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鑫隆混合A(004083)

国联安鑫隆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 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正文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3006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 风 险 、 中等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预 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招募说明书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 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鑫隆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鑫 隆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国联安 鑫隆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 换 、转 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招募说明书 4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招募说明书 5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招募说明书 6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2)谭晓雨女士,经 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高级经济师 。招募说明书 8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 咨询 部 总 经 理 及 财 富 管 理部 联 席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3)Jiachen Fu (付佳 晨) 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 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 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 (4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 学博士。2017 年3 月 底退 休前,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 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 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 事务。1990 年 起 进 入 金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球 投 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 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 政总 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 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 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 席及 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 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 资总 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 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 部工 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5)汪卫杰先生,董 事,经济学硕士,会计 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 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 (6)程静萍女士,独 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 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 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 (7)王鸿嫔女士,独 立董事,法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 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招募说明书 9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 2、监事会成员 (1) 王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国 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 (2)Uwe Michel 先生, 监事, 法律硕士。 历 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 洲业 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5 投 资与亚洲主管 。 (3)朱慧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招募说明书 10 (2)孟朝霞女士,公 司总经理 ,硕士学位 。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 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 中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3)李柯女士,副总 经理,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4)魏东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硕士。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 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满黎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学位。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 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国 联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6 ) 刘轶先生, 督察 长, 博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 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 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 究工 作。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 硕士学位。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 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12月至2008 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 在上 海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有 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自2010年6月起, 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债券交易员、 债券组合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2年7月至2016招募说明书 11 年1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 年11 月兼任国联安中债信用 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13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 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0 月 起 兼任 国 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 起 兼 任国 联 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 起 兼 任 国联 安 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研 究部 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明书 12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13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 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招募说明书 14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 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 相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监 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招募说明书 15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 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 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 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 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的目 标管 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 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 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 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 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 发现内部控 制 的 弱 点 ,以 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 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 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 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 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企招募说明书 16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商 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 的股 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 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 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 企业 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 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 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 经济 界、金融界所关注。中 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 年来 , 业 务 不 断 拓 展 , 规模 不 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 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 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 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 同举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 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后,民生银行 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 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 对民 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 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招募说明书 19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 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 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 秀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 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经 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 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行”和“ 年 度 卓 越 直销 银 行”两项大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招募说明书 20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 信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 三 十 年 的 金 融从 业 经 历 , 丰 富 的 外 资银 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 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6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0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4829.73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 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 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流程先进、践 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 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 认可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 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今, 中 国民生 银行荣获《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 新托 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 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1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招募说明书 22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 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 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 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招募说明书 23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 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招募说明书 25 (3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招募说明书 26 (6)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3006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经毕马威华 振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 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091,922.88 份,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9 户。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招募说明书 30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说明书 31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招募说明书 32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 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3 T <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 T≥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赎回费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34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4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40% )=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 =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 =8,89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9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500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招募说明书 35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 =11,200.00 (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0% =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 的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 基招募说明书 36 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招募说明书 37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赎回 价 格以赎回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招募说明书 38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招募说明书 39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招募说明书 40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2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 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 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 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 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 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招募说明书 43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 包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招募说明书 44 (3) 基于权 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 因素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 持证券(MBS )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招募说明书 45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招募说明书 46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47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 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和 80%的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招募说明书 48 可以在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9,812,768.79 11.44 其中: 股票 69,812,768.79 11.44 招募说明书 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29,041,822.10 86.70 其中: 债券 529,041,822.10 86.