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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联接(180033)

50等权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 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于2012 年6 月8日证 监许 可 【2012 】783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8月29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因拆分 、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 不 会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 会降 低 基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 以1.00 元初 始 面值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1.00 元 初始 面值 或1.00 元 附 近,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 影响下 ,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等 。巨 额赎 回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为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联接 基金 , 二 者既 有 联系也 有 区别。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 1.在基 金的 投资 方法 方面 , 上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 复制法 , 直接 投资 于标 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 而 本基 金 则采取 间接 方法 , 通过 将 绝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密 跟踪 。 2.在交 易方 式方 面, 投资 人 既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 所市场 买卖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也可以 按照 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赎 清单 的要 求 , 实 物 申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而 本基 金则 像 普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一 样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上 证50 等权 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 能 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1) 法律 法规 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基 金品 种, 可将 绝大 部 分 的基 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而本基 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金 , 仍 需将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2) 申购 赎回 的影 响。 上 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 申 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 响较小 ; 而本 基金 申赎 采 取现金 方式 , 大 额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冲 击。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8 月28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7年第2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3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66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67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2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6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十 七、 风险揭 示 ......................................................................................................... 8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1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2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3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94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言











《 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银 华上 证5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 华上 证5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银 华基 金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上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银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银 华上 证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银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 释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和其 制定 机构不 时做 出 的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自2004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21 日颁 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为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 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 银 华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交易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银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9.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 的 不定 期期 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 3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8.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业务 规则 》: 指《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守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以 及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要求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放 式基 金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投资 基金 份额收 益、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包括目 标ETF 份 额在 内的 各 类有价 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数 值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 54.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5.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 备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56.日/ 天: 指公 历日 57.月 :指 公历 月 58.标 的指 数: 指上 证50 等 权重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59.目标ETF: 指 另一 获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ETF), 该ETF 和本 基金 所跟 踪的 标 的指数 相同 , 并 且该ETF 的 投资目 标和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该ETF 以 求 达到投 资目 标。 发售 时, 本基金 以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上 证50 等权 重ETF ” ) 为目标ETF 60.ETF 联接 基金 或联 接基 金:将 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标ETF 并与其 投资 目标 类似,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采 用开 放 式运作 的基 金, 本基 金是 联接其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的ETF联 接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1%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法定 名称 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 变更 为 “银 华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员 会” 、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 “审 计委 员会” 四个 专业 委员会 , 有针 对性地 研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加 强对 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 管理 三部 、 量 化 投资部 、 境 外投 资部 、 养 老 金投资 部 、FOF 投资 管理部 、 研究 部、 市场营 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交 易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银 行部 、监 察稽 核部 、人力 资源部 、 公司办 公室 、行 政财 务部 、 内部 审计 部、 深圳 管理 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京 分公司 、 青岛分 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 此外,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同 时下 设“ 主动 型A 股 投资决 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 和境 外投 资决 策、养 老金 投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 资决策 及基 金中 基金 投资 决策”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司 投资 业 务理念 、投 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理 、 董事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行 主任 、 中 国退 役士 兵就业 创业 服务 促进 会副 理事长 、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国航 发动 力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中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务 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员 , 深 圳市 证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吴坚先生 :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重 庆股份 转让 中 心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证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 重庆仲 裁委 仲裁 员。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博士 。 曾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部、 长江 商学 院EMBA 。 先后就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中国 农村 发展信 托投 资公 司、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 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并 历 任南方 基金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银华 财 富资本 管理 ( 北京 )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此 外 , 兼 任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理事 、 香山 论 坛发起 理事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 秘书长 、 《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年 鉴》 副主 编、 北京 大学校 友会 理事 、 北 京大 学企业 家俱 乐部 理事、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秘 书长 、北 京大 学金 融校 友 联合 会副 会长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 女士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曾 任职 于司法 部中 国法 律事 务中 心(后 更名 为信利 律师 事务 所) ,并 历 任北京 市共 和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 任北 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 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研究生 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法律 支 持部经 理 ,2004 年10 月 起 历任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公 司 首席 律师 、 法律合 规部 总经理 、 合规 总 监 、 副 总裁 。 现任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合 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 官 , 兼 任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军先生 :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业 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 企 业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 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 监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 主管 ,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 部 主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平安 证券 综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平安 证券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筹) 总经 理、 广 发基 金机 构投资 部总 经 理等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兼 任投资 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 资经理 。