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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恒利(166024)

中欧恒利: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中 欧恒利 三年 定期开 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 金管理人 :中欧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十月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3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5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6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并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8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9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0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2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 1.2000 元时, 且该自然年度未进行过 收益分配,则本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前提条件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为 1 次 ; 6、 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90% ;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 分配。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5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6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港股 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 行的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 现金、 衍生工具 (包括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 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 (在开放期前 一个 月和后 一个月以及开 放期内基金投资 不受该 比 例限制 )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 货 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8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权证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60%-100% (在开放期前一个 月和 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 内基金投资不受 该比例限 制)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开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 股指 期 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 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 和 H 股分别计算;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9 (9)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在 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 开放 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后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 例 限 制 :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基金在封闭期 的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的 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7) 、 (18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1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2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固定收益品 种(本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 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 或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 或 股票 所处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3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 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 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 基金投资人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4 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任一开放 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 的: (1)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 申购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金额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5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6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