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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七 年第二号) 
 
 
 
 
 
 
 
 
 
 
 
 
 
 
 
 
 
 
基 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 09 月 01 日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双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2 年12 月13 日 《关于 核准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2 〕1685 号文) 核 准公开募 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1 日正 式生效 。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招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金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已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双债 A、双债 B 的 基金 份额已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份 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称“本基 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当 投资人赎 回时 , 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 所支 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 募说明书 有任何疑 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专业的 财务意见 。 从基金整体 运作来看 ,本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品种 ,预 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从 两类份额 来看, 双 债增强 A 持 有人为约 定收益率, 表 现出 风险较低、 收益 相对稳定 的特点, 其预 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要低于 普通的债 券型基金 份额。 双 债增强 B 获 得剩余收 益 , 带有适 当的杠 杆效应, 表 现 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 的特点, 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 风险要高 于普通纯 债型基金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分为双 债增 强 A、双债 增强 B 两级份额, 所募 集的基金 资产合并 运作。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 期届 满, 本基金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 “招商 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双债增强 A、双债 增 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其它基 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六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 六个月的 最后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9 月 1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06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已于2017 年9 月25 日 复 核了本 次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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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 理人 ............................................................................................................................. 10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 ..................................................................................................................... 39 七、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44 八、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折算 ......................................................................................................... 45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47 十、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60 十一、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时基 金的转换 ..................................................................... 62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64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73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74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75 十六、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80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2 十八、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84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5 二十、 风险 揭示与管 理 ................................................................................................................. 90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95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三、托 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113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28 二十五、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七、备 查文件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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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 《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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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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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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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份额分 级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划分为双债 增强 A、 双债增 强 B 两级 份额, 两者 的份额 配比原则 上 不超过 7∶ 3 双债增强A 指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债 增强A 份额。 双 债增强 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并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双债增强B 指招商双债 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之双债 增强B 份额。 本 基金在扣除双债增 强 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 余收 益归双债增 强B 享 有, 亏损以 双债增 强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 双债增 强B 承 担; 双债增强 B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为 2 年 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每满6 个月的最 后一 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2 年内 每满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 工作日 (但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第 四 个双债增 强 A 的开放 日双债增强A 不 折算 ) , 双 债增强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 或减少的 行为 双债增强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2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的对应日。 如 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即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与双债 增强 B 的 封闭期届 满日为同 一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 基金的转 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 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的行 为。转换后 的基金名称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 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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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在双债增 强 A 的单 个 开放日, 经 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双债增 强 A 的净赎 回金额超 过 本基金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 形;基金 合 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 单个 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总 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 时 的情 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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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内会 员 单位 以 集中 竞 价的 方 式买 卖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内具 有 相应 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 单位 利 用 交易 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办理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之双债增 强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的 提前终止 日, 本基金按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份 额 收益 分 配和 资 产分 配 规则 进 行资 产 分 配从 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 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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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 获得的实际 价值 指 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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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中国 第一家中外合 资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 由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 司、 中国华能 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共 同投资组 建。 经公司 股东会通 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 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 复 同意,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受 让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中远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及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 %、10%、10%及 3.4% 的股权 ;公司外 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 公司 3.3 % 的股权。 上 述股 权转让完成 后,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股东及股 权 结构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持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 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 荷兰投 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 将 其持有的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 给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上述 股权转 让完成后, 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股东 及股权结 构 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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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 圳,业务 以 中国市场为 主。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 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银行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是百年 招商局旗 下金融企 业, 经过多年创 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 “诚信、 理性、专 业、协作 、成长” 的理 念,以“为 投资者创 造更多价 值” 为使命,力 争成为中 国资产管 理行业具 有“差异 化竞 争优势、一 流品牌” 的资产 管 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介绍 : 李浩, 男,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常务 副 行长兼财务 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 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会 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副行 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 金融资产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 事长。 邓晓力,女,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 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风险官 , 分管风 险管 理、 公司财务 、 结算及 培训工作 ; 兼任 中国证券业 协会财务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 员。 现任公司副 董事长。 金旭, 女 , 北京 大学硕士 研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球 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总 经理 、 董事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 男, 硕士研究 生,22 年 法律从业 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北 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 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 务所工作, 先后担任 专职律师 、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事务所 管理合伙 人、事务 所执行主 任和 管理委员会 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 任北京市华 远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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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 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新世 纪医疗控 股 有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第三届上市 公司并购 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 会委员。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王莉, 女, 高 级经济师 。 毕业于 中国人民 解放军外 国 语学 院, 历任 中国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区三局战 士、 助理研 究员; 国务 院科技 干部局二 处干 部; 中信公司 财务部国 际金融处 干部、 银行部资金 处副处长; 中信银 行 (原中信 实业银行 ) 资本市场部 总经理、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等职。 现任中 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 计中心 ( 联办) 常 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 理等。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 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 所, 2015 年 9 月 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 所金融业内 部审计、风险管 理和合规服 务主管合伙 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 泰康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 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 的委员和 香港会计 师公会纪 律评判小 组委 员。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 、 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 理硕士和 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 新加坡南 洋理工大 学商学院 副教授、 厦 门大学任财 务管理与 会 计研究 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 海证券交 易所高级 访问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大学管 理学院特 聘教授和 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 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 和上海期货 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 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 科技园中 小型科技 企业创新 型融资平 台项 目负责人。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丁安华, 男 , 毕业 于华南理 工大学工 商管理学 院 , 获 硕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通 出版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南理 工大学工 商管理学 院讲 师;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 任招商局 集团研 究 部主任研究 员;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企业 高级管理 人员 ;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于加 拿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历任招商 局集团业 务开发部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企业 规划部副 总经理、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任招商 轮船董事 ,2007 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兼任招商 银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 董事;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券首 席经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任 招商 证券副总裁 兼首席经 济学家;2017 年 6 月起任招商 银行首席 经济学家 兼招银国 际首席经 济学 家至今。现 任公司监 事 会主席 。 周松,男, 武汉大学 世界经济 专业硕士 研究生。1997 年 2 月 加入招 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 经理 、 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 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 商银行总 行计划财 务部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 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银 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计划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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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3 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 资产负债 管理部总 经理 。