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 析部 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太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等 职, 曾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及 银华 抗通 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 境 外投资 部总 监、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机 械 工业部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2001 年 起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 经济发 展有 限公 司、 中国 证 监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司 董事 、 银 华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大鹏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2008 年7 月加 盟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曾担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量 化投 资部 研究 员及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自2011 年9月26日至 2014 年1月6 日期 间担 任银 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银 华 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自 2014 年1月7 日起 转型 为银 华沪 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后 , 自2014 年1月7 日起 兼任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2 年8月23 日起兼 任上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8月29 日 起兼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3 年5 月22 日至2016 年4 月25 日期 间 兼 任银 华 中证成 长股 债恒 定组 合30/7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1月14日 起兼 任银 华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7 年9 月15 日 起 兼任银 华新 能源 材料 量化 优选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银 华 信息科 技量 化优 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肖 侃宁 、周 可彦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筹)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理 部工作 ,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回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逆 向投 资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优 质 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投 资经理 及A 股基 金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 究员 、组 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养 老金管 理部 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永 泰积 极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基金投 资总 监及 投资 管理 三部总 监 、 投 资经 理以 及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 北京 ) 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王世伟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曾担任 吉林 大学 系统 工程 研究所 讲师 ; 平安证 券兴 华营业 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 金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都 邦保 险股 权投 资部 总经理 ; 金元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总经 理。 2013 年1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担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银 华内 需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现任 银华 核心 价值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领先 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银 华 明择多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肖侃宁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南 方证 券武 汉总 部任 投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 同 (万家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天同180 指数 基金 、天 同保 本基 金及万 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太 平养 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金 ,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投资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分 管投 资和 研 究工作 ) 。2016 年8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 周可彦 先生 , 硕士学 位 。 历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分析 师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分 析师 , 曾担任 嘉实 泰和 价值 封闭 式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天弘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5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曾 担任 天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银华 富裕 主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5.依 法募 集基 金; 1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7.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6 18.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7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8.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9.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 2016 年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2.61 万亿 元, 增幅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 年增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负 债 总额19.37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加2.47 万 亿元 ,增 幅14.61%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5.40 万亿 元 , 较上年 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 消化 五次降 息 、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1.53%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1,185.09 亿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 占比较 上年 提升0.83 个百 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净 利息收 益率2.20% , 成本 收 入比为27.49% , 资本 充足 率14.94% , 均居 同业 领先 水平。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洲 货币 》 “201 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 球金 融 》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9 《银行 家》2016 年 “世 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7 年 一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环 球 金 融》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 专家 ——Q FI I” 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托 管银 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1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 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 微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4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9)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5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8)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6 3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1)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33)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4)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圣 廷苑 酒店B座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6)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7)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1)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4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501、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2)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9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4)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6)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5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62)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3) 华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林立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 一电 话委 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网址 www.cfsc.com.cn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2 400-109-9918 7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7)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 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78)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1) 上海华 信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82)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5)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客服电 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8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87)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8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0)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4 9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3)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客服电 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9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9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6F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广 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3)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6 10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8)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9) 北京钱 景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余永键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2)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1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14)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1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6)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7) 北京君 德汇 富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1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0) 大泰金 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8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 西 便门 ) 文 体创 业中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21)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2)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联系人 王哲宇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2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24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 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 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125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 A1002-A1003 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 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6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 路 26 号 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27 )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 18 号 院朝来 高科 技产 业 园 18 号楼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128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29 ) 通 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0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马剑 英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6月8 日证监 许可 【2012 】 783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 净 认购 款及 募集资 金认 购期 利息 折合 基金份 额共计285,685,340.76 份 , 有 效认 购户数 为978 户 。 (二)基金类型 ETF联 接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2012 年8月29 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代销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名 单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本基金 的销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时 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 于2012 年9月24 日 开通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4 3.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后 ,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用 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 投 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 理规 则 等在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相关 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 的损失 ,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有 关规 定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银行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时 除 外。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5 1.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进行 申购 时, 投资 人以 金额申请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 元,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或各 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 份 基金份额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 投资 人将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在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五 档 , 最 高为1.2% ,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申 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6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按 持有 期限的 长短 分为 三档 , 最 高为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4.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7 7.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行 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 受 理申 请 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1: 某投 资人 投资8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为0.8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0元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0/ (1 +0.8% )=793,650.79元 申购费 用=800,000 -793,650.79 =6,349.21 元 申购份 额=793,650.79/1.060=748,727.16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8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748,727.16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2:某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8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2 5 0=12,5 00 元 赎回费 用 =1 2,50 0×0 .2%=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25=12,475.00 元 即: 投资 人 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 , 持 有期 限为 一年 三 个月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2,475.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责 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有 关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注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录15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基 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 提供其 他 必要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9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估 值,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申 购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本 基 金申购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除 第4 项之 外)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或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估 值,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 赎 回,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被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0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 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续期 限最 长 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如暂 停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基 金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1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届 时公告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 定的 期限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定 的期 限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规定 的期 限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 的开放 日 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2个 月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将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一月 一次 。 (十四) 基金转换 本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已 于2012 年9月24 日 开通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六)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的 基金 份额产 生的 权益 (权益 为现 金红 利部 分, 按照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先 行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已于2012 年9 月24 日开 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标ETF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此外 ,为 更好 地实现 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一 级市 场股 票(包 括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银 行存 款( 包括 银行定 期存款 、 通知存 款或 大额 存单 等) 、 权证、 债券 资产 (包 括国 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回购、 中期 票 据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其 中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上证50 等权 重ETF 以求 达到 投资 目标。 目 标ETF 是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动 指数 基金 。 本基金 通过 把绝 大部 分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目 标ETF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进 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实现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方式 以申 购 和赎回 为主 ,但 在目 标ETF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的 投资 目 标,减 小与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也 可以通 过二 级市 场交 易买 卖目标ETF 。 建仓完 成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本基金 相对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过0.35% , 年跟 踪 误差不 超过4%。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 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将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当本基 金申 购赎 回和 在二 级市场 买卖 上证50等 权重ETF 或本 基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或预 期成 份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基金 经理 会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降 低跟 踪误 差。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4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50 等权重ETF 、上 证50 等权 重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 投资于 上证50等 权重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2. 目标ETF 投资 策略 (1)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指定 的目 标ETF , 除 非本 基金经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标ETF , 目 标 ETF 指 上证50 等 权重ETF 。 (2)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方 法 本基金 可以 以成 份股 实物 形式在 一级 市场 申购 及赎 回上证50等 权重ETF 基金 份 额,也 可 在二级 市场 上买 卖上 证50 等权重ETF 基金 份额 。本 基 金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上证50 等权 重ETF 基金份 额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投 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本基金 通过 租用 的特 定交 易单元 申购 、 赎回目 标ETF 份额 。 当 上证50 等权 重ETF 申购 、 赎 回或交 易模 式进 行了 变更 或调整 , 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变 更或 调整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 基金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为ETF 联 接基 金, 基 金所构 建的ETF 投资 组合 将 根据目 标ETF 的 变动 而发 生 相应变 化。 本 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和赎 回情 况、 现金 头寸 ,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上证50 等权 重 ETF 。 因此 对可 投资 于 成 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金头 寸,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即完 全按 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在 因特殊 情况 (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票 时, 本基金 可以 选择 其他 证券 或证券 组合 加以 替换 。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4.