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融新动力A(001413)

中融新动力: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融新动力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中融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中融 新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基金 管理 人中融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 经与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光
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 议的
具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 起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7 :00 止
( 以本 公告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可通 过专 人送 交、 邮寄 送达至 以下 地址 的下 述收 件人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收件人 :中 融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联系人 :张放 
联系电 话:010-85146904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中融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
决专用 ”。 
投资人 如有 任何 疑问 ,可 致电 本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160-6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中融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见 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说明 及基 金合 同的详 细修 订内 容详 见 《中融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 方 案说 明书》 (见 附件 四) 。 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即 在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下 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 在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投 票表决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持有人 大会的 表决 方式仅限 于书 面纸质 表决 。 本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 报纸 上剪裁 、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 zrfunds.com.cn ) 在
“客户 服务 ”—— “ 下载 专区” 中下 载并 打印 表决 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机构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 并提 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 决票上 加盖 本机构 公 章 ( 如有) 或由 授权 代表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
无公章 ) , 并 提供 该授 权 代表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该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或 者 证 明 该授 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该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签 署 表 决票 的 其 他 证明
文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3)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可 参照 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身份 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参 照附
件三) 。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3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供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 以 及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如 代 理 人为 机 构 , 还 需提 供 代 理 人的 加 盖 公 章 的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5)以 上各项 及本公 告正 文全文中 的公 章、批 文、 开户证明 及登 记证书 ,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认 可为 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需将 填妥 的表决 票和 所需的相 关文 件在前 述会 议投票 表
决起止 时间 内 (送达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 通 过专人 送交 、 快 递或 邮寄 的
方式送 达至 指定 地址 , 请 在信封 表面 注明 : “中融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于 本次 通讯会议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4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
址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效 的表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 表决票 ,
但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人 送达 的以实 际递 交时间为 准, 邮寄的 以 本 公告指定
的表决 票收 件人 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2 、《关于 中融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应
当由前 述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的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和 《中融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需 要 有 效 表 决 票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方可举 行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5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中融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网址:www.zrfunds.com.cn 电子邮 件: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光 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圆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 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中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查阅 ,投资 人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160-6000 (免 长途 话费 ) ,(010 ) 85003210 或登 录本 公司 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信 息。 3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次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费用 (公 证费 及律 师费 )将由 本 基金基 金财 产支 付, 具体 金额将 在届 时的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中说 明。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 布本公 告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就持 有 人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请 予以 留意 。 5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关于 中融 新动 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6 附件二 :《 中融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决 票》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 中融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方案 说明 书》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0 月 13 日7 附件一: 关于中融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考虑到中融新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长期 发展及持有人利益 ,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中融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决定 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中融新动 力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 为实施中融新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上述 修 改基金合同 的方案 , 提议 授权 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 修改基金 合同 的有 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根 据现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 书》 的有关内容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 议。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0 月 13 日8 附件二 : 中融 新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通讯表 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中融新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 意 见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 弃权 ”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 ——“下载专 区”中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9 附件三 : 授权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 构) 参加 投 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 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 全权行 使 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授权 有效期自签署日起 至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 止。 表决 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 准。本授权不得转 授权。 若中融 新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召 开 审 议 相 同 议 案 的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















































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






























































受托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 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 复 印、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rfunds.com.cn ) 在 “客户服务” —— “下载专区” 中下载并 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 有效。 2 、 “基金账户号” ,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 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 不必 填写。 此处 空 白、 多填 、错 填 、无 法识 别 等情 况的 ,将 被 默认 为代 表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 3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 委 托人本基金账户下 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 10 附件四 : 中融 新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 方案说明 书 一、重要提示 1 、 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生效 。 为应对复 杂多变的证 券市场环境, 更好 地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中融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本 基 金管理人 ( 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经与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一致 , 决 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 关于 中融 新 动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 基金 合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 2 、本次 修 改 基金 合同 方案 需 经提 交有 效 表决 票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 分 之一 以上(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存在无法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 3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通过 的决 议 需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生 效。 中 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融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备案 , 均 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或投资者 的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 内 容汇 总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的修 改请参见 《 中融新动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订对 照表》。 中融 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后 《 中 融 鑫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 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三 、 中融 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募 集 , 并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中 国 证监 会 对中 融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变更 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和 收 益等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11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融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中融新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鑫起 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 金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 之 《中 融 鑫起 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鑫起 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 融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 传 推 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 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3. 