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同业 金融总部总 裁兼总行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 银行总行 投行与金 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 行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 担任基金 核算部高 级经理、 产品研发 部高 级经理、副 总监、总 监、产品 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 际工商管 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美 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 悦咨询有限 公司任咨 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咨 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 理咨询有 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男,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 品研发 一部 总监、公司 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 货币银行 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 信 托投资公司 任福建 (集 团) 公司 国际业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九 江营业部 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圳二 十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 南投资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 兼招商财 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京 通信工程 学院工学 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 、 基金助 理、 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交 易部总 监、 研究部 总监, 投 资总监兼 基 金经理, 量化& 保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理; 201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招商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欧志明,男,华 中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 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 发证 券深圳业务 总部任机 构客户 经 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 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律 合规部高 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 督察长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董事 会 秘书, 兼任招 商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杨渺,男,硕士 ,2002 年起 先后就职于 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 程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助理基金经 理。200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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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4 司, 历任高级 数量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投 资管理二 部 (原专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潘西里,男,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鹏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部,负 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 , 任 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历 任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督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 刘万锋,男 ,硕士。2005 年 7 月加入北京 吉普汽车 有限公司任 财务岗, 从事财务 管理 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 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资金局,任 交易员, 从事资金 管理、流 动性组合管 理工作,2014 年 6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助理基 金经理, 从事利率 市场化研究, 并协助基 金经理进 行组合管 理, 现任招 商现金增值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 1 月 14 日 至今) 、招商双 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 、 招商招益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及招商 招瑞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至 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张 婷女士, 管理时间 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公司的投资 决策委员 会由如下 成员组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经理 沙骎、副 总经理杨 渺、 总经理助理 兼量化投 资部负责 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 投资部负 责人裴晓 辉、 交易 部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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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5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但是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 的(1)-(6 )项为引用 当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 有关禁 止性规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 定,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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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6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 (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司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工明 确 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 策 层到管理层 和操作层 的全面监 督和控制 。具体而 言, 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监事会: 监事 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 司章程对 公司经营 管 理活动、 董事 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 为 行使监督权 。 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 会 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之 一, 负责决 定 公司各项重 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 合法性、 合 理 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 公司风险 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 检查其执 行情况, 审查公司 关联交易 和检 查公司的内 部审计和 业务稽查 情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和公司 存在重大 风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 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 应 当及时向 公司 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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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7 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 险管理委 员会是总 经理办公 会下 设的负责风 险管理的 专业委员 会, 主要负责对 公司经营 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 策, 并针对公 司经 营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 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监察稽核部 门: 监察稽核 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和风险管 理政策的 执行情况 进行 合规性监督 检查,向 公司风 险 管理委员 会和总经 理报 告。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 和员工最 首 要的责任。 各 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内,对其 负责的业 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 风险控制 。员 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公司规 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 公 司内控大 纲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 和 《 法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 总揽,是 对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 度 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金 会计核算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 察稽核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 度、 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和 危机处理 制度 等。 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 度基础 上, 对各部 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 任进行 了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作进 行了 规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由 一系列的 具体制度 构成,具 体包 括内部控制 大纲、法 规遵循政 策、 岗位分离制 度、 业务隔 离制度、 标准化作 业流程制 度 、 集中交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 对独立的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和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稽核部 门的职责 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 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 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所 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 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 检查和评 价, 包括调 查 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的 健全性、 合 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执行 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风险 控制的监 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 部定期不 定期的内 部审计、 调查公司 内部 的违法案件 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 控制的 理念, 培养 全 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 个 浓厚的风险 控制的文 化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相关的 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 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 制度并自 觉遵循, 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部 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 务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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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8 (2)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 结构、业 务流程、 经营运作 活动进行 分析 ,发现风险 ,并将风 险进行分 类, 找出风险分 布点, 并对风 险进行分 析和评估, 找 出引 致风险产生 的原因, 采取 定性定量 的手 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 低和危害 程度。落 实责任人 ,并 不断完善相 关的风险 防范措施 。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 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 置体现部 门之间职 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 间 又相互合作 与制衡的 原则。 基金 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营销部 等业务部 门有明确 的 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 立、 相 互牵制并且 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形成了 权责分明 、严 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 线: ① 以各岗位 目标责任 制为基础 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 各 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合 理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相 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 岗位责 任制, 对不 相 容的职务、 岗 位分离设 置, 使不 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 一种相互 检查、相 互制约的 关系,以 减少 舞弊或差错 发 生的风 险。 ② 各相关部 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 制的第二 道监控防线: 公 司在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标准 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 处 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 监督和检 查的责任 。 ③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 的 第三道监控 防线。 2)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 一系列的 操作控制 的制度手 段, 如标准化 业务流程、 业务、 岗 位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 权分责制 度、 集 中交易制 度、 保 密制度 、 信 息披露制 度 、 档案 资料保全 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 度等,控 制日常运 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 。 3)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 金资产与 公司自有 财产完全 分开, 分帐管 理, 独立核算; 公司 会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核算 在业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办公 区域上进 行 严格区分。 公 司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 分别设立 账户,分 帐管理, 以确保每 只基 金和基金资 产的完整 和独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公司制定管 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 报告制度 和 不定期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 照每日、每 月、每年 度等不同 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 告。 1) 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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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9 理报告; 2) 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 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门人员负 责日常监 督工作, 促使 公司员工积 极参与和 遵循内部 控制 制度, 保证制 度有效地 实施。 公 司监事会 、 董事会 风 险控制委员 会、 督察长 、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 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 符合规定 要求并加 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 反映政策 法规、市 场环境、 技术等因 素的 变化趋势, 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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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0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 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 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 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 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 农业 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 全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业银 行 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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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1 加强能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 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 榜“最佳 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 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 优秀奖” 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 号。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养老金 管理中心 ,内 设综合管理 处、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 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 保险资 产托管处 、 风险管 理处、 技术保障 处、 营 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 管处、账 户管理处 ,拥有先 进的 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1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6 月 3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372 只。