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期 限在 一年期 以下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和 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 事会 批准 。 (四)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标的 指 数 编制 、调 整 等相关 规定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有关 指数 重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的单 项投 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日常 指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以及 调整 决策 。 3.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 评估、 组 合维护 的有 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 严格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免 重大 风险的 发 生 。 (1) 研究 支持 :量 化投 资 部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标 的指数 跟踪 ,通 过对 目标ETF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息 的搜 集 与分析 ,进 行基 金资 产流 动性分 析、 目标ETF 二级 市 场的流 动性 和折 溢价 分析 、成分 股流 动 性分析 、跟 踪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作为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A 股 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会议 ,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决 议, 每日 进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情 况, 结合 研究 支持 , 基金 经理 对目 标ETF 采取 实物申 赎 的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方 式来 构建 以目 标ETF 为主的 投资 组合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和 偏 离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绩效 评估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行 跟 踪和评 估 , 并 对风险 隐患 提出预 警 。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 的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标 的指 数变 动,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成 份股 及目 标ETF 流动 性状 况、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组 合投 资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采 取适 当的跟 踪技 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的 指数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6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组合管理 1 .构 建投 资组 合 构建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要 分为 三步 :确 定目 标组合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 逐步调整 。 (1) 确 定目 标组 合: 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及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 备选成 份 股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通常 情况 下, 投资 于目标ETF 的比 例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2) 确定 建仓策 略: 基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 目标ETF 流动性 、 公 司基 本面等 因 素的分 析, 确定 合理 的建 仓策略 。 (3) 逐步 调整 :确 定目 标 组合及 建仓 策略 后, 基金 经理在 规定 时间 内采 用适 当的方 法 构建和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 达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2.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1) 对目 标ETF 二级 市场 流动性 及折 溢价 进行 跟踪 与分析 ,制 订目 标ETF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二 级市 场买 卖策 略。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日 常 跟踪 当成份 股发 生增 发 、 配 股 、 分红等 情况 或其 他可 能会 影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为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这 些信 息对指 数的 影响 , 进而 进行 组合调 整分 析 , 及 时调 整股 票投资 组 合 。 (3)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 析 如果出 现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临时调 整 、 编 制方 法调 整或 其他可 能影 响组 合跟 踪效 果的情 形 ,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调 整对 所跟踪 标的 指数 的影 响,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4) 申购 赎回 调整 本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情 况, 结合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管理 , 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 整,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5)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利 用数量 化分 析等 方法 ,寻 找将实 际组 合调 整到 目标 组合的 最 优方案 ,确 定组 合调 整及 交易策 略。 3. 定期 投资 组合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主 要完 成下 列事项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将 根 据标的 指数 的编 制规 则、 备选股 票的 预期 及调 整公 告,分 析 并制定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尽量 减少 因成 份股 变动 所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2) 定期 分析 基金 与标 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并 对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确定 跟踪误 差 来源, 优化 指数 跟踪 方案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7 (3)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基 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等的 支付要 求, 及时 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 比例, 进行 定期 支付 现金 的准备 。 4. 投资 绩效 评估 (1) 每日 对基 金的 绩效 进 行评估 ,分 析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2) 每月 末, 量化 投资 部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 每月 末, 基金 经理 根 据评估 报告 分析 本基 金的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 因、现 金 的控制 情况 、标 的指 数调 整成份 股前 后的 操作 以及 成份股 和未 来成 份股 的变 化等。 建仓期 结束 后, 在正 常市 场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35%,年 跟踪误 差不 超过4%。 在目 标ETF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符 合 其基金 合同 所设 定目 标的 前提下 ,如 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等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 合理措 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 步扩 大。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与 目标ETF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为上 证50等 权重 指数 。 鉴于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相 关性, 除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决议 , 若 目标ETF 变更 标 的指数 ,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应相 应变 更;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 过适 当程序 变更 目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应 变 更。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95% ×上 证50 等权 重指 数收 益率+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50 等权 重指 数, 同时 考虑 到 投资于 目标ETF 的资 产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因 此本基 金设 定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目 标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上 证50 等权 重指 数的编 制 及发布 , 或 上证50 等 权重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上 证50 等权重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有 权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并 相应 地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且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为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联接 基金 ,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 其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 风险收 益特 征与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相 似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 (九)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4)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目 标ETF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ETF 总市 值的20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9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 况 等 ;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 金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ETF 暂停 申购 、赎 回或 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或者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指 定的目 标ETF 除 外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0 (十) 目标ETF的变更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变更 本基金 所 联接的 目标ETF ,以 与原 目 标ETF 有类 似投 资目 标的ETF 作为 新的 目标ETF : 1. 目标ETF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目标ETF 与其 他基 金进 行 合并; 3. 目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4.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8,126.51 0.12 其中: 股票 118,126.51 0.12 2 基金投 资 96,247,682.02 94.3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00,857.55 5.49 8 其他资 产 16,561.06 0.02 9 合计 101,983,227.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9,374.32 0.03 C 制造业 42,265.93 0.0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34.14 0.00 E 建筑业 4,409.35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40.5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483.11 0.03 J 金融业 11,309.11 0.01 K 房地产 业 9.97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8,126.51 0.1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050 中国联 通 3,813 28,483.11 0.03 2 601088 中国神 华 1,201 28,199.48 0.03 3 600100 同方股 份 1,400 19,768.00 0.02 4 601989 中国重 工 2,792 17,338.32 0.02 5 600104 上汽集 团 98 3,042.90 0.00 6 601628 中国人 寿 99 2,671.02 0.00 7 600999 招商证 券 99 1,704.78 0.00 8 601800 中国交 建 99 1,573.11 0.00 9 600837 海通证 券 99 1,470.15 0.00 10 600111 北方稀 土 97 1,099.01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银华上 证 50 等权ETF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契约型 开放 式 银华基 金 管理股 份 有限公 司 96,247,682.02 94.62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基 金。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3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包括海通证券( 证券 代码:600837)。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布的公告, 该上市公司收 到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 简称 “证监会” ) 行政处 罚 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17 】 59 号) , 海通证券与 上海 司度商议融资融券事 宜, 海通证券、 富安达 基金并 为 “富 安达——信拓城一号 ”开 立信用账户出具不实 说明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 为违 反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 公告 【2011】31 号)第十一条 的规 定, 构成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 (七) 项 “未按照规定与 客户签 订业务合同,或者未 在与 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 入规 定的必要条款”所述 行为 。