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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S300(160415)

华安S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〇 一 七年十 月 重 要提 示 
 
华安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 )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及 约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月7 日 证监许可[2011]884号 文核准。 本基金基 金合同
自2011年9 月2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 读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投 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或 “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作 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人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中涉及 与基金托 管人相关 的基金信 息已 经与基金托 管人复核。 除 特别说明
外,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7 年9月2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月30日。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44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 48 十、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 57 十一、基金的投 资 ......................................................................................................................... 59 十二、基金的业 绩 ......................................................................................................................... 70 十三、基金的财 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79 十七、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3 十九、风险揭示............................................................................................................................. 87 二十、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91 二十一、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 投资人的 服务 ..................................................................................................... 95 二十四、其他应 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五、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六、备查文 件 ....................................................................................................................... 103 附件一: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104 附件二:托管协 议内容摘 要 ....................................................................................................... 116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言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 (LOF)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华 安深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华 安深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 指《 华 安深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 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目前为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 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 注册登记系 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场外份额 : 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 ; 场内份额 : 指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 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 跨系统转 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深圳证券账 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 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1、名称: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 中 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 人:朱学 华 4、设立日期 :1998 年 6 月4 日 5、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 :1.5 亿 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8、经营范围 : 从事基 金管理业 务、发起 设立基 金以 及从事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业务 9、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10、联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户服 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 :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 和股权结 构 1、注册资本 :1.5 亿 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 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 20% 上海电气( 集团)总 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 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20% 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 )有限公 司 20% 国泰君安投 资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20% (三)主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 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朱学华先生 , 大专学 历。 历 任武警上 海警卫局 首长处 副团职参谋 , 上海财 政证券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兼任 海际大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 现 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总 经理, 上 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 作)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 有限公 司战略发 展总部总 经理 兼 董事会办公 室主任 ,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 邱平先生, 本科 学历, 高级 政工师职 称。 历任上海 红 星轴承总厂 党委书记, 上 海东风机 械 (集团) 公司总 裁助理、 副 总裁, 上海 全光网络 科 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 上海 赛事商 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 , 上海东 浩工艺 品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上海国盛集 团科教投 资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总 裁、 董 事, 上 海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 总裁。 现任上海工 业投资( 集团)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执 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高级会计 师。历任 凤凰 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经 理, 上海东方上 市企业博 览中心副 总经理。 现任锦 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 计划财务 部 经理及金融 事业部总 经理、 上海锦江 国际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 理、 锦 江麦德龙 现 购自运有限 公司董事 、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上海 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 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 带财产保 险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先生, 大 学学历,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 市审 计局基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处 长助理、副处长,固 定资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长( 主持 工作) 、处长,上海 市审计局财政 审计 处处长,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公 司财务总 监。 现任上 海电气 (集团) 总 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 聂小刚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 事、 企 业融资总 部助理业 务董事、 总裁办公 室主管、 总裁 办公室副经 理、营销 管理总部 副经理 、 董事会秘书 处主任助 理、 董事会秘 书处副主 任、 董事 会秘书处主 任、 上市办公 室主任、 国 泰 君安创新投 资有限公 司总裁等 职务。现 任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 管理部总 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 历,一级 律师,曾 被评为上 海市 优秀律师与 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 问。 历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 局秘书科 长、 上 海市第一 律师事 务所副主任 、 上海市 金茂律 师事务所 主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任、上海市 律师协会 副会长。 现任上海 市金茂律 师事 务所高级合 伙人。 夏大慰先生, 研 究生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国家 会计 学院学术委 员会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中 国工业经 济学会副 会长, 财政部会 计准则 委员会咨询 专家, 财 政部企业 内部控制 标准委员会 委员, 香 港中文大 学名誉教 授, 复 旦大学 管理学院兼 职教授,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 员。享受 国务院政 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 博士。历 任中国证 监会上海 监管 局(原上海证 管办)机 构处副处 长、 机构监管处 副处长、 机构监管 处处长、 机构监管 一处 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 一处处长 等职务 ,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 员、纪委 书记、预 算管 理委员会委 员、合规 总监、副 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中小企 业融 资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 投行 业务委员会 副总裁等 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业务 总监兼投 行业务委 员会副总 裁,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 历。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询业务 总 监,麦理根(McLagan )公司中 国 区负责人。 现任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部高 级总监, 华安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 历,经济 师。历任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高级监察 员, 集中交易部 总监助理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集 中交易部总 监。 (3)高级管 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 历,18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 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 局首长处副团 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 公司党 总支副书 记, 上 海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 书记、 副董事 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 兼任 海际大和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 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 业 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研 究发 展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 总经理 兼 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 ,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现 任华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 历,16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 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 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 长, 中 国证监会 上海监 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 。 现任 华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1)现任基 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 理 学博士 ,13 年 证券 、 基金从 业经验 ,CQF(国际数 量金融工 程师) 。 曾在 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博士后流动站 从事 金融工程工作,2005 年加入华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发展 部数量策 略分析师 ,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 担任上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任 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 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 起同时担 任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 任指数投 资部高 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 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2015 年 12 月担任华 安中证 高分红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起 同时担任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 公 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华 安中证银 行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起担任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担任华 安创业 板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孙晨进先生, 硕 士研究生,6 年基金行 业从业经 验,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证 书。2010 年应 届 毕业 进入 华安基 金, 先后 担任指 数投 资部 数量分 析师 、投 资经 理、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同时 担任华安 中证高 分红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起, 同 时担任华安 事件驱动 量化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 ,同时担 任 华安新安平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 安新泰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历任基 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 , 自 2011 年9 月2 日至2012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华安 深证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 3、本公司采 取集体投 资决策制 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 务如下: 童


