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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民丰回报(005018)

国金民丰回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 金 民 丰 回报6个 月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 年 十月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I 国金民丰回报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7 】1263 号 文注册 募集。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 金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益 及预期 风险水平 高于债 券型基 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 4、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基 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等。 其中, 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 险指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 生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 得较高 的收益 ,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原 则,在 投 资者 作出投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9、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期、 封闭期 、 申 购与 赎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六、 风险 揭示 ............................................................................................................................. 6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八、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10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国 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国 金民丰回 报 6 个月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指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金民 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9 月 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 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的对日, 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前一个封闭期首日起六个月的对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 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 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回业 务,或 依据基 金合同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 准 38、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第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业务规则》 : 指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 路 先 生 , 董事 长 , 硕士 EMBA 。 历 任 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分 析师 、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 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 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 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二 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 人民银 行总行 信贷局科 员、副 处长, 中国工商 银行总 行信贷 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任 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 历 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 部投资 经理, 香江投资 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香 江投资 有限公 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 生,职 工代表 监事,硕 士。历 任天虹 商场股份 有限公 司培训 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招 聘 及培 训 经 理、 深圳 迅 雷 网络 技 术 有限 公 司高级招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营总监 、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 刘容女士 ,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期货研究员、 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 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8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庆 星河期 货经纪 公司业务 部投资 顾问, 上海申银 万国证 券投资 咨询人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6 年 5 月加入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 2016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海 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 社法律 事务部 内部法律 顾问、 国金通 用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CFA 。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 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 泰和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 。2012 年 6 月加盟国金通 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增聘为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增聘为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2 月起任国金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国金 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 林健武先生, 博士。 历任美国摩根史坦利量化分析师, 美国高盛股票投资战 略副总裁、 首席组合算法分析师, 美国迈格尼塔投资公司资深量化分析师和全球 量化投资战略交易总监,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金融学教授、 量化投资研究中心 主任, 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和研究员。2016 年11 月加盟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量化研究部研究总监。2017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代理量 化投资总监和量化投资一部总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索峰 先生,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基金 经理宫雪女士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基金经理 李安心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9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勤 勉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独立的 合规风 控 部, 合规风控 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 规风控 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 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 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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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 行为, 敬业守 法;讲究 质量, 提高效 益,健康 发展” 的经营 发展方针,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 率” 考核机制、 “三卡 ”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 事业部 改革等 制度创新 ,实现 了低风 险、快增 长、高 效益的 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 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 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中国 投资 协会股 权 和创业投 资专 业委员 会 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 ?亚洲最 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博 鳌观察 》 联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 融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 私人银行”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 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5007.92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 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 制定完 备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员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从控 制环境 、风险 评估、控 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 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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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工行卡、建行卡、天天盈、 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8800587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人 :张晖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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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26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最 短不少 于 1 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首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的对日, 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前一个封闭期首日起六个月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 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 之后的 封闭期 为每相邻 两个开 放期之 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到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 金认购 采取金 额认购的 方式 , 投资者 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销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 购申请 被确认 为无效,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将投资 者已支 付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在募 集期内 ,投资 者可多次 认购, 对单一 投资者在 认购期 间累计 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2、 认购 最低限 额: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 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 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3、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 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M <3000 万


0.50% M ≥3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80% ,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0.80%/ (1+0.80% )=793.65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793.65=99,206.3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00)/1.00=99,256.35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 99,256.35 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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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八、基金份额的 开 放期 、封 闭期 、 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最 短不少 于 1 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首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的对日, 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前一个封闭期首日起六个月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 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 之后的 封闭期 为每相邻 两个开 放期之 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 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办理申购、 赎回的其他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每个开放期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在开放 期内, 投 资人在 每个开 放日交易 时间结 束之后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 之后提 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销售机 构或直销 机构网 上直销 申购本基 金份额 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 投资 者将当 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不得 少于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部赎回。 4、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M <3000 万


0.60% M ≥3000 万 每笔 1000 元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 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举例说明: 某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100,000 元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00%/ (1+1.00% )=990.1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990.10=99,009.9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60=93,759.38 份 即, 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93,759.38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计入 基金资产比例 Y <7 天 1.5% 100% 7 天≤Y <30 天 0.75% 100% 30 天≤Y <90 天 0.5% 75% 90 天≤Y <180 天 0.5% 50% 180 天≤Y


