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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A(005237)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股票发起式: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华 医 疗 健康 量 化 优 选股 票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九月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4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 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及相关 当事人 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 医 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银华医疗 健康 量 化优选 股票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 医疗 健康 量 化优选股 票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1,2,3 ,4 , 5……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要 求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票 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 别。 在投 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 额总数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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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发起式基金: 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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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 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综合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 重点投资于可以代表未来健康生活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 在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 募集金额 本基金 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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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 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 的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 费用方式 的差异 , 将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 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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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二、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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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如本 基金单 一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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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金合同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 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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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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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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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笔申 购和每 笔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投资人将所 申购的基金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或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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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 认购/ 申 购、 赎 回费 , 不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将根据 C 类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的长短确定 C 类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本类 份额时是否收取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时适用 的 持有期限及 赎回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和余 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和处 理方式 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 费用由 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 A 类/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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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或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 术故障 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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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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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在 本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应 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部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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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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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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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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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 期货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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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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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 )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情 况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的收 取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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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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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 前 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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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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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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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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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 对本部分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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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新 任基金 管理人的 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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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新 任 基金 托管人的 决议须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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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 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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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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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规 则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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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投资 人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 基金管 理人的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登 记业务 的) ; 7、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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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综合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 重点投资于可以代表未来健康生活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 在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 、债 券回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金 融衍生 品(股指 期货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95% ; 投 资于 医 疗健康 主题 上市公司发行 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 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量化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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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稳健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1 )医疗健康 主题界定 医疗健康主题是指以研究开发、 生产和销售用于预防、 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 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并致力于提升国民健康水平的企业,以及以保健食品、 药妆等功能型日用品为代表的保健产业上市公司。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按照中信行业分类体系对医疗健康主题股票进行界 定, 包括属于中信一 级行业医药行业指数的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结 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的加快, 医疗健康主题包括的公司将发生变化, 对于当前非主 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健康主题, 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 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医疗健康主题, 届时 本基金的行业界定将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个股经营范围或业务重点发生转变, 致使其具有医疗健康主题基本面特 征或致使其受益于医疗健康主题,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后将其纳入医疗健 康类股票范畴。 如果未来中信证券研究所对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进 行相应的行业分类调整。 如果未来中信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发 布中信行业指数分类标准, 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 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且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 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 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 医疗健康 主题, 使用主动量化策略对 医疗健康主题界定内的股 票进行筛选并进行权重的优化,力争在跟踪 医疗健康主题整体市场表现的同时, 获得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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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上述投资目标, 本基金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其投资 逻辑如下: 1)价值 成长策 略 :通 过量化模 型抓取 上市公 司发布的 财务公 告数据 ,按照 反映估值水平的指标和反映成长性的指标, 分别对股票进行排序, 选出同时在估 值和成长性两方面都表现较好的股票,并构建组合。 2)超跌 反转策 略:本 基金将通 过量化 模型对 在过去一 段时间 区间内 跌幅靠 前的股票进行排序, 选取公司财务基本面指标表现较好的股票, 力图选出基本面 稳定但股价超跌的股票进行投资,等待其估值的修复。 3)盈利 惊喜策 略:通 过量化模 型关注 上市公 司最新的 财报数 据,按 照业绩 增速超过过往财报期平均业绩增速的百分比幅度进行排序, 选取其中排序靠前的 股票,从而选出业绩增长 超预期的股票进行投资。 4)分析 师精选 策略: 优秀的基 本面分 析师对 股票的推 荐通常 与股票 的上涨 有较强相关性, 一方面来源于优秀分析师对股票的深入研究和挖掘, 另一方面来 源于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方式将卖方分析师的长期模拟组合 业绩进行排名, 将排名靠前的分析师当前所推荐的股票予以汇总, 按照股票当前 同时被多少位分析师推荐进行排序, 选取同时被最多分析师推荐的股票, 在进行 风险调整后来构建投资组合。 5) 事件驱动策略: 个股的突发性事件如股权激励、 高管增减持、 定向增发、 高送转、 纳入调出重要指数等都将会带来股票的短期 交易性机会。 通过对全市场 发生重大事件的股票进行快速扫描分析, 找到那些预期被正面事件驱动上涨的股 票构建组合。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 债券 投资将坚持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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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久期调整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在基金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审慎并尽可能充分的考虑逆回购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合理的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来控制其流动性风险; 同时通过审慎的选择 交易对手, 通过分散化和交易对手的准入和额度管理 (包括而 不限于 按照穿透原 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 偿付能力调查以及杠杆水平尽职调查等方式) 尽可能 化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指 期货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指期货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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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 界定的 医疗健康 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开放 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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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不投资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1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 及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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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医药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1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 主题的股票。 中信医药指数基本反应了 沪深A 股中医药卫生和健康主题股票的整体表现, 对本基金定义的医疗健康主题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每个交易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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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故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给予投资主 题相匹配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90%的权重,相应将 10%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现的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 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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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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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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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 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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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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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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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各类基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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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登 记结算 公司 、 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 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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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 期货相关 账户开户费和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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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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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 率,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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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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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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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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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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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 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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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人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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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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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 、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不可抗力;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本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 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后成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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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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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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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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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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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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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 )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情 况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的收 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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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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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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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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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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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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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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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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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相关账户开户费和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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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 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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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债 券回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金 融衍生 品(股指 期货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95% ; 投 资于医 疗健康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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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该类 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 界定的医疗健康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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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不投资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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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 第(2) 、 (10 ) 、 (11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 及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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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各类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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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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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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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 医疗健康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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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 为《银华 医 疗健康 量化 优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签 署 页 ,无 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