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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大盘(660006)

农银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农 银 汇理 大 盘蓝 筹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 月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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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2010 年6 月13日证监许可【2010 】807 号文核 准。 本 基 金 原 名 农 银汇 理 大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根 据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会于2014年8 月8 日实 行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及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5年8月 7日起更名为农银汇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监会 ” )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变化 对 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为开 放 式 混 合型 基 金 ,属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风 险 、 较高收 益 品 种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人 认购 ( 申 购)基 金 时 应 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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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冻 结、解冻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 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销售...........................................................................................................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业绩...........................................................................................................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财产...........................................................................................................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 揭示........................................................................................................... 8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87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 二十七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 文件......................................................................................................... 119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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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农银汇 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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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农银汇理大盘蓝 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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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于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符 合现 行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得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 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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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 起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的公 告,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 过向有 关 销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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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投资标的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法克服 、无 法避免 且 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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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 副董事长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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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 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 (巴黎) 、 东方 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 香港分公司、 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 管理学博士 学位。1999 年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 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铝保险经纪 (北京) 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 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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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教授。 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 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2008 年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 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 德意志银行 (北京) 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 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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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个人业务部、 信用卡中 心工作。2004 年 11 月 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基金经理 宋永安先 生, 复旦大 学 数学系硕 士, 具有基 金 从业资格 ,10 年基金 从业经 历。2007 年 起历任 长 信基金管 理公司 金融工 程研究员 、农银 汇理基 金管理公司 研究员、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型基金经理助理 。 现任农银汇理沪深300 指数型 基金 基金经理、 农银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 型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谦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4 年10 月11 日至2016 年3 月8 日。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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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雨先生 ,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4 日至2014 年10 月 11 日。 曹剑飞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0 年 9 月1 日至2011 年11 月 17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 农 银汇理消费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 投资部 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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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 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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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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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 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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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 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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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 亿元, 增幅12.13%。 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 ,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 “中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协会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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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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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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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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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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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阮劲松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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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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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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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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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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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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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3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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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 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 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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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孟汉霄 联系电话:010-59336498 网址:http://www.jnlc.com/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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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75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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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 徐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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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勇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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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07 号 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12 日至2010 年8 月3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917,182,128.6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14,298 户。