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 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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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2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 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 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超 标、清算资 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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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3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中 心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 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 刚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 科苑路科 兴科学园A3 单元3 楼 招商基金客 服中心直 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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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4 2、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3、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4、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5、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 晓琳 7、 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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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5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 宏革 8、 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9、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10、 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11、 代销机构: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施 艺帆 12、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 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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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6 13、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14、 代销机构: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15、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16、 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7、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18、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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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7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19、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 定 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20、 代销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21、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 江 22、 代销机构:国海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23、 代销机构: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24、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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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8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25、 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26、 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楼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27、 代销机构:华宝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28、 代销机构:华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9、 代销机构:东吴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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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29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30、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 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31、 代销机构: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32、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3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34、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 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35、 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原 中信 万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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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0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36、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7、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38、 代销机构:国金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39、 代销机构: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40、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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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1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陈 琳琳 41、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 尔晖 42、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 晓芸 43、 代销机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44、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45、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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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2 46、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47、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 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48、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49、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 莲 50、 代销机构: 中信期 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51、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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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3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2、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53、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54、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55、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56、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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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4 57、 代销机构: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58、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 文婕 59、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60、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61、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62、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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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5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 阿婷 63、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64、 代销机构: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65、 代销机构: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 婷婷 66、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67、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 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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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6 68、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69、 代销机构: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70、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71、 代销机构: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金 牛广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 曦 网址:http ://www.webank.com/ 72、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73、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 中央 商务区万寿 路 142 号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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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7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74、 代销机构: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75、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76、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 选 择其他符 合 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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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 邹俊 电话:(0755 )25471000 传真:(0755 )8266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 钟鸣 联系人: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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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39 六 、 基金 份额 的分级 ( 一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 份 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分为双 债增强A、 双债增强B两 级份额,所 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1、基金份额 配比 本基金双债 增强A、双 债增强B 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 不超 过7∶3。 本基金募集 设立时, 双债增强A 、双债增 强B的份 额配 比将不超过7 ∶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双债 增强A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 一 次, 双债增强B封 闭运作并 上市交 易。 在双债增 强A的 每次开放日 (除 第 四个双 债增强A 的开 放日外) , 基金管理 人将对双 债增强A 进行基金 份额折 算, 双债增强A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双债增强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 应增减。 因此, 在 双债增强 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 双债增强A未发生 赎回或者 发生 的净赎回份 额极小, 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在该开 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 可能会出 现大于7 ∶3 的情形; 如果双 债增强A 发生的净 赎回份 额较多,双 债增强A、 双债增强B在该开 放日后的 份额 配比可能会 出现小于7 ∶3的情 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A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其收 益率将在每 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 并公 告。计算公 式为: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单利) =MAX[4%, 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第2位。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 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届时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 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设 定双债增 强A的首次 年收益 率; 在 本基金成立 后每满6个 月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除第 四个双债 增强A的开 放日外) ,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该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重新设 定双债增 强A 的年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双 债增强A 的 本金安 全或 约定收益, 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 下, 双债增强A 的 持有人可 能面临无 法足额取 得约定 收益 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 (2)开放日 双债增强A 的 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2年 内每 满6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因 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日 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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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0 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双债增强A 的 第一次开 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届 满6个月之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 则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第二次 开放日为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届 满12 个月 之日, 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以此类推。 例 如: 基金 合同于2012 年12 月10日生效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 月之日分 别为2013 年6月9 日、2013年12 月9日、2014年6 月9日,以 此类推 。2013 年6月9日为 非工作日 ,在其之 前 的最 后一个工作 日为2013 年6月7日, 则第一次 开放日为2013 年6月7日。 其 他各个开 放日的 计算类 同。 (3)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6个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 对双债增 强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双债增强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双 债增强A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双 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 为同一个 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具 体见基金 合同第七 部分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4)规模限 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内的每个 开放日, 经 注 册登记人确 认后的双 债增强A的份 额余额原则 上不得超 过7/3倍双 债增强B 的份额余 额。 具体规模限 制及其控 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 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 发布的其 他相关公 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 强B封闭 运作,封 闭期内不 接受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双债增强B 的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2 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 定, 在符合基 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 申 请双债增 强B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3)本基金 在扣除双 债增强A 的应计收 益后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双 债增强B享 有,亏损 以 双债增强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双 债增强B 承担。 4、基金份额 发售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将分别 通过各自 发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独立 进行公开 发售。 5、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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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1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 期届满,T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双债增 强A和双债 增 强B的份额总 额;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年 期届 满并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T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为 该LOF基金 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 小 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T+1日内 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 增强B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双债 增强A的 开放日计 算双 债增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基 金 合同生效后2 年 期届满 日分别计 算双债增 强A和双 债增 强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截止双 债增强A的 某一开 放日 或者双债增 强B的封闭 期届满日 (T 日) ,设: a T 为自双债增 强A上一次 开放日次 日(如T 日为第一 次开 放日,则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 天数; T NV 为T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a NUM 为T日双债增 强A 的份 额余额, Tb NUM 为T日双债 增强B的 份额 余额; Ta NAV 为T 日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r为在双债增 强A上一 次开放日 (如T日为 第一次 开放 日,则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设 定的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 a Ta T r NUM ? ? ? ? 365 00 . 1 A T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日 全 部 双 债 增 强 1)当T日闭 市后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 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 ,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 后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 “1.00元 乘以T日双债 增强A的 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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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2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 强B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 Tb NAV 为双债增 强B封闭期 届满日 (T 日) 双债增 强B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7、双债增强A和双债 增强B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原则 分别计算 并公告双 债增强A和 双债增 强B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双 债增强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 包括双债 增强A的 开放 日。