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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新利(001797)

华融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5 日 已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证监许可 [2015]1907 号文 ) , 2015 年9 月2 日基金合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 募 说明书。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 是一种长 期投资 工 具,其主 要功 能 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投 资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 具 ,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来的损 失。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别 。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 资、平均 投资成本 的一 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 方 式, 但 并不 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 保 证投 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 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各 种风 险 , 既包括 市场风 险 , 也包 括 基 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 、 技 术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是开 放式 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 ,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 十 时 , 投资人 将可能 无法及时 赎回持 有 的全部基 金份额 。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属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的 中等风 险收益 品种 。 投 资人 应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当认真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根 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 验 、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具有 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的 其他机构 购买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及 其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业 绩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 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2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 1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 27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 29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40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 53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54 第十二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1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3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6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 示 ......................................... 7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 135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37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39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40 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华 融新利灵 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承 担法律 责 任。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 基金 ?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审 查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 合同。 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义: 1 、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融 新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华融新 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3 、基金管理 人:指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 5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华 融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 6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华 融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 7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融 新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 、通知 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 后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该法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经第 十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届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 十四次会 议修正 。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11 、《信 息披露 办 法》: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12 、《运 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4 、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 指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产管 理 机 构 。 1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境 外 法 人 。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 3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4 、T+n 日 : 指 自T 日 起 第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T 日) 。 3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3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 作 。 1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4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45 、元: 指人民 币 元 。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 48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 4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过程 。 51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 介 。 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 件。 1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大厦 法定代表 人:祝 献 忠 设立日期 :2007 年9 月 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证 监 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14245.3886 元 存续期限 : 长期 联系电话 :95390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由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华 融" ) 作 为 主 发 起 人 , 联 合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证 券 公 司 。 其 中 :中 国华 融出 资 42.04 亿 元,中 国葛 洲坝 集团 有限公司 、中 国葛 洲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科 铭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纽 森 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九 江 和 汇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 星 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金 财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南 雅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吉 林 昊 融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双 融 福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张 家 港 市 中 达 针 织 服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立 磐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翰 鹏 瑞 诠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合伙) 、君豪 实 业发展( 深圳) 有 限公司等 14 家股 东共出资 9.38 亿1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祝 献 忠 先 生 , 董 事 长 。 曾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清 算 中 心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 基 金 托 管 部 负 责 人 , 企 业 年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党 委书记 、 董事长。 胡 援 成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金 融 学 首 席 教 授 、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现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金 融 学 资 深 教 授 、 博 导 , 金 融 发 展 与 风 险 防 范 研 究中心主 任,华 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 张 连 起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北 京 商 业 网 点 建 筑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经 济 日 报 财 务 处 长 、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瑞 华 会 计师事务 所管理 合 伙人,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姚 长 辉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华 融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 曹 力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股 权 管 理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副 总经理。 杨 林 波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权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二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业 务 审 查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级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风 险 总 监 、 纪 委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理部副 总经理 。 司 颖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资 本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合 规 审 查部总经 理,华 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 经理。 杨 铭 海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 总 经理。 庞 月 英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主 任 委 员。现任 华融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专 职 董事。 高 洁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华 融 融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门 、 风 险 管 理 部门总经 理、风 险 总监。现 任华融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专 职董 事。 