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86,877.21 0.8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159,387.17 1.01 8 合计 610,200,855.2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572,000.00 0.75 C 制造业 8,099,600.79 1.3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392,000.00 0.8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242,000.00 2.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6,507,168.00 5.9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招募说明书 5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812,768.79 11.4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28 交通银 行 1,600,000 9,856,000.00 1.62 2 601939 建设银 行 1,600,000 9,840,000.00 1.61 3 601607 上海医 药 250,000 7,220,000.00 1.18 4 601166 兴业银 行 388,800 6,555,168.00 1.08 5 600511 国药股 份 150,000 5,436,000.00 0.89 6 601688 华泰证 券 280,000 5,012,000.00 0.82 7 600123 兰花科 创 600,000 4,572,000.00 0.75 8 600699 均胜电 子 130,000 4,171,700.00 0.68 9 600068 葛洲坝 300,000 3,372,000.00 0.55 10 600153 建发股 份 200,000 2,586,000.00 0.4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9,693,000.00 17.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693,000.00 17.9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0,618,000.00 47.6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76,822.10 0.03 8 同业存 单 128,554,000.00 21.09 9 其他 - - 10 合计 529,041,822.10 86.77 招募说明书 5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698619 16 栾 川钼 业 SCP001 500,000 50,165,000.00 8.23 2 011761026 17 柯 桥国 资 SCP002 500,000 50,095,000.00 8.22 3 170409 17 农发 09 500,000 49,930,000.00 8.19 4 111797712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行 CD085 400,000 39,544,000.00 6.49 5 011758055 17 潞安 SCP005 300,000 30,147,000.00 4.9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招募说明书 52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 开信息披露平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880.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0,498.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34,008.3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59,387.1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隆 A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7-3-3 至 2017-6-30 1.60% 1.55% 0.05% 0.06% 0.12% -0.06% 国联安鑫隆 C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①- ③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7-3-3 至 2017-6-30 1.49% 1.55% -0.06% 0.06% 0.12% -0.06%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券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56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招募说明书 58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59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 交易 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招募说明书 60 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法 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 布的 相关分红公告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招募说明书 62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4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6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6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招募说明书 69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招募说明书 7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71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投资情况。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招募说明书 7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 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 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招募说明书 74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动 的 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险 。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 投 资 管 理 制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制 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 个券原则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 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 和 期货 交易 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 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规 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转 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 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 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 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 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变 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基金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险 所招募说明书 76 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 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招募说明书 77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 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 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 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 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 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 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 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8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 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 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 利率 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 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面临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招募说明书 80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82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84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招募说明书 85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招募说明书 86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招募说明书 89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或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明书 91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招募说明书 92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招募说明书 93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9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 95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9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 《基金合同 》 之 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 :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招募说明书 98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 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明书 99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招募说明书 100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招募说明书 101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 金划 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 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 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银 行 存 款 的 投 资签 署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首次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 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相应 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 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102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 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 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的除外)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 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 手 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招募说明书 103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和 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 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 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招募说明书 104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 票据相关制度( 以 下简称 “ 《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 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 人《制度》的内容与本 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 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 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招募说明书 105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 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招募说明书 106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 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招募说明书 107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 理人 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8)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应 至少包含基金名称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招募说明书 109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招募说明书 110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 管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申请仲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履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11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招募说明书 113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 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网上 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 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 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批露 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公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公司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2-16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提 前结束 募集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2-2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国联 安鑫隆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3-0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3-2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上海基 煜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3-3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 金所 持康尼 机 电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宣亚 国 际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4-26 招募说明书 11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华铭 智 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武 汉市伯嘉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6-01 国 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万盛 股 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6-14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蛋 卷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开放 式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申 购 、 赎回、 定投、 转换及 参加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索菱 股 份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乐视 网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2017 年2 季报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八一 钢 铁、 沙钢股份 股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02 关于执行 《证 券期货 投资 者 适当性管 理办法》 、 《非 居 民金融账 户涉税 信息尽 职 调查管理 办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所 持中粮 地 产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植 信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 通 申购、 赎回及 参加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2017-08-18 招募说明书 11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变更 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低 金额等 的公告 报、公司 网站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24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2017 年半年 报 中国证券 报、 上 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站 2017-08-25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隆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 、 《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