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 的实际价值 。 (1)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内 ,在双债 增强A的 非开 放日(T日) ,设 Ta NAV 为T日双 债增强A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若无特别 说明, 其他 参数设定同 上)。 1)当T日闭 市后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 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 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 ,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 后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 “1.00元 乘以T日双债 增强A的 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份 额应计收 益之和” 时,则 :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 强B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设 Tb NAV 为T日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内 , 在双 债增强A的非 开放日 , Ta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在双 债增强A 的开放日, Ta NAV 为T日双债增 强A的基 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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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3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 双债 增强B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双债 增强A和双 债增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 二 ) 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的基 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将 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双 债增强A 、双债增 强B的基金 份额将 以各 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 ,并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根据《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 招商双 债增强 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2年期 届满,本 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已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基 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双债A、 双债B的 基金份额已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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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4 七 、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及 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2〕1685 号文核 准公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3 年2 月 20 日到 2013 年 2 月 26 日 止,共 募集 1,500,135,448.37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 总户 数为 12,248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3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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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5 八 、 双债 增强 A 的份 额折 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双 债增强 A 将按 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双债增 强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与双债 增 强 A 的开放 日为同一 个工作日 ( 第 四个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A 不进行 折算) 。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具体计 算见前述 相关内容 。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 记在册 的双债增 强 A 所有 份额 。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折算 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双 债增强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数按照 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 。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 式如下: 双债增强A 的折算比 例=折算 日折算前 双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1.000 双债增强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折算前 双债增强A 的 份额数×双 债增强 A 的折算比 例 双债增强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双 债增强 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双债增 强 A 的折 算 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双债 增强 B 的上 市交易等 业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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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6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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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7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 可在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对双 债增强 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投资 者 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 种方式对 本基金进 行申购与 赎回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金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已自动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基 金名称已 变更为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并已自 2015 年3 月 16 日起开 放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 。


( 一 )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双债增强 A 的 申购与赎 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双债增强A 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 见 本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 其他相关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 双债增 强 A 的申 购与赎回 。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 双债增强A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内, 每满 6 个 月开 放一次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办理 双债增 强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 后2 年内每 满6 个 月的 最后一个工 作日, 开放日 的具体计 算见 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六 部分中 “双 债增强 A 的运作” 的相 关内容。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 放双债增强A 的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 开 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 下一 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开 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在双债 增强 A 的 每一个开 放 日, 双债增强A 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如 受理申请当 日发生折 算, 当日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 ;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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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8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双债增 强 A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 的双债增 强 A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双债增强A 时, 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 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 日 (T 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T+1 日) , 双 债增强 A 的 登记机构 对 投资者 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进行 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 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 将以 双债增强B 的份额 余额为基 准 , 在不超过 7/3 倍双债 增强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 内对双债 增强 A 的 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 。 在每一个开 放日, 将受 理对于双 债增强 A 提交的全 部 有效赎回申 请, 并依据 赎回业务 办 理一般程序 予以成交 确认。 对于 双债增强A 提交的 全 部有效申购 申请, 如依 据申购业 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 部予以成 交确认后, 双 债增强 A 的份额余 额将小于或 等于 7/3 倍双债增 强 B 的份 额余额, 则接 受并确认 上述全 部 有效的双 债增强 A 的 申购申请; 如 依据申购 业务办理 一般程 序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后, 双债增 强 A 的份 额余额将 大 于 7/3 倍双 债增强 B 的份额余 额, 则在 不超过 7/3 倍双债增 强 B 的份 额余额范 围内, 对上述 全部有效的 双债增强A 的申购 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交 确认。 双债增强 A 单个 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确认办法 及确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基金销售机 构对双债 增强 A 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双债增强A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双 债增强 A 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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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49 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原则上 ,投资者 通过代销 网点每笔 申购 双 债增 强 A 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平台申购 ,每笔最 低金额为1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申购, 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 为 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购单 笔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实 际操作中 ,各销 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高 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准 ,投资人 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每次赎 回 双债增 强 A 份额 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 留的 双债 增强 A 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实际 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赎回, 每次赎回 双债 增强 A 份额 不得低于1 份。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6、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双债增 强 A 不收 取申购费 用、赎回 费用。 (2)双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申购份 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 双债 增强 A 申购份额 按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双 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确 定 。 双债增 强 A 的申 购份额 计 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 的 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双债增强A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 双债 增强 A 份 额净 值 例:在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某 投资者投 资 60,000 元申购双债 增强 A ,则其可 得到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60,000 /1.00 =60,000 份。 (4)赎回金 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 式: 双债 增强 A 的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双债增强A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金额计 算公 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双债 增强 A 份 额净 值 例:在双债 增强 A 的开 放日,某 投资者赎 回 60,000 份双债增 强 A ,持 有期限为 一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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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0 放周期,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 =60,000 ×1.00 =60,000 元。 7、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双债增强A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按照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 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双债增强A 份额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赎回 双债增强A 份额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依法对上 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 整并 公告。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 对双债增强 A 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对双 债增强 A 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双债增 强 A 在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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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1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10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 请的成交 确认后, 双 债增强 A 的 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 基金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 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 下一个工 作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 个工作日的 价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 一个工作日 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并以 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2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 转换后的申 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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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2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招商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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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3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给投 资人。 如因申 请未得到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网点和本 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均为 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 元人民 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 作中,各销 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 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每次赎 回本基金 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保留的 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 回。 实际操作 中, 以各代销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赎回, 每次赎回 本基 金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6、 申购、赎 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前端 申购 费, 费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销 机构比照 场外 申购费率执 行。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应按 照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 场外申购 费率 设定投资者 的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申 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份额时从申 购金额中 扣除, 不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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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4 基金财产, 由 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收 取, 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发生 的各项费用 。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 者多次申 购 , 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 应 的费率。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适 用固定的 赎回费率 ,定为 0.1% 。 场外赎回费 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 托 管至场外的 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 回 时, 其持有期 限从转托 管日转入 确认日 开始计算。 