威先生 ,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 ,总经理 助理 杨


明先生 ,投资研 究部高级 总监 许之彦先生 , 指数与 量化投资 事业总 部 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 ,固定收 益部总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苏圻涵先生 ,全球投 资部助理 总监 万建军先生 , 投资研 究部联席 总监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4、业务人员 的准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 司目前共 有员 工 345 人( 不含香港公 司) ,其 中 57.4% 具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86% 以上具有三 年证券业或五 年金 融业从业经历,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 作经 验。 所有上 述人员在 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 。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 与研究、营 销、后台 支持等三 个业务板 块组成。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基金 法》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五)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行 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的 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 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其他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 行诚信义 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以 取信于市 场、 取信于社 会为宗旨 , 按照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发 布的监管 规定 ,不断更新 投资理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投资 外,不直接或 间 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 、 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包 括公司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 环节。 (2)有效性 原则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通过科学的 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内 部控 制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 原 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应 当权责分 明、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司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是一 个权责分 明、 分 工明确 的组织结构 , 以实现 对公司 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 的全面监 督和控制 。具体而 言, 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 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对公 司 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 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 对董事会直接 负责。对公司 的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 行合规性监 督 和检查,直 接向公司 董事会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 员 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 务运作过程 中 的风险控制 而成立的 非常设机 构, 以召 开例会 形式开 展工作, 向 公司总经 理负责 。 主要职 责 是定期和不 定期审议 公司合规 报告、风 险管理报 告以 及其他风险 控制重大 事项。 (5)合规 监察稽核部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对公 司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 规 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 合规与风 险管理 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 部控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和 员 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 责。各部门 的 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 对其负责 的业务进 行检查监 督和 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 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 规范和行 为准则、 自己的岗 位职 责进行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 是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 制大纲应 当明确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内 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 度、 监察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稽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资 料 档案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 和紧 急应变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责 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4、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 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活动、信 息沟通、 内部监控 。 (1)控制环 境 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包括公司 治理结 构体系和内 部控制体 系。 公 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 包括公司 的经营理 念和内控 文化、内 部控 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 控制的制 度体系 、 员工的道德 操守和素 质等内容 。 公司自成立 以来, 通 过不断 加强公司 管理层和 员工对 内部控制的 认识和控 制意识 , 致力 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 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 造良好 的控制环境 氛围, 使 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 、 各个岗 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 逐步 完善了 公司治理结 构、 加强 了公司内 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 立了公司 内部控制 体系。 (2)风险评 估 公司通过对 组织结构、 业 务流程、 经 营运作活 动进行 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风险, 将风 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 性排序, 找出风险 分布点, 分析 其发 生的可 能性及对 目标的影 响程度 , 评估目前的 控制程度 和风险高 低, 找 出引致风 险产生 的原因, 采 取定性定 量的手 段分析考 量 风险的高低 和危害程 度。在风 险评估后 ,确定应 进一 步采取的对 应措施, 对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公司 政策等进 行修订和 完善,并 监督各个 环节 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 动 公司的一系 列规章制 度、 业务规则 在制定、 修 订的过 程中, 也得到了 一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组织 结构控制 、操作控 制、会计 控制。 ① 组织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部 门的设置 体现了部 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 , 及 部门间相互 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 基 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 作、市场 营销等业 务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 的操作相 互独立 、 相互牵制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形成 权责分明 、严 格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 线: 以各岗位目 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 控防线 : 各部 门内部工作 岗位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对不相容的 职务、 岗位 分离设置, 使 不同的岗 位 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 查、 相互制约 的关 系,以减少 差错或舞 弊发生的 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各相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和 牵制的 第二道 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 门、 相 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 准化的业 务操作流 程、 重 要业务处 理表单 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 , 后续 部门及岗 位 对前一部门 及岗位负 有监督和 检查的责 任。 以合规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 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 一系列的 基本管理 制度,如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基 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 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控制日常 运作和 经营中的风 险。 公司 各业务 部门在实 际 操作中遵照 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 金资产与 公司自有 资产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核 算; 公 司会计核 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 范、 人 员岗位和 办公区域 上严格 分开。 公司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 设 立账户 ,分 账管理, 以确保每 只基金和 基金资产 的完 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 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 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计账 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 度。 运用会计 核算与账 务系统, 准 确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 产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公允地 反映基金 在估值时 点的 价值。 (4)信息沟 通 为了及时实 现信息的 沟通, 有效地达 成自下而 上的报 告和自上而 下的反馈 , 公司 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 汇报体系 , 通 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 流渠道 , 保证 公司各级管 理人员和 员工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 相关 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 和业务报 告制度 , 包括定 期报告和 不定期 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 报告路 线和报 告频率,在 适当的时 间向适当 的内部人 员和外部 机构 进行报告。 (5)内部监 控 监控是监督 和评估内 部控制体 系设计合 理性和运 行有 效性的过程 , 对控制 环境、 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 续的检验 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 作, 促 使公司员 工积极 参与和遵循 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 施。 公司合规监 察稽核部 对各业务 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的实 施情况进行 持续的检 查。 检 验其是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否符合设计 要求, 并及时 地充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环境、 组织 调整等 因 素的变 化 趋势,确保 内控制度 的有效性 。 