2 、监事会成 员 王 水 洋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本 科 学 历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支 行 副 行 长 , 赣 州 分 行 信 贷 科 副 科 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人 事 处 处 长 ,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信 贷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助 中 心 主 任 、 电 子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级 行 员 、 天 津 分 行 筹 备 组 成 员 , 中 国 华 融 第 二 重 组 办 公 室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主 任 ,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副 监 事 长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行 长 、 党委委员 、纪委 委 员、书记 。 令 强 华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武 汉 水 利 电 力 学 院 水 利 水 电 动 力 工 程 学 士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紫 阳 金 结 厂 厂 长 , 湖 北 南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泥 厂 副 厂 长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集 团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投 资 控股有限 公司总 经 理等职务 。 黄 芳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公 司 经1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纪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 人 力 资源部工 作,先 后 任副经理 、经理 、 高级副经 理职务 。 王 劭 斐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银 行 部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总裁 办公室 先 后任经理 、高级 副 经理职务 。 王 娜, 女, 汉族 ,现 年 34 岁 ,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2002 年 9 月毕业于 华中农 业 大学植物 科学与 技 术学院,2006 年 9 月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农 业与农 村 发展学院 ,2008 年 6 月在华 安保险 资产管理 中心任 风 控专员,2010 年 1 月在平安 证券研 究 所任研究 员,2013 年 6 月在 深圳键 桥通讯股 份有限 公 司任投资 经理,于 2014 年 8 月至今担 任深圳科 铭实业 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张 建 军 先 生 ,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同 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昆 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及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罗 农 平 先 生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于 珠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营 业 部 经 理 , 远 都 集 团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二 十 一 世 纪 科 技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经理。 杜 向 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本科学历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分1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总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现任 华融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杨 铭 海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国 家 农 业 投 资 公 司 、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及 天 津 分 行 , 现 任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 副总经理 。 高鹤先生,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曾 任 职 于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副 总经理 。 杨 金 亮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政 集 团 新 沥 青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 联 想 集 团 、 中 国 证 监 会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刘月平先 生,公 司 合规总监 、总经 理 助理,会 计学硕 士 ,曾任职 巨 田证券、 奥瑞安 能 源国际有 限公司 、 中国证监 会稽查 总 队副处长 ,现任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合规 总监、 总 经理助理 。 王晓天先 生,公 司 董事会秘 书,经 济 学博士, 高级经 济 师,曾任 招 商银行总 行战略 发 展部战略 管理主 管 、经理, 招商银 行 广州分行 同业金 融部总经 理,平 安 银行战略 规划部 副 总经理。 现任华 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会 秘书。 4 、基金经理 靳冰馨,本科学历。2011-2015 年,任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从 事证券 投资研 究工 作;2016 年 任 职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从 事 证 券投 资研究 工作;2017 年 1


月 进入 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从事证 券 投资研究 工作。2017 年 5 月至今, 任 华融新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杜骐臻, 硕士研 究 生。2013-2014 年任 职GraniteCreekPartners ,1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分析师 ;2014-2017 年任职于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先后担任 交易 员、研究 员、基 金 经理助理 。2017 年7 月至今,任华 融新 利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5 、 本基 金投资 采取集 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下: 主任委员 :罗农 平 (公司副 总经理 ) 委员:贺 文哲 、 范 贵龙 (基 金经理 ) 秘书:杜 骐臻 ( 基 金经理) 6 、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 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4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的 其他职责 。 1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并 建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行 为的发生 ; (2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进 行基金 资 产的投资 。 2 、 基金 管理人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将 基金管 理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 益 或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五、基金 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各 级 监 管 要 求 , 建 立 了 较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公1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 章 程 规 定 了 董 事 会 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责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总 体 规 定 了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 原 则 及 内 容 ;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流 程 , 规 定 了 各 项 业 务 的 具 体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覆 盖 了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以 及 全 体 员 工 , 将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贯 彻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形 成 风 险 可 识 别 、 可 控 制 、 可 承 受 的 全 方 位、多层 次的风 险 管理架构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控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合 规 审 计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管 理 制 度 、 离 任 审 计 制 度 、 报 告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工 作 要 求、业务 流程等 的 具体说明 。 1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简称中国 农业银 行 ) 住所:北 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 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融 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 行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2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一 家城 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质的金 融服务 , 与广大客 户共创 价 值、共同 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 最 佳托管银 行?。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 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 连续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 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 连 续荣 获上 海清 算所 授予 的?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 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 会 授予的? 养老金 业 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 证监会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系统。 2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工 140 余 名 ,其 中具 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 专业水 平 高、业务 素质好 、 服务能力 强,高 级管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 精通国内 外证券 市场的运 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 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共 372 只。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 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 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2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防止人为 事故的 发 生,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令等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其 他行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方式的 处理: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2 、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 行提示 ; 3 、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 金管理 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2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1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 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祝 献 忠 直销中心 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2 联系人: 李茜茜 电话:010-85556777 网址:http://fund.hrsec.com.cn 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 http://fund.hrsec.com.cn ) 3 、销售机构 (1 )华融湘 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市天 心 区芙蓉南路 828 号 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 人:刘 永 生 客服电话 :0731-96599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网址:www.hrxjbank.com.cn (2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2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福建 省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静 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 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1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网址:www.cib.com.cn (3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虹 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文 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胡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网址:http://www.howbuy.com/ (4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丁姗姗 电话:1861170531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5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区仓 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柏 青 2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 )深圳市 金斧子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区智 慧 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 人:陈 姚 坚 客户服务 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 )江西正 融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江西省南 昌市高 新 开发区紫 阳大 道 3333 号绿地新 都会38 栋 2107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雯 客户服务 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 (8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宝 山区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兴 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北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区海 淀 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客户服务 电话: 个 人业务:95118 企 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登记 机构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 忠 设立日期 :2007 年9 月 7 日 联系电话 :010-85556777 联系人: 王阳 三、出具 法律意 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 京市中 伦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中 国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学兵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 :姚启 明 联系人: 姚启明 四、审计 基金资 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延 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曾顺福 联系人: 秦俊 电话:010-85207335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李燕、秦 俊 2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5]1907 号文 许可, 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向全 社 会公开募 集,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 手续基金 合同生 效 。 本次募集 有效认 购 总户数 3,798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 集 期间募集 的有效 份 额为 263,745,756.62 份基金份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1,080.92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263,756,837.54 份基 金 份额 ,已 全部记 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账 户, 归 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有。 2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 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情况已 符合基 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 本基金 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得 到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 金 合同等, 并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进行表决 。 2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回时除 外。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 目 前 为 下 午 3 :00 )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视 为 当 日 的 交 易 申 请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视 为 下 一开放日 的交易 申 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3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购、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三、申购 与赎回 的 限制 1 、申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本基金 申购的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 )本基金 不设最 低赎回份 额。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单个 账户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限 制本基 金暂 无单个 账户基 金份 额最 低 持 有 余 额 限 制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3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2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在 当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五、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方式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 成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3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 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 申请的 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 及时查询 。 六、申购 费率和 赎 回 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2% ,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可 适用 以下收费 费率标 准 : 申 购 金 额 (M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随着持 有期限 的 增加而递 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期<7 日 1.5% 7 日 ≤ 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 ≤ 持有期<6 个月 0.5% 持有期 ≥6 个月 0 3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 4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 取的赎回 费,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 赎回费, 将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 手 续费。 5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6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 金 赎回费率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 净 申购金额 。其中 , 3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 申 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适用固 定金 额的 申购费, 即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 定申购费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 例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1.02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1.026 元 净申 购金 额 100,000/ ( 1+1.2% )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26 = 96310.16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金额 ,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本基金的 净赎回 金 额为赎回 金额扣 减 赎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 份 数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 回 费用 例: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1.056 元,持 有 期为 3 个月,则 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3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份额 10,000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1.056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 52.80 元 净赎回金 额 10,560.00 –52.80 = 10,507.2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有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日 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 可以 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 。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总 额/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 数 八、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 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人 增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人 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记 手续。 4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3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3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3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 额赎回。 2 、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3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 数)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限 内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公 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发生 暂 停 的 时 间超 过 1 日 , 则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增 加 公 告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 相 关机构。 3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 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 费。 十五、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的 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 冻结与解 冻。 4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 过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把 握 市 场 机 会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下力争 获取高 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收益。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 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股票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注 重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平 衡 , 选 择 适 应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优 质 标 的 , 运 用 多 样化的投 资策略 实 行组合管 理,实 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 增 值。 1 、 资产配置 策略 从 全 球 经 济 格 局 和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变 化 , 分 析 经 济 的 驱 动 力 和 阶 段 性 特 征 , 结 合 宏 观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结 构 变 迁 、 市 场 情 绪 等 对 比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比 , 合 理 分 配 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以 实 现 基 金 资4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的稳健 增值。 (1 )关 注的宏 观因素 包括 ,主要 宏观经 济数 据、金 融数据 、物 价数 据 等。 具体包 括 GDP 增 速 、工业 增速、 进出 口增速 、投资 增速 、消费 增 速 、 物 价 指 数 、 货 币 供 应 量 、 全 社 会 融 资 总 量 和 利 率 水 平 等 , 遵 循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在 现 实 条 件 约 束 下 , 合 理 推 断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可 能 变 化 和 影 响。 (2 )关 注的政 策因素 包括 ,经济 体制改 革政 策、财 政货币 政策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区 域 发 展 政 策 等 , 尤 其 注 意 经 济 新 常 态 下 的 宏 观 调 控 思 路 的创新。 (3 )市 场情绪 和估值 因素 主要包 括,绝 对估 值水平 ,横向 、纵 向比 较的相对 估值水 平 ,成交量 、新开 户 数等。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秉 承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采 取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深 挖 符 合 经 济 升 级 转 型 、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的 行 业 与 公 司 , 通 过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的 实 地 调 研 对 研 究 逻 辑 和 结 论 进 行 验 证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低 风 险 投 资策略, 把握市 场 投资机会 。 (1 )符 合经济 转型方 向的 新领域 在经济 逐渐 进入新 常态的 背景 下, 增 速 进 入 中 高 速 、 结 构 优 化 、 转 型 升 级 、 增 长 动 力 切 换 等 将 成 为 主 要 特 征 , 符 合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优 质 标 的 是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具 体 则 通 过 观 察 企 业 是 否 涉 足 新 领 域 、 采 用 新 模 式 、 实 施 新 战 略来进行 筛选。 (2 )定 量分析 参考财 务指 标主要 有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 率 、 毛 利 率 、 净 利 率 等 , 本 基 金 选 择 预 期 未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利润增 长率、 毛 利率较高 高于市 场 平均水平 的上市 公 司。 使用 DDM 模型、DCF 模型、FCFF 模型 等绝对估 值法估 算 上市公司 股 票 的内 在价值 ,并与 市盈 率(P/E )、市 净率 (P/B )、市销 率(P/S )等4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 对 估 值 法 作 对 比 , 从 行 业 中 选 择 价 值 低 估 、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好 、 盈 利 能 力和偿债 能力强 的 上市公司 。 (3 )定 性分析 行业发 展是 否处于 生命周 期的 上升阶 段,是 否与 宏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 势 相 融 合 ; 商 业 模 式 和 经 营 理 念 是 否 具 有 领 先 性 , 是 否 有 有 效 配 置 各 种 生 产 要 素 的 管 理 运 行 体 系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健 全 等 ; 竞 争 优 势 是 依 赖 于 经 营 许 可 管 制 , 还 是 品 牌 、 资 源 、 技 术 、 成 本 控 制 或 营 销 机 制 等 , 竞 争 对 手 是 否 在 中 长 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等 ; 产 品 自 主 创 新 情 况 、 主 要 产 品 更 新 周 期 、 专 有 技 术 和 专 利 、 对 引 进 技 术 的 吸 收 和 改 进 能 力。 (4 )实 地调研 本基金 投研 团队将 实地调 研上 市公司 ,深入 了解 其管 理 团 队 能 力 、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情 况 、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 核 心 竞 争 力 状 况 以 及 财 务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等 , 通 过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的 实 地调研验 证研究 逻 辑和结论 。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自 上 而 下 地 在 利 率 走 势 分 析 、 债 券 供 求 分 析 基 础 上 , 灵 活 采用类属 配置、 个 券选择、 套利等 投 资策略。 (1 )类属配 置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 金 组 合 在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 是 通 过 类 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对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 申 赎 金 额 的 变 化 进 行 动 态 分 析 ,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调 整 组 合 资 产 在 高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相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比 , 以 满 足 投 资 人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从 收 益 性 角 度 来 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品 种 的 相 对 收 益 、 利 差 变 化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各 类 属 品 种 的 配 置 比 例 ,4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寻 找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 给 组 合带来相 对较低 回 报的类属 品种, 以 期取得较 高的总 回 报。 (2 )个券选 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 观 分 析 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值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 偏 高 或 偏 低 的 期 限 段 , 从 而 指 导 相 对 价 值 投 资 , 这 也 可 以 帮 助 基金管理 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 低估的 短 期债券品 种。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认 为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市 场 环 境 中 , 有 必 要 审 慎 灵 活 地 综 合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来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波 动 性 并 提 高 资 金 管 理 效 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并 按 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套期保 值管理 的 有关规定 执行。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 货套期时 将综合 考 虑: (1 )股指期 货交易 品种的流 动性; (2 )股指期 货交易 品种与现 货 市场 的 相关度; (3 )通过股 指期货 进行套期 保值交 易 的必要性 ; (4 )股 指期货 套期保 值交 易的综 合成本 ,来 判断是 否进行 套期 保值 交易或套 期保值 的 合理对冲 比率。 5 、套利策略 利 用 市 场 的 弱 有 效 性 , 以 较 低 成 本 、 较 高 效 率 、 承 担 较 低 风 险 情 况4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 把 握 市 场 定 价 偏 差 带 来 的 机 会 , 主 要 包 括 新 可 转 换 债 券 套 利 、 增 发 套 利、转债 转股套 利 等。 四、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1 年 期人民币 定 期存款基 准利率*70% 采用该业 绩比较 基 准主要基 于如下 考 虑: 1 、 沪深 300 指数编 制合理、 透明、 运 用广泛, 具有较 强 的代 表性 和 权威性。 2 、1 年 期人民 币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具 有良 好的固 定收益 市场 代表 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时公 告,而 无 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五、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 但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投资 品种。 六、投资 管理的 基 本程序 公 司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 导下 的基金 经理/ 投资经 理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 如下: 1 、 基金 业务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据 委员会 议事 规则的 规定对 基金 资产 配置等重 大投资 决 策形成决 议并下 达 给部门投 资中心 负 责人; 2 、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中 心 负 责 人 将 决 议 内 容 下 达 给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结 合 备 选 股 票 库 及有关研 究报告 , 负责制定 具体的 投 资组合方 案; 3 、 基金 经理、 投资经 理在 授权范 围内的 投资 组合方 案可直 接进 入执4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 程 序 ; 超 出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授 权 权 限 但 在 投 资 中 心 负 责 人 授 权 权 限范围内的 , 经 投 资 中 心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 超出投资中 心 负 责 人 授 权 权 限 的 , 须 经 基 金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入 执 行程序; 4 、 基金 业务运 营中心 风控 人员基 于数量 化的 风险评 估和控 制系 统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日 常 性 的 风 险 测 量 和 分 析 , 并向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 险管理 委 员会出具 相应的 风 险评估报 告。 七、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3 )本 基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6 )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得展 期;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4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市 值 、 买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更后的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为 4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 八、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债权 人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 九、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开 展 融 资 融 券和转融 通业务 。 十、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4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 业银行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 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中所 列财 务数据摘自2017 年 半年度报 告。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 :人民 币 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7,554,171.00 31.34 其中:股 票


7,554,171.00 31.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2,500,000.00 51.86 其中:买 断式回 购 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 金合计


2,941,132.44 12.20 8 其他资产


1,106,727.78 4.59 9 合计





24,102,031.22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 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 境内股 票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 元 4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662,860.00 2.92 C 制造业 6,383,153.00 28.13 D 电力、热 力、燃 气 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08,158.00 2.24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 和 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54,171.00 33.29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 沪港通 投 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沪 港通投 资 股票。 3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 币 元 5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3010 万盛股份 37,200 1,399,464.00 6.17 2 300201 海伦哲 149,200 1,259,248.00 5.55 3 002168 深圳惠程 44,000 854,480.00 3.77 4 603799 华友钴业


