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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001754)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次更新) 永赢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永赢量 化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永赢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月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 重要提 示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5 年7月1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1700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灵活应用多种量化策略, 在充分控制基 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因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 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另外,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 引发的杠杆风险、 对手方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等。 此外,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低于3年 。但基 金管理 人的股东 对本基 金的发 起认购, 并不代 表对本 基金的风险 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 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认购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 的本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满3年后, 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 另外, 在基金合同 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 投资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月1 日,投 资组合 报 告为2017年2季度 报告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 目录 重要 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 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 26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7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28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提示 ............................................................................................. 6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3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和 查阅 方式 ................................................... 125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 126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 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永赢 量化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永赢量 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永赢量化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永 赢量化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对应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永赢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权益类: 指股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52、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等衍生 品种的金融工具总称 53、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4、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6、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募集、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57、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 的资金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 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42,98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0%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0,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 9,9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95% ; 芦特尔出资人民币 2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10% ; 赵楠出资人民币 6,0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005% ;


田中甲出资人民币 5,5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775% ;


毛慧出资人民币 3,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00% ; 李峻出资人民币 3,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650% ;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 3,7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875% ; 祁洁萍出资人民币 1,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00% ;


钟菊秀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 陈遥出资人民币 6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00% ; 周良子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


张哲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狄泽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


洪幼叶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孟祥宝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周华睿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蔡霖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安福廷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陈佶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刘硕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余帅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沈望琦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华靓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 先生 ,董 事长 , 学士。11 年金 融业 从 业经验 ,曾 任宁 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 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现 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 (中 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芦特尔先 生, 董事, 学 士。14 年 金融 业从业 经验,曾 任宁 波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宜农先 生, 董事, 硕 士。23 年 金融 业从业 经验,曾 任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 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 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巍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 、 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处副处长, 现任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陈辰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 金 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深圳发展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 监事, 硕 士。5 年相关行业从业 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 非银同业部高级副经理助理、 高级副经理; 现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狄泽先 生, 监事 ,学 士 。11 年相 关行 业从 业 经验, 曾任 职于 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 ,督 察长, 硕士 。12 年 相关 行业从 业经验, 曾任 职锦天 城 律师事 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3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木先生。 美国 Villanova 大学计算机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 美国沃顿商学院高级数据分析师, 美国巴克莱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BGI ) 投资分 析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 投资经理,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 总经理助理 徐翔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 总经理助理李永兴先生、 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女士。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交易部负责人、 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 研 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 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 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4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5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规范 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制定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6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7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 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陈雁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成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0]497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关 于核准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1、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泰证券” ) 于 1991 年成立, 是中国证 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 也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较早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证券 公司, 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易, 注册资本增加 到 56 亿元。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开始上市交易, 注册资 本变更为:716276.88 万元人民币。自上市以来,华泰证券始终秉承“高效、诚 信、 稳健、 创新” 的核心价值观, 坚持 “以客户服务为中心、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以客户满意为目的” 的经营理念, 逐步塑造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上形成 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4、 2015 年, 公司 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结果为 A 类 AA 级, 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 搭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9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 丰 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 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 85% , 专业分布合理 , 是一支诚实勤勉, 开拓创新的资 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华泰证券始终坚 持稳健的经营理念,“ 严格管理、 审慎经营、 规范运作” , 注重风险 管理, 保持良 好的资本结构,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公 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 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秉 持稳健经营、 规范运作的理念, 在组织体系、 决策授权、 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 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 策、 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 根 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 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 并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 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在主要业务部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0 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 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 的职责, 分工明晰, 强调相互协作。 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监 测、 评估、 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合规法律 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 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 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 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 并督促其改进。 各部门分工协作, 各有侧重, 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 事中监 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稽核内控专岗、 建立复核机制、 内控检查机制、 报告机制等方式, 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 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 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 会计核算、 监 督和内控、 信息系统、 内部管理等各方面, 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 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 控制措 施:1 、通过资 产分离 制度、 专用交易 单元及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合理的账户结构、 核算对账机制、 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 机制、系 统保障 客户资 金安全、 安防控 制等措 施有效控 制资产 安全风 险;2、通 过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 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核心业务 数据向公 司风控 部门开 放、透明 化运作 等措施 有效控制 投资监 督风险 ;3、通过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多维度对账机制、 复核监督机制、 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 灾难备份 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范资 金清算 风险;4、通过 明确指 令处理 相关要素机 制 、严 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 划款指令审核机制、 监控资金变动机制、 人工备份 划款方式 、及时 沟通反 馈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范 资金交收 风险;5、通 过协议约定 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 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 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 风险;6 、通过 信息披 露和保密 制度、 协议约 定信息披 露的内 容和程 序、原始账 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1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 (021)5169 0103


传真: (021)5169 0178


客服热线:021-5169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3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5169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办公地址: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孙贤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5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5〕 170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 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2,044,785.92 元,折合 302,044,785.92 份。募 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5,463.65 元, 折合 95,463.65 份, 已 分别计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 共募集 302,140,249.57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6,423 户。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7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29 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0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含申购 费)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1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天 0.75% 30 天≤T <1 年 0.50% T≥ 1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100 1.100 持有时间T


25天 180天 40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75% 0.5% 0 赎回金额(元,d=a×b )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


82.50 55 0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3 净赎回金额(f=d-e )