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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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9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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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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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部分 代销网 点和直 销网上交 易投资 人每次 申购本基 金的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基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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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部分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次对本 基金的 赎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调整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最低赎 回份额及最 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 1 年(含 1 年)至2 年 0.25 %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日,2 年指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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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费率 :本基 金采用 前端收费 ,条件 成熟时 也将为客 户提供 后端收 费的选 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赎 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 ×1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 ×10,000-62.5=12,437.50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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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份额以 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扣减赎 回费用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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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予以公告。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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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除第 4 项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此 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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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一、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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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基金管理人 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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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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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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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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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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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基本面的大盘蓝筹股票, 通过扎实的基本面分析和 积极的主动管理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理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 资的80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大盘蓝筹股的走势是证券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推动因素, 也是宏观经济走向 的重要反映。 本基金通过对具有良好基本面的大盘蓝筹股的投资, 将为投资人提 供分享中国经济 持续增长的良好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和资金供求等因素的深入分析, 对未来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的分析, 并以此为基础对大类资产配置进行确定。 本 基金是以大盘蓝筹股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 此类股票的流通市值占比较高, 其 股价表现与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具有很高的相关度, 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占比也 较高, 因此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将更加倚重对于宏观和市场整体走势的分析。 在 “自下而上” 的层面, 本基金将严格执行备选股票库制度, 在建立 大盘蓝筹股票 库的基础上,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手段, 筛选出具有良好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的 蓝筹股票进行投资。 1、 资产配置策略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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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资产配置涉及股票、 债券和现金在投资组合中的占比调整, 其主要影响 因素是宏观经济以及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整体走势。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股 票的收益对于基金整体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而债券的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 降低股票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获取超过现金的收益水平, 但并不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大类资产配置的时候 是以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前瞻性判断作为主要依据, 而利率等债券市场指标 仅作为辅助判断指标。主要考虑的指标包括: (1 ) 宏观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PPI) 、 固定 资产投资 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 率和贸易盈余等。 (2 )政策环境因素。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财 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 税制变化、 国债发行、M1 和M2 增长率、 利率 水平以及信贷规模等。 资本市场政 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 (3 ) 资金供求因素。 资金供求的主要判断 指标包括: 货币供应量变动,M1、 M2 增长率,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不同市场间收益率水平比较,各种资 金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市场融资规模,金融创新规模等。 (4 )股票市场因素。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市场波动状况、 融资规模和频率、场内外资金流动状况、投资者情绪走势等。 在对上述宏观经济及股票市场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 于短、 中和长期的股票市场走势做出理性的预期, 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配基金在 股票、 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 在宏观经济向好且股票市场预期看涨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加大股票的配 置比例以分享市场上涨的收益; 而在宏观经济走弱且 股票市场预期向下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降低股票的整体比例以回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 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和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 本基金将力争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获取超过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 2、 行业选择策略 大盘蓝筹股票所处的行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资本密集度高、具有垄断性、 具有政策保护、 期初沉淀成本高、 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等。 同时, 此类行业也大 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 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的整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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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走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这些行业中, 只 有大规模的企业才能 够通过规模经 济降低边际成本并实现盈利增长, 因此大市值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也相对比较集 中。 本基金是以大盘蓝筹股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股票, 因此在目标行业的选择上也 偏向于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业, 主要包括: 金融、 化工、 房地产、 交通运输、 采掘、 公用事业、机械制造等。 3、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是大盘蓝筹 混合型基金, 为充分防范投资风险, 并保证基金的投资风 格的一致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司股票库制度的框架内, 首先以沪深 300 指数 为基础建立大盘股股票库, 并在该股票库内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标准筛选出符合蓝 筹股标准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中 必须有不少于80%的比例需投 资于大盘蓝筹股。 (1 )以沪深300 指数为基础的大盘股股票库 大盘股是指股票市场上市值较大的股票, 一般需具备的特征包括: 总市值规 模处于市场前列, 在全市场市值中的占比较大; 成交量处于市场前列, 交易量在 全市场中的占比较大, 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标准充分 体现了大盘股的上述特征, 因此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当期成分股作为可投资的 大盘股的基本范围。 沪深 300 指数是选择了沪深两市 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最具代表性的300 只股票组成, 是我国A 股市场上公认的大盘股整体走势的代 表, 其成分股大多是所属行业的代表性企业, 行业地位稳固且业绩状况良好。 其成分 股选择标准如下: 1)样本空间 A,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 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的日均 A 股总市值在全部 沪深A 股中排在前 30 位; B,非 ST、*ST、非暂停上市股票; C,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D,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此外, 中证指数公司的专家组还将对 A 股股票进行审定, 若专家委员会经审 定认为不能进入沪深 300 指数,则剔除该股票。 2)选样方法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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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本空间内的股票最近一年或新股上 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进 行排名,并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 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股票作为该指数的样本股。 3)成分股调整 该指数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 调整时间分别为每年 7 月和1 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此外,当指数样本有特殊事件发生时,将可以对指数样本进行临时调整。 本基金的大盘股股票库由沪深 300 指数当期的成分股组成。 当发生定期或临 时的成分股调整的情况时, 调入样本股自该指数发布商发布成分股调整公告之日 起记入股票库,调出样本股自此次调整正式记入指数之日起 1 个月内调出 股票 库。 若出现因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并发布、 被其他指数替代或指数编制方法 等出现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该指数成分股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构建基础, 则本 公司将依据上述沪深 300 指数的现有构建标准 (除专家委员会审定的标准外) 进 行大盘股股票库构建, 股票库调整方式及频率处理也类似于上述沪深 300 指数成 分股现有的调整原则。 (2 )蓝筹股的筛选 符合蓝筹股标准的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 业绩优良、 利润增速稳定、 股 本规模大、 股价走势稳健、 市场形象良好等。 大盘股股票库的建立仅是为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提供了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投资范围 , 但无法完全保证所选择的股票 都一定具备蓝筹股的特征。 因此, 在大盘股股票库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还需要 对库内的股票进行详细的研究, 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从中筛选出 符合蓝筹股特征的股票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一般而言, 蓝筹股的最主要投资特征是其相对较高的价值属性, 因此基金管 理人在进行股票筛选时将注重基本面的分析, 以价值属性为主要导向, 同时兼顾 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等辅助指标,从而筛选出具有蓝筹特征的股票。 1) 价值属性为导向的定性分析 蓝筹股都具有市盈率较低、 盈利较为稳定、 股价波动率较低等特点, 属于典 型的价值型投 资标的。 