11,500 698,970.00 3.08 5 002635 安洁科技 18,750 679,125.00 2.99 6 603993 洛阳钼业 131,000 662,860.00 2.92 7 600110 诺德股份 43,400 611,506.00 2.69 8 600477 杭萧钢构 33,300 508,158.00 2.24 9 002460 赣锋锂业 10,400 481,000.00 2.12 10 000725 京东方A 96,000 399,360.00 1.76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券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债券 。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债券 。 6 、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所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 7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贵 金属投 资 。 8 、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投资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5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报告 期末本 基 金投资的 国债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根据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不包 括 国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报 告 附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中的 发行主 体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 报告编制 期日前 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超出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备 选 股票库。 (3 )期末其 他各项 资产构成 单位:人 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09,579.72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50.90 5 应收申购 款 1,000,598.9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6,727.78 (4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处 于转股 期 的可转换 债券。 (5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 情况的说 明 金额单位 :人民 币 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 情况 说明 1 603010 万盛股份 1,399,464.00 6.17 临时停牌 2 300201 海伦哲 1,259,248.00 5.55 临时停牌 5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02168 深圳惠程 854,480.00 3.77 临时停牌 (6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入 的原 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 项 之间可能 存在尾 差 。 5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 明书。 本报告期基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个 月 3.97% 0.55% 1.57% 0.20% 2.40% 0.35% 过去三个 月 -0.58% 0.68% 2.09% 0.19% -2.67% 0.49% 过去六个 月 -0.78% 0.66% 3.71% 0.17% -4.49% 0.49% 过去一年 -1.16% 0.49% 5.86% 0.20% -7.02% 0.29%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10% 0.37% 5.55% 0.40% -3.45% -0.03% 5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5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 非交易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票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5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 5 、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当 日 结 算 价 及 结 算 规 则 以 《 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结算细则》为准。 6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5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 8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及时 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当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5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 人应按照 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错、数据 计算 差 错、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法避免、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仍 应负有 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保估 值错误 已得到更 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方 负责。 5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 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3 、估值 错误 处理程 序估值 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 当事人 应当 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6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处理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所 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处 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6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损益 后的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产 生 的损益由 基 金资产承 担; 5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分 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理 人拟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本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中 有关规 定 执行。 6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 . 6 %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6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若遇 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E ×0 . 1 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可 抗力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 托 管费的调 整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6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 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6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 如果 《基 金合同 》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 度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6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法人 和其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 露 的信息资 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6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 除特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为 人 民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 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 项的法律 文件。 2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 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6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件的 次日在 指 定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 报告、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和书面 报 告两种方 式。 (六)临 时报告 7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 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 生 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财产、 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 1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受到 监 管部门的 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 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 份 额净值 0.5% ; 7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基金 改聘会 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减少 基金代 销 机构; 20 、基金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 方 式发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 24 、基金 连续发 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接 受 申购、赎 回申请 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27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8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并 将有关 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八)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九)投 资股指 期 货相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 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等。 (十)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 管理 7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的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查 阅、复制 。 八、暂停 或延迟 信 息披露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7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 金 的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变 化而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各 个行业 和证 券市 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 产生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 波动, 并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 际收益下 降。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利率下降时 ,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净值增 长率产 生 影响。 (6 )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 出现违 约、无 法支 付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7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损 失。 (7 )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基金可 投资于 新股 申购, 所投资 新股 价格 波动会对 基金收 益 率产生影 响。 2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操作因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括: (1 )决 策风险 。基金 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 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 ,由于决 策失误 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 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 作风险 。基金 投资 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 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3 )技 术风险 。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交 易网 络等技 术保障 系统 或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金的投 资交易 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 等 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1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 值 受到不利 影响。 (2 )顺 延或暂 停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金份额 时 , 可能 会遇到部 分顺延 赎 回或暂停 赎回等 风 险。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金管 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规 定的风 险 。 5 、其它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7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 (2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机 构违 约、托 管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受 损 。 (3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6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精 选 被 低估的股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但 是 , 在 特 定 的 市 场 时 期 , 由 于 市 场 偏 好 和 热 点 不 同 , 可 能 存 在 股 票 价 格 显 著 偏 离 其 价 值 的 情 况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业 绩表现在 短期内 落 后于市场 。 