5、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度声 明 基金管理人 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司将 根据市 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 来不断完 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 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姚 佳岑 2)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 心 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8 号高德 置地夏广 场 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林 承壮 4)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西安 分公司 地址:陕西 省西安市 高新区唐 延路 35 号 旺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成都 分公司 地址:成都 市人民南 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 联邦大 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人:张 晓帆 6)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沈阳 分公司 地址:沈阳 市沈河区 北站路59 号财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电子 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 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 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 客户端、Android 交易 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 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1)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网址: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 户服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仁康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5) 乌鲁木齐市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新 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黎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 )8824667 客户服务电 话: (0991 )9651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网址:www.uccb.com.cn 16)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18)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电话: (010 )66568047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证券大 厦; 上海市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丁 香国际东 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11 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4)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 冯鹤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中 心 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A 座26-30 层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电话: (0351 )868 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27)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 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 业园区 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31)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西海 国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叶顺德 电话:(010 )83561149 传真:(010 )8356109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电话: (0371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5)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少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 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 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马跃进 电话: (0791 )86289771 传真: (0791 )8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7)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8)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 昌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41 层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宜四 电话: (0791 )86768763 传真: (0791 )867894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 程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3)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 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4)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天广 场 18-23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898888 网址:http://www.shhxzq.com 45)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网址:www.jhzq.com.cn 46)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厦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2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2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140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48)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23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23甲 法定代表人 : 马功勋 电话:(024 )23266917 传 真:(024 )2325560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49)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峨山路 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东 方财 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1)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园 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2 )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3)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5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 厦25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大厦2座6层、26层、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 丁学东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15-1号 邮电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7)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20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8) 一路财富( 北京)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 大街2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9)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60 ) 深圳富 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路1 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 南七道惠 恒集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1 ) 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62 ) 北京乐 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3 ) 中证金 牛(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丰台区 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4 ) 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518 号8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5 )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1号元 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翠 柏路7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业 园2楼 法定代表人 :易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6 )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67 ) 中经北 证(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4 号5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68 ) 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号( 锦昌大厦 )1 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号锦 昌大厦 一楼 金观诚财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定代表人 :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69 ) 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6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1号宝 利国际 广场 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70 )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荣 超大厦4036 号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荣 超大厦4036 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 : 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1 )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72 ) 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 地址: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73 ) 江苏常 熟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常熟市 新世纪大 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或前 往常 熟农商银行 各营业网 点进行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74 )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5 ) 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76 ) 北京创 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 中水大 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 中水大 厦215A 法定代表人 :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77 ) 华金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759 号3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759 号30层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电话:4008211357 78 ) 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79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联系电话: 400-921-7755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utm_source=www.thinksaas.cn 80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宁波 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1 )上海云 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82 )乾道金 融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83 )东海期 货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84 ) 济安财 富(北京)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5-6663 (济安财 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 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5 )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地址:辽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6 ) 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淀 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 : 陈超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87 )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 纽曼 电话:(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 青 客服电话:95501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88) 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 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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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mcfortune.com 89) 武汉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中 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央商 务区泛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电话:(027)87006009