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中 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中 融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 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 构办 理申 购 、赎 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基金 份 额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中融 鑫 起点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12 36 . 《业务规则》 :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4. 《业务规则》 : 指 《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是由 基金 管理 人 制定 并 不时 修 订 ,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1 .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认购 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38.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申购 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 服 务 费收 取 方式 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 不 同的 类 别 ,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代 码不 同, 并分 别 公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 人认/ 申购时收取 认/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9.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 回 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4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赎 回时 收 取赎 回费 用, 而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的 基金份额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 金 融资产的动态灵 活配置,深入挖掘并充分理 解 国内经济增长和 战略转型所带来的 “新动力” , 发现价值被市场 低估且具潜在发展机遇的企 业 。在合理控制风 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通 过 对多 种 投资 策略 的有 机 结合 , 在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 获取 长 期持 续 稳 定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删除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和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 基 金根 据 申购 费 、赎 回费 用和 销 售服 务 费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申 购 费用 、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 费用 , 并不 再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13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 基 金份额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 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额 ; 从本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赎 回 时 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 额将 分 别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 式为 : 计 算 日 某 类别 基 金份 额 净值 =该 计算 日 该类 别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数。 投 资 人可 自 行选 择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本基 金 不 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调 整 申购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最 低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开 始 调整 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 提下 , 根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已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情 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停止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或 者 调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类 别 的费 率 水平 、或 者增 加 新的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等 , 调整 实 施前 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 额为基数采用比 删除 14 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适用 于 固定认购费用的 情形除外)。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删除 15 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 融 鑫起 点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中 融 新 动 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注 册 而来 。 中 融 新 动 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许可[2015]1036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为中融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融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6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 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 手续 。 经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 中 融新 动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12 日生效。 2017 年11 月 14 日 , 中融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 讯方 式 召开 , 大 会16 审 议 并通 过 《关 于 修改 中融 新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 案》 , 内容 包 括 中 融 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调 整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业 绩 比较 基 准等 以 及 修 订 基 金合 同 ,并 更 名为 “中 融鑫 起 点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 效 之 日 起 ,《 中 融新 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失 效且 《 中融 鑫起 点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新增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中 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 、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 结与 质押、 转让 等业 务/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 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 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 回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 他相 关 公 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 式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指 定 的 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 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17 购与 赎回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 理 人将于调整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未 全 额 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 回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回 时 ,赎 回 生效 。投 资人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 故 障、 银 行数 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它 非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所 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 时 , 赎 回 款项 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金 合 同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本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 成功 , 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 申购 、 赎回 申 请及 申购 份额 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份 额等 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18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费、 赎回费;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1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 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 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 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T 日的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 费 率由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 申 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 当日 的 该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赎 回金 额单 位 为元 。 本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 示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4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情 况 下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 计划 , 定 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 后 ,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19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者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 定 的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之一的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或者 无 法办 理 申 购 业务。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 售 支 付结 算 机构 或 登记 机构 的异 常 情况 导 致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销售 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 金注 册 登记 系 统 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导 致 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 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者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0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 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十 、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 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 过 两个 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告 的 频率 进 行 调 整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21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 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强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 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 登 记机构业务规则 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它基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 相 关法 律 法规 允 许且 条件 具备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 并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 标 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 在 办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 份22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根 据有 权机 关 要求 及 登记 机 构 业 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 相 关法 律 法规 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其 它 基金 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 定 和实 施 相 应 的业务规则。 十 七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不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上 述 申购 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 补充 和 调整 并 提 前 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元整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 亿伍仟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3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 的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6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 份 额23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 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 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 资 金清算;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其 他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4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 记机 构 处接 收 并 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的 规 定 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9 )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监 管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供 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 和补 充 ,并 保 证 其 真实性;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未设 日常 机 构。 