本 基 金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风 险 对 冲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存 在 潜 在 损 失 可 能 成 倍 放 大 的 风险。 此 外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世 行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 信 息 真 实 性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研 究 结 果 与 公 司 实 际 投 资 价 值 发 生 偏 离 , 从 而 导 致 投 资 风 险 。 虽 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 多 样化来分 散这种 非 系统风险 ,但是 不 能完全规 避。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须 自行承 担 投资风险 ; 2 、基金管理 人不能 保证收益 或本金 安 全 。 7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3 、 基金 注册后 ,如需 对原 注册事 项进行 实质 性调整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 应当在公开募集前 按 照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出 变 更 注 册 事 项 的 申 请 。 未 经注册 , 不 得公开 或者变相 公开募 集 基金。 二、《基 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7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7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 行 公告。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8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申 请; (12 ) 依照法律 法 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除托管费、管理费、 销 售 费 用 等 相 关 费 用 的 调 高 外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 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8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9 )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8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 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理时 , 应 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 在募集 期间 未能 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8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拨、账 册记录 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8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按规定制 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8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赔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8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8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议 事 及表决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暂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基金 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设立日常 机构 , 日常机 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 据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进 行。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 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 8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 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配 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8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六十日 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 额 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 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9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 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 如 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设立的日常 机构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 式召开, 会议的 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9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与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 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少 于 本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 面 表决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 时9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 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 进行;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 知 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 金 合同 》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 后 , 对原有提案9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事程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 , 则 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9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 否 则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人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9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 场 公布重新 清点结 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 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 授 权 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第 八 十 七 条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日内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时,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公 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 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9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 润的 构成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 允 价值变动 损益后 的 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多为 4 次,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由此 产生 的损益由 基金资产 承担; 5 、本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9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分 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 方式等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理人拟 定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 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有关规定 执行。 四、与基 金财产 管 理、运用 有关费 用 的提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仲裁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9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 . 6 %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末,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E ×0 . 1 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 节 假日、休 息日或 不 可抗力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9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 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 财产的 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 制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把 握 市 场 机 会 , 分享 中国经济 转型 和 增 长 的 红 利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 围包 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含 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它品 种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10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 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 置策 略 , 注重风险与 收 益的平衡 , 选择适应经济 转型 升级 、 能够为股 东 持续创造价 值 的优 质标的 , 运用多 样化的投 资策略 实 行组合管 理,实 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 增 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从 全 球 经 济 格 局 和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变 化 , 分 析 经 济 的 驱 动 力 和阶段性特 征 , 结 合 宏 观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结 构 变 迁 、 市 场 情 绪 等 对 比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比 , 合 理 分 配 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以 实 现 基 金资产的 稳健增 值 。 (1)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 数据等。具体包括 GDP 增速、工业增速、进出口增速 、投资增速、消 费 增 速、 物 价指 数、 货 币供 应 量 、 全社 会 融资 总 量和 利率 水 平等 , 遵循 经济发展规律 , 在 现实条件约束下 , 合理推断 对各大 类 资产的可能变 化 和影响。 (2)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 比较的相 对估值 水 平,成交 量、新 开 户数等。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秉 承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采 取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深挖 符合 经济升级转型 、 发 展潜力巨大的 行业 与公司 , 通过上 下 游产业链的10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 地 调 研 对 研 究 逻 辑 和 结 论 进 行 验 证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低 风 险 投 资 策 略,把握 市场投 资 机会。 (1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新 领域 在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增速进入中高速、结构优化、转 型升级、增 长动力切换等将成为主要 特征 , 符合经济转型升级 、 能够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优 质 标 的 是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具 体 则 通 过 观 察 企 业 是否涉足新领域、 采用新模式、实施 新战略来 进行筛 选 。 (2 )定量分析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净利润 增长率 、 毛 利 率 、 净 利 率 等 , 本 基 金 选 择 预 期 未 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净利润 增长率 、 毛利率较 高高于 市场平均 水平的 上 市公司。 使用 DDM 模型 、DCF 模型、FCFF 模型 等 绝对估值 法估算 上 市公司股 票 的 内 在价值,并与市盈率 (P/E )、市净率(P/B )、市销率(P/S ) 等 相 对 估 值 法 作 对 比 , 从 行 业 中 选 择 价 值 低 估 、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好 、 盈利 能力和偿 债能力 强 的上市公 司。 (3)定性分析行业发展是否处于生命周期的上升阶段,是否与宏 观经济发展大 趋势 相融合;商业 模式 和经营理念是 否具 有领先性 , 是否 有 有 效 配 置 各 种 生 产 要 素 的 管 理 运 行 体 系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健 全 等; 竞 争 优 势 是 依 赖 于 经 营 许 可 管 制 , 还 是 品 牌 、 资 源 、 技 术 、 成 本 控 制 或 营 销 机 制 等 , 竞 争 对 手 是 否 在 中 长 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等 ; 产 品 自 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吸收 和改进能 力。 (4 ) 实 地 调 研 本 基 金 投 研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深 入 了 解 其 管理团队能力 、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况、重大 投资项目情况、核 心 竞 争 力 状 况 以 及 财 务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等 , 通 过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的实地调 研验证 研 究逻辑和 结论。 3 、债券投资 策略 10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自上 而下 地在利率走势 分析 、 债券供求分析 基 础上 , 灵活 采用类属 配置、 个 券选择、 套利等 投 资策略。 (1 )类属配 置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 金 组 合 在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金 融 债 、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 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 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 态分析 , 以确定 本 基金的流动性 目标 , 并在此基础上 相 应调整组合资 产 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人的 流 动 性需 求 。 从收益 性 角度 来 说 , 基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分析 各 类属 品 种的 相对 收益 、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 信用 风险等因 素来 确定 各类属品种 的配置比例 ,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 增持相对低估 、 价格将上 升的 、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 的类属品种, 减 持 相 对 高估 、 价 格 将 下降的、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低 回 报 的 类 属 品 种 , 以 期 取 得 较 高的总回 报。 (2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 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出收益率明 显偏 高的券种 , 并客 观 分析收益率出 现偏 离的原因 。 若出 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 则 该券种价格出现低 估,本基金将对此 类低估值品种进行 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 率曲线 可以判断出定 价偏 高或偏低的期 限段 , 从而指导相对 价 值投资 , 这也可 以帮助基 金管 理 人 选择投资 于定价 低 估的短期 债券品 种 。 4 、套利策略 10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承担较低风险情况 下 把 握 市 场 定 价 偏 差 带 来 的 机 会 , 主 要 包 括 新 可 转 换 债 券 套 利 、 增 发 套利、转 债转股 套 利等。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6 )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 例 , 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 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 种风险;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0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个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值 、 买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后的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0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 应当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收 益 率*30%+1 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 款基准 利 率*70% 采用该业 绩比较 基 准主要基 于如下 考 虑: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 运用广泛 ,具有 较 强的代表 性 和权威性 。 2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良好的固定收益市场代 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 发生变化 , 或者 有 其他代表性更 强 、 更科学客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及 时公告 , 而无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七)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行使债 权 人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0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利 益。 六、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 告 方式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二)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10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5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7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 值。 10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法 、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 原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 布。 (三)基 金资产 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 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及基 金财产 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10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履 行 相关 手 续 ; 继续 公 开募 集 资金 的 , 应 当 在 公开 募 集前按 照 《 行 政 许 可 法 》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出 变 更 注 册事项的申 请。 未经注 册 , 不 得公开或 者变相 公 开募集基 金。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11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的 ,清算 期 限相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 ,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11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九、基金 合同存 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 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11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 险大厦 18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祝 献 忠 成立日期 :2007 年9 月 7 日 批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 立 文 号: 证 监 机构 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74,463,539 元 存续期间 :永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 经 纪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 代销金 融 产品;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座 九 层 邮政编码 :100031 11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 人:刘 士 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 托 管 资格 批 准 文号 :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 理 资 金 清算 ; 各 类 汇 兑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 客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 务 ; 产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11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投资范 围包 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含 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它品 种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6 )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11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 例 , 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 基金管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个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值 、 买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 对手或 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11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 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单 。 名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名 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 督流程 ,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 务 。 (四)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 更11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 。 如 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 存款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理 、 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 为 ,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11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或 拒 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 则基金 托 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并将在 发现后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七)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在 首次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 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章制度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风险控制制 度中 明确具体比例 , 避 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 , 基11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 信 息的真实 、完整 。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 财产造成较大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的消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 和整改 , 并做出书 面说明。否则 ,基 金托管人经事 先 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任何责任 , 并 有权报告中国 证 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 与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 的数据 , 导致基 金 托管人不能履 行托 管人职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 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 上 述损失。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12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前 , 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 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 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或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投资管 理 制度。 (九)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金管理 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十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 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12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 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 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12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账户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 。