
C 制造业 97,511,009.37 45.8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5,690,239.00 7.3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67,452.44 0.6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776,684.00 3.6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49,077,480.80 23.09
K
房地产 业
1,994,000.00 0.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7,882,505.23 83.69
1.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350,000 14,409,500.00 6.78
2 002202 金风科 技 680,000 10,519,600.00 4.95
3 000625 长安汽 车 720,000 10,382,400.00 4.88
4 600015 华夏银 行 1,100,000 10,142,000.00 4.77
5 601166 兴业银 行 600,000 10,116,000.00 4.76
6 000776 广发证 券 550,000 9,487,500.00 4.46
7 601318 中国平 安 190,000 9,425,900.00 4.43
8 600104 上汽集 团 300,000 9,315,000.00 4.38
9 600585 海螺水 泥 400,000 9,092,000.00 4.28
10 600000 浦发银 行 700,000 8,855,000.00 4.17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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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发 现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 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均 未超 出 基金 合同规 定, 也均在 基金 的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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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选股 票池之 内。
1.1.1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7,523.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49.97
5 应收申 购款 43,262.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9,536.40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可转换债券投资。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5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17年6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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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2014.12.31 20.94% 0.90% 30.27% 0.61% -9.33% 0.29%
2015.1.1-2015.12.31 7.23% 2.15% 7.87% 1.24% -0.64% 0.91%
2016.1.1-2016.12.31 2.55% 1.05% -3.19% 0.70% 5.74% 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4年03月05
日-2017年6月30日)
48.29% 1.40% 42.86% 0.85% 5.43% 0.55%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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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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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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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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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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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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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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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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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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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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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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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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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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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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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该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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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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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 十)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 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 年报、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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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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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 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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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存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有 可 能 因
为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人 能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偏 离 最 优 化 水 平 , 给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强 调 企 业 须 具 备 持 续 的 成 长 性 和 企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优 势 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的 增
长 和 转 型 , 这 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 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 而 存 在 个 股 选 择 风 险 。 同 时 存 在 对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致 使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失 误 , 给 投 资 组 合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为发起式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而导
致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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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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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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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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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A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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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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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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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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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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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情 况 , 有 权 查 阅 基 金
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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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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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该 日 常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该 日 常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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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D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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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会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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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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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G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H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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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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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J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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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K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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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L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及法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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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5%-70% ,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债券 (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票、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7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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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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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M 、基金份额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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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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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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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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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N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并在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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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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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O 、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决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P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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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马若璞
联系电话:010-57835666 ,400-890-5288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 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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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券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票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债券 (含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票、 债券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5%-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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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95%, 债券(含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中票、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5%-7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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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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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明。
F.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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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J.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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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 正 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募集 专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D.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行。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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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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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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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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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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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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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A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B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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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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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服务 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 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对账单。 上 述对账
单需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 纸质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 纸 质 账 单 。 季 度 内 无 交 易 发 生 , 公 司 将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提 示 : 由 于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或 因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准 确 送 达 , 请 及 时 到
原 销 售 机 构 或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 如 需 补 发 对 账 单 , 敬 请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 电子邮件账单: 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 季度
和年度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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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官 方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自 助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包 括 :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撤单 、分 红方 式 变更、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及查 询等
服务。
公 司 网 站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产 品 净 值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 )57835666 或
400-890-5288(免长途 费)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电 话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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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
2、2017 年 4 月 17 日 发布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摘要
3、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1 季度报告。
4、 2017 年 6 月 16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变更公告 。
5、2017 年 7 月 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6、2017 年 7 月 3 日发 布英大基金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
7、2017 年 7 月 13 日发布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8、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2 季度报告。
9、2017 年 7 月 28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10、 2017 年 8 月 24 日发 布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
11、2017 年 8 月 29 日 发布 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英大领 先回 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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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英 大 领 先 回 报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