传真号码:(027)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90)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 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91) 深圳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 道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https://8.jrj.com/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92) 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3)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 市鲁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 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4) 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 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 阳 联系电话:(0519 )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2、 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二 )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5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 三 )律师 事务所 和 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王 利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 王利民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市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 振波 经办会计师 :单峰、 张振波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6 月7 日证 监许 可【2011】884 号文 批准设立 。 本基金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向 全社会公 开募集, 截 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募 集工作顺 利 结束。 本基金为上市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本基金的发 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607,830,415.01 元人 民币, 认购 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 生 的银行利息 共计210,139.69 元人 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9 月1 日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 为 3,625 户。按 照每份 基金 份额初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设立 募集期间 募集的有 效份额共 计 607,830,415.01 份基金份 额,利息 结转的 基金份 额为 210,139.69 份基 金份额。 两项合计 共 608,040,554.70 份基金 份额, 已 全部计入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归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 中, 本公司基金 从业人员 认购持有 的基 金份额总额为 208,936.08(含 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 份额 ) ,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为 0.03%。 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等法 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本次募 集符 合 有关条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 并于 2011 年9 月 2 日 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 书面确 认,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 效。自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已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 起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 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 的《华安 深证 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 。 (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一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及 其更新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与暂 停、恢复 上市 本 基金的 停复牌 与暂停 、恢复 上市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 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 暂停上市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述 暂停上 市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在接 到深圳 证券 交易所 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深 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并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登 恢复上市 公告。 ( 七)终止 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 生上述 终止上 市情形 时,由 证券交 易所终 止其上 市交 易,基 金管理 人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 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 八)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 改,并 按照新 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 无须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九)若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基 金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 应功 能。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 式对基金 份额 进行申购与 赎回。 (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场 外申购 和赎回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场 内申购和 赎回场 所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 具有相 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具体 的销售网 点 和 会 员单位的 名单 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中“ (一)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机 构,并 予以公 告。投 资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 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者应 在开放 日申请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本基 金场外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日 ,场内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视为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申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转 换的价 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 转 换 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2011 年10月18 日起办理 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和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场内 申购 与赎回业务 ,于2011 年10 月13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场外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 则,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认购、申 购确认 日期在 先的基金 份 额 先赎回,认 购、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4 、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场外申 购、赎 回应使用 基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 使用深圳 证券账 户; 6 、投资者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中 国 证 监 会、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规则有 新 的 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 基 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新 原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 金投资 者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在 T+1 日对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 ,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 可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 方式 及时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构 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 结 果为准。因 投资者未 及时进行 该查询而 造成的后 果由 其自行承担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 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 款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 自行承担 。 投 资者赎 回申请 成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注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按 规定 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在自 受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 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 办法按 本基金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 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 外申购的 首次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 的单 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 元。 各 代销机构 对 最低 申 购 限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代销 机 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 者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2 、本基金场 内申购的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本 基金的单 笔赎 回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且通 过 场内单笔 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必 须是整 数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 构 (网点)单 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余额 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 回时需同 时 全部赎回 。 4 、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 份额余 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 赎回、 转 换等原因 导致其单 个 交易 账 户内剩余 的基金份 额低 于 1 份时 ,注册登 记系统可 对该剩余 的 基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 制赎回处 理。 5 、基金管理 人、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 况,合 理 调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前述 调整必 须按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费 率 (1)场外申 购费率 本 基金场外 申购 费率随 申购金 额的增 加而递 减。投资 者 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下 表所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 万 0.8% 300万≤M<500 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3)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 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递减 , 具体费率 如下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 <2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 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固定为0.5%。 (3)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 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 回申请 人承担,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 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率 如 发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 定 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场 外申购 和场内 申购均 采用金 额申购 的方式 , 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率/ (1+ 申购费率 ) 或,申购费 用=固定 申购费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场 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场内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 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例 3:某投 资者投资10 万元 在 场外 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对应费 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用=100,000 ×1.2%/(1 +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 在场外 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5 元,则可得 到 97,353.92 份基 金份额。