在 本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本基 金 的运 作需 要,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立 日 常机 构 ,日 常机 构的 设 立与 运 作应 当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 售 服务 费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调 整 该等 报 酬标 准 或 提 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25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7 ) 在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围内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 销 售服 务 费 、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生变化; (5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调 整有 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 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或 大会 公 告载 明 的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截 止 日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26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 明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亦 可采 用 其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权 其 代理 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在 会 议 召 开 方式 上 ,本 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 非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现 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会议 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行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 用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 议 召集 人 确 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 本部 分 关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 原 任基金管理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 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它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27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 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 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3 .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 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 管理业务前,原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需 采取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 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尽 快 恢 复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 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原 基金托管人进行 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 基 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 保 管基 金 管理 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时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临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或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基 金 资 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 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 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 或 删除 基 金 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 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 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28 介公告; (6 )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 务 协助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 、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分别按 照 上 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程 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 程 序 的约 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 相应 内容 进 行修 改 和调 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 记 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 理、基金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的 登 记业 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登记 业 务的 ,应 与代 理 人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 以明 确 基金 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和 办 理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宜 中 的权 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 行 调整 , 并依 照 有关 规定 于开 始 实施 前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 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9 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 份 信 息及 基 金份 额 明细 等数 据备 份 至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存 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 户之 日 起不 得 少 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 违 反该 保 密义 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带来 的 损失 , 须 承 担 相 应的 赔 偿责 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 查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5 .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 . 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义务。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股 票 、 债 券 等 金 融 资 产 的 动 态灵活配置,深入挖掘并充 分 理解国内经济增 长和战略转型所带来的 “新动力” , 发现价值被 市场低估且具潜在发展机遇 的 企业。在合理控 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 前 提下,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 为 投资者获取超额 回报。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对 多种 投 资策 略 的有 机 结 合,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 持 有人 获 取长 期 持 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 府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 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 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银 行 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 债券 回 购、 同 业存 单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范围 为 0-95% , 权 证投 资比例为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0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0-3%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 判, 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动 态调整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 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制度导向、 产 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 , 前瞻性地判断下 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经济 领 域和板块;同时 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 而 上地分析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 精选受益于 “新动 力”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 基 金 对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挖 掘 主 要 在 于 以 下 几个方面: (1 )改革驱动,形成经济增长的新红利。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确 立 了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总 目 标, 司法体制改革、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国防和 军队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 农 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影响深 远 、力度空前的 改 革方案已经或将相继出台, 随 着改革红利的释 放, 直接相关的产业、 行业和企 业, 如国有企业、 军工行业、 金融行业、 消费产业 、 环保产业、 交 通运输业、 装备制造业等, 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 点。 (2 )创新驱动,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活力。 当前, 我国依靠要素成本优势所驱动、 大量投入 资 源 和 消 耗 环 境 的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已 经 难 以 为 继, 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 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 动将成为经济的新常态,创 新 驱动的发展战略 将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 的 贡献度,高新技 术产业、 新能源汽车、 信息产业 、 生物医药、 新 材料、现代服务业、海洋产 业 等直接相关的产 业,将成为新的增长动力源泉。 (3 ) 产业优化升级驱动, 挖掘 经济增长的 新潜力。由传统粗放型高速 增 长态势转向中高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从 宏观 经济 环 境和 证 券市 场 走势 进 行 研 判,结合 考 虑 相关 类 别资 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动 态 调整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等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 优化 投 资 组 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主 要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个 股 精 选策 略 , 投 资 于 具备 稳 定内 生 增长 、能 给股 东 创造 经 济价 值 的 股 票 。 基金 将 以超 额 收益 为目 标, 利 用“ 多 因素 选 股 模 型” ,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行业 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 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 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 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 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 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 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 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 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 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 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1 速增长, 需要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走高效率、 低成本的集约型、 可持续发展之路, 其关键在于 产业优化升级,表现在一方 面 是经济主导产业 的轮换,经济支柱由传统的 第 一产业逐渐向第 二产业移动,到达一定水平 后 再向第三产业转 移, 新型服务业是直接相关的产业, 另一方面是 新兴产业的战略型布局, 包括节能环保、 新一代 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 、 新能源、 新材 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 激发经济增长的新潜力。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 研究分析受益于新动力发展 的 典型产业,选择 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 的 相关主题行业进 行重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 整 新动力主题的范 畴界定。 在 个 股 的 具 体 选 择 策 略 上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 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适 时调整股票投资 组合。 定量分析 (1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 (2 ) 财务指标: 毛利率、 营业 利润率、 净 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 额等; (3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销率 (PS) 和总市值。 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体现在行业地位、 市场占有率、 产品、 技术、 品 牌、 营销、 资源、 渠道等多个方面;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和 治 理 结 构。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 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 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 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 风 险、降低投资组 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效 率 。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 原 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套 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 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通 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 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最大限 度保证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 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 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 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 险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 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 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 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 究,谨慎投资。 