由 原有双债增 强 A、 双债 增强 B 份 额转入 的场外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90 天 0.1% N≥90 天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 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 费率标准 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基 金管理人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 费率标准 或费率标 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基 金管理人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赎 回费 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 (5)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对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7、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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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5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 购的, 按四舍 五入 的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 法 保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某代销银 行 投资4 万元 场外 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申 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 =38,156.29 份 例:某投资 人通过某 券商投资 4 万元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返还份额=0.29 ×1.040 =0.30 元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场内申 购所 得份额为 38,156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 资人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 当日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基金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数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人赎 回 1 万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有期 限为 6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是 1.02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2 =10,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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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6 赎回费用=10,200 ×0.1%=10.20 元 净 赎回金额 =10,200 -10.20 =10,189.8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定予 以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据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 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 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10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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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7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11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 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12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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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8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 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三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为双债 增强 A)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 交易过户(可 补充其他 情况)。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的 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双债增 强 A 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持 有的双债增 强 A 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进 行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双债 增强 A 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双 债增强 A 的 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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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59 法参照《业 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 业务规则。 双债增强B 的转托管 与以下 “本 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转托 管” 相同 。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转入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 赎回。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 理。 (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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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0 十、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内, 在 双债增 强 B 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 的上 市条件的情 况下, 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 将择机申 请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交易。 双 债增强 B 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双债增强B 份 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双 债增强 B 份 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份 额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 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招商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 关 规定, 在符合 基金上市 交易条件 下, 择机申请双 债增强 B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后,本 基金将自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时间 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 双债B 基金 份额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并 于 2015 年3 月 2 日终止上 市。本基 金完成基 金转型后 , 招商双 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16 日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债增强B 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其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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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1 作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指双 债 增强 B) 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 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指 双债 增强 B)在深 圳交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 时 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为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指双债 增强 B) 的 停复牌与 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 执行。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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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2 十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时基金 的 转换 ( 一 ) 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 本基 金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名称变更 为“招商双 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双 债增强 A 、双债 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并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基金 份额 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前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是否 在分级运 作期 届满后 延长分级 运作期及 延长分级 运作期的 期限 ,具体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 二 ) 双债增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 双债增 强 A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在双债 增强 A 最 后一 个开放日选择将 其持有的双 债增强 A 赎 回,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 定时间内未 提出赎回申 请,其持有 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 认为转入 招商双债 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将就接受 双债增强A 赎回申 请的时间 等相 关事宜进行 公告。 ( 三 ) 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日, 即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 起2 年 后的对应 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确定转换 期, 可在 转换期间暂 停基金相 关业务办 理。 2、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以份 额转换后1.000 元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 B 按照各自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 换成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双债增强A 份额 (或双 债增强 B 份额) 的 转换比率 = 份额转换基 准日双债 增强 A (或 双 债增强 B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1.000 双债增强A ( 或双债增 强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 换后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前双债增 强 A (或双 债 增强 B) 的份 额数×双 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增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 份额转换 时,双债 增强 A 份 额(或双 债增 强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双债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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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3 强 A (或双债 增强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后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 额的具 体计算 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3、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 强B 的份 额全部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 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金将上 市交易, 并 接受场外 和场内的 申购与赎 回 业务, 具体日 期及业务 规则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份额转换 的公告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 ,本基金 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 进行 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2)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日前 30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 进 行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3)双债增 强 A、 双债增 强 B 进行份额 转换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四 )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投资 理念、投 资范围、 投资 限制、投资 管理程序 等将保持 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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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4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 求基金资 产稳定增 值的基础 上,力求 获得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 定 性与定量 相结合, 通 过对可转 债及信用债 的主动管 理和有效 的风 险控制,实 现风险与 收益的优 化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本基金 对可转债及 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70% ,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策 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 产支持证 券、可转 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 因 通过发行、 行 权、 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 成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可转 债)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本基金 对 可转债及信 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70% , 基 金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2、债券(不 含可转债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中 主要基于 对国家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的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观经 济的 动态跟踪, 采 用久期匹 配下的 主动性投 资策略, 主 要 包括: 久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置 、 信用 策略、 相对价 值判断、 动态优化 等管理手 段, 对债 券 市场、 债券收 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 债券价 格的变化进 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 整。 (1)通过对 宏观经济 和市场因 素的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 通过对主 要的经济 变量 (如 宏观经济 指标 、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 、 财政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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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5 及资金和证 券的供求 等因素) 的跟踪预 测和结构 分析 ,结合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线及 其变动、 货币市场利 率及央行 公开市场 操作等市 场因素进 行分 析。 通过对上 述指标上 阶段的回 顾、 本 阶段 的分析 和下阶段 的预测, 给 出了下一 阶段债券 市 场和货币市 场的利率 走势, 确定 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 置。 (2)收益率 曲线分析 ,确定债 券组合期 限结构 配置 债券收益率 曲线是市 场对当前 经济状况 的判断及 对未 来经济走势 预期的结 果。 分析债券 收益率曲线, 不仅可以 非常直观 地了解当 前债券市 场 整体状态, 而 且能通过 收益率曲 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 分 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变化趋 势, 从而 把握债券市 场的走向。 通 过收益率 曲线 形态分析以 及收益率 变动预期 分析, 形成组 合的期限 结构策略, 即明 确组合采 用子弹型、 杠 铃型还是阶 梯型策略 。如预测 收益率曲 线变陡, 将采 用子弹策略 ;如预测 收益率曲 线变平, 将采用杠铃 策略;如 预测收益 率曲线斜 率基本稳 定时 ,将采用阶 梯型策略 。 (3)信用策 略 信用债收益 率是在基 准收益率 基础上加 上反映信 用风 险的信用利 差。 基准收益 率受宏观 经济和政策 环境影响; 信 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 受该信用 债对应信用 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 及该信用债 本身的信 用变化的 影响。 基 于这两方 面的 因素, 我们分 别采用以 下的分析 策略: 1)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的投 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 变化对信 用利差曲 线的 影响, 若宏观 经济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力增 强, 经营现 金流改善 , 则信用 利差可能 收 窄; 二是分析 信用债市 场容量、 信用债 券结构、 流动性 等变化趋 势对信用 利差曲线 的影响, 比如信用债 发行利率 提高, 相对于 贷款 的成本优势 减弱, 则企 业债的发 行可能减 少; 同时政 策的变化影 响可投资 信用债券 的投资主 体对信用债 的需求变 化, 这些因素 都影响信 用债的供 求关系。 本基金 将综合各 种因素, 分析 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确定 信用债券 总的 投资比例及 分行业的 投资比例 。 2)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 用变化的 投资策略 : 债券发行人 自身素质 的变化 , 包括公 司产权状 况、 法 人治理结构 、 管理 水平 、 经营状 况、 财务质量、 抗风 险能力等 的变化将 对信用级 别产生影 响 。 发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 后, 我们将采 用变化后债 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 的信用利 差曲线对 公司 债、企业债 定价。 影响信用债 信用风险 的因素分 为行业风 险、 公司风险 、 现金流风险、 资产 负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等五 个方面。 对 金融机构 债券发行 人进行资 信 评估还应结 合行业特 点, 考虑市 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 管理、资 本充足率 、偿付能 力等要素 。 我们主要依 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 平、 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 用利差。 基 金管理人开 发的收益 率基差分 析模型能 够分析任 意时 间段、 不同债 券的历史 利差情况, 并且 能够统计出 历史利差 的均值和 波动度, 发 掘相对价 值 被低估的债 券 , 以确定 债券组合 的类属 配置和个券 配置。 (4)相对价 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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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6 根据对同类 债券的相 对价值判 断, 选择合适 的交易时 机, 增持相对低 估、 价格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相 对高估、 价格将下 降的债券 。 比如判 断 未来利差曲 线走势, 比 较期限相 近的债 券的利差水 平, 选择利差 较高的品 种, 进行价值 置换 。 由于利差水平 受流动性 和信用水 平的 影响, 因此该策 略也可扩 展到新老 券置换、 流动 性和 信用的置换, 即 在相同收 益率下买 入近 期发行的债 券, 或是流动 性更好的 债券, 或在相 同外 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 下, 买入内部 信用 评级更高的 债券。 (5)优化配 置,动态 调整 本基金管理 人 的组合 测试系统 主要包括 组合分析 模型 和情景分析 模型两部 分。 债券组合 分析模型是 用来实时 精确监测 债券组合 状况的系 统, 情景分析模 型是模拟 未来市场 环境发生 变化 (例如升 息) 或买 入卖出某 债券时可 能对组合 产 生的影响的 系统。 通过 组合测试 , 能够 计算出不同 情景下组 合的回报 ,以确定 回报最高 的模 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 用风险管 理模型对 固定收益 组合进行 事前 和事后风险 收益测算, 动 态调整组 合,实现组 合的最佳 风险收益 匹配。 3、可转换公 司债投资 策略