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 , 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 公司 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 分析 , 认为 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 价值 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 上市 公司 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 变。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 的发 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6.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0.28 5 应收申 购款 15,044.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61.06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050 中国联 通 28,483.11 0.03 重大事 项 2 601088 中国神 华 28,199.48 0.03 重大事 项 3 600100 同方股 份 19,768.00 0.02 重大事 项 4 601989 中国重 工 17,338.32 0.02 重大事 项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4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8 月29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 8.40% 0.51% 13.20% 1.28% -4.80% -0.77% 2013 年 -17.44% 1.33% -17.64% 1.37% 0.20% -0.04% 2014 年 43.13% 1.11% 50.52% 1.19% -7.39% -0.08% 2015 年 -2.58% 2.28% 5.38% 2.42% -7.96% -0.14% 2016 年 -7.45% 1.36% -7.99% 1.41% 0.54% -0.05%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 6 月30 日 6.32% 0.51% 6.35% 0.51% -0.03%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8 月29 日) 起至2017 年6 月30 日 22.80% 1.46% 44.69% 1.57% -21.89% -0.11%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本 基金 拥有的 包括 目标ETF 份额 在 内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工作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三) 估值方法 1. 目标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 以目标ETF 估值 日的 净值 估 值。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8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基 金份 额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负 债 。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估值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9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0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ETF 发 生暂停 估值 ,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1 6.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份额持 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1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3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 费。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E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 费。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 值后剩 余部 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的 0.1%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5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E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托 管 费 率 ,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可予 以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6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8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之后 的两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9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变 更目 标ETF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其他 事项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0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间 、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十 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十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1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2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通过 把绝 大部 分的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目标ETF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进行被 动式 指 数化投 资,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本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方面 :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本基金 的证 券投 资组 合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1.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和证 券市 场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波 动,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股 票和 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相应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水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一方面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 的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上市 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投资 分散 化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规避 。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风险 互为 消长。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3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 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以 及 在 交易 过程 中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收违 约的 风险 。上述 风险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3.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 金持有 的某 些投 资品 种的 流动性 不佳 、交 易量 不足 ,将会 导 致该投 资品 种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或者 变现 时对基 金财 产造 成不 利的 影响。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 投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 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可能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基 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四)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目标ETF 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ETF 联接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目标ETF , 因 此 目标ETF 面 临的 风险 (例 如 目标ETF 的管理 风险 、 操作风 险 、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 风险 和技 术风 险等风 险 ) 可能 直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目 标ETF 未 能符 合 基金备 案条 件时 , 本基 金将 不能设 立 , 面 临募 集失 败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但 不能 保证 本基 金的 表现与 目标ETF 的表 现完 全 一致, 产 生差异 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4 (1) 本基 金赎回 采用 现金 方式, 为支 付现 金赎 回款 , 相比 目标ETF, 本基 金需 要保留 更 多的现 金资 产。 (2) 本基 金申 购采 用现 金 方式 ,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投 资目 标ETF 过 程中 , 市场波 动 等原因 会造 成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表现 的差 异。 (3) 本基 金为 应对 现金 申 购赎回 而进 行的 证券 交易 需支付 一定 的手 续费 ,此 等费用 将 影响本 基金 相对 于目 标ETF 的表现 。 (4)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与目 标ETF 并 不完 全相 同 。 2.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相应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相应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 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本 基金90% 以上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投资 于目 标ETF , 目标ETF 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的 偏 离会造 成本 基金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跟 踪偏 离; (2) 本基 金存在 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这将 导 致本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于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跟 踪偏 离度 ; (3) 受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响,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 于 投 资人 申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标ETF 份额 和指 数成 份 股、或 在面 临 投 资人 赎回 时无法 以赎 回 价格将 目标ETF 份额 和指 数 成份股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业绩 比较基 准时存 在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4)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 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 水平 、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证 券的 时机选 择等 , 都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 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对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 偏离 程度。 (五) 其他风险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5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或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在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及因 此导 致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变 更; (7)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7 (9)基 金管 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10)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8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 时登 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 人信息 安全 , 新密码 应 为 6-18 位 数字 加 字母组 合。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 的线 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 讯及 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线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2 。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的 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人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2.《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上 证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 募集 上证5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银华 上证50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