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场 外赎回 和场内 赎回均 采用份 额赎回 的方式 , 赎 回金额 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计 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2 位。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4:某 投资者持 有本基 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60 天后 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 率为 0.5%,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 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 1 01,500× 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即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份额 60 天后 在场 外 赎回,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0,992.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其中,通 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 购的,申 购份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 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 内方式申 购的,申 购 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 到整数 位,计算 所得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 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 资 金账户。 例 5:如例 3,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 申购 10 万 元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假 定申购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 为 97,353.92 份,申购 费用为 1,185.77 元。 如 果该投 资者选 择通过 场内申 购,则 因场内 份额保 留至 整数份 ,故投 资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97,353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 应的申购 资金返 还给 投资者。计 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 -1,185.77=0.93 元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来 计算,赎回 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本基金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撤销。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3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于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开放 日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对 于场内 赎回部 分,当 日未获 受理的 场内赎 回将自 动撤 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业务 规则变更 时,依其 最新业务 规则处理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 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确定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选 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者 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 的 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应当 在指定 媒 体予以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 延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除 上述 第(5 )项情 形 外,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可以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 估值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2) 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 估值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 调整。暂 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 续 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一 个 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提 供本 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非 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 ,将 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捐 赠”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 上述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得 办理该 项业务 。无 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持有本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 按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等 相关机构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二)转托 管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场 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持 有人证 券账户 下。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 可以在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 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不 得办理系 统内转托 管。 (2)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网点) 时, 须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 场内赎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回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 须 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具 体办理 方法参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有关规定 。 2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本基金 处于募集 期内、 权益分派 期间或处 于质 押、冻结状 态时,不 得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3)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 深证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三)冻结 与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除非法律 法 规 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并冻结 。 被 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 (四)基金 份额的质押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 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 被动的指 数化投资 管理, 紧密 跟踪标的 指 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 小化。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以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为主要 投资 对象, 为更好 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 资于其他 股票 (非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 、 新 股 (首次 发行或增 发等) 、 债券、 现金等 其他金融 工具。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他股票、 新股、 债券、 现金等其 他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 三 ) 投资 理念 指数化投资 具有低成 本、 管理透 明及分散 化程度高 等 优点, 能稳定 地获得与 标的指数 相 近的回报。 本基 金遵循指 数化投资 理念, 采用全 复制 的被动投资 策略构建 投资组合, 为 投资 者提供一个 有效的指 数化投资 工具, 力争使 投资者充 分分享中国 经济增长 和证券市 场发展的 成果。 ( 四 ) 标的 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深证 300 价格指数 。 深证300 价 格指数 (简 称 “深证300P” , 当前代码 为 399007 ) 是由 深圳证券 交易所委 托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编制并 发布的市 场指数, 指数 成份股包括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市 值占比最高、 成交最活 跃的 300 只A 股 股票, 选样 范 围覆盖深市 主板、 中小 板和创业 板, 充 分反映深市 多层次资 本市场的 特点,适 合作为指 数基 金的跟踪标 的。 (五)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股票 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 复制标的 指 数的方法跟 踪标的指 数, 即按照 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 动进行相应 调整。 若因 特殊情况 (如市场 流动性不 足 、 个别成份股 被 限制投 资、 法律 法规禁 止或限制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 股票时, 基金 可能不能按 照成份股 权重持有 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合 理方法替 代等指数 投资技术 适当 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 以达 到跟踪标 的指 数的目的。 基 金管理人 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 如发现流动 性欠佳的 个股将可 能采用 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 由 于受到各 项持股比 例限制, 基 金 可能不能按 照成份股 权重持有 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 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 代。 正常情况下 , 本基 金力求日 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35% , 年化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期指 数成份股 或权重调 整和成 份股将发 生分 红、 配股、 增 发等行为 时, 或者 因市场 因素影响或 法律法规 限制等特 殊情况导 致基金无 法有 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基金的 投资组合 进行适当 调整,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基于流动性 管理的需 要, 本基金 投资于期 限在一年 期 以下的国家 债券、 央行 票据和政 策 性金融债, 目 的是保证 基金资产 流动性, 有效利用 基 金资产; 同时 , 本基金 也将适当 参与债 券配售,提 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 收益。 (六)投资 管理 1、投资决策 依据 (1)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2)标的指 数编制、 调整等相 关规定; (3)对证券 市场发 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投资决策 体系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三 级决策体 系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三级决策体系 的责任主 体是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 小组和基 金经理。 决策管理 的 原则是集体 决策、 分层 授权、 职 责明确 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 基金投资 的最高决 策 机构, 投资协 调小组是 基金投资 的协调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机构和中间 桥梁, 投资 协调小组 由基金 投资部、 被 动 投资 部、 研究 发展部、 固定收益 部的负 责人及业务 骨干组成 。基金经 理是基金 运作的直 接管 理人。 3、投资管理 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 交易、 评估、 组合 维护的有机 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 基金 的投资管 理 程序。 严格 的投资管 理程序可 以保证投 资 理念的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 的发生。 (1)研究支持: 被动投资 部 依托公司整 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研究 机构的研究 成果开 展标的指数 跟踪, 通过 对成份股 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 息 的搜集与分 析, 进行基 金资产流 动性分 析、跟踪误 差及其归 因分析等 工作,作 为基金投 资决 策的重要依 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被 动投资 部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 的研究报告 ,定期 召开或遇重 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 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 事 项。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每日进 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组合构建: 根 据标的指 数情况,结 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 全复制标的 指数成 份股权重的 方式来构 建组合。 在 追求跟踪 误差和偏 离 度最小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 采取适 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 入成本、 控制投资 风险。 (4)交易执 行:集中 交易部负 责具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5)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定期和不定 期对投资组 合的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行 跟踪和 评估, 并对风险 隐患提出 预警。 绩效评 估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实现 了投资预 期、 组合误差 的来 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 否,基金 经理可以 据此检讨 投资 策略,进而 调整投资 组合。 (6)组合监控与 调整:基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数变 动,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成份 股公司行为 、流动性 状况、基 金申购和 赎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投资 绩效评估 的结果, 采取适当的 跟踪技术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 ,密 切跟踪标的 指数。 (7)合规监 察:合规 监察稽核 部对整个 投资管 理流 程进行实时 监控。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 整,并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中 公告。 (七)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95% × 深证 300 价 格指数收 益率+5%× 商业银行 税后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如果深证300 价格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 或深 证 300 价格指数由 其他指 数替代 (单 纯 更名除外) ,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深 证300 价格指数 不宜继 续作为标 的指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或证券市场 上出现其 他更合适 投资的指 数作为本 基金 的标的指数,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审 慎性原则, 在 充分考虑 持有人利 益及履行 适当程序 的 前提下, 更换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和投资 对象 (包括但不 限于依据 市场代表 性、 流动性、 与原 标的指数的 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 数) ,并相 应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基 金管 理人应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属 于较高风 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基金品种, 其 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九)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3)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4)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5)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3、若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 金 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 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 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一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二)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7 年7 月18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6,838,827.13 94.06 其中:股票 26,838,827.13 94.06 2 固定收益投 资 3,252.80 0.01 其中:债券 3,252.80 0.01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587,460.10 5.56 7 其他各项资 产 105,216.75 0.37 8 合计 28,534,756.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2.1 积极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53,366.00 0.19 C 制造业 903,327.00 3.1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1,088.00 0.22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7,212.00 0.13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92,440.00 0.33 J 金融业 40,843.00 0.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88,276.00 4.20 2.2 指数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727,869.25 2.57 B 采矿业 244,752.38 0.86 C 制造业 15,525,298.84 54.8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268,141.89 0.95 E 建筑业 411,727.26 1.45 F 批发和零售 业 527,587.40 1.8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557,729.01 9.03 J 金融业 2,062,925.56 7.29 K 房地产业 1,485,677.33 5.2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47,608.70 1.58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488,997.59 1.73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229,436.32 0.8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587,547.18 2.08 S 综合 85,252.42 0.30 合计 25,650,551.13 90.60 3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股 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25,150 1,035,425.50 3.66 2 000333 美的集团 23,150 996,376.00 3.52 3 000725 京东方A 133,889 556,978.24 1.97 4 000858 五 粮 液 9,774 544,020.84 1.92 5 000002 万


科A 21,456 535,756.32 1.89 6 002415 海康威视 16,267 525,424.10 1.86 7 300498 温氏股份 20,051 469,995.44 1.66 8 000001 平安银行 44,480 417,667.20 1.48 9 000063 中兴通讯 12,623 299,670.02 1.06 10 000776 广发证券 16,018 276,310.50 0.98 3.2 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271 东方雨虹 2,700 100,170.00 0.35 2 002558 巨人网络 2,000 92,440.00 0.33 3 300159 新研股份 4,700 62,228.00 0.22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4 300197 铁汉生态 4,600 61,088.00 0.22 5 002366 台海核电 1,300 60,983.00 0.22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3,252.8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52.80 0.01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32 3,252.80 0.01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 投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 投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 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12016 年 11 月 26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8 号 ) , 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 责令改正 , 给予 警告, 没 收违法所 得 6,805,135.75 元, 并处以 20,415,407.25 元 罚款的处 罚,原因 为公司存 在未能按规 定审查、 了解客户 身份等违 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其他证券 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 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 ,不存在 投资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6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3,760.11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2.07 5 应收申购款 901.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216.75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3,252.80 0.01 11.5.1 期末指 数投资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 投资前 五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 限的情况。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下述基金业 绩指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 的 各 项费用, 计入费 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 数字。 (一)基金 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比 较 (截止时间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1-9-2 (合同 生效日)至 2011-12-31 -16.50% 1.31% -22.28% 1.47% 5.78% -0.16% 自 2012-1-1 至 2012-12-31 3.59% 1.37% 2.25% 1.37% 1.34% 0.00% 自 2013-1-1 至 2013-12-31 2.66% 1.31% 4.48% 1.32% -1.82% -0.01% 自 2014-1-1 至 2014-12-31 33.67% 1.13% 29.15% 1.12% 4.52% 0.01% 自 2015-1-1 至 2015-12-31 23.84% 2.60% 31.01% 2.51% -7.17% 0.09% 自 2016-1-1 至 2016-12-31 -18.71% 1.78% -18.40% 1.66% -0.31% 0.12% 自 2017-1-1 至 2017-6-30 5.69% 0.77% 6.26% 0.77% -0.57% 0.00%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 ) 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 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按有 交易的最 近交易日 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 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持有 的回购以 成本列 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果 报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含 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 3、关于差错 处理,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按照以 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 “差错 责任方” )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 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②差错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因差错遭 受 损失的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 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原 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并有 权要求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失,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责任方追 偿。 ⑥如果差错 责任方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 且 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向 差错责 任方 进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⑦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①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②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④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⑤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4、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期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用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 低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 红和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可自行 选 择 收益分配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的, 现金 红利则按 分红实施 日 (具 体以基金分 红公告为 准)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 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 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 , 收益 可不 分配; 4、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 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 红实施日 (具体以 基金分红 公告 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额。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8、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指数使 用费; 9、基金上市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 费用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1% ÷ 当年天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根据基金管 理人与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签署的 指数 使用许可协 议, 本基金标 的指数的 使用费年费 率为 0.02% 。通常情 况下,指 数使用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2%的 年费率 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计 提的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指数使 用费每 日计算, 逐 日 累计, 按季支 付。 指数 使用费收 取 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基金合同 生效当季 按实际计 提 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指数使 用费的 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 公司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 制方的指 数使用协 议约定的 收费标准、 支 付方式等发 生变更, 按 照变更后 的 费率、支付 方式执行 。 (4)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2、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 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 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详 见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章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原则 另行制定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上 述费 率或收费方 式。 