由于可转债 兼具债性 和股性, 本 基金通过 对可转债 相 对价值的分 析, 确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可转债股 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 值, 把握可转 债的价值 走向, 选择相应 券种, 从而获 取较高投 资收益。 因 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 公司股票 在股票上 市交 易后择机卖 出。 可转债相对 价值分析 策略首先 从可转债 的债性和 股性 分析两方面 入手。 本基金用可 转债的底 价溢价率 和可转债 的到期收 益率 来衡量可转 债的债性 特征。 底价溢 价率越高, 债性特征 越弱;底 价溢价率 越低,则 债性 特征越强; 可转债的 到期收益 率越高, 可转债的债 性越强; 可 转债的到 期收益 率越低, 可 转 债的股性越 强。 在实际 投资中, 可转债 的底价溢价 率小于 10% 或到期 收益率大 于 2% 的可 转债 可视为债性 较强。 本基金用可 转债的平 价 溢价率 和可转债 的 Delta 系数 来衡量可转 债的股性 特征。 平价溢 价率越高, 股性 特征越弱; 溢价率越 低, 则股性 特征 越强。 可转债的Delta 系 数越接近 于 1, 股性越强;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 股 性越弱。 在实际 投 资中, 可转 债的平价 溢价率小 于 5%或 Delta 值大 于 0.6 可 视为股性 较强。 此外, 在进行可 转债筛选 时, 本基金还 对可转债 自身 的基本面要 素进行综 合分析。 这些 基本面要素 包括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摊 薄率、 流 动 性等。 本基金 还会充分 借鉴基金 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 队的研究 成果, 对可 转债的基 础股票的 基 本面进行分 析, 形成对 基础股票 的价值 评估 。 将可转 债自身的 基本面评 分和其基 础股票的 基 本面评分结 合在一起, 最终确定 投资的 品种。 4、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对于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 金将综合 考虑市场 利率、 发 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 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资 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 和风险匹 配情况, 采 用数量化的 定价模型 跟踪债券 的价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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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7 势,在严格 控制投资 风险的基 础上选择 合适的投 资对 象以获得稳 定收益。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主 动投资权 证但可持 有股票所 派发的权 证和 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所 产生的权 证。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公司的 基本面研 究和未来 走势 预判,估算 权证合理 价值,择 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 绩比较基准为 :60% ×中 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40% ×天 相可转债指 数收益 率 中债综合指 数由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并发布, 该指数 样本具有 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涵盖 主要交易市 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 所 市场等) 、不同发 行主体(政 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 短期等) ,是 中国目前最 权威,应用也最 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 数反映了债 券全市场 的整体价 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 。 天相可转债 指数是国 内较早编 制的可转 债指数, 编 制 原则具有严 肃性, 能够 较好的反 映 可转债市场 变化。 综上,我们 认为中债 综合指数 和天 相可 转债指数 ,适 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 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 用,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 运作来看 ,本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品种 ,预 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 从两类份额 来看, 双债增 强 A 持有 人为约定 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 较低、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点, 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要低 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 金份额。 双债增 强 B 获得 剩余收益, 带 有适当的杠 杆 效应, 表现 出风险较 高, 收益较高 的特 点, 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要高于 普通 纯债型基金 。 ( 七 ) 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2)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内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向及 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 2、投资管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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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8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团 队式投资 管理 模式。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 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 基金经 理、 研究员 、 交易员在投 资管理过 程中责任 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 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 程序独立 工作并合 理 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 资管理程 序如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 门通过投 资周会等 方式讨论 拟投资 的个 股个券,研 究员构建 模拟组合 ;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投资决策 过程中, 风 险管理部 门负责对 各决策环 节 的事前及事 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风险进行 监控, 并在整 个投资流 程完成后, 对 投资 风险及绩效 做出评估, 提 供给投资 决策 委员会、投 资总监、 基金经理 等相关人 员,以供 决策 参考。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于 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债 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70%; 本基 金对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 (4)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展期; (5)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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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69 (10 ) 因通过发 行、 行权、 可转换 债券转股 等原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13 ) 本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4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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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0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 源于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第2 季 度报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44,139,945.80 94.08 其中:债券


144,139,945.80 94.08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133,646.72 4.00 8 其他资产


2,938,726.00 1.92 9 合计





153,212,318.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沪港 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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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1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4,132,945.80 39.0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0,079,000.00 35.47 6 中期票据 59,928,000.00 53.04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4,139,945.80 127.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01552022 15 晋焦煤 MTN003 100,000 10,208,000.00 9.03 2 041768001 17 津住宅 CP001 100,000 10,042,000.00 8.89 3 101578005 15 京首钢 MTN001 100,000 10,041,000.00 8.89 4 011761017 17 国新能源SCP001 100,000 10,033,000.00 8.88 5 101752007 17 兖矿 MTN002 100,000 10,030,000.00 8.8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合约 。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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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2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不存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0.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26,187.00 5 应收申购款 212,532.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38,726.0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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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3 十 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 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01-2013.12.31 -3.36% 0.20% -3.74% 0.27% 0.38% -0.07% 2014.01.01-2014.12.31 16.18% 0.39% 27.19% 0.43% -11.01% -0.04% 2015.01.01-2015.12.31 5.60% 0.23% -4.29% 1.23% 9.89% -1.00% 2016.01.01-2016.12.31 6.10% 0.09% -2.96% 0.30% 9.06% -0.21% 2017.01.01-2017.06.30 1.67% 0.07% 0.28% 0.16% 1.39% -0.09%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7.06.30 27.90% 0.24% 14.25% 0.65% 13.65% -0.41%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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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4 十 四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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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5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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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6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且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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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7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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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8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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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79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 、 股 票指数期 货合约估 值方 法的第 (2 )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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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0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收益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2 年内的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不 进行收益分 配;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转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的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场 外转入或 申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 机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 同的分红方 式, 如投资 者在某一 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 不选择收 益分配方 式,则按 默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 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 现金分红, 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 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 (4)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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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1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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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2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 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 仅在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 年届 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 后, 本基 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的年费率 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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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3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相 关合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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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4 十 八 、基 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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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5 十九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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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6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后,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后2 年期届满 日) 、 双债增强B 上市 交 易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及 双债增 强 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双债增强B 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基 金份额净 值、 双债增 强A 和双债增 强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以 及双债增强A 和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双债增 强A 和双债增 强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以 及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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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 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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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8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 双债 增强 A 开 放办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22 ) 双债 增强 A 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23 ) 双债 增强 A 的 收益率设 定及其调 整; (24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时基金 的转 换; (25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开始办 理 申购、赎回 ; (26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7 )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8 )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9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30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11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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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89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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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0 二十 、风 险揭 示与 管 理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 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 既包括 市 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技术风险和 合规风险 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 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单个 交易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 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 建议基金 投资者在 选择本基 金之前, 通过 正规的途径, 如: 招 商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过其他代 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 行充分、 详 细的了解 。 在对自 己的资金 状 况、 投资期限 、 收益预 期和风险 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 合理的评 估后, 再做出 是否投资 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 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 即 使出 现短期的亏 损也不会 给自己的 正常生活 带来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 储蓄方式的 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 的一种简 单 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 险, 不能 保 证投资人 获 得收益, 也不 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 提请投资 人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拆分、 分 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 化, 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 风 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 益。 