因此在对蓝筹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到价值 性的指标的导向性作用, 在具体的筛选过程中价值性的指标也应该优先于其他属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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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指标。在定性指标的层面,价值属性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基本面, 主要考察的因素如下: A, 行业优势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市场份额是否具有优 势、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能力、是否存在规模效应、行业内竞争状况等; B,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盈利模式、市场需求的旺盛程度、 企业定价能力、主营产品和服务的可替代性、研究和创新投入比例等; C, 管理经营能力分析: 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具有良 好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是否制定了合适的薪酬计划、 股权结构是否有利于公司治 理等; D, 经营业绩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水平、经营业绩与宏观经济及 行业周期的关系、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的波动状况、成本支出水平等; E, 政策环境分析:政府当前及预期的政策导向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 存在政策因素导致的行业优势地位、 地方性政策的局部影响、 财政及货币政策的 间接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上述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明显的行业优 势、 核心竞争力较强、 经营管理能力较高、 经营 业绩优良且稳健、 政策环境有利 的蓝筹上市公司进行组合构建。 2)客观的定量分析 A,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 、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B,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A) 增长率、 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 (EPS)增 长率等; C,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 (ROIC)等。 由于蓝筹股的价值属性, 因此在定量的指标上价值类型的指标也同样具有优 先的地位。 同时, 考虑到蓝筹股的盈利一 般比较稳定, 增长的比例和潜力都不如 中小市值的股票, 所以在成长性指标上往往不具有优势。 而在盈利性指标上, 蓝 筹股则大都能表现出较大的优势,其盈利水平和回报率一般都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 因此, 在定量指标的筛选上, 上述三类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 价值 指标、盈利指标和成长性指标,以保证所筛选出的蓝筹股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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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的大盘股股票库的构建, 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 的蓝筹股精选, 基金管理人将从基本流程上保证所选择的股票兼具大盘和蓝筹的 双重特征,从而保证实际投资组合和投资风格的一致性。 (3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遵循高集中度(high conviction )的原则,即在大 盘蓝筹股票库内广泛筛选的基础上, 精选出少量质地优良的大盘蓝筹股以构建投 资组合。 由于过于分散的持股会导致组合收益趋近于系统性收益, 并降低获取超 额收益的可能性。 而本基金遵循高集中度的原则进行投资, 通过对质优大盘蓝筹 股的集中持有,以期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的可能性。 4、力求稳健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 需要, 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在债券 投资 上,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 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 定的收益水平。 (1 )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 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 管理 人将全面研究物价、 就业、 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预测未来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 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 化。 同时, 通过具体分 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 和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 金市场供求的趋势。 在此基础上, 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 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 )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 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 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 )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央票、 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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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 比 例。 (4 )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 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 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 合理评估不同券种 的风险收益水平。 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 符合目标久期、 同等条件 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 风险水平合理、 有较好下行保护等 特征。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 《基金法》 、 中国证监会相 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权证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 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 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 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本公司遵循投资 、 研究和交易相互独 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相关业务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 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 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 以确 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本公司还采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 行监督和管理, 并设立 风险控制部和监察稽核部分别对投资活动进行事前控制和 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 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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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 定基金 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 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 并对其投资 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 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 务; 开展对行业、 上市 公司、 固定收益产品、 衍生产品的研究, 为投 资部门、 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 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数量化模型, 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 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 外,研究部门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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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4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关工具、 模 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 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 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 )风险控制和监察稽 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 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 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 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300 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特征。 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 70% 的市值,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 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盘 蓝筹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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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具有更广的覆盖 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300 指数和 2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盘蓝 筹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5%-4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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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6)项以外的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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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9,358,096.13 79.64 其中:股票


229,358,096.13 79.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781,216.20 5.48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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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15,781,216.20 5.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0,375,256.46 14.02 8 其他资产


2,492,588.21 0.87 9 合计





288,007,157.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51,190.00 0.16 B 采矿业 6,177,372.82 2.16 C 制造业 90,520,540.77 31.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 供应业 6,120,835.00 2.14 E 建筑业 11,785,131.44 4.13 F 批发和零售业 6,075,012.90 2.1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99,319.29 1.8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1,455,004.49 4.01 J 金融业 72,752,525.90 25.47 K 房地产业 11,033,616.71 3.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78,323.84 0.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53,742.90 0.7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70,600.00 0.1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35,396.17 1.06 S 综合 549,483.90 0.19 合计 229,358,096.13 80.2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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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04,200 10,130,362.00 3.55 2 600519 贵州茅台 14,700 6,936,195.00 2.43 3 601398 工商银行 1,321,000 6,935,250.00 2.43 4 000333 美的集团 135,500 5,831,920.00 2.04 5 600016 民生银行 696,000 5,721,120.00 2.00 6 000651 格力电器 136,686 5,627,362.62 1.97 7 600036 招商银行 185,800 4,442,478.00 1.56 8 601988 中国银行 1,189,900 4,402,630.00 1.54 9 601328 交通银行 695,100 4,281,816.00 1.50 10 601166 兴业银行 224,600 3,786,756.00 1.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824,309.10 3.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710,687.60 1.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710,687.60 1.6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46,219.50 0.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81,216.20 5.5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0107 21 国债⑺ 50,450 5,174,152.00 1.81 2 018002 国开1302 45,940 4,710,687.60 1.65 3 010303 03 国债⑶ 47,090 4,641,190.40 1.62 4 128015 久其转债 10,950 1,246,219.50 0.44 5 010213 02 国债⒀ 90 8,966.70 0.00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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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760.02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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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74,812.