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或 其他相关 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调整后 的上述费 率还应在 最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金促销计划。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 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七)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 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 额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一)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 包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投 资者 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上市交易公 告书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和基 金上市交 易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也可 直接在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查 阅信息披 露文 件。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 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合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及 流动 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 风险来源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 市场价格 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 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 于以 下多种风险 因素: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 影 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受 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的影响, 也 呈 现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 司的股票 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股 票市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水平。 基金投资 于股票与 债券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 险。 (4)通货膨 胀风险 基 金持有人 的收益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 如 果 发生通货膨 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 下 降,从而影 响基金的 实际收益 。 (5)汇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 (6)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果所 投资的上 市 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 跌,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 分散化投 资减 少这种非系 统性风险 ,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7)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 (8)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的风 险,信用 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 变为现金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 金出现投 资者大额 赎回, 致使本 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 的 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 (二)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 的 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目标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目标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 数 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 本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 数成份股发 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目标 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 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踪误 差。 (3)成份股派发 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 导致基金收 益率超过目标指 数收益率, 产生跟 踪误差。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4)由于成份股 停牌、摘牌 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误差。 (5)由于基金应 对日常赎回 保留的少量 现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券交 易成本,以 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 金投资组 合与目标 指数 产生跟踪误 差。 (6)其他因素产 生的跟踪误 差。如未来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的卖 空、对冲机 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误差; 因基金申 购与赎回 带来 的现金变动 等。 4、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目标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目 标指数。 基于原 目标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目 标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基金份额 的折/溢 价交易风 险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基 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 与其基金 份额净值之 间可能发 生偏离并 出现 折/溢价交易 的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等 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这种风险 可能表现 在基金整 体的投资 组合管理 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 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 要求, 不能 达到预期 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 现在个券个 股的选择 不能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 投资目标 等。 2、新产品创 新带来的 风险 随着中国证 券市场与 国际市场 的接轨, 各 种国外的 投 资工具也逐 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 资 工具在为基 金资产保 值增值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些 新 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转 换债券带 来的转 股风险, 利率期 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 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可 能因为对 这些新的 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 发生投资 错误,产 生投资风 险。 ( 四 )合规 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不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的 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 ( 五 )操作 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现金管理 风险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的需求, 在 管 理现金头寸 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 足的风险 和现金 过 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 风险。 此外, 本基 金也可能由 于向投资 者分红而 面临现金 不足的风 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注册 登 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 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3、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一 开放式基 金,基金 规模将随 着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 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 迫赎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 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受到不利影 响。 4、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 现巨额赎 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 困难,基金 投资者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 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 5、其他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 基金,须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销售代理 机构销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 是销售代 理机构的 存款或负 债, 也没有 经 销售代理机 构担保或 者背书, 销 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 安全。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十、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以及 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项,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 基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单 元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 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 一。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详见 附件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二十 三、对基金 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 务项目进 行调整。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 投资 人对账单 服务 本 公司 在每个 自然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 定制电子 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 单。 ( 二 ) 客户 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7X24 小时的 基金净值 信息、 投资 人 账户交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自助 查询。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座 席在交易 日提供人 工服务, 基金 投资人可以 通过客服 热线获得 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账户资 料修 改等专项服 务。 ( 三 ) 网络 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站的 “在 线客服” 在线 就基 金投资、 交易操 作中的各 种问题进 行咨询互动 或留言 。 ( 四 ) 信息 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打 本公司客 服热线、 发送 邮件或者 直接登录本 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 对账 单 及资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服务 。 ( 五 )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各销 售机构网 点柜台、 客服热线 人工 服务、在线 客服、客 服电子邮 箱、 纸质信函等 多种不同 的渠道提 出投诉或 意见。 本公 司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 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2 个工作日 内回复; 对 于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延 的2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复。 (六)网站 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业 务 规则》 的规定 , 本公司 可向个人 投 资人和机构 投资人提 供基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说明。 (七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联 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 心 热线:40088-50099 (免长 途话费 ) 客户服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联 合广场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 明书。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掌 趣科技”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04 2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华夏财富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1 3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南 都电源”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1 4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电 子直销平 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 费率优惠 活动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8 5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6年年 度报告(摘 要)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3.28 6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 募 说明书摘要 (2017年第1号)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15 7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 通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2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8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年第 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4 9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 “ 微钱宝” 快速取 现 服务升级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10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11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6 12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乐 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6 13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7 14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8 15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炼 石有色”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4.28 16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上海证券 报》、 2017.04.29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17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3 18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 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4 19