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 报告由 参 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 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 宜,基 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 分 协助。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12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过本基 金的资 金 账户进行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 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 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 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 的规定 。 12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 效控制的 证券不 承 担保管责 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2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 合 同和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对 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依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券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12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12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 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处理 。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 公 司应 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12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 说 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其中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50% , 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 结果 , 虽然 多 次重新计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金额等),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 正常 复核程序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12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按国家 有关部 门 规定的会 计制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务会计 报告 。 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和保 管 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 。 若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和公告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 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编13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 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在年度报告完 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 方 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 章的 复核意见书 , 双 方 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 布公告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关 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八)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季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13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 注册 登记机构编制 ,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并提交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 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拒 绝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 项日 期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 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 守 保密义务 。 若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 双 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13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八、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生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 (4)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13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产 ; (2)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 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4)编 制清 算 报 告; (5)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部 审 计 ; (6)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7)将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8)公告基 金清算 报 告; (9)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1)支 付清 算 费 用; (2)交 纳所 欠 税 款; (3)清 偿基 金 债 务; (4)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 行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13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13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 内容如 下 : 一、持有 人注册 登 记服务 本 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 、 基金份额登 记 (包括初始登 记,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 、 收益结 转基金份额变更登 记 、 非交易过户变更 登记 )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和办 理非交 易 过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 准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办理基金账户业 务、基金份额的登 记 、 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派 发 、 基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过户 等服务 。 二、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基金投资 人在交 易 申请被受 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 可以 到销 售网点查 询 和打印该 项交易的 确认信息 , 或者通过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 服 务热线及 网站进 行 查询。 2 、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自主选 择对账单 的发送方 式 , 如纸 制对账单 、 电 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13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的查询 与打印 。 3 、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 服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 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 对账 单服务等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 业务需要 , 调 整定 制信息的 条件、 方 式和内容 。 三、信息 查询 基 金管理 人为每 个基 金账户 提供一 个基 金账户 查询密 码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 客 户基金 账户信 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 电话 、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 户余额、 基金产 品 信息。 四、投诉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客 户服务 热线 、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还可 以 通过代销 机构的 服 务电话进 行投诉 。 五、服务 联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热线 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2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fund.hrsec.com.cn/ 电子信箱 :hrfund@hrsec.com.cn 13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报告期内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 人的有 关 更新公告 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8 月 24 日 2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 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8 月 24 日 3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8 日 4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8 日 5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聘 基 金 经 理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3 日 6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7 月 10 日 7 关 于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展 申 购 费 及 赎 回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6 月 26 日 8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深 圳 惠 程?股票 估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6 月8 日 9 关 于 解 聘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6 月5 日 10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国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513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 增 江 西 正 融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公司网站 日 11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海 伦 哲 ? ? 吉 艾 科 技 ?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5 月 23 日 12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聘 基 金 经 理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5 月9 日 13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万 盛 股 份 ? ? 扬 子 新 材 ? 股 票 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5 月9 日 14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25 日 15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摘要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15 日 16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4 月 15 日 17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度报告 摘 要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9 日 18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公司网站 2017 年 3 月 29 日 139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 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 140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华 融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华融新 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华融新 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四)《 华融新 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五)法 律意见 书 (六)基 金管理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七)基 金托管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八)中 国证监 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10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