3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 ) 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 市场的相关 度; (3 ) 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 值交易的必 要性; (4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 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 易 或套期保值的合 理对冲比率。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综 合 考 虑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 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 行 主体的性质、行 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 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 投 资 来 管 理 组 合 的 风 险。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 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 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33 投 资 决 策 分 为 政 策 层 面 和 操 作 层 面 两 个 层 面: 1 .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 负责投资决 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 员 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 资 产的长期投资战 略和投资方向,制订重大投资决策。 2 . 操作层次的投资决策: 在制 定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限制框架内,基金 经 理或投资经理可 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 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 资 ,基金经理或投 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 向 业务负责人、首 席投资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 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或 投 资经理必须及时 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 委 员会,待投资决 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 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新动力主 题相关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95% ,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本基金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34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需 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个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5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35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 遵循如下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债券 投 资 比 例的有关约定; 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11 )项以外,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 定 。 在 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但 须 提 前公 告 ,不 需 要经 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如 本 基金 增 加投 资 品种 ,投 资限 制 以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基金 财 产 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36 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税后)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合编制,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整 体 走 势的 指 数。 具 有市 场认 可度 高 、代 表 性强 、 编 制 透明等特点。 上 证 国债 指 数是 由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 制并 发 布, 以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 所有 固定 利率 国 债为 样 本, 按 照 发 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作 为 混合 型 基金 ,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 较基 准 能够 客 观 、 合理地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化 ,或 证 券市 场 中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强 或 者更 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适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而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 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 中的中高风险和 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 益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七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 使相 关 权 利的 处 理 原37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5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 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 、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 款项 以及 其 他投 资 所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 本 基 金 开 立 托管 资 金专 门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 登 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 不 属 于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 消 ;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38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 货合 约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债 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 、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估 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价 格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价格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 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39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 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 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 细则》为准。 6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 算价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价格 数 据 估 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当 日结 算 价 及 结算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 成 本估 值 。如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有 最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 估 值。 7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 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 四、估值程序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于每 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如 遇 特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40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 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 任 一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 报 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 错 误 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 关 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误责任方。 41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 由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 并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42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或 减 轻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 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登记 机 构 , 由 登 记机 构 代付 给 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 付 日期 顺 延 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 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 额 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 投资 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3 益与 分配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 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 基 金份 额 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 类 别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并 按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酌情 调整 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 此项 调 整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但 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 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 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 别 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 权日 的 该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发生 变 化时 , 本 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44 的信 息披 露/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 产品 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 等活 动中 的 权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分别 披露 开放 日 的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 其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在 其 网 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45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 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 报 告 方式。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数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 期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9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0. 涉及 基 金管 理 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 费 、托 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46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 .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 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 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 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 新增 或 调整 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或 基 金份 额 分 类 规则;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六)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披 露 所投 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 中 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的 比 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47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 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 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 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 管理 人 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中选 择 披 露 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 稿 ,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暂 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 十一 部分


违约 责任/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 行各 自 职责 的 过 程 中 , 违反 《 基金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 应 当 分别 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 偿责 任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 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管 理 人和/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届 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 作为 而 造成 的 损 失 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48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可 控 制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出 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 资人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 国法律并从其解 释。 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相 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 仲裁 裁 决 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 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 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 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 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