华安基金关 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 金业务 管 理指引》实 施的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06 20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基 金电子交 易平台 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 式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10 21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武汉伯嘉为 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5.17 22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中民财富为 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07 23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天 夏智慧”、 “长信科 技”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10 24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万 达信息”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 2017.06.15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5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电 子直销平 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 费率优惠 活动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27 26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中 国神华”、 “大富科 技”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10 27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 乐 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 站 2017.07.11 28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华 安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新兰德 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15 29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年第 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20 30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副 总经理变 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09 31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中信期货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17 32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华安深 证300指 数基金增加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为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08.1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和公司网站 33


华安基金关 于参加东 莞农商行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18 34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江南农商行 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19 35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分红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23 36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25 37


华安基金关 于参加江 南银行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30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 包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销机 构 的 住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 投资 者 可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的复印 件。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 券投资基 金设立的 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 书 4、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 指数授权 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存放 地点: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 (三)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七年 十月 十七 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提供基金管 理人和监管 机构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 保证其 真实性;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5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 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 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6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 依 据 《 基金法 》 等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代表 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 (17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7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8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 因过错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9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 变 化; 6、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0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还 应载明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表达 意见的提 交和收取 方式、投 票表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 地址等内 容。 (六)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通 讯的方式 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同)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1 4、直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 提交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 不到上述的 条件,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述 第(二)款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至少 35 日提 交召集人并 由召集人 公告。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 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2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 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见即 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 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4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 基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的 权利。 ( 二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5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 (3)项 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单 元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二期 31、3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 】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7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 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以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为主要 投资 对象, 为更好 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 资于其他 股票 (非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 、 新 股 (首次 发行或增 发等) 、 债券、 现金等 其他金融 工具。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他股票、 新股、 债券、 现金等其 他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1)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3)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8 4)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5)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 制。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 基金管 理 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 (3)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 较好、 实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 易对 手库的范围。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 易对 手库进行监 督;


(5)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 (7)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 金投 资的其他方 面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复核 。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1、2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9 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三、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0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 账户的日 常管理以 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金托 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 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1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 议。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 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2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以 约定方 式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含 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除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 据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实际 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 损 失不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 确 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 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 金管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3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 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4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六、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约 束力。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5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七 、 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