因基金 份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至 1 元初始面 值,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可能 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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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1 ( 一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所 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 基 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 风 险的主要因 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减 持与流通 政策等国家 经济政策 的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的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 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波动将 会通过证 券市场反 映出 来,对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 生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时 也 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上述变 化将 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 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 跌,或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导 致本 基金投资收 益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采取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通货 膨 胀将使现金 购买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所产生 的实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在基金 开 放日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如 果 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迅速 变现对资 金 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 平。 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差, 基金将 面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识、 技能、 经 验 、 判断等主观 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 关 信息和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 (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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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2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双债增强A 份额与双 债增强 B 份额的运 作有别于 普通 的开放式基 金与封闭 式基金, 投资 者投资于本 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 特有风险 。 (1)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 运作来看 ,本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品种 ,预 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 从两类份额 来看, 双债增 强 A 持有 人为约定 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 较低、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点, 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要低 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 金份 额。 双债增 强 B 获得 剩余收益, 带 有适当的杠 杆效应, 表现 出风险较 高, 收益较高 的特 点, 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要高于 普通 纯债型基金 。 (2)双债增 强 A 的特 有风险 1)流动性风 险 双债增强A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 放一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只能在开 放日赎回 双债增强A; 在 非开放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不能 赎回双债 增 强 A 而出现流动性风 险。另 外,因不 可抗力等 原因, 双债增强 A 的开 放日可能 延后, 导致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按期赎回 而出现风 险。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A 的每次 开放日, 本基 金将根据 该日中国 人民银行 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 新设定双 债增强 A 的年收益 率。 如果开放日 利率下调, 双债增强A 的年 收益率将可 能相应向 下进行调 整; 如果在 非开放日 出 现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A 的年收 益率并 不会立即进 行相应调 整, 而是等 到下一个 开放日再 根 据实际情况 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 利率风 险。 3)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 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本 基金将不 进行 收益分配。 对 于双债增 强 A , 在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双债 增强 A 实施 基金份额 折算。 双债增 强 A 进行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情形, 投 资者可通过 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资者 通过赎回 折算后的 新增 份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者可 能须承担 相应的交 易成本。 4)极端情形 下的损失 风险 双债增强 A 具有低风 险、收 益稳定的 特征,但 是,本 基金为双债 增强 A 设置的 收益率 并非保证收 益, 在极端情 况下, 如果基 金在短期 内发 生大幅度的 投资亏损, 双 债增强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 能面临投 资受损的 风险。 5)基金转型 后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本 基金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 型 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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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3 券型。在基金转 型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将其 持 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或是 转入“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投资 者不 选择的,其 持有的双 债增强 A 将 被默认 为转入“招 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份额。 双债 增强 A 的基 金份额转 入本 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 额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征 变化的风 险。 (3)双债增 强 B 的特 有风险 1)杠杆机制 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 内 的分级基 金运作期 内, 本基金在扣 除双债增 强 A 的应 计收 益分配后的 全部剩余 收益将归 双债 增强B 享有, 亏损 以双债增强B 的资产 净值为限 由双债增 强 B 承担, 因此, 双 债增强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 基金 资产增值收 益预期的 同时, 也将承 担基 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 极端情况 下,双债 增强 B 可 能遭 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A 的每次 开放日, 本基 金将根据 该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 构一 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 新设定双 债增强 A 的年收益 率, 如果届时的 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A 的年 收益率将可 能相应向 上作出调 整,双债 增强 B 的 资产 分配将可能 减少,从 而出现利 率风险。 3)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 后, 双债增 强 B 封闭 运作, 双债 增强 A 则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由于双 债增强 A 每次开放 后的基金 份额余额 是 不确定的, 在 双债增强A 每次开 放结束 后,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 份额配比 可能发生 变 化。 两级份 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 及其变 化将引起双 债增强 B 的杠杆率 变化,出 现份额配 比变 化风险。 4)杠杆率变 动风险 双债增强B 具有高风 险、 高收益的 特性, 由于双 债增 强 B 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波动将以 一定的杠 杆倍数反 映到双债 增强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波动上, 但是, 双债 增强 B 的预期收益 杠杆率 并不是固 定的, 在两级份 额配比 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 双债增 强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越高, 杠杆率越 低,收益 放大效应 越弱 ,从而产生 杠杆率变 动风险。 5)上市交易 风险 双债增强B 的封闭期 为 2 年 , 封 闭期内可 上市交易。 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 后可能因 信息 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 资者在停 牌期间 不能买卖 双债 增强 B, 产生 风险; 双 债增强 B 上市后 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 足产生流 动性风险 。 6)折/溢价 交易风险 双债增强B 上市交易 后, 受市场 供求关系 等的影响, 双债增强 B 的上市交 易价格与 其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从而 出现折/ 溢价 交易的风险 。 7)基金的收 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 内, 本 基金将不 进行收益 分配。 双 债增强B 上市交 易后,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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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4 资者可通过 买卖基金 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回报, 但 是 , 投资者通过 这种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可 能须承担相 应的交易 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价格 波动及折价 交易等风 险。 8)基金转型 后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本 基金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 为债 券型。在基 金转型时 ,所有双 债增强 B 将 自动转入 本 基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在基金份 额转换后, 双 债增强 B 将不再内 含杠 杆机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 的风险。 ( 六 ) 其他风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行为 受到限制 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 、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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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5 二十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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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6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清算 时的 基金清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 本 基金发 生 基金财产清 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 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将优先 满足双 债增强 A 的本 金及应计收 益分配, 剩 余部分 ( 如有) 由双债增强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2)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 的基金清 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转换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后,如 果发生基 金 财产清算的 情形, 则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 后 ,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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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7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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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8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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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99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4、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双债增强 A、双 债增强 B 及招商 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折算 比例、 双债 增强 A 和 双债增 强 B 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 比例和招商 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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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0 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5、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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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1 6、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双债 增强 A 、双债增 强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双 债增强 A 、双债增 强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在各 自份额级 别内拥有 同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 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2、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但本 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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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2 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依 据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 权、 自行召集 权、 提案 权、 会议 表决权、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 表述均指 “单独或 合计持有双 债增强 A 、双债 增强 B 各自 的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类似 表述。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变 更或新增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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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3 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下同;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为全部有 效凭证所 代表的双 债增强 A、 双债增强B 各自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占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下同)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规定的其 他形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或会 议规定的其 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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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4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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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8、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 但在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双债 增强 A、 双债增强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独立进行表 决, 且 双债增强A 、 双 债增强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表决 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 内, 须经参加 大会的双 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 年内, 须 经参加 大会的双债 增强 A 和双 债增强 B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 效)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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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6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10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2 年内的 收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金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 收益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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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7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场外转入或 申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 机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 同的分红方 式, 如投资 者在某一 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 不选择收 益分配方 式,则按 默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 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 现金分红, 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 的 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5、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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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8 (3)基金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用 ;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销 售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 仅在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 年届 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 后, 本基 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的年费率 