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1,566.31 5 应收申购款 8,449.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2,588.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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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9 月1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 )- (3) (2) - (4) 基金成立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6% 1.04% 5.39% 1.24% -6.85% -0.20%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1.30% 1.09% -17.93% 0.98% -3.37% 0.1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6.83% 1.06% 6.94% 0.96% -0.11% 0.10%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3.78% 1.29% -5.64% 1.05% 19.42% 0.2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22% 1.16% 40.69% 0.91% -39.47% 0.25%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6.57% 2.42% 7.91% 1.86% 8.66% 0.56%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4.09% 1.41% -7.71% 1.05% -6.38% 0.36%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7.45% 0.45% 7.96% 0.43% -0.51% 0.02% 基金成立日至2017 年 6 月30 日 2.68% 1.41% 32.02% 1.15% -29.34% 0.26%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9 月1 日至2017 年 6 月30 日)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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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盘蓝 筹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建 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 年9 月1 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 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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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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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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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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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的情况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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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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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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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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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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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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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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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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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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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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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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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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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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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为 大盘蓝筹 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投资风格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 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此外, 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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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大盘蓝筹 混合型基金, 大盘蓝筹股的其主要特征为其股价走势与市 场整体走势高度相关, 成长性比中小盘股票更低, 同时股 价波动性也低于中小盘 股票。 由于大盘蓝筹股票的上述特征, 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某一特定的时期业绩 表现不及中小盘 股票或中小盘基金, 也可能会出现业绩表现低于某些风格更为激 进的 混合型 基金的情况。 (5 )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 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 导致在某一特定 时期内所投资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 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 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走势和 个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以投资 权证, 权证是金融 衍生 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 高 风 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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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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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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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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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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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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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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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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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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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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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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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 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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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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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2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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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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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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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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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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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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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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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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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 资的80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大 盘蓝 筹股票的比例不少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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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4) 、 (12) 项以 外的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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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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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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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 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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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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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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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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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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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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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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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六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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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 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司公告、 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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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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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七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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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八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0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