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欧恒利(166024)

中欧恒利: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中欧 恒利 三年 定期开 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 中欧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年 十月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6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1 三、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4 四、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9 五、清算与交割----------------------------------------------------- 20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0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21 八、发售费用------------------------------------------------------- 22


重 要 提示 1、中欧恒利三年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7 】 1624 号文准予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 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为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招商银行” ) , 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中欧 恒 利三年定期开 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运 作方式为 契约型 、 开放式 。 本基金每 3 年开放一次, 每 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3 年年度 对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 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 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6024 5、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7 年10 月24 日至 2017 年11 月7 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 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8、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限制 ,但招募说明书另有 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下同)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00 元,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 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具体规定请 至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本 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但招募说明书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 实施 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者通过场外 认购 应使用登 记机构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 认购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10、 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2017 年10 月16 日刊登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上的 《 中欧 恒利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 在本 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 。投 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 咨 询 。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 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 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 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 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 一 、 本次 基金 募集 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基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的简称为“ 中欧 恒利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 代码:166024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每3 年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 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 3 年年度对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 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港股 通 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现金、 衍生工具 (包括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 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 的 60%-100%(在开放期前 一个 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 放期内基金投资 不受该比 例限制)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2 亿 元 。 (十一)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本公告 “ 一、 本次基金募 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十三)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下同)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00 元,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 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具体规定请 至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本 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但招募说明书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或其 整数倍。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最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限制 , 但 招募说明书另有 规定的除外 。 (3)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 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包括: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渤 海证券、 财达证券、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诚 浩证券、 川财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东 方证券、 东海证券、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光 大证券、 广发证券、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 联证券、 国盛证券、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恒 泰证券、 红塔证券、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华 福证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华 鑫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 京证券、 平安证券、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 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万 联证券、 西部证券、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 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 航证券、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中 信万通、 中信证券、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7 年10 月24 日至2017 年11 月7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认购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二)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若 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的认购费率相同,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具体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 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为 1.20%,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1.00=29.50 元 认购总份额=98,814.23+29.50=98,843.73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投 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8,843.73 份。 (2)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 式为: 认购金额=1.00 元×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1.00 元×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 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1.20%, 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 ×(1+1.20%)=101,2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1.20%=1,2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 /1.00=29 份 认购份额=100,000+29=100,029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 份, 需缴纳 认购金额101,200 元, 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29 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 情况(十三)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 , 如在募集 期间调整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三、 本基 金场外 认 购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外 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 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2、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持有前述账户 到基金管理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处办理 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 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4、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 但每个投资 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5、投资者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户 或资金进行 认购,也不得违规融 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 间,本公司设 在上海的直 销中心为 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 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 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 万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 购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至本 公司 网站查询)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9:30-16:30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募集 期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 开放式基 金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 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 面复印件) ; ② 深圳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正反面, 反面需有本人有 效签名) ; ⑤ 承诺函 ; 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 问卷(自然人) 》 。 ⑦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第 (五) 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 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 期货投 资者 适当 性管 理办法 》第 八条 第( 一) 项规定 的专 业投 资者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获 得专 业资格 认证 的从 事金 融相 关业务 的注 册会 计师 和律 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深圳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示营业执照 (若非使用 “三证合一 ”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原件 或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 件,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③基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 ④提供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 (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 ⑤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 面复印件) ; ⑥加盖预留印鉴(公 章、私章各一 枚,并加盖 公司公章)的《预留 印鉴卡》 一式两份; ⑦指定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原件或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提 供复印件; ⑧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加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 9 承诺函; ○ 10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测评(机构版) 》 。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人 代表人签章的 《机构税收居民身 份声明 文件》 ;


?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 非金融机构, 还需提供填妥 及控制人签字的《 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 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除 (一) 、 (二) 、 (三) 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 根据第 (四) 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 章及法人章《 普通投资者转 化为专业投资者申 请及确 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 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 年投资记录原件 ;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 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一 式两份,并加盖其在 本公司的 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 申购基金的 风险不匹配 (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 ,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 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 必 须 注明 认 购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以及投资人姓名( 如为个人投资者 须注明身 份证件号码),并确 保在募集结束 日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之前未到本公 司直销账户的, 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 账 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 账 资金的投资 人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 人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 直销中心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造成无效认购的, 中欧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 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 来款账户。


四 、 本基 金场 内 认 购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金 应 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 户 手 续 。 3、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开户所 需的资料 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 理机构办理深 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 A 股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 规定。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周末和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 业网点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1)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 参见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 代理网点的说 明。


2) 已经开立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无 须另 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本基金 场内发售的 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 开立资金 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 的计划认购量 ,在认购前 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 入足额资 金;


2)投资者可通过营 业部柜台、电 话委托及电 子交易平台认购基金 份额。认 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消;


3)投资者通过证券 公司场内认购 本基金所需 提交的材料参见各证 券公司营 业网点的相关说明。 五 、 清算 与交 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则 投资人交纳 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本基 金的权益登记。 六 、 基金 的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 手 续 :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 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 、 本次 募集 当事 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电话:021 -68609600 传真:021 -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 公告“ 一、本 次基金募集 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 本情况 ” 中的“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人代表: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 八 、 发售 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0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