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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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09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 理人按相 关合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 (8)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 求基金资 产稳定增 值的基础 上,力求 获得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本基金 对可转债及 信 用债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70% ,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策 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 产支持证 券、可转 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因 通过发行、 行 权、 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 成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于债 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 对可转债及 信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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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0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70%; 本基金 对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2)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 总和的 10%; 4)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 期; 5)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10 ) 因通过发行、 行 权、 可转换债 券转股等 原因所形 成的股票和 权证资产 合计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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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1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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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2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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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3 二十三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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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4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 、 代客外 汇 买卖; 外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 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业 务; 产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 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 手机银行、 网 上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本基 金对可转 债 及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7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短 期 融资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策 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 产支持证 券、可转 换债券 等非 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本 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因 通过发行、 行 权、 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 成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对于 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债 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70%; 本基 金对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 的 10%; (4)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展期; (5)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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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5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 因通过发 行、 行权、 可转换 债券转股 等原因所 形成的股票 和权证资 产合计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13 ) 本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4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 易证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 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准 确 性、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 相关法律 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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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6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认调 整 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但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 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6、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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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7 7、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比例,并 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 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 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 的数据, 导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8、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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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8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10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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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19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托 管资金账 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益 、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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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0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 使用的 , 按有关 规定开设 、 使用并 管 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和上海 清算所 开 立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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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 负债 。 (2)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 允 价值进行 估值。 b.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c.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b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a -b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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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2 d.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估值 。 b.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且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c.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d.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e.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f.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g.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f 小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a -f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h.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a.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b.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c.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d.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a-c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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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3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a -c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e.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c 项 、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g 项、 权证估值 方 法的第d 项、 股票指 数期货合 约估值 方法的第 2)项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人 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50%。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d. 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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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4 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理。 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的 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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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5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 方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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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6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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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7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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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8 二十四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下列服 务。 同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 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对以下 服务内容 进行相应 调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 客 户可通 过招商基 金客户服 务热线或 者 网站进行账 单服务定 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 担,客户 无需额外 承担费用 。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 及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则 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料 的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 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 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容, 也无法 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 与及时性。 因此招 商 基金管理公 司不对电 子邮件或 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 证, 也不对 因互联网 或 通讯等原因 造成的信 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 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 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 、 投研观 点 、 公司 最新公告 提 示等, 基金公 司还将根 据业务发 展的实 际需要,适 时调整定 制信息的 内容 。 除了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 基 金公司也会 定期或不 定期向预 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场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发送 基金 分红、 节日问候、 产 品推广等 信息。 如 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 取消该 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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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29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和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定节假 日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业务 咨询 、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等专项服 务, 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更 可通过热 线进行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操作 。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的 意见簿、 基金 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 及电子邮 件等不同 的渠道对 基金公司 和销 售网点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是及时 回复, 对 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 时限内进 行处理。 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将在顺 延的工作 日当日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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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30 二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1、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2017/8/29 2、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8/29 3、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华 泰证券基金定投 及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8/1 4、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7/21 5、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 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7/3 6、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7/7/1 7、关于调整招商 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额 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和 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7/6/20 8、关于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中民 财富为代销 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6/19 9、关于暂停招商 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额 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和 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 告 2017/6/7 10 、关于恢复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额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 资) 和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告 2017/5/22 11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 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017/4/22 12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4/21 13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宁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4/19 14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4/13 15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4/13 16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31 17 、招商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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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31 18 、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3/31 19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增 加方正证 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7/3/24 20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平安 银行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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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32 二十六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 额发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人的住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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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5-1-133 二十七 、 备查 文件 投资者如果 需了解更 详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 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招商双 债增强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 (二)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 《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