10,917.50 10,945.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4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若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5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6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8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量化策略, 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 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量化策 略,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多因子选股策略 该策略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 运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 架, 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市场对股票的 反应两大因素, 通过计算市场上所有股票的管理质量、 价值、 成长变化、 市场情 绪以及行业特殊因素等量化因子, 将计算结果组合成 alpha 模型, 同 时结合风险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39 模型构建股票现货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 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1)基本面因子 管理质量: 利用计算横截面多种比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报表质量以及管理能 力,例如衡量报表质量的应收应付因子,衡量管理能力的周转率、偿债能力、 ROA 和 ROE 等因子; 成长变化:通过计算时间序列上各种比率的变化来衡量公司基本面的成长 性; 价值: 判断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内在价值是否合理。 由于内在价值无 法直接计算, 我们通过计算全市场所有公司的利润、 销售量、 总资产等多种指标 来综合间接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 (2)市场因子 市场情绪:从技术面的动量、反转、枢轴突破等指标来衡量投资者情绪; 分析师预测:通过扫描市场上分析师观点的变化来预测市场反应。 2、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 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 方向, 以赚取超额收益。 此外, 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 性,实现套利收益。 3、宏观择时策略 该策略通过计算和跟踪多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变量, 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 对未来大盘走势进行预测。 4、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考虑, 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等因素,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 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 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0 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1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2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 存款利 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 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 300 只 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 成份股,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 数。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因此,本基金适宜采用该业绩比 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 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的 投资将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 过内部 独立研 究,并借 鉴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本 基金投 资目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 既定的 投资目 标与原则 下,由 基金经 理选择符 合投资 策略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 态的组 合管理 :基金经 理将跟 踪证券 市场和上 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量 化团队 根据市 场变化对 本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风 险评估 与监控 ,并授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4 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同时,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2,991,832.30 89.38 其中: 股票 62,991,832.30 89.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64,598.92 10.31 8 其他资 产 216,630.83 0.31 9 合计 70,473,062.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31,423.00 0.76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840,181.37 70.0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25,926.85 2.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78,883.72 5.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621,318.88 2.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694,098.48 9.6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991,832.30 90.3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39 四川长 虹 537,200 1,944,664.00 2.79 2 600688 上海石 化 289,500 1,913,595.00 2.74 3 600691 阳煤化 工 653,660 1,849,857.80 2.65 4 600801 华新水 泥 192,500 1,834,525.00 2.63 5 600708 光明地 产 273,912 1,818,775.68 2.61 6 600875 东方电 气 187,200 1,793,376.00 2.57 7 600537 亿晶光 电 353,737 1,761,610.26 2.53 8 603806 福斯特 52,264 1,672,970.64 2.40 9 601908 京运通 341,570 1,639,536.00 2.35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6 10 600835 上海机 电 74,387 1,572,541.18 2.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用灵活配置策略,可利用股指期货调节系统性风险。 在报告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针对当前股指期货基差贴水 状态进行现货替代操作, 优化资金利用效率, 合理管理产品系统性风险, 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7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13,856.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73.9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630.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绩比 ②绩比 2015年9月1 日-2015年12 月31日 6.80% 0.85% 10.33% 1.71% -3.53% -0.86% 2016年1月1 日-2016年12 月31日 -4.87% 1.54% -10.63% 1.33% 5.76% 0.21% 2017年1月1 日-2017年6月 30日 0.98% 0.81% 10.23% 2.28% -9.25% -1.47% 注:2015 年 9 月 1 日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期货合约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资 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发行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发行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1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2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3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4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 的有 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次月初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则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2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4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5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6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若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7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8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模型风险 指在投资决策、 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 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 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4、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5、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期货商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69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 受损失。 7、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 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 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甚至已缴付的 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8、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 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 基金财产缴付 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 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 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0、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等规则, 可能会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 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 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 此导致的损失。 11、提前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险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0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由此可能面临提起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2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5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6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银行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7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8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79 (9)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0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1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3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7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注 册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 益 分配 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8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89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量化策略, 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 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量化策 略,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多因子选股策略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0 该策略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 运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 架, 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市场对股票的 反应两大因素, 通过计算市场上所有股票的管理质量、 价值、 成长变化、 市场情 绪以及行业特殊因素等量化因子, 将计算结果组合成 alpha 模型, 同 时结合风险 模型构建股票现货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 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1)基本面因子 管理质量: 利用计算横截面多种比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报表质量以及管理能 力,例如衡量报表质量的应收应付因子,衡量管理能力的周转率、偿债能力、 ROA 和 ROE 等因子; 成长变化:通过计算时间序列上各种比率的变化来衡量公司基本面的成长 性; 价值: 判断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内在价值是否合理。 由于内在价值无 法直接计算, 我们通过计算全市场所有公司的利润、 销售量、 总资产等多种指标 来综合间接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 (2)市场因子 市场情绪:从技术面的动量、反转、枢轴突破等指标来衡量投资者情绪; 分析师预测:通过扫描市场上分析师观点的变化来预测市场反应。 2、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 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 方向, 以赚取超额收益。 此外, 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 性,实现套利收益。 3、宏观择时策略 该策略通过计算和跟踪多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变量, 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 对未来大盘走势进行预测。 4、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考虑, 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等因素,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1 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 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3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 存款利 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 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 300 只 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 成份股,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 数。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因此,本基金适宜采用该业绩比 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4 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资 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发 行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5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发 行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6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8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99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0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1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1 年 04 月 0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 证券承销业务 (限承销国债、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 证券投资咨询; 为期货公司提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3 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4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5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7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8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09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0 额 (参考)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银行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1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登 记机构 开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该账 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选 定的存 管银行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2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3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4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发行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发行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的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5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6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7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8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19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1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2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 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3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基 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 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公开 披露, 并 已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 序 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平台申购起点金额 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公司网站 2017-03-04


2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3-31


3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3-31


4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4


5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4-14


6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4-21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4 7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7-21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华泰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8-01 9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8-29 10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 站 2017-08-29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12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5、关于永赢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