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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聚瑞混合A(004913)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 聚瑞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中 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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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1.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7]1045 号
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
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 ;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 登
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止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各 销售机构发售,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
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构 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营业部、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 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 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 本
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 金
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 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 经在本 公 司开立基金账户 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 开
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 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 资
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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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
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 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 的
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 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 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 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10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上 的《中
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以及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spdb.com.cn)。 
8.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
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9.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 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 加
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10.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
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 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 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 的
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免长途 通话费用)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1.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2.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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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
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 越
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
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合规风 险
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45 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摘要和《 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进行
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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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 关
部分。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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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代码 及简 称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 A (基金代码:004913)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 C (基金代码:004914)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6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7、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8 、募 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9 、基 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邮政编码:100033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郜佳琪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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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 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变化、增加、 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 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 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 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 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 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 各 销售机构。 10 、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 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止。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 基 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 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 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 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 募 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 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 年10 月16 日起至2017 年11 月10 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 者 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 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 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 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 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 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 的 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 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的 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 认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 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 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 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认 购费用 及认 购份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1)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9,256.8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 、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 宜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 民) 1) 本人办理(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个 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中国护照等, 以下简称 “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如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 则须由未成年人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A 、 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个 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C 、 未成 年人 的户口 簿 及复印件 (注: 未成 年 人的监护 人为其 父母只 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 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 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 ,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 母 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 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 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有 效 身份证件); D 、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 18 周岁 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 流程, 仅适用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尚未年满 18 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 基金所需提供的文件和 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 机 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 18 周岁,而目前已经满 18 周岁,则 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 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 ),预留投资者及原监 护 人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 并在第 一联加盖公章和法 定代 表人(非法人单位 则为 负 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 构)》、《投资风险调 查 问卷( 机构) 》; B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 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 人执照》或《营业执 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 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或民政部门或其 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公章 的 复印件; C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 表人(非 法人单 位则 为 负责人) 章的基 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 D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E 、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G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H 、如开通传真 交易,请 提供已签署 的《传真交 易协议书》( 加盖开户 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 I 、《机构客户预留印 鉴卡》三份; J 、 若本账户资产为信 托财产, 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 ( 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 、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 联系方式 (加盖受托人单 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A 、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 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 务 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 机构) 》; B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须加盖托管银 行公章; G 、 预留交易授权签字 人签名的 《机构客户预 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 书》两份; H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 、交易授权签字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 构、个人客户适用) 》; B 、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 若未满 18 周岁的 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 需提供申请人身份 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监 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监护人需 在 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 、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 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 《 开 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 、 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 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根据 《 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 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 相 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 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 认购手续的, 视 同认购无效; (6)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 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 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 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 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 购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 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募 集期 结 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退 款事项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 户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 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 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9、 基金销售机 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中银 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十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