0% -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为 7 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160=10,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00×1.0160×0.75% =76.20 元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金额 = 10,000.00×1.0160- 76.20 =10,083.8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天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 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并 应在投 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 回费,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 少于 30 天的投资 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 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 取 0.5% 的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9 、 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刊登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但若赎回 申请 人中存 在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 过前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 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本开 放期结束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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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货币市场工 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衍 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证) 以 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资 产 的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市场波动率分析为基础, 兼顾经济结构调整过 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 证券市场环境、 金 融市场利率变化、 经济运行周期、 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 收益状况等,动态调整资产配置 比例。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债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 类资 产投资 主 要用于提 高非 股票资 产 的收益率 ,基金 管理 人 将坚 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 资方 面,基 金 管理人将 以宏 观形势 及 利率分析 为基础 ,依 据 国家 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的实施情况, 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 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 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本基金可 投资 于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由 于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整体 流动 性 相对 较差, 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 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 析和 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 产证券 化产品 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 基本面分 析和数 量化模 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量化选股模型 本基金主要采用以阿尔法为主的多策略量化投资模型。 (1 )多因子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多因子选股模型主要以诺贝尔奖行为金融学理论为基础构造选股 因子, 以人工智能和元知识学习为核心进行因子筛选, 引入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和 并行计算方法, 动态捕捉市场热点, 快 速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对全市场股票进行 筛选, 增大组合的超市场收益。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 强调投资纪律, 降低 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统计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 股票大 量 数据的回 溯研 究,用 量 化统计分 析工具 找出 市 场内 部个股之 间的稳 定性关 系,将套 利建立 在对历 史数据进 行统计 分析的 基础之上, 估计相关变量的概率分布,尝试以较高的成功概率进行套利。 (3)事件驱动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 过挖 掘和深 入 分析可能 造成 股价异 常 波动的时 间以及 对过 往 事件 的数据检测,获取时间影响所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 (4)投资组合优化 本基金根 据量 化风险 模 型对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调整个 股权重 ,在 控 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的投资于股指期 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进行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投资操作。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 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 风险 性特征,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 主要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杠杆策 略、 双向权证策略、 价差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 权证策略等。 9、 开放期投资策略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 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 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0)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15)本 基金 参与股 指 期货、国 债期 货后, 开 放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时,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6)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保持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在 封闭期内保持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7 ) 、(19)、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 规定的 条件和 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 ×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15%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 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关于指数值和成份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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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股指 期货合 约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9、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10、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8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由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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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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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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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银行间发行的债券流动性要优于交易 所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 流动性较好,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相关约定 。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 定期开放 , 因此投资人面临在 封闭期内不能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措施,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获得赎回 款项 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股指期货的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行股 指期货 合约展 期的过程 中,基 金财产 可能会 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2 )股指期货的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3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 价将基金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 有到期日风险。 (4 )股指期货的对手方风险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 致 基 金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 (5 )股指期货的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 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 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 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 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6 )股指期货的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 场情况 下,基 金财产可 能会难 以或无 法将持有 的未平 仓合约 平仓, 例如, 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 基金财产缴付 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 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 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是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 度,从而 影响该 类债券 的市场流 动性。 同时由 于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能会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 公 允 价 格 出 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 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息 无 法 按 期 或 足 额 偿还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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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四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3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4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以 及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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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货币市场工 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衍 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证) 以 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3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 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本 基金 参与股 指 期货、国 债期 货后, 开 放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时,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6)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在 封闭期内保持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1) 、(7 )、 (18)、 (19 )、(20)项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后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 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进 行变更 的,本 基金可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应与 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权 分行签 订存款 协议, 就银行存 款业务 达成一 致意向后,基金 管理人 将拟签署 的定稿 协议文 本提交给托 管人进行审核。 该协议文本中若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条款, 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改。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据此协议文 本与存款银行签订正式的存款协议,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2、存款 协议中 必须明 确存款类 型、 期 限、金 额、利率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协议中应当约定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专户为银行存款业务唯一资金 往来专用账户,存款银行需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 3、存款 账户必 须以基 金名义开 立,账 户名称 为基金名 称并与 基金托 管专户 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不得借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名义要求在基金托管人之外开立 基金结算账户。 4、办理基金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和到期支取存款等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落地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上门服务条款, 须由存款落地 行 (或授权人) 持授权书 前往基金托管人或者相应授权部门办理。 开户所需文件、 材料, 遵照开户银行具体要求办理。 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 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在 发行 时明确 一 定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3.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 本协议的约定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除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除 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9.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 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 应至 少 包 含基金名称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 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 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 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 服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 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息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fund.com ) , 投资者可